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1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关键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villages and small towns construction, representing China's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it requires a strong economic basis as the basis,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requires the perfect, reasonable bourg program for guidance. Therefore, prepare a good bourg program design schem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own is very important.

Keywords: engineering; Completion acceptance; bureau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参建各方哪个责任主体出现问题,还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是质量事故的产生。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进入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

1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

从管理体系上看,原质量等级核验形式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理单位的业务主要以监督工程质量为主,技术人员在专业上覆盖面小,不能全面系统地协调整个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出现问题时,往往不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合同管理能力相对滞后,随着公民意识的逐渐提高通过行政干预、行政调解,解决问题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唯有协调、仲裁、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这三种形式的前提是要有理、更要有据,所以合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废除质量等级核验转变为备案制,体现了建设工程作为市场经济条件的产品,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按各自分工范围,既享有权利和义务,又分别承担责任,政府承担的是监督管理责任这种转变有利于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开放的市场格局的形成。

2现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现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主要问题包括:

(1)工程交付使用后不能按时备案,影响产权证的办理,工程备案的及时性非常低。如南宁市从2001年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起,能按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关备案的工程不到应备案工程的1%。

(2)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不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认为办理程序复杂,事情难办。

(3)建设单位不够重视或对备案了解深度不够,工程备案的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往往需进行多次整改才能达到要求。

(4)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管理手段落后。之所以会产生以上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

(1)建设单位未及时到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最常见的就是许多建设单位常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当作是消防、环保部门的验收准用文件。

(2)部门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缺乏配合。如小区分批分期建设的,总体验收时间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存在时间差,消防、环保等部门要求必须完成整个小区的建设后方给验收,而质量监督机构则是单体工程验收,拖延了备案手续办理的时间。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不重视备案资料的搜集、整理,造成资料缺失,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4)一些建设单位不明确建设工程的程序,分不清责任,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观念。

(5)有些建设单位因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不清楚,同时办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备案材料不完整,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不规范。

(6)一些提前介入监督检查的工程,补办建设手续的进度慢,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仍未补办齐全,影响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及时性。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也因工程变更、签证等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清算完结并经第三方审核。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一般为20~80天。

(8)工程款纠纷。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存在工程款的争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扣压相关的竣工资料,不移交给建设单位,致使建设单位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查处困难,对未办理备案的工程进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不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很多备案执行主体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本身不具备处罚权,而且处罚的数额太大,很难执行,不能成为备案管理的有效手段。

3完善工程验收工作的对策

3.1增强各参建方责任意识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些建设单位和参建方依然按照过去等级核验制度的思维模式,感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比等级核验制度程序上复杂了许多,参与验收的单位多了一些,比如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等等,难免有些情绪,我们要充分认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意义所在。各参建单位应当认识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不是某一部门的决定,而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各参建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并不免除各参建方质量责任。因此各参建方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责任和权利,认真对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3.2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质量

备案部门既是一个程序性的部门,又是一个政府对外服务窗口。我们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认识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热情服务,日常工作中耐心作好咨询工作。同时规章制度上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上墙,让人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了建设方,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发给建设单位不予备案告知书,说明理由,限期整改。验证文件齐全的工程,我们做到立即办理,绝不拖延。

在内部管理方面,配有专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室,做到工程备案材料及时归档,档案的管理做到井井有条、严格规范、安全、有序、干净、整齐。备案表中的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

3.3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民监督

自2006年5月1日以来,我们已经通过网络,将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在网站上公示,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竣工验收备案证可以说是该工程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但仍有工程在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应该让群众参与监督,接受群的举报,将问题工程、违规工程在网上曝光。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这些措施,杜绝违规工程流入市场。

3.4加强各部门联动,合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建筑工程整个流程的出口。一个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完毕,才可以说是整个建设过程的结束。因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与其他各个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尤为重要。

3.5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

信息化方式进行资料管理主要是通过电子形式对文档、图纸、检查记录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进行存储、操作、传递、利用。信息化方式可将整个建筑企业、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多环节、各工程项目组建信息网络,在资料传递、查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并且可以推进资源共享,信息最大化利用。

结语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和探索,并努力加以实践,需要各方面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只有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不断进取,与时俱进,才能不断推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向前发展。

参看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Z].

[2]王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工作[J].城建档案,2011,11.

第2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昌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新疆昌吉831100)

摘要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方质量责任与义务,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建筑工程 工程竣工 竣工验收 验收备案 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方质量责任与义务,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将是事故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据,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需要各方面同心协力,齐抓共管。

一、当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存在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有的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后不按时备案,这不仅影响产权证的办理,而且会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害。有的建设单位不能及时到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造成了工作的拖延甚至有的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仍未补办齐全,影响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进程。

2.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群众的工程质量意识淡薄,对住宅工程必需的交房条件(一证两书)缺乏了解。

3.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影响竣工备案工作落实。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事项,他需要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质量监督单位的互相协作实施完成。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必要的沟通,有了问题如同踢皮球,不按文件规定实施竣工备案,弄虚作假等,这些问题和现象严重影响备案工作的实施和质量的提高。

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效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检测建筑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重要环节。为了严把质量关,房屋建筑工程备案工作应从工程立项之日起就开始进行。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备案意识。备案工作的全套资料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保、消防等多个单位共同制作才能完成,。为改变工作开展初期多数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的状况,质监站狠抓备案的宣传工作,公开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程序、制度和提交资料的详细地点,开展建设工程咨询活动,不断扩大受教面,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跟相关部门备案意识大大增强。

也就是说,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促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了内部的质量管理,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

2.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是一个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每一份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实行“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发给相关单位备案存在问题告知书,将存在的问题一一写明,并详细地告知办理步骤,让办事单位对备案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3.加强事中管理,提高备案效率。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历时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备案资料产生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和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站在工程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备案提交的详细清单准备资料,同时约定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进行反馈交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监站定期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备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做好准备,既防止了漏办,又避免了重复劳动,使备案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4.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由多个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审定的资料,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为今后的权属确定、解决纠纷、事故分析等提供充分的依据。为此,相关机构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及时将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输入计算机管理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用户,充分发挥备案工作的效用,还能体现这一工作的延伸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5.责任到人,并实施信息化管理。(1)竣工验收备案有着特殊的法律意义,是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责任,包括保修责任、保修时间、质量缺陷责任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等,同时还关系到房屋销售与购房者之间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时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信息化方式可将整个建筑企业、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多环节、各工程项目组建信息网络,在资料传递、查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并且可以推进资源共享,信息最大化利用。

6.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民监督。可以说,竣工验收备案证是一项工程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但仍有工程在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因此,应该让群众参与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将问题工程、违规工程在网上曝光。

7.加强各部门联动,合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建筑工程整个流程的出口。一个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完毕,才可以说是整个建设过程的结束。因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与其他各个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尤为重要

8.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新文件的学习,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新文件、新精神。(1)我国关于质量标准方面主要颁布的法律标准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资料与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将施工日志、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设施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质量交底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资资料、分部验收记录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单位认真做资料整理,具备验收条验才开始申请组织验收。(2)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政策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状而在不断地调整。因此,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学习是永远不变的信条。尤其要加强对新文件的学习,以更好地贯彻新文件、新精神,真正在备案工作中做到与时俱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3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 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c)-0173-02

1 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积极意义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工程建设中所必经的一项环节之后,因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使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现了有效的监督,建设工程从成立建设项目到开始施工,从具体建设施工过程到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对建设建筑的验收到投入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受到全程的监督,保证了国家对工程质量方面可以进行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使政府部门委托的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发生了改变,由以前单纯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制度实施后改变为对工程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和对建设标准规范中的一些规定的实施情况调查,随机抽查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水平、对建筑中所使用材料质量和数量等方面进行监督等工作上来。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在法律层面上将建设单位确定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监督机构将不会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同时也为工程建设的配套建设工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对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4)能否对某项工程建设进行查收备案,是由这项工程的参与建设的各方共同决定的,这明确了建设参与各方的职责。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文件

如果想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具备这些文件材料: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此项工程的许可情况,这其中包括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文件、经消防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后所开具的认可文件等;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相关文件,若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还应提供整改通知书、质量保证书;最后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具备的相关文件。

3 当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该项制度缺乏宣传,导致许多人不了解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程序,认为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复杂,办理困难。

(2)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了解。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往往不能一次就通过,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也需要经过重新批改才能符合要求。

(3)有关部门之间没有进行良好的信息交流。

4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没有第一时间到当地消防、环保部门对验收手续进行办理。

(2)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在工作过程中相互之间缺少配合,只顾各司其职。

(3)部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具体程序了解甚微,对各部门的责任不能明确区分,对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的办理意识不强。

(4)部分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出现资料内容不清楚,资料不完整等情况,导致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5)由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工程款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在进行竣工验收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刻意扣留相关的文件资源,导致建设单位不能办理竣工验收的相P手续。

(6)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对于某些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由于处罚数额较高和执行主体的权力范围等因素的影响,进行查处的难度很大。

(7)有些工程项目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提前就想进行验收备案工作,结果备案过程中所需要的手续准备不全面,有些工程一直拖到工程完成之后,还没有将相关手续办理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查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强化验收管理有关部门间的合作,保证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如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的施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为日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前做好准备。

(2)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工程建设人员的工程备案意识。对备案制度的相关法律也要加大宣传,也可以通过网上公开宣传的方式对该制度进行宣传。可以使用媒体宣传、书本宣传、开课学习等方式普及宣传教育,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提升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数量。在工程开工之前,要提醒建设单位准备好相关资料,要给参建部门详细的资料文件清单,避免发生资料文件缺失情况。参建部门和管理相关部门要经常保持联系,这样就可以方便双方信息的交流,有关部门还要定期对建设单位进行提醒,提前准备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

(4)工程监督机构工作能力和效率要努力提升,要勇于创新,变革工作方式,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方法,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改变监督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建筑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就对政府的建设监督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现代建筑业的发展状况。

(5)建设网上验收备案服务平台,对备案手续办理的进度实行公开,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减少备案工作的流程,降低文件资料审核的严密度,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多渠道地为建设单位提供备案服务。

(6)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强的处罚措施,为加强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创造条件。

(7)要协调好备案工作和建设的一般流程、建设图纸的审核检查、工程安全检查、工程竣工检查之间的关系,备案工作在进行的这个过程中都要进行良好的管理,将经过检查备案合格之后的建设工程投入到社会中,运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信息,严厉打击没有进行验收备案的工程,利用社会舆论压力对这些工程参与者进行打击,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6 结语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的一项行政行为。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依然需要人们进行不断的探索创新,不断地结合具体实践进行思考与改进,也需要各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只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努力探索,该项制度的明天就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陆雯.浅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J].广西城镇建设,2011(7):95-97.

第4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要求如下: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移交。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6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条件存在争议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上述条文可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

那么组织验收的单位是谁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2000年起我国改革了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建设部[2000]142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4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组织验收的单位由原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变更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转换为监督主体。

在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收房时,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住宅经验收合格”这一交付条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须要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程序来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当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但实践中绝大多数购房者认为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信力强,具有更广泛的接受度。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认为此条件作为交付条件过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交房会使开发周期普遍延长,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项目而言,从技术层面上更加难以实现。

(二)交房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建商品住宅办理交接手续的明确规定,一般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房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房了,但是实际交房过程与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交房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在交房现场开发企业要求业主先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签署收房单后,才能拿钥匙验房。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常常出现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及时认真整改的现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问题,推延维修时间。

在交房时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存在一定争议。新建商品住宅的产权证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内办理完成,交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都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环节才会发生,提前缴纳的资金可能被开发商挪作他用,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质量等相关问题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并不是说购房者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购房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交房时,还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纠纷:面积问题,商品住宅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补缴或退还购房款的纠纷;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为由,推迟交房,购房者要求赔偿的纠纷;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交房时,基础设施不完备,与合同以及宣传的广告不符,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纠纷;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装房的,有的精装房的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同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档、做工粗糙、房间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等)造成空气污染等引起的纠纷。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鉴

针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标准不统一、交房流程不规范、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国内如上海、天津、北京、哈尔滨等一些城市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采用许可制、准许使用管理、公众监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4条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其实施细则中第2条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建设要求是这项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这项许可制度的亮点,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备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监管力度强,实施效果较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使用管理

天津市对商品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并通过地方法规进行推行,具有较强的约束性。2010年出台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同时,还要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如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天津的准许使用管理方式,将准许使用证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个重要要件,并要求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没有准许使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这样,多途径保障业主的权利,在纠纷发生时,有利于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维权。

(三)北京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对细化、具体的要求,重在规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减少交房纠纷。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同时,规定了交房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具体时间,“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可先验房再交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屋发现问题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违规企业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该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

(四)哈尔滨公众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引入了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推选主任委员1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的产生,由社会评审组织单位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从评委会的产生及工作程序看评审工作公正、公开、合理,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此项工作之中,让社会公众关注此类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够更好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议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备条件,并将此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经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由此可见,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是广大业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强,也是趋势所在。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议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中,地方应重视交付程序的管理,通过具体的办法规范交付程序,避免相应的交付纠纷。交付程序包括从通知业主交房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代收税费以及办理产权证等整个过程。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通过媒体通告、函告、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交房,然后是项目现场业主身份确认,开发企业专人陪同业主查验房屋,记录整改要求,进行房屋整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签收手续、移交房屋钥匙,再次是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缴纳代收税费,最后是办理产权证。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作为查验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违规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责任得以履行的基础,因此只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确指导商品房交房过程,避免一些交房风险。首先,要细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条件和标准,交付条件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交付标准包括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道路、绿化、停车场、学校、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其次,将开发企业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写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确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办法。最后,应考虑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蕾 姚卫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质量管理.上海经济年鉴.2010

2.李僖讴.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尔滨年鉴.2007

第7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为在石庄镇镇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石庄镇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立项、设计、招投标

第四条所有拟建工程必须由投资方组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论证,取得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拟建工程应根据批准的立项内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及工程设计。

第六条投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低于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凭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须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方案,明确进度计划。

第九条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须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任命书、总监证书、现场监理证书、专业监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合同文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监方案。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将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报工地质量负责人,再由质量负责人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开工前应由业主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报请总监工程师初验合格后由总监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验收,不达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现场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及砼试块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并由监理和业主委托人陪送到业主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确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总监和业主提出变更意见或变更请求,由合同总监、业主审查同意后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少量、简易变更可直接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十五条政府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单项变更数额伍仟元以下的由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同一工程两次以上变更或数额在伍仟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变更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无现场定额外签证及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制度,在招标范围内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合同明确可按现场签证、基础加固及个别不可预测的项目确须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权限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减少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监理负责及时做好变更记录,经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扣除。对变更工程一经发现没有及时记录,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不论工程量增减,相应损失一律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和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合同和现行定额及现行指导价规定应认质认价的材料、半成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和业主组织的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市场考察、询价,对现场确认的品牌、质量标准、定价等重大事项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认质认价的材料进场由分管领导组织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监理、项目经理共同验收,符合认质认价标准的方可使用,否则业主对工程不予组织验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根据规定书面提出竣工申请;

3、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初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后监理签署的合格证明材料;

8、总监签署的住宅楼分户验收合格证;

9、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业主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听取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审阅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或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归档,将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室外工程雨污水、自来水、道路、路灯、绿化、强弱电等公共设施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建资料整理后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存档。资料不全不予送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在施工单位保修费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1、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将立项文件、报建批准资料、总平图、设计图、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原件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按批准内容组织放线。

2、业主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全权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以及监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协调服务。

3、业主聘请的监理直接负责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每月应对镇区内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监理单位1000~3000元罚款,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合格。对进度严重滞后且没有补救措施或管理混乱、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要求。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分别罚款1000元,现场监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监理必须不离施工现场。总监实行7、5、6到岗制,即每周7天须有5天在场,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现场监理实行7、7、8到岗制,即每周到岗7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各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实行每天进场签到、离场签字、有事请假制度。未经业主代表同意,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擅自离岗一天罚款500元,离岗一小时罚款100元。由业主驻工地代表进行考核登记、监督实施。业主驻工地代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各工程监理月报每少一次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可在业主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石庄镇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名单。凡被列为不良记录名单的,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石庄镇承担相关工程业务。

1、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差(含不考虑经济指标),不能满足时间节点要求,施工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

2、勘察、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3、施工单位不按图纸和相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4、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业主或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串标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处理问题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处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纵、支持阻工闹事的业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0~100%的年终

奖金或绩效工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8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20xx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

保修和安全性鉴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9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范文

【关键词】 工程文件;文档资料;档案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应设专门的部门(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3、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和编制工作。4、按要求在竣工前将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毕,再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5、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但应有完整的施工文件移交建设单位及自行保存。

二、施工文件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施工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竣工图四大部分。

(一)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施工各阶段客观产生的施工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图纸会审记录文件2、工程开工报告相关资料(开工报告表、开工报告)3、技术、安全交底记录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规划)文件5、施工日志记录文件6、设计变更文件7、工程洽商记录文件8、工程测量记录文件9、施工记录文件10、工程质量事故记录文件11、工程竣工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全面反映工程质量控制和保证的依据性证明资料。应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合格证明、进场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

(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再由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对工程质量做出综合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但是,由于各行业、各部门的专业特点不同,各类工程的检验评定均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建立均应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办理。

(四)竣工图: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它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和记录各种地下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进行维修、扩建、改建的依据,是生产(使用)单位必须长期妥善保存和进行备案的重要工程档案资料。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盖章、交接验收按国家对竣工图的要求办理。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提交合格的竣工图。

三、施工文件的立卷

立卷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

(一)立卷的基本原则:施工文件档案的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 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2、施工文件资料应根据工程资料的分类和“专业工程分类编码参考表”进行立卷。3、卷内资料排列顺序要依据卷内的资料构成而定,一般顺序为封面、目录、文件部分、备考表、封底。组成的案卷力求美观、整齐。4、卷内资料若有多种资料时,同类资料按日期顺序排列,不同资料之间的排列顺序应按资料的编号顺序排列。

(二)立卷的具体要求

1、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2、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进行组卷,每一专业根据图纸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3、立卷过程中宜遵循下列要求: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宜超过40mm,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三)卷内文件的排列: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在后。

(四)案卷的装订: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外露在外面。

四、施工文件的归档

归档指文件形成单位 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管理机构。

(一)施工文件的归档范围: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1、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4、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5、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6、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7、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