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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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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目前全国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工程的安全管理形式严峻。频发的事故更是敲响的安全建设的警钟。各大型的施工单位一般都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安全管理上都有了自己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很多安全管理制度都只是体现在形式上,很少单位能真正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安全工作,尤其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更加糟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建设单位对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本文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做一个深入分析。

一、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上有哪些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其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表叙得最为具体。摘录如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体现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有: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关于安全措施费用的规定则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有很详细的规定。

由以上法规可以得知,虽然建设单位可能因为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而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相关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但是这并等于把一切工程的安全责任都推给了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还有以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着我们建设单位要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现在,我们来提炼概括一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职责。由以上法律法规表述可知建设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安全职责:

1、按照规定将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发包给有相应等级资质的相关单位

2、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确定和及时支付。

3、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详细的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周边的管线资料、气象资料以及水文资料。

不得向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提出不合规定的要求,不得违规压缩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施和器材。

二、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般来说,只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洁身自好,并且有一定的责任心,第1条、第3条和第5条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而现在建设单位普遍做不好的是第2条和第4条,因为这关系到建设单位整个公司的利益问题,而建设单位领导一般对工程建设又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先说说第2条,在现实中,很多建设单位都没有能够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来确定和支付安全措施费用,这也就间接导致了施工单位为节省开支,提高利润而拼命减低工程安全措施费用的支出,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很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事故高发。

而第4条也是施工工程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工期问题。建设单位为了业绩或者利益都会想方设法催促工程的早日完成,,一旦工程期限达不到预期效果就会给监理、施工单位巨大的压力。如果给定的工期脱离了现实,施工单位就只能想尽办法加快施工进度,在加快进度的同时很多安全措施都不可能及时跟进,也就违反了“三同时”的规定,导致了事故频发。

三、最后,我们来分析下要怎样做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我觉得要解决以上问题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求建设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很好的了解自身的安全职责所在;

第二、要切实重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进度、节减工程支出等原因忽视施工安全,要严格要求监理的安全监督职责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要针对工程建设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要组建工程管理机构,聘请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第五、要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开独立核算安全专项经费,使安全专项费用能有效落实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上。

第六、要廉洁自好,本着一切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出发来管理好工程建设。

第七、对于一些小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想为此临时组建工程管理队伍,对于此类情形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实现工程代建,委托相关有资质、懂得建设工程安全职责的代建单位来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如果建设单位能够落实以上几点工作,做好自己的安全职责,从投资建设者的角度上就把施工安全放置工程建设首位,我们的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必能再上一个台阶。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XXXXXXXXXX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与人民的财产与人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法令法规,甲乙双方特订立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劳务承包方责任

1、 劳务承包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 承包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专项安全方案,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4、 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5、 承包施工企业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6、 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7、 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 施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二、 发包方责任

1、 发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2、 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

3、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当向施工分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4、 发包单位工程负责人应随时督促施工分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三、 建设工程承包方安全生产目标

(一) 安全管理目标承诺

1、 事故管理

本工程杜绝四级及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的发生。 重伤事故率控制0% 轻伤事故率控制1%

2、 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为100%,经费保证率100 %。

(2)施工现场每月组织3次由公司分管经理或项目经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100%。

(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1人。

(5)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特料运输提升设施验收合格率100%。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100%。

3、安全教育

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10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100%。

四、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现场负责人: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第3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通信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的含义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人们在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目前,在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要求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企业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全面做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通信领域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时期,通信工程建设全面开花,在一些从事通信建设的企业中,只重效益不顾安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远远不够,经常发生电路阻断、人员伤亡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带来伤害。铁的事实告诫和警示我们,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所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含义

所谓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等。

2 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有利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建设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

2.2 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通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3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2.4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和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

3.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3.2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3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包括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

4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

4.1 设计单位要在预算中列支安全生产费,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费及时划拨给施工单位。

4.2 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监理单位要认真编写《安全监理细则》。

4.4 工程管理各方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安全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4.5 通信建设工程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即通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6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内容

5.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不懈,形成责任制,层层落实,并且每年都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交纳一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生产部门经理作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全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控,每个工程项目都要设立专职安全员,对工程安全重要部位要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5.2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辨识潜在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目标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做到有奖有罚。

施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组织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查找事故隐患,确定安全生产具体目标,指派专职安全员,要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进行检查,尤其是安全关键部位的防护措施。

5.3 重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技术水平 对员工进行定期教育考核,将通信工程建设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员工培训、考核内容之一,保证所用员工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因此,培训工作不能走过场,一定要强化细节,坚持不懈。尤其是新员工的岗前培训,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培训放在第一位。

5.4 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设施重视不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资金投入不足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安全设施、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是安全控制的基础。无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有无单独列支安全生产费,施工单位都不能在施工中减少或不投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齐全,而且必须要投入使用。

5.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防范,重点落实 通信施工企业各级安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现场安全员要经常性检查工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要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强调当天工作中的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重点部位,要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随机对各个施工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要专项检查,并跟踪监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5.6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各种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人身伤亡、通信阻断、交通事故、消防等,并定期进行演练,储备各种应急救援物资、机具、仪表、人员、车辆等,并及时检查更新,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在进行救援的同时,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向有关各方报告事故情况,切不可瞒报不报。

综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企业应大力提倡和弘扬安全生产的决心和信心,有完善细致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措施,切实实施安全生产的奖励,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第4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your work experience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main countermeasures, the construction site for the prevention of accidents have certain theory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 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 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进度的变化而改变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建筑施工现场成为一个施工事故多发的场所。控制一切不利危险源,落实安全管理决策和目标,消除一切施工事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中。对于建筑施工现场而言,安全生产管理就是施工项目工程师及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设计施工文件及有关合同等,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行为,运用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机械、材料与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施工过程中的作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消除事故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从而有利于控制施工事故发生的一切管理活动。

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提高,城乡建设规模急剧增大,建筑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但是,由于建筑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高,再加上一线作业人员素质较差等,导致现在还有不少的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许多危险因素仍然存在:

1)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已不能相适应,暴露出了较多的弊病和缺陷。尽管《建筑法》已经实施,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落实其安全责任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也不够具体,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2) 目前一些施工企业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过硬的劳务施工队伍,一旦工程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分包给有关的专业队伍,造成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丧失了主宰控制权和建筑企业的指导管理,从而造成部分施工现场失控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要按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显然是十分困难的。

3)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最终导致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减少,从而导致中标后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工具、材料等在一定程度上能省则省,致使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偏低,安全设备陈旧、老化,操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用品缺乏。再者,为了减少施工成本,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着质量管理兼管安全的现象,从而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片面追求生产规模,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将安全生产过于形式化,有时甚至回避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5) 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专职监管人员少,有些安全监督人员只着重于外在的一些安全表象,监督覆盖面小。而且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本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措施,现有的安全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正因为如此,目前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建筑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施工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3. 1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分级负责管理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办法,并与奖励制度挂钩,更好地鼓励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在不同层面上抓好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管理。同时,在工程施工前,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工程安全的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本工程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等。安全技术交底需达到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准确性的要求。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应对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和安全文化等。

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工种的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培训,对新员工实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奖励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罚分明。

3. 2 加强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目的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类型、特征、规模,充分考虑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及财产损失等的风险,进行搜集、整理和识别危险源,通过一定的评价方法,找出其中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重大危险源。通过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风险响应及风险控制,制定出危险源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消除不安全因素,从而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项目安全施工。

3. 3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工程开工前,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工期、施工方法、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资料,在熟悉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前提下,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编制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和措施。对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基坑支护和降水、起重吊装、脚手架、模板等危险较大的作业,还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尽可能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考虑周全,制定出的对策措施方案力求全面、具体、可靠,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事故的发生,目前的安全科学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有效预测和预防所有事故的程度,鉴于此,施工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还应包括面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各种应急设施、人员逃生和救援预案。重视和认真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加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可以有效的降低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各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文明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制度、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 4 加强安全检查工作

在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和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的特点、有关规范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进行。

由于施工现场涉及的工种较多,各工种有时需要交叉作业,而且施工的环境也在不停的变化,所以为了有效的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当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防护、查隐患、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等,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落实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第5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第6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17日苏泽群常务副市长和简文豪主任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精神,结合省建设厅和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督查“回头看”暨第四季度施工安全大检查的工作要求,深刻吸取山东淄博10.7塔吊倒塌事故和11.15杭州地铁坍塌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在我市在建工地发生,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水平,我委决定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时间从12月1日至12月15日。由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对监管责任范围的工地部署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在建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市管工地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管辖范围分别组织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工地要重点监督和复查,切实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二)督查抽查阶段,时间从12月16日—12月31日。我委将组成3个检查小组,对各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二)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方案审查、施工过程变形监测、隐患处置等工作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编审、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测与验收、维护与保养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周边道路、管线和建筑屋的保护情况。

(五)临边、洞口等易发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和救援物资设备储备情况。

(七)建筑工地内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企业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节能等政策规定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汇报落实自查自改工作情况(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二)随机抽查所在区域内1个市管(没有市管项目的除外)和3个区管在建工地情况。

(三)督查组讲评检查情况。

四、督查组人员分组和工作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检查有重点、整改有落实、安全有保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专人跟踪监督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处,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得施工,施工必须有安全保障。

第7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 新思路

1、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还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我国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制定修改了相应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了《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相关的工作。

同时,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健全。

仅以2010年为例: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91起,死亡740人,事故起数同比去年下降了13.6%,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了7.73%。2010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发生的起数上升了42.86%,死亡人数上升了41.76%。数字表明虽然总体发生的事故是下降的,但较大事故发生的比例是较高的,所以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建筑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仍然比较薄弱,违规操作也比较严重。

2、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场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针对项目班组长和项目经理的安全教育和培圳时间同样不足,导致他们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不重视安全工作或者不懂得如何将安全管理工作与项目的其它各项管理工作相结合,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针对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是由项目部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因此,很多项目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就会减少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强度,导致很多的施工人员从进入现场开始就成为“危险源。这些都是今后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2.1 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被削弱

一些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原来的机构人员被重新调整,出现了撤销或兼并安全管理机构,甚至出现了取消专职安全员的现象,从而削弱了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导致安全滑坡,造成事故。

2.2 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恶性膨胀

随着企业自的不断扩大,企业支配国家财产、追求自己独立经济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考虑得较多的是生产、经营、效益、利益、利润等硬性指标,而对安全效益的隐形性不甚了解,致使不能正确对待“企业效益、”安全生产“二者关系,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不力,忽视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造成管理不严,责任不到位,承包者钻政府宏观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的空子,短期行为严重,单纯追求近期利润,舍不得在安全上投资,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恶性膨胀。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重点及新思路

3.1积极推进建筑行业的“诚信制度”

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的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

3.2 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

针对安全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监督机构及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各地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严格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范性文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督方案,做好监督交底。

3.3 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首先,在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基础上,首先抓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丰富施工经验、具备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形成全员参与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等一律要求进行安装前登记,安装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30天内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拆除前进行注销登记,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应把起重机械的拆装作为安全监督的重点。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测、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动态检查,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严格检查楼梯口、通道口、洞口、预留井口和管道口、施工电梯和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防护情况。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合格密目式安全立网、防护栏杆、挡脚板。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做好脚手架内档封闭。结构施工层楼面、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第五,在个人防护方面,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给现埸人员配备合格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合格安全带。

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符合作业资格条件,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及规范性要求,并保证现场与方案相一致。

第8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

1概述

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工期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方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些施工企业在设备、资金、施工能力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经验和资质的限制,不能满足直接承包大项目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自发地走向市场,大量分包单位随之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并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完成总承包任务,可以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设任务。鉴于工程分包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多数专家学者仅单纯从个人所从事的专业角度出发,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议或见解,因此,系统地了解我国建设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对于规避风险、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显得极其重要。

2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总结或研究很多,归纳起来我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2.1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部分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在签订分包管理合同时,并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审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现象,这种方式下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往往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有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以及获取效益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过大,违反了分包管理条例,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2.2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单位的专业素质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管理漏洞并影响最终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审批工作程序不规范,定的价格也没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规定来实施,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这就为劳工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3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上级管理人员没有把安全施工监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2.4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由于在选择分包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关系户现象,往往忽略招标投标的过程,一旦选择了技术水平较低的分包单位将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分包管理内容

安全、质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作为施工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程分包管理的内容也离不开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须要强调的是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应该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作为总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的质量以及总承包单位的信誉,因此有必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选择分包队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监督材料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监测施工机械以及竣工检查验收等。工程分包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结算风险和税务风险等财务风险。分包工程财务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签订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风险预测评估,控制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严格按流程进行工程分包结算,规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纳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

4分包管理措施

第9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证实,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徐威等12人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几乎在大火燃起的同时,对火灾引发问题的问责已经开始。

首先被追责的12人中,包括四名央视工作人员和八名负责现场燃放礼花的湖南浏阳三湘烟花制造公司人员。警方指控的罪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该罪名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与前述行为相关的罪名,还有“失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三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均为有期徒刑七年。

据北京市消防局通报,火灾是由于业主单位不听治安民警劝阻、执意违法燃放烟花酿成造成。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分级审批。公安部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则将焰火晚会规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据北京市消防局通报,央视当时燃放的烟花已经达到A级,尽管负责燃放烟花的三湘烟花制造公司具备燃放A级礼花的资质,但燃放活动并未得到北京市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属于违法燃放。

前述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易燃物品的管理规定,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触犯刑律。其中有一个情节,燃放烟花时,呼家楼派出所民警三次制止,央视工作人员均未理睬,可证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或可能成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不过,据相关信息反映,央视新址办举行类似焰火表演从2007年至今已经延续三年,预算分别高达约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此次还专门安排四台摄像机,跟踪拍摄整个燃放过程。因此,该行为是否仅为央视新址办主要负责人“未经请示批准的擅自行为”,值得关注。

鉴于央视性质上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相关人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涉及渎职,可能会触及“罪”。

尽管火灾发生时大楼还在装修阶段,尚未通过消防检验,但起火大楼的建筑设计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和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是否有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也值得关注。

比如,公安部和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一些建筑专业人士关注到,建筑建材选用及装修是造成火灾隐患一大诱因,为何烟花燃放会引起如此严重的火势,还有待消防部门调查。

按照《消防法》规定,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是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相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纠纷处理中的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