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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求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据悉,类似判例在国内尚属首例。
“打包票”吸引望女成凤母亲
50出头的张茵是南京市人,她和丈夫膝下有一个宝贝女儿名叫刘莉。刘莉初中毕业后考进本市一所重点名校读高中,多年来的高考成绩显示,能考进刘莉这所学校的学生,90%左右都能进二本以上院校学习。和所有做父母的一样,张茵望女成凤的心情也十分迫切,但令她感到不安的是,女儿上到高二后数学成绩却一直不太理想,在班级的排名比较靠后。
江苏省实行高考改革后,考生以语、数、外三门考试总分投档,数学成绩不理想对升学影响极大,明知这一政策的张茵对此再清楚不过。怎样才能提升女儿的数学成绩呢?张茵想了好多办法,伤透了脑筋,这其中的甘苦只有她自己最清楚。
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张茵了解到南京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可以承诺提高培训学生的学习成绩,于是张茵像找到救星一样当即前往一探虚实。面对张茵的洽谈意向,该培训中心相关人员一再给她打保票,称其女儿只要加入他们的一对一特色培训,可以保证提高其学习成绩,如果承诺不能实现则可以全额退款。得到这样的肯定答复后,张茵在征得女儿同意的前提下,即与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张茵的女儿刘莉在金启南培训中心接受98课时的一对一辅导培训,费用共计9000元。合同还特别约定:如果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提高,将作无效退款处理。合同签订后,张茵如数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培训费用。
刘莉按约定加入了培训中心的辅导培训行列,一段时间辅导下来,刘莉感觉到老师讲得快,安排做测试卷的比重大,有针对性解决自己疑难问题的机会不多。但尽管如此,每次做老师布置的作业和测试卷她又感觉还算得心应手,而老师对她的表现和测试成绩也感到满意。看到指导老师经常在女儿的作业本上写下夸赞性评语,张茵暗自高兴不已。
女儿成绩不升反降惹怒母亲
但让张茵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女儿接受完78课时的辅导培训后,接下来的期末考试她的数学竟然只考了43分,比参加培训辅导前的上一次学校正规考试足足下降了22分。出现这样的结局,刘莉似乎早有预感,因为她一直觉得老师未能抓住她的症结实施针对性辅导,尽管她向老师说明了这一点,但却未被引起重视。
张茵不能接受如此事实,她去找培训中心交涉,培训中心的相关人员告诉她:不能以孩子的一次考试成绩看待培训的效果,并要她继续鼓励女儿把培训课时学完。张茵越想越信不过培训中心,认为78课时下来不仅一点效果没体现出来,而且女儿的考试成绩和班级排名都拉下了一大截,她不敢再往下赌了。为不耽误女儿的宝贵学习时间,张茵随后中止了女儿的辅导培训,并要求女儿及时调整心态继续把工夫用在学校的课堂上。
既耗费了金钱又耗费了女儿的学习时间,结果却事与愿违,张茵真有一种受欺骗的感觉。她又去找培训中心交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无效退款”来履行承诺,把学费退给她。但培训中心却坚决不答应,认为刘莉考试成绩下降是其主观上不努力造成的,与培训中心无关。培训中心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张茵,经过权衡思考,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培训中心讨说法。
2010年1月18日,张茵以某教育培训中心未能兑现提高女儿成绩的合同承诺,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她在诉状中称: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教育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女儿刘莉制定个性化辅导方案,进行数学专科一对一的辅导,辅导课时为98课时,辅导费共计9000元。合同特别约定,“如成绩不提高,则视为培训无效而退款。”但在专项培训期间,培训老师未能做出针对性的有效辅导,在学校期末考试中,原告女儿的数学单科成绩由培训前的65分降到43分。由于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效果,被告应当按双方协议的约定,退还全部的辅导费用,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培训费用9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3月17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辩称:被告一直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原告不能仅因女儿一次成绩下降,就认为被告没有尽到责任。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尽到努力,二是没有按时到校参加老师的辅导。因此其自己应当对成绩下降的情况负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并在法庭上与之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较量。由于各说各有理,加上双方均不愿调解,此次庭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对规范培训机构行为
意义重大
此案是一起未有先例可循的案件,休庭期间主审法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咨询了法律和教育界的相关专家。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在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和考量后,法院于5月4日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被告保证原告的女儿今后有良好的合适的学习方法,成绩能逐步提高。被告同时承诺:如成绩不提高,视为培训无效可以退款。但被告在对原告女儿实施完78课时的培训后,原告女儿的考试成绩不升反降,据此,被告对原告女儿成绩未能提高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退款的义务。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金启南培训中心一次性退还原告9000元培训费,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
时下,最能引起家长们关注和重视的莫过于孩子的教育,而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举措又最能牵动家长们的神经。基于这样的现实,此案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仅南京市目前就有针对在校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400多家,由于业内生源竞争激烈,所以近年来不少培训机构竞相打出“包提高学生成绩,否则全额退款”的包票式承诺。而众多家长为使子女能够超越他人考出最理想的成绩,不管孩子成绩好坏、需不需要,均要求孩子挤时间参加培训。此案的审理判决,对规范培训机构,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培训效果等,意义重大。
许多东西是可以承诺的,但授人知识出成果是不太好承诺的,这无需作更多解释。如今以在校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及个人多如牛毛,为使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一些培训方打出了令人心动的承诺招牌,对此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切切不可盲从,而应有自己的主见。“大话好说,重在兑现”。这也是本判例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警示。■
法博士点评
培训机构承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否则可作无效退款,那么在孩子的成绩该如何认定及评判上,却是一个不太好界定的问题。既然如此,该案缘何会判决原告胜诉呢?对此,案件一审主审法官、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回答了人们的疑问。
黄庭长说: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学生成绩的提高应当包含学习思维的改变、学习方法的掌握、知识面之拓展和考试成绩的提高等,但从狭义角度而言,成绩的提高则直接表现为考试成绩的提高。理解成绩提高的内涵,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二是要看一般意义的认知。如果说成绩提高是广义角度理解的涵义,双方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狭义上的涵义,即应当按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确定。具体到本案,我们认为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的约定,应视为是考试成绩的约定。
黄庭长认为:用一次考试成绩来确认培训效果不具有准确性,因此双方协议中关于“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约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此方式作为标准,且该约定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约定应当有效。检验考试成绩的组织方亦可由双方约定,但在双方对考试的形式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女儿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应当作为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原告女儿接受培训后考试成绩不升反降,应视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以人为本,这是马龙法院政治处开展政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们心中时刻装着全院干警,每年都要对全院干警个人以及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掌握统计,随时关心和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他们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政治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贴。定期组织干警进行身体检查,每名干警生日之际,代表院党组送上一张精美的贺卡和一份生日蛋糕;倡导实行“四必访”,即思想困惑或遭到重大挫折时必访,家庭遭遇丧事或挫折时必访,干警生病住院时必访,遭遇自然灾害时必访。只要涉及干警生病住院、婚丧大事,都要挤出时间去探望慰问;坚持每年与干警家属联系和召开至少一次家属座谈会,掌握了解干警的家庭生活和干警的思想行为,帮助干警家庭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坚持每年敬老节与离退休干警进行座谈和节假日慰问离退休干警,使老同志“老有所依,老有所为”;专门建起“老年人活动中心室”,为他们订阅报刊和购买娱乐器具,使离退休干警感受到院党组对他们的关怀,争取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支持法院工作;坚持每年“六一”儿童节关心慰问干警未成年子女,通过为干警及其家属子女办实事,以此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如此一来,不仅凝聚了人心,也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整个法院队伍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以业为重,保障工作感人心
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法院工作保驾护航,这是马龙法院政治处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为了更好的保障业务部门工作的展开,马龙法院政治处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把工作日常化、细致化。
把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是有必要的,马龙法院政治处积极主动的与干警交流,完善与干警交流机制,定期向干警们了解最近的工作情况,及时缓解干警们的思想压力,帮助他们甩掉了思想包袱,使得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有序的开展。
为便于对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审判业绩的规范化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马龙县人民法院第一个建立和完善了干警和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档案详细记载了每一个干警和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干警个人业绩档案考评体系的评估功能和激励导向功能,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挖掘干警的工作潜能,激发干警的工作激情,提高的干警工作效能。
法官等级、公务员工资、业绩考核三项工作关系着干警最贴身的利益。马龙法院政治处在掌握干警个人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掌握各项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在第一时间内做好这三项工作。该院政治处目前仅有干警两人,就是在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20*年,他们顺利完成了10余名法官的等级首评、晋升和选升工作;毫无差错地完成了工资套改审批工作和法官津贴申报兑现工作,得到全院干警的认可;业绩考核关系到干警福利发放,马龙法院政治处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法官业绩档案精心考核每位干警的业绩;为审判业务部门及执行部门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
公务员的录用和调入的政治审查工作,决定着法院新生力量是否能够经受工作及社会历练的问题,保证未来的法院队伍不出问题,政治审查工作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马龙法院政治处为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在政审过程中,他们仔细核对资料,认真了解情况,努力做好审查工作,把好进人关,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组织教育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为此,该院政治处提出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工作思路,以此提升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他们从学历教育、在职教育、业务培训、技能训练、理论调研、学术研究等诸多方面入手,对每一位法官进行锻炼,提高其职业技能、理论素养、道德情操和逻辑思维能力,努力实现从“基础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专业型”教育的转变。目前,全院47名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占全院总人数的93.75%,先后有13人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同时以“法官文化涵养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深化法官文化”为要旨,通过开展学术研讨、调查研究、读书活动、庭审观摩等,对司法理念、法律思维、学术探索、理论研讨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讨,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为建设一支现代化的职业法官队伍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三、以优为先,争创工作聚人心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强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保障
(一)层层动员,全面部署。为了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区上和政法各部门及时成立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分层次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参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全区政法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政法委这一决策部署上来,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及时制定下发《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安排意见》,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提升‘两率一度’,强化信念教育、促进队伍建设”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检验活动成效的标准,以解决政法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公正廉洁执法中存在问题为重点,坚持人人参与活动和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全力组织开展六项规定活动,分阶段分步骤稳步推进,确保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联点包抓,加强督导。为了督促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内容不打折扣的落实到位,建立区委政法委领导和内设部门联系包抓区级政法部门制度,区政法部门也推行了领导联点工作。联点领导和联络干部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及时指导总结经验,促进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
二、搭建平台,创新载体,推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开展
(一)加强教育培训。按照“人人要参与、人人受教育、人人有提高”要求,我区把教育培训作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头戏,多措并举,抓好落实。一是举行革命传统教育。在政法系统组织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心得体会交流、开展一次重温入党誓词、举办一场庆祝建党周年演唱会、开展一次读书活动、观看一次红色经典影片、瞻仰一次历史纪念馆活动”,全区政法干警撰写体会文章630余篇,观看红色经典电影12场次,举办专题辅导讲座9次,举行文艺演出5场次,受教育2524人次。通过参观学习、讨论交流,回顾党的历程,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增强了政法干警忠于祖国、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强化群众观念教育。采取创建“文明窗口”、实施“阳光执法”等措施,教育引导政法干警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将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区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主题为“感受发展好局面、树立执政为民新理念”的亲民活动,干(部)警深入村、社区、企业,亲身感受基层干部和企业的工作热情、工作状态,强化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了工作创新能力。三是开展先进典型教育。组织政法干警观看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光碟和《第一书记》、《潘作良》、《梁雨润》等电影,通过学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树标杆、立榜样,激发广大干(部)警的工作热情和斗志。四是全面实施岗位培训。政法部门立足系统职能,结合岗位特点,采取办案讲评、出庭跟踪考评、庭审观摩、演讲比赛、专题辅导、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了政法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区委政法委组织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和综治、维稳、反专干专题培训,实施防范处置非法聚集活动实兵实案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截至目前,全区政法系统开展岗位业务练兵13次,岗位培训1368人次。
(二)开展公开承诺活动。在政法部门深入开展“三承诺”活动,围绕执法办案、便民利民和纪律作风三个方面,针对不同工作职能,提出具体承诺事项,全方位向社会公开承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广大党员干警立足岗位特点,做出具体承诺,设立党员承诺公开栏,印制《党员干部承诺手册》,岗位和承诺相结合、职责同践诺相统一,普遍做到了有承诺、有践诺、有监督。《政法》以“区检察院开门定诺公开承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为题,介绍了区检察院推行公开承诺制度的经验。
(三)强化为民服务措施。在开展“法官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法律服务基层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开门评警”、“百名律师下乡村,促进矛盾大化解”等活动的基础上,区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了“三进一保”(即:法官进村组、检察官进社区、律师进企业,公安干警保平安)活动,面对面征求意见建议,现场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活动中,共化解各类矛盾103件,征求各类意见建议200余条,制定便民利民措施5类18条。区法院从细微处入手,提供诉讼宣传手册、法律文书样本,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公示法庭干警去向,开展流动法庭进农户等,为群众打官司提供便利;公安分局出台一系列便民救助措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扎实开展面向全区小微企业的法制服务基层行活动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广大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突出的困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生产成本高、融资难、用工难、转型难等方面。与此相对应小微企业在合同、债权债务、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多困难和问题,但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法制防范意识和措施相对较弱,存在较大的法制隐患。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为此,区工商联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服务重心下移的工作方针,紧紧依托法制服务论坛工作平台,有效整合区法院、区人保局、区科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资源,积极推动“法制服务基层行”。
一是深入基层推进普法宣传。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相对较为薄弱的情况,区工商联依托法制服务论坛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通过组织政策专题宣传活动、法律培训讲座、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向广大基层中小微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员工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金山报》、《金山商会报》等平台,积极拓宽法律法规宣传的渠道,在基层中小微企业中形成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二是深入基层开展集中咨询。针对小微企业在发展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区工商联通过组织企业家沙龙或法律咨询等集中活动帮助企业解决,一方面给小微企业创造一个与职能部门面对面释疑解惑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小微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提供了一个平台。区工商联先后通过与区法院、区人社局、区科委等部门合作,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基层行”系列活动,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和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深入基层乡镇,就当前小微企业较为普遍存在的劳动仲裁、工伤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得到了基层中小微企业的广泛好评。
三是深入基层提供个。区工商联充分发挥贴紧企业的组织优势,利用商会网络,加强区、镇联动,坚持定期走访小微企业,在走访中注意收集和倾听企业在法律方面遇到了突出困惑和难题。在此基础上,利用相关工作平台,积极与法院、人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职能部门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上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拟定合理的解决方案,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是深入基层进行规范指导。在强化事前引导服务的基础上,区工商联还充分利用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双欠”工作排查以及危化行业“黑名单”等相关机制,积极做好事后的规范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商会组织的独特优势,及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深入基层相关“问题”企业了解排摸,并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服务,为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调整中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预防机制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切实提升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金山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和区人社局建立健全三方联席沟通制度,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格局。当前,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大背景和区内非公企业积极谋求转型升级实际,依托各类工作举措,努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调整中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预防机制建设。
一是推动建立责任分工合力推进机制。为切实推进工作有效开展,区工商联与区人社局、总工会着力于建立职责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区工商联切实履行教育引导职责,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宣传,督促企业通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企业重大调整的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区总工会切实履行维权基本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改革调整中劳动关系调处、民主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的预案工作,兼顾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区人社局认真履行指导监管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做好改革调整中的各类职工利益事项。三家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开展有效分工,统筹协调构建企业重大调整中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各方沟通机制。在区工商联、区总工会的牵头下,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建立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调整信息的相互沟通制度,确保各方在第一时间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所辖的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调整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依托区服务非公经济联席会议这一有效制度,多方加强沟通,就涉事企业可能会出现的各类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进行研判,形成共识,力争做到对这些企业的改革调整路数清、家底明,基本信息准确,有效防控措施得当。
三是推动建立基层基础风险评估机制。区工商联与区人社局、总工会依据各自分工和职能范围,从企业发展诉求、职工舆情诉求、工会组织建设等多方面着手,认真查找实行重大调整的企业风险防控点和工作薄弱点,综合评估即将实施重大调整企业的改革调整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履行民主程序方案,科学界定企业改革风险等级。同时,加大前期的规范化指导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帮助企业做好重大调整中调处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把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甲方:昆明五华**教育培训学校
地址:昆明市大观商业城A座4楼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手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年_ 月日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加盟甲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及履行相关义务
1、 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认同甲方企业文化,模式等;
2、 愿意长期从事教育培训行业;
3、 有一定资金实力;
4、 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和税务与甲方无关;
5、 乙方支付所办学校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开业费用、租金、购置设备、装修费用、市场费用、员工工资、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等。
6、 乙方要委派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乙方事物,该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7、 乙方要确保所开设的业务仅限中小学课外辅导,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有损甲方形象事宜。否则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乙方对内所有事物包含但不限于招生、招聘、管理、合同签订、服务等由乙方独立完成,不论任何原因所产生一切纠纷或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 乙方准许甲方派工作人员随时进入学校巡查,以确保乙方运行符合甲方标准;
10、 乙方对外一切行为视为乙方单方面行为,绝不能代表甲方做出任何承诺。不论任何原因所产生一切纠纷或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本协议只适用于与甲方签署协议的乙方,而乙方不得将此协议转让出售或交换。
12、 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后,甲方将全部收回。
二、 乙方加盟甲方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以下支持
1、 甲方提供办学资质即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悬挂至乙方校区。
2、 甲方制作品牌加盟牌匾,由乙方悬挂至乙方校区。
3、 品牌资源:享受**教育品牌的影响力,统一标识、统一形象。
4、 甲方将细分市场,实施区域保护政策,保证加盟校在同一区域或地区仅此一家,以确保加盟校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
5、 培训支持:乙方每年可要求甲方安排1-3名培训人员(工作类型待定)参与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违约责任:
乙方加盟甲方,双方即为合作伙伴,甲方除了给乙方必要的支持外,乙方也必须维护甲方的利益与声誉,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立即取消乙方加盟资格,自动终止合作协议,所有款项不退,除收回所有的相关资料外还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加盟具体事项
1、乙方营业收入(含学费及其他收入)所得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2、甲乙双方商定的唯一加盟区域为:
云南省州(市)(县)。
3、加盟期限:首次签订协议加盟合作时间为3年即,2021年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期满后双方可续签或终止。
4、费用及支付:
品牌使用费:10000元/年
三年合计费用: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乙方在合同签订日期当日,支付全部费用。逾期支付视为本协议无效。
5、本协议仅为品牌加盟合作协议,如需增加其他合作事项,双方需要重新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五、 保密条款
1、双方对价格、市场计划、市场活动策划方案、以及与双方合作有关的机密信息均有保密的义务;
2、乙方在业务活动中,牵涉到的利益各方,甲方同样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不可抗力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全部免责。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天内,向对方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机关的证明文件,提前或延迟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责。
七、纠纷和仲裁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以互谅互让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生效;
2、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由于我国引入法务会计的时间非常短暂,社会上既精通法律又熟知会计知识的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而且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也未建立,现阶段法务会计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均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一)法务会计人才匮乏
法务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工作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不仅要求法务会计人员精通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注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要求比一般的专家证人更严格。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师奇缺,承担法务会计调查取证等工作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或律师。
(二)法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对于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首先是业务素质方面,法务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会计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他们既要有会计学、审计学专业知识技能,又要有具备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的专业知识。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普遍只重会计报表,忽视会计调查;只重会计信息,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律师虽然通晓法律,但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对于账目的详细审查也不能面面俱到难以挖掘违规信息。其次道德修养方面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公正的态度。法务会计是沟通会计与法律两个不同领域的特殊职业,而这两大领域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常都存在相应的争议,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自律、保密、公平竞争等都是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道德素质。
(三)法务会计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
我国现有的实施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几乎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而是靠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来承担法务会计调查取证等工作。目前我国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份额极低,且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方面,社会上相应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构的数量几乎为零,而我国只有极少数大学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普及率非常低。教育培训机构的不完善极大程度上遏制了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建议设立中国法务会计学会及培训机构,专门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创办法务会计期刊,编写大量的法务会计教学教材。我国现有的法务会计著作及教材还比较匾乏,主要包括由张苏彤教授编写的《法务会计高级教程》、王卫国教授编写的《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准入资格研究》和《法务会计基础教程》,孟祥东编写的《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黎仁华编著的《法务会计概论》。我国对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成果理论性较强,相对缺乏实践性。应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加强会计界与法学界的相互联系,协调司法权威性与会计专业权威性,丰富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
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方案
(一)通过高等教育培养
1.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起步较晚,培养方式主要是通过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的学校主要有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渤海大学。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更多的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招收四年制法务会计专业本科学生。对于目前仅开设会计学方向和法学方向的高等院校可以实行“3+1”教学模式(即本科实行四年制教育,在本科阶段的前3年,学生主要学习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在最后1年,根据学生自由意愿,会计学学生加强法学课程的学习,法学学生加强会计学课程的学习,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以获得管理学或法学学士学位)或“3+2+1”双学位教学模式(即本科实行六年制教育,在本科前3年,学生学习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后2年,根据学生自由意愿,会计学学生加强法学课程的学习,法学学生加强会计学课程的学习,最后1年,要求学生参与相关社会实践,学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后,可分别获得管理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双学位)。对于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不仅要包括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涉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及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此外还可以采取本硕连读的方式对法务会计人员进行更加系统的培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高校在会计专业或法学专业已经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生和硕士生的培养。
2.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需要尽可能多的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深化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还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参与社会实践,使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在现代法务会计发展所提供的法务会计课程不仅面向在校学生,更多的是面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他们凭借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更能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也应鼓励招收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
3.建设实训场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不仅要求学习理论知识,积累相应的实践经验也必不可少,所以必须要有实训场所。校内,加强会计模拟实验室和模拟法庭建设并定期进行模拟实训。校外,选择一些业务全面,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院校的专业实训基地,并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员做学生的实训教师,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在社会第一线得到实践与锻炼。
(二)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首先,要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必须要执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这种准入资格考试应当采用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考试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审计》、《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等,并要求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其次,为规范法务会计师的职业行为提供法律保障,要制定一套法务会计从业制度,将法务会计的执业资格要求、执业准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另外,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务会计师法律责任,使法务会计师在执业时有责任心,保持严谨态度,降低职业风险。此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定期对法务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及业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规则的情况应依照相关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三)开展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后续教育
1.职业道德教育。法务会计师应严格自律,遵守行业规则,并对其接受的委托保密,不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泄露有关业务对象的任何信息,背离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法律规定。且法务会计师应以独立第三者身份从事法务会计工作,保持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能仅仅局限在形式上而应体现在实质上,这是保证法务会计调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另外,法务会计师应格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和支配,不卷入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客观公允地报告所发生的事实,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保持保持严谨态度,降低职业风险。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现有法务会计人员大多是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方面比较强,法律相对知识欠缺。且随着我国会计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新会计准则的逐步颁布和实施,法务会计人员只有紧紧跟住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发展和变化,才能更好地完成委托业务,惟有如此,才能胜任融专业性和时代性于一体的法务会计工作。因此,为促进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法律知识及证据知识的培训我国应尽快成立法务会计师协会。同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系统的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使法务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化,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正确处理日益复杂的法律会计问题。
(四)借鉴国际法务会计发展的相关经验———倾听世界的声音
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有效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和先进的证据收集技术。而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教材开发还比较滞后,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类培养体系和课程,以求我国法务会计领域更快更好地发展。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当属美国法务会计模式,首先是美国的法务会计是培训机构包括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及美国各大高校等机构。其次是美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在美国,法务会计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如注册舞弊审计师和重组会计师、注册破产等。在借鉴美国法务会计师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状首先要着手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培养机构,并建立法务会计师准入资格制度,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资格培训和考试并聘请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院、检察院、律师界的业内精英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展开专项培训。此外,应对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学校和机构进行相应的师资考量和教育水平考量,引领教师深入实践。使法务会计教师成为既精通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又精通法务会计在实务中具体应用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
(五)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培养法务会计人员———倾听职业界的声音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不断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社会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
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
(二)积极稳妥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结合实际,整合
资源,挖掘潜力,重点突破,逐步规范,全面推进。
(三)密切配合原则。社区矫正工作一是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履职、密切配合。
(四)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的过程必须坚持依法、透明、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五种罪犯,作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
“三无”(无固定住处、无亲友帮助、无就业条件)、“三假”(假身份、假户口、假地址)和未掌控(下落不明、见档不见人、有人无档)人员,不列入社区矫正范围。
四、主要任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监督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漏管、脱逃,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实施帮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确保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四)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5月中旬)。摸清镇辖区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人员的底数,选定矫正对象;制定《县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启动运行(2011年9月底)。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着力推进全镇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安排社区矫正警察进驻村(居),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规范工作(2011年10月—12月)。根据司法部、司法厅及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最新规定和具体业务要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镇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健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账。
(四)总结提高(12月以后)。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升矫正质量。
六、组织体系
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我镇在党委、政府和综治办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由司法所牵头组织实施,派出所和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参与。
(一)组织领导。成立县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镇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任副组长。镇综治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办、财政所、工商所、计生办、民政办、镇团委、工会、妇联等负责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司法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工作职责。开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镇综治办要积极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司法所要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确保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落实;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
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去向不明的,组织追查;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所)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所)执行;解决户口被注销、暂时无法落户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户籍问题,做好管理工作。
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司法所、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对本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摸底、造册、建档,掌握去向、保持联糸、观察表现、定期进行回访,加强社会教育和心理矫正以及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日常辅工作,并及时向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一是要配合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在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是要配合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是要配合民政办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
四是要配合财政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业务经费以及装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是要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做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按照核定编制有计划地考试录用司法所工作人员,解决人员不足问题。要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等,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
六是要配合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区矫正组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学习、工作所必需的帮助。
七是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从事各种正当的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教育管理。
(三)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专门的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包括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基层组织负责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专门执法人员是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公安民警和派驻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具体负责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宣告、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执法工作。
社会工作者是指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基层组织负责矫正工作人员和经政府公开招聘、协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和社会教育、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日常辅工作的人员。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教育帮助工作的人员。
七、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稳定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一)人员保障。要逐步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聘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等结合实际,聘请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或教育学知识背景的人员,经过专项业务培训后,从事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律师、医生、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
(二)经费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年度财政预算,以构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动态增长机制。社区矫正经费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培训教育、辅助人员聘请费用、业务装备经费、外出矫正对象的调查跟踪管理、困难救助、突发事件处置及台账档案等。
八、社区矫正组织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等。
(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本级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或安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必要的工作措施;拟定社区矫正突出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
(三)请示报告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事项、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档案管理制度。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要为矫正对象建立正式档案,一人一档;司法所应当为矫正对象建立相应的副档,副档内容一般为正档复印件。为便于工作,管理、教育、奖惩各类文书材料原件可先归入副档,专人管理,规范齐全。
(五)学习培训制度。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培训以集中为主。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依法科学”的工作原则,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置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区稳定。
(七)统计分析制度。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动态掌握,切实发挥动态分析工作对防范突发事件和重新犯罪的基础作用,增强教育管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制定全镇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村(场)、居委会及部门单位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开展社区服刑对象的摸底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依法被判处的“五种罪犯”对象的基本情况,并做好数据统计和登记建档工作。
(三)做好社区服刑对象的首次交接工作。配合县法院、检查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举行社区服刑罪犯首次集中交接仪式,对全镇符合“人档齐全”条件的“五种罪犯”,司法所要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并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
内容提要: 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拥有完备的立法和组织体系,强调“社区为本”理念,重视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善后辅导卓有成效,管教活动灵活多样。这些特点和经验均值得内地借鉴。
一、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立法及组织体系
根据香港刑事法律的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岁至14岁的少年仅对谋杀和故意伤害他人等严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4岁以上的人负完全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保护,突出教育为本的原则,香港法律规定对青少年罪犯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处遇方式。如《少年犯条例》规定,对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犯罪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受理,羁押在青少年拘留所,执行特殊的审判程序和教育改造措施。法律还对青少年适用监禁刑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条例》规定,除非没有其他更为恰当的处置措施,任何法院都不能判处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囚禁。
为了对青少年罪犯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在规定多元化的处遇措施的同时,还要求法官在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负责向法院提供有关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调查报告,并推荐最适合其本人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在香港,负责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政府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 社会福利署通过社区矫正项目的执行,协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该署具体提供以下矫正项目:
1、感化服务。根据香港法例第298章感化罪犯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庭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行为人判处感化令,期限为1至3年。接受感化令者在感化主任的辅导和监督下,可以继续留在社会中正常生活、工作及学习,但必须保持良好行为,并与感化主任保持联络并接受感化主任的指示。如其违反感化令的有关规定时,便须出庭受审,法庭有可能取消感化令并根据其原罪行判处刑罚。
2、住院训练。根据香港法例第225章感化院条例的规定,对于那些缺乏家庭监护照顾的未成年违法者,以及对于被判感化令而又需要集中管束一段时间的青少年,法官可根据感化主任的报告判其入住感化院。社会福利署现设有7所感化院及感化宿舍,院内一般设有教育训练、职业训练、个性训练及服务社会的训练等。除了加强院内训练外,感化院还尽量增加院童外出机会,如到普通学校就读,到社区中心参加兴趣班,到老人院提供服务,参加社区组织的比赛等。笔者以为,香港的感化院在性质与功能上接近于内地的收容教养及工读学校制度,但其立法和运作更为完善,值得内地借鉴。
3、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的主要特点是由法院向罪犯颁布社会服务令,要求该罪犯无偿从事法庭指定时数的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以补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令适用于14岁以上,因触犯法例而可能被判入狱的罪犯,工作时数以12个月内不超过240小时为限。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会参考感化主任的报告及能否为罪犯安排合适的工作。被判社会服务令者必须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督和辅导,如其在服令期间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便会被带回法庭,重新判处其他刑罚。2002年10月,因撞车“顶包”案被判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的香港青年艺人谢霆锋,即被判处240个小时社会服务令,从而避免了入狱服刑。
香港惩教署负责对被判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根据罪犯年龄、刑期、管教方式等的不同,香港的青少年罪犯矫正机构分为教导所、劳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等。其中,教导所收押刑期6个月——3年的21岁以下的罪犯,劳教中心和更生中心的收押对象见下文所述。21岁以下的吸毒者则被收容于戒毒所内,同成年吸毒者分开囚禁。此外,惩教署还设有两间专为青少年罪犯而设立的中途宿舍,即丰力楼和紫荆楼。这两所中途宿舍的作用在于收容出狱后暂时无家可归的青少年,以帮助他们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二、对香港几所青少年罪犯矫正机构的参观印象
此次赴港,我们访问了三所青少年矫正机构,即大潭峡惩教所、沙咀劳教中心和是新成立的励志更生中心。
大潭峡惩教所建在柴湾地区的一处陡斜山坡之上,是一所专门收容青少年女犯的小型惩教机构。囚禁对象是14岁至21岁的年轻女性。针对青少年女犯的特点,该所推出了亲子探访、女童军活动、学员生日会、外出郊游等活动,这些更生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惩教所还组建了一支全部由青少年女犯所组成的风笛乐队,该乐队经常应邀参加社会上的一些公益活动,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成为展示香港惩教工作形象的一个窗口。
大潭峡惩教所拥有多间专用教室,并配有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周密的教学计划,以对犯人进行教育培训。该所对犯人的培训项目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女犯刑满后就业的需要,很具针对性和实用性,如办公电脑软件的运用、美容、餐厅服务等。所内还设有实习美容院和实习餐厅,供犯人职业培训之用。女犯的劳动项目主要是从事一些简单的办公用品的制作,如为政府机关制作信封、公文袋等。
沙咀劳教中心坐落在大屿山岛上,依山傍海,是一所低度设防的惩教机构,分别囚禁14岁至20岁以及21岁至24岁的青少年男犯。该中心虽冠有“劳教”之名,其实同内地的劳教制度有很大不同。根据香港法例第239章《劳教中心条例》的有关规定,劳教中心收容的是经法院判决有罪的青少年男犯;而内地的劳教制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性处分,适用于虽有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成年人,性别不限男女。沙咀劳教中心注重用严格纪律和辛勤工作来引导青少年罪犯对于法律的尊重。该中心仿效英美等国的青少年皮靴营制度,实行所谓的“3s”(short、sharp、shock)方案,即以刑期短、纪律严和威慑力大为突出特点的军训式管教措施。
设在沙咀劳教中心内的励志更生中心,是于2002年7月刚刚建成的一个青少年犯教养机构。该中心的主管由劳教中心的首长兼任,但实行独立运作,更生中心的受训生同劳教中心的受训生完全隔离,其管理的模式、程序等也与劳教中心有很大不同。根据香港法例第567章《更生中心条例》的规定,该中心收容的是年龄在14岁以上但不满21岁的男犯。更生中心的工作重点在于职业训练及品格培育,中心所奉行的基本理念可以用“3r”来概括,即协助受训生reconstruction(重建态度)、 resilience(重整自强)、 re-integration(重投社会)。该中心所选的职业训练项目均切合青少年的需要及兴趣,包括电脑辅助设计、机械工程技术及办公实务等。除职业训练外,该中心为受训生提供辅导教育及心理辅导计划,着重协助他们改善与父母的关系。
三、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制度的几点启示
青少年犯罪是困扰当代社会的一个国际性问题,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青少年犯罪也有日益增长的趋势。据香港灭罪委员会介绍,近年来,每1 0 0 宗犯罪案中,2 0 岁以下的青少年就占了3 5 宗。另据香港警方公布的数字,仅2001年上半年,香港警方就拘捕近六千名年龄在20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为了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香港政府及社会极为重视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其一些经验和做法颇有借鉴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强调“社区为本”理念。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中,均严格控制对青少年罪犯适用监禁刑,而尽可能把他们放到社会上执行,监禁刑对青少年案犯而言,只是一种例外的、最后的手段。这有助于减少因判刑入狱而导致的“标签作用”和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例如,香港的感化服务、社区服务令等罪犯处遇措施,就是“社区为本”思想的集中展开。“社区为本”的行刑思想,融汇了刑罚的人道价值和效益价值,代表着行刑发展的趋向。
2、重视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为给青少年罪犯出狱后顺利就业打好基础,香港惩教机构十分重视对犯人的职业训练,所开设的课程大都考虑到社会需求,又结合青少年自身的兴趣和特点,实用性很强。另外,香港惩教机构注重对青少年罪犯提供心理辅导服务,以改善他们的心理健康,矫正其不良习性。心理服务的范围包括向法庭及刑罚覆检委员会提供罪犯心理状况评估报告、提供生活技巧训练、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进行心理治疗等。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多元化;培养模式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高职法学教育应根据法学专业特色和高职办学层次,构建多元化培养模式,争取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分析专业困境,探求就业出路多元化
高职法律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辅助人员,但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办学定位不准确,职业特色不明显,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将高职办成普通本科的“压缩”等等,但最突出问题是学生就业难问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平均只在50%左右,远远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约84%的平均就业率[2]。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有 “三高”:(1)法律职业门槛高。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门槛。学生毕业后无法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2)毕业生增长率高。从全国高职教育研究会第10次学术会议上获悉,截止到2005年12月,我国高职院校达1200多所,在校生达789万人,还有部分普通本科设立的高职学院,高等职业院校的数量、招生数和毕业数都占普通高校的60%以上。而法科毕业生增长率更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教授在“2005中美法学院校长会议”上指出:“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400所,在校法律专业学生约36万人”,而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约338万人。[3](3)高职生就业期望值高。不正确的择业观也是导致就业率低的原因。有的学生把就业目标定位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岗位,对企业、基层单位“有业不就”。毕业生就业状况,直接影响到学校生源和声誉。“出口畅”,才能“进口旺”,就业难必然导致招生形势严峻,专业发展面临困境与挑战。
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高职法律教育遇到就业难等困境,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确立,法律人才日益成为全社会通用人才,工业、农业、财税、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各行业迫切需要大批各类层次的法律人才,为法科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涉及不同领域的各个层面,因此,法科生就业可选择与“法”相关联的行业,例如:担任企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在法务部、合同部任职,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因为在这些部门从事法律工作不需要特殊资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在2000年12月3日至5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上说: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约有50%的毕业生不是直接去当法官或者律师,而是去当国家公务员,去企业等非司法部门。同时,基层司法机关也严重缺编。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部部长胡卫列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基层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占缺额总人数的14.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贺林透露,2005年四川省甘孜州18个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实数与审判实际需求数相差223名,没有一个基层法院能独立、完整地设置合议庭。[4]适应21世纪我国司法改革需要, 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也要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国外经验值得借鉴,世界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划分较合理、分工较明确,一般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官司、法律助理、司法秘书、行政司法官、法警等。与此相适应有两种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学术型法律人才(教师、研究人员)。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接受两年制(最低层次为大专)的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职业。属于这类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美国的社区大学、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大学、日本的短期大学。[5]因此,我国类似的高等法律职业院(系)也有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围绕培养目标,实行专业方向多元化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
[2000]2号文件)是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文中规定:高职高专教育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根据该要求,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了解法律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和一定实践能力,毕业后能到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辅助及法务工作的高等法律技能型人才。围绕该目标,面对毕业生多元化、宽口径的就业渠道,高职法律专业应设置多个专业的方向,包括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和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复合型人才,后者包括文秘、商贸和政务方向等等。
三、通过学分制,构建课程体系多元化
针对专业方向多元化,修订教学计划,根据“必需、够用”原则,压缩理论课课时,增加跨学科选修课和实践课时。具体方案实行“4+1+1”课程设置。即学生进校后前四个学期修完专业主干课、英语和计算机课等必修课,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基本技能课程和校内实训教学。专业主干课以知识和技能为主设置核心课程。理论型课程有:法理学。知识型课程有: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技能型课程有司法程序学概论、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第五学期主要开设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主要有金融、保险、房地产、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文秘、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课程,通过拓展知识,使学生具有更广泛的就业面向和就业能力。体现了“厚基础、宽口径、强素质、重能力、求创新”原则。有意向提高学历、升学深造的学生可选修自考本科辅导课程和专升本辅导课程。第六学期毕业实习或复习、参加就业所需的考试。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实践能力,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为培养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6]
四、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为实现多元化培养目标,教学方法也应多元化。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理论教学采用讲授法、讨论法、练习法、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实践、法律调查、法律咨询与服务、见习与实习等,随着信息技术在教学的普及应用,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辅之以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用法学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向学生提问,督促学生积极思维,疑难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
五、完善评价体系,实现教学评价多元化
为发挥教学评价对法律人才多元化培养的导向作用,应改变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只侧重于对教师课堂理论教学和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评价方式,建立客观、科学和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该体系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既有阶段性评价,又有综合性评价;评价主体多元化,包括教师、学生、教学管理者,实践教学指导者等等,评价方式多样化,包括以考试、考核形式得到结果评价和以查阅、交流形式得到过程评价。多元化评价体系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主要是对教师教学内容信息量、学术水平及教学艺术的评价,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为内容,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机构通过听课、座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学生学业水平提高等多种评价方法对教师的教学活动作出评定;二是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建立以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人文知识、自然科学、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等为内容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通过听课、座谈、实地观察、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水平测试等多种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作出评定。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2]2004 年底普通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84%[EB/O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moe.edu.cn,2005-03-
03.
[3]中美法学教育院(校)长共建交流合作新平台[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moe.edu.cn,2005-03-03.
[4]徐盈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改革分阶段考试进行淘汰.中国司法考试网站sikao.com.cn,20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