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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抗震救灾及防汛抗旱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一要严格应急值班纪律,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通讯畅通,特别是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预报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自觉组织好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擅离职守、措施不力和不服从应急处置安排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三要做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的及时畅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有关应急信息。特别是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信息,要及时报告。紧急信息要在口头报送的同时,及时用文字形式随后上报。
二、尽快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以基层为重点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我市已按照要求成立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任”;各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各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三、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是对各应急预案可行与否的一次检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力量,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各有关部门对应负责制定。目前我市总体预案确定的24个专项预案已编制完成了12个,85个部门预案已编制完成23个,未完成的要抓紧编制,已完成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是编制和修订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化工、冶炼、供水、电力、通信等容易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或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市级重点骨干企业也要搞好相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这项工作由联系分管的市级部门牵头并具体布置落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三是编制和修订基层应急预案,继续深入推动应急预案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四进”活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全社会应急处置的能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内的街道、村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行安全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意识。四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兴政办发〔2008〕34号)文件精神,今年按要求要进行11次演练,承担今年应急演练的市级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尽快认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按期完成演练任务。
四、大力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救援工作实际,整合现有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援、120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优化物资储备,开展培训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重点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各类社会救助团体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全市应急队伍体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股长、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我市防汛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把防汛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抓好抓实。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责任到单位、到人,确保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卫生保障能力恢复等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防汛工作能力。
二、完善预案,科学应对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汛后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预案。
三、健全队伍,提高能力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常抓不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汛卫生应急队伍,改善队伍的交通、通讯设施配备、现场处置医药器械以及个人防护用品装备,加强对防汛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组织实施防汛应急演练,努力提高队伍的实战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疾控中心组建一支由流调、消毒、检验、健康教育等人员组成的卫生防病队伍,作为潞城市防汛疾病控制小分队,承担灾区的传染病防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快速检测、健康教育等职责;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应急队伍组织体系和联动机制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市基本建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即到年底,建成市、县、乡三级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防汛抗旱、危险化学品(矿山)、气象和地质灾害、公共卫生、水上搜救、公用事业保障、森林消防、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农业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员等重点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得到全面加强,重点企业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相应行业和领域的专项应急队伍,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重点和任务要求
(一)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集公安、安监、卫生、民政、交通、环保、质监、建设、气象、地震、民防及驻军、武警等优势专业力量,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力量,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发挥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主要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3.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新区、市科教创业园区及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建。集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专业部门人员、重点企业及单位技术人员和基干民兵,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任务。
(二)建立健全专业应急队伍体系
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的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队伍,具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组建。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防汛抗旱队伍。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牵头负责,组织水利、农业、国土、气象、交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人员,以及基层民兵、预备役人员、水利技术人员、村(居)民等人员参加,针对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组建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要地段的村(居)委会,组织本地村(居)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居)抗旱防汛队伍。对水库河道以及洪灾易发地段,县、乡、村防汛抗旱队伍,要做好汛期的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并加强平时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努力把隐患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培训演练,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2.危险化学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安监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公安消防、经信、质监、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人员,以及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业人员参加,组建危险化学品(矿山)市、县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型矿山、重点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3.气象、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市、县(区)气象、国土资源部门分别牵头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台风、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群防群控,组织灾害隐患点排查,划分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4.卫生应急队伍。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市、县、乡三级卫生应急队伍,完善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把帮助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
5.水上搜救队伍。市、县(区)交通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海洋渔业、卫生、环保、气象等部门人员和专业技术力量,组建市、县两级水上搜救队伍。水上搜救队伍在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水上搜救活动。在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
6.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市、县(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协调辖区相关运营单位设计、施工、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组建市、县两级8支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负责组织供电公司、供热公司组建电力保障应急队伍和城市供热保障应急队伍;水利部门负责协调环保、卫生、自来水公司等组建城市供水保障应急队伍;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运营企业组建城市排水保障应急队伍、天然气供应和管道泄漏应急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城市交通保障应急队伍;城管(环卫)部门负责组建市容环境保障应急队伍。8支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各负其责,必要时联合行动,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任务。
7.森林消防队伍。市、县(区)林业部门牵头负责,针对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地区、林(农)场、森林风景区等,组织辖区乡镇、村(居)委会、林(农)场干部职工,组建市、县(区)、有关乡镇及重点林(农)场森林消防队伍,并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森林消防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火灾的隐患排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开展扑灭火和组织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市、县(区)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林业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建市、县两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9.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市、县(区)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气象、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建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应急队伍。要加强基层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做好防治药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0.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依托现有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基干民兵、应急志愿者等组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信息员队伍主要任务是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隐患排查整改、预案制订、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三、主要措施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建设方案,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要合理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数量和规模,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队伍资质认定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应急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公安、国土、交通、建设、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民政、卫生、安监、海洋渔业、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县(区)工业园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县(区)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要报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新区、市科教创业园区应急队伍和市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要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经费保障与装备建设。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危险化学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库,按标准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应急装备水平。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制度,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
一是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入汛以来,及时部署防汛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及时气象信息。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时刻绷紧防汛抗灾这根弦。
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位。各单位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县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松防指〔2020〕3号)文件精神逐一梳理辖区内的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对象,,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拉网式”“地毯式”开展重点部位防汛安全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工作五是宣传教育要到位。
三是提早安排,物资准备到位。切实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积极落实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车辆、人员随时到位。全县采购应急物资共计190万元,并及时发放到各乡镇和部门。
四是坚守岗位,防范救援到位。制定了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上报下传防汛信息,随时做好应急预警准备。
五是成立队伍,组织力量到位。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成立以退伍军人和民兵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旦发现险情,随时听从防汛指挥部调遣,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第一时间投入防汛抢险。
—、总体目标
通过一年时间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县域及重点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原则
(一)突出政治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始终着眼于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高质量建设新,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应急铁军。
(二)突出专业化。坚持全县统筹、行业牵头、分工负责、分类实施,分行业、分领域、明确救援标准、制定救援规范,推动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应急机动、专业救援和综合保障能力全面有效提升,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布局规划、专业设置、训练演练、应急救援、支持保障上更加科学均衡。
(三)突出实用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要求,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抓紧抓实救援物资的配置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战之能用、战之有效。
三、建设内容
(一)完善队伍体系。统筹协调建筑、电力、供水、排水、通信、交通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分别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险、交通运输保障能力,乡镇(街道)要在充分发挥民兵应急分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义务消防队等队伍基础上,整合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村居按照乡镇(街道)层面有关程序和机制,加强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设区县重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少于3支”要求,按照“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10人”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加强以下3支队伍建设:
1. 燃气安全领域应急救援队伍。遵循区域规划和布局,结合覆盖区域的事件类型和风险特点,组建燃气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2.防汛抗旱抢险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旱抗旱、有汛防汛”要求,聚焦水旱灾害常发多发地和重点流域地区,组建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防汛抗旱常备力量储备与训练。(责任单位:水利局)
3. 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坚持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原则,加强社会协同,引导公众参与,吸纳专业破拆团队、医疗团队等专业力量,推进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和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供电公司)
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要及时报本级安委办备案。
(二)明确队伍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1.组织值班备勤、训练培训和应急演练。2.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3.参与社会公众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4.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队伍培训。各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重点培训以下内容:1.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2.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及个人自救互救知识及技能。3.与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应急处置技能。4.本行业、本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案例。5.其他必要的应急知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主管部门是推进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确保工作责任落地落实。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各地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乡镇、街道、村(组)、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同时,不断规范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使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是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的基础,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急机构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除成立应急机构外,乡镇(街道)要确定1-2名应急管理协管员,村(社区)要确定一名应急信息报送员。力争在年内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保障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健全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一)全面建设市综合性应急队伍。要以现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专业应急队伍为依托,组建一支用现代先进救灾技术装备,反应迅速、技术过硬、作风顽强、精干高效的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还能有效执行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防汛抗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水上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消防大队牵头,市安监、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市财政将对购置的必要设备和所需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救援队伍。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加快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为基础,组建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不少于50人,名称为“××镇(乡、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发挥他们在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的就近优势,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培训,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市工业园区也要结合实际,以公安、城管等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强化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针对我市地处江淮分水岭地区易旱易涝的特点,市水务部门要依托水利工程管理和科技人员、公安、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人员等组建市、乡二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同时,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和装备,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我市气象灾害频发,市气象部门在进一步抓好人工降雨、防雹、防雷等气象专业技术力量建设的同时,全面完成每个乡镇(街道)1-2名气象协管员,每个村1名气象信息员的聘任工作,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收集、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乡镇(街道)、村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灾情调查上报等工作。
(三)加快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国土部门要加快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及时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及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建设和措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险情和灾情汇总上报;协助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和应急处置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市地震局在进一步扩大地震应急队伍规模的同时,加强地震应急队伍的演练培训,开展好地震监测和跨区域的联防联动,大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要认真吸取地震应急救援的教训,为在地震应急救援时能及时调用社会资源,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大型设备,市地震部门应建立吊车、挖掘机、推土地、装载机、破碎镐等大型设备信息资料库。
(五)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林业企事业单位、民兵、基层干部群众等力量作用,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督促国有林场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指导从事大面积森林资源培育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消防力量。要建立与公安消防、武警部队、驻明、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六)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安监部门要会同消防、经贸委等部门,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采取与企业共建的方式,建立配备有较高标准专业救援车辆、装备和满足救援工作需要的各类救援物资,具有快速反应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及技术水平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我市实际,应分别建立1支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支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除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外,市政府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市安监部门还要督促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七)加强环境保护应急队伍建设。市环保部门要依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专业力量,会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环境保护应急队伍,开展好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区域内环境的监测,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污染源及污染隐患调查,积极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加强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宁洛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组织国省道和县乡道养护管理部门、路政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等组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做好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特别是针对我市境内高速公路里程较长,且地处江淮分水岭丘陵地带,易多雾、易路面结冰等情况,在及时督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抢通道路的同时,加强与公安交警、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协调处置能力。要依托重点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运输车辆储备管理机制和征用补偿机制。
(九)强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水上援救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市公安部门要依托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承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被困人员施救、交通疏导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保护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提高快速有效处置能力。市交通、海事等部门要会同公安、水务、气象、农业、卫生、乡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建淮河、池河流经水域及女山湖等湖泊水上救援应急队伍,开展水上搜救、打捞等应急处置工作。
(十)进一步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现有卫生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并开展好对乡镇(社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做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任务。市卫生、农委、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做好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市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林业等部门,建立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控技术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市农业(畜牧业)要保持应急队伍的相对稳定,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疫苗、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的监测、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以及高风险人群的监测防控等任务。
(十二)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主管市政、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市容的建设、城管等部门,要依托本地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做好经费保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抢修保障能力。
(十三)强化电力和通信应急队伍建设。市供电部门要依托供电和电力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电力应急队伍,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等任务,保障电力供应。要加强专业应急装备、交通工具配备和相关物资设备的储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应急演练,建立区域性合作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要依托专业技术力量组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市人防办要充分发挥城市防空警报设施和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优势,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分队。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质监部门要依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处置等任务。拥有特种设备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能力。
各专业应急队伍的人数一般为15-50人,名称为“市××专业应急(救援)队”。其它行业、有关部门也应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专业应急队伍。
五、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充实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市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组,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高有效应对处置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团体组织,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为重点,在社区、企业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积极支持社会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或组织。鼓励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六、应急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领导与统筹规划。各级政府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全力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积极引导、扶持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需要,确定本辖区应急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市公安、国土房产、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气象、安监、环保,电力、通信、建设、卫生、农委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强化经费保障与装备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拓展经费渠道,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保障体系。要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同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适当补贴。要对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和参与应急救援给予适当补助。
(三)协同配合完善应急队伍运行管理机制。各类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集结到指定位置,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提高应急队伍的协同应对能力。
(四)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经常开展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合成应急、有效处置的能力。要依托现有的设施和条件,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基地、演练基地、救援培训基地建设。
(五)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积极性,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人员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对志愿参与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切实做好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建立科学、统一、快速、协调、高效、具有操作性较强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责任落实、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组织有力,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高效的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防洪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县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水旱灾害处置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减轻危害”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则。
1.2.2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机制,分级负责,以辖区属地为主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则。
1.2.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兼顾一般,服从大局,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则。
1.2.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抗旱工作原则。
1.2.5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干群结合,全民结合的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防汛抗旱预案适用于*县范围内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3.2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山地灾害、干旱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河道冲毁、水电站冲毁、山体滑坡、交通和水利设施被毁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的重大险情。
1.4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该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实施,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县物资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和、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2.1.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1.2县防指部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县的水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江河流域干流的防御洪水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负责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对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县的重要河道(河域)、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全县的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管理。
2.1.3县防指部成员单位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1.3.1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集镇、河道(险段)、水库、滑坡泥石流(预发地段)的检查监测,对危急严重地段、病险地段等,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部办公室,县防指部办公室综合全县的情况后,报指挥部领导决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防范措施、应急方案等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上报水毁工程,动员灾区各方力量恢复水毁工程;负责辖区内的水旱灾情调查、了解、上报工作,做到准确、急时、不谎报、漏报。对发生水旱灾情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必须坚决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方针、政策。在汛期内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制定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灾情汇报制、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值班岗位责任制、成员部门职责制等;组织动员全乡镇各部门和民兵进行抢险救灾、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各项工作。
2.1.3.2县水利局职责:负责对辖区内河道、水库实行统一调控和调度。研究、分析特大暴雨、特大洪峰流量。制定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实施方案和措施,提供县防指部领导决策;负责对辖区内水毁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上报,并组织对水毁工程的修复。协调解决水毁工程修复及抗旱经费和物资的准备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水库、河道进行汛前、汛中、汛后的检查。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县防指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力度。
2.1.3.3水库管理人员职责:坚决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水库运行计划;认真做好雨情、水情、枢纽工程的巡检和监测、上报险情等各项工作;坚决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方针、政策;在汛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制定灾情和降雨及蓄水汇报制、水库运行管理制、值班岗位责任制、水库巡检和监测制等;坚持按时上报降雨量、水位、蓄水量(从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月上报三次即每月8、18、28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月上报二次即每月14、28日)。如有重、特大险情应及时上报。
2.1.3.4县农业局职责:负责协助配合调查、了解、分析辖区内水旱灾害、灾情,并提供收集的水旱灾情数据供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组织灾后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对灾区生产自救实行优惠政策,组织调配灾区籽种、农膜、肥料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对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2.1.3.5县建设局职责:负责制定城市防洪度汛预案;对危害城市居民安全的病险地段进行清淤除障;制定规划城镇建设中废土弃物的堆放和管理制度;严禁乱拉乱倒、阻塞河道、污染环境、危及安全;组织有关单位对城镇建设中废土弃物堆放或排放在河道内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2.1.3.6县发改局职责:负责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抗旱救灾和水毁工程恢复等资金和物资的计划安排;拟制防汛抗旱经费计划。
2.1.3.7财政局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经费的筹措、安排、管理、监督;负责对灾区的生产自救、恢复生产、抗旱和水毁工程恢复等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灾区伤亡居民的安抚、医疗费的筹措、安排、管理、监督检查;对灾区传染病防治资金的筹措、安排、管理、监督检查。
2.1.3.8县供销社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各种物资储备和调运;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农药、化肥等物资的调拨供应;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所需应急物资的采购、运输、调配等供应工作。
2.1.3.9县物资公司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各种物资准备、储备、调拨和运输工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各种物资的年度计划和调运工作。
2.1.3.10县交通局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灾区水毁公路、桥涵,确保交通畅通;协助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组织灾区灾民的迁安输送工作。
2.1.3.11县民政局职责:负责组织对水旱灾区的调查、了解、分析灾情、正确评估水旱灾害所造成的各方面的经济损失,为县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县水旱灾情情况的综合上报工作;组织水旱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的救济,指导水旱灾区恢复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因灾害造成死亡的安抚,后事处理工作。
2.1.3.12县供电公司职责:负责调配防汛抗旱、抗旱提水、排涝、抢险救灾的用电供应;组织灾区水毁电力设施的抢修、及时恢复电力设施;组织灾民新居的电力设施建设,为重建家园提供电源保证。
2.1.3.13县气象局职责:负责提供防汛抗旱长、中、短期重要天气预报、气象情况、各种气象分析材料。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科学的气象资料;在防汛期间(5月1日-10月31日),提供重要天气预报,供县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如遇重大灾害性气象预报,要及时向县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并电传县委办、政府办、防汛办。
2.1.3.14县电信公司职责:负责准确、及时地向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传递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类灾情的电信通讯信息;确保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期间的电信通讯畅通;组织灾区水毁电信设施的抢修,及时恢复电信通讯设施正常运行;承办有关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电话会议。
2.1.3.15县卫生局职责:负责组织水旱灾区抢险救灾药品、器械的准备、储备、调运;组织医疗队伍对灾区的伤员实施救治,制定灾后防治疾病、传染病方案,并负责实施;组织医务人员监督检查灾后的防治工作,并对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消毒处理等工作。
2.1.3.16县公安局职责: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做好水旱灾区的抢险救灾、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秋序、维护各种设施安全,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在灾区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做好到灾区工作期间有关人员的护送安全警卫工作。
2.1.3.17县人武部职责:负责组织人民战士和民兵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守护重点工程、维护灾区秩序、保护灾区的各种设备和设施;抢救灾民的财产和装御、运输、押运各种救灾物品。
2.1.3.18县武警中队职责:负责组织武警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调动武警保护灾区灾民的财产及各种公共设施的安全。
2.1.3.19县广电局职责:负责搞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灾区的实况摄影、录像;实地采访各种灾情,并通过电视、广播进行宣传报道;报道典范、导向,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中的先进典型,及时整理录像、图片等资料报县委、政府决策。
2.1.3.20县宣传部职责:负责做好全县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并及时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认真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2.1.3.21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对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灾害;并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的防治;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2.1.3.22县经贸局职责:负责协调调配水旱灾区电力供应;加强对水旱灾区的商品流通管理;协调组织对灾民的商品筹措和供应工作。
2.1.3.23县环保局职责:负责对洪旱灾害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对洪旱灾害发生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恢复及治理工作;对洪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洪旱灾区水质污染的监测、水质化验、环境卫生等工作。
2.1.3.24县林业局职责:负责协调调配防洪抢险木材的供应;并组织对灾区的植树造林建设和管理工作。
2.1.3.25县安监局职责: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的汛期安全度汛工作,切实加强对水电站、矿山、采石和采沙场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促检查。
2.2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领导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防汛办)。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城市防洪管理部门等,由管理单位或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及重点企业根据需要可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的防洪抗旱、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旱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预测情况,为预防预警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1.2工情信息
工情信息包括:险情的部位、险情的类别、险情的发展、险情的蔓延、险情的危害、险情的抢救措施、险情的抢护方案等。
3.1.2.1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或输水涵洞等关键或重点部位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加密监测,在此期间每日10时和20时必须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关键或重点设施的运行状况。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及有可能导致发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处置险情;在第一时间内必须向下游的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的报告出现险情部位、险情类别、险情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险情必须在2小时内将险情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险情发展期间每3小时上报一次,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1.2.2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堤防工程的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在此期间每日10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当堤防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又有可能发生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在第一时间内必须向下游单位或部门报告上游发生险情情况,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现险情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险情必须在2小时内将险情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险情发展期间每3小时上报一次,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受灾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的损失。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面积情况。特大、重大灾情第一次在2小时内将初步掌握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上级的要求加报。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包括:旱灾发生的时间、受旱的范围、受旱的程度、受旱的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所造成的影响;气象部门应提供天气气象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随时掌握旱情的发展变化、蓄水、供水、缺水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旱情;加强对旱情的监测工作。
3.1.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3.3.3条之规定的级别和《昭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上级防汛办报告相关信息。
3.2预防预警机制
3.2.1预防预警准备
3.2.1.1思想准备:加大对水旱灾害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防洪抗旱意识,认真做到“防大汛、抗大洪、防大旱、抗大灾、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1.2组织准备:各级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明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职责,落实防洪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人;落实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落实山洪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人员和制度;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业机动队伍和抢险队伍组织的建设。
3.2.1.3工程准备:对水毁工程,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的修复和重点工程的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闸门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3.2.1.4预案准备:修订或制定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水调度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有山洪灾害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1.5物资准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防汛抗旱物资的种类。
3.2.1.6通信准备:确保在防汛抗旱期间,预防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充分利用通信网络,保证旱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命令的及时传递。
3.2.1.7防汛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必须依法强行撤除。
3.2.1.8防洪资金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3.2.2洪水预警
根据河道气象水文预报、水库实测工情及洪水调度方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范围,并向社会。
3.2.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联系,信息共享,提高预防预报水平,及时的向社会预警预报。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必须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预兆,立即向周边村庄群众预警,山洪灾害威胁区应实行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防灾抗灾和抢险救灾。
3.2.4干旱灾害预警
3.2.4.1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干旱所造成的危害,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干旱灾害预警措施。
3.2.4.2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干旱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水情、旱情,并及时向上一级上报水情、旱情,实时监测干旱发展蔓延趋势,并根据不同的旱灾等级,提出相应的抗灾救灾对策,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2.5预警信息
依据云南省《总体预案》3.2.2条之规定和昭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规定,及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规定,预警信息程序应上报县防指办公室,并由防指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所辖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
3.3.1.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3.3.2.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河道)洪水调洪或分洪方案。
3.3.2.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汛抗洪及洪水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视其各种预报洪水,提出分区分段洪水调度的具体措施。
3.3.2.3各种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范围,应急响应的级别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4.1.2每年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灾情的不同情况启动相关的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汛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县防指部负责金沙江和牛栏江两江河干流、金沙江二级支流、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镇等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的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的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由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1.4水旱灾害发生后,如遇“特别重大洪灾、重大洪灾、较大洪灾”、“特大干旱、严重干旱、重度干旱”。由县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抗旱抢险救灾、防洪、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如遇“一般洪灾”、“中度干旱”。由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洪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到临近乡镇或村镇区域的,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临近乡镇人民政府或向下游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4.2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4.2.1.1县境内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2.1.2县境内重要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2.1.3大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2.1.4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1.5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大于45天;
4.2.1.7受旱面积达30万亩以上。
4.2.2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2.2.1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宣布正式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紧急启动本预案、抗旱预案,做出防御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部署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和抢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灾区第一线慰问、指导抗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部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认真做好汛期重点工程的调控调度和抗旱用水调度工作。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亲自带班,每天在广播电视台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调度洪水情况。县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县防指部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汛办报告。
4.2.2.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相关的防洪抗旱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主持会议会商,动员和部署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统一调度,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水库的巡坝查险和溢洪道、输水隧洞(输水涵洞)查险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通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并向县防汛办报告。
4.2.2.2.3发生洪灾、旱灾、山地灾害的,按照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属地的抢险救灾原则,成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洪救灾、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组织指挥抗洪、抗旱工作,或按照部门职责驻灾区帮助灾区灾民做好抗洪、抗旱和灾后重建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4.3.1.1县重要江河发生3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3.1.2县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3.1.3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3.1.4发生死亡10-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3.1.5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3.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31-45天。
4.3.1.7受旱面积达20万亩以上。
4.3.2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3.2.1由县防指部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洪抗旱抢洪抗旱、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将灾情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的《总体预案》有关规定级别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调度洪水情况。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防指部,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并向县防汛办报告。
4.3.2.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宣布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领导组组长主持会议会商,精心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水库的巡坝查险和溢洪道、输水隧洞(输水涵洞)查险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旱工作力度,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水旱灾情情况。
4.4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4.4.1.1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4.1.2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4.1.3小(—)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4.1.4发生死亡5-1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4.1.5直接经济损失0.50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4.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21-30天。
4.4.1.7受旱面积达10万亩以上。
4.4.2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4.2.1由县防指部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领导,县防指部视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加强防汛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措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调度洪水情况;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情况上县防指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并向县防汛办报告。
4.4.2.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地区或灾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水库的巡坝查险和溢洪道、输水隧洞(输水涵洞)查险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
4.5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4.5.1.1重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5.1.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5.1.3小(二)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5.1.4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5.1.5直接经济损失0.3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5.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10-20天。
4.5.1.7受旱面积达10万亩以下。
4.5.2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5.2.1由县防指部副指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指挥长,县防指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第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随时将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防指部办公室。
4.5.2.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领导组组长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认真做好危险地区人民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旱工作的抗灾力度,减轻灾害损失,随时向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4.6.1.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专业和群众防汛抢险队伍巡堤查险,严密监防,必须适时动用部队、武警、公安参加重要堤防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发抢险。
4.6.1.2当江河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门泄洪,清除溢洪道障碍物,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山洪灾害
4.6.2.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区现场,加强观测、监控,并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4.6.2.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坡动态趋势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及时转移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6.2.3发生山洪灾害后,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灾,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助。
4.6.2.4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6.3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4.6.3.1当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出现前期预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4.6.3.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必须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的及时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的群众转移,要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4.6.3.3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溃坝时要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坝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干旱灾害
4.6.4.1特大干旱
4.6.4.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抗旱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旱灾发展蔓延趋势,及时通报或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4.6.4.1.2调整充实抗旱服务指挥机构,启动有关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救灾措施,例“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建立健全抗旱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务体系;
4.6.4.1.3认真落实各部门抗旱救灾职责,抗旱服务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4.6.4.1.4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点工矿企用水,再保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6.4.1.5认真做好抗旱应急资金和抗旱应急物资的准备或储备及调度工作;科学的、合理的调配现有水资源,坚决执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部署、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6.4.1.6启动各项抗旱救灾应急措施,“应急开源节流、应急限制水量、应急调度水源、应急送水供水、应急各种救灾物资的调配”;全民动员,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扬抗旱抗灾精神,做好抗旱救灾工作;认真做好旱情灾情的分析、评估、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认真处理好灾区灾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灾区灾民安定团结,社会稳定。
4.6.4.2严重干旱措施
4.6.4.2.1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旱灾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或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4.6.4.2.2调整充实抗旱服务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抗旱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务体系。
4.6.4.2.3认真落实各部门抗旱救灾职责,抗旱服务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4.6.4.2.4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点工矿企用水,再保农业生产灌溉用水。
4.6.4.2.5认真做好抗旱应急资金和抗旱应急物资的准备或储备工作。
4.6.4.2.6科学、合理的调度水源和管理好供水水源;认真做好抗旱救灾的宣传和报道工作。
4.6.4.3中度干旱措施
4.6.4.3.1必须高度重视旱情蔓延变化情况,加大旱情监测力度,认真分析旱情情况。
4.6.4.3.2认真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组织和动员灾区人民及抗旱队伍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6.4.3.3认真做好旱情情况信息和抗旱抗灾救灾情况的和通报工作。
4.6.4.3.4随时掌握灾区抗旱水量供求变化情况,切实加强对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配工作;根据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和部署。
4.6.4.4轻度干旱措施
4.6.4.4.1随时掌握旱情的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旱情的监测、预报工作。
4.6.4.4.2认真做好水库、小水池、小塘坝、小水窖、小水渠等现有水工程的管理工作,正常供水。
4.6.4.4.3随时掌握各方面的供水及用水需求情况,认真做好灾情上报工作。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必须立即上报,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必须及时上报基本情况,同时要抓紧了解详细情况,随后进行补报详情。
4.7.3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灾指挥机构采用和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救灾等信息,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解决。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上岗到位,成立临时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根据灾区灾情情况,必须及时收集、掌握有关的灾情信息,进行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并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程序,立即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理措施。尽可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若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必须及时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加强领导、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还可成立前线抢险救灾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或发生水旱灾害后,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灾害的级别情况,迅速开展对灾害进行严密的监控、观测,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
4.9.2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灾情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立即作出紧密处置措施,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策。
4.9.3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迅速调集各部门的物力和人力,并派出有关技术力量支持,认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灾区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在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必须按照部门各自的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统一指挥,各单位或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要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便应急使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灾区和撤出灾区现场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灾情情况作出撤离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区的现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
4.10.3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和命令,及时灾情通告,防止人和牲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对灾区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妥善安置灾区人民群众,保证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4.10.5出现水旱灾害和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灾区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灾民的健康状况,落实各种预防疾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到灾区第一线,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和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的级别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发展。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或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12新闻报道
4.12.1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2.2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水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必须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2.3地方新闻报道由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内容和意见。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其汛情、水情、旱情情况,宣布结束紧急防洪期。
4.13.2依据有关紧急防洪期的规定,对征用、调用的防洪抢险物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洪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如果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地减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紧急处理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工作总结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
5.应急保障措施
5.1通信与通信保障
5.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地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畅通。重点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洪抢险救灾通信设施。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并将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有关的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发生重大灾情或险情时,通信部门必须启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动一切力量抢修灾害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洪捡救灾的通信和灾区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特大、重大紧急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介以及手机发送短信息等手段信息,及时通知灾区的人民群众迅速撤离,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灾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1对重点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提前编制工程防洪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备在特大或重大紧急情况下有一套可操作性的抢险施展决策,当发生灾情或险情后,应当立即派工作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灾区现场,研究优化抢险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医疗药品,必须满足抢险急需使用。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2.1防汛队伍
5.2.2.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
5.2.2.1.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2.2.1.3调度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5.2.2.1.4调动部队参加防汛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武警参加的抢险救灾,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紧急情况下,部队、武警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或程度、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2.2抗旱队伍
5.2.2.2.1在发生干旱期间,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公众力量投入到抗旱抢险救灾、抗旱减灾等工作。
5.2.2.2.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生干旱时期直接为受旱灾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抗旱保苗、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供电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的供电保障。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特大、重大洪水时用于各种抗洪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等的保障。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治、防疫等工作保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
5.2.7物资保障
5.2.7.1物资储备
5.2.7.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重要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的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必要时可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收购和筹集。
5.2.7.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补助或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救生物资应急保障。
5.2.7.1.3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应急的物种;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数额,可根据当地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储备足够的品种和数量。
5.2.7.1.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的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的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7.2物资管理调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县防指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指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后方可调拨。
5.2.8资金保障
5.2.8.1县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本区域遭受较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乡镇进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应当从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较大级、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2.8.2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50%专项用于江河应急治理、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非工程设施建设。
5.2.9社会动员保障
5.2.9.1防汛抗旱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5.2.9.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在各种新闻媒介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认真做好动员工作,组织全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5.3.1.1逐步建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计算机传输网络系统,逐步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5.3.1.2逐步建立县内主要江河干流、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重要水库防洪调度、城镇防洪的洪水预报、洪水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3.1.3逐步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江大河、重点防洪工程、重点水利工作、水库等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本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3.1.4逐步建立与市防办、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抗旱工作异地会商信息网络系统。
5.3.1.5逐步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5.4.1.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
5.4.1.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5.4.2培训
5.4.2.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5.4.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5.4.2.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基本生活的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社会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善后工作
6.1.1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必须及时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资金,认真组织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房屋倒塌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实实在在地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对因灾造成死亡,死难者的后事处理。
6.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药器材和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害受伤病人,对灾区有污染源的地方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6.1.3灾区当地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质补充
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物质消耗量增大的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必须及时组织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水利部门认真组织对防洪安全、水库安全、城镇供水安全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工程必须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完成修复任务。
6.3.2遭受毁坏的交通、电力、通讯以及防洪专用设备,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
6.4灾后重建
凡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和重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高标准恢复和重建。
6.5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一年防汛抗洪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必须进行认真的、定性的、定量的工作总结、分析、评估和评价。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该预案由县防指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的修订,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实际的和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修订,一般为五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有关部门、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种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城镇应急供水方案等,经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2奖励与处罚
7.2.1奖励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2处罚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指部组织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解释。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标准内洪水水库不垮坝、河道不决堤、内涝少成灾;坚持防汛与抗旱并举,控制与管理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实现兴利最大化。
二、防汛重点
(一)水库。我区现有的三座水库,是今年内河防汛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三座水库均位于兴隆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其中,位于兴隆村的兴隆水库,总库容78万立方米,兴利库容40万立方米;位于大岭村的大岭水库,总库容16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0万立方米;位于钅广村境内的钅广村水库,总库容2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2万立方米,三个水库均属小二型水库。其中,兴隆和大岭水库为“头顶库”,尤其是兴隆水库多年来一直处于“带病”运行状态,威胁着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市内兴济河防汛安全。
(二)河道。我区现有三条内河,其中,玉符河上游与历城区接壤,下游与槐荫区相连,全长24.5公里,是承担卧虎山水库下泄南部山区洪水的重要河道;兴济河源于兴隆办事处兴隆水库,至南外环路进入城区,全长(城外段)3.2公里;腊山河源于七贤街道办事处桃花沟,贯穿七贤、白马山两个街道办事处,经朱庄、腊山西村进入槐荫区,全长7.4公里,防洪标准40立方米/秒。因周边群众水患意识相对较弱,在河道内乱搭乱建,造成河道淤积,排水不畅,进一步降低了河道的行洪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兴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列入*8年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计划主汛期前完成主体除险加固工程,*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工程。鉴于该工程属跨汛施工工程,区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基本建设制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要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认真研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度汛计划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兴隆街道办事处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度汛方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做好汛前检查和治理工作。区水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沿河、沿库村(居)、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督促其认真落实防汛责任、任务和要求;对沿河房屋等建(构)筑物,尤其是危房、险房要进行全面检查,能加固的加固,不能加固的彻底清除;要加大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力争在主汛期前完成各水库和河道清淤工作,提高水库蓄洪和河道排洪能力。
(三)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汛工作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水库、河道下游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切实增强群众的防洪意识和自救能力;要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转移应急预案,险情出现时,立即启动预案,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居民的食宿、医疗、安全保卫和救灾物资的征集、发放等各项工作。
团结水库防洪应急预案是针对团结水库及其上游因突发事件导致水库面临重大险情威胁,影响水库及下游防汛安全,为有效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证水库运行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而预先制定的,可操作的抢险应急预案。
1.2编制必要性
团结水库自1971年建成以来,已多次遭受较大洪水的袭击,且都不同程度地导致工程本身发生了险情,因此预先制定可操作的防洪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达到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归纳主要以下四点:
①确保水库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②确保黄旗洞村及州门司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③提高下游河道防洪御能力的需要;
④确保省道S322线和凉亭弯电站、永乐江防洪安全的需要。
1.3编制原则
水库防洪预案的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力保安全,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抢重于救,常备不懈”的方针。
1.4适用条件
根据团结水库工程的运行特点和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出事件制定本预案。
1.4.1预案启动的审批机关为资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团结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预案启动命令的批准机关为资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1.4.2团结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的范围为州门司镇内黄旗洞村、州门司2个村及州门司镇所属机关单位和河口的凉亭湾电站等。
1.4.3根据团结水库工程运行特点和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2、工程概况
2.1水库流域概况
2.1.1自然地理
团结水库位于资兴市的东北部州门司镇黄旗洞村,所在流域为永乐江—州门司小流域,流域内北部为仙头岭上,森林丰富,雨量充沛,流域控制面积为0.56km2,溪河呈树枝状分布,从东南部谷口注入永乐江。
2.1.2水文气象
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具有四季分明,雨季明显,冬春暖流频繁的山区气候特点,多年平均气候气温为15.6。C,多年平均降雨为1600mm—1800mm,无霜期长,为270天左右,冰冻期少,为15天左右,年日照时面长,阳光适宜,气候温和。
2.1.3地形地质
流域内地貌特征以岗平地为主,山地、丘岗、平地相组合,土壤主要为花岗岩石发育而成的砂壤土,土质疏松,导致水土流失。
2.1.4社会经济
水库下游有:黄旗洞、州门司2个村,5个村民小组,1个初级中学和州门司镇机关单位,居民104户,人口1500余人,耕地面积1300亩,农民人均收入2916元,详见附表1-1-1。
水库下游农田连片,地势开阔,土地肥沃,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是州门司镇重点粮食主产区,也是州门司镇的高产制种基地,交通有省道S322线贯穿全境。流域内沟溪交错,溪小沟深水急,水面降落快,一旦遭遇不测,将冲毁两岸农田、村庄和镇文化中心,造成巨大的淹没和水冲砂压损失。
2.2:水库工程基本情况
2.2.1工程简述
团结水库是1970年动工修建的小二型水库,水库1971年10月竣工,工程分枢纽和灌区两大部分,枢纽建筑物由大坝、低涵及溢洪道等组成,灌区由左干引水渠组成,全长2.2公里。
水库枢纽工程位于州门司镇黄旗洞村,水库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养植等综合效益,大坝设计为匀质土坝,最大坝高14.9m,坝顶长77m,坝顶宽为3.6m,高程601m,溢洪道土堰顶高程598.55m,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598.584m,总库容15.02万m3,正常库容10.1m3,设计灌溉引用流量0.2m3/S。
渠系工程:主要附属建筑物有明渠800m,暗涵1.4公里。
2.2.2工程建设情况
水库于1970年10月由州门司镇人民政府委托资兴市水利水电技术设计室勘查设计,报资兴水电局批准后由资兴县水电建筑公司施工建设,工程1971年10月大坝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整个工程历时一年整,共完成土石方开挖0.8万m3,,土方填筑1.5万m3,浆干砌石0.12万m3,钢筋砼62m3,木材15m3,工程总投资8万元,其中枢纽工程6.5万元,灌区工程1.5万元。
2.3水库下游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水库下游水利工程主要有团结水库左干渠2.2km,电站一座500km,拦河坝3处,其它水利工程2处,如水库溃坝决口对水利工程和下游河道将带来巨大冲击。
2.4水情、水工监测预报和调度
2.4.1水库所在流域未配置水文、气象观测设施,水库管理人员无法对降雨、径流等要素进行预报,也无法对水库进行预泄、错峰和补偿调节,只得凭借经验判断水情,凭借库内水位尺报告水库水位。团结水库未配置大坝观测仪器设施,不能准确在取得各种水工建筑运行的观测成果,只能用肉眼观察后进行表述。调度方式只能依靠资兴市防汛办工作人员的表述进行判断,然后用程控电话或移动电话对水库进行必要的调度。
2.4.2大坝管理
水库竣工运行后,由镇政府组建了管理机构,对水库实行专管,管理人员在行政上由镇政府管理,业务上服从市防汛办领导和技术指导,认真做好水库的日常观察和管护,维护工程的正常运行,严格实行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命令,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定期、定时进行巡坝查险,并做好雨情、水情、工情记录及时上报市防汛办,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2.5经济损失
①人员伤亡,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
②农、林、牧、渔业的损失;
③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损失;
④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
⑤防汛、抢险、救灾等费用会计支出。
2.6社会影响
水库下游是州门司镇的主要粮食产区,又是杂交制种基地,在全镇经济建设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省道S322线是我市连接临近县市的咽喉部位,如遭遇超标准洪水将对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交通、电力、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威胁,影响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2.7工程及防汛安全存在的问题
水库运行36年来,为当地防汛抗旱做出了巨大贡献,虽然年复一年全力整修,但由于水库地处偏远及地质条件差等原因所限,水库水工建筑运行基本正常。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水库坝脚存在少量渗漏现象。
3、应急组织保障
3.1应急指挥机构及分工
团结水库是州门司镇目前唯一的小二型水库,按照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团结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任指挥长,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副指挥长,其中镇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镇政府其他驻村领导、干部及各办、站、所、院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名单、职责、联系方式见负责表:3—1—1。
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参谋组和后勤组,其中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及上传下达工作,主任由镇政府办公室主办秘书担任。参谋组负责水文、气象、水工监测和抢险救灾技术指导,组长由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质、食品、通讯、电力、治安、交通、医疗、卫生、宣传、车辆调度等,组长由镇长担任。
3.2决策制定与执行
水库遇突发事件,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在1小时内紧急会商,制定抢险方案,由指挥长签发,同时上报资兴市防汛指挥部,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长根据指挥长签发的命令迅速启动预案,全面组织实施。
3.3抢险队伍
3.3.1专业抢险队伍
水库专业抢险队伍由镇水利管理站、供电所、国土站等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由镇分管水利建设或防汛工作的领导负责,主要负责大坝枢纽工程险情排查处理,信件收集、传递、报告,重大险情部文蹲点、值守等任务,人员10人。
3.3.2群众抢险队伍
群众抢险队伍从水库下游2个村和机关单位中选拔有抢险经验的人员及基干民兵组成,共50人。由镇分管党群的副书记负责,主要配合专业抢险队排除大坝枢纽工程中存在的险工险段,以及大坝决口抢护,以及解救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应急抢险队伍见附表3—3—2。
3.4应急防疫保障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计划见附表3-4。
3.5宣传、报告
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宣传和培训一年一次,在每年三月底完成。
4、水库险情及影响评估
4.1险情分类及影响
4.1.1团结水库下流排洪通道为上陡下缓,坝下至彭市乡联富村村部坡降大,黎家组至州门司河口处坡降缓。并有黎家、铺上、学校等多处山体滑坡危险区,如遇特大暴雨极易形成大面积山体滑坡,引发泥石流,导致河道淤积、阻塞河床,抬高水位。
4.2警戒区级别划分
一级警戒区:黄旗洞村村部、学校及黎家、蒋家、竹山下等三个组临河村民居住等区域。
二级警戒区:林管站、镇中学、机关单位及省道S322线两边居民区。
5、水库防洪预警程序
水库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按市-镇-组-户的次序在最短时间内紧急避灾信号。第一:气象、水文指标达到警戒数据,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向村发出警戒暴雨信息。第二:工程监测出现险情,即团结水库(大坝)洪水即将漫顶或坝体出现裂缝、内外滑坡、有溃坝可能时,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戒信号,并迅速通知危险区群众做好转移准备。
6、信号发送手段和责任人
汛期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镇、村、组责任人在接到紧急避灾转移命令或获得危急的监测信息后必须紧急到责任区信息,按照责任区的划分,明确各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会计为信息发送员。紧急避灾信号发送方式为逐户通知、广播、电话联系、鸣锣等。信号发送程序为先一级警戒区、随后二级警戒区。
7、转移安置的原则、转移路线
转移安置原则是: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妇、幼,后一般人员。如需交通工具转移的,按照后一级警戒区,后二级警戒区。转移中信号发送责任人和转移责任人必须最后离开灾害发生区。
转移路线本着就近、就便、安全的原则进行安排。
转移工作采取镇、村、组干部层层包片负责的办法。
转移安置路线及负责人安排见附表。(7—1—1)。
8、转移人员安置办法
转移人员采取集中、分散到户、搭棚三种安置方式。本预案共转移安置104户1500人(含学生),涉及2个村及镇政府机关,其中设置集中安置点10个,转移安置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部指挥。
9、应急组织保障
9.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州门司镇团结水库防洪应急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任指挥长,镇长、党群副书记、政法副书记、主管防汛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副指挥长,镇政府下设办公室,由镇政府办公室主办秘书任办公室主任。
9.2指挥部职责
指挥长:负责指挥部调度指挥,制定抢险方案,调度命令,切实做好干部管理和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掌握抢险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情况。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制定紧急行动方案,负责抢险方案执行和督促各项调度命令的落实。
指挥部人员: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后勤保障及指挥部各项命令的具体执行。
10.转移安置纪律
第一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应急抗灾物质实行紧急征用。
第二条:坚守工作岗位,勤政务实。指挥部成员及水雨量测报成员、转移安置责任人、信号发送人不得擅自离岗,对者必须追究渎职责任。
第三条:雨情报告必须及时,有险速报,会商及时,指挥果场。
第四条:对瞒报、漏报者,必须追究责任,对临阵脱逃者予以查办,对贻误战机、酿成恶果者绳之以法。
第五条: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团结抗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