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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
中图分类号:TV674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项目的系统构成
1、水质监测的项目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及指标可以将水质监测的主要项目分为二类:能够将水质状况实质反映的综合指标,比如水质的色度,水质浑浊度,水质温度,水质的酸碱值,水内悬浮物及生物的需氧量等指标;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水质检测目标是根据水质实际的污染情况,对污染物进行数据检测,将其检测结果统计出来并分析,从而找出相应的规律了解水质变化的方向,使提高水质检测的结果更具有准确性及稳定性。
2、水质监测方式
水质监测主要包括实验室、移动实验室和在线监测三种方式,目前卫生监督部门对水质监测大多采用化学检测的方式,主要采用便携设备进行现场快速抽检以及对供水部门送水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由于人手、监测频次有限,以及受实验室检测手段限制(采样时间长、数据分析总结耗时较长),往往无法对水污染事件做出及时快速反应。作为传统实验室检测的一项重要补充手段,在线式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运而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是一个集水质卫生指标监测传感器、无线数据传导设备和远程监控平台为一体,运用现代自动监测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配以相关的专业软件,组成一个从取样、预处理、分析到数据处理及存储的完整系统,实现了对水质的在线自动监测,可24小时连续、准确地监测饮用水中余氯、浑浊度、pH值等卫生指标及其变化状况,并通过网络实时将数据传输到监控管理平台,便于相关单位对饮用水质信息进行实时公布和统计分析。系统为供水卫生监督提供科学依据,预警预防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深化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的有效途径
1、选择合适的水质检测位置
根据水源的不同,选择的检测点也不一样。如针对地下水要在水流垂直方向位置来设置监测点,同时在水流平行方向位置再设置另一个检测点,由于地下水容易渗透形成块状污染,这样设置可以有效的防止水污染从两个方向扩散。而对于渗透度相对较小的蓄水层和渗井来说,选择水源检测点最好距离比较近,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污染。因此在设置检测点位时需要将污染物的分布情况以及扩散度等因素都要考虑进去,另外还要根据当地的具体环境,使水质检测的结果更为有准确性。
2、选用科学的水质检测管理办法
水质检测管理是否具有科学性,会对其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有重大影响。传统的检测方式一般需要使用大量的专业检测仪器或者检测设备才能保证水质的检测结果准确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近年来水质检测工作使用的检测设备越来越强大,功能也相对更多,能够有效的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同时有效的缩短等待时间,检测时间大大缩短,使水质检测效率明显的提高[2]。另外工作人员需要对这些精密仪器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也需要做好把关工作,重视水质检测管理工作,从而使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得以保证。如图所示为水质检测试验方法,包括对于水样的保存、预处理、滴定分析、酸度计使用等实验技术;化学分析法为酸碱滴定法、络合滴定法、重量分析法及电位分析法等。详细如图所示。
3、采样频率要合适
采样时间及频率对水质检测结果都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如果要提高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则需要严格控制水质采样的频率。一般情况下,在枯水期间及多水期间要独立采样,对样本分别进行测定,同时也需要根据每个季节的降水量进行独立采样测定。针对部分特殊地区,可以设置长期的检测点,每月定时采样并进行测定;针对一般地区,一个采样期需要进行一次采样,而对于饮用水,则需要在一个采样期间做两次采样,采样的时间需要间隔10天左右。总之,采样频率要严格依据当地具体情况,这样才能保证水质检测的结果具有正确性及稳定性。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检测工作人员是水质检测工作的主导,是个重要环节。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及责任感等都会对水质检测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加强水质检测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的一项有效措施。在建设相关人才队伍时,需要对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尤其是先进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理论及先进检测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都要进行严格培训,并设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及积极性。另外,还需要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工作,吸收大量的专业人才,使人才的质和量协调发展。
三、城市供水在线水质监测管理系统的应用
1、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
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结果表明,上半年全国113个环保中重点城市的243个地表水水源地中,达标率仅为65%。2012年,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共监测387个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5.3%,18个不达标
。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排污口多,污水排放量大;城市化进程对水源地胁迫日益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水源地管理措施薄弱等。
目前中国不少城市的水源较为单一,其安全问题引起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水源地水质现状进行实时监测及预警是预防其安全风险的有效措施。在《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中对水源地水质实时在线监测的实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针对水源地特征,辨别风险因子及风险源,建立污染预测模型,构建集实时监测、模拟、预警和风险应急于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系统,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可为饮用水源地管理提供全面、可视化的决策支撑,为维护水厂的运行,提高和保证供水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把好第一道关。
2、出厂水水质在线监测
经过城市市政水厂、城市自建水厂各种工艺段处理后,出厂水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是安全供水的重要保证,通过对水质指标的实时监测,使得市水务局指挥中心、市自来水供水调度中心等监管单位在第一时间获取和掌握水质情况,确保安全供水。世界上饮用水水质管理模式正向“多层次”、“全过程”的目标迈进,逐渐由原来的“产品控制”向“过程控制”。随着在线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人们不满足于单一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全流程水质在线监测开始流行。全流程水质在线监测是指从原水、工艺过程水(混凝沉淀工艺监测、污泥处理工艺监测、过滤工艺监测、深度处理工艺监测、消毒工艺监测)、出厂水监测、管网监测,进行全流程水质监测,为水处理工艺过程的控制提供依据,提高生产过程水质控制能力,有效的指导生产。
3、管网末梢水水质在线监测
通常,经过水厂处理过的出厂水水质都能达到国家所要求的水质标准,但是,出厂水需要经过庞大的管网系统才能输送到用户,饮用水水质在连续、不间断的输送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造成二次污染。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管龄老化、管道材料(如灰铸铁管的质量和性能较差,腐蚀较为严重)的质量和性能、水在管网中的停留时间、季节变化、二次供水设施的影响等。据调查,因管网污染、自备供水污染、及二次供水污染在水污染环节中的比例占到70%以上。因此加强对管网末梢水及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测是保障安全供水的必要手段。
《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年-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实时监控供水水质动态变化,提高卫生安全监管效能。直辖市与省会城市按照15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其他地级市按照20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全国拟设置饮用水卫生在线监测点不少于2028个,覆盖人口约3.76亿,监测点中必须有居民小区,其次是酒店、宾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包括用了二次供水的高层建筑和低水压区单位居民用水。
【结束语】
水质监测数据是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和水质监控的依据,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饮安全、各项宏观决策的提出,水资源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和预测等,我们要把好水质监测数据的质量关,提高水质监测数据的质量,最重要的是提高监测技术。若想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首先要保证水源的可持续发展,水源的优劣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提高水质检测的要求是为治理水污染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水质检测工作中需要先进行正确选取检测地点,并进行科学的检测和管理,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科学的采样时间及采样频率,加强水质检测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从而能够提高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对于保护水环境及管理水资源都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齐文光.水质监测中存在的若干技术问题(续)[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3(01):171-173.
[2]吴学毅.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监测技术应用[J].给水排水,2014(21):49.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农村;安全饮水;农村供水;措施
1、农村饮用水供水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主要来源于大自然的冰雪融水、泉水、井水等,很多地区农民其基本上不采取什么净化措施就直接饮用或烧开饮用。据卫生部门和水利部门的调查,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饮水卫生准则的比例为66%,还有34%的人口饮用水达不到准则的要求。据水利部数据资料显示,现在我们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率是73%,但这是按照国际标准,按照我国水资源利用分布情况,这一供水率远远达不到标准。中国还有23%是农村靠自己的山塘水窖来进行供水,标准、保证率都不高。所以,“十三五”期间,我国应该着力解决农村饮用水供水问题。
2、农村安全饮水存在问题及原因
2.1饮用水源缺乏有效保护,水质无法保障
据调查,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农业生产活动、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以及天然水体微量元素超标或者缺乏。农村滥用化肥、农药导致大量的农药、化肥随农田排水或者雨水流入水体,造成水源面源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水质。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产生大量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而这些水体中许多是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就直接排入干支河道,这是造成水体污染的直接原因。由于我国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多样,天然水体中微量元素超标或者缺乏也是导致我国大量农村饮用水水质差的原因之一。
2.2饮用水工程进展缓慢,饮用水安全无法保障人口依然较多
农村饮水工程是百年大计,是民心工程,是积德工程,过硬的质量是使其为农夫造福,为社会服务的唯一标准。虽然我国已经建设了许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投入使用,但是与广大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需求相比,我国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依然缓慢,并且存在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混乱,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制不完善,设计不合理等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这严重影响到了农村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农村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进程。
2.3工程管理不足,水质监测薄弱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我国各个农村虽然已经实施有了一定的年头,水利部门虽针对一些项目制定了了一些管理办法与准则,但是管理过程中任有许多漏洞。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有着工作量大、工作面广的特征,多数供水网点未建立好完善的操作制度,缺乏科学管理机制的约束[7]。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安全饮水均采用以安全饮水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的管理为主,并以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为辅的一种模式。在行政村的管理之下工程建立初期费用由水务部门来负担。由于管理人员的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很少举行培训,导致专业技能水平难以提升,无法有效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4缺乏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我国每年人均用水量超过500m3,由于地形和气候差异很多偏远山区供水任然没有保障,政府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依然欠缺且存在地域分布不均现象。除此之外,由于在选择取水水源地和铺设供水管道时,没有对当地的地形地貌进行全面勘测,缺乏针对性,导致取水水源地选择不当。而有些水源地本身不适合做供水点,强行使用最终使后续工程难以正常开展。另外,农业机械化使农民过度使用农药,使得很多有害物质经地表流入河流或者渗入地下,对水源造成污染。在水源保护这块缺乏政策引导和长效机制,无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根本性问题。
3、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3.1设立水源保护区,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
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等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强化对农村饮用水的评估力度,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污染源企业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要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水源保护建设,加强对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治面源污染。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水污染处理工作,做到因地制宜。
3.2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加强雨水集蓄利用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农村水利资金管理。除此之外,雨水是很重要的资源,在降雨 250 mm 以上的季风区,可以采用雨水集蓄的办法解决饮水问题。尤其是在水量不足、取水困难、保证率低的半干旱、半湿润区的丘陵区、山区等水资源开发利用困难或水资源缺乏的偏远山区,应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建设集雨工程,以保证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3.3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应配合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部署,结合《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建议,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以保障水质。
3.4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应切实维护好、巩固好已建饮水工程成果;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科学规划、精准施策,优先解决贫困地区等区域农村供水基本保障问题;进一步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要建立水源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推进县级农村供水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和维修养护基金建设,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确保饮水工程安全、稳定、长期发挥效益。
3.5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岐山县农村饮水工程点多、线长、面广,兼有公益性、扶贫性,运行管理难度大。为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实现良性运行,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县上出台了《岐山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从深化管理体制入手,所有工程都落实了管理责任,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六位一体,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件惠民工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一是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水利、财政、计划、土地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与各乡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把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主要内容。二是出台了《岐山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发展思路和目标,推行“六位一体化”管理,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资金管理;县计划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管理;县物价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水价的管理;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管理;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全县上下形成合力,有力地保障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五个统一,统筹科学规划
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岐山县坚持统筹规划,规模发展的思路,对农村供水项目规划建设实行“五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监测,统一规范管理。总体上实现了水源、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十一五”期间,我们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城乡联网发展集中供水工程的原则,组织技术力量,认真组织编制了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规划,由专业设计单位完成了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5年共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67处,受益人数9.2万人,其中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6处,受益人数5.78万人。2009年投资600多万元建成的千山集中供水工程,利用苜蓿河水库水源,解决了2个乡镇、11个行政村2.05万人饮水问题;投资174万元建成的蔡家坡东堡子供水工程,利用泉水资源,解决了3个行政村及蔡家坡镇区单位、学校1.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开发利用深井水源,增添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解决渭北原区及浅层地下水污染地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三、两项制度,规范建设管理
岐山县水利局抽调专人,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全面负责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一是实行“四制”保证建设质量。按要求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及施工单位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择适宜的材料和专业施工队伍,实行合同制管理。聘请专业监理公司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由监理单位派驻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式监理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二是“三级把关”严格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并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和财务决算报告等竣工资料,申请初验;再由县级水利、计划、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市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再交付使用,确保了工程质量优良。
四、三级机构,实现垂直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点多、线长、面广,兼有公益性、扶贫性,运行管理难度大。我们从深化管理体制入手,成立了水利局管理的农村自来水管理站和乡(镇)水务站,在受益村成立了农村供水协会。共同承担各个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一、对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代表水利局实行县级统管。对建成的千山、凤家庄等6个万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组建供水管理站(厂),委托县农村自来水管理站实行专业化管理,机构编制由县编制办核定,人员在水利系统内部调剂解决。现有23名管理人员,实现了运营管理由粗放转向集约化、规范化,加快了供水商品化、管理现代化、服务社会化进程。二是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乡镇水务站直管。对近年来新建的刘家河、温家村等两千人以上的32处饮水工程,由各乡镇水务管理站直接管理,各水厂的负责人由乡镇水务管理站人员兼任,聘请村民代表参与管理。三是推行供水协会管理。各乡镇建立农村供水协会,对供水人口在两千人以下的饮水工程推行用水户参与的“议事会”制度,实行民主化管理。
五、一份基金,保障长久运行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供水工程普遍存在的饮水工程“养老”问题,岐山县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调研,争取政府支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出台了《岐山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岐山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制度,给农村饮水工程“上了保险”。一是明确了提取办法。维修基金提取根据工程年限不同以15年为界,制定了两种记取办法。运用15年以上的,对主体工程部分,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0%核定维修基金,并按受益人口核算,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元,年可提取维修基金26.6万元。运行期在15年以内的,按照工程的实际供水量分摊核算,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维修基金现阶段从水费中提取一半,另一半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年可提取维修基金55.48万元。分支管道和进户工程由受益户自筹解决。二是严格基金管理。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月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及时收缴存入专户。财政补贴部分由县财政局在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年初核定后一次性划拨专户统一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大修理和日常修理两种。三是规定了使用程序。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更新改造计划,制定大修实施方案,明确大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动用。周原水厂供水范围涉及京当乡张家、西坞、贺家、京当4个行政村,年售水量6.08万吨,年可积累维修基金2.43万元,保证了工程日常维护和大修费用。维修基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饮水工程长期以来维护管理难的问题,为供水工程良性运营、持续发挥效益奠定了基础。
六、四季监测,保障了水质安全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管理
饮用水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近年来,饮水安全问题日益突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90年代起,我国政府加大了在饮用水基础设计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步建立了以确保饮用水质量为核心的水质卫生管理机制。但是在饮用水水质安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减少水质事故和饮水健康风险必须加强政府卫生监管,其也是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体系,确保饮用者的健康是该体系的目标。本文主要对我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现状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饮用水水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机制的具体对策,确保饮用水安全。
1我国饮用水卫生管理现状
1.1以政府卫生部门领导为核心
在我国饮用水卫生管理中,政府卫生部门承担着保障我国饮用水安全的职责,并且是我国饮用水卫生管理机制的领导核心。由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2004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更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与卫生行政单位、供水单位等在饮用水卫生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1]。可以说,卫生部门对饮用水卫生状况的监督权是法律授予的,也是必须履行的职责。
1.2初步建立了水质卫生监管体系
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加强卫生监督,建立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是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要求。由于以往没有充分认识到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对饮用水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希望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在此种形式下,政府认识到,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并于2006年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并且在不断完善。
2饮用水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管理机构不统一
现行法律规定我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以政府卫生部门领导为核心,但是在实际管理中,由于没有统一的饮水卫生管理机构,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各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与卫生部门在行使饮用水卫生管理职权时监督力度不足,协调性较差。这对保障饮用水安全极为不利,也是造成饮用水安全监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2]。统筹现有饮用水卫生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饮用水卫生管理机构,全面行使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职权,才是提高饮用水安全监管效率、确保饮水安全的根本措施。
2.2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也应适应这一趋势。在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中,需要法律制度规定管理标准,实际执行过程也需要法律制度进行管控,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为饮水水质卫生管理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对推进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曾颁布一些饮用水水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往的法律法规逐渐显现出滞后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产生阻碍。只有紧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制定符合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的法律法规,才能不断推进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3.完善我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机制的具体对策
科学进行我国集中式供水管理是我国采取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的一项关键性目的。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是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的,侧重于考虑对人身体是否健康,其他方面则会考虑国家经济实情和各种政治原因,在实践的基础上把各项管理措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当中。预防水质污染,对水质卫生管理等。包括各种评价体系和预防管理措施,在科学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措施,以此来完善管理体系。根据科研分析,我国集中式供水水质管理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首先要分工明确、职能显著,各个部门协调良好等等,要使人们从管理实施中感受到前瞻性、操作性等,就必须完善水质监管体系。
3.1 建立适合国情的饮用水监管模式
在行政管理方面,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许可制度是主要的管理方式。根据我国集中式供水的特点和监管的实际情况,我国对集中供水所确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制定的科学依据是:(1)集中供水规模不一致,有的规模大,有的规模小,数量也较为繁多,范围广、专业技术达不到。因此在供水过程中,应有重点、有对应的进行大规模覆盖,与此同时严格卫生要求,对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我国饮水安全因为水质不断被污染而受到威胁,有些乡镇农村的供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不达标的生产规模、没有法定许可证,政府也没有相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对这种供水制度要积极备案,把握本地区各种不同的基本情况和供水需求,掌握各项水污染防治技术,从而大力解决辖区内饮水水质卫生管理安全[3]。
3.2.注重水质监测的常态化
作为一项重要的水质监测手段,水质监测的关键性不言而喻。水质监测有利于控制出厂水的质量;关于其卫生管理,则具有获取当地辖区水质监管等各项数据和内容的功能。饮水水质安全是关系国家公民社会安全的一项重大事宜。这个工程非常具有时效性,然而他的长期性决定了水质监测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在我国改变这种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模式,分级设立,注重监测工作的长期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政府工作透明度变高,主动公开公布新的政策,并且以此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等。这种科学有效的公开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对饮用水水质的再认识,也在这种过程中不断强化自我意识。
3.3加强饮用水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水质污染问题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出现,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经济腾飞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工业生产中,不少水质遭受污染破坏,水质污染后导致的疾病传染也变得肆虐起来。在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体系中,应急处置机制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所必须运用到的一项重要措施。所有的供水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集中式供水中,应急处置机制是处理问题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 张欣.饮用水水质安全性的保障策略刍议[J].化工管理,2015,(20):252.
关键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Hanbin district project,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of rural safe drinking water project in Hanbin District Management after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new thinking i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Keywords: rural safe drinking water projects;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汉滨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概况
汉滨区地处陕西省东南部,北依秦岭,南枕巴山,汉水横贯其中。全区总面积3644平方公里,辖34个镇(办),801个行政村,总人口 10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5万人,是安康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据2005年《汉滨区农村饮水安全调查报告》显示,汉滨区农村饮水安全人口20万人,饮水不安全人口55万人。
自2006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汉滨区累计投资2.05亿元,已建成农村饮水工程678处,其中:万人以上联村(镇)水厂2处,千人以上联村(或社区)水厂13处,千人以下单村工程663处,解决了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43.5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成,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益:一是改善了农村群众的生活条件,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二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被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同时,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汉滨区成立了1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总站,1个水质监测中心和8个片区供水分站,使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立了一套较规范、高效的工程运行管理体系,探索了一条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汉滨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管理的经验
(一)创新机制,夯实管理责任。
为确保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供水工程公益性强、涉及面广、管理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汉滨区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办法,通过积极向上争取,新增了70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人员编制。按照“合理布局,便于管理”的原则,2011年在全区按区域成立片区供水分站,设立了“汉滨区安全供水工程管理总站”,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下设一个水质监测中心;根据供水工程分布和受益人口情况,共成立了恒口、五里、张滩、茨沟、关庙、流水、吉河、大河等8个供水工程管理分站,供水工程管理分站属于财政全额供给的股级事业单位,隶属汉滨区水利局管理,人员采取从乡镇骨干水利员选拔一批和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一批的方式,每站定员5-9人,为总站和分站共配备了70名基层供水工程管理员。供水管理分站的职责是:管理辖区内已建成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日供水50m3以上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负责供水工程的水质、水源地监测保护,工程日常维护及应急抢险。负责辖区内待建和在建工程的规划、施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报账,水费收交及维修基金的提取等工作。同时,及时将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权划归8个片区供水分站管理,明晰了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建管责任,实行专业化“一条线”垂直管理,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管理链”。通过“设片管理”,基本实现了全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常态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探索出了一条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工程建设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十分满意。
(二)加强建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正常、高效。
首先是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2012年汉滨区政府出台了《汉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对工程管理制度、组织模式、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管理、供水管理、水价核定、水费计收等各种运行管理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各供水分站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价调节、维修管护、水源保护等各个建后管理环节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按照《汉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汉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即将联村(镇)水厂和日供水50立方米以上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移交各供水分站直接管理;50立方米以下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各分站监管,委托用水户(或协会)管理。明确了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各自承担的职责,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逐步建立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制度,即按照受益人口每年2元/人的标准核算提取维修基金,采用财政补贴、水费1:1配比的方式,保证正常维修费用,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对于已建成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均单独组建管理机构,隶属所在供水管理分站直接管理,水厂负责人由供水管理分站聘用或由分站工作人员兼任,水厂公开招聘懂技术会管理的工作人员,招聘人员采用合同制,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供水设施和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二是负责辖区用水户的水费清收,三是对供水水质实时生化观测,四是对供水管网实施抢修,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五是负责水厂扩容或新增入户施工。其待遇参照同期社会工资标准制定报酬。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目前汉滨区已建成的所有供水工程,全部落实了管理责任,各个工程运行良好,水质日常检验检测实现了所有供水工程全覆盖,特别是农村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重点集镇率先实现了“农村供水城市化”,发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广大受益群众真正吃上了廉价水、安全水和放心水。
(三)合理定价,依法依规收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供水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老百姓,水价必须公开、公正、公平。2011年,汉滨区政府组织发改、财政、物价、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偿供水,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和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或由政府设定最高限价。目前核定运行水价为:自流引水1.5-1.8/吨(取决于供水规模),泵站抽水2.0-2.8元/吨(由扬程决定)。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以来,全区统一了农村供水价格,收费趋于合理水平。
三、汉滨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重要性的宣传力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区安全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及各供水分站应灵活多样,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饮水的重要意义,宣传水源保护及供水工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对安全饮水工程的保护意识。同时,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监督管理的模式,积极落实安全饮水、节水用水措施,预防和杜绝人为破坏水源、管网及蓄水工程等行为,特别是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印发有关安全饮水方面通俗易懂的小宣传册,发给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做到安全饮水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成为保护供水工程的主人,从而确保供水工程真正成为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二)加强对供水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
由于汉滨区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大多为高中毕业务工青年,专业知识极为不足,亟需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其业务技能。区安全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应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注重安全饮水水源保护、水处理设备操作技术、日常运营监测和抢险应急维修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促进汉滨区供水工程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加强对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根据水源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精神,由区政府组织发改、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划定并设置水源保护区,统一设立生活饮用水水源防护警示牌,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与管理、监测信息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严禁一切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项目建设和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水质检验监测工作,各分站应完善消毒、净化设备,做好生物实时观测,区水质监测中心应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做好水质安全检测,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继中央1号文件之后,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去年省政府颁布了《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通知》,按照省分配给我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同时以水利局文件下发了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尽快出台配套文件,将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取用水户,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行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办法。把水资源管理纳入当地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市“十二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已编制完成,下一步是如何落实的问题。研究制定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工作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强化定额管理。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构建河湖健康、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体系
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控入河排污总量。今年省下达给我们的任务是水功能区达标率超过60%,我们目前实际达标率仅为33%,任务十分艰巨。加强水功能区水质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切实发挥在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
严格新增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把取水许可审批作为从根本上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逐步将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批准实施的前置条件。
关键词:流域排污口法制化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增加。据统计,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亿t上升为2000年的234亿t。由于沿江(湖)企业排污口、城市综合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无序,加之大部分废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导致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立法现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曾就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较多地侧重于分散性点源的治理及河道防洪的管理。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由于没有适合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使得规划及区划所确定的水质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无法落到实处,出现重审批轻管理、污染治理反弹的趋势。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新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流域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的建设
1.管理体制的设置原则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及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在体制的设置上需吸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训,强化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加强主要水域、重要城市和特定区域的流域管理,从体制上制约地方保护主义。
2.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在流域统一指导协调下的属地管理原则。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江河、湖泊、水库,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设置的排污口,省际边界河流设置的排污口,日排放废污水量在100t或日排放COD30kg以上,排放废污水含有剧毒、致癌物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区域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三、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1.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
对流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以往工作中,流域内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未能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不符合现代管理规范要求。应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结合各地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
2.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隐蔽设置,不便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以邻为壑,为转移污染擅自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被受理审批。
4.制定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区别江河干支流及湖库区域水功能区要求,本着便于管理、方便排放的原则,对入河排污口的建筑及入河方式等方面进行技术规范,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规范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新设置入河排污口进行审批的基本技术依据。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5.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立法中应规定使用或设置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6.建立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制度
立法中应规定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限期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质检部门认定的产品;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7.建立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度
建立对入河排污口及受纳水域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实现有关监测工作与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相协调。
8.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
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流域及各级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
四、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法律责任
1.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位置或建筑结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规定程序及规范重新申请;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并处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报送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水排放计量设施或在线水质监测仪器;未如实向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逃避、拒绝、阻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未经审批允许其他排污者使用本单位排污口的;利用其他单位设置的排污口的;改变废污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废污水水量、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数量、改变废污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罚款的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复杂性及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法律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措施;立法
1现状
农村饮水安全立法,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1-4]。我国已经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国家层面看,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第二,从部门层面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近年主要出台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等;第三,从地方层面来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政策和管理办法。以上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顺利开展。
2主要问题
(1)管理体制急需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水利部门与发展改革委之间因为协调问题而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开展。目前,农村供水站资质管理不统一:在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地区,由水务部门颁发;未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地区由城建部门颁发;也有很多地方供水站未申请资质。由此产生了资质管理中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在水质监测上,按照《水文条例》第20条的规定,水文机构可以对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际工作中,工程的水质监测次数较少,且主要由工程管理单位出钱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在许多地方水质监测甚至尚未开展。
(2)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急待明晰。国家在农村饮水安全中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除了小型及单村供水工程产权一般归村集体所有没有争议之外,大型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一般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但这面临着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难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难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而由水利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又于法无据[5-6]。产权不确定,工程管理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就难以真正解决。
(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突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是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一些地方采取“先建成再说”的工作思路,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探索出一套良好的、适用的运行管理办法来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非常重要。此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急待加强。水源变化和水体污染是造成饮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远未能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要求,现有制度对水量保护关注不够;农村大多采用的是分散式水源,具有分散、点多、面广的特点,难以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对策
(1)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制。首先,明确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次,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能重点除了行业监管之外,还包括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大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以及对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再次,明确财政、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努力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的管理体制。
(2)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准公益性。立法中应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既有公益性,也有一定的经营性,属于准公益性工程。一方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公益性。首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使农民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避免因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而患各种水质性疾病,属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改善农村居民生存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并进而解放农村劳动力,使其成为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属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重要体现[7]。另一方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实现自收自支,实现良性经营;在无法完全实现自收自支的地区,工程管理单位也应当参照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运营,在核算成本并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的同时,通过扩大供水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
(3)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原则,结合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际需要,采取更为灵活的产权政策。明确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国家或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相关主管部门、受益乡村、用水户代表组成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者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饮水安全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企业、私人等社会投资者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
(4)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认真核定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成本,并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水价;通过水费返还、水费补贴、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适当减免等方式,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补贴;实行优惠的土地征用、用电、税收等政策;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拍卖、承包、租赁该做必要的调整和规范,尤其是应当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使拍卖、发包、出租后的钱切实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并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管。
4参考文献
[1]王林,张锋.凤翔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对策探讨[J].陕西水利,2010(3):149-150.
[2]刘理政.郸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J].河南水利与南水调,2010(4):23-24.
[3]李伯华,曾菊新.江汉平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困境与出路[J].环境保护,2010(7):53-55.
[4]朱春霞.菏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探讨[J].山东水利,2010(1):80-81,91.
[5]张文杰.沧州市农村区域饮水安全对策分析[J].2010,32(3):11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