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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局长谢x为组长,徐xx副局长为副组长,汪xx、邬xx、徐xx、窦xx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2、结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全面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内涵基础上,认真梳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检查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3、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要抓住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对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药品购进、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药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关键词] 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在农村,婚丧嫁娶、老人祝寿等红白喜事,需要设宴招待宾客,就餐人数几十至几百人。宴席食品的安全直接影响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因聚餐引起的疾病传播和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农村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分析存在的卫生问题,探讨其解决对策是农村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
1.目前现状
在农村自主操办“红白”喜事、“满月酒”“生日宴”等酒操大办之风盛行,由原来的在自家院里自搭锅灶餐蓬集中三到五个本村的土厨师帮忙操办,演变成现在的家宴流动服务队。家宴流动服务是一种无固定食品加工场所,从食品的采购、制作、餐饮具的供给一条龙服务的餐饮形式。此服务流动性强,联系方便,操办省事快捷,很受农村承办酒席者欢迎。同时,也隐藏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家庭宴席承办人无法成为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相对人,家庭宴席以省事方便为目的,大都是一家办事全村人就餐。少则一天,多则三天,一旦产生食物中毒,后果不堪设想。
1.2加工场所条件简陋,大都在院里搭蓬操作,无卫生设施设备,根本无法达到法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一般都是临时加工点。
1.3举办地址大都偏僻,交通不便,经济滞后,信息不畅,给卫生监督部门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1.4农村厨师文化层次低,以帮忙为主,未经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导致其卫生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2.存在的问题
2.1广大农民自身就餐食品安全保护意识不是很高,家宴的操办又无相关法律约束,出现问题更多是在当地政府、村委和民俗的层面上共同解决。
2.2由于家宴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在对家宴实施卫生监督指导时,不能不对其加工场所、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个人卫生等各环节提出要求,但又不宜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来规范农村厨师和户主。。
2.3家宴流动服务队举办地点流动性大,人员随意性强不固定,不向卫生监督部门主动登记、造册与申报。不能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指导。
2.4农村厨师不能进行定期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不能持证上岗。
3.对策
3.1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3.2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明确农村家宴相关食品安全规范和要求。
3.3以省制定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申报、审查、批准、许可、进货索证、留样等制度。
3.4加强现场卫生监督指导。
4.建议
为确保农村家宴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规范农村家宴卫生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4.1农村家宴服务队和承办者的义务
4.1.1申办人:必须在定餐前一周申报村委,内容有时间、地点、承办服务队名称、承办服务队负责人、就餐人数、菜谱等。村委上报所管辖区域的卫生监督部门。并索取承办服务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厨师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及所用食物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备查。
4.1.2承办人:以月报所管辖卫生监督部门承办户主、时间、地点、菜谱、桌数,建立台帐记录、出入库登记、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定时组织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确保用餐人员安全。
4.1.3实行留样制度:取150克到200克自制熟肉食品留样于申办人家中的冷餐柜中,申办人负责保存用餐后48小时
4.2卫生监督部门职责
4.2.1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家宴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加强对农村家宴的备案管理。
4.2.2强化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卫生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2.3组织落实所管辖地区的农村家宴的申报、登记、备案、现场指导、检查工作。
4.2.4对所有流动厨师进行登记造册和组织培训,并督促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和按时进行体检。
4.2.5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疫情控制工作。对农村较大规模家宴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 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
(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六条 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 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第十条 采购订单应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生成。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
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应自动生成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注册证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数量、单价、金额、购货日期等。
第十一条 系统应在采购记录的基础上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至少包括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到货数量、到货日期、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人员姓名、查验日期等内容,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查验记录。
查验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记录还应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过程温度、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生成销售订单,拒绝生成任何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销售订单。系统应具有对购货单位资质进行自动识别、审核功能。
第十三条 销售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数量、单价、金额、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购货企业的名称、购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系统应当将确认后的销售数据传输至仓储部门提示出库及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出库复核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在系统中处理销后退回医疗器械时,系统应能调出与之对应的销售记录;退回医疗器械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或退回数量超出原销售数量时,系统拒绝退回操作;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第十六条 系统应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失效期自动跟踪、控制功能、近失效期预警提示、到失效期自动锁定功能。系统应具有对疑似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锁定、控制功能。
第十七条 经营植入类产品的经营企业,系统应具备自动采集记录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和记录入库、出库、销售流向的功能。
第四章 零售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应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资质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系统应具有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自动打印每笔销售票据功能。
第二十条 系统应具有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实现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功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发展,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为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库房应包含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类别和库房地址。
(二)企业应当建立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
(三)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查验、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送货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企业应当配备与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仓储及运输设备设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房地面平整光滑、进行硬化处理;常温库温度为0℃~30℃,贮存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医疗器械时,还应当具有与其贮存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恒温库(15℃~25℃)、冷藏库(2℃~8℃)、冷冻库(-15℃~-25℃)。
第五条 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货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贮存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21、Ⅲ-6846、Ⅲ-6863、Ⅲ-6877)的,拆零拣选货位应不少于5000个。
(二)贮存一次性无菌耗材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15、Ⅲ-6845、Ⅲ-6864、Ⅲ-6865、Ⅲ-6866)的,托盘货位应不少于20xx个,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托盘规格应符合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
(三)贮存需冷藏、冷冻保存医疗器械的,冷藏库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冷冻库容积不小于50立方米。
(四)贮存上述类别以外其它类医疗器械的,托盘货位不少于1000个,拆零拣选货位不少于5000个。
第六条 仓储设备设施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追溯。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应当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应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程追溯。
(三)货架系统。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如自动化立体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四)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如堆垛机、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应覆盖存储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
(五)分拣及出库设备。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六)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库房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以及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 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中每个独立空间至少配备2个温湿度监测探头,能够实时采集记录库房温湿度情况,并配备备用温度调控设备。
(七)运输车辆及设备。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GPS),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监控。企业应根据运输医疗器械的数量、路程、运输时间、储存要求,选择适合的运储车辆。冷藏运输车辆应能够对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冷藏箱(保温箱)应配备移动温湿度监测仪,实时采集、记录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并具备温度外显的功能。
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输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承运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应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测,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冷藏车温湿度监控,一般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仓储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
常温库应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应至少每隔1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冷藏车应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第八条 贮存冷链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具备突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由仓库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 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还应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CCTS)。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制作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中各岗位人员需经过身份确认、设定操作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平台数据的维护和保存,未经授权不能更改任何数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库存、发货等数据同步交换。
第十二条 企业仓库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维护及自动跟踪、识别控制功能;
(二)自动生成收货、查验、检查、发货、复核等工作记录功能;
(三)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医疗器械基本信息,并根据医疗器械贮存条件自动分配货位功能;
(四)医疗器械收货、查验、上架、贮存、检查、拣选、复核、包装等各环节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判断和控制功能;
(五)通过与原始出库信息(收货单位、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批号/序列号等)相符性比对,控制退回医疗器械退库操作功能。
第十三条 企业运输管理系统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器械、承运人员、调度分配、送达状况等信息进行追踪管理的功能,追踪记录数据包括:车号、司机姓名、订单、收货单位、医疗器械名称、数量、批号/序列号、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冷链运输追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温度进行监测、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二)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异常温度进行自动报警功能;
(三)医疗器械运输环节温度进行统计功能,并根据统计结果汇总形成温度曲线;
(四)可供委托方查询医疗器械运输过程温度功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记录各类数据,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分别存放于两个独立存储空间,防止数据损坏和丢失。
第六章 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二)委托方外部审核管理规定;
(三)医疗器械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复核、配送、运输、退回环节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四)受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五)委托、受托双方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工作记录,记录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货主、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基本信息,还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收货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收货指令收货,收货完成后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收货结论、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
(二)医疗器械查验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查验标准,对医疗器械到货后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到货数量、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处理措施、查验人员姓名等内容。
(三)医疗器械贮存检查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检查计划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贮存检查记录,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日期、货位号、货位数量、质量状况、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姓名等内容。
(四)医疗器械发货记录和复核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发货指令形成发货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委托方名称、发货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依据发货记录拣选、复核,形成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出库日期、货单号、出库数量、复核人员姓名及发货记录的内容。
(五)医疗器械运输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配送指令配送至收货单位,至少记录货单号、货物数量、运输工具、发运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并由收货单位确认。
抓基础,练好自身功夫
益阳对校服质量的监管早已有之,只是过去一直集中在对校服生产领域的监管,自2013年始,益阳质监局与市教育局组织联合督察,成立了学生儿童用品和学生服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并联合《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及幼儿园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把监管触手眼神到校服使用环节。而自去年《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校服监管更上了一条“快车道”。
“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双送检’、多部门联动机制等等这些行之有效的校服监管措施,目前在益阳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形态。”益阳纤检局副局长谌灵军说。
去年,益阳市纤检局经过摸底排查,明确了当地学生服、军训服生产企业13家,床上用品生产企业7家,并且为学生服生产企业建立了质量信息档案,完成了对13家学生服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的前置审查和评定。目前,这些企业已经获得湖南省纤检局评定的质量信用等级证书,其中AAA企业6家,AA企业5家,A企业6家。
这种企业质量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大大方便了益阳纤检局开展校服质量监管。“有了分级,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等级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巡查,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谌灵军说。
同时,益阳纤检局将获得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名单在益阳门户网站、《益阳日报》予以公示。用谌灵军的话说,就是“用舆论的力量让企业质量信息档案作用最大化,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并为学校、幼儿园集团采购提供参考依据”。
除了建立质量信息档案,益阳的“双送检”工作也做得有模有样。“现在益阳已经初步形成了‘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格局。”谌灵军形容。
去年一年,益阳纤检局为全市学校集团采购的学生服实行免费检验。由地方财政买单,施行免费检验的措施,提高了学校、幼儿园履行进货质量验收把关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双送检”制度的落实。
“检验不涉及收费,并且又能给学生的安全加一道保险,‘双送检’工作自然受到了欢迎。”谌灵军介绍,政府财政保障也促成了益阳校服监督抽查量大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
据了解,仅在去年8月至11月的3个月时间里,益阳纤检局就出动执法人员220人次,共监督抽查涉及益阳下属安化县、桃江县等7个区县市的104所(家)单位,完成了305批次纤维制品监督抽查,形成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目前,益阳已将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学生服、絮棉制品、床上用品的监管纳入年终考核,各县市区局有专人专管,并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以督促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当前的益阳市,一个由省纤检局统一部署,市纤检局靠前指挥,技术支撑,考核督查,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辖区监管的立体监管体系已经成形。
抓宣传,扩大校服监管影响力
经得起舆论检验的工作才是过硬的工作,干工作要能露脸,敢露脸,这一直是益阳纤检局的理念。
“我们现在建立了一个微信平台,目的就是通过这个平台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标准的宣贯,让消费者通过这个平台了解到益阳市纤检局职能职责、公开规定、公开指南、法律法规,以及举报投诉途径等,能帮助企业更全面更直观地了解我们益阳市纤检局的实时动态及信息。”谌灵军说。
目前,益阳纤检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三大板块:涵盖了纤检概况、举报投诉、职能职责、纤检常识、纤检行动、工作动态、法律法规、办案流程、办事指南及检测课堂等。
现在,谌灵军走到哪里都会推荐别人来扫一扫。“微信新媒体平台使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公布,目的就是让老百姓第一时间了解纤检局的工作,让信息更加透明化,提升纤检工作的公信力。”谌灵军说。
除了微信平_,益阳纤检局也十分注意传统媒体的作用。益阳市纤检局组织的“阳光纤检进高校”、“阳光纤检进幼儿园”系列警示宣传活动。除了利用学校报到通知单、校报、宣传海报、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印发警示宣传资料。还充分运用《益阳日报》、高校网站等媒体,加强纤维制品安全知识、专项行动宣传,在《益阳日报》、益阳电视台、市质监局门户网站都进行了专题报道,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最典型的例子是去年6月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会。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持,全市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代表,学生服、絮棉制品、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各区、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商务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27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阵仗着实不小。
纤检局工作人员逐章逐条对规章条文进行了宣贯和典型案例分析,结合实际对今年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在益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了《办法》条文解读,并印制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标准1000套,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免费发放。
益阳电视台、《益阳日报》、《益阳晚报》、《益阳城市报》、等10余家市级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会。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现在我们出去做抽检或者一些消费警示宣传活动的时候,经常有群众会来主动和我们了解校服质量信息,‘我知道你们纤检局,你们是管校服的’,这说明我们的宣传是起作用的。整个社会慢慢形成了一种对于校服质量监管的关注度和共识。这对我们开展工作有不可或缺的帮助。”谌灵军说。
抓协同,打造质量监管合力平台
2016年4月,两份关于校服质量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文件摆到了谌灵军的案头。它们分别是益阳市人大黄柏林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服管理的建议》和谢荣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服产业助力益阳纺织产业振兴升级的建议》。
益阳市纤检局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根据代表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议案办理的质量得到了代表、委员的一致肯定。这件事是益阳纤检局之所以能在地方广受支持的一个缩影。
“校服质量监管,不是纤检机构一家的事。要想建立完善的校服质量监管体系,必须多部门联动。人大代表的议案,代表社会关切的心声,我们一定要办好。只有当我们把工作做好,才能获得别人的认可和支持。”谌灵军说。
益阳纤检多年来的兢兢业业没有白费。去年,益阳市纤检局主动与益阳教育局联系,就如何加强当地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最终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挂帅,市教育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全覆盖的监管模式。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依法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积极履行餐饮企业的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饮食,让广大消费者安全就餐、放心消费,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监管。
定期组织餐饮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发现有妨碍餐饮卫生安全病症的,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监督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操作前将手洗净,操作时保持手部清洁,入厕前换掉工服,出厕后必须洗手。
三、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操作,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毒有害、来历不明、未经检疫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烧熟煮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防食物中毒;制作冷荤凉菜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对餐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达到光、洁、涩、干的消毒效果,绝不给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用具。
四、保持环境卫生,操作间、餐厅卫生整洁,采取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害设施,营造良好的餐饮卫生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
承诺单位(盖章)
公司
年
食品安全责任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餐饮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xxx同志为xxxx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厨房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银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厨房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厨房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厨房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厨房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餐饮部留存一份各部门负责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人 餐饮部总监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二)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本责任书。要求各餐饮单位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并做好进货台帐记录,购进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建立台帐率达100%。
三、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四、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和卫生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上岗工作。
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台帐。使用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的,必须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菜单和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六、随时维护维修卫生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
七、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清洗、消毒、保管餐(饮)具;如购进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餐(饮)具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建立购进台帐。
八、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按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收集、存放、登记、流向记录的管理工作;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
九、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十、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与负责人各留存一份。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尚处在摸索阶段,政府采购的规模偏小、采购质量和效率不高、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显现。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管理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法规 监管机制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5900亿元左右,六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000多亿元;二是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由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和服务采购。《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采购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采购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偏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围,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每一领域涉及的项目十分有限。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5900亿元,但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口径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2500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而对工程及服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等的方面上有很大差异;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规范不全,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造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随意性很大;三是缺乏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机构一般是将经财政批准的资金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财政何时批准就何时采购,缺乏计划性,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影响了采购效率。
(四)政府采购队伍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基本建立起了一支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队伍,但从规模和专业能力上,都还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管理、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五)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政府采购信息的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公开应该的信息;信息的媒体选择不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增加了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难度。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六)政府采购职责不清,监督不力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缺位,也容易诱发新的腐败。即便有些地区实现了管办分离,但监督与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如开标方面,对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单位受个别供应商的委托,把标书内容推到供应商设定的套里;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开标的全程监督。在审批方面,目前基本上都是采购单位拟定好采购清单,造好预算价,然后由采购部门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按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如电脑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路灯、垃圾桶是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考核工作只能走形式。
二、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应按照“稳步发展,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首先,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将培训、会议、接待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实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采购资源的共享,积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第三,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采购方式。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仅仅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尚不能解决政府采购操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财政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解决具体执行中无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应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个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其次,应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对采购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减少随意性。另外,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专题研讨,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道德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五)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机制
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的合理性。第一,合理选择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取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合法的指定媒体,同时瞄准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合理选择其他信息媒体。另外还要注重网络、杂志和报纸的合理搭配。第二,实行定岗定责。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目标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实行分网站维护业绩考核和公告制度,全面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联互通。
(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和制度化,逐步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方面实行全面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快电子化建设为支撑,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
我们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还存在些许问题。根据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实践,认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招投标工作的前期工作不够规范严谨;存在未招标先开工现象;招投标评审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监控招投标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约束机制还有待强化。
面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遏制违法违规招标,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结合我们公司实际,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起,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有序。
一、加强对前期招投标工作的筹备组织
(一)招标单位要对进行招标的标的物有清楚准确的定位,做好事前有效监督。比如:招标标的为设备的,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所需设备的技术要求、规格型号和其它的特殊要求;招标标的为工程的,要与专业预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此项工程的取费依据,要到现场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做预算。预算要做到精细准确,套算定额有理有据等。只有准确地掌握了这些情况,才能在招投标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招标单位评标领导组要对竞标企业的生产能力、注册资金、信用度及在本公司的业绩进行审查,监督竞标单位的可信度和实际承担竞标的能力,监督投标的被邀请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技术要求、生产能力等,避免在招投标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实现招投标的公开透明。
二、加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力度
(一)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标书的制作至关重要,认真监督验收标书的完整性、密封程度,是否有类同,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
(二)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方式加强监督。评标委员会不仅要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还要评审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在打分的过程中,要说明打分的理由,监督机构要现场监督,对发现的不正常现象及时做出指正,保障招投标工作正常动作。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把资格审查关。作为煤矿企业,一切以安全为主,在设备进行采购时,要严格监督生产厂商的煤安号,无煤安的产品禁止采购。同时,监督好投标企业的投标情况,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三、加强招投标后期的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督工作。极少数投标单位中标后不能诚信履约,因此要严格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对隐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全方位监督。
(二)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督。监督管理机构要监督好每项工程款的付款情况,纠正提前或者过多的预付,监督在付款时的不规范行为,重点监督施工单位与收款单位不符的情况,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不合理现象。
(三)加强对分包转包的监督。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一、形势和现状
根据近年来的案件情况分析,工程分包管理、物资招投标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的违法违纪风险依然存在。XX企业深入分析各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客户工程、企业内部招标采购行为都集中到交易中心进行操作,体现集约化、规范化的要求。公司监察部门以交易平台为着力点,完善招标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招标采购行为的全过程监督,防范招标采购领域的廉政风险。
二、主要措施
1.保障监督力量,提高监督能力
交易中心成立后,监察部门向中心派驻了一名专职监督人员,并成立了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督工作组。监督工作组坚持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按招标项目组建现场监督小组,对招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2.夯实监督基础,加强制度创新
针对工程交易监督工作的特点,找准工作定位,明确部门职责,先后制定了《工程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工程交易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等工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以制度促廉洁、以制度促规范,通过统一工作标准、规范监督流程,使监督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强化程序监督,加大监督深度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交易中心、监督招标机构招标行为的程序监督,对招标公告公布、供应商抽取、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强化过程监督。对招标采购活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把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
4.畅通监督渠道,强化信息公开
通过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与招投标各参与方的沟通、交流和互动,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把招标投标行为置于更广泛的监督网络之中。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招投标信息,把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阳光运作”。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投标过程中不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快速、有效地发现和处理不规范的交易行为。
5.发挥科技手段,提升监督水平
不断探索招投标监督的新途径,利用科技手段改进监督方式。采用电脑程序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充分保证抽取过程的公正、合理,有效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设置专门的监控中心,并在各开标室、交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休息室以及管理用房安装全方位、全角度的摄像头,监督人员可在监控中心随时观察各开标室、评标室等地点的实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每次评标开始之前,在评标室开启电子信号屏蔽设备,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三、评估和改进
随着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的逐步深入,如何更加有效地开展对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监督部门也是一项新的课题,目前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下阶段,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管工作方式。
1.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监管制度,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部位,通过调查研究、积极谋划、反复论证、多方协调,制定更具行业特色和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对于新情况、新问题和交易薄弱环节更应及时制定文件,采取应对措施,填补程序上的漏洞。尽量提高各个工作环节的标准化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人员的工作随意性和降低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2.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针对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的电子化招投标运行系统的运作特点,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行为的发生。继续完善电子监控系统的应用,利用电子监控的音像摄录功能,在过程监督、投诉处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招投标监管方式。
3.提高监管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