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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
五、及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以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摘要]: 目的 通过对闵行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状况的现场调查和对集中消毒后餐饮具的监督抽检,了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主要的影响因素,探讨卫生监管对策。方法 采用现况调查与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结果 对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要求, 6家单位在生产场所布局、卫生设施设备、产品检验、包装标识内容及日常卫生管理均未达到《规范》的要求。结论 由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准入门槛较低,又具有一定的利润,导致目前行业竞争处于无序状态。该类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卫生意识不强,生产现场的卫生状况亟待提高。建议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的设置、生产、包装、销售的各个环节加强各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形成合力,提高行业卫生水平。
[关键词]: 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监管对策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随着餐饮业的迅猛发展,也促使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在近年来发展壮大。然而2004年5月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在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了原《消毒管理办法》中设定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审批项目。但消毒服务质量的监管仍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内。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得这种机构的设置与生产陷入无序状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管切入点是餐饮具消毒效果,对现场的卫生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理等尚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了掌握闵行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状况,分析目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存在的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探讨切实可行的卫生监管对策,我们于2012年3-6月,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2]的要求对闵行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6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进行了现场调查和监督抽检。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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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145-02
自由裁量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是国家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由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与国外相比相对比较混乱,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处理程序缺失或跳过、认定事实存在遗漏、适用法律选择错误等原因,更甚者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避法律,或者是行政处罚的结果明显有失公正[1]。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不科学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滞后和更新速度慢导致行政执法体制上的缺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种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身属性和现阶段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创造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又基于对该权力的控制建立。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只发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中。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显然已经超过合法性的难度,这主要是行政合理性的模糊性决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主体使用自由裁量权除了应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原则外,还应该注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2]。行政处罚中的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违背法理。 “情理”和“法理”不同,法理是法律本身的意志,这就要求执法过程中要不偏不倚,公正不阿,不能掺杂个人情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显失公正。要求一视同仁。对于弹性法律用语是否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的解释应当依据科学的解释方法[3]。
我国已经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其演变的独特历史要求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必须趋向缩小。国家立法机关务必在认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尽力减少授予范围,避免绝对自由裁量权死灰复燃,使“收权”前功尽弃。再者,中国社会的整体法律水平发展状况决定了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范围要尽量缩小,其扩大必须与其社会发展完善的程度相适应。
由于实际情况的多变性和不定性造成法律难以从实体内容上规范自由裁量权,只是从原则上做出要求。造成注重实体操作,轻视程序的案件屡屡出现,本是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却被当事人认为违反程序而诉诸法律,要求司法救助。此方面发达国家已有共识,程序的公正是规范是自由裁量权实体明确规范的基础,基础打好了才能保证实体之墙的稳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防止行政处罚主体走程序的随意性,义程序的公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平。
行政管理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告知、行政听证、行政监察与稽查等制度。行政复议是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满,认定其侵犯自身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复查的申请行为。听证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公平、合理。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令行政决定建立于合法适当的群众基础上。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行政告知制度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务必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内容,包括处罚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事实和法律依据[4]。行政监察与纠察是国家授予有监察稽查权限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纠察的法制监督手段。
结合实际某区环保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积极实践,该区环保局认为:
(1)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违法行为的情形千变万化,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①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制不足。立法时,无法预见将来社会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规则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包罗其中;法律规则的普遍适用和个别公平不完全吻合,面对复杂多变的因素,难免出现不能预料的问题;法律具有稳定性, 不可以朝令夕改。这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稳定性”的要求。
②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违法行为。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罚款金额问题上,不宜搞一刀切。不同的被处罚人之间存在的差异很大,同是环境违法行为,存在行业类别、投资额、危害程度和结果、是否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明知故犯、是否累犯等差异,比如同样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投资几千元建设一个餐饮项目,与投资上亿元建设一个电镀项目相比,其污染程度和后果、社会影响完全不同,对他们做出同样的罚款金额,将带来执法不公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这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多变性”的需要。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案件的情况千变万化,在适用法律时,罚款金额的计算较难把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为执法创造了较大权力的寻租空间,必须加以规范,防止被滥用,确保自由裁量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被运用。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罚款标准,某区环保局结合规范化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金额范围内,制定了《XX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试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量化管理,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金额的计算标准》(如表1所示)、《当事人收到后积极整改的减轻情节计算标准》(如表2所示)。对具体案件的罚款数额计算形式如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暂定基准罚款金额为3万元,并结合行业类别、投资额、污染程度、污染扰民程度、污染防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情况、达标排放情况、重复违法情况等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与基准罚款金额相乘即得该案的罚款金额。
为促进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措施整改的,如采取立即停止排污、主动补办手续等补救措施可以减少处罚金额,减轻的金额与整改和补救措施的程度挂钩[5]。某区环保局在采取了相应措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①过罚相当,处罚公正合理。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遵循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及改正采用措施及其治理效果、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②罚教结合,提高执法效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该区环保局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如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受到某区环保局的立案查处,在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该公司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足,产生抵触情绪,认为环保局每次到该公司检查的人都不同,是在有意刁难企业,影响其经营。执法人员都耐心地向该公司负责人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区环保局实施的“查、处分开”规范化管理制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证会上,该公司的经理、书记到会并在陈述中承认其违法事实,对送达告知时的态度粗暴表示歉意,表示已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了整改,如停止烧烤、投资2万元进行油烟治理、委托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还自我分析了违法原因。该公司负责人还认为,这件事对他们的影响很大,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环保意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到广州公司调研时,公司专门汇报了本案情况,该领导指示,今后,凡是新办餐饮项目,都必须事先办理环保手续,还要求各地所属公司都要照此执行。某区环保局文明执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行政相对人的态度从抵触到认识到其错误,进而积极整改,执法效果明显。
②量罚一致,统一裁量尺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参照标准,使同一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公正,在当事人询问罚款是如何确定时,执法人员根据罚款实施细则向当事人逐项说明,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当事人口服心服。
④轻重分明,做到处罚恰当。《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对执法人员把握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度”上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企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少罚款金额,因此促进了企业加快改正违法行为,如某仓储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为争取减轻处罚,立即行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突出显示了罚款不是目的,防治污染才是目的的宗旨。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私设暗管”偷排,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群众反映强烈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屡罚屡犯、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从重处罚。
在经过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的探讨,我得出以下结论:
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定时效内以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当事人为目的,公开、公正的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在处罚中不得有个人感情,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依法办事,坚决做到四个不: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原则与立法目的。不能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不能有失公正。要求对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依法对待,不得歧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在对弹性的法律用语不得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的解释应依据专业的法学解释方法。
最后对规范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提出以下对策:(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定监督方式,对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立法规范,保证监督的成效性。另外以赏善罚恶的态度嘉奖和保护表现突出的监督人员,严惩的行政人员。(2)在立法的根本上尽量避免“弹性执法”,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缩小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明确规定涉及公民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时应该尽量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3)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6]。(4)提升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从行政法律进修课程和心理素质教育课程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个人素质,达到提高整体队伍的文化素质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考虑加入心理品格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筛选,优胜劣汰,务求执法队伍更加廉洁和更有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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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法律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无论是对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世界上的一切国家,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免遭火灾危害,无一不重视消防管理事业的发展。而其中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的规模、数量和档次,从整体上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必定有大的发展。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消防工作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务极其繁重。社会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以积极端正的态度和主动有效的工作来适应和满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屡屡发生公共场所重、特大恶性火灾,不仅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众多人员伤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本文拟从公共场所的含义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等方面入手,探讨公共场所中消防法律的立法、执行状况及改进完善措施。
一、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活动场所主要有私人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其中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关于公共场所的概念,有一种表述为: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设施,供流动人群从事生活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通过对其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公共场所有开放性、共享性、秩序性等特点。我国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具体包括7类:住宿与交际场所、洗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与休闲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就诊与交通场所。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以满足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二)消防安全现状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种灾害。虽然在防范火灾发生的过程中运用了各种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强化了管理手段,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造成的损失仍然越来越大。我国近年来火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公共场所火灾形势严峻。2002年6月1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大火,由于网吧的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屋内人员无法顺利逃生,造成25人死亡;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33人死亡,伤亡惨重的原因之一是出口过少;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93人死亡。这些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人们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公共场所火灾带来的诸多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必须对我国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个清醒的认识。
群死群伤的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深究其背后原因却发现有着必然性的一面。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公共场所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随之也存在着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
1、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我国,由于没有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大多数国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薄弱。无论是防火、报警、初期火灾扑救还是火场逃生方面都缺乏必要的常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在火灾发生后,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组织灭火、迅速引导顾客逃生,贻误灭火逃生时机,酿成大灾大难。
2、管理人员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不够,认识不深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轻视或忽视消防安全教育,平时不注重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不注重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把消防安全工作当作儿戏。一些老板、业主和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急功近利,只重经营,不顾安全,忽视或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还有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在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没有实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尽管消防部门每年都组织不同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消防培训,但不能认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技能培训,难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消防设施不足
一些经营业主防火意识淡薄,以为配备灭火器材用处不大,随意削减消防设施的投入和业务开支,致使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或因年久失修而损坏、灭火器具得不到更新和补充。当发生火灾时,得不到及时扑救而酿成大灾。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短缺、消防设施损坏等是一些公共场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上问题反映出公共场所火灾频繁发生的必然性。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今天,消防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是急需完善、改进的,通过加大消防立法、执法力度,减少公共场所的火灾发生率。
二、消防安全现状的法律原因
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标志我国消防工作全面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全面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以《消防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消防法律体系使公安消防机构有法可依,保障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社会上消防工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已经严重妨碍了我国消防民主与法治建设。下面将从立法、执法方面分析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现状的原因。
(一)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
德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结构比较严密,德国为联邦自治体制,国家无统一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均由各自治州独立管理。全国共有16个自治州,各州涉及消防的法律法规有消防法、建筑法和消防标准。各州消防法主要规定了消防部门的职能、任务;建筑法包含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内容;消防标准涵盖了消防产品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德国联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州消防法、建筑法等由州议会制定颁布。起草制订工作由州议会下设的内务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建筑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相比之下,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不够清晰、严密。目前,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主干是《消防法》和公安部制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消防条例,各项专门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是该体系的支干。但是由于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主干与支干之间往往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取得消防测试报告,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31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取得消防测试合格的报告,两者有明显的矛盾。“规定”与“条例”同为消防执法依据,由于缺乏统一,造成公安消防机构执法无所适从。
2、执法程序设置不合理,导致执法成本大、效果差
《消防法》对很多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的前置条件,即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进行处罚。这样的前置条件,保护了违法责任主体的利益,却难以保障消防安全。譬如:对“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消防法》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很多情况下,这一违法行为是比较容易改正的,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却钻法律的空子。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规定,应该仅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初次检查发现的单一行为,而《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关于责令限期改正和到期复查的程序规定,将连续的违法行为分割成若干个单一行为,使《消防法》设定的处罚形同虚设,营业性场所的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既损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给社会消防安全留下隐患。
3、语意不明,法理不清,导致消防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执法随意性大
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内容完整、法语明确、法理清晰,各项规定的内容无明显冲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这也是造成消防法律法规交叉多、冲突多、执法随意性大的重要原因。如:在《消防法》中有关于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规定,又有堵塞消防通道的处罚规定。在技术规范中只有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说法,没有消防通道一词,根据《消防法条文解释》,“疏散通道”是“消防通道”的一种,而“堵塞”又是“不能保障畅通”的一种,两者互有交叉。前者须责令限期改正,可处责令停产停业,后者可直接处罚款。以处罚程序看,前轻后重;以处罚种类看,前重后轻。在实际检查中,存在大量营业性场所堵塞疏散通道的现象,究竟按照什么法理原则来处理,消防部门就根据需要,对同样的违法情形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这样的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极易引起当事人的异议,引发大量听证、复议和诉讼。
4、消防行政强制措施过少,导致执法力度不大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强制消除火灾隐患的保障性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措施往往与消防行政处罚紧密联系,而且常常是公安消防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的前奏。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难度大的现实,公安消防机构作为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很有利的。从现行的消防法来看,公安消防机构具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过少,一些火灾隐患因缺乏强制执行措施而不能得到及时消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
1、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利益:不唯法唯公,而唯权唯情;不看法律条文有没有,却看谁的关系好不好,看谁的面子大不大,视法律如儿戏,置法规于不顾,搞“上有法律、下有对策”,搞实用主义,蔑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现象直接造成在基层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另外有些执法人员超越行政执法权限或者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造成行政执法的混乱或留下隐患。
2、执法方式方法简单生硬,廉洁自律意识不强
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受不良习气的影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等不文明执法行为。表现为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态度冷漠、说话语言生硬、执法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超时限办理,甚至时不时刁难群众等。个别执法人员对开展反腐倡廉斗争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够,工作被动;有的对自己要求不严,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不好,还存在“吃、拿、卡、要”和利用职权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消防工程队伍的现象。
3、执法服务不到位
有关单位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火灾隐患,依法下发法律文书,本无可非议,但个别执法人员对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相对人的履行情况不闻不问,使消防执法形同儿戏、流于形式,个别相对人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违法行为不理解,咨询中执法人员不是耐心解释,而是责怪连篇,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有些执法人员办案,避重就轻,甚至回避,怕承担责任,导致执法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不仅达不到消防执法目的,而且严重影响执法权威。
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通过上述对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现状的分析及法律原因的归纳,我们认为应从下面几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一)加强消防安全的对策
从我国近年来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看,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防范的,关键是做好防范和教育宣传工作。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应对存在的问题:
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劳动、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
针对公共场所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规、火灾案例、防火及灭火知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并对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实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使他们懂得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及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做到“四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即使发生火灾也忙而不乱,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期阶段。
2、使公共场所管理者树立“重视消防安全”的理念
做好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公共场所老板、业主和经营者的认识。要通过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培训等各种形式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思想和观念。自觉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经营,不抓安全的错误作法,引导他们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同时要为他们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能力。通过建立消防安全培训中心,分期分批地开展消防轮训,以促进公共场所管理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3、保证消防设施经费投入,改善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配置
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缺少是导致公共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始终保持安全出口畅通是杜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基本要求。公共场所的相关管理人员不应随意削减消防设施的经费投入,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进行有效的扑救,力争在发生火灾时以最短的时间将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另外,由于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制度执行不力,每年都新增一些消防设施瘫痪的单位。为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切实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使用率,提高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我国现有的消防队伍主要是现役制的公安消防队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他们主要担负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任务,实行军事化管理,是各地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但随着我国国家和社会的职能的分化,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众参与正在出现,并不断扩大。中国城市政府在一系列领域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各种公民社会组织也组织志愿者参与相应领域的活动。我国目前志愿活动的领域主要在卫生、环境保护、就业、扶贫、助残、社区服务、国际志愿者等方面,关于消防的内容尚未列入志愿活动的视角。推动志愿消防活动的发展,对于解决目前消防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技能,有着切实的意义。例如:德国法律规定,每个城镇至少须建立一个消防队,但10万人口以下城市政府可只建立消防站,不建立职业消防队,而由志愿消防员轮流在消防站执勤;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必须设立职业消防队,同时也设立志愿消防队作为补充。西方国家对志愿活动的一系列研究表明,通过志愿活动形成的网络在促进社会融洽、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志愿活动对于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项目的认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努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使消防工作真正落实到社会各个角落。
(二)完善消防法制体系的对策
尽管消防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公共场所火灾的发生,但是公共场所火灾损失的不断增加说明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公共场所的消防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消防执法专业意识等方面来加强公共场所消防法制建设。
1、不断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以适应新形式下消防工作的需要。要确立《消防法》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消防法》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同时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内容上要协调一致,形式上要完整统一,即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部门主体、法规之间以及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都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另外,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表现形式要规范,结构要严谨,内容要准确。
2、强化消防执法责任制的奖惩功能,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要通过全面推行消防执法责任制,建立与执法优劣相应的奖惩制度,要坚持执法例会制度,通过支队和各大队、各科,由主官主持按时按质召开执法例会,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和避免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做到警钟常鸣。针对消防执法中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把执法中的问题消除在内部,如支队纪检部门对防火监督人员受理的消防业务进行抽样监督、追踪、回访。同时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从社会单位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并定期召开座谈会,掌握当前社会对我们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只有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逐步建立起内外交合的联动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消防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
3、推行消防执法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消防执法专业意识和质量意识
岗位资格认证是现代社会各行业专业性和权威性要求的必然手段,消防执法作为一个特殊岗位对执法者具有更高的专业要求。对消防监督岗位、建审岗位、火调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以确保每一位消防执法上岗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4、借鉴、学习外国经验
英国是以案例法为依据执法的国家,凡是发生的火灾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类型的,即所谓第一次,国家消防局都要为此增补一个案例,以作为下次同类火灾的判决依据。这对消防的严格执法具有极大好处,在这种惯例下,可以说几乎没有一起火灾案例和防火执法检查是轻易疏漏的或难以处理的,只要照搬已有的类型就行,被执法对象也往往无以抵赖,乖乖就范。如果是前所未有的情况,就要层层上报,引起国家消防局注意,专门调查处理,有关人员更是不可能逃脱责任。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实行案例法至少可以减少法官的执法不公现象。英国的行政机关虽然不能制定法律,但是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制定行政案例。行政案例制定后,只要是行政执法,就必须遵守。如果像英国一样,各种行政案例都有据可查,印成范本广为普及,那么在法制意识日益强化的今日,其效果自会显现。那些人情案,后门案,人们一翻,你该罚没罚,该查没查,岂不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统统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这才有利于全社会的监督,也是我们在消防法制建设中最该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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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机关改善管理、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廉洁勤政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本论文立足行政效能监察的实践,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行政效能;监察;体制
1行政效能监察现状
1.1行政效能制度现状
近年来,不断加大行政效能制度建设力度,出台一系列行政效能的措施和文件,有效的推动了行政效能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方面,相继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在对政府机关工作纪律、作风以及服务质量进行规范性方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对政府机关进行责任惩戒方面,出台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等文件。
1.2行政效能体系现状
第一,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2013年6月份,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正式开通,2013年底,市本级以及所管辖的6个县(市、区)分厅已经通过广东省信息中心测试,实现了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有效对接。第二,建设完善12345综合服务热线平台。12345综合服务热线整合了16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特服号,如市环保局12369等,均可实现转接至12345。受理范围具体包括:群众对消费侵权、经济违法行为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市民和社会各界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对政府部门办事程序、行政审批等政策规定方面的咨询;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生活服务等各类综合信息查询;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办事预约等。第三,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根据2013年监察部发行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和2014年《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相关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纪检监察机关对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进行了改进。
1.3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一,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针对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对存在问题进行挖掘和查找,并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第二,灵活多样地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特邀监察员工作一是坚持两个结合。即组织参加专项活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集中组织与分散组织相结合。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注意工作内容的多样化和工作方式的灵活性,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积极作用。
1.4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打造政府门户网站新的信息公开系统建设;二是进一步规范本级进驻事项;三是进一步加快推进实体办事向网上办事迁移;四是将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到镇村;五是积极做好法人网页建设;六是积极推进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行政效能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2.1行政效能监察缺乏整体性
虽然从目前来看,行政效能监察采取的方式方法多样,并且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部门工作效率以及提高政府部门资金利用率等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但是就整体性而言,还有一定程度欠缺。行政效能监察项目比较明细,侧重于对单项项目指标的,考核项目指标有涉及组织领导效能监察的,有涉及规范权力行为的,有涉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随着这些项目的设置虽然比较全面,但不管是哪一个项目都不能全面反映政府部门的综合效能水平。①
2.2行政效能监察重结果轻过程
行政效能监察等级分值的整理主要是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确定,以依法行政项目为例,所涉及的考核内容主要由行政执法的职责是否明确、落实是否到位,执法是否规范、合法,文件依据是否有法律、法规保障以及是否存在三乱行为等。这些考核内容相当一部分需要通过政府行政部门自身提供的材料才能获取,而对于材料的来源、材料的真实性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则很少进行考证,但行政效能监察等级则完全依据分值所得。②
2.3缺乏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
尽管近年来,不断强化对行政效能监察体系的建设,但是从根本来说,目前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中的问责部分不够全面、不够科学。从很大程度上来说,问责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一种重要惩处措施和手段,能够充分体现行政效能监察的权威性,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震慑力。
2.4结果反馈力度小,缺乏持续提升
首先,虽然在一系列涉及行政效能监察的文件中都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对行政部门、干部的评先、评优以及提拔任用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对结果比较差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而对于结果比较好的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奖励办法,例如与工资晋升、物质奖励进行挂钩等。其次,行政效能监察结果不够清晰和量化,责任追究缺乏支撑。从2014年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来看,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法定职责履行不正确”以及“政务公开不彻底”等模糊字眼,至于怎样才是“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为”、“法定职责履行不正确”以及“政务公开不彻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可以衡量的标准。
3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的对策
3.1构建整体科学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
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要具有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因此要对现有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进行重新的构建。首先在构建的总体思路上,要突出“远近结合”、“内外兼顾”、“入出平衡”的思想。所谓“远近结合”就是要将发展的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所谓“内外兼顾”就是既要兼顾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标准化,又要兼顾外部监督的意见反馈;所谓“入出平衡”就是要充分考虑公共资源投入与公共服务产出之间的平衡关系。③其次在内容上,要具体体现市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行政管理、受众服务和廉洁自律四个维度。组织领导主要用来考核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能所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单位的战略制定情况、职能定位情况、业务目标执行情况以及行政成本管理情况等;行政管理主要用来考核政府部门的自身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单位的班子建设、组织制度实施情况、人力资源建设和规划情况等。最后在框架设计上,要突出四个方面的改变,即第一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权力运行单位目标的设计,也就是要突出权力运行单位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第二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量化指标的设计,即利用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服务的过程、时限以及结果进行,突出的可测性;第三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的多元化,即强调服务对象对行政组织的实时、客观;第四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对行政成本的控制,即在行政效能监察的过程中,将行政成本的高低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④
3.2强化行政效能结果反馈
第一,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的惩戒力度。应尽快出台以过错责任为前提和原则的《行政过错问责办法》,针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7个考核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比如对服务不到位、工作作风懈怠、办事效率低下、政务未公开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认定,而对于组织领导不力、未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差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第二,采取切实可行的奖励措施。可采取区别对待、明细分类的奖励措施。对于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效能监察要重点从提拔的角度进行设计,规定一定的分值标准,达到分值的领导干部优先享受提拔重用;对于政府部门的普通干部,行政效能监察要从工资晋升的角度进行设计,同样采取分值标准的方法,对于达到规定分值的普通干部实施工资晋升。
4结论
本文对目前行政效能监察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了目前行政效能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围绕监察组织建设、制度体系、体系等提出了解决的策略和建议。通过本文的论述和研究可以预见,未来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监督主体方面将会逐步形成多元化,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会进一步增加。
注释
①程联涛.试论行政效能监察的运行机制[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3).
②张熹.济南市行政效能监察评价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③范柏乃,朱华.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和实际测度[J].政治学研究,2005(1).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衔接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在程序链接上体现了问题与不足。针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程序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如下理解。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相互地位与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的法律选择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
1.必经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未经行政机关的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此种类型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称之为“复议前置”。
2.终局型。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诉讼最终选择了复议前置和选择救济并行的原则。
(二)相互地位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密切联系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但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诉讼而言,究竟处于附属地位还是独立地位,一般看来,行政复议都为当做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来对待,在实践中也确实如此。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大陆行政复议制度作为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建立起来的,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依附性。也有学者认为,这种配套性质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在贯彻《行政诉讼法》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限制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监督基本制度的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比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发生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而行政诉讼是最为客观公正的解决途径。应改变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附属地位,摆脱配套框架的束缚。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的现实问题
(一)前置主义与选择主义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上.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就是两者在程序上的衔接问题。一是前置主义,即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提前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二是选择主义,即当事人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中进行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是采取复议前置和选择救济并存的原则。以选择主义为原则,前置主义为例外的准则,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我国应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度中明文确认这一原则。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衔接的现实冲突
追加第三人的衔接问题。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决定是否需要通知某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则相对比较严格。《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另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的.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针对是否追加第三人的审查力度并不一致。由此可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于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存在不对接的问题。
三、问题解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脱节的原因探究
(一)制度选择层面的原因
1.价值选择不同
(1)法律立场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层级监督上,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超越职权、任意裁量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了便尽可能地在层级监督中予以救济,而避免出现进入诉讼后的被动局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涉及并且应当涉及的审查范围、审查对象和审查依据,完全是从加强行政管理力度的角度出发的。而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它必须对行政权给予必要而充分的尊重,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审理范围及裁决权力不同。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有权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代替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不涉及合理性问题,并且只能作出维持、撤销等判决,除行政处罚外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敦促行政复议机关履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职责。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还往往将规章、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中去。
2.立法技术不同
(1)受案范围不同。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而且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审查依据不同。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范围广。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依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他任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
(二)实践操作层面的原因
1.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方面
(1)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由于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部分行政复议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不能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观性和随意性强,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内部护短现象突出。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及部门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人员更习惯于以行政的方式而非司法的方式、以内部监督的姿态而非以救济的姿态,履行法定的复议义务。一旦出现违法现象.
下级就千方百计做工作,要求上级网开一面。这种内部护短的做法,客观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致行政复议流于形式,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2.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方面
(1)司法审查过于机械。诉讼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往往死卡法律条文,严格执行司法审查程序。但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往往注重的是实体问题的解决,时常忽略程序的合法及合理性。法院往往仅以复议机关程序上的违法即对复议决定进行裁撤,从而引起复议机关的不满,影响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2)诉讼、复议沟通不足。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由于担心因处理不当而在诉讼阶段成为被告,便草草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把矛盾向法院一推了之。而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总是严格按照司法审查程序,往往以复议过程中不正当、不合理。对复议决定一撤了之。两者之间存有严重的矛盾。互不干涉,缺少沟通,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办法――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复议机关的沟通机制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行政庭共同召集年度联席会议,遇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应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协调。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积极总结经验,探索新办法、新方式,将处理同类问题的方式方法转化为统一的行为规范,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与行政庭建立经常性的信息通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向法院行政庭通报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地区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等信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庭的情况通报,及时了解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并就行政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提供综合性信息和工作建议。
五、结论
总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最有效的救济路径。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二者的衔接问题上应着重通过建立健全的人民法院与复议机关的沟通机制,实现两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谐的对策意见,这样有利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制度本身的完善、发展,有利于行政争议的依法妥善化解,进而有利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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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教学是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教学方法是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设计的。作为一种人才培养的手段,教学方法从根本上来讲是由培养目标决定的,培养目标不同,教学手段也不同,培养目标发生了变化,教学手段迟早会随之进行调整。根据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指标内涵说明》中明确指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它对提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由此可见,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我国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实践教学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方法。
(二)实践教学是行政管理学课程的性质所要求的行政管理学是公共管理学科的核心基础课程,在公共管理学科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基础和导向作用,也是法学、新闻学、档案学、财政学等与公共组织密切相关专业本科生的选修课。作为一门研究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规律的科学,行政管理学的原则、原理有很强的理论性。同时,作为系统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方法的学科,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行政管理学“贵在有用”。作为一门科学性与艺术性有机结合的实用性很强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在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原理及方法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必须重视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管理学这一鲜明的特征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把理论讲授和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这是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所在。
(三)实践教学是解决目前行政管理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培养新形势下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需要持续多年的,导致了我国人才培养的断裂,因此,随着高考的恢复,我国各方面的高等人才的培养急需首先补上理论匮乏这一课。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研究行政管理学理论,开设行政管理学课程。行政管理学在研究和教学方法上以政治学作为价值取向,采用传统的研究型、学术型教学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满足了当时一个新的理论和课程最初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对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由传统的研究型、学术型向应用型、操作型人才转变。据此,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的学科调整中把行政管理从原来隶属于政治学一级学科转到了隶属于公共管理学,突出了行政管理学学科的管理性,即实践性。从学科的调整可见我国对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变化。那么,作为行政管理学科最基础的课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突出其实践性。但是长期以来,高校行政管理学教学的软肋就是实践教学环节非常薄弱,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学课应有的教学效果,也是导致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具体方法
本科教育培养目标、行政管理学的课程特点以及目前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决定了在行政管理学的教学方法上必须进行优化和改革,其中首先必须坚持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和优化实践教学,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
(一)课堂实践课堂实践教学活动是指以课堂为教学场所,在课堂讲授的基础上,为了深化和巩固学生的认知而开展的教学实践活动。课堂实践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处于被动地位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从而深化学生对教师所传授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课堂实践教学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案例分析法。这一方法是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的,即围绕一定的教学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案例,通过学生的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方法。行政管理学的实用性特别强,它的重点不在抽象的推理,而在指导解决现实的社会公共问题,以及这种解决方法在其他相关情形下的推广。这一特性决定了案例分析在行政管理学教学工作中有普遍的应用价值。
2“.角色模拟”教学法。这一方法在于在课堂上人为地营造某种行政管理情景,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行政管理角色,从事相应的具体工作。通过这一方法,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直观地去感受、领悟所涉及的问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技巧,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及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这一方法比较适用于涉及大量常规细节和现象、需进行较为复杂的综合方法技能训练的场合。行政司法、行政执法、公文处理、会议管理、机关物产材管理等内容非常适合运用这种方法。
3.课堂讨论。这种方法是在教师讲授基础知识后,为加深学生对所讲授内容的理解,在教师的组织与指导下,学生通过充分准备,师生围绕一个主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通过讨论,既可以达到形成共识、的目的,也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创造性学习的兴趣和能力。例如,在教学中针对“西方公共行政理论历史沿革及其启示”“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困境与对策”“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路径“”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西方行政改革对我国的启示”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就应该运用讨论的方法。
4.换位教学法。对于一些简单的章节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学的方式备课,然后在课堂上师生身份互换,老师随机点名,让个别同学以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讲解,其他同学随时提问,老师最后作点评。这样,通过备课、讲课,学生把所学习的内容学懂、学透,提高了其自学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5.任务驱动法。任务驱动法就是教师通过让学生在完成提出的某一“任务”的过程中掌握知识和技能并提高综合素质的方法。任务驱动法包括以下三个环节: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布置教学任务、学生独立完成任务、教师进行成绩评定。“任务驱动”作为一种学习方法,它使教师由“主角”转变为“配角,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极大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学生实现了由被动地接受知识向主动地寻求知识的转变。这一方法既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合作精神,提高了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
(二)课外实践课外实践是指学生在课堂之外、在学校的范围内进行的实践活动。这类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利用学生课下的业余时间,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扩展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提高其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1.指导性自学。这一方法是通过教师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的方式,让学生自学来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一种方法。自学的内容大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布置学生阅读与行政管理学相关的课外书籍,包括经典著作、重要文献、高质量的专业论文等,其目的是扩大和加深学生对所学的教材内容的理解。二是教材中的一些非重点、非难点的章节,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就能理解的内容。如行政管理学当中的“行政决策”这一章,关于行政决策的定义、程序、类型以及行政决策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在管理学等课程中基本的东西都学过,因此,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布置学生自学,教师没有必要花大力气来讲,只是提示学生在把握的过程中注意决策同行政决策的区别就可以了。教学的重点应该放在“行政决策体制以及我国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教授上。自学不仅达到了扩大和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更主要的是在自学的过程中学生养成了良好的阅读和思考的习惯。
2.科学研究法。科研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之一,这种职能不单纯是要求教师从事科研工作,而且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是高等教育的特征之一。为了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该创造各种机会让学生参与适当的科研工作。如以教学中的疑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布置学生撰写小论文,选拔基础好的具有刻苦钻研精神的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的课题研究或鼓励学生参与科研团体等,让学生有足够的空间充分发挥和展示个人的才华。
3.模拟实验。在校内建立行政管理模拟实验室,模拟各种行政管理场景和运作,使学生身临其境地处于某种管理角色中,从而增进学生对管理知识和方法的认知,培养综合管理能力。
(三)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指学生走出校门进入到真实的社会中去,实现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通过社会实践印证和加深学生的理论认知,把学到的理论向实践转化,提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社会调查。针对行政管理要解决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开展专题调研,在调查中深入生活、了解社会,如行政管理学“行政组织“这一章,可以布置“我国省直管县改革———以绥中为例“”辽宁省大部制改革的困境及对策”等。人事制度这一章可以布置“辽宁政府雇员制”“辽宁公务员考试制度研究”等。在调研过程中,学生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发袋徇卷、撰写调查报告等,锻炼学生的交际沟通、撰写调查报告的能力。
2.参观教学法。为了使行政管理学抽象的理论知识感性化,使学生获得新知识的同时巩固验证已学知识,可以组织学生到政府等部门去实地参观。参观法资源鲜活、生动,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同时教学空间被极大地拓展,教学同社会生活紧密相联。参观访问作为课堂教学的直观印证,对学生的情感、思想和行为的影响非常明显。参观一般由校外实践教师指导和讲解,要求学生围绕参观内容收集有关资料,整理参观笔记,撰写参观报告。
3.实习。顾名思义,实习就是在实践中学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以锻炼工作能力。对于应用性极强的行政管理学这一课程而言,实习具有一切课堂教学所不能替代的特殊功用。为了保证实习的实效,最好应在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进行。
三、问题思考
课堂实践、课外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多种方法和形式表明了《行政管理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方法非常多,五花八门,各具特色,为行政管理学的实践教学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但是这只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讲的,而在实际上,教学方法作为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和措施,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采用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管理学的实践教学尚属探索阶段,加强实践性教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合理地运用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法,构建比较合适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实践教学方法丰富多彩,并不是说在每个学校的教学实践中对每种方法都要采用,也不是某个教学内容都可以随意采用某种教学方法。实际上,每种具体的实践教学方法都有其特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我们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合理地运用各种具体的实践教学方法。在多种教学方法中,从达到教学目标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最基本的基础实践手段,其目的是加深学生对行政管理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的理解,如实验、参观、自学;二是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中层实践手段,如情景模拟、案例分析、讨论法等;三是为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提高学生创新能力而设置的高层综合实践手段,如项目驱动、科学研究法、调研、实习等。因此,应加深对各种具体的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探讨,合理地对各种方法进行组合,构建比较合适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二)系统地规划和安排实践教学体系教学方法作为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和方式,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考核方法等要素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有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就应该有与之相配套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考核方法。从总体上看,教学方法有理论讲授和实践教学两大类。作为两类不同的教学方法,其在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以及考核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学的教学实践中,由于更多地采用的是理论讲授法,因此,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以及考核等方面具备了许多经验,理论讲授比较规范和系统。而实践教学虽然随着教学改革的进行其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至今还没有单独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以及考核方法,从而使得实践教学难以落到实处或者变形走样。因此,加强实践性教学,必须首先对其进行系统地安排和规划。如调整和完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增加与实践性手段相适应的内容;明确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总学时中的比例,改变实践学时随意性的情况;将实践教学内容纳入到考试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实践教学考核办法,从而使实践教学得以贯彻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保障机制教师队伍是教学质量提升的根本保障。实践性教学方法运用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目前从事行政管理学课的教师队伍中,大部分教师是直接从学校到学校,博士毕业后直接进入到了高校从事教学工作,这种情况不仅是在行政管理学科比较常见,在其他学科也司空见惯。实践教学经验的缺乏严重地影响着实践教学方法的使用,从而成为提高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质量的一个瓶颈。因此,加强实践性教学必须在教师队伍的建设上下功夫。如有计划地让从事该课的教师到行政部门挂职锻炼、吸引优秀的行政领导干部加盟等。实践教学方法的成本比理论教学要高得多,一定的物质条件是实践教学方法运用的前提,无论是实验设备的配置、实践基地的建立和使用,还是调查、参观以及实习方法的使用都需要必备的资金物材的支撑,没有这些条件,实践教学无法开展。但是,从目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分投入还有很大差距,部分学校甚至是空白。因此,加强实践教学,学校必须在教学的硬件环境上下功夫。
(四)防止实践性教学方法目的化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学模式改革问题的提出,实践性教学方法被许多学者和专家所关注,从而在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学课的教学改革中实践性教学方法被提上议事日程,在实践中做了一些可贵的探索。但是也出现了一个极端化的现象,就是为实践教学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被异化为目的。而在客观上,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实践教学,都是实现教学目标的一种手段,方法再重要,也必须要为教学目标服务,否则,过分地抬高实践教学的地位,忽视其实效性,就会使这一教学手段极端化。因此,正确发挥实践性这一教学手段的功用,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必须正确区分在教学内容上哪些内容适合使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合实践性教学;其次,实践性教学方法丰富多彩,每种方法都有其适合的条件,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最后,检验实践性教学方法效果的唯一标准是教学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