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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内涵
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信托的一种,要研究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首先要从认识土地信托开始。一般认为,历史上最早出现土地信托制度的国家当首推英国,英国早期的USE(用益权)制度是土地利用的一种主要方式[1],最初为基督教徒所发明。《布莱克法律辞典》称:“土地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将土地及其相关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并依受益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受益人从中获取所得收益的财产管理制度[2]。”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土地信托的立法,实践还处于摸索阶段,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许多不同理解,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指农村土地的承包者作为委托人基于对特定的人或者服务机构(即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项下的土地实施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并将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归属于特定的受益人(通常是委托人自己)[3]。”显然此种观点明显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信托内涵的影响,而脱离中国信托应有之义。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行为。”根据这一信托定义,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至少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作出的委托。各国信托法都将“信任”作为信托的第一要义,是因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只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关系,农地承包经营权人才会放心地经营权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正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就负有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第二,农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将农地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委托人是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托人是具有一定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自然人或法人。我国信托的成立要求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非采取多数国家之“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作法。虽然有很多学者至今仍在质疑此种立法,但笔者认为,考虑到与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契合及与中国国情的更好融合,将信托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而不强行借鉴他国“移转所有权”,也未尝不可。一般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是财产或财产权,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而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不是土地不动产所有权,而是以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有限制的流转,即具有一定的自由流通性,因此可以此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第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承包经营权。委托人将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后,就不再享有农地的经营权。农地经营权在法律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中,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农地经营权,而不需要以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也无须借助他人的名义。
第四,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依信托目的管理处分承包经营权。委托人将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想让受托人拥有承包经营权,而为了更好实现自己的意愿——让受托人为受益人谋利益,而在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受益人与委托人通常是同一人,即受托人是为委托人谋利益。所以管理处分农地经营权是受托人的权利,但受托人在进行管理处分时,必须负有遵循委托人指定目的的义务。这个目的被称为信托目的。信托目的直接制约了受托人的行为,影响着受托人的责任承担。
概括起来,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指农地承包经营权人基于对特定的受托人的信任,将农地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典型范例分析
近年来,多见于报端且为学者们所研究的典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模式,莫过于浙江绍兴与湖南浏阳地区的改革。两地虽然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条件不一,但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中选择引入信托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实绩。笔者从相关报道与手头掌握资料②,归纳出两地在引进信托流转中几点共同的做法:
1.设立县、镇、乡三级结构的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两地根据信托服务的理念,创造性地建立了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村建立土地信托领导小组;镇级设立土地信托服务站;县级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地信托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①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多渠道、多形式向辖区内外及时土地储备和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推荐可开发项目;②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指导签证。协调流转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宜,在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落实契约关系,办理合同签证手续;③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主动帮助土地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信贷、技术、物资等方面开展横向联系,并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协助调处土地经营中引起的纠纷,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4]。
2.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反租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并与农户逐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反租)合同。各试点村结合各村具体的土地情况,确定可用于流转的土地的数量、位置和涉及的农户,为了满足土地连片开发,对于个别无法流转的土地可以采用置换的方法,确保可用于流转的土地具有连片开发的规模效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反租农户的土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反租款标准,与农户逐一签订规范的反租合同。
3.村经济合作社将反租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给镇土地信托服务站。要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村经济合作社可递交《土地使用权委托流转申请书》,向镇土地信托服务站或直接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提出信托申请。镇土地信托服务站根据土地使用权委托流转的申请,核实查对后,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储备库登记簿中进行登记。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业主,也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提出信托申请。对于提出受让申请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业主,镇土地信托站本着谨慎负责的原则,首先对种养大户的资信、资本和经营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确定其为合格的“受让人”。随后将该承包大户的相关资料登记在册,作为下一步配对的依据。
4.镇信托服务站对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大户进行配对,协调双方进行直接谈判。协调一致后,村经济合作社与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倒包)合同。镇土地信托站根据汇集的出让、受让信息及双方的委托要求,及时配对、牵线和协调,力求促成双方达成意向。双方在谈判达成一致后,镇信托站对促成流转的出让、受让双方,按照规范的要求,指导和帮助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签订落实和其他有关手续的办理。
5.土地流转经营一年后,相关利益主体对土地经营收益进行分配。流转经营一年后,承包大户根据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倒包)合同的约定,每亩付给村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承包款。村经济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据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反租)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付给农户。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在宣传报道中通常被称为“信托流转机制的创新”,然而仔细深入地研究会发现,其与我国信托法中所称的“信托”相去甚远。其中最主要的差别集中体现在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中。受托人是信托关系人中最为重要的一方,在他身上集中体现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制度的本质,因此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再造是极具特点的。
其一,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人。尽管我国针对本国国情,没有盲目借鉴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信托一旦成立,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立法,但是立法者仍然认为受托人掌握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为了保证“代人理财”、专业理财的目的实现,赋予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绝对的控制权,是信托应有之义。所谓控制,是指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支配与经营管理。其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自主地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正是因为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绝对控制权,才使得信托财产虽然在法律上仍属于委托人的所有,但这种所有是“名义”上的,实质上要受到受托人的实质控制权的限制。受托人在为信托行为时,仅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制约,也不需以他人的名义为信托行为。具体到实践中的信托创新的做法,我们会发现信托服务机构并不是信托中的受托人,也不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理由如下:
其一,从整个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步骤来看,信托财产——农地承包经营权从来就没有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中。当村经济合作社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受托人”并没有实际地占有农地,也没有进行法律上支配行为,更没进行过相关的经营管理行为,他仅仅是进行了登记汇总,并把相关的委托信息对外公布。实际上,当寻找到愿意的承租人以后,最后决定要不要出租农地、出租多长时间等问题还是由委托人说了算。可以见得,“受托人”——土地信托服务中心根本没有控制农地承包经营权。
其二,“受托人”——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在进行“信托”行为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需要借助委托人。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在将出租信息与承租信息进行配对以后,经过从中协调撮合,最终促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在订立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是委托人村合作组织,承租方是种植大户或农业公司,看不到“受托人”法律地位。从中可以推断,“受托人”实际上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行为的,根本无法实现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以上仅是分析了所谓“典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中的一方关系人——受托人,事实上若深入研究会发现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限于篇幅有限,不再多述。实践中所称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典型范例,实则非信托也。
三、结论: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典型范例实质为委托
前文着重分析中国农地改革实践中的农地“信托”机制,指出其并不是我国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其构造并不符合信托的本质。从法律上看,其实质为普通的委托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借鉴大陆法系立法经验,对做了相关规定:是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民事法律制度。与信托有很多相同之处,如:两者都以信任为基础;都可以用于为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都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必要性问题对策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是行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承包有着广泛普遍的适用意义,建筑经济合同制的实行也已经成为充分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一般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通常都订立一些经济合同,但多是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地按照特定标准签订的一定范围内的产供销类合同。此类合同执行后的结果,虽然也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经营影响,但毕竟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局部的、个别的经济关系,它不可能全面地反映整个企业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至于某些工业企业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虽也具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但目的在于确定国家与企业相关的责、权、利关系,是一种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业务中对外订立的横向经济合同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建筑合同三种合同的主体和形式都是各自独立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或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筑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没有建筑合同,就无法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随之纳入承包合同的规范之中。建筑企业实行的总包、分包、内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来确定划分的,其内、外合同的关系不但一脉相承而且标的、权责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说,所有内部承包的具体内容,就是企业对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项指标的分解与落实。这就使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从实际操作结果分析,有些工程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正是缺乏对建筑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略了建筑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
二、目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不规范
①业主凭借优势地位使承包商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建筑市场向买方倾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被迫接受业主提出的苛刻的合同条件。如业主盲目压价、制定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或要求承包商垫资承包等;在合同实施中业主不履行合同条款,业主违约,拖欠工程款。由于业主的资信存在问题,建设资金缺乏或违规工程的存在,使后续资金不能到位。许多承包商经常不敢要求业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②承包商对业主采取违法手段承包工程,产生不合格工程。有些承包商不采取投标方式,而是采取行贿方式获得承包工程。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意哄抬承包价格。有的承包商不合理履约,偷工减料,造成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还有些承包商任意肢解工程, 擅自分包工程或假借分包的名义, 倒手转包工程, 从中牟利。这些都给业主带来损失,给工程造成隐患。
2、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不完备
由于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不能满足各种工程类型的需要。同时, 合同的定价方式主要为总价合同,不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施工合同所依照的是否为有效的法律法规,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等问题,通常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或未能针对性地拟订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的保险、工程款的拨付、合同解除等具体情况的条款,或光是列入《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原则性条规,到时候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陷入于法无据的尴尬和风险。
3、建筑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
①合同意识普遍缺乏,不重视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就将其束高阁, 不去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内容,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如在《施工合同文本》的推行中, 许多建筑企业并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阴阳合同现象屡禁不止。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有两份合同,即“私下合同”、“正规合同”。“正规合同”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起草,形式正规,内容合法,但双方当事人并不真正去履行, 它仅用于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而“私下合同” 则是双方主要负责人出自私利而另行订立的。它在形式上很不完备,实际上属于违法的不平等合同,给依法履约埋下先天隐患。
②合同管理不规范。一方面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制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理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另一方面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未达到专业化管理的程度。
③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本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导致了索赔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建设单位不准索赔。
④对合同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合同管理知识缺乏。企业的印鉴、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时常被人借用、盗用。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1、首先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①在施工项目中设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使现场的合同管理专职化。
②在合同总分析和合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将合同总体目标分解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工程活动上。
③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对合同概况、主要精神、合同总目标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树立全局观念,避免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④将合同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做出问题的说明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
⑤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决策,而且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地提供有力的证据。
⑥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依据并形成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各工程活动有根有据。
2、及时做好合同跟踪
①对合同文件和各种工程文件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直接了解得到反应工程实施状况的信息。②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异和差异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质量不合要求等。③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
3、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
①现场中对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单位工作的监督,给它们以合同方面的帮助,如落实计划、提供工作保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合同方面的解释。
②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合同监督,协调与他们的关系,如督促他们完成合同职责,检查对方合同责任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进行合同索赔与反索赔,处理合同纠纷。
③参与各种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应的报告。
④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签字指令、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合同变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并记录在案及时预防行为的法律后果,弥补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寻找对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⑤经常性地解释合同,对工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合同扩展分析。
⑥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工程资料
3、进行有效的合同诊断
①逐条分析各个问题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因素。
②分析各种影响因素达到影响程度的大小。
③分别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引起,按合同规定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④对这些问题和差异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措施。如责任方增加生产要素投入,采取新的技术方案,提出索赔要求,修改计划或修订合同。
4、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
①完善建设领域的立法,建立和完善各种配套法规。国家应对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通过严格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 明确立法、 执法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合同法》、《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由于我国的法律比较原则,不便于实施,建议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②加强执法。由于我国法律基础薄弱,执法机制不健全,法治意识和合同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不利于我国合同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严格执行是以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而工程建设中的参与者众多,各种关系比较复杂,只有建立起规范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顺利实施。
四、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应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范本如下: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 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 平方米;
(6)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9.2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9.5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9.6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9.7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9.8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0.1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10.2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10.3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10.5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0.6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3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
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开户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广东xx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本案审理。因广州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x)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广州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xx年11月20 日、20xx年7月21日和7月29日、20xx年2月25日、20xx年7月19日、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刘殿葵和叶常发代表广东xx和广州xx、杨文庭代表广东某某和xx、于庆林代表xx及xx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广东xx建设总公司诉称:1995年广东xx与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xx承包经营广东xx的工程开发九处,承包期为3年(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第一年管理费为2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40万元;承包费按工程造价的2%-4%收取,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70元/㎡收取。到1999年2月12日,鉴于承包期早已届满,xx还没有上缴过管理费和承包费,但仍然使用着广东xx工程开发九处的印章,广东xx便与某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内99003”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续包广东xx工程开发九处,期限为5年(1998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并约定“原九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权益由乙方(某某公司)承担及享有。但对xx所欠承包费管理费的缴付没有新的约定。由于某某公司和xx都没有交纳承包费、管理费,20xx年2月28日,广东xx与某某公司和xx再次签订“外00009号”《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约定某某公司在20xx年9月底以前付清自1995年承包以来的承包费(管理费、开发利润),全部管理费、开发利润2189万元(含xx所欠承包费等)。某某公司和xx此后仍没有依约上缴承包费、管理费,广东xx经不断追讨,xx在20xx年5月18日签署书面意见,以数额不符为由继续拒绝付款。某某公司是续包人,它签约承认了全部欠费,应当清偿本案全部债务;xx是原承包人,他的债务没有被免除,他与某某公司是并列的债务主体,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故请求判令:1、某某公司即时偿付承包费(管理费及开发利润)2189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2、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诉原告广东xx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1995年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1999年2月12日的《承包经营合同》;
三、20xx年2月28日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
四、20xx年5月18日xx签署书面意见的款项往来说明;
五、利息清单,根据证据三中约定的款项和付款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分阶段计算;
六、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广东xx承担“xx花园”征地补偿款、开发贷款和业主赔偿的事实。
本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称:1994年12月13日,广东xx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由于广东xx无法履行《协议书》约定,又于1997年5月7日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在此期间因广东xx无资金投入开发,于是力邀某某公司带资投入开发,并承诺由某某公司承包其工程九处,并以工程九处名义再与广东xx签订工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全力以赴投入xx花园项目工程建设。在xx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广东xx长期占用xx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致使xx花园项目无法正常运作,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和带资垫资付款达33627949.21元。特别是在xx花园项目第二期高层建筑封顶的关键时刻,广东xx擅自将xx花园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向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900万元,实际贷款额2700万元,挪作他用。当时xx花园项目正值封顶的关键时刻,若资金被挪用,即可成为“烂尾楼”。由于广东xx挪用xx花园项目工程资金,造成xx花园项目不能及时交楼,逾期交楼长达五个月之久,产生巨额违约金。某某公司为完成工程,由此而拖欠他人巨额材料款,至今无法偿还。xx花园项目工程虽已验收,但二期工程尚是临水临电,收尾工程尚未正式完工,至今后患无穷。迫于无奈,为保证xx花园项目工程收尾,保障xx花园项目资金正常运作,某某公司被迫于20xx年2月28日与广东xx签订《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希望广东xx及时返还长期占用xx花园项目资金,涂销广东xx擅自抵押给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6600平方物业,评估值为3140万元,清偿xx花园项目工程所欠材料款及其他款项,保证xx花园项目正常销售,回笼资金,维持xx花园项目的正常运作。但广东xx没有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一项也没有实际履行。为保证xx花园项目工程顺利收尾,某某公司多次请求广东xx切实履行《合同书》约定,但广东xx拒不履行。在某某公司多次请求下,广东xx勉强同意对“xx花园”财务开支进行专项审计。20xx年9月20日,双方同意委托广州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专项审计。20xx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审计报告的初稿,证实于1999年8月在主体工程还未完成三分之二,广东xx就占用xx花园项目资金高达3880万元,到20xx年8月,还高达30602838.71元;第四项确认从1997年7月起开工到xx花园项目工程于20xx年5月初基本完工交付使用后,某某公司进行xx花园工程结算,该工程总造价为1.47亿元,xx花园项目实际支付工程款108064383.39元,尚欠工程款约3900万元,若某某公司向中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借入1500万元,作为xx花园项目工程贷款支付给某某公司,广东xx还欠工程款约2400余万元。据此反诉请求判令:一、解除与广东xx20xx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二、广东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2400余万元和投资款、利润6627949.2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投资款利润利息(利息计至付清欠款日止);三、广州xx对广东xx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拍卖xx花园项目房地产,优先支付工程款和投资款及利润、相应利息给某某公司;五、广东xx承担因其违约、长期占用xx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在诉讼中,某某公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认定与广东xx20xx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无效;1999年2月1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经营“xx花园”协议书》中的合作开发经营无效,承包xx花园项目工程施工合法有效;二、广东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4500余万元(以xx花园项目工程量核定价格为准)及利息700万元(于20xx年4月30日暂计至20xx年11月20日,利息计至付清欠款为止)。暂合计:约5200万元;三、广州xx对广东xx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拍卖xx花园项目房地产,优先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给某某公司;五、广东xx承担因其违约、长期占用xx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以xx花园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某某公司再次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广东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6100多万元及利息1854万元,合计7954万元。但某某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增加请求债权数额预交诉讼费。
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对其反诉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一、广东xx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说明xx花园项目从一开始就是广东xx的项目;
二、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
三、1995年1月13日《协议书》、1999年2月12日《承包经营合同》、1999年2月12日的《合作开发经营“xx花园”协议书》;
四、新风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抵押合同;
五、逾期交楼证据,说明xx花园实际交楼的日期是20xx年5月2日,从而说明广东xx挪用某某公司的资金并造成xx花园工程的延误;
六、《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
七、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八、审计业务委托书及广东xx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九、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二);
十、工程结算书;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存广州市规划局档案馆的申请报告;
十三、“xx花园”售楼书宣传资料,说明由于广东xx原因,造成延期交楼,使xx花园销售达不到预期价格;
十四、场地移交协议,说明xx花园是广东xx的一个项目,之后移交给了广州xx;
十五、小业主诉讼,说明由于延期交楼,无法办理房产证引起的诉讼情况;
十六、某某公司支付费用尚未入帐证据;
十七、往来函件,其中有广州xx因逾期交楼对部分业主所作的承诺,说明广东xx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单方撕毁合同,严重影响了xx花园的销售。
本诉被告xx答辩称:本人与广东xx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到1997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因此,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广东xx长期占用本人所投入的巨额资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广东xx没有企业诚信,其诉讼于法无据、于实不符,应予驳回。
第三人广州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述称:根据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1994年7月24日《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我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向个人和私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重大事项,均由主管部门广东xx作出决定,我司无权过问。因此,针对本案xx花园项目由广东xx与xx、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司均尊重主管部门广东xx的权利,同意上述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并且我司要求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另,1999年7月29日的贷款是我司向银行借款,不是某某公司所有的款项,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我司挪用了某某公司的款项,我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反诉被告广东xx建设总公司答辩称:一、20xx年2月28日的合同有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已经接管了xx花园,但由于某某公司没有投入足额的开发资金,没有依约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导致xx花园现在欠几个亿的债务,已被法院全面查封,违约责任在xx和某某公司方。二、本案是合作开发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承发包纠纷,某某公司是投资人,不是施工企业,只是向我方上交承包费,没有收取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向我方收取工程款的任何理由,我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也就谈不上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二、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合同签订生效后,某某公司当即接管了xx花园的全部物业、控制销售收入、获取物业管理的全部收益,其直接产生的收入高达3000万元以上,但是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却基本上没有履行,包括土地补偿款及其违约金8000万元;广东xx借款投入xx花园的资金本息3000多万元;广东xx担保某某公司使用的银行贷款本息20xx多万元;拖欠承包费20xx多万元;拖欠土地出让金、水电配套费等1000多万元;三、没有“涂改解冻”原因不在广东xx,系某某公司拒绝清偿抵押债务所致。根据合同约定,属于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担,某某公司不清偿抵押债务,无论广东xx作出多大的努力,银行都不会同意涂销抵押。四、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制定的关于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意见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所能得到的也只能是投入的成本,包括材料款、员工工资,本案造价鉴定结论1.5亿元其中包含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不到9000万元,而某某公司和xx在广东xx开发九处领取的款项达1亿多元,大大超过作为挂靠施工单位所能得到的回报。
经过开庭质证,某某公司、xx对广东xx提出的本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一、二、三、四、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五不予认可,认为是广东xx单方编撰,没有法律根据;对证据材料一、二、三认为属无效合同。
广东xx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材料一、二、四、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由于没有证据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对其真实不予质证或不予确认;对于证据材料三、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材料八,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广东xx进行委托;对于证据材料十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逾期交楼造成的损失不是广东xx的责任。
第三人广州xx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材料一、二、五、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由于没有证据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对其真实不予质证或不予确认;对于证据材料三、六,认为不是证据的当事人;对于证据材料四、七、八、十三、十七,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键词:监理公司;成本预算;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一、监理收入分析及对策
监理公司的收入基本为各监理项目监理费总和,因此监理费取费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监理收入的水平。监理公司的收入是监理公司管理和运作的经济基础,只有在监理费取费合理的前提下,监理公司才能得以良性运转,才能进行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才能进行设备的采购和更新,才能不断完善自己的管理和服务,才能最终以优质的服务获得业主的认可。但在目前,监理费取费费率普遍偏低,市场存在压价竞争,这极大影响了监理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对行业的发展造成了约束。因此如何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增加监理企业收入,成了监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经过自己在监理企业的工作经历和总结,我认为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取费标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思想认识,认真进行项目风险评价和成本预算。
随着建设监理制的前面推行,特别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的颁布实施,监理工作范围越来越广,监理工作内容越来越多,监理程度越来越深,监理责任越来越重。而且当前监理项目基本实行监理项目备案制度,不仅要增加监理人数,而且要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才能确保对项目有效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员的不到位或监理的失职都可能引起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或业主的追偿。因此监理项目再不是以前随便派个别人员都可以应付的了,监理公司要发展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监理人员,并按要求配备项目,对此企业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认识。对监理人员要求的提高必然造成监理成本的增加,在承接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首先应根据项目对人员的要求进行直接成本预算,并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计算间接费用,加上税金和利润后就可以作为项目监理取费报价的基础,在此基础还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工期等风险因素,最终确定工程监理费价格。尤其在工程复杂而工期又要求较短的项目,业主要求监理费用包干,不支付延期监理费用时,这种风险就很大,监理单位应客观评价后确定监理费用,最好能说服业主对延期费用进行支付,以减小监理企业风险。经过企业预算后的监理收费应切实作为能否承接项目的标准,能做则做,切不可存侥幸心理,为承揽到业务而盲目压价。只有这样监理单位才能取得合理的收费标准,才能良性运行。
(二)加强企业自律,发挥监理协会作用,规范行业取费和服务标准。
监理费取费率的高低是受整个地区本行业的取费标准所制约的,因此如何提高当地本行业的取费标准,是企业提高监理费率的前提。要提高当地的行业取费标准,不是一两家监理企业就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各企业自律,并发挥监理协会的作用,加大监理协会的服务范围和监督检查作用,定期对监理企业所承接项目进行检查。对监理取费明显不合理,监理人员又根本不到位的监理企业进行通报,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恶性竞争,维护大部分监理企业的利益,端正行业风气。从而确保监理企业能在取得合理的收费下,切实做好监理服务工作并最终获得业主和社会的好评。
(三)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对不符合监理取费标准的现象进行反映,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约束和端正。
目前监理企业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意识还不强,总是默认现状,对发现的明显影响自身利益的乱取费现象不管不问,认为自己反映也改变不了现状;其实,政府既然制定了相关政策,自然也就是想去执行和规范,只是执行过程中总有未发现和监督不到的地方,这就需要各企业去发现和反映。比如:监理项目招投标中存在明显不符合监理取费标准的现象,甚至政府投资项目也有明显低于监理收费标准的;大部分招标工程中基本不管工程难易情况统一按监理费下浮20%。以上许多现象都是需要规范并对监理企业收益影响很大的,各监理单位应主动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由其进行规范。只有企业与建设主管部门的互动,才能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监理取费,才能使监理企业良性发展,并最终回报社会。
二、监理成本的构成及控制
(一)监理成本的构成
作为任何企业,都应该在支付经营活动必要的支出后,争取最大的效益。那么,监理单位必要的经营活动支出是什么呢?主要构成就是监理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管理机构发生的间接成本和上缴国库的税金。合理控制好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对在当前监理市场取费较低的情况下使企业有所发展并略有节余,应该说是最有效的方法。监理的直接成本:就是现场监理机构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即工资、津贴、工资附加费、奖金等;用于监理人员的专项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补助费、书报费、通信费、医疗费、交通费等;用于监理工作的必要设施及测试仪器等项目的购置费和租赁费;所需的其它外部服务支出。监理的间接成本:就是企业管理机构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即工资、津贴、工资附加费、奖金、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等;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契约或合同的公证费和签证费等活动经费;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具、用品购置费、通信、邮寄、交通、上网费,办公室及相关设施的使用费、维修费以及会议费;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和设备的使用费;垫支资金贷款利息;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等教育经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试用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工会等职工组织活动经费和其它行政活动经费;企业领导基金和其它营业外支出。
(二)监理成本的控制
一个监理企业,应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成本,我认为要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
1、对于规模较小的监理企业,由于业务量不大,可以采用由各部门直接参与管理监理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增减人员,和在各项目之间调配使用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的支出。这样通过节约人工费的途径来控制直接成本,从而达到控制监理成本的目的。
2、对于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为了控制好监理成本,可以采用项目有限承包经营责任制与专业监理部完全承包经营责任制相结合的体制、项目预算管理体制。
①项目有限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监理部完全承包经营责任制相结合的体制:为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现场设备的购置、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等作了明确规定,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及包干办法由监理部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部分配。规模较大的监理部也可由各监理组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部与监理组协商后分配。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对一些监理费少、点多、线长、时间较长、专业性强的,也可实行专业监理部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利润后完全包干的办法,由它们代表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直接成本的控制。这样做,可以使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了项目监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监理的直接成本也能得到较好的控制。这是各监理企业常见的管理体制。
②项目预算管理体制:公司对成本核算进行全面考核,根据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公司有关定员定额和费用的规定,由项目总监和监理部门、财务部门编制项目成本费用预算,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按预算控制和管理成本费用。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成本动态控制系统,将成本预算执行与成本核算相结合,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并建立成本考核制度,对各项目执行预算情况按规定进行节奖超罚。此办法有利于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促进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前,采用这种管理体制的监理企业还不多。
三、结束语
监理企业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努力争取合理的监理取费费率,增大监理业务收入,并结合符合自身现状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成本控制,那么监理企业必将能克服当前存在的困难,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获得社会的认可,并最终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模式的制度
基础要素在东林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模式中,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三种制度基础要素共同发挥作用。首先,规制性要素特别强调明确、外在的各种规制过程。从制度建立的视角,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制性政策文件对合作农场的制度和组织属性作出明确界定。2010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合作农场的意见》的通知。当前人力资源的短缺,是合作农场发展面临的主要制约之一。应农民加入合作农场后转型为“职业农民”的需求,地方政府于2012年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的通知,自上而下建立起一套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和人才成长机制。实行持证职业农民制。强制性的规制性要素是合作农场制度创新的核心成分,为合作农场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基础。政府还在引导、财政和信贷扶持、税收减免、经营范围与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性规制。合作农场成立之后,内部建立起一套运行规章制度,涵盖合作社章程、农场协议、种植管理合同、农场员工规章制度(种植员、放水员、仓库保管员等)。但对合作农场的雇员来说,职位规则的激励作用尚不明显。种植农场的雇员,有2/3对于前一年的农作物单产、小麦和水稻的标的产量、奖金计算方式等一概不知情。然而,这种形式的好处是不用担心下雨影响生产等。因此,标准制定不合理也不会说。偿付规则的制裁中,包括由雇员自己填写打分表的形式,涉及偷拿集体财产、偷卖集体粮食等处以加倍罚款,2-3次以上将解雇。其次,规范性基础要素,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制度,还存在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维度,包括了价值观和规范。东林合作农场制度的主要创建者是东林村村两委,来自村集体层面的其他规则和价值观构成了合作农场的规范性基础要素,主要有《东林村村民自治章程》和《东林佳苑小区管理“十不规范”》。《自治章程》为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务这一职责提供了规范性基础,赋权村委会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村成立由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理财小组,对村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早期的规范性制度理论家帕森斯就将共同规范与价值观视为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基于村集体的共同规范和价值观为稳定合作农场的发展提供不可或缺制度基础要素。第三,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构成了关于社会实在的性质的共同理解,以及建构意义的认知框架。合作农场的社员大多生活在同一个行政村的村域共同体之中,东林合作农场的管理层与村两委属“一套班子”:场长即理事长,由村主任担任;副理事长也是村两委成员;其他成员则是按照技术分类的小组长(仅有日常生产管理的权责)。关于农场发展及利益分配的重大决策主要是由以村书记和村长为代表的村两委共同决策。在村民自治的情景中建立起来的行政权威,构成了管理者与农场雇员之间互动的支持。在东林村,身兼私人企业老板的村书记与曾任蔬菜合作社社长的村主任,不仅具备科层制权威,同时也拥有魅力型权威。合作农场每月召开一次党员代表议事会,文化—认知性要素为合作农场提供了一定的信任基础。
2三位一体的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建立合作农场成立以后,村两委与上级相关农业部门开始密切的业务往来,通过与外界的沟通交流,拓宽了农场产业化生产的思路。村两委领导去河南考察后,提出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项目(获得六项专利)。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公司及地方农委等合作,实现定性、定量生产有机富硒的水稻、小麦,单位产值约10.5万元/hm2,效益6.0万元/hm2。由富硒有机大米项目,因一个科技项目落户而产生了“一头猪、一亩地”和“富硒水果园”的生态种养殖项目,应用发酵床养猪及猪粪干湿分离新技术建设万头生猪生态养殖基地。用米厂的青糠、谷糠、小麦喂养生态猪、有机硒猪,并实行母猪生产智能化管理、数字化生产、肉猪生产的百分之百发酵床、自动给料系统。并与政府部门合作建成土壤氮磷拦截工程。当前生态养猪场占地3.5hm2、总投资1350万元,设计年产肉猪10000头,其中5000头为生态优质猪肉,产值3500万,效益600-800万,争取三年内实现每亩平均效益10000元。创建有机水果生产基地,占地4.0hm2,投入250万元,建有设施大棚、保鲜仓库,引进水果新品种12种,年产水果90t、产值70万元。继有机水稻项目、生态养猪和富硒水果园等生态种养殖项目之后,村两委带领下的合作农场正在积极创建东林生态旅游基地。利用3%的农业设施用地指标(政策规定)开展建设,打造集果园采摘、农场体验、生态农家乐、营销门店购物等于一体的生态游线路,打造集生态生产、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多功能的现代农业模式。整合外部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借助各类涉农项目,东林合作农场生态循环农业正走向“机械化”、“生态化”和“科技化”的新“三化”之路,打造“种植业(稻田和果园)+养殖业(猪场和羊场)+生态旅游业”三位一体的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合作农场收益的60%归村集体,40%用于支付农场员工工资和奖金。在农场层面,实行“大承包、小包干”的经营方式和“成本核算、绩效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包括支付管理费及管理人工费的标准、奖励方式、支付方式,亩均管理费、月基本工资等。由村两委制定承包管理标的(年际有波动,一般以农户经营方式的平均亩产为基准),如2011年的标的为水稻7500kg/hm2,小麦4125kg/hm2,定奖赔各20%(按正常年份产量)。与种植农场不同,生态养猪场很难制定承包管理标的。当前村两委也开始着手入股分成的分配机制。当前的养殖业激励主要来自规模生产,通过循环农业规避个体养殖所面临的猪场环境压力,且能更好地分担市场风险。当前合作农场实现的利润,在按章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后,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每人200元(基本可以解决一人一年的口粮所需),共60万元。同时,合作农场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以低于市场价20%供应村便利店,村民可凭粮食银行卡定量购买。
二、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模式的制度创新机制
1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共同约束机制
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三种制度的基础要素共同发挥作用,建立起集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村民就业保障与社会管理多重功能于一体的合作农场型现代农业模式。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制性文件,是合作农场制度创新的核心成分,为合作农场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基础。它不仅有利于解决土地流转、设施用地、风险保障等家庭农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通过政府规制有效控制龙头企业经营中的“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基于村集体的共同规范和价值观为稳定合作农场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在村民自治的情景中建立起来的行政权威,构成了合作农场中管理者与农场雇员之间互动的支持性制度要素。以村集体为单位的合作农场,发挥着生产发展、就业保障与社会管理等多重功能。地方政府和村两委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发挥了积极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合作农场发育的积极推动者,在组建引导、宣传动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召开现场会、推进会、动员大会、大讨论等,出台扶持政策、营造舆论氛围,规范土地有序流转、统一村干部的思想。2010年太仓市出台《关于发展合作农场的意见》,明确了发展合作农场的方法和形式、基本原则,组建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在土地、人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方面,政府出台了具体措施;其次,村两委作为合作农场运行的管理主体,在决策、操作、监督制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将治理组织和经济组织有机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合作农场的管理层与村两委属同一班子,运行规则主要是村两委决策。在东林合作农场,村庄层面对土地、人力、资金、技术、信息及社会资本等各类内外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顺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2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的模式创新与运行机制
生态循环农业的生产机制的再生产,是三位一体的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创新的制度诱因。对于合作农场的成员,由于农业生产(特别是养殖业)的特殊性(生产的周期性、以及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难以制定生产的管理标的。长远来看,土地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面积将会受到规制性和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双重制约,不仅在政策上面临稳定粮食生产与发展高效农业的双重目标,在土地集中流转方面也会因边界不重合而受到村庄治理边界的限制。从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创新的视角,总的来看,土地流转实行“三权分离”的目的就是保障承包经营权带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承包农户以更多的财产收益,而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东林合作农场模式,一方面构建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民参股”的承包地规模经营,强调了集体产权的合作优势;同时,它整合了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统筹收益与置换,强调了农民作为承包主体的财产权和合作参与,进而突出土地合作化经营的规模优势和组织优势有效整合。最为关键的是,不单是土地资源,合作农场有效地在行政村层面进行各类资源要素的整合,包括人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为最大化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创造最佳条件。
三、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多途径提高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产业绩效
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过程表明,农业必须按照产业的特性(即以市场为导向)来发展。但完全依靠市场化不可能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提高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至为关键。基于太仓东林合作农场的案例,政府部门应采取多元方式积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合作农场;加大财政、信贷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在土地整治、农业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扶持合作农场的发展;依法减免合作农场税收,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合作农场参与粮食和农资经营,包括开展自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向本组织成员农户代购和代加工自用粮食;保障合作农场建设用地,如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发挥政府在外部的农业公益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合作农场的发育尤为关键。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加大发展现代农业相关的指标权重,缩小GDP的考核权重,激励地方政府在追求产业绩效的同时,避免农业产业的非农化、农业种植的非粮化趋向。
2多维度加强合作农场型生态循环农业组织发育
乙方(受托人):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住宅区档案管理;
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管理原则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____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____平米给乙方,按商品房租金标准租赁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标准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以及业主公约的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集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义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禽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胜败甲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商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处;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每三个月向区住宅管理部门缴交一次50%商业用房的租金,作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回收;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住宅区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牧业管理档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六、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标准》及市、区宅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年内达到____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万元,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作为经营收入。
七、风险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乙方经济损失;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辞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反还抵押金,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八、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用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民币____元(全国)、____元(省)、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间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承包管理目标和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裣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至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以市住宅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九、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理,但根据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规定被取消优先承包理资格的除外。
十、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_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管理部门调解,或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五)
(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时间:年月日
附:
住宅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____区____路;
2.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其他____平方米);
4.楼宇____栋__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__栋____套,多层楼宇____栋____套;
5.业主数量:____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__元;
(2)物业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管委会__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__平方米;
(3)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
(4)其他;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____平方米;人行道____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__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小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幼儿园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网球场____个,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门球场____个,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____个,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其他:
a、
b、
c、
(5)路灯____盏;庭园灯____盏;其他为灯:a、b、
(6)污水检查井____个,排污管____米;雨水检查井____个雨水管____米;化粪池____座;明沟____米;暗沟____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____个;
(8)停车场____个,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车位____个;
(9)综合楼____座,建设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a、b、
(10)肉菜市场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1)邮电局(所)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2)影剧院____座,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3)医院____座,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4)其他: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0有____、____、____项已工音乐会使用,有____、____、____项尚未竣工或交会使作,预计____年____月可交会使用。
8.其他事项:
(1)
(2)
(3)
二、业主大会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举产生管委会。
A.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B.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发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十四天前的士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筹委会候选人名单街头住宅区内公告''''
D.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筹委会,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第一届筹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住宅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闪,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个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抽标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所指明的目的如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如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是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设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机根据房屋的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到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烽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管委会、和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牧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右要求管委会对物管理公司的违反事同或有在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对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如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拆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防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共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理公司居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牧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深圳市公共卫生条例;
(3)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深圳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的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自己与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牧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和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栅)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0。5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公用水箱、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以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它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可以依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4.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签约时间: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下物业:住宅:____栋____房
商业用户____栋____房(店、铺)
其它:
附: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____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名,执行秘书_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管委会主任;
2.管委会执行秘书;
3.业主选举的楼长;
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署后存档。
第四章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票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
1.已宣告破产;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划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附:
住户手册
一、前言
二、简介
三、物业管理
四、管理费用
五、设备及服务
六、装修管理
七、入住前期的特别服务
八、业主及用户的其它责任
九、保安/安全
十、关于防盗门、窗安装的有关办法
十一、防火
十二、清洁
十三、卫生管理细则
十四、保险
十五、常用电话号码
十六、结语
一、前言
为了便于业主/用户进一步了解小区管理公约的内容及运作情况,管理公司编写此住户手册,以供参考之用。小区住户手册根据管理公约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小区所有精度及用户能有效地使用其购置之物业,而并非对业主及用户加以约束。管理公司将竭诚为各业主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管理服务。
二、小区简介
小区占地公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绿化率为。业管理公司以现代的意识、全方面的构思服务于业主,使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下,充分享受舒适、宁静、祥和的生活,创造出一个温馨、各谐、全新的花园式住宅。
1.按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
2.注意加强物业管理,保持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
3.实行超前管理,参照新加坡、香港的屋村式管理,使物业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1)管理:具有严格和管理制度,做到违者必罚,奖罚分明。
(2)保安:小区有专门保安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3)清洁:保洁员定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内地段卫生,做到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地痰迹,无污印,垃圾清运采用塑料袋,以防垃圾清运时再污染。
(4)绿化:负责小区绿化,四季维护树木,花草,修剪花木,维护绿化景观。
(5)车辆交通管理:对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加以限制,保持小区宁静的气氛。
(6)有偿服务:代请保姆,代为购物,你订机票,接送孩子,照顾老幼,病残,打扫客户卫生,成立老年活动中心等生活服务系列。
(7)有偿中介服务:代业主出租、出售小区住房。
(8)设立便民的小型超市、便民商店等。
三、物业管理
1.管理公司
根据管理公约的条文,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聘为小区之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公司之代表权
管理公司有绝对的权力代表各业主及用户就有关管理本小区之一般事务与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团体进行磋商及处理有关问题。
3.公共地方及设施管理
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约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将管理及负责所有公共地方、小区结构、电梯、泵房、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及设备之保养、维修及管理。
4.管理职员
为提供完善之管理服务,管理公司雇有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承造商负责小区一切日常管理及维修事务。请各业主及用户切勿要求任何管理公司职员作么人性质服务,所有管理员工一律不准向业主,租户。住客或任何承造熵收取管理赏赐或其他利益。
5.建议及投诉任何人士若对小区环境及管理欲作出建议或投诉,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
6.小区管理处办公时间
小区管理处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在上述时以外,小区监控中心仍有值班职员为客户服务。
管理公司电话(办公时间):XXX
管理处电话(二十四小时服务):XXX
四、管理费用
1.管理费
管理费乃根据每年度之管理开支预算而制定,计有管理员工薪酬,税收,公共地方水电费、公共地方之清洁费用,公共设施维修费,法律及其他专业咨询费用、小区保险、第三者保险及管理公司酬金等。管理费金额将根据日后实际支出需要而调整,调整前各业主将获预先通知。
2.管理保证金及管理基金
各业主应于验收其单位合格后,立即向管理公司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用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亦需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作为管理基金,以支付日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当管理基金不足时,管理公司可发也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管理基金。各业主不得动用保证金或管理基金,作为抵扣管理公约内所指定各项应付费用。
3.缴付管理费
楼宇管理费于每月10日前缴付,管理公司为各用户专责管理本小区,任何租户延期缴交管理费,管理公司有机根据公约赋予的权力征收利息、催缴手续费用,甚至停止供应水,电及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追讨。
付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20:30
星期六、星期日及假期09:00-17:30
付款办法: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直接交往小区管理处。
4、管理费盈亏
小区之管理公约内订明,如管理费不足以应付各项开支时,各业主须按比例交付不足之数目,如有盈余,则将会拨入下年度帐目。各业主与用户床相互协调使用期间的费用分摊比例,管理公司最终将以物业业主为法定负责人,而不涉入业主与用户之间之关系。
管理帐项
5、管理帐项以实报实销方式处理,收入及支出帐项将按时向各业主/租户通知。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的,有权向管理公司索取有关帐单副本作为参考。
6、业权转让
如有更改或转让业权,原业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否则仍须负责该单位之管理费用。业权转让时,管理费保证金及管理基金,应按管理公司所指定应办之妥善手续,转让予新业主名下。卖方业主自行安排向买方收回上述做主金及基金。
五、设备及服务
1.电力
各单位都已安装独立电箱、电表及充足的电灯及插座若发现陈旧必须更换,任何电器工程必须由合格(指定)的电器技工进行。
2.供水
小区24小时供应冷、热水。接驳洗衣机修理水嘴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技工进行。自来水是利用水压输送到各单位的,因此即使是轻微的漏水亦足以引起水浸,外出时必须将水嘴关妥。若因漏水而令小区的公众地方,设施或其他单位业主蒙受损失,该单位的业主必须负责维修及赔偿。
3.煤气
小区24小时保障煤气源供应。接驳供气设备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指定)的技工进行。系统若发生泄漏现象,须及时与管理处取得联系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4.电话
小区已铺设电话电缆直达各物业单位,用户可向管理中心吕请接驳及安装电话。
5.电梯服务
小区各楼宇备有先进的电梯,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6.公共天线
各单位均高有电视天线插位。若需啬额外的天线插位时,可通过管理处安排保养承办商安装,而费用应由有关业主负担。根据小区公约条文,所有单位均不得安装任何室外天线。
7.消防系统
小区的消防设备含每层设置的消防栓,由管理员24小是值班,监察消防系统的运作。
六、装修管理
1.政府法规、公约条文
用户在室内进行任何工程,必须事前确定该项工程是否抵触有关政府部门之法例及管理公约条文,若所进行工程发生违反法规条文情况,用户须将改变部分恢复原面貌,直至有关方面满意方面的资料,业主可先向管理公司问询。
2.用户在单位内施行各类装修工程必须确保不影响楼宇结构和原有系统,并须书面通知管理处,提交有关装设计图及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待申请批准及缴纳装修按金及第三者保险后,方可开工。
3.装修保证
(1)装修按金--此按金由管理公司按单位面积制定,并由管理公司保存,作为保障装修期内,承办商或其工作人员对小区物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破坏、损耗、涂污时作适当处理。工程完成后,经管理公司检查完毕,才会按实际情况作全部或部分发还。
(2)第三者保险--为减少在装修时发生意外所导致损失,承办商应购置工程期间第三者保险,金额方面由管理处视其单位及工程大小评定。
4.装修规则
(1)提供足够之保护防御设施予楼宇内之结构、装置、装饰等,避免装修期内有任何损毁。对于桉宇内设备有任何损毁或因缺甜言蜜语防御设施而导致破坏,包括裂痕、污渍等,有关业主需赔偿一切修缮费用。
(2)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小工内公共地方,为保障其他业主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基有任何人士及物业本身各部分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将由有关用户负责及赔偿。
(3)尽量提供足够防御措施减抵装修期内收到之尘埃、噪音和气味等,令小区内其他业主,用户不要受到干扰和感觉不便。
(4)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紧急医疗药品,必须有足够防火设备,如恶意火简等,以备发生事故时紧急应用。
(5)不得在通道走廊、其他公共地方或跨入其他业主单位进行装修工程。
(6)所有通道走廊或其他公共地方不得放置或储存任何建筑装修物品、工具或废料等。
(7)不可在小区内之消防喉取水作调制混凝土、清洗地方或其他用途。
(8)装修工人必须空着适当的衣服及不得赤足出入工作范围,以防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9)所有装修工人在小区范围内必须挂上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工作证每天四上向管理处登记领取,每天下班时必须交回管理处,如有任何损坏或遗失应立好赔偿,否则严禁进入小区范围内或在物业范围内进行工作。
(10)所有机器、工具、设备、包裹或建筑装修材料等,若要搬离小区范,必须先填妥管理公司特定出门许可证再经检验始可放行。
(11)装修承造高须对其本身用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等承担保管责任,管公司概不负责任何损失或遗失。
(12)切勿交混凝土、吵石、瓦砾或其他杂物倒入坐厕或排水渠内。
5、物业外墙
所有用户皆不得适拆、更改或干扰物业外墙及公共地方设备,或改讨任何排水喉管。此外,更不得加高任何招牌、帐篷、窗花、秩笼、花架、天线或将其他物品装置物业外墙上。发吸任何上述违章行为,业主/用户将需承担所修正工程及管公司额外工作负担费用。
6、装修承造商
各用户所聘的指定装修承造商在进行工程时有任何疏忽而造成公共地方、设施损毁或对其他住户物业构成破环,有关用户必须负责所有赔偿损失,因此在选聘装修承造商时必须小心谨慎。
七、人往前期的特别服务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入住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负责及管理的小区,并对您给予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在这里您将充份享受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丫区管理处为您提供的完善、高效的服务。
为了便于您尽快、顺利地进驻小区,管理处开办了装饰、搬家业务,如您需要,请尽快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装饰):XXX
联系电话:(搬家):XXX
八、业主及用户的其他责任
1、物业用途限制
各用户不得将其单位用作非法工吵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管理公约秫等许可告示相抵触的用途。
2、饲养宠物
住户所饲养的宠物,必须在管理处指定地方排汇及做废物处理事宜。
3、噪音气味
为优质环境宁静用户切勿在其室内发出噪音或气味,滋扰其他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