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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应急救援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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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应急救援工作计划

第1篇:社区应急救援工作计划范文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期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总体要求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原则: 镇(街道)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兼任安委会主任,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兼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道)有关部门为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镇(街道)应建立、健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村(含社区、居委会,下同)、有关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网络,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原则:镇(街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办公地点到位、办公经费到位、办公设施到位和监管工作到位;行政村(含社区、居委会,下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调配原则: 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工业企业数量、安全重点行业等现状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辖区内工业企业超过300户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少于3名;工业企业300户以下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少于2名。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取得资格认证,转任、解聘应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镇(街道)的主要领导每年的一月份,应书面向上级政府或安委会作一次本辖区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和考核制度:镇(街道)每年应与镇(街道)有关部门、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严格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六)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镇(街道)应高度重视创合格镇(街道)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安全生产监察员全面落实创合格镇(街道)工作,确保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布置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并及时传达和部署。

(三)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工作,并支持和配合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安全监管网络;负责协调、指导镇(街道)有关部门、各行政村和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适应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特点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加以完善;负责协调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镇(街道)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规则

(一)在镇(街道)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管理台帐、安全评价及“三同时”台帐等。指导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制定镇(街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等,组织并指导有关单位按计划实施。

(五)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复审,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六)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煤气电、消防等安全监管工作;监管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等生产经营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和重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确保节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

(八)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同时”工作,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九)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类伤亡事故和落实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积极协助做好事故抢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干部职工和全民安全意识。

(十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并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发生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布置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每月书面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一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并将辖区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十四)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十五)指导、协调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村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学习。

(十六)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人员)工作规则

(一)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工作规则

1、镇长(街道办主任)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在组织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时,同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3、牵头制定镇(街道)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镇长(街道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5、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镇(街道)其他各分管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等)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负责建立健全镇(街道)一级的安全监管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解决安全监管机构的办公场所,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办公经费和监管装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安全生产监察员的通讯、交通等费用和有关岗位补贴等。

7、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和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8、在镇(街道)一级的评先评优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工作规则

1、协助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调和指导其他副镇长(副书记、街道办副主任等)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年度总结。

3、督促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按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每月主持召开由安委会全体成员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重点排查事故隐患,及时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对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6、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抢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7、牵头制定本镇(街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推广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工作规则

1、协助镇(街道)分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2、按规定建立健全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辖区内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加以整改;对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4、负责召集由镇(街)领导主持的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详细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员,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每月书面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一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工作。

7、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8、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2、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3、负责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各项要求的具体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加以健全和完善。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台帐、档案的记录、编制和更新;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4、认真开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站长、镇(街道)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协助站长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6、协助站长组织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7、监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工作,并协助和参与上级安监部门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指导、协调本辖区内行政村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各类安全监管活动。

9、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在上级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处罚权限。

五、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规则

1、协助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经办、直接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协助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村、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报告。

4、协助安全生产监察员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跟踪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5、协助行政村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6、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本辖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资料、报表。

7、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授权原则

(一)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进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

2、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向镇(街道)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向镇(街道)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整改。

5、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按规定程序配合上级部门或经上级授权进行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

第2篇:社区应急救援工作计划范文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上海特大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包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6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区县政府、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市级协调机构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市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突发公共事件区县应急预案。区县应急预案是各区县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区县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区县应急预案由区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是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市、区县级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组织制定,分别报市、区县政府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使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上海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本市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市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4专家机构

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市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市公安、消防、水务、气象、地震、建筑、海洋、环保、交通、安监、供电、供气、海事、卫生、农业、金融、外事、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2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公安、卫生、安监、民防、海事、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以下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沪部队、武警上海总队、国家有关部门驻沪单位、毗邻省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2.3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市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由市应急委或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4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防台防汛、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县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沪各部队和武警上海总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全市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市应急办会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区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市建设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上海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市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广影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方面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演练

市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各区县和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3篇:社区应急救援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市人防办的中心工作,旗帜鲜明地以十精神为指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紧紧扣住区委、区政府和市人防办下达的2013年工作任务,结合我办实际,以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为契机,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服务民生为主线,进一步增强做好人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动我区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2013年工作计划

(一)预警报警能力建设

重点做好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工作。一是适时调整区警报器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区政府与辖区内的每个设点单位签定《防空警报器维护管理责任书》。二是确保5.19全市防空警报器试鸣万无一失,确保鸣响率达到100%。三是确保我区的警报器系统长期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达到100%。四是加强对辖区内各设点单位专管员的管理和培训,打造一支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精的专管员队伍。五是做好新增防空警报器的选址定位,并协助市办做好安装工作。六是组织好本区设点单位的专管员于4月中上旬参加市办组织的操作培训。七是配合市办做好警报器的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日前的安全检查。八是十月份区组织一次大检查,并做好迎接市办年终检查的一切准备工作。

(二)指挥控制能力建设

2012年,我办的应急指挥中心全面投入使用。2013年,在将我办的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区政府组织实施重大突发事件、事故救援的备用平台的基础上,与应急办密切配合,科学界定人防部门在各类救援中的职能,明确人防在防空防灾应急救援中与各部门有关的协同内容和方法,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调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积极向区政府汇报,做好调整人防指挥所组成单位和人员工作。确保人员实名率达到90%以上,在下半年召开一次联习会议,确保机构、要素、职责、制度健全落实。认真落实指挥所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组织军事训练,完成市防办下达的训练内容,落实训练时间,保证训练质量,对于自行组织有困难的课目,积极与市防办联系,争取参加市防办组织的训练。

在市办的协助下,完成人防指挥中心的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市办组织的指挥训练演习,增强组织人防行动的能力水平。

(三)综合防护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一是每两月对人防工程进行1次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5月份前,对所属的人防工程进行详细排查,修订完善防汛预案。三是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值班电话随时有人接听。四是继续做好人防工事的开发利用工作,确保利用率不低于75%。五是督促相关单位投入资金对人防工程进行整治,确保人防工程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六是检查并督促人防工事管理单位维护好人防工程标识标注,确保其完好。七是10月份,全面做好迎接市办年检和达标验收准备工作。

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管理。按照市办为我区界定明确的重要经济目标,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落实防护方案,确保重要经济目标的安全。

(四)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加大社区民防工作力度,在确保前三批建成的社区民主工作站规范运行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新建社区民防工作站的指导力度,确保按标准达标。5月12日至5月19日,组织社区民防工作站及中小学开展防灾防空系列活动,采取组织培训、现场观摩、文艺演出、疏散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居民应对灾害的能力。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相应的应急训练。

及时对组建的各类专业队人员进行补充和调整,做到组织健全,培训规范,活动经常。年内组织1到2支专业队进行点验或演练。

(五)持续发展能力建设

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研究,以人民防空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和人民防空融入公共安全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第4篇:社区应急救援工作计划范文

2011年城管办工作在办事处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社区委主任的大力支持下,全科人员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共同努力圆满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 清冰雪工作

清冰雪工作一直是我科主要的工作之一,负责 10条主要街路的清冰雪工作。按照“当日下、当日清、当日净”的工作要求,城管办的同志以雪为令,无论是每天下班以后,还是周末休息时间,只要下雪,城管办的同志都会第一时间组织人力、物力清雪。全体同志不畏严寒和辛苦,起早贪黑,有时早上五点就开始清雪,有时工作到第二日凌晨。今年共清雪13场次,雇用人力1500余人次,车辆120余辆次。耗资15万余元,我办事处的清冰雪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荣登哈尔滨市清冰雪工作红榜一次,为地区居民出行方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日常管护工作

(一)庭院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为深入推进治脏、治乱,消除冬季不洁痕迹,改善我地区环境面貌,自2月19日至4月20日,香大办积极开展2011年春季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由城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社区,对辖区54个自管庭院、47个物业管理庭院、4个平房区共计105个庭院及卫生街沿线的路面积雪、冰(雪)堆、垃圾堆、残土堆和卫生死角进行了彻底整治。在整治期间,城管办全体同志没有休息一天,一直战斗在第一线。购买镐、锹、扫帚等工具,雇用铲车3台,挖沟机1台,雇佣人力1157人次,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委主任、部分居民、社区志愿者及低保人员1035人次,耗资10万余元。由于二月份的天气原因,白天路面积雪融化,晚上结冰,久而久之形成冰溜,加上庭院内的各种设施设置不规则,有的道路坑洼不平,加上居民乱摆乱放的杂物太多,很多地方铲车不能作业,只能靠人工用小铲和镐一点一点清理,既费时,又费力,而且有时刚刚清理完庭院积雪,紧接着就下了一场雪,造成反复清理。由于今年整治行动的时间比往年提前了一个多月,冬季形成的冰包、垃圾堆等尚未融化,给清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很多地方只能雇用铲车、挖沟机进行作业。卫生街一带由于平房众多,室内没有下水,居民产生的垃圾都往街面上和9栋楼与10栋楼之间的空地上倾倒,形成了7个大的冰包。我科多方联系,雇用1台挖沟机进行作业,历时5天完成清理。但没过多久,又形成了新的冰包,只能重新清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地区共清理出残土、残雪垃圾1800余吨。对辖区楼体和442个楼道的残纸残标及小广告进行了粉刷和铲除,共清除了3000多处。所辖地区卫生做到无一处死角,经城管局检查验收,达标率100%,我地区的环境卫生得到了彻底地整治。。

(二)环境卫生日常管护工作

在此次的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我们更加注重长效管理。加大卫生保洁力度,保持整治成果。今年七月,我们将庭院日常保洁、养护纳入社区管理,制定《香大街道办事处社区环境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并与各社区签订《城市管理责任状》,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各社区的环境卫生情况实行周检、月检及年终综合评比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记录在案,以此作为年终评比依据。在此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4名保洁员,并从社区抽调1名卫生主任担任专职保洁队长,对庭院日常保洁、清扫实行监管。同时城管办每人包保一个社区,对社区卫生实施监管。各社区也实行包保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每条街路有人负责,每个庭院有人监督。在此基础上,动员地区低保人员协助监督庭院卫生,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每个庭院放置数个垃圾桶,方便居民丢弃垃圾,并要求保洁员做到产生垃圾及时清理。每周开展一次义务劳动,特别是在“哈洽会”期间,放弃休息时间,每周六对辖区庭院进行一次大扫除,清理生活垃圾和乱摆乱放等杂物,努力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在做好自管庭院卫生管理工作的同时,为提高整个香大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我们今年加大了对各物业公司负责清扫的庭院、楼道的监管力度,与其经常沟通,及时指出不足,督促其改正。

今年共迎检60余次,受到了上级单位及领导的好评。

(三)庭院改造工作

我办事处共有36个自管庭院(其中24个庭院为整体维修,12个庭院为局部维修)、26个物业庭院(均为整体维修)被列为裸土地整治庭院,为配合庭院改造,以我办事处为主体,联合执法局等部门对辖区庭院内的私建滥建开展了拆违工作。由于涉及百姓利益,拆违工作很难开展。城管办的同志挨家挨户进行走访、动员,将庭院改造政策及改造后带来的益处向居民做宣传解释,做居民的思想工作,一次不行就二次、三次。在城管办全体同志的努力下,居民工作最后全部做通。共雇用铲车3台次,人力35人次,耗资1万余元,拆除了司徒街7号院里的53个煤棚子、香顺街31号院里的1个棚子、***67号院里的3个活动板房、消防胡同10号院里的1个自行车棚,为庭院改造工程做了前期准备工作。目前,62个庭院已全部改造完毕。

(四)楼体粉饰工作

从4月23日开始,我办事处辖区楼体粉饰工作全面启动。我办事处负责推进的需粉饰楼体共计93栋,其中粉刷30栋,水洗63栋。为了此项工作能够得到彻底地贯彻落实,办事处经常召开主题会议,通报楼体粉饰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采取班子成员包科室、科室包社区,社区包庭院三级联动机制及“日报告”制度。采取各科室、各社区互评的方式,将此次整治结果做为年终考核依据,有力地保证了楼体粉饰工作的正常开展。

从23日开始,城管办全体同志放弃休息时间,和社区主任一起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走访,逐步推进,下达《清洗粉刷通知单》。在推进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辖区内多家驻区单位迟迟不动工,严重影响了我地区楼体粉饰进程。为解决这一问题,6月4日,由街工委书记杨晶、办事处主任尚慧斌、办事处副主任闫冬带队,对辖区楼体尚未粉饰的责任单位逐一进行了走访动员,说明了楼体粉饰的重要性及完成时限等。到6月15日,粉刷、水洗楼体已全部完工,完成率100%.

三、市场管理工作

今年加大了市场的管理力度,力保市场的繁荣稳定。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创建“平安市场”活动,进一步完善各项运行机制,提升长效管理水平,推行“严格管理与热情服务并行”的市场管理的新举措。重新用油漆划线,做到摊位经营不越线,保证了顾客通行畅通。设立了公平秤,保证了顾客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保证摊区环境卫生整洁干净,要求经营食品类业户在摊床下铺设五彩布,设置垃圾桶。为避免影响交通安全,我们严格遵守早市、夜市的撤市和入市时间。由于4个市场一直处于稳定、有序状态,卫生环境良好,司徒街市场荣登哈尔滨市市场摊区红榜2次,横道街市场荣登哈尔滨市市场摊区红榜1次。

四、环保工作

今年在六个社区开展了节能减排工作,共对60户企业和4000户居民开展了节能减排宣传和推广工作,成果显著。各社区环保协调员对各自辖区内夏季露天烧烤、饭店、歌舞厅等扰民现象都能及时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使百姓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继去年横道社区成功创建成为环保宜居社区以后,今年轴承社区也参加了环保宜居社区的创建工作,目前正处于审批阶段。

五、防汛工作

为防止汛期辖区内平房区域出现内涝,我们重点对卫生街区域做了摸排工作,特别是8月15日下大雨当日,办事处主任尚慧滨同志亲自带领城管办的同志冒着大雨到卫生街区域现场踏查。为防止旱厕倒灌,当场出资600元雇用人力、车辆抽出3车污水,有力地保证了居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制定《香大办事处防汛处置灾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成立五个工作组,购买了雨衣、雨靴及10000条编织袋、20立方米沙子等防汛物资,确保发生灾情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的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六、物业站工作

我地区共有4个弃管庭院,多年来,除了庭院的日常保洁由我办事处负责外,其它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均无人负责,给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彻底改变这一现状,今年九月份,我们分别在通站社区、香站社区和香中社区成立了物业服务站,对弃管庭院进行物业管理。目前,物业站场地、管理人员、保洁员已全部到位,香大地区弃管庭院被弃管局面得以终结,实现了物业化管理。

七、爱国卫生工作

我们每年春秋两季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今年特别加大了 “除四害”工作力度。加强了宣传工作,使辖区居民“除四害”的重要性,放了灭鼠药12箱。在投放过程中,把每个投放点记录在案。全面开展了以居民庭院和地区单位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对民厕进行了消杀。为40余个庭院、180家单位投放了鼠药900公斤,蟑螂药50公斤。成立检查组,对辖区内多家单位进行了检查。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达标处及时提出来,下达整改意见,促使其整改达标。通过此次检查为进一步做好辖区单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八、卫生费收取工作

为了保证保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使我办事处的卫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增加居民卫生费的收入,我们在对各社区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基础上,为进一步调动委主任收费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收费率,制订了《居民卫生费奖惩制度》。对居民卫生费超收的社区和社区主任进行奖励。

九、健康教育工作

    今年我们开展健康培训7次,督促社区张贴了制作传板2期。组织了 “无烟日”宣传。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好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对所属的六个社区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六个社区共开展健康培训28次,宣传板12期,受到社区居民的好评。

十、供暖工作

在供暖期间,我们和委主任一起配合区供暖指挥部对辖区内的锅炉房和所有供暖单位进行了普查,对供暖有问题的单位进行了上报,对供热企业实施监管,处理供暖投诉200余起,为地区居民室温达标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十一、禽流感工作

今年春秋两季我们配合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对辖区内六个社区的212只鸽子和34只鸡注射了禽流感疫苗。

十二、危险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我们对香大办事处所有的危险房屋进行了普查,共计查出危房17所,上报了建设局。

十三、接待群众来访

为了能切实的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设立了群众意见登记薄,对居民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保证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全年接待群众来访15次,反映问题23件,已全部妥善解决。

城管办针对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了明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1、进一步加大收费力度,提高卫生费的收缴率。

2、采取积极的态度,为居民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3、抓好夏季防汛工作,特别是香站社区辖区内平房的防汛工作

4、进一步发挥物业站的作用,加大管理力度,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

5、坚持长效管理,加大保洁力度,保持环境卫生整治成果。与物业公司进一步加强联系,取得共识,使我辖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好,不反弹,使我辖区居民居住在宜人的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