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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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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

第1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笔者主要使用“双手并用”与“双手失灵”来分析本文实例。

(一)“猪”的问题——市场机制下的失衡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调节经济和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作用。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主体是“理性经济人”,都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实例中,我们看到在市场机制调节之下的X市的生猪养殖出现诸多问题。一是散而众、饲养不科学且占用大量土地。个体养殖户多数以成本低廉的潲水养殖,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资源投入到相对低产出的养殖业;二是带来严重环境污染,扩大社会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资料表明X市75万头生猪需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一年需4亿多元污水处理费。显然,养殖户能获得的个体收益与社会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严重失调。这是市场调节失灵的直观体现。正如加尔布雷斯指出的:“经济体系会自我改进的说法,现在也许已没有人相信。不平衡发展、不均等、无意义和无规律的技术革新、环境的侵蚀、行业间的缺乏协调—这些都是体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现实中的一部分。它们在体系中已经根深蒂固。”在“市场之手”调节失灵,无法靠自身改善的情况下,“国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观调控下政府失灵考虑到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及产业规划,X市市政府对养殖业进行调整本无可厚非,可政府“禁猪令”一出却引来质疑不断,这又缘何而起?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经济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等导致政府宏观调控会失灵。反映在本文实例中就是面对养猪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这一纸简单而粗暴的禁令,不仅收效甚微,还给政府带来颇多微词,以致最后被迫撤销。那么在市场的缺陷“根深蒂固”,国家调控又有造成“人为经济衰退”危险的形势下,“国家之手”如何作为呢?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这法正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与地位

(一)作用之探讨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别从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来进行。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范,使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对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调节。一方面,经济法规定了国家调控权限。国家只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条件下对国计民生的宏观领域进行调节,具体说来主要是发展规划、财政税收、货币金融、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方面。这在给国家调控划出界限的同时,也保障了经济自由与安全,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宏观调控真正解市场失灵之困。结合实例,X市政府对地区产业进行调节,其“手”应在宏观上指引方向,使市场主体顺势而动,而不是直接取走养殖者的腰包。另一方面,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的手段和程序。经济法与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比较,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大量的规则属于指导性,是一种“提倡性规范”,以对经济利益的引导为实现调控的主要手段。经济利益为引导的调控手段更为科学,它能使宏观调控得到市场主体更好的遵循。规范政府介入市场的调控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投资、信贷、进出口等行为,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给调控行为设置合理的程序的规范使得宏观调控更具科学性、权威性,从而也促使市场主体自觉地使自身的行为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实例,X市政府的调控可以指导养殖户规模化养殖,建立起生态环保的产业链,使养殖户不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长远发展。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经济法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使其更易实现宏观经济平衡的社会目标。经济法规范了宏观调控行为,从权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经济规律),因而会得到市场主体的遵从,取得良好的绩效,使国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国民的拥护和支持。这对于国家和国民的总体福利的增长是有效的促进。回到本文实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灵的市场“药到病除”则必须借助于经济法。

(二)地位之探讨从上文可见国家之手与经济法是契合的,正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许应该从这个角度把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其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除从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对宏观调控三种手段进行比较从而认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一方面,与经济、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观调控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富有理性,从而更好地认识客观经济规律,体现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只有依据法律的宏观调控才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从而杜绝盲目和任意调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调控,从而给市场主体以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经济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税收,依法运用,就是讲税法。其他一些经济手段在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规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调控手段。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建设要求应该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即力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规范化、法律化。经济法顺应了这一发展,其“经济宪法”地位当之无愧。

三、小结

第2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2005年中国GDP的增长目标为8%,有着丰富的政策含义。一方面,从经济的惯性考虑,2005年经济增长不可能回落到更低的7%左右,与持续快速经济增长形势并不太协调,与预期相差太大的经济增长目标会变得没有意义,且有人为压低经济增长率之嫌;另一方面,目标也不宜过高,设定为8%是向外界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宏观调控的政策仍然趋紧,当局将继续推动从追求增长速度到追求增长质量的转型。

因为要大规模推进多项改革,所以,高层将2005年定位为“改革之年”。

每年岁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外界研判下一年中国经济的“风向标”。2004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使中国很多学者为之欢欣鼓舞。他们认为,中国向着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从这次会议中,很多人看到了中国政府的转变。

为防止经济的大起大落,中国政府更强调平稳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以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代过去行政色彩相对要强的积极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转向市场

持续了一年多的宏观调控将如何走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会议公报的仔细阅读、逐条分析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袁钢明说:“在当前宏观经济大幅度波动因素仍然存在,围绕过去和未来一段时期宏观调控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尚未结束之时,会议公报的论述,给认识和展望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走向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理论启示。我认为,未来中国的宏观调控方式将转向重视市场手段。”

这一点成为了学界的共识。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说,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宣布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对于稳定人们对宏观经济政策走向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是大有好处的。同时表明,2005年的宏观经济调控将更多地采用适合于市场经济的总量手段,这也是非常好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也认为,在调控的方式上,中央政府将注重使用经济手段,减少行政干预,运用经济杠杆,提高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回顾一年多来的宏观调控,袁钢明以2004年4月底为界分为两个阶段: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4月底前,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2004年4月底以后一段时期主要采用行政手段。

袁钢明认为,经济手段调控与行政措施不同,两者对投资及经济运行状态产生了差别很大的影响。2004年初未采取行政措施前,投资增速猛然上涨,采用行政措施后投资增速顿然下降,很多人认为由此可以看到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的失灵及行政措施的有效。但从另一视角看,投资增速突然高涨,既可能是行政措施临近出台所引发的投资逆向选择,也可能是经济调控不到位,未及时上调利率抑制需求所致,如果充分采用经济调控手段而不是行政措施,有可能不会出现投资的大起大落。2004年10月底央行上调利率,终于表现出重视经济手段的宏观调控新动向。

公报在论述此次宏观调控所运用的手段时,没有提及前一段时期很多论述极力主张的行政手段,指出此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深了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关系的认识,增长了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领。袁钢明说:“中国政府对重视运用经济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认识深化,远比宏观调控取得的当前成果意义更为重要和深远。”

财政货币走向稳健

在2004年10月底的加息之后,就不断有消息透出,中国的财政政策要转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这样的政策指向:2005年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为了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但是,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形成了中国经济对财政支出扩张的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局部经济过热现象。况且如果继续大量发行建设国债,会使财政风险进一步积聚。应该承认,在过去的经济过热中,对原材料的强烈需求及煤电油运出现的供应紧张,政府投资的大项目难辞其咎;而稳健财政政策正是为了抑制投资需求,防止过热。

实际上,从2002年~2004年,长期国债发行量就呈现依次递减的趋势,分别是1500亿元人民币、1400亿元人民币和1100亿元人民币。这可以视为中央政府为财政政策转向所释放出的明显信号,亦是官方为积极财政政策有步骤淡出悉心铺路的表现。

为防止收油过猛,2005年会继续保持一定的赤字规模和长期建设国债规模。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解释道,这样做的必要性是:第一,政策需要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国债项目的投资建设有个周期,在建、未完工程尚需后续投入。第二,保持一定的赤字规模,有利于集中一些资源,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公共领域的投入。第三,保持一定的调控能力,有利于主动地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复杂的形势。

针对当前宏观经济走势,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范剑平认为,2005年国债发行量在800亿元人民币左右为合理数字。

同时有专家认为,2005年长期建设国债资金的投向将有所调整,由过去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扩展至在建重点工程的后续投入、公共项目的欠账填补、以及支持亟待进行的重大改革举措,国债资金很可能承担起一部分税制改革的成本。

改革开放多年,市场化配置资源已是共识,而不宜过多强调政府配置资源。财政政策走向稳健是大势所趋。

全面推进改革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后,中国经济中的深层次矛盾依然没有解决,所以在面临全面开放的WTO后过渡期和中国“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改革成为了最响的声音。高层已将2005年定位为“改革之年”,致力于改善中国经济运行环境的各项深层次改革将在2005年全力推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陈东琪认为,双稳健的宏观政策为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2005年改革会获得更多的机遇,改革的机遇会大于改革的挑战。

在2005年,中国将加快实施中央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诸多行业的改革也要加速推进。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厉以宁教授认为,结构调整的必要性现在已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除了通过政策按部门、按地区地细化,可以做到“有保有压”之外,同样会给人们一种信号,即结构调整今后将通过经济手段来进行,由利益趋向来引导,并将在市场经济框架内实现。随着人们信心的增强,对结构调整的有利影响是可以预料的。

第3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其中的经济和行政手段,随着越来越多的趋同于经济规律作用的模式,这样,法制作为刚性准绳的重要作用,就随之凸现出来,因此,如何加强宏观调控过程中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促进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使市场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法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为经济活动中心、以计划命令为主要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基本准则。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应当由直接的管理,转变为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运行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引导和服务、促进市场健康发育,积极维护市场秩序等宏观的、间接的管理方式,这样,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就成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法制是经济的产物;但同样的,我们也不可以忽视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设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

(一)法制建设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模式一样,有其自身的随机性和复杂性,如何使其能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适时、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作用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我国法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使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政府立法程序,将实践中调控经济所需的具体手段,上升为法律、政策和规范,为调控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和权义界限,将其调控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第二、调控主体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大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二)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法制建设对宏观调控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法律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从而合理的确认政府职能以及随着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职能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以促使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正确理顺并处理好政治关系、社会管理关系和经济关系等,既调动了调控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使市场经济进一步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稳定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

(三)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宏观调控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保障具体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确认和维护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模式和行为模式,引导调控主体的活动,预防、打击、制裁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并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秩序,平等地对待和处理好各种经济纠纷,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得到实现。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环境,为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环节提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标准和规范,为制裁和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准则,从而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四)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制约作用。通过法律的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强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极因素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波动性等倾向,这种制约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宏观调控经济对法律的需求。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是我市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本身不是灵丹妙药,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补充宏观调控经济上的不足,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紧密结合,是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显提升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现实性。第一,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观调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因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引导和必要的干预,而法律则是实现间接管理、必要干预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强制性的属性,它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产业结构与公平分配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只有通过法才能调整、适应,引导和保障。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结合的重要意义。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仅仅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观念已经逐渐远离经济发展的舞台,法制的作用越来越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凸现出来,因此,树立法制建设是宏观调控的依据、准则和保障的正确思想,全面认识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如何合理的将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一,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要改变过去那种把三种手段,即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的观念,因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既要法律来确认、规定,也要法律来调整与保障,还要法律来解决使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时所出现的矛盾、纠纷和具体问题。第二,我市的宏观调控既要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与教训,更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并赋予它新的含义,即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对我市基本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发展

三、我市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法制建设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制工作的领域不宽,没有渗透到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权力,管理就是审批”的观念转变还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权力、权利义务不对等,甚至违法设置行政管理权或被管理者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发育和经济发展。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尚未到位。政务公开不全面,法定应公开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及其程序和依据没有公开;电子政务的发展滞后,有的网页内容单薄、更新缓慢、功能单一; 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集中办理、联审会办实现难度较大;应当统一在政务大厅受理、回复的事项存在“两头受理”、“两头回复”的现象;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职责,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务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发展有脱节,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扰。由于权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驱动,加之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因素,在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权力掣肘,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时常出现。

(四)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不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尚未严格贯彻执行到位,而已开展的监督范围偏重在行政处罚,对行政许可、收费等执法的监督相对薄弱,部门法制机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监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理顺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宏观调控关系,克服职责交叉、相互掣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准、依法行政。将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来,发挥综合效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政府经济职能还给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以外,逐步将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行政决策、决定、政策等政务信息,都要通过能够为社会广为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对于公众依法有权查询的政务信息,要创造便利、快捷的查询办法、渠道或条件。第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制订和完善决策程序和部门内部决策程序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第三,加速管理转型。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优化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动态管理等多种间接管理、市场化手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行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法律手段重新定义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命令向规划、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这样,我们就应该通过立法、制定规范等方式,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塑造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新职能,这是形成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的重要条件。

第4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键词:宏观调控 政策 房地产市场

一、我国房地产近年来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业素有永远的朝阳产业之称,国内外经济增长的历史和理论反复证明,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超前性,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必然是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为前提和主要内容。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高速增长。此外,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正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其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1.近年以来,房地产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市场化程度也日益提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房地产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兴旺发达期,土地成片开发和大量外资的引入,形成了外资、合资和内资开发公司齐头并进的势头。房地产开发规模正以每年平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向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行业集中度明显加快,一些房地产巨人正在形成。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一些大的房地产公司的实力正在急剧增强,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正在加速形成,一批对市场有较大影响能力的房地产龙头企业正在脱颖而出。实力小和缺乏核心竞争能力的房地产企业,在未来的几年内将会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

3.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树立品牌,培育企业可持续发展,房地产市场竞争正向多元化、纵深化方向发展。保持企业的长久生存和发展也即可持续发展问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正越来越受到企业家们的关注。拥有个知名品牌,是企业获取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4.民营经济在房地产领域中迅速崛起,其他有实力的集团也纷纷进军地产业,群雄逐鹿的时代已经来临。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复苏,加之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较其他行业来说,还属较高。因此,吸引了民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的大举进入,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并逐渐成为我国房地产投资增长的主要动力,大有国退民进的趋势。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民营房地产企业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当然,这种格局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结构和投资结构的调整,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的必要性

1.房地产市场具有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如下:房地产市场是非均衡的市场,不仅受城市人口、城市区位、城市基础设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条件的制约,而且受银行信贷利率和土地、建筑材料、劳动力等价格以及相关税费等的影响,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预期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存在自身盲目性,由于房地产产品单件生产,自然差异、物理特性和区位空间差别都很大,因而房地产交易通常是差别定价,个别成交。在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中,资产的价值是不连续的,房地产投资者无法获得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房地产市场存在经济周期性,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产业组成部分,必然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决定和影响,房地产市场在一个波动周期内,会呈现出上升期长、下降期短的规律性。

2.房价的过快增长导致了经济体过热,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首先,房价上涨过快首先会压迫居民的生活。当房价上涨幅度处在人们可承受的范围时,它能刺激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和增加储蓄的积极性。但是,当房价迅速上涨、从而超出人们可承受的范围时,它就会打击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储蓄的积极性;其次,房价过快上涨会造成土地资源的低度利用。房价过快上涨首先会引起房产投资增加,而房产投资增加势必需要更多的土地投入,这又会刺激土地价格过快上涨。伴随土地价格过快上涨而来的肯定不是土地的有效利用,而是土地的囤积,结果,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不仅没有被有效利用,反而出现了大量闲置;再次,房价过快上涨会使房屋由消费品演变为投资品和投机品。在房价稳定的情况下,对房屋投资无利可图。但是,房价一旦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它的投资与投机价值就会凸现,从而导致大量投资性或投机性需求;最后,房价过快增长还会加剧社会财富分配和占有的两极分化。在房价过快增长的情况下,低收入阶层不仅没有能力购买可以增值的房产,反而会因为房价上涨过快而更加贫困;另一方面,那些具有房产投资甚至是投机能力的人,则可以通过对房产的投资和投机而获得房产价格上涨的溢价,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势无疑会加剧社会不同阶层之间财富分配和占有上的巨大差距,进而引起社会资产拥有的两极分化。

出于以上原因,国家必须进行宏观调控,以求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的可行性

由于“政策的作用时滞”,一般情况下,宏观调控效果的全面反应必然要在调控手段实施后的一段时间甚至以年计算的较长时期才能完全显现,财政政策时滞相对于货币政策要长一些。由于滞延的客观存在,往往导致调控措施在经济形势已发生变化甚至转折、在已不需要的情况下才发生最猛烈的作用。同时,经济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应用起来应该慎而又慎。正因如此,调控政策的出台应特别强调“适时适度”,出台调控措施要多,调整差别要幅度小,调整间隔要时间短。货币金融政策相对灵活,可以针对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控,所以也是各国常用经济调控政策。我国有学者著文指出,加入WTO之后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及其所推动的国内金融改革深化,已经使货币政策调控作用的接受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改变了以往单纯的金融调控格局和顺畅的调控作用机制,从而使现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调控能力减弱。一般各国政府在面临房价上涨现象时,都比较谨慎,多采取比较缓慢的、逐渐递进的、比较精准的方法。

四、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手段

1.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主要是运用税收杠杆,通过提高高档商品房税率抑制其需求,降低普通商品房的税率,刺激其供求,从而改善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结构;运用货币政策也可以对房地产市场实行有效调控,包括:调节货币供应量,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通过立法,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形成价格同盟,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是实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防止市场势力泛滥,创造竞争环境,实现公平竞争。

五、房地产调控途径之间的相互关系

宏观直接调控和宏观间接调控是宏观调控的两个基本途径,其调控的主体均为政府,作用对象为微观客体,虽然两者实施的手段、方式、作用机制等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彼此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房地产宏观调控体系。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可理解为:

1.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控为纲。由于房地产产品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所以房地产的调控应以直接调控为纲。房地产发展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种计划、规划作为指导,在此前提下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间接调控房地产市场。政府通过规划、计划的制订来完善市场机制的功能,进而引导房地产业的科学发展,其发展也应根据各项规划的要求进行。

2.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配置性作用,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应该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调节市场,通过各种经济变量的调整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房地产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利的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辅之以行政手段,为经济、法律方面调控目标的实现搭建座桥梁。简而言之,行政手段为经济和法律手段做基础,当经济、法律出现问题时,则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市场继续有序发展。

3.市场为主,计划为辅。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因而我们在进行各项建设的时候应主要依靠市场,发挥市场的优越性、有效性和效率性。然而,由于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双向反馈关系,房地产的发展不仅具有经济性,还具有社会性,以及房地产市场非完全竞争性、非均衡性、区域性等特点,因而需要辅之以各项中长期规划以确立目标的长远性、方向性和战略性,辅之以灵活性较强的计划以具体实现阶段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牛凤瑞,2006年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7

第5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第6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利弊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195-02

一、问题的提出

面对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来应对污染。这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的一大热门话题,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下面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在3月15日,法国政府宣布,针对雾霾天气,巴黎将实施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从而控制大气污染。与此同时,巴黎政府鼓励乘坐公交出行,推行公共交通免费政策。

在中国,同样是面对大气污染问题,南京环保部门的“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提出,一方面,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另一方面,建筑工地严禁土方施工。

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费政策是一种引导性机制,它并不直接规定公民的行为模式,而是利用利益吸引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这是经济手段的现实体现。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则不同,它是国家利用强制力,规定公民必须遵守规则,从而达到其目的,这是行政手段的实际运用。通过比较巴黎、南京两地政府同样面对雾霾天气而采取的不同举措,我们发现,巴黎政府所采取的是包括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性治理措施,而南京市政府则采取单一的行政手段。那么,在国家干预的过程中,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是否又应该有所侧重和取舍呢?笔者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应当尽可能地运用非权力手段,以柔性的宏观调控为主,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内涵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相对最能概括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全部作用的词语当属干预一词,因为只有‘干预’一词才能涵盖调节、协调、调控、调制、管理以及纵横统一等全部内容。”[1] “干预”一词精辟囊括了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手段,国家干预经济可以是宏观和微观、指令性和指导性、刚性和柔性、公权和私权等多种形式。广义上的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都是国家干预社会关系的手段。国家干预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干预主体讲,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及国家授权“第三部门”所进行的干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其干预的范围又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1]。

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进行调整和规制的一种行为,是指政府将“有形之手”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表现为经济干预(宏观调控)和行政干预(直接管理)[2]。

首先,经济干预(宏观调控),是指采取经济手段,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尽可能地纳入法制程序,如运用税率、价格、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经济手段也分为刚性经济干预和柔性经济干预。

第一,刚性经济干预,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设定税率、价格、利率,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的方法效率高,见效快,但因为政府可能会对市场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的强化又必然要求政府减少干预。所以,由于行政色彩过于浓烈,刚性经济干预并不是国家干预的最好选择。

第二,柔性经济干预,是指国家为促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既定的目标而实施的,具有引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柔性经济干预并不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但采取利益诱导的方式使其接受,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广泛应用于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行政指导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方法。

其次,行政干预(直接管理),是指由于市场机制的滞后性,为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国家有必要采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动用公权力管理经济,以有效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如通过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许可等强制性行政方法干预经济生活。这种调整一般针对的是具体的个别的市场主体。这种干预手段是要求相对人必须服从的,属于强制性调整。

三、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的区别

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被不少人相混淆,因为“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如计划、财政、税收、银行、海关等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在调节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预算法》等,以经济法和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具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或行政经济法。实际上,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在法律依据上,这两者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这也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传统法理学思想认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所以,不同部门法的立足点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也是不同的。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它从经济的角度反映了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目的是兼顾大局,平衡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的法,行政权力的设置与制约是行政法的核心,主要凭借上下隶属的行政体系,利用命令、服从的机制进行调整,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经济建设。

尽管经济干预中也存在带有强制力的刚性经济干预,表面上与“行政干预”有着类似之处,即都要求市场服从国家的指令,但是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刚性经济干预本质上还是经济干预,它是通过操纵经济杠杆来调控市场的;而行政干预则是对市场主体的直接操作。第二,对象范围不同。刚性经济干预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针对抽象市场主体而言的,例如调整税率,影响所有的市场主体;而行政干预则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的市场主体。第三,效率不同。刚性经济干预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见效较缓;而行政干预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第四,风险不同。刚性经济干预是在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具备较强的科学性;行政干预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的,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其次,在表现形式上,经济干预的行为除了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市场进行规制时采取直接的权力手段外,大量地采用非权力手段,如指导、预测、规划、鼓励、契约等。而行政干预的实施主要是单一地使用强制手段,即根据行政法规的各种权力手段,如命令、禁止、许可、强制执行、处罚等。

最后,在操作方法上,经济干预对市场的调控是通过操作经济杠杆来实现的,而行政干预是依靠纯粹的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的。

四、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的利弊比较

在理清了这一关系之后,我们就可以对两者的利弊进行分析和比较了。我们还是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面对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国家通过一系列手段以调控经济,从而达到治理雾霾的效果,这样的行为无可非议。但是,其所采用的手段却值得我们探讨。巴黎政府设置“公交系统免费”的政策,实际是通过利益诱导的方式,引导民众选择以公交代替私家车的做法,从而实现对经济的操纵。经济手段与调整结果之间形成了一种自然、和谐的因果关系,没有破坏市场秩序,充分尊重了市场规律。但是,“公交系统免费”的政策虽然尊重了市场,却因为其调控机制的缓慢性而无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收到成效。

“单双号限行”政策则是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是利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行政干预。这种手段在本案例中,中国政府与巴黎政府都予以了采纳。它的好处是效率高、可控性强,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因而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在经济法领域,行政干预固然必不可少,但决不能以此作为出发点,指导、调节整个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否则会违背经济规律、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在旧体制下,我们国家过分强调国家意志,忽视了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地位及物质利益,致使行政权力高度膨胀,而私主体则成为行政的附庸。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需要深刻吸取历史的教训,千万不要重蹈覆辙[4]。

综上所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各有利弊。优点是,前者侧重于保护市场机制,后者侧重于提高管理效率;缺点在于,前者见效缓慢,旷日持久,而后者则有可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基于中国现有国情下的选择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直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开始逐步确立。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家正在努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基于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笔者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应以经济手段为主导方法,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进行调整和规制的一种行为,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在国家干预中往往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中国经济正飞速发展,效率固然重要,所以不得不使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但是,相比之下,经济手段却能通过调节经济杠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兼具科学性和安全性。在我国目前这种市场机制刚刚起步的阶段,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场机制,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 薛妮.经济法调整方法研究[J].知识经济,2012,(21).

第7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键词:宏观调控 能力建设 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后发国家要在既有国际竞争秩序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就构成了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对我国而言,宏观调控能力就是紧紧围绕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国际合作措施,保证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均衡,保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稳健运行的综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以科学发展观基础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党执政兴国能力的核心表现形式之一,而且,通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有助于根除体制转轨阶段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与发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新挑战

    2003年以来的本轮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我国的经济总量与结构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根本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前几轮的宏观调控相比,当前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一系列历史阶段性的新挑战:

    其一是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挑战。众所周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水平越来越高,市场机制正日益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成熟运转,同时传统管制经济的机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时出现了诸多“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宏观调控时常面临两难选择。

    其二我国经济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模式正产生深刻的长远影响,经济信息数量随之剧增,但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失真的信息,这些失真信息传播开来很可能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衍生出无法控制的消极经济“蝴蝶”效应。全面、准确、快速国民经济运行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在宏观调控能力建设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国经济的虚拟化的挑战。纵观当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以股票交易、债券市场、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虚拟经济及房地产半虚拟经济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与2005年GDP相比,我国股票市值占GDP达到57%,但是以市场实际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这一比值仅仅为14%。专家估计,当前美国的虚拟经济规模是中国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虚拟经济规模也比中国大18倍,这说明中国虚拟经济发展仍有很大空,。但虚拟经济运行具有其独特规律。毋须置疑,我国政府在调控实体经济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做法,但在调控宏观虚拟经济方面总体来看仍然处于探索学习阶段。

    其四是资源、生态状况和环境日益恶化的挑战。当前,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已大多难以完全由国内供应,相当一部分重要自然资源有赖于国际贸易,同时因改革深化各级政府直接调拨资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随着人口总量的持续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持、恢复和改善面临着空前大的压力。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面临着尖锐的长期与短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矛盾压力。

    其五是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70%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产业分工中的重要一环。可以预见,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仍将继续扩展,相关的国际经济规范和其它国家的经济波动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必然对我国的宏观调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互动效应带来了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出台时机、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宏观调控势必要和相应的政治外交、国际协调结合起来。

    其六是和谐社会目标多元化的挑战。和谐社会是我国中长期战略目标,它囊括了社会、经济、政治、地区、自然生态等多层面的和谐内涵,其目标是多元性的,这就使我国宏观调控已经远远地超过经济总量调控的范围,肩负着调整各项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观调控在重点关注经济层面目标的同时,还必须顾及它层面的要求。

    二、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的战略选择

    1.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强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总体要求,一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以此为立足点,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必须时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切身利益为归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观调控变成某些少数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工具,损害社会弱势大众的基本利益。2.进一步加强对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统计分析能力,准确地把握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增加宏观调控的精确性。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现有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已难以独自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工作,一些重要统计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个别指标与实际情况相比甚至出现严重偏差,必须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体系改革,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金融、行业主管、司法等部门经济类信息,引进有关国际组织、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息补充、完善。要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必要的财力投入,持续加强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全面提升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励各种行业经济组织积极从事行业国内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性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8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房价;政策变迁;反思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10-0086-04

1998年我国取消福利分房以来,房地产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居民的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然而,随着住房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各种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主要集中在房价过快上涨、住房供给结构失衡、经济严重依赖房地产投资等方面,并逐渐成为关系居民生活的重大民生问题。面对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2004年以来国家频频出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十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共出台103项房地产调控措施。这些政策对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房价过高、住房供给结构失衡以及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问题仍很突出。因此,对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及教训,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演进

(一)调控目标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房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控制土地供应等。2004~2007年,稳定住房价格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涉及稳定房价的调控政策多达16项;而2008年下半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复苏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增长则成为政府的主要关注点,在这一年期间,出台支持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多达8项;2009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2010年,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目标,仅2010年就出台9项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政策;推进保障房建设在2008年后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国家不断出台针对性政策推进保障房建设。

(二)调控手段

我国主要以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以及行政规制、住房保障、土地政策等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2004~2007年,我国主要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促进房地产业规范发展以及限制房价过快上涨,调控手段比较温和。2008年以后,采取行政手段的频率不断增加,调控手段愈加严厉。

(三)调控对象

房地产调控对象主要为开发商、购房者。2004~2009年,开发商是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要调控对象。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诸多调控政策,如收紧房产信托、90/70政策、规范房地产税收、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等。从2010年开始,购房者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对象。出台了针对购房者的限购、限贷、提高首付比例等严厉打击炒房行为的政策,以及针对地方政府的房价问责制、制定保障房建设目标的政策。

(四)调控环节

从房地产调控环节看,可分为供地环节、开发环节、保有环节及交易环节。我国房地产调控主要集中在供地环节、开发环节及交易环节,保有环节的调控几乎缺失。供地环节的调控主要包括供地总量控制、供地结构控制等;开发环节的调控主要包括套型结构、开发商贷款管理、打击开发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等;交易环节的调控主要包括差别化房贷政策、税收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住房交易市场整治等。目前,对保有环节的调控,主要是2011年开始在上海、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但在全国范围推广尚需时日。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市场的变化

(一)房价呈不断上升趋势

2004—2012年期间,我国商品房平均销售单价绝大多数年份涨幅为正,销售单价从2004年的2778元上涨到2012年的5791元,不到十年的时间内涨幅达108%。2004年以来,房价一路上涨,只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实体经济受到影响,消费者处于观望情绪,需求萎缩,导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有小幅下跌,但随后在国家经济刺激计划后,2009年全国房价出现大幅度反弹,之后便保持稳定增长。(见表1)

(二)房地产投机现象严重

2004年以来,在流动性过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房地产投机赚取差价成为各类剩余资金的最好出路。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热衷于炒地皮,“地王”现象频现,土地闲置现象严重,一些开发商采取“捂盘”等方式,待价而沽,导致地价、房价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金涌入楼市,人为抬高房价,而且造成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

(三)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

1998年房改确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原则,按照此原则,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应占城镇住房供给体系的70%以上。然而2004年以后,住房供给结构与当初改革预期出现大幅度偏差,普通商品房、高档公寓以及别墅占据大部分的住宅供应,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不断萎缩。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2011保障房白皮书》数据显示,2002年以后,我国保障房建设全面萎缩,2010年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仅占全部住宅销售面积的2.94%。

三、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缺乏独立性

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即作为拉动经济增长或者防止经济过热的工具,被动应对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缺乏独立性。2004~2008年上半年,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快速增长,经济面临过热的危险,国家出台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量、房地产信贷和提高房贷利率、首付比例、住房转让营业税率等政策,这些政策无一不指向防止房地产开发过热和维护经济安全的目标。而2008年底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面临增速下滑的危险,国家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与消费,目的在于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2009年下半年开始,房价在经历短期下跌之后全面暴涨,房价面临失控的危险,2010年开始,国家又出台了“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调控频率与力度空前。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多以政策、通知等形式出现,相关法律缺失

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历史看,房地产宏观调控多以行政命令、部门规章制度、通知等形式出现,缺乏法律手段,至今未能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房地产相关问题的法律,使房地产调控的约束力不强。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一般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行政命令、通知、办法、意见等形式进行。如,国务院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1年“国八条”及“国五条”等。再如,建设部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等。

(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缺乏连续性

十年来,我国共出台了103项房地产调控措施,政策出台频率很高,但缺乏连续性,主要表现为政策波动较大,调控政策出台后,调控效果刚刚显现,又出台新的政策,进入新一轮调控周期,这也是每次调控后都迎来一次房价大幅上涨的重要原因。政策的频繁变动使市场各利益主体无法形成稳定一致的预期,房地产调控掉进“动态不一致性”陷阱,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出现非正常波动,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多元化的调控目标陷入两难境地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促进经济增长、稳定房价、提供保障性住房、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控制土地供应量等。多元化的调控目标使政府经常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随着房价不断攀升,稳定房价以及防范金融风险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更是占据很大比重,要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必须依靠房地产业的增长。因此,从2004年以来,在经济增长较快的情况下,稳定房价尚且能够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但经济增长一旦面临下滑的风险,稳定房价的目标迅速退位,一切政策为“保增长”服务。

(五)忽视保有环节调控,无法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

从200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践看,调控的环节主要集中在供地环节、开发环节以及交易环节,基本不涉及保有环节的调控。在这种背景下,开征房产税,针对保有环节进行调控从而提高炒房成本的呼声渐高。但受制于各种因素,直到2011年1月份才在上海与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首次进行保有环节调控。房产税试点已经过去两年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仍然没有时间表,针对保有环节的调控依然缺失。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策略

(一)准确定位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

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住房短缺时期也都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住房方面的责任,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如,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住房,从而满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住房市场化,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不同阶层的住房需求。我国在经历长期的住房福利制度之后,将住房定位为商品在短期内迅速将其市场化,并将房地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手段。因此,在接下来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应准确定位调控目标,将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定位为建立一个保障公众基本住房权利并能满足各个阶层多样化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

(二)重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众多税种。从我国房地产税费构成中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税多集中在开发环节与流通环节,较少涉及保有环节,这种税收制度的安排助推了地方经营土地财政及消费者的房地产投机行为,是房价出现大幅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促进房价理性回归,需要重构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一是整合现有的各种房地产税费,撤销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适度降低房地产税费负担,实现简化税制、降低税率。二是将房地产税费征收的重点集中在保有环节,降低开发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从根本上抑制投机需求。三是扩大物业税征收范围以及合理设置计税依据,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长期支柱,降低地方经营土地财政的冲动。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方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能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高房价问题。另一方面,保障房体系的完善为充分放开商品房市场价格提供条件,国家可以在稳定现有房价的情况下解决住房问题,避免房地产业的大幅波动。首先,加强住房保障在地方官员考核中的比重。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由地方政府执行,只有加强住房保障在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中的比重,才能真正引起地方官员的重视。其次,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住房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考虑三种渠道:一是中央的专项财政资金。二是规定地方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三是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领域。四是健全保障房进入、监督与退出机制。明确保障房的申请资格与条件,建立公正的监督机制,并完善退出机制,提高保障房的利用效率。

第9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范文

一、住房价格上涨的成因分析及国家相关政策

在房地产领域,支撑房价持续上涨的因素复杂,不仅仅是由供需关系所影响,还有其他众多的因素,通过对房地产业的分析,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导致我国房地产业住房价格上涨的原因主要有:刚性需求旺盛,巨大的人口基数,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资本和劳动力向中心城市流动,收入水平与经济规模不相称。长期以廉价劳动力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使当前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资金可获得性高且成本低,而土地资源稀缺,推动房价和地价轮番上涨。近年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外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使这一棘手问题继续恶化。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决定政府必将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就房地产而言,政府应该起到的是一个监管和保障的作用,监管开发商,防止其利用不对称优势牟取暴利。现在,房地产市场虚火过旺,为保证经济和金融安全,政府适时进场干预是非常必要的。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称“新国八条”)规定:一是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二是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三是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四是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五是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六是加强金融监管。七是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法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八是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1]。

二、行政法视角下政府干预房价的权力边界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124。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制定规范和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调查统计和经济、社会信息,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2]129。

从“新国八条”看出,政府是在通过制定规范和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征收税费的手段进行行政指导以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由此也引发了政府有没有权力进行干预房价,干预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68。《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越权只是其中之一。经济职能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政府有权针对市场机制缺陷进行经济干预,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房地产行业仅仅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已经遏制不了其过热发展和畸形发展,必须依靠“看得见的手”予以弥补,否则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将陷入瘫痪和崩溃。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综合体,要建立这样的理想政府,政府就必须明确自己在权力、职能和责任方面的边界[3]。权力是权利的集中和让渡,具有公共性。政府权力是政府组织在接受所辖民众委托的基础上,正常履行行政职权以维护、统一和协调全体民众利益的手段或工具。政府既然接受了民众的委托,处理所辖领域内的公共事务,就负有积极履行行政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谨慎义务。政府正常执行职权,规范运行权力,既是其神圣权力,也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权力界定上,政府权力次于公民权利。责任政府的首要问题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3]。政府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民权力的让渡,因此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上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人民政府应当始终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衣食住行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住”所涉及的房地产市场关乎基本民生问题,人民的安居乐业是国家执行行政权力的基础。

政府职能是有限职能,市场职能是无限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和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3],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市场都可以自由进入,凡是法律没有明文准许的政府绝对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而进入,使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过热如果仅仅靠市场自身的职能是不能够进行有效调控的,如果政府不适时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将加剧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荡。在法律界定上,政府应当是守法政府。因为要实现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功能,政府就必须被约束,最好的约束制度就是法律,既依法治国。法治理念下的政府,法律高于一切[3],法律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石,政府必须受制于法,否则会出现政府用权力换取利益的情形。法治社会中,政府与经济应“保持距离”,政府与法律是一种用权与制权的关系。政府对房价的调控是严格依照行政法、房地产法、税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经济法视角下政府干预房价的权力边界

现代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作用。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表现出来。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的影响,会产生周期波动,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从而威胁社会资源的配置及生产力的发展。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4]119。政府在“新国八条”中通过土地出让管理机制、财政税收机制、信贷政策机制、住房保障机制等政策影响房地产行业的运行机制,达到房地产行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有序运行。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合理的权力范围内进行调控。宏观调控的原则包括: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和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政府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这是保证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权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4]124。从现阶段的房价调控来看,国务院、发改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的规定,皆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控,通过房价的调控来保障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符合政府调控法定的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其内涵有三层意思:一是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的充分发挥;二是政府的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三是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4]125。“新国八条”中政府并没有否认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强化规划调控,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是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金融监管等措施来干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并没有直接干预经济增长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政府对房价的控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机制,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控试图以强有力的政策去取代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就会导致市场的混乱,经济发展的畸形,政府也会随之受到影响[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行政手段。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尚不健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行政调控还是有必要的。“新国八条”的出台不可忽视其中有一些是政府依靠额度控制和审批控制来抑制房地产行业的过热,以调控房价使人民能够买得起房子,居有所居,对房克服地产的过热有着显著的效果。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利于地方政府调控房价。“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些调整住房结构的措施突显了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现阶段,若调控不使用价格管制,不采取措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价进行监督指导,房价则将长期超出理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