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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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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第1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范文

一、基建工程管理及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情况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近两年,公司以制度建设为出发点,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集中规模招标暂行规定》、《电网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工程竣工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拟出台《电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基建财务管理办法》、《集中规模招标实施细则》、《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工程相关管理制度,从工程投资计划、物资设备采购到结算审计、竣工决算、转资入账等方面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系统的电网建设管理制度体系。

(一)电网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模式

两年来,省公司相继成立了招投标管理中心、技术经济中心、物资管理中心等部门,财务部增设了基建财务处;重新界定了职责与权限,明晰了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公司涉及基建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发展策划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基建部、生产技术部、技术经济中心、财务部、审计部、电网工程指挥部、物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发展策划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可研、立项以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等工作;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发标、招标及召集专家审评等工作;基建部是电网工程建设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电网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工程项目初设及概算的批复、工程里程碑计划的制定以及11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110千伏及以下城网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技术经济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初设及概算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等工程技经工作;电网工程指挥部是公司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组织管理与结算工作;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竣工决算报告批复、资产入账等工作;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工程物资归口管理,物资集中采购、货款结算及增值税抵扣等相关工作。

经过上述职能分工及流程再造,现有组织机构已基本能够满足新形势下工程管理的需要。

(二)电网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模式

省公司财务部下设预算、资金、资产、价格、会计、基建财务、评价稽核等七个专业处室,行使公司总部作为公司预算中心、结算中心、融资中心、投资中心、利润中心和经济活动监控中心的综合财务管理职能。基建财务处设置工程管理与会计核算岗位,配备专职工程财务人员,行使公司工程财务管理职能,负责工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等方面的工作。各供电分公司设置工程、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施工组织管理与财务核算工作。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由省公司直接组织建设,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由电网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工程资金筹集、支付、决算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工程竣工投产后资产移交项目所在地供电分公司管理、运行。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由各有关供电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资金由山西省电力公司筹集、下拨,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工程管理、资金支付、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及投产后运行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属单位分包工程项目会计核算,财务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电网工程指挥部与公司所属分公司分包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通知》,要求分公司增设“上级拨入资金――工程项目资金拨入――××工程”、“在建工程支出-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核算工程建设资金的收支、结算情况,及时上缴工程项目节余资金,各建设单位不允许预留未完工程费用,使电网建设工程核算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降低了工程成本。

(三)电网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

1.筹资原则

(1)效益性原则:筹集资金寻求最优的筹资组合,以便降低筹资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合理性原则:合理确定所需筹资的数量,一般根据山西各地区电力负荷增长需求和西电东送、北电南送电网规划的规模,合理布局电网输变电网架结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合理确定所需筹资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基本建设项目需80%的债权资本、20%的企业自有资本金,技术改造和小型基建项目全部为企业自有资本金。

(3)及时性原则:企业筹资根据企业资本的投放时间予以筹划,及时取得资本来源使筹资与投资在时间上相协调,避免筹资过早而造成投资前的资本闲置或筹资滞后而贻误投资的有利时机。一般是按照工程进度来安排筹资的具体时间。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分年度、月度用款计划来确定合同提款时间,并在合同中明确可依据工程实际进度提前或推迟提款时间。

(4)合法性原则:企业的筹资活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约定的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筹资行为给企业本身和相关主体造成损失。

2.筹资渠道

(1)国家财政拨款筹资:上世纪80年代前,由政府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以拨款的方式投资而形成。

(2)银行借款筹资:是山西省电力公司按照借款合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款项。目前主要借款有开发银行借款、农业银行借款、工商银行借款、建设银行借款、民生银行借款等。

(3)发行债券筹资:是按照债券发行协议通过发行债券直接筹资。目前主要债券有国家电网公司发行转贷给山西省电力公司的电网建设债券。

(4)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目前,山西省电力公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的机构主要是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借款。

(5)企业内部筹资:主要是通过提取折旧、提留盈余公积和保留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资本。其投资对象主要是电网项目资本金和技术改造项目。

(6)国外银行融资:主要是通过进口国外设备而形成的外国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是山西省电力公司特定的筹资渠道。

(四)招投标管理与物资采购

2006年,山西省电力公司本着“简化流程、防范风险、职责清晰、分级管理”的原则,重新修订了《山西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实施细则》。2007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招标采购行为、提高物资采购质量、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物资采购管理实行“集中招标、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在山西省电力公司、供电分公司(神头二电厂)两个层面,严格实施“统一计划、统一招标、统一订货、统一储备、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六统一”管理。物管中心根据集中招标的要求,从加强计划管理入手,积极主动跟踪各类工程计划及概算,掌握工程进度,做到事前掌握计划及概算,集中采购,事后完善资料归档及售后服务。不仅为山西电网及时高效地提供了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物资产品,保证了电力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为山西省电力公司节约了大量采购资金,降低了工程造价。

(五)工程造价控制

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基建成本,山西省电力公司从优化设计的源头做起,重视设备选型,深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方案评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保证设备安全的条件下,降低工程造价。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统一模板,结合山西省电力公司实际,全面实施220千伏和110千伏变电站典型设计,同时将应用典型设计作为同业对标指标进行考核,初步形成了典设基本资料库。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中,加强了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开展对工程合同的有效审计,有效降低了工程造价。

同时,不断加强过程控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对35千伏及以上或单项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结算进行外部审计,努力夯实工程建设成本,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影响山西省公司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电网项目前期工作难度加大,部分项目批复严重滞后,影响工程结算、决算等方面的工作

电网项目在可研阶段需要取得国家对环评、水保、土地预审等批复意见。一方面,审批涉及国家级部门多,政府有些部门办事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政府对电网项目审批监管严、工程造价审核细,导致电网项目前期费用上涨,前期批复工作无期限周期较长,前期工作难度加大。电网项目核准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开工需要,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合法性以及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方面的工作。

(二)电网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日趋紧张,影响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电网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日趋紧张。一方面是工程的相关手续办理滞后与日益增强的行政执法监督产生矛盾,使一些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被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工;另一方面是现有的占地赔偿机制、概预算定额与群众日益提高的维权意识产生矛盾。水土保持、树木保护、拆迁赔偿等费用急剧上涨,线路走廊费用成倍升高,因赔偿问题阻拦施工。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出台后,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上述原因,使电网工程建设屡屡受阻,成为影响电网建设工期、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原因。

(三)招投标、物资集中采购与合同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山西省电力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物资管理中心成立后,归口管理公司系统招投标管理、物资集中采购等方面的工作,建立了制度,明确了职责,规范了招投标管理、集中采购程序,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公司系统内没有形成物资管理、工程项目设计、概预算审查、批复、资金支付、工程进度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工程集中招标和物资集中采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从2006年开展的“三清理一普查”活动发现,公司系统各基层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乱采乱购现象,导致库存积压物资过多、废旧物资账目不清等诸多问题。目前,省公司对各单位物资储备定额管理薄弱,无效资金占用问题仍然存在,统筹调剂作用不明显。在资金结算方面存在“两个不匹配”问题。

个别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不够齐全,部分后续增加项目未组织招标。

此外,一是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不完整;二是个别合同签订时间滞后于开工时间;三是个别工程项目存在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况;四是签订合同时,存在包死价格现象,从而造成工程成本不能有效控制。对合同费用的调整不能完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跟踪、事后审核,合同外费用管理不严格;五是有的项目施工决算不能严格按合同执行。

(四)部分工程项目暂估入账资产、工程结算、决算编制工作严重滞后

省公司基建财务处成立后,一方面,基建财务管理人员不到位;另一方面,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电网指挥部财务人员对基建项目管理、工程结算等业务不够熟悉,提前介入不够。省公司个别基建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与电网工程指挥部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个别设备安装单位协调工作不力,造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接把关不严,使这部分工程结算、费用列支等有关财务结算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完整,影响基建工程结算进度。

2006年以前投产的部分电网工程项目资产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暂估入账,不便于按时计提折旧。大部分电网工程项目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结算、竣工决算编制、竣工决算批复等方面工作。

此外,工程竣工决算普遍存在“以概代决”的现象,如:部分工程项目投资较小,初设审定概算中车辆管理费不能单独购置整车,合同单位往往在决算时将费用预留,按概算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五)工程费用控制不够严格

个别费用控制不力,存在单项费用超概算现象。

三、提升山西省公司基建财务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十一五”期间,电网投资额度大,电网建设任务艰巨,电网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底子薄弱,需要公司领导大力支持,各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使全公司的基建财务管理水平不断加强与提高。主要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采措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包括电网规划、可研前期、设计管理、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及结算、竣工决算等环节,涉及发策部、基建部、财务部、招投标中心、电网工程指挥部等多个管理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单位,因此,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真正降低工程造价。

1.合理安排投资结构

在投资规模一定的前提下,一是要科学安排电网网架结构,确保全省输、配电网协调发展,确保电网建设满足各地市经济发展需求;二是要科学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确定资金进度。年度电网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对准确预测下年度电力负荷的增长,动态地保持电网容载比合理水平的基础上制定,尽量避免因容载比过大造成的投资浪费。

2.项目可研细致深入

科学合理的电网规划和细致深入的项目可研是做好电网建设的基础,并对控制工程造价起到关键作用。项目可研要按照项目核准制要求编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增加可研内容深度,同时应合理衔接好工程可研与初步设计工作。

3.优化设计方案,从严审核概预算,降低工程成本

设计是从技术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的全面规划,是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工程项目立项后,设计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回报和工程效益。要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单位的作用,落实设计责任,合理把握设计标准,规范设计内容,增加设计深度,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应从安全、功能、标准和经济等方面进行权衡,确定一个较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要积极参与设计过程,随时提供有关资料,反映相关情况,使设计人员及时掌握有关资料,开展相关的技术经济分析,既避免设计图的反复修改,缩短设计时间,又要使设计合理化。

设计阶段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力求全面准确,不漏项、不留缺口,要考虑各种价格浮动因素。加强设计阶段的工程概预算审核,可确保设计阶段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科学、准确。

4.合理编制工程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编制要有依据,尽量细致,尽可能全面。从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考虑市场情况及建设期间预留价格浮动系数,使投资基本上符合实际并留有余地,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5.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降低工程资金使用成本

一是要加大资金集中力度,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投向全过程管理,提高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二是加强公司内部资金流动性规律的研究,优化资金和业务流程的合理配置,科学制定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方案,积极运作,充分利用存量资金支付工程建设款,合理科学安排工程借款,努力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期资本化利息支出。三是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丰富筹资手段,降低工程资金的使用成本。

6.建立工程造价分析制度

针对目前输变电工程造价评价指标不能客观反映工程造价变化和管理水平的现状,应积极探讨,建立健全科学的输变电工程造价指标体系,以科学、合理、可比地评价输变电工程造价,准确反映电网技术进行、电网输送能力提高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同时,应建立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常态机制,定期开展110千伏~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造价分析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1.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

严格执行《山西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暂行规定》,严格执行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施工、监理等由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等招标范围。对适用集中招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进行集中招标。要加大非物资类项目公开招标力度,认真组织投标、议标、评标等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两级招标体系。各分公司应成立对口招标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招投标计划报送、履约管理等工作。完善招投标实施细则,按照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健全评标专家库和厂家资信库,建立信誉等级评价制度。实时推广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需要,切实科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2.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

一是对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由省公司统一制定有法律效力的格式合同,规范合同条款,完善合同内容,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严谨性;二是加强合同的时效性管理,合同签订时间应与工程实施进度合理对应;三是加强合同执行的严肃性,避免按工程结算,增加标底额现象的发生。

3.进一步提高工程外部审计质量

通过对2006年度投产的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输变电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核发现,个别工程造价和审计事务所对工程项目审计不够认真,存在漏计费用现象。目前,审计费用是按工程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对于审计中出现的差错,却并未相应核减其审计费用。建议相关部门在委托工程外部审计时,审计费用在以工程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工程审减额的一定比例与工程审计差错率浮动计提,把提高审减金额积极性与准确审核相结合,尽量减少工程项目的不合理支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加强过程控制,加快基建工程结算、决算进度

1.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加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计划与管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根据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按照施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应随时抽查进度款运用情况,保证施工过程如期按约正常进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搞连带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以避免工程造价上涨,要力争将工程预算控制在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2.加强工程项目结算与决算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严格把好审核关,同时要求相关审核人员要有深厚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要严格审核工程量。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不能多算或不按规则计算。在工程量审核时,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工程量计算式,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编制一份完整的结算书,不得单纯在施工企业报送的结算书上进行计量审核。只有比照审核,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

二要审核分项正确性,不得重复列项。审核人员对图纸内容、定额项目的划分及定额项目所包含的内容要很熟悉,而且要有说服力。

三要审核项目单价。对于模棱两可的项目,不得任意取最高值。应符合实际情况,对定额缺项不得任意高估,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析计算。

四要审核取费程序及准确性,不得重复取费。审核人员必须了解国家现行有关经济政策及本地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要在审核完成后,编制符合实际的竣工决算报告,分析投资使用情况。对超支部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六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3个月、220千伏及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并对已上报的竣工决算报告要及时进行审核、批复,出台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细则。

七要针对目前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质量低,存在设备基础价值移交不规范、安装费用分摊不合理、资产移交不清晰等多种问题,研究制订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实施细则

八要在月度工作例会上,通报月度工程完工情况、工程暂估入账、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3.加强资产入账管理,提高资产入账率

财务部门是资产入账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发策部、基建部、电网工程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取得有关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等方面信息,根据规定完成资产暂估入账工作,提高资产入账率,准确计提资产折旧。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批复后,财务人员要及时调整相关资产价值。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1.加强基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基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基建会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懂得财务工作,还要了解基本建设工程核算的全过程,需要工程概算、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的多方面知识。目前,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的工程知识,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程中出了很多问题。省公司要加强各种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的宣贯力度,制订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培训内容,加强对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2.基建财务人员积极参与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工程财务管理人员是实施工程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主要人员,要积极参与工程专项稽核,参与“户户通电”工程和县城网工程等验收工作,了解工程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工程结算审查,及时、准确掌握工程成本核算、费用归集、资产交付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费用正确分摊、成本准确归集,竣工决算报告全面完整反映建设状况。

3.提高基建财务管理中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目前,电网建设规模大、工期短,大量工程项目集中投产,增加了工程结算、决算工作难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借助先进的多接口工程管理软件。省公司已经开发了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并已通过实用化验收,但该系统的应用还不普遍,也不深入,亟待加大推广应用的进程,从而从工程建设的源头实现工程全过程、系统管理。多接口的管理软件可以实现各相关部门及时将工程建设各环节信息通过部门接口输入工程管理系统,实现工程数据的共享,同时可以自动收集相关数据,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核算,满足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

(五)重视基建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强经济效益后评价

应扩大对输变电程项目后评价范围,对已完工并且投产6-12个月的输变电工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输变电工程项目后评价指标的选用应符合项目各阶段要求,包括电网结构、融资环境、建设规模、建设环境、施工进度、工程造价控制、施工记录、借款利率、资金成本、安全生产、成本利润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净现值、单位造价、设备可造性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后评价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技术水平评价。主要是工艺、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关注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

2.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是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分析,突出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是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改进等方面。

第2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部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近年来,随着部队基本建设投资的逐年增加,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也越来越成为部队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重头戏。在这样的形势下,部队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充分调动自身的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审计,对于保护好国有资产,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都有很大的意义

一、部队基建项目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项目超概算。长期以来,部队的基建领域一直存在着四算三超的问题。从审计情况看,造成超概算的主要原因:一是工程考察不周详,深度不够,使得一些实际工程量没有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存在设计漏项和设计错误的问题,有些概算没有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二是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专管人员和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或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

高,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合规的变更签证增多基本建设项目,从而使得工程造价随意增大。三是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争取到项目,有意压低工程投资规模和概算,搞“钓鱼工程”。

2.基建工程审计力量薄弱。基建工程审计资金额度较大、中间环节多、程序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等多种类型,因此基建工程审计人员除了必须具有较渊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审计专业知识的储备和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但部队的内审人员由于编制问题,人员配备数量有限,而且大多是财务审计人员经过短期的基建工程审计培训后上岗,基建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有限,有的精通审计的专业人员却对基建工程可能存在问题的关键环节不太了解。

3.审计监督不到位,工作滞后。目前,部队基建审计一般侧重竣工决算审计,事前、事中监督缺位。部队的工程审计大多还停留在竣工决算阶段,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决策与招标投标阶段极少介入,对于招标文件的制订、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监督较少。当前,由于招标文件存在的漏洞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的索赔额占总价款增加额的比例极大。部分投标单位正是利用了发包人工程量清单的不准确,以及招标文件存在的漏洞而相应的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造成部队造价管理的失控,投资一再追加,结算价远高于预算价。事后审计的局限性决定了审计部门难以对建设工程前期和过程中已经确定下的,对造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有效的监督。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容易利用由于制度不完善和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漏洞,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结算阶段即便发现,也往往为时已晚,付出的工程价款难以追回,给部队造成经济损失。

二、采取的对策

1.认真审计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选材 核查工程项目规模、结构、选材等方面是否进行反复论证,有无实行限额设计。通过审计避免设计错误或失误,尽可能将各专业暴露的问题解决在工程招标或施工之前,减少损失和浪费;核查设计选材是否从节约的角度出发,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是否做到技术与经济有机的结合。对部队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有效控制,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

2.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由于部队基建项目具有占用资金量大、技术性及专业性强等特点基本建设项目,这就要求我们基建审计人员要有综合的素质,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解决摆在我们面前新的问题站。首先,提高部队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树立崇高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其次,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审计制度,让部队审计人员充分了解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论,制定出工程项目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保证审计有效实施,以提高项目审计工作质量。最后,不要间断的开设各种短期基建项目培训班,提升部队审计人员的建设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完善部队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

3.加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力度。跟踪审计可以对基建项目的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通过查找建设管理中的漏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节约建设资金,为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无论是从工程造价控制的原理,还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看,跟踪审计的全程动态监控模式无疑是基建项目审计的最佳选择。

(1)工程开工前的跟踪审计。首先,工程项目立项前,部队审计人员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测试,对拟邀请投标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诚信度进行测试、评估。高校应重视此环节的审核,为高校基建的顺利进行把好第一个关口。其次,承包合同在基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也是审计的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建设期的跟踪审计。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部队审计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质按量进行施工,材料购进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和甲方代表的签证是否属实,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及时进行纠正。应遵循现场跟踪审计的原则,凡是费用超过万元以上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应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3)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的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基本建设项目,部队基建审计部门的任务是为部队建设资金把关,对工程竣工审核的关键是把握好以下4个环节:首先,查工程量的真实准确性,把好工程量计算关。审计人员必须以工程竣工图及施工现场为据,严格按照各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进行核对,看有无多算、重算、冒算和错算现象,确保竣工决算造价的真实性。其次,查定额号、工程项目名称及规格,把好定额套用审核关。工程预算定额具有面广、交叉的特点,在审核竣工决算套用定额时应注意各专业册的适用范围及使用界限的划分,分清楚哪些费用在定额中已考虑,哪些费用在定额中不包括,需要现场签证计取,防止错套定额、套高价定额子目或已综合的摘要审核签证的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量,避免出现增大技术签证、伪造资料、人为虚增签证费用。

三、结束语

部队基建工程审计是一项集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于一体的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部队应充分利用自己内部审计资源,通过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审计风险,还可以有效防止工程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维护部队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宇凡.浅议高校基建工程内部审计的现状及改进措施[J].山西建筑,2009.11

2.喻志坚,等.部队工程审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J].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8.1

第3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高校;预算编制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而正因为它反映的是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规模和方向,所以它能起到保证重点、把握方向、规范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作用。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趋扩大和经济业务的复杂化,学校内部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日显突出,预算管理成为学校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而预算编制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分析的顺利程度和质量水平,所以高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要强化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视,为预算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是什么?对国家来说就是法律,对单位就是制度。制度是规范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约束和规则,起着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制度的核心本质就是规则,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促使个人与组织向同一个目标前进。

高校在实施预算管理过程中,也必须在国家《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符合本部门管理需要的,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如预算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的实施细则。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的组成应包括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岗位工作说明,还应包含预算的编制形式及依据、编制程序和方法、预算的执行与控制,预算的调整、预算的分析与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有了制度,我们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就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就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整预算执行中的不足之处;就能评判学校各部门在参与预算管理过程中的好坏优劣,所以完善和加强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规范预算管理机制,对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领导重视与支持

预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它的编制、执行、控制、调整、考核各环节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忽略其中任意一个环节都将影响到预算管理作用的发挥。

制度有程序与实体之分,有形式与内容之分,如何让形式上很完备、程序上很严谨的预算管理制度,真正体现其内容和实体上的规范与指导作用,就需要通过制度的执行者来实现。

而学校领导,包括领导者个人和管理层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部门内部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与评估的关键。因为目前社会管理中,“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取得领导的重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部门预算也一样,只有领导重视和支持,才能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计财处作为学校具体执行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往往并没有被赋予高于校内其他职能部门的职权。况且财务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又不能与政府的外部监督相比较,有时即使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也很难去执行,毕竟学校里众多的职能部门分属不同的校领导管理,都会强调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单凭财务部门有时很难协调。所以学校领导的重视,是学校做好预算管理的关键。

三、树立全校全员预算的观念

部门预算的编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校内各部门明确分工,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只有在领导高度重视下,统一思想认识,让全校每个部门、每个人都能意识到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不是财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几个人的事情,是事关学校财务运行是否顺利,学校的各项发展目标能否实现、教职工个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大事。

校内各单位应对本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部门要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因为现在高校人员越来越多,机构越来越杂,分工越来越细,财务部门不可能全面了解与掌握学校各方面的情况,很多时候。很多事情,都要靠相关部门的协助才能完成。

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需要学校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如教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在学生人数与类别、毕业生人数、招生计划数,公共水电消耗情况,房屋设施的维护与维修情况,设备运行与增减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等。

各职能部门领导、经办人员的重视与否,提供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如何,直接关系到预算编制的质量。同样,由于校内各部门存在相对利益差别,各部门发展目标不一致,对整个学校当年发展规划和目标很难达到一致共识,导致各部门争经费现象严重,此情况下,更需要学校各个层面树立起重视预算的意识,树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意识,才能在申报经费预算时,把本部门需求与学校财力可能结合起来,不夸大要求,不争项目,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能促进和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项目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办学效益,才能自觉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负责,对预算经费支出的合理性负责。

要达到上面的目的,财务部门要强化预算管理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的沟通知与联系,这样既可减轻自身的工作量。又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与管理水平。

四、做好财务部门的主导工作

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其自身人员素质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预算管理的顺利开展和执行。有了完善的制度建设和学校领导的重视、其他部门的支持,并非就能做好学校的预算管理工作了。毕竟相对于全校其他部门来说,财务管理方面并不是他们的专业,如何让他们能把掌握的资料整理成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东西,如何在预算中反映各部门的真实需求,在执行中真正做到自觉、合理,仍需财务预算部门做出很大的努力。

(一)加强财务人员的素质建设,提升自身修养

财务人员是高校财务管理主体中的主体,要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较宽的知识面、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面对预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财务人员须努力提升职业判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后者尤为重要,因为目前高校规模日趋扩大,学校内部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化,对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财务人员必须采用不同技巧来沟通协调。

(二)平时要注意预算资料的收集工作。掌握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信息

编制一个好的综合预算,需要相当多的财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预算的编制有时间限制,往往期限较短,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注重平时资料积累。预算编制前事先要了解国家、学校的经济政策、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明确学校有哪些收入来源,影响这些收入的因素有哪些。要掌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部门所需经费的来源。有无新增年度任务等,要了解该部门历年支出水平、分析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等。

(三)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方法与程序

首先要及时组织参与预算编制的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学校相关文件,了解学校发展重点,在资金的安排上要处理好“吃饭”与发展、一般与重点、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在此基础上确定编制原则、编制内容、选择编制方法,为预算编制做好充分准备。

(四)对所属各预算部门提出明确的编报要求,设计出科学、简明的表格体系

第4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税务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职工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会

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条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范文

20*年是“*”的开局之年,刚刚闭幕的厅党组扩大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党组“*”期间的工作,对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系统党的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了总体安排和部署。今天,我们召开水利厅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总结回顾近几年的工作成绩,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部署今后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任务,非常及时,十分必要。下面,我就切实做好新时期水利财务审计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财务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期间,在水利部的大力支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水利厅党组始终把水利工作摆到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中,准确定位,及时调整治水思路,不断深化、优化水资源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五年来,我们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继续加快以节水为中心,进一步推动了全区水利建设进程,完成水利基本建设投资235.4亿元,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塔里木河治理初见成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节水工作、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等取得历史性突破,初步建成了以防洪、灌溉、调水为主的水利工程体系,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我区水利建设取得辉煌的成绩是和我们狠抓了水利财务工作分不开的。上百亿水利建设资金的流动和管理,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是大问题。几年来,也正是我们准确定位水利财务审计工作,明确了水利财务审计工作服务于水利建设、服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通过狠抓财务审计工作,确保了水利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水利各项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水利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做出的积极努力和贡献是值得肯定的,借此机会我向广大的水利财务审计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区水利财务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债投资的逐年减少、水利投融资渠道亟待拓宽等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对此,我们必须正确的认识和准确把握新时期水利财务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重点。

第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利工作尤其是水利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年,是“*”规划的开局之年。自治区确定“*”期间,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力争实现两位数增长;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城镇化率要提高到42%。经济社会和城镇化的发展,对水资源供给和防洪减灾的要求将更高,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任务将更加艰巨,深化水利改革的要求也更为迫切。*水利不断面临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水资源条件正成为自治区坚持资源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地位日趋重要,水利财务工作作为水利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水利系统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树立新的理财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资金使用安排上,要立足全区水利发展的大局,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结合;与全区重点水利工程结合;与本单位中心工作结合。同时,必须全方位加大对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每一笔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使财务管理内容有了全新的变化

党的*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使财政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和行业,将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不断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是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水利的发展主要由政府投入,必须紧紧依靠政府行为来支持和控制。财政的三项改革,使水利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从单一的核算管理延伸到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监督、资产监管等方面。全厅各级财务部门要努力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认真学习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建立理财新思路,探索出一条既符合财政改革精神,又能满足水利资金管理需要的新路子。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与服务水平

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水利投入政策的实施,关系到水利事业的发展。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完善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水利财务管理体制,争取水利投入的不断增加,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服务水利建设,积极拓宽水利建设资金投融资渠道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国债投资逐年减少。而以往我们的水利建设主要依靠国债投资,今后如何在国债投资减少的情况下,继续保持我区水利高速、健康的发展,是我们当前必须要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水利财务工作者在这方面具有优势,你们最了解国家财政政策,了解水利资金投入渠道和使用程序,因此,你们也更有义务去积极探索新的水利投融资渠道,为领导出谋划策,不要仅仅做出纳和会计,更要做参谋、做助手,要为拓宽水利建设资金投融资渠道,多想办法,想好办法。

这几年,我们也在拓宽水利建设资金投融资渠道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年,我们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签订了战略合作意向书,并对新水股份公司进行了重组。20*年,在自治区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利用政府信用平台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筹集水利建设资金36.72亿元,从而加快了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进度,拓宽了水利建设投资的渠道,在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今后,要继续加快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在继续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水利建设投入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水利投融资体制,采取招商引资、合资、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筹集水利经营性产业开发资金,调动全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探索在农村税费改革情况下搞好农田水利建设的新路子。对小型水利工程可以明确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进一步调动农村集体、个人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今后,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财务工作者要在这方面多下功夫,深入研究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有关问题,为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二)积极适应财政预算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财政体制改革直接影响到水利财务管理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对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从思想上、观念上和工作方法上都要努力适应改革的要求。

一是要切实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做好年度工作安排与资金安排的协调,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急需、最有效的事情上,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二是要稳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单位要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巩固现有的支付程序,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有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使这项改革更符合水利行业的特点。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水利资金大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这部分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各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要了解政府采购的特点,熟悉其运作方式和规则,建立起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一定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认真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

(三)积极发挥财务监管职能,保证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近几年,国家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非常重视,有关部门对水利资金的审计检查力度空前加大。如何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维护水利行业形象,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许多事实证明,一个单位管理上的问题往往是从财务管理失控开始的,因此,水利系统负责财务管理和具体从事财会工作的同志,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理财,强化监管。

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提高规范各项经济活动的自觉性。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财经法规。二是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尤其是国债项目资金更不能随意挪用、滥用,“高压线”碰不得。三是完善措施,堵塞漏洞。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资金使用的源头杜绝“跑、冒、滴、漏”。要树立“大收支”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观念,所有收支必须纳入合法账户核算,不允许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大型项目和大额资金支付要由集体研究决定。要建立和认真执行分工授权基础上的“一枝笔”审批支付制度、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审批制度、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分清资金使用管理的职与责。四是建立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体系,要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有目标。五是加强组织管理,今后厅直各单位任用、调整财会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要事先征求厅财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总而言之,就是要本着对水利事业负责的态度,把水利资金管好用好,让党和人民放心和满意。

三、统一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水利内部审计工作

“*”期间,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对*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水利建设资金投资力度仍较大,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确保水利建设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要确保各项水利建设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加强水利审计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水利审计工作放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大局当中,充分发挥水利审计的作用,要始终把“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作为主要工作目标,增强做好水利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水利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水利厅的内审工作要紧紧围绕水利工作中心,服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立足内部审计的内向服务性和内部指导性,研究和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和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体制三项制度改革为重点,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经济合同和政府采购审计调查,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和厅党组新时期治水思路提供支撑和保障。

在这里,我再讲讲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去年,我们制定了《水利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准确地考察、选拔干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一要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纳入干部考察体系,善于运用审计结果,或吸收审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考察,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保证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二要健全协调、沟通机制,严格按照《水利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后未经审计不得离任或到新的岗位任职;三要重视审计结果运用,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组织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树立凭审计论政绩、凭政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不断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四要加强宣传教育,防止出现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干部不信任,就是找干部毛病,找干部问题。要让大家明白,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事业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干部负责的一项措施。

第6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范文

这次到*区调研*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目的就是了解中心城市建设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今天下午实地查看了旧城片区、古城片区、北部新区,刚才,张华昆副书记汇报了*中心城市开发建设工作情况,市城司、太平办事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了汇报,马书记讲了很好的意见,其他同志也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对*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估价

去年以来,在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心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9个方面:

一是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规范约束作用进一步发挥,“龙头”作用日益显现,进一步维护了规划的法定性、权威性、严肃性。

二是城市建设取得新的突破。围绕新区开发、古城恢复和旧城改造三大重点,加快新区骨干路网建设,通过新区建设带动旧城改造,开工建设了一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顺利推进。今年房地产建设项目9个,建筑面积84.4万平方米,今年计划完成投资6.5亿元,现已完成投资0.98亿元。

四是治污项目进展良好。完成了*中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部分配套管网建设,新区污水处理项目已完成初设和环评。

五是廉租住房建设成效显著。中心城市已建成廉租住房432套2.34万平方米,帮助解决了432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今年开工建设23.98万平方米,其中1.98万平方米已经封顶。

六是城镇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较好。今年1—4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98亿元,同比增长40.9%。

七是城市形象和品位进一步提升。通过全面开展老城区“穿衣戴帽”工程,大大改变了原来的脏乱差形象,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的品位。

八是城市管理取得新进展。*区以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的新目标、新要求为重点,以转变城镇管理理念,创新城镇管理工作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以“秩序”整治为重点的城市管理,实施美化、亮化、绿化、净化及市政设施改造工作,增添了城市的景观,城市面貌有了新的改观。

九是进一步统一了认识,形成了市、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良好工作格局。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周边毗邻城市比较,我市的中心城市建设还比较落后,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以及城市形象、品位与一个550万人口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还不相适应。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化发展进程缓慢,城镇化水平仍然很低,亟待提高;二是区域中心城市的产业支撑力不强,基础设施滞后,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三是推进城镇化力度不够,少数人观念落后,思维方式陈旧,工作方法简单,建设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项目储备不足;五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推进还比较缓慢。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强势推进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今年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增加3平方公里以上、招拍挂土地3000亩以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区委、政府和*城市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发展瓶颈;市直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推进各项工作,共同把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第一,加快市政道路建设。一是年初要求6月份完成的箐门四纵、太平一纵、邦汉路,要按目标竣工投入使用。二是登云路和*大道箐门段要在年内完工投入使用。三是新开工太平二横、太平三横两条主干道和行政办公区周边三条市政道路建设,力争年内完成路基工程。四是南通道建设年内竣工投入使用,打通*大道西延线、团结路西延线、蒙泉路西延线,年内完成珠海大道路基工程。五是加快工业园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实现*工业倍增目标创造良好条件。六是珠泉路“穿衣戴帽”工程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城市道路的各种附属设施建设必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主干道各种管线都要实现地下铺设,电力、电信、通讯等相关单位要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加强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一是切实加强城区河道治理,年内要编制完成利济河、瓦窑河治理与水体景观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工作。二是加快望海文化公园建设推进力度,力争在明年春节投入使用;省耕塘公园建设设计方案在6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意见。三是加大城市绿化建设,着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化要注重点、线、面结合,点就是要重视道路节点和街头绿地建设,线就是要重视城市主干道及河道等景观轴线绿化,面就是要抓好公园、广场、小区等公共绿地建设。要选择好适合*气候和自然环境的树种,多种大树、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要有机搭配,体现出*特色,彰显城市个性。新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全面提升城市绿化景观建设水平。

第三,加快古城恢复和旧城“穿衣戴帽”工程建设进度,争取年内有一个阶段性成果。

第四,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启动*中心城市新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力争2010年竣工投入使用。

第五,加快新区输水和供水工程推进力度,力争尽快开工建设。

第六,加快社会公用设施项目建设进度。一是加快*师专新校区建设,推进师专“专升本”进程。二是加快广电中心、博物馆建设进度,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广电中心春节投入使用。三是抓好龙氏宗祠休闲度假区建设,力争尽快投入使用。四是加快*综合批发大市场的建设进度,尽快启动国际商贸城、会务中心、民俗文化商业街、南部物流园区等项目建设。

(二)大力拓宽融资渠道,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彻底改变传统的由政府包揽城市建设和管理、单纯依赖财政投入的方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破除体制,将先进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快建立有利于城市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益提升的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有效缓解城市建设投资不足的问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发挥作用,抓住房地产开发的黄金期,采取股权投资、固定回报的方式,提高财务扩张力;同时,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土地经营的核心作用,对经营性用地必须100%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且以拍卖为主,纯房地产用地必须100%实行拍卖。要大力推进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运行机制,放宽准入限制,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外来资金参与城市建设、经营和管理,增强城市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投入产出和投融资的良性循环,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供资金保证。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当前,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和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已成为制约项目推进的瓶颈,远远不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年初确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区要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好征地拆迁、安置区建设和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一,确保年内完成招拍挂供地3000亩以上。已获批准的土地,要尽快组织供地,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供地工作;未获批准的土地,要尽快分批次组织上报,确保10月份供地。

第二,规划建设好安置区。安置区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建设方式可灵活多样,使拆迁户能够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能致富。

第三,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与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高质量地储备一批市政基础设施与开发建设项目,为招商推介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奠定基础。

(四)全面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一是抓好太平盛世水岸、龙泉花园等续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年内新开工一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5亿元以上。二是按照目标任务,确保今年开工建设23.9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完成投资额的60%以上,竣工面积不得少于50%。三是继续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扩大保障覆盖面。四是大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入房地产中介市场,扶持一批房地产评估、测绘、经纪等中介机构,活跃房地产中介市场,让广大群众有更多的选择。同时,要杜绝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的行为,指导中介机构在指导价范围内尽可能地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不得限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辖区内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五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房屋转让、交易、登记和管理秩序,进一步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有效维护和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心城市房屋交易登记部门要尽快启动已购公有住房二级交易市场,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搞活已购公有住房二级交易,避免国家土地收益、税收的流失。请*区于今年7月1日前拟订有关交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后,由*区负责执行。房管部门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严格规定时限完成房屋权属登记;严格执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杜绝搭车收费现象。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区要按照打造“今日*效率”的要求,切实为房屋业主进行权属登记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房屋登记管理和新版《房屋权属证书》发放工作,确保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阳光操作。

(五)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努力提升城市品位。

城市管理水平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区要把城市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整合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的资源,杜绝两张皮现象,努力把中心城市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管理有序、文明程度高的区域中心城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着重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粗暴执法等问题。市城市建设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巡查、监督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二是继续开展好以城市“五大秩序”(规划建设、市场、治安、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坚持长抓不懈,杜绝时紧时松的现象,加大管理力度,尽快改变部分地方市容市貌的混乱状况。三是不断强化交通秩序,加强对环城路及其以内各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的交通秩序整顿管理,有效缓解老城区交通不畅的问题。

三、着力提升“今日*效率”,不断改善政务服务环境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建设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进一步转变职能、形成合力,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上下一心、条块结合、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昭规委〔2009〕2号),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文执行,现在原则上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心城市规划实施细则的批复》(昭政复〔20*〕31号);二是强化房地产管理,房产证要尽快便捷地发给老百姓;三是抓紧上报南部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原则上要配置驾驶员综合城、物流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部片区及珠海片区农民安置小区;四是上报市规委会的项目和请示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回复;五是着力提升“今日*效率”,强势推进*中心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市直部门要全力支持*区的各项工作。

(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认真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不断拓宽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全面公开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实施过程和办理结果,确保行政许可阳光审批、全程公开。尤其是在建设招投标管理、城镇房屋拆迁、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及规划审批、执行等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第7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范文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设想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理由是:(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