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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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1篇: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本工程位于,路线全长公里,路基宽米,路面宽米,采用路面结构形式.工程由乡政府筹资建设,市交委依据相关文件给予一定补助,区交通局负责工程的实施及技术指导工作.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期天.本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市交委补助万元.经区交通局自检,市交通质监站检验,评定为工程,通过了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目录

1,工程项目概况

2,区域公路图

3,施工合同

4,监理合同

5,开工报告

6,项目竣工图纸(路线平纵面,路基,路面,桥涵)

7,区交通局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8,验收小组名单

9,工程验收书(部门,镇政府会签)

10,质量评定表,质量检验报告

武汉市通行政村公路质量监理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共同订立.鉴于甲方已委托乙方为通村水泥(油)路面工程提供质量监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工程监理范围

公里水泥路建设工程.

二,甲方责任与权力

1,向乙方提交工程监理范围的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2,提供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的必要条件;

3,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负责对合同内工程的质量监理,依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行使监理权力,包括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及工程进度控制;

2,负责检查工程材料,设备,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有权对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检验和抽查.

3,签署开工报告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4,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有权停止工程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保障合同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5,工程变更经乙方现场核实后报请甲方批准,方可生效.

四,监理费用计取及支付

1,监理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以工程施工实际里程每公里元计.

2,付款方式:监理费用工程完工后付95,剩余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全部拨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业主:(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武汉市通行政村公路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建公路,里程公里.甲乙双方确定该工程合同价元(人民币小写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现达成以下协议:

1,建设工期:本工程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并由工程质量监督员签发开工报告.工程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完工.乙方项目人员及机械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进场.由于乙方施工人员和机械没有按时进场,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工程承包范围:路线长度,桩号,起终点;技术等级,路基,路面宽度及类型;基层,底基层厚度及类型等.

3,甲方责任和义务:为使工程顺利完工,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按合同价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

4,乙方责任和义务:乙方要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法规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争取达到优良;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计划,形象进度以及实验检验资料;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合同期间应注意施工安全,如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乙方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时,同时向甲方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期为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武汉市通行政村公路质量自评报告

一,概述

工程位于,线路全长公里,路基宽米,路面宽米,建设标准

路面结构采用,厚度厘米,基层,底基层采用,厚度厘米.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二,质量自评依据

1,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

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95)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

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

6,《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93)

三,评定工作内容

年月日我局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报告后,组织区交通局技术力量对该工程的档案资料进行了审查,对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评.

1,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施工记录,自检资料,抽检资料,原材料试验资料及图表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进行了审查.

2,用随机取样方法对路面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包括压实度,平整度,纵断高程,宽度和横坡等.

四,工程质量检验自评意见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检情况,对该工程质量提出如下评定意见:

1,该工程已按照设计内容和合同要求完成.

2,工程自评等级为:合格(优良)

五,有关问题和建议

1,工程资料按规范整理归档

基于以上自评结果,特申请进行该工程竣工验收.

质量监督员签字:

(交通局盖章)

年月日

武汉市通村水泥路质量评定及验收

质量评定

基本要求:

采用的水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出厂的质量证明;

砼路两边必须有路肩,且路肩的宽度不小于50cm;

基层的实测项目检评不小于70分(合格);

有断裂板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路面工程实测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和各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员检评不小于70分(合格)后,报市交委质监站核验.

实测项目:

(1)面层:

项目

规定值

频率

规定分

实得分

砼强度

≥C30

取芯1个/2km

40

厚度(cm)

18

取芯1个/2km

25

宽度(m)

4

5处/km

25

平整度(mm)

5

5处/km

10

外观检查

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缺边掉角现象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4‰

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2分.

得分:

(2)基层:

项目

规定值

频率

规定分

实得分

压实度()

不小于设计值

5处/km

30

平整度(mm)

12

5处/km

15

宽度(m)

不小于设计值

5处/km

15

厚度(cm)

不小于设计值

取芯1个/2km

20

强度

不小于设计值

取芯1个/2km

20

外观检查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

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得分:

备注:不足2km的项目,按2km检测频率要求检测.

经过市交委质监站核验,满足基本要求且以上实测项目得分均不小于70分者为合格.(附检评表)

附件:

检评表:

区名称:项目名称:检评人:日期:

基本

要求

实测

项目

检查内容

规定值

实测值

平均值

合格率

规定分

实得分

1

2

3

4

5

6

7

外观鉴定

减分

第2篇: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小康社会建设更好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村的所有硬化(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及碎(砾)石路面的低等级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民办公助"、"自修自养"、"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养、安全便捷、确保畅通。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加强科学管理,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增加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县政府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核,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所长由各乡(镇)主管交通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并设专职路政协管员1名,组成相对稳定、独立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抓好路政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履行。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工作;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情况,并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台状。

第八条:县交通局负责管理本县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履行职责和组织实施养护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沿线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

第三章日常养护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根据所辖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采取以季节性养护为主、日常养护为辅的原则进行养护,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保障所管养护路段完好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并达到以下技术标准: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4、碎(砾)石路面的养护应做到勤预防、勤检查、勤修补。路面磨耗层和保护层应经常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编制各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县交通局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地配合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搞好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做好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和社会团体进行抢修。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砂石料、荒地取土等均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交通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路线名称、桩号、工程类型及建议修复方案,县交通局根据所报资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图纸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报上级交通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对审核批准后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督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县交通局按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向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申请施工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大中修所需工程款,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计划和施工预算的批复文件,结合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进行拔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拔付工程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质金,保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乡道由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组织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竣工资料乡道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村道报县交通局存档。

第五章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养护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所有筹集资金都存入县交通局设立的农村公路专用帐户,由县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账务公开,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养护资金拔付前由交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凡是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况扣拔或停拔养护资金。若日常养护资金落实不到位,市局将不予按排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交通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2、进行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4、引水、排水、烧窖、制坯、沤肥;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和农村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局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交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损坏公路及路产路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交通局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组织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将农村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