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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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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1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问题;对策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得到顺利开展的重要资源,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由不动产登记簿与登记原始资料所组成,是物权公示作用的最鲜明体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法院诉讼、住房保障、个人信用管理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在信息共享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信息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因此就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问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利用目的、利用主体、利用对象、利用方式上也有较大差异,如:在利用主体上,可以是自然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有关机关等,但不同的利用主体其利用权限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差异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方式要求更为准确和细致。

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面临着条块化分割的问题,各有关部门掌握着自己的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并不能共享和利用,数据格式不一致,系统无法对接,为档案利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大量的相关制度,但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造成内容庞杂,标准不一,并没有达到制定标准规范的目的,甚至有些基本内容并不符合工作规律,无法执行,给实际工作带来困扰,降低了档案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由于管理基础的不同,数据的整合仍在进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不一,且大多数自动化程度不高,部分内容还需要人工辅助查询,尚未全面实现远程异地查询和自助查询信息化服务水平远落后于利用需求的增长,使得利用效果大打折扣,满意度较低,无法获得利用者的认可。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策略

2.1 转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

在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为更好的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高效开展,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应当在管理机构不断优化整合的基础上,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成管理,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各项工作,从而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的转变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研究可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成管理,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得以高效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第一,应当逐步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档案的真实性,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整体效果。尤其是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更应当坚持做到依法履职,积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质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控制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证后续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二,积极探索互联网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新模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的出现与应用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支持,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开展,应当对移动互联网技术加以合理应用,不断创新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从而促进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新媒体对于社会工种信息需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技术维度与传播维度两个方面,新媒体基于移动通信技术能够满足用户的多元需求,不再受时间、地点等条件的限制。而在传播维度方面,新媒体能够实现双向传播,便于公众开展深度互动,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与有效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能力与效率也明显改善,为促进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探寻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模式,并通过各部分之间的分工协作与沟通配合,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以及校验核对,强化业务衔接,从而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质量与效率。

2.2 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应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能力,从而促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第一,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具体来讲,不动产登记管理与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利用互联网与中介机构开展合作,消除信息壁垒,减少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从而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加强统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优化管理,强化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意识,加大力度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开发和推广应用,最大程度上避免多头管理等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效率。

2.3 完善保障和投入机制

第一,强化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奖励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奖励机制,对在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规范和标准建设、服务流程再造、服务手段完善及信息平台建设、数据资源整合与对接等方面取得新成绩的机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标杆。通^奖励机制,提高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得到重视。

第二,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成熟度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机制。用户的满意度是评价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用户满意度的评价机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获得科学、合理、及时、有效的评价,及时发现新问题、新矛盾,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予以解决。

结束语

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对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也明显加大。为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结合大数据时代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具体分析,认清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强化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意识,转变服务的思想观念与具体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实效性与针对性,从而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张玮琼.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档案学通讯,2016(5):62-66.

第2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2017年,在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国土厅、区国土资源局的正确领导下,不动产登记中心克服机构初建,人员紧张等不利局面,利用现有条件攻坚克难,稳步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今天我们坐在一起,对2017年的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回顾,对2018年的工作进行初步安排。

一、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一)业务办理顺利,实现良好衔接

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全面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以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不断学习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实现了与区房屋交易部门业务的良好衔接,各项登记业务(预告、首登、转移、抵押、变更等)均能够正常办理,顺利的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截至2017年底,中心共核发不动产权证书5845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1906份。(其中首次登记证书4705本,转移登记证书1140本,预告登记证明8086份,预告抵押登记证明2584份,抵押登记证明1236份)共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89.98万元。

(二)按时完成数据整合汇交

数据整合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数据库、发挥信息平台功能、提升登记工作效率、保障登记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此项工作也是我中心2017年的工作重点。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技术协作单位进行存量房地挂接以及相关数据整合工作。一年来,技术协作单位通过补录土地、房屋的产权及历史登记信息等系统功能,持续推进该项工作。于11月14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顺利导出了需要整合汇交的数据,成功提交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平台并通过验收,完成了我区的数据整合汇交工作。

(三)人员落实到位,培训扎实开展

去年以来,按照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要求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根据“职能划转,调剂解决”的总体思路,在管委领导、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心通过划转、选调工作人员5名,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17名,调剂派遣制工作人员2名,加上原有的7名工作人员,目前共有在岗人员31名。

为了使工作人员快速扎实的掌握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中心一直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积极安排职工参加国土资源部、省和市举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让我们多方面了解了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历史背景、政策法规、办理程序、法律依据等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必备的知识,使我们的工作能力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平时的业务会中,我们都能够积极研究政策,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政策、办法,中心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业务会审、疑难问题共商、登记卷宗“回头看”等方式,大大提高了我们的登记水平和效率,有力的保证了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质量。

(四)服务意识增强,便民力度加大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花时间、少走弯路,中心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尽力简化流程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再增速提效。一是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54项确认事项进行了再梳理,结合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情况重新制定办事流程,将原来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集中在一个大厅完成,实现了“一套”资料,“一窗口”受理,“一站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四个一”模式。二是将原先的“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四级审核全部变为“受理(初审)、复审核定”两级审核。三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取消“确认单”等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

为给办事群众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形象,加大便民服务力度,中心进行了软硬件升级改造。一是在原有的8个业务办理窗口基础上又增设4个,加快了业务办理速度。二是实行对公业务预约制,对办理面签业务比较集中的小区,与交易部门实现了联合面签、预约受理;个人业务实行即来即办制。三是对大厅环境进行升级改造,为服务对象创造舒适、便利的办事环境。四是积极推行文明服务用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制度。将“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融入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位办事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截至目前,中心收到企业和群众送来的感谢信10余封,锦旗5面。

(五)明确规章制度,搭建信息平台

为了便于规范和开展工作,我们制定了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重大问题会审制度、档案管理和借阅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收费等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在省厅文件的指导下,在房管、社会事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整合建立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查询和管理等功能,做好信息平台的建设,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六)完成资料移交和数据平台加密

我区的不动产登记技术平台能够实现与房管部门数据的相互推送和共享查询,能够顺利办理各项登记业务;局地籍(不动产)档案室已建设完毕,具备了存放、查阅档案条件。去年11月,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不动产登记专项督察会议关于移交房管登记档案的精神,我们积极与区房管部门及新郑、中牟房管部门沟通对接,顺利完成了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约2万余件)的整体复制移交,目前,复制档案已全部入库。为更好加密登记系统,我们随郑州市本级对登记平台运行环境进行VPN加密处理。同时,我们在郑州市局对我区不动产存储设备进行扩容,保证了登记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

(七)推动合署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本着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我中心主动与区房管部门对接,向房屋交易服务大厅派驻两名工作人员,增设了两个服务窗口,与房管部门共同受理房屋交易及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了“一站式”办理,防止服务对象两边“跑腿”的现象发生。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最新要求,最大力度压缩承诺办结时限。我们克服了机构编制批准晚、工作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实现了一般登记发证业务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办结,抵押类业务压缩至5个工作日办结,查封解封业务当天办结,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截至目前,我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没有出现群众排长队、多跑路现象,受到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八)权籍调查工作成果丰硕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能否顺利办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权籍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能否按技术规程顺利入库,房地数据能否顺利挂接是我们登记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中心遴选的6家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作为权籍调查工作技术协作单位,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我区约5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内有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调查,形成存量权籍调查数据并入库,为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权籍调查,使我们掌握了全区范围内已有权属的国有土地和每个不动产单元,同时也发现了一部分宗地或楼幢存在压占、越界及跨宗等问题,为日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截至年底,共完成权籍调查488宗,面积28.11平方公里。

二、盯紧目标、聚焦发力,确保完成2018年工作任务

2017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对比先进地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差距还很大,2018年我们仍面临着非常艰巨的工作任务,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中,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有新的突破。

(一)优化程序,进一步加大便民服务力度

2018年,我们将以创建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简化工作程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对登记系统设定的繁冗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简化,加快各项业务流程的办理。大力推行短信提醒、自助查询、证书邮寄等便民服务措施,使服务对象能够通过手机、自助查询机等多种媒体随时掌握案卷的办理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待我区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后,中心将与房管、税务部门一道进驻,实现交易、完税、登记一体化,最终实现群众办证“只跑一次”的目标。

(二)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2018年我们要继续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除分批次安排人员参加上级不动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之外,我们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安排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拓展培训,努力使工作人员掌握最现势的政策规定和棘手问题的处理办法,将我区不动产登记人员打造成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服务意识浓、协作意识强的精品团队。

(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强化工作纪律

第3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权属登记 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建设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申请与登记数量迅速增加,对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改革显得极为必要。

1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得到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包括:

1.1 房地产登记程序复杂

现有的房产登记程序较为复杂,申请人在申请时要对自己申请的登记类型进行甄别,对需要准备的资料进行核实,然而许多申请人对房地产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要求不够了解,从而导致资料准备不全,申请类别不合理,不但使申请人疲于奔波搜集资料,也使登记审核单位工作量增大。

2.2 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国家只赔偿该登记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然而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何种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这一问题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与要求,因而对于房地产登记错误的赔偿也没有形成一个规范性的、科学可靠的文件,这一问题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规范性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3 房地产登记行为审核标准问题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中在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核方面一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虽然已经就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权限、执法目的、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这五个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审查上应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仍存在争议,此外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也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

2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强化措施

为了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同时为了提高房地产登记机关自身的办事效率,相关行政部门必须转变以往的思想观念,不能只重视登记发证制度而轻视登记审核制度,不能仅仅将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权力,而是应将自身工作视为对申请人的服务,向申请人提供主动、便捷的咨询与帮助。对此,房地产登记审核机关应对现有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2.1 简化登记程序,提升登记过程透明度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台,资讯电话,并在办公地点张贴房地产申请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使其明了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也减少房地产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其次,应积极引入律师制度,使律师作为登记双方的法律见证人,为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咨询,同时避免申请人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陷入误区,同时为登记机关减少审核压力。

2.2 强化房地产登记的公示作用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登记使房地产的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公之于众,从而使交易第三人了解某一处房地产的物权状态。当然,这里所指的公开不是无权限无范围地公开房地产登记薄,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强化对房地产登记薄相关信息查询的权限控制,避免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从事不法行为。只有对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或有明确交易意向的提供登记簿查询,才能减少房地产交易费用,提高房地产交易效率,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2.3 建立专业人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提升行政部门工作效率,同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制度。使房地产登记专业人作为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建立起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专业人应具备丰富的不动产法律知识、税务知识,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由于登记专业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房地产交易中介的功能,其通过房地产交易的经验积累及对房地产市场的了解,能较全面的了解房地产的价格及房地产市场的走向,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能与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合作,则可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及理性发展,方便人民的房地产交易活动。而为了保障房地产人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强化对房地产人资质的审核,确保人具有良好的从业资质与职业道德,就房地产人的工作程序提出明确的规范,同时,强化对人在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的行为监督,从而预防人制度向着不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趋势发展。

2.4 强化政府监管,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效力

为了顺应我国城镇化发展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政府机关应转变工作理念,既要做好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又要提升自身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从完善各项工作流程,规范登记审核模式和制定科学的登记审核标准入手,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明确、省时省力的登记服务。

3 总结

综上所述,解决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现有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中还存在程序上、审核标准上等问题,亟待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不断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戴蕾,孙海萍,李玮靓.浅淡测绘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的科学保护[A]. 第九届长三角科技论坛(测绘分论坛)论文集[C]. 2012

[2] 张晓燕.信息技术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A]. 创新驱动,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吉林省第七届科学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下)[C]. 2012

[3] 游家云.水钢档案与企业文化建设[A]. 档案与文化建设:2012年全国档案工作者年会论文集(上)[C]. 2012

[4] 付志琼.档案工作服务企业文化建设之实践[A]. 档案与文化建设:2012年全国档案工作者年会论文集(中)[C]. 2012

[5] 张伟.企业档案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实践——以华能碌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例[A]. 档案与文化建设:2012年全国档案工作者年会论文集(中)[C]. 2012

[6] 张 红,李 洋.价值链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应用[J]. 工程管理学报. 2012(05)

[7] 王 英1,黄 容1,段继红2.基于主成分分析的重庆市房地产供求协调关系的研究[J]. 工程管理学报. 2012(05)

[8] 石浩,孟卫军.基于社会公平的城市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策略研究[J].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第4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 对策建议

【正文】

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转轨时期,甚至起着关健作用。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即要注重制度的重构,也要重视征管体系的完善,更要理顺各项配套措施的作用,促进现实制度逐步向理想化转化。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体制性设计的完善既要符合效率良好、社会公平的目标,又要便于税务部门的具体实施,应满足两个方面的均衡:一是经济效率与管理效率的均衡,这是实现有效税制的基础;二是综合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在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仍将实行扣缴为主的征收方法,但扣税凭证的开具,工薪所得、红利、股息、利息所得应按年进行,劳务报酬所得应按次进行,而绝不是纳税人有需要才开具。与此同时,还需要健全费用扣除制度,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设计税率,减并税率级次,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收征收范围,从而为该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完善的环境。

二、加强税务机关的执行程度

1、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监管最终落角点在于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扣缴全员全额的质量,必须要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可以增加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减少社会失范现象的存在,从而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依法申报提供公共的心理基础。其次,要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更多地体现在对现代经济运作情况的适应程度和对税收法规掌握的熟练程度,只有增强业务知识,掌握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发现扣缴申报中所存在的问题。

2、实施纳税人编码制度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全员”,“全员”信息收集的一个可行制度就是纳税人编码制度。其是指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实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的制度。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行编码化管理,赋予纳税人与居民身份证相统一的终身有效的个人税务登记号,全面进行个人信息的统一登记,这是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的前提条件。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应由交易双方通过电脑自动输入其税号。这将有利于扣缴义务人有关人员信息的采集与动态维护,并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逐步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直到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3、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对确保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起到高效监控的作用。

鉴于我国当前税务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的现实条件,将我国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做如下构建。

4、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起以“双向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重档案体系为依托的集中征管、重点稽核的征管模式。同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代扣代缴税款,本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资料档案、纳税人档案和纳税申报表三者为依据,通过对双方申报资料的相互比较,如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审核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倒逼扣缴义务人如实按全员全额的要求申报扣缴数据。

5、实现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息的掌握与传递,加之个税征收范围广、信息量大,因此,以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为依托是必然之举。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应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应单独开发软件。在软件应用的各个环节中,做到严格管理,大力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现代信息网络的作用,让纳税人编码制度真正产生实效,也让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真正按全员全额的要求申报纳税。

三、提高扣缴义务人的申报遵从程度

1、完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人们投资、消费等行为信号与各自纳税行为的对比,在严格执法、严惩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评估体系,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义务的情况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级次评定。同时定期将税收信用评定的相关信息资料充实个人社会信誉约束体系,实现税收信用信息资料查询的信息化、社会化、公开化。

2、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资产实名制

首先,应当建立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制度,要求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均需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明确纳税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与此同时,应加强对个人实物收入的管理,对纳税人获得的工薪之外的实物按市场价值计入应税所得,将纳税的财产显性化,进一步拓展税源。

其次,对个人的金融资产和不动产应逐步实行实名制度。

如此一来,纳税人财产信息可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被税务机关所知晓,从而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信息产生外在的约束力,使其不得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量,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从根本上解决多开户、化名存款、收入来源不清等问题,堵住税源流失的漏洞。同时,实行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电脑申报制管理联网一体化,使税务征收机关能够掌握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使个人隐性收入、多元化收入均纳入征税范围,防止扣缴义务人的调整申报数额的自由空间。

参考文献:

[1] 陈春:《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及对策》,《经济论坛》,2006年第11期。

[2]庞凤喜:《增强涉税信息的对称性应成为强化税收征管的聚焦点――兼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第5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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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为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周礼・大司徒》记载:“掌建国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安抚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办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湿之名物”,意思就是将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即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这是个很毒的誓言。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对于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所报内容经审查核实后,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为根据征收田租。

隋唐统计手实与分级汇账簿

隋唐时,据《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凡里有手实(“手实”是指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p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账。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土地统计政策是很完备的:先在乡里进行统计,然后汇总成乡账;乡账完成后再上报到县,由县汇总成县账;县账完成后送达至州,汇总成州账,最后上报到中央户部。

在登记时间上,也有规定。据《唐令田令》,“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这样,全国有多少家庭,每个家庭授田和宅地数量是多少,以及每年应该有多少土地赋税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数且便于清查。

同时,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规定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算有效,否则要受到处罚。

其实关于宅地的统计也就是房产的登记,在我国古代大多是与田产的登记同步的,因为国家一般都是同时确定某一户拥有的田宅情况,也就是包括土地与房子的双重的规定了。

例如吐鲁番出土的《(武)周载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县张思别、王隆海、宁和才手实》,这个手实就很清楚地展示了政府对于田产与房产的双重登记内容。

《周载初元年(公元690年)一月西州高昌县张思别、王隆海、宁和才手实》

1.户主宁和才年十四岁

2.母赵年五十二岁

3.妹和忍年十三岁

4.右件人, 见有籍

5.和贞年二十二岁

6.罗胜年十五岁

7.右件人,籍后死

8.合受常部田

9.一段二亩(常田) 城北廿里新兴东渠西道南道北曹君定

10.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七里沙堰渠东渠西张延守南第延守北麴善亮

11.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马堆渠东张沙弥子西张阿仲南北渠

12.一段一亩(部田三易) 城西五里胡麻井渠东渠西麴文济南渠北曹粟堆

13.一段四步居住园宅

14.牒, 件通当户新旧口、田亩段数四至,具状

15.如前。如后有人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谨牒。

(注:以上的8至12条就是关于田产登记的状况,而第13条就是关于此户家庭住宅的登记信息,第14条则是户主保证此牒属实的文件)

宋朝的“砧基簿”

至宋朝,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

南宋时期,民众按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四至(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来源等土地状况,附以地形图,经耆老、邻保正长统计查勘无误后上报经界所(宋朝时专门管理土地登记工作的机构),再由经界所勘验核实交付产权人,并收存于乡、县、州及转运司。

砧基簿既是国家征税课役的根据,也是持簿者对所载土地的产权证明。进行田产交易时,由买卖双方持砧基簿、地形图和契约到县府办理“批凿”(检验确实),土地转让才有效力。

不过,在宋朝出卖不动产,得先问问亲邻,首先问询他们想不想买。因为宋朝法律规定,亲邻具有优先购买权。北宋后期还强调,所谓“亲邻”,必须为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者,都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现在的话说,这就意味着一所房子能不能出售,并不需要通过物价局、房管局的批准,却需要先通过住在附近的家人、族人的批准。正规的做法是拿一个小本子,把“亲邻”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从族长老太爷到隔壁亲戚大妈,让他们挨个签字。假如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

搞定了亲邻后,就要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被称为“官颁契纸”,类似今天的“标准合同”,统一规定契约中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

只有在缴纳契税钱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交易才有效,就是合法合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具有法律效力;不缴纳契税,私下交易,是“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属于偷税漏税。 卖屋文契, 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 年),存于浙江衢州博物馆。图/ 杨兴斌/FOTOE

“红契”要交的契税历朝不等,一般叫“间架税”,但无论多少,对购房者来说,在当时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于是很多人常常不到官府那办“交易手续”,民间房屋买卖多行“白契”。

这固然省了税费,却往往导致纠纷。民间“白契”太多,产权不明,交易混乱,档案管理不完备。宋朝的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或是明代小说《三言二拍》对房产纠纷都有记载。

对于“白契”,朝廷只得加大稽查,一经发现,就治人匿税之罪,进行刑事处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凡“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监临官、专典、拦头自匿,论如诈匿不输律”。

契约之后,要过割赋税,即在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如果没有过割赋税,往后买卖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争讼时,即使买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约,官府也不会受理争讼。

宋朝地产买卖契约,又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所谓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凡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叫活卖或典当,典当契约的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然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钱。所有这些买卖活动,都必须订立契约,取得官府认可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清末引入现代房产登记制度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编制出各地土地田产登记管理及据以确定赋役税收的“鱼鳞图册”,作为官府征收赋税的凭证,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田土形状、方圆四至等,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满清入关后,多次大规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记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进行土地登记造册,历时多年完成。

明清两朝对田地、房屋的交易,都有明确规定。明代《明律・户律》“典卖田宅”条文规定,不税契者,除了刑事处罚外,一半价款要上缴官府。清代在《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置买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经发现,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

总的来说,古代房屋登记,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其私有财产之证明只是附带性的作用,且登记的资料由官府掌握,对外保密,普通民众不能查询。

第6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体制;国土资源管理;问题

0.引言

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层面分析,在国土资源配置上我国做得还是很到位的,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无论是对我国社会发展还是经济发展,都具备积极推进的作用。然而,在新体制下国土资源管理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比如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体系不够完善等[1]。鉴于此,本课题对“新体制下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1.新体制下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新体制下国土资源管理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问题的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国土资源管理的价值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1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新体制前提,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所存在的一大重点问题便是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新体制下,虽然有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对国土资源所实施的管理制度表现为垂直管理制度,但是却存在这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2]。在制定不能很好地落实的条件下,国土资源管理案件的查处便失去有效依据,同时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也没有有效的依据作为保障。显然,这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

1.2技术支撑体系不够完善

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来说,所涵盖的领域诸多,当中涵盖了许多有着很强专业性的内容,倘若在技术支撑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那么国土资源管理的效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显然, 在没有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的情况下,便能够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引发一些配置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在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分配上,均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进一步使环境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坏。

1.3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

国土资源管理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并且也存在很大的复杂程度。由于涉及的内容诸多,因此要想做好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便需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同时,进行密切的合作。然而,新体制下,我国国土资源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却不够密切,一些部门的程序比较复杂,在处理一些事情时花费很长的时间,这显然对国土资源管理时效性增强是极为不利的[3]。另外,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能有效协调合作的情况下,还可能在一些职能分配与权益方面发生矛盾,进一步弱化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价值作用。

2.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有效对策探究

结合上述分析,认识到在新体制下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国土资源管理的价值作用大大弱化,与此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便需要在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方法实施有效对策。具体对策如下:

2.1充分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基于新体制下对国土资源管理所实施的垂直管理制度需充分落实,在遇到问题的情况下,需结合制度对问题加以解决。同时,需对人事管理进行强化,在人员管理方面与经费管理方面实施垂直管理制度[4]。并且,要想使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官员还需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相关制度对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严厉杜绝的行为,抓好党风党纪的管理工作,对于在国土资源方面出现的违法案件,以相关制度为依据,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惩罚。除此之外,还需要参照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做好土地的审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此使的行为实现有效避免,进而使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作用价值充分体现出来。

2.2构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

要想使国土资源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增强,便需要构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一方面,需要提升国土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比如土地登记、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存量土地一张图规划管理便需要进行强化[5]。另一方面,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相关GPS仪器设备,从而使国土资源在获取信息方面的水平得到有效提升,进而使信息管理水平得到有效强化。

2.3对政府部门的责任加以明确,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要想使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便需要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梳理,对每一个部门的相关责任及权益加以明确,并做到分配方面的合理性及公平性,进一步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一方面,需要对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两者之间的责任与权利加以明确。另一方面,需对地方各个部门的权利与责任加以明确。各个部门均需要落实自身职责,充分融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当中,进一步使国土资源管理效果得到有效增强。除此之外,在各个部门之间权利的合理划分上,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府作出的有效政策,在落实相对应的权利的基础上,对于部门出现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从而让各个部门都能够认识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4增强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的队伍建设

要想使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的队伍建设得到有效强化。首先,对于出现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无论是在人员管理方面还是经费管理方面,均需要实施垂直制度,并进一步对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其次,乡镇管所需要将自身的职能作用有效的发挥出来,对突出的问题及时解决[6]。地方部门需要与干部之间加强交流,对于中央和地方在国土资源收益方面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需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再则,需要需对不动产税进行合理征收,并做好相关基础建设工作,比如中心国土资源所的建设,便需要积极完善,这样能够使地方性国土资源的管理更加便利。最后,对于中心国土资源所的权益及责任需充分明确,对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环境进行改善,增强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同时完善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保障机制,以此使地方性国土资源的管理能够实现有效强化。

3.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新体制下国土资源管理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针对问题的存在便显得采取有效的强化对策。然而,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比如充分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构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需要对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强化,从而使国土资源管理更加完善,进一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伟滔.浅谈新时期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传播,2011,08:41-43.

[2]董欣.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8:42-45.

[3]李玉梅.浅析完善我国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制度研究[J].中国市场,2011,39:94-95.

[4]刘景义.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才智,2012,19:346-348.

[5]王大鹏.解析新时期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2,26:209-212.

第7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完善 医院财务 管理 经济效益

医疗市场竞争曰趋激烈,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医院要以优质、高效、低耗赢得市场份额,更要加大力度通过规范完善医院的财务管理来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医院来说。财务管理是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工作,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其管理也是对医院自身的一个提高和发展。

一、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漏洞

1、轻视财务管理,重视会计核算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将日常的业务数据,经过记录、分类、汇总,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主要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对单位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一部分,是有关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主要是资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职能是决策、计划和控制。目前医院是将财务机构和会计机构合二为一,大量的人员和工作重心都集中到会计核算工作上,从而形成了注重会计核算而轻视财务管理工作的现象,致使财务管理职能与会计核算职能相互混淆,不能明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自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严重削弱了财务管理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2、片面的价值管理观,不合理的实物管理观

在有形资产,特是固定资产的采购、保管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重复购置以及片面追求高、精、尖,致使由于现有医疗水平,许多功能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固定资产利用率不高,闲置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日常的保管过程中,重视维修,而不重视维护,等到设备出现故障时再维修,造成大量资金浪费,实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大打折扣。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不能定期盘点,造成大量实物缺损、账实不符。对于医院的声誉、人才、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意识淡薄,没有很好地利用无形资产的影响给医院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3、片面重视资金筹集工作,却轻视资金结构的安排和管理

现代医院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而目前国家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医院要想发展,必然要通过不同渠道筹集资金,不同渠道筹集资金的成本、风险又各不相同,而对于筹集资金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及安排筹资的结构和筹资后的管理工作缺乏科学的规划和论证。

4、预算编制不够合理,执行、控制缺乏力度

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与预算的调整,对预算编制重视不够,编制方法简单,缺乏必要的细致论证及调整过程,导致最终预算方案不科学。

二、针对医院财务管理漏洞的一些对策

1、运用零基预算管理理念

预算编制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整个医院综合的、全而的管理,要采取领导、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全体职上对医院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教育、更新观念、全员参与。医院在实际编制中,可运用零基预算管理,不考虑过去的预算项曰和收支水平,以零为基点编制预算。其特点为不受以往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完全按照新的巾场条件对全部收支项曰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减少了主观臆断,使预算建立更科学、更合理,有利于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2、加强对动产、不动产的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建立资产档案管理,认真进行账卡登记,明确医院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进一步摸清家底。日常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资产管理的责任感和管理能力。对于投入使用的基建项目,应加紧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便于资产统一管理。

3、加强对无形资产的重视及研究,优化资源配置

医院是科技密集型行业,医院冠名权、医疗信誉、专利权、专家声誉及知名度、病案、科技研究论文等都是医院的无形资产。合理评估医院的无形资产对医院的发展、权益保护、提高声誉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简单罗列几种评估方法,供读者参考。市场法:即现行市价法,从现行市场上寻找与所评估的无形资产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无形资产,以它们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来推测所评估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收益法:即收益现值法,是运用货币时间价值的观念,将无形资产可能给医院带来的预期收益按折现率折算成现值。成本法:即重置成本法,通过测算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考虑其各种贬值后的估算资产价值。

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首先,自觉运用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防止医院的行为短期化,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再次,由于医院大部分支出需要通过医疗服务收费来补偿,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也需要依据成本进行确定,所以为了加强医院内部支出管理,正确核算医疗服务业务和药品经营的财务成果,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必须强化成本核算手段,促进医院管理基础工作的加强和提高,充分发挥成本管理的职能作用,建立以财务为中心的成本考核体系,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降低耗费,促进效益的提高。最后,以资金的筹集、投放、使用为主线,讲求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合理地筹集资金,优化资金结构,合理分配资金,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认真做好财务预算论证、执行工作

医院应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医院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医院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证全年工作计划顺利完成。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必须坚持收支统管,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以法理财的原则,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正确测算各种因素对医院收支的影响,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同时,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各项收支,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8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须提交有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五章审查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9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风险;风险控制

一、审计风险的概述

(一)审计风险的含义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具有这样的特征:客观存在性、不确定性、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可控性。

(二)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种类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1.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报告没有正确编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

2.财务风险。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3.欺诈风险。公司有严重欺诈、违法行为。

上世纪70年代,各国审计实务普遍由传统审计转变为制度基础审计。但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制度基础审计,会计师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风险。近年来,由于现代审计都是抽样审计,当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因严重违法导致被查办时,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幸免。这是因为要找注册会计师的过失甚至串通作弊的证据并不难,大家都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最大根源就在这两方面,而不在财务报告本身。因此,他们开始在审计上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那就是由制度基础审计转变为以防范风险为目的或重点的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技能,对审计风险进行恰当地评估和谨慎地防范。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状况或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1.业务经营

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就越大。有时注册会计师虽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审计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在此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往往需冒很大的审计风险。主要风险包括:

(1)关联方交易。未识别关联方交易是上市公司审计面临的巨大风险。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要接受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有的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杜撰一些复杂交易。如通过关联方之间的商品购销、资金占用、资产托管、转移费用等手段,把利润转入上市公司,或通过转账把利润转到低税收公司、亏损公司以逃避税收,并用“协议定价”等含糊词语简单表示。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此类交易予以特别关注。

(2)非常交易。有些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或达到规定的配股条件,常采用非常交易(如出让土地、设备、股权等),在年末开展非常销售业务、收取政府补贴等,以获取非常收益。如把募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买卖,年末收取固定收益,或变卖家底,虚增当期利润。一般上市公司都存在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不能完成当期利润指标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转让提高营业外收入及利润总额。个别企业还存在应收账款挂账,第二年重新购回的情况。对于这些非常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适当关注。

(3)非货币易。有些上市公司的交易业务是非货币性的,如转让土地、股权等

巨额资产,没有现金流入,只是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转让利润;有些上市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拆借出去,或将资金投入子公司,这些资金或资本实际上已难以收回,也没有现金流入,却仍以此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

(4)跨地区交易和涉外交易。许多上市公司的业务是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同时,多数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子公司、分销点,受审计范围限制,如何鉴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何验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否,成为困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大问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审计风险在所难免。

2.调整利润

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调整的初衷是使会计报表在会计环境改变的情况下更真实、更可靠,但目前却成为一些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如通过调整存货计价方法调整成本,进而调整利润,在存货成本呈上升趋势时由平均成本法改为先进先出法;通过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减少当期折旧,提高当期利润;通过降低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减少费用,提高利润;通过对残次商品及应收款项的不核销,虚增当期利润;通过已竣工在建工程的不决算,财务费用继续资本化,提高利润;对长期投资的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相互转换,以调整利润。

这些改变应该详细披露调整原因和依据,预测对当期的影响、对未来的影响,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却有意回避,导致信息不畅通,股民利益无法保障,造成审计风险。

3.复杂的控股关系

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手段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自己控制自己。从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而实际上是关联交易。因此,在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控股关系而引起的关联交易,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4.操纵市场股价

在年报或中报前,经常会发生短期内股价急剧波动的现象,这往往是上市公司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人为地操纵市场股价造成的。这种操纵行为往往和操纵会计数据结合在一起,注册会计师实施上市公司审计应重点关注该类风险。

5.隐瞒重大事项

有些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并可以确定会发生重大损失,甚至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怕影响股票波动或其他原因,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还有重大金额的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这是一种或有负债,如果不进行充分披露,报表使用人就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6.会计变更和会计师变更

会计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非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只要有根据,会计变更是允许的。但有些上市公司会利用会计变更来操纵利润。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变更明显不合理,而注册会计师又未表示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可能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在某些重大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分歧,接位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

7.法律纠纷与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

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介入法律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数量不等的负债或损失,致使公司陷入极度财务困境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有的公司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法律纠纷。这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当心,审慎考虑是否应该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要注意何时需提醒公司加以披露,何时需要求公司提取必要的准备等。对几乎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更应谨慎考虑该发表何种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改制上市以前,往往没有好好想一下将筹得的资金投入何种项目,资金筹得后,又面对股民要求报酬的压力,于是,就很容易出现乱存乱投现象,各种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应运而生。有的将钱存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帮过忙的单位,有的给集团公司长期占用,有的存在境外金融机构炒外汇,有的请证券公司炒股票等等。随着国家加大整顿金融系统的力度,以上非法或非规范融资行为派生的问题将逐步暴露,注册会计师必须加以密切关注。

8.临时委托

有的上市公司往往有意无意地临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且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有的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而接受该种委托,往往会因时间紧迫而过分依赖未经证实的上市公司的陈述、解释,甚至对客户言听计从,未遵循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风险较大。

二、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被审计单位以假账对付审查

现在,不少企业都准备了两套账,一套供企业内部管理层、决策层使用,而另一套则专门用于应付税收、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审查、评定等。

(二)审计人员有限理性

根据理性人假说:完全理性的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而且,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理性人也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就审计人员而言,尽管他们已掌握了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等方面的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但是被审计单位造假的手段、方式越来越高明、隐蔽,再加上经济环境非常复杂,使得他们难以完全审查出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经济问题。再者,更有一部分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在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与被审计单位合谋,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广大的投资者、社会乃至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审计方法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任何一种审计测试方法都存在局限性。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而当这些特定的条件不存在时,其有效性就难以得到充分显现。如;进行抽样审计测试时,若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很健全,则有限的抽取样本完全就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若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则有限的抽取样本可能说明不了实质性问题。另外,若抽样全部抽到的是小概率事件的样本,则审计人员有可能被小概率事件的假象所迷惑,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四)审计范围的扩大

审计范围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后来,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要求申请贷款者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

(五)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缺陷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完善,削弱了对会计信息的鉴定作用。加之目前有的审计人员风险意识较薄弱,对审计责任的认识不足,也会造成审计质量的下降。

三、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控制对策和风险的规避

(一)社会环境方面

良好的执业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只有有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才能在执业时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使审计质量得以保证。但是,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审计案例看,不少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不得不违规、违心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可喜的是,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单位负责人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再加上其他相关的规定,加大了会计打假的力度,必将大大遏制会计造假的行为,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与此同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财务舞弊最基础的一道防线,尤其对民营背景的上市公司来讲,如果没有适当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一言堂”现象,将上市公司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财务舞弊通常给债权人也带来巨大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等机构有意愿且有能力来监督公司,应当加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另外,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加强金融联手监督。很多企业向银行大额贷款能够得逞,除了其造假水平高超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格林柯尔案例已超越了证券行业的范围,涉及证券、银行等多个领域,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领域多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建立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如果能将各地贷款信息联网,在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对格林柯尔未披露的大量融资信息就可尽早发现并及时监管。此外,国内一些非国有金融机构为多争得一杯羹,宁愿冒巨大风险,对一些贷款资料睁只眼闭只眼的现象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授意造假,纵容贷款企业的资金恶性循环。这也形成整个资金市场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平衡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强化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意识

纵观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失败案例,无不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审计风险意识不强有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审计业务,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以确保业务质量。其次,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多看相关的业务书籍和专业杂志,学习别人的经验和教训。再次,慎重考虑出具何种意见的审计报告,千万不可草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风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应视风险的不同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拒绝表示“同意”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转移、分散、规避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要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要时刻树立起审计风险意识。审计人员在从事具体审计业务时,必须时时保持审慎的审计态度,以合理怀疑方式对待上市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资料,对发现的疑问,不能被上市公司外表所具有的某些假象以及看似合理的解释所迷惑,而要严格地寻找证据支持。

2.建立客户风险调查与评估机制

我国事务所现在的审计工作大致分为三大部一般情况、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多数事务所都把一半以上的工作量用于实质性测试,很少把精力和工作量放在了解公司情况、评估风险上。从近年来发生的大案要案看,对上市公司面临财务困境及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估计不足,是审计风险最大的根源,而不是财务报告本身。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做业务之前,将公司的情况,尤其是潜在的审计风险了解得清清楚楚,并据此合理安排审计工作量,节省成本。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可建立一个业务风险评估部门。该部门独立于事务所的业务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对高级合伙人直接负责,部门的职责有二:一是对每一个上市公司新客户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二是对所有老的上市公司每年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划分等级,在年报审计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1)风险调查

风险评估部门对企业的调查了解,除了对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性质、企业历史、企业隶属关系、公共记录等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外,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进行审计风险评估:①企业经营状况。包括对企业业务范围、所有权特定优势和业务发展状况的评估。②股东和经营者情况。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对企业的控制权就越大。由于我国尚未在股份制企业真正建立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相互制衡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往往出现控股股东名为国家,实际为企业经营者。经营者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制订企业的发展战略,控制管理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对一切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因此要对他们的品行、学识、能力、经验以及健康等情况进行调查。③企业的宏观经济环境。要充分了解企业产品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企业所处行业的影响,了解同行业竞争对象所采取的应对策略,由此来判断企业的经营手段是否符合行业的经营规律。此外,应特别关注那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限制发展,以及行业政策变化较快、资金需求量大、产品过于单一、销售对象过于固定的上市公司在急速变化的环境中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手段调节业绩,以掩盖环境或政策变化对业绩的不良影响的情况。

(2)风险评估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对企业当年的大致经营状况有了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风险评估部门可结合被审计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部门根据对已调查的企业经营状况、股东和经营者、企业的宏观经营环境的了解,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成果是否与已掌握该企业的基本面、行业的市场变化和经营特点相符,并利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分析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关注会计科目之间的相互对应,衡量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并关注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变化、关联交易的实质,非经常性损益的核算或变动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由此判断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进而对企业的审计风险予以评估分类。如对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与已掌握的基本情况严重不符的列为高风险审计类别;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与已掌握的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差距的列为中风险审计类别;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与已掌握的基本情况基本相符的列为低风险审计类别,以这样的方式减少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由于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记载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程和结果,一旦出了问题,监管部门往往依据审计工作底稿追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事务所必须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一是从形式上保证审计工作底稿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标识、基本内容进行编制,没有遗漏。二是在实质上,审计工作底稿应完整地记录审计人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凡审计准则规定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一定要到位,无法实施的要采取有关替代程序。三是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上市公司方面

在外部审计得以加强的同时,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也要被重视起来,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重视内部审计,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降低内部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第二是要坚持岗位分离的原则,第三是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第四是审计部门领导要注意巡视,最后,要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度。

2.严格内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合理的审计工作程序是圆满完成各项审计任务,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从审计任务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到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整个工作流程必须有一套规范程序。在准备阶段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制度,在实施阶段应该建立审计取证管理制度,在终结阶段应该建立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和审计报告制度,审计工作结束以后应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3.运用现代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内审人员要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审计风险,在审计方法上,引进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是最好的选择。随着电算化的,审计工作应把重点转移到系统分析、设计和运行上,增强机技术的运用,还要注意加强事前、事中审计,同时,内审人员在制定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在进行违纪违规审计时,要尽可能采用详查法,以防止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