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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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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管理办法

第1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市场机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197-02

当前,我国的区域大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可持续发展,能否有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应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目前,珠三角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方面已经初具规模,对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珠三角现有的区域联防联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

(一)综合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该规划强调要突出联防联控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提出珠三角地区要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复合污染治理,并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程,为“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的大气污染治理拟定了一份比较详细的规划。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该决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主要是明确广东省应“完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两高一资’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综合运用环保、价格、信贷、土地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该计划首次确立了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确定了任务:(1)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分区控制和总量控制。(2)大力改善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3)强化常规重点源污染减排,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并深化火电厂脱硫和脱硝工程。(4)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积极防治光化学烟雾污染:提高新车准入标准,力争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标准。(5)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认真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6)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7)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的全过程控制。(8)控制其他大气污染源,努力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源(船舶、建筑、园林及农用机械)的废气污染控制。

5.《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再次强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

6.《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5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在《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基础上,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手段,以控制PM2.5和臭氧等二次污染物形成为重点,以珠三角区域合作解决共同环境问题为范例,提升环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空气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专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排放总量的32%,对城市空气污染影响很大。因此,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主要针对的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主要有:

1.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确定了机动车污染监管体制,规制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使得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加强油气治理,年可节约5亿元,严格排气污染检测。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该方案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体制;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程序等。

4.《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该规划提出,要全面推进联防联控,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应全面实施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从注重重点行业减排向全面防控转变,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稳步提升脱硫成效,全面推进降氮脱硝,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大幅减少颗粒物,构建世界先进的典型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体系,逐步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

第2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 大气环境 保护与治理 探讨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2(b)-0189-02

大气污染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危害,导致人体出现急、慢性中毒的症状,如果人长时间处于受到污染的空气环境中,体内的遗传物质会在污染物长时间作用下发生突变,导致后代畸形或是使机体发生癌变,还会对工农业造成严重危害,比如:工业材料和设备以及建筑设施会受到大气中SO2、NO2和酸性污染物的侵蚀;酸雨不仅会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直接影响,还会引发土壤和水体酸化,溶出的有毒成分又会毒害动植物与水生生物,严重的还会使森林衰亡、鱼类灭绝。此外,大气环境受到污染之后还会对天气和气候造成影响,比如:能见度降低,使得太阳光对地面的辐射量减少、在氮氧化物和氟氯烃类以及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作用下,臭氧大量分解出现臭氧层空洞问题、地球气候在温室效应影响下逐渐变暖等一系列环境效应。可见,大气污染对人类生存、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亟待加强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下面就此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1 引发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

大气环境在城市发展脚步不断向前迈进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直至今日已经严重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影响到了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威胁到人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经济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猛发展的当代,迫切需要对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重视,积极探寻治理和解决的有效措施。为提高大气环境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先找到污染问题出现的根源,这样才能保证大气环境治理更加彻底。下面就分析下引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

1.1 城市发展脚步过快

在大气环境还没有遭受到如此严重破坏的时候,大气污染问题也并没有明显的表现,再加上一直以来,国家都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经济发展上,所以,在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全把保护大气环境的问题抛在脑后,没有这个意识,以致出现现在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若一直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治理措施,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乃至影响到环境、人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工业化,虽然工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样的也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尤其是大气环境。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一些工厂一心只想把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提升上来,而对自身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视而不见,把废水、废气随意排放到大气和周边河流当中,经过生态循环就会间接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并陷入恶性循环当中[1]。

1.2 生活垃圾

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生活垃圾也会给大气环境造成一定污染,比如:农业生产中的秸秆焚烧、生产制造工业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生活油烟、污水等。以破坏大气环境为代价谋得经济增长和物质生活水平提升是不科学的,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如果对这些人类可控行为再不加以控制,最终承担后果,受到伤害的还是人类自己。

1.3 机动车尾气排放

城市化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升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摩托车、私家汽车等各种大中小型车辆越来越多,现在的人们在出行时很少会选择步行,以致道路上到处都是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排出大量对大气有污染作用的机动车尾气。

2 新形势下治理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的有效措施

2.1 大气环境的保护

第一,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采取一定措施,在机动车管理上实行黄绿标管理办法,这样只有那些尾气排放不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并持有相应证明标志的机动车才能上路行驶[2]。同时,在治理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用简易工况法,并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包括初次检验与年度检验等方式在内的定期检验制度以及动态检测和抽样检测活动。此外,还要注重机动车燃料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推进,一方面从源头上保证燃油合格;另一方面通过对储油库和汽油运输以及加油站油气污染状况的全程监督,避免或减少有机物污染问题发生。

第二,加强环境监管,严控燃煤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进一步推进分散燃煤锅炉的改造力度和拆并力度,比如:将处于热电联产覆盖范围之内的燃煤小锅炉、分散锅炉以及集中供热锅炉并入集中管网。同时,在各大城市和乡镇地区针对高污染燃料划分禁燃区和严管区。

2.2 大气环境的治理

2.2.1 烟气污染物治理措施

第一,从宏观角度出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治理大气烟气污染时,首先应该在观念上认清和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在此基础上对存在于当地的烟气污染源种类和数量、分布情况等信息进行全面细致地深入调查,为烟气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提供参考依据[3]。另外,在对那些会产生烟气污染物工业产区进行规划布置的时候,要将当地风向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划入考虑范围之内,这就需要把这些工业产区布置在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同时,还要保证居民生活区与烟气污染区间留有足够的间距,并在二者之间设置绿化带。

第二,积极开展绿化造林工作。在防治大气污染的众多措施当中,绿化造林不失为既高效,又经济的一种防治办法,因为绿色植物相当于天然的空气过滤器,城市绿化当中的植物还具有吸附和阻碍灰尘的功能,当雨水冲洗过后能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另外,植物经过光合作用之后还能够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并向大气中释放出大量氧气,有助于空气质量的改善。

2.2.2 颗粒污染物治理措施

当固体燃料燃烧过后会向大气中排放出大量烟尘,使大气环境中出现烟尘、粉尘、雾等污染物。当期治理大气颗粒污染物的方法主要有干法、湿法和过滤法以及静电法。干法治理主要是利用颗粒污染物自身所受重力作用和离心力作用,常用的有惯性除尘、离心除尘和重力除尘等方法,用到的设备设施有旋风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等。湿法治理主要是先利用水或者其他液体润湿存在于大气环境中的颗粒污染物,然后再把它们收集起来进行相应去除处理,当前阶段主要使用的几种湿法治理办法有泡沫除尘法和洗涤除尘法等,期间会使用到喷雾塔、填料塔和泡沫除尘器等设备。过滤法则是利用有很多毛细孔的滤料老过滤含有颗粒污染物气体来达到去除颗粒污染物的目的,当前阶段常用的方法有布袋过滤法和填充层过滤法等,其中会用到的过滤设备有颗粒层过滤器和带式过滤器等。静电法主要是利用高压电场的电场力作用去除存在于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在使用此种方法的时候需要把颗粒污染物大小、数量、操作费用等多种因素都考虑到,以此为参考依据选择适合的治理办法。一般来说,当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比较大的时候宜采用干法治理;当颗粒污染物比较细小的时候宜采用过滤法与静电法[4]。

3 结语

综上所述,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将其与经济发展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经济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大气环境的保护力度和治理力度,保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米良川.新形势下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探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21):2026-2027.

[2]刘利斌.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8):112.

第3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规划建设局

大气污染防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改善民生的迫切需求。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部署安排,规划建设局坚持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强化联防联控、应急响应,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一是细化举措,狠抓工作落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下发了《关于印发<立即开展全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与各工地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建筑工地进行停工整改(有政府批文的除外)。列入重点管控的65个在建工程及大气监测点周边建筑工地全部按照“八个一律,三个强化”的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强化责任分工,专人包挂项目,对施工现场喷淋设施、土石方覆盖、排水设施、监控设备、除尘装备等逐一检查。对已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5个码头,在确保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对堆放的货物进行清除;对未签订协议的3个码头,绝不允许有违规装卸经营的现象发生,确保4月底前完成征迁任务。

第4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及功能分区

根据大足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城区规划建成面积为25平方公里,截止**年已建成9.1平方公里,此次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为县城区9.1平方公里(全部覆盖建成区);其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经济组织、“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按“烟控区”建设规定搞好本单位的炉、窑、灶的消烟除尘工作,做到达标排放。

在本次划定的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6、《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

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8、《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016号)

三、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求

1、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内≥0.7MW(1吨/小时)的各种锅炉,各种窑炉排放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7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烟尘浓度达标的燃煤设备的燃煤量,必须占烟尘控制区内燃煤设备的燃煤总量70%以上。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其达标率应当分别提高10%”。根据上述标准我市属非采暖地区,则我县应执行烟气黑度达标率为90%,烟尘浓度达标率为80%的标准。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烟尘控制区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建立“高效统一、分工明确、任务具体、措施落实”的管理运行机制原则,特成立大足县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胡华超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县建委、县教委、县文广局、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华源天然气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烟控区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决策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县环保局,由副局长兰华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烟尘控制区创建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烟尘控制区建设的组织、监督、报审、管理等事务。

五、烟控区建设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7月30日前)

1、县环保局和烟控区创建办公室根据烟控区建设要求,进行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制订和编报《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

2、县政府批准《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并对大足县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进行“公告”。

(二)调查阶段(**年9月30日前)

1、组织对拟建区域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食堂大灶等生产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燃料种类以及使用量、治理和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分析,建立“烟源信息档案”。

2、组织对烟控区区域内现有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食堂大灶的烟气黑度、烟尘排放浓度进行监测,提出监测分析报告。

(三)整治阶段(**年9月30日至**年11月20日)

对照控制区建设要求,根据烟气黑度和烟尘超标排放企业名录,拟定限期治理和整改计划,将任务分解到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个人,落实整治工作措施。整治的具体目标要求:

1、超标准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限期治理,对燃烧技术落后和难以治理的锅炉、窑炉限期搬迁、淘汰、更新;

2、控制区内现有的饮食服务业和集体食堂大灶必须按计划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原煤、散煤,在县城区大力推广和提倡使用液化气、电、燃油等清洁燃料的锅炉、灶具。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

1、组织对控制区内的污染点源进行全面监测,提出监测报告,并对烟气黑度和烟尘达标率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评价和计算。

2、由烟控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创建的组织工作、建设过程、主要做法和创建成果进行总结,编制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建立和规范整理烟控区建设档案,设置烟尘控制区标识牌,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核查验收。

六、建设烟尘控制区的管理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各项大气污染整治措施。

2、强化监督巡查,及时查处控制区内烟气黑度、烟尘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3、凡在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原则上禁止使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和新建燃煤锅炉,确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燃煤锅炉的,必须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在县城大力推广普及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提高县城气化率。

5、现使用的茶水炉、营业性炉灶、食堂灶等炉灶必须按计划逐步更新改造为清洁燃料或低污染燃料;经改造使用燃油、燃气、电等炉灶,要加强管理和完善抽排油烟设施、装置,严格操作,以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七、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分工

1、烟尘控制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烟控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义务。

2、县环保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各项基本调查及落实限期治理项目计划、方案;对烟控区燃煤锅炉、窑炉、饮食业、茶水炉、食堂大灶等开展现状调查,拟定整治名录及计划;龙岗、棠香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调查摸底和整治工作;烟控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由县环保局牵头,市政、工商、公安、龙岗办事处、棠香办事处等单位配合。

3、县文广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5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要求

(一)全市建成区现有从事汽油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须在年月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以下简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月日前通过综合验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非建成区加油站须于年月日完成治理任务,达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年月日前通过综合验收。

(二)即日起,凡我市新(扩、改)建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并满足国家油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和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定油气污染治理和环保验收方案、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审查验收及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等工作,并按上级规定定期报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安监局做好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油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油罐车给予年度审验;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近期将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分工。尽快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下称各业主单位)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传达上级通知要求并部署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各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各业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施工。油气污染治理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各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确认的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市环保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现场指导和监管。各业主单位应在每月底向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计划,要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

(四)试运行。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程试运行前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器具检测。市安监局、质监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试运行期间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治理后的设施符合安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单位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五)综合验收。检测达标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表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验收会议,按照国家“三项标准”和《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指南》(环车字〔〕36号)等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由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工商、商务、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指导、协调等。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油气污染治理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加大行政制约。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实施如下保障措施:市环保局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市商务局将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将不予通过油罐车营运审验;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将不予通过相应的审核、认证等。

(三)严格法律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并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六、具体要求

(一)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发改、安监、消防、环保、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

(三)油气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第6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状况

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领域。上海市是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先驱,从1987年至今,已有60多家企业开展了排污指标交易,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从经济成本考虑,逐渐让出排污指标、退出了水源保护区,被效益好、污染少的企业取代。为有效控制与削减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我国加大了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步伐,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等城市作为试点,实施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签署了“研究如何利用市场手段,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实现国务院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确立了“利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中美合作研究项目”,由美国环保协会提供技术、人员及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在江苏南通与辽宁本溪试点实施该项目。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选择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七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试点”项目以寻求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但一些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已经涉及到排污权交易问题。1985年上海市为保证自来水水质,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划定了从淀山湖到龙华港,面积为1058平方公里的上游水源保护区,规定新建项目增加的排污量必须控制在保护区允许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内,总量指标可以经环保部门同意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调剂余缺、互相转让。1994年颁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可以进行排污指标有偿转让。199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l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之间互相调剂。”1998年9月太原市颁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第24条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许排放量指标的,其剩余的允许排放量指标可以留作本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2000年4月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明确了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正式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但实践中的成功进行,地方立法的零星规定,国家立法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确立已经为完整地建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基础

(一)总量控制的确定

1.总量控制的确定须以一定的环境容量为前提

总量控制是指对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和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污量之和予以控制。由于环境容量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环境容量的自净能力将会对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总量控制的确定须以环境容量为上限。

2.环境容量的确定是和区域划分紧密联系的

环境容量的确定须在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以环境要素为单元,把全国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各种环境要素的全国总量控制目标,然后根据各环境要素的特征,采取不同的分配原则。对水污染的总量控制,应把流域作为一个整体规定总量控制目标,再以流经行政区域为单位,分配排污指标;对空气污染的总量控制,可以直接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分配排污指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排污指标的分配,应照顾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中西部地区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多分一些排污指标,以便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市场手段争取更多资金。

(二)初始分配的实施

1.确认合法的排污权是初始分配的前提

(1)排污权的物权化趋向

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包括利用权、收益权和请求保护权等。要建立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市场,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只有在法律确认排污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是由国家对环境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他物权。

(2)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公示方式

排污权作为所有权的派生,要与环境容量所有权适当分离就须以证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既是排污权独立于环境容量所有权的象征,也是排污权在市场上流转的象征;既可以此对抗环境容量所有权的代表机关,又可以获得交易相对方的信赖。为了确立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权,应该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种类、浓度、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

2.初始分配的方式选择

在初始分配的方式选择上,有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在我国,学者一般坚持两种主张:其一是借鉴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指标交易制度的做法,按照排污企业以往排污的数量按比例无偿分配。但这一做法的不合理之处也是十分明显的,无偿分配方式无疑等同于向排污企业根据以往排污数量的多少发放补贴——企业无需生产,将指标出售就可以获得一笔收入。另外,无偿分配指标实质上是对其他试图进入同一生产领域的新企业设立障碍(除非政府部门为新企业预留了足够数量的排污指标),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其二是应当有偿分配排污指标,并且采用拍卖的形式进行。以拍卖方式分配排污指标还具有以下优点:公开竞价有助于使排污指标的价格反映其公平市场价值;纠正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收费标准严重偏低,排污费不仅远远低于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也低于企业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转费用;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还可以防止私下交易、权钱交易,有效地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笔者主张按照采用固定价格出售方式,理由在于:免费分配方式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拍卖方式则会导致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污染大户本身大多属于传统产业,本已面临困境,若采用拍卖方式很可能致使企业由于政府分配起点的不公平提前淘汰出局。固定价格出售方式既保证了企业之间在起点上的公平竞争,又能克服公开拍卖和免费分配的弊端,我国应当采用此种分配方式。

(三)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的合理界分

排污权是一种财产权,排污权交易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运用,当然应当是排污权交易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允许企业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排污权,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应当坚持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应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成为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

排污权交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权利进行配置,但仍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尤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需要政府“立规则,当裁判。”政府的职能除包括上文提到的准确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并适时作出调整,以适当方式对排污指标进行合理的初始分配,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外,还应当做好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工作。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首先在于排污企业切实对排污指标产生需求,即寻求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此,政府必须以先进的技术与设备为基础,持续监测企业的排污量,促使企业在获得的排污指标幅度内排污,并在需要时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指标。而当企业超量排污时,应当严格处罚。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及正常运作,有赖于交易规则和管理机构的确立。排污权市场的交易规则主要在于确定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范围、交易体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交易市场中的排污权融通公司、排污权承销商、排污权经纪商、排污权投资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需要政府指定专门的部门集中管理。考虑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刚刚起步,一些重要的交易信息和数据也需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部分排污交易还须经政府环保部门安排进行。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体系建构

(一)交易对象

排污权交易对象,是指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法定的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所排放的问题污染物质。由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排放的污染物质多种多样,因而决定了享有合法排放污染物质的排污权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凡是已为现代科学技术证明的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有害的物质都应成为排污权交易的对象。

(二)交易指标

用以交易的指标必须是由于企业技术进步而在初始分配范围内节余的富余指标,同时,该企业还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详细报告论证有持续削减的真实可靠的技术力量。

(三)交易的主体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人。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除了排污者外,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非排污者同样也应包括其中。政府直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购买排污权,调节排污权市场的供求变化,可以避免命令——控制模式的僵化;热心公益事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购买排污权,不仅有利于排污权市场的发育,且有利于环保组织和个人参与环保事业积极性的提高。

(四)交易期间

由于总量控制目标需要依据环境容量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也应有一定时间段,排污权交易只能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进行,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期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应是无效交易行为。

(五)交易区域

排污权交易实施区域越广,越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排污权的优化配置,进而节省污染治理成本。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在环境容量可承受的范围内,允许不同地域、不同流域甚至东西部地区进行排污权交易。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对于减少政府对排污权市场的不适当干预,人为的操作排污权市场等会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六)交易方式

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是指排污权交易双方所采取的交易形式。在法律上明确交易方式,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常化,有利于交易当事人顺利进行交易。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了储蓄和转让交易等交易方式。所谓储蓄,即排污者可以将被分配的年度没有使用完的容许排出量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使用。所谓转让交易,即规定排出削减对象设施的指定代表、容许排出量的保有者或其他人之间,可以自由地转让容许排出量,但容许排出量的转让,必须经美国环境保护厅长官对交易当事人双方已签名的转让证明书进行记录后,才发生效力。

(七)交易中介机构

在实际的排污权交易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等,如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交易成本,就会抵消企业参与交易可能获得的节约污染治理成本的利益,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必须鼓励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设立,其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经纪,办理排污权的储存、借贷等。

(八)交易程序

1.申请

指排污权出售方与购买方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的申请,应提供双方的详细情况介绍资料、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2.审核

排污权交易必须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环保主管部门最好在对交易双方有所了解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对交易双方的审核和对交易本身的审核。

3.协商

交易双方就排污交易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7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一)国内有关秸秆焚烧方面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增长,我们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自大力发展重工业以来,雾霾天气一直让人们“谈霾色变”,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人民群众碧水蓝天,我国也为规制秸杆焚烧带来的污染问题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2000年,我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第41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六章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将焚烧农作物秸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限定特定区域为禁烧区。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方面,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国2009年颁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文件都规定了在机场附近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地方政府每到农作物收获季节也会相应地出台禁烧政策。例如,河南省在2011年6月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我国现存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1.出发点简单和禁烧区域范围较窄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外,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均不是以保护环境和群众健康为出发点,而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禁烧的范围仅局限在机场、交通要道和人口集中的区域及其周边。对于其它更广大的区域,却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依据。由于空气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汽体,即便不在禁烧区域内焚烧也会对大气质量造成危害。大部分的农作物秸秆焚烧不在禁烧区,可是他们的行为却没有违法。因此,建议修改法律时扩大禁烧区域的范围,以使秸秆焚烧行为得到更好的治理。2.只有原则性或刚性的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2008〕105号2008年7月27日)也只片面地强调政府在禁烧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并没有较好地引导广大的种植户具体实施秸杆综合利用的办法。该意见作为一个指导思想是积极的,但是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均较差。除了个别省市(如江苏省和陕西省),对禁烧区域作了进一步细化之外,其他大部分省市(如农业大省河南)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在执行方面,各地方政府每次都是到秋收季节才相应地一个“禁烧通知”,而在此时大多数农民都在忙于收割农作物,无暇顾及是否有相应的焚烧通知。可见,使焚烧者知道该法令的存在也是相当重要的。3.责任承担方式单一,惩罚力度较小,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的“情节严重”并无明确的界定标准,以及出现这种情况有由哪个组织来界定也不清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在禁烧区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烧,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执法对象比较广泛,很难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况且在当前经济水平条件下,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不能引起违法焚烧者的警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焚烧的执行方式以及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实现农作物秸秆价值规定却不明确,缺乏落实该办法的可操作程序和相应的激励措施。从《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利条款规定较多,而对其义务则避而不谈,在禁烧这一话题下对农民权利规定的较少,没有形成对农民的激励机制。

二、美国加州关于秸杆焚烧的法律政策与实践

针对农作物的秸杆焚烧也是令各国政府比较头痛的一件事。在世界各国,采取治理秸杆焚烧最成功的可谓是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地区了。在每年的五月中旬,农业燃烧产生的烟雾导致了一氧化碳在美国北部的三大区域更高的聚集,为了治理空气污染问题,美国在联邦层次上于1963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在1970年、1977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正。并于1967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而针对农作物秸杆焚烧这一问题,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则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包括:

(一)制定SMP计划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对农业焚烧以及指定的焚烧产生的烟雾的管理准则》制定了SMP(SmokeManagementProgram)即烟雾管理计划,主要是解决来自农业或或土地焚烧有害的烟雾影响问题。而美国国家级的农业焚烧政策(“Agricul-tureBurningPolicy”)也建议各州或各部落采取“烟雾管理计划”(SMP)来削减农业秸秆焚烧以保障公共健康和福利。并建议由农业焚烧管理者(ABM)如大气质量局或特定当局负责在国家、地方或部落层面实施“烟雾管理计划”。加州的“烟雾管理计划”分为两级,第一级是自愿的计划,对农业焚烧较少的或者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的地区,可自愿实行该管理计划。对于那些地区的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小,SMP设立了一些评判条件,如时间或大气条件,安全参数、焚烧类型、最大焚烧面积等,它实质上是一个规则规定的许可。第二级是比第一级更具有框架性的一个计划,专为违反颗粒物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区或为能见度减值的I级联邦区而设定的。具体的许可条件例如焚烧决策、空气质量监测、公示和执法要求的实时气象评估,将有可能被包含在第2级SMP当中。

(二)秸杆焚烧总量控制加利福尼亚州首府萨克拉门托在1997年10月的立法允许粮农燃烧更多的秸杆,在向工业化过度的背景下,自1998年开始,连续三年允许每年排放200000英亩的稻秸杆。相比于1997年立法要求的125000英亩多出75000公顷。在这200000英亩当中,秋季允许焚烧90000英亩,而在春季则允许焚烧110000英亩。当然也允许农民在秋季少焚烧50000英亩留到春季焚烧。当萨克拉门托的地方长官PeteWilson签署了此文件之后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美国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季节性地焚烧秸杆在当季的气候条件下能够有利于驱散烟雾,不会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该州的州议员Thompson表示,这部新的法案使田地免受风干或闲置,同时也提升了空气质量。

(三)分阶段的削减报告加利富尼亚州于1991年颁布了《康纳利地区的秸杆焚烧减量法案》,该法案命令萨克拉门托河谷1992年的秸杆焚烧分阶段削减,第一阶段从1992年到2001年。只有在为了防止疾病具体的条件下才允许焚烧秸杆(这种条件的具体规定参考《有条件的秸杆焚烧许可规定》)。而且要求ARB(AirResourcesBoard)即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每两年需要向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有关秸杆焚烧分阶段削减的报告。参议院法案第318条要求ARB制定一个执行计划和时间表,到2000年找到萨克拉门托河谷稻草50%的用途。ARB工作人员制定了一个初步计划,即融入更多利益相关者,如包括立法规定的三种———加州粮农部门、水稻秸杆焚烧方案的咨询委员会和加州贸易商业机构,以此鼓励削减报告的实施。

(四)划定污染管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在加利富尼亚有35个污染管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每一个空气管理区均需要执行本区域的烟雾管理计划(SMP)。针对特殊的地区还有特殊的规定,例如,对圣华金河谷地区需要制定一个广泛的烟雾管理计划以使其焚烧秸杆产生的烟雾对空气质量造成的环境影响最小化。2003年颁布的参议院法案第705条要求该区通过规定的削减时间表来进一步限制农作物焚烧。但是,该法案的规约还认识到,完全地排除农作物焚烧可能存在经济和技术上的障碍,待ARB同意,如果认为该区焚烧农作物具备所有的规约规定的具体条件,可能会考虑该区特定农作物的持续焚烧。

(五)水稻奖助基金加州还创立了稻草示范工程基金,参议院法案318条改变了1991年的水稻秸秆焚烧减量法案,建立了水稻秸秆示范项目基金(水稻基金),对以商业用途的秸秆发展提供激励机制。水稻基金对提高利用萨克拉门托河谷稻草数量较大的项目提供高达50%的津贴。而且在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均给予了秸杆商业用途的补助。

三、中国未来的法律政策构成

(一)建立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制度和设立秸杆焚烧专项示范基金建立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制度和设立秸杆焚烧专项示范基金,从而对农民形成激励机制,鼓励秸秆所有者将秸秆转化为有形的财产。从私法上说,秸秆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其所有权人有权处理归属于自己的秸秆,国家想要规制秸秆焚烧这一行为,必须尊重这一前提。农民之所以不愿意接受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就是因为这样做会增加农民的生产成本,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只有政府承担起这部分成本,秸秆的综合利用办法才能被彻底的执行,从而达到既保护环境又促进发展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双赢”目的,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系统的、完善的奖励补贴制度,通过这种激励方式,弥补农民因遵守秸秆利用办法而遭受的损失,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根据我国季风性气候的特点,实行秸秆焚烧总量控制制度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季风气候比较明显的国家,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的季风特点,制定本地区的秸秆焚烧减量办法,实施农作物秸秆焚烧总量控制制度,并允许种植者之间对这种焚烧量进行自由地交易,以促进减量方案的灵活适用。对于那些违反颗粒物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区或为能见度减值的地区设定具体的严格的削减量。当然,我国实施焚烧总量控制方案在技术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这一总量控制制度对治理雾霾天气,提高我国的空气质量势必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制定明确的控制焚烧量的时间表同美国相比,我国的管理计划则过于原则,几乎是国务院一下达禁烧命令,各地方政府随即也出台一些文件,文件的内容仅注重大方向的引导机制,强调综合利用,对如何具体实施综合利用办法却不尽明确。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个详细的可实施可执行的分级分区的秸秆焚烧管理计划。同时,应该制定一个长期的计划,分阶段逐步削减,可以像加州那样,以十年为单位来逐步消减焚烧量。另外,我国应该探索一种新的控制方式,对禁烧区建立一个新型的焚烧量交易市场,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达到治理大气污染的效果。

(四)建立农作物秸秆禁烧保险制度1938年美国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农作物保险法》,2013年6月,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了“新农业法案”,强调了保险在农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禁烧令的过程中,农民对其拥有的所有权的客体处分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一受限的处分权使农民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弥补农民的损失,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作物禁烧保险制度,扩大农作物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覆盖范围,突出保险在促进农业生产和防范风险中的作用,把农民在处理秸秆焚烧问题中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样不致于减损农民参与秸秆焚烧治理的积极性。

第8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基础完善与科学治理相促进、区域合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同步,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灰霾、臭氧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提高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率,为把建成经济发达、生态优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现代江南名城而努力。

二、行动目标

经过4年努力,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低水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提前完成水泥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大力淘汰热电、印染、化工、货架等行业的落后和低端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板块,严格控制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到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不达标企业超过200家。(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各板块。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各镇、各板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各板块)

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坚决遏制“两高”行业扩张产能,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市各相关部门不得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两高”项目。(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新增供电、供水。(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住建局、金融办、供电公司、各板块)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5.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不少于580厂次,推进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全面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的效益及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推广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等新品种,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责任部门:环保局、经信委、农委)

6.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为载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到2017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部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建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责任部门:环保局、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相关板块)

7.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化工园区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染调查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间和排放限制标准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加强化工、医药、印染、表面涂装、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开展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性气体净化装置,有效过滤漆雾和有害挥发物。开展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大气污染预防预警能力。(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经信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能源结构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将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分解至各板块及重点行业企业。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9.大力提高清洁能源保障水平。将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保障纳入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着力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储罐场(站)项目、加气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使用。到2017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达到10%,光伏、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电规模装机总量达到10万千瓦,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总能源比重。(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4年底前,根据全省节能改造推进计划制订本市计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到2017年,实现改造节能超过10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3年降低10%左右。(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11.积极推广绿色建筑。2014年,根据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出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学校、医院等政府性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2014年新增40万平方米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到2015年,全市项目总面积超过170万平方米,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质监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12.优化集中供热布局。落实《市热电联产规划》,除上大压小外,全市不再新建燃煤热电厂,对现有燃煤热电企业进行布局优化调整,加快小热电企业的整合淘汰,到2017年,全市整合淘汰3-5家热电企业。与此同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推进发电厂30万机组集中供热改造,逐步扩大供热范围,提高供热能力。(责任部门:发改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1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制定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建设要求,“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于2014年底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全市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全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区、生态红线区、禁燃区以及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镇级以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20t/h或额定功率<14MW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责任部门: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质监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14.提升燃煤设施污染治理水平。到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电力钢铁行业烟气治理工作,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确保按期达到国家、省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责任部门:环保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四)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

15.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积极推行以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强化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实现市镇村公交全覆盖,加快城市公交专用道、客运枢纽和换乘体系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吸引力和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推进绿波示范道路建设和城市交通微循环改造,提高道路通畅率。2015年6月30日前,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责任部门: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16.科学规划机动车发展。科学制定机动车发展规划,通过提供通勤班车、校车服务,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等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合理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部门: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

17.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制定出台《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依法查处等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激励机制。2015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老旧机动车。(责任部门: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

1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在出租、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或“油改电”,加快加气站等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到2017年,全市推广使用15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城乡公交和出租车清洁能源化比例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

19.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市油品升级时间表,供应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定期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部门:发改委、质监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

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新登记注册和外地转入的汽、柴油车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完善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建设,机动车年审排气同步检测率达到100%,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签章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将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加强在用车排气监管,2016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和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重点推进中、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责任部门: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

21.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积极实施杂货码头移动式装卸机械“油改气”或“油改电”以及港区水平运输车辆(集卡)的“油改气”技术改造,到2017年,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90%以上;实施港口LNG加气站建设,为港作船舶、港作车辆及其它流动机械使用LNG清洁能源创造条件;推广低碳绿色照明工程,鼓励港口码头运用LED节能灯具,并采用分段、分时控制照明亮度、调整功率、无功补偿、高精度稳压等方式降低电能消耗、延长灯具使用寿命;大力推进内河船舶“油改气”,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一批非标船型和老旧船。(责任部门:港口局、交通局)

(五)规范建设行业管理,有效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22.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探索建设城区扬尘污染控制区,推进绿色文明工地创建。落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严格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在工地的,应设置围档并覆盖,定期洒水;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使用预拌砂浆。(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

23.强化对拆除工程现场的扬尘控制。城镇建成区、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全面杜绝野蛮施工,做到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或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责任部门:住建局、国土局、相关板块)

24.加强渣土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的意见》,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全面完成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及动态监管平台终端安装和系统建设,完成城区建筑渣土固定储运场和终端处置场建设。(责任部门: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

25.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规范道路机扫操作规程,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责任部门:城管局、财政局)

26.实施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物料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使用仓库、储罐、防风抑尘墙、防风网、挡风屏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或半封闭性措施,避免工业企业煤堆和物料堆的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港口局、发改委、相关板块)

27.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地建设,构建城郊乡一体化的绿色生态网络体系,2014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41.95%、绿化覆盖率达45.2%,到2017年绿化覆盖率达46.01%。(责任部门:绿委办)

(六)全面控制城乡污染,开展多污染物协同处理。

28.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严守生态红线,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责任部门: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

29.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落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12-2030》,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开展餐饮业布局调整工作,严格新建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餐饮服务场所。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在250座以上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露天烧烤的治理,对有门面的烧烤店一律不得在路面烧烤,对无门面的设立集中区。强化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的环境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单位。(责任部门:商务局、规划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城管局、相关板块)

30.强化生物质禁烧和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木材、锯末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贯彻《关于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2013-2015)》,加大秸杆禁烧巡查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编制秸杆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到2015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农委、环保局、发改委、城管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31.开展有机溶剂产品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无污染或低挥发性的水性涂料、环保型溶剂等,逐步减少高挥发性油性涂料、有机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任部门: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

(七)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32.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调查,2014年底前建立我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逐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加强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找准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责任部门:环保局、相关板块)

33.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站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超级站建设,提升各子站的监测能力,形成以超级站为中心、若干子站为补充的监测网络,及时真实监测和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等部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换监测分析资料,到2015年形成预测预报能力并建成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

34.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2014年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并采取工业污染源限排限产、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等应急控制措施,将大气环境污染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5.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开发“天气”手机APP应用软件,利用媒体、网络、手机软件等渠道及时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相关板块)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年度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强化政策引导。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制订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适时开征工业粉尘、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完善排污权交易等相关规定,2016年,在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对涉及民生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燃煤锅炉整治、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等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

第9篇:大气污染管理办法范文

下面主要总结几个OECD国家环境税类的税收分配的模式。具体的模式可以分为地方税、共享税这两种税收分配的模式。

环境保护税纳入地方税

水污染: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把水污染税纳人到环境保护税制体系中,欧洲大多数的国家在19世纪70, 80年代就引人了废水税。对于已经开征水污染税的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大多数都是由州政府或者省级政府征收后,所获得相关税费全部纳人当地的财政。

固体废物排放:OECD的国家也会对一些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理征收税费,例如城市废物处理费、废物处理税费等,这些相关税费的收人也大都交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的排放拥有“定价权”,可以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影响情况征收。

噪音污染:对于噪音污染,大都发生在特定的地点,例如大型机场、大型的制造工业企业等,因此,大都由当地政府根据噪音的程度进行征收,专款专用,针对噪音污染设置一些防护措施。

环境保护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对于大气污染,大部分国家除了开征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等,也对柴油和石油等燃烧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污染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石油这类的污染产品税大多同时被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征收,收人共享。不同等级的政府对同一应税物品依据各自不同的税率征收,各自获取税收收人。

从有限的OECD国家的环境有关税种的征收以及收人分配模式来看,几乎所有的税种都以地方税或者共享税的形式存在,只有几个开征臭氧层保护税的国家该项收人属于中央税。这是各国充分考虑到环境治理的事权由州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承担这一现实问题做出的决策。州或者省级政府有权自己根据支出需求来开征相应的税种,收人归州或省级政府所有。

从税种属性看,我国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根据上述理论与实践的梳理,从税种本身特征、环境治理事权划分等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原因如下: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照2016; l}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环境保护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已经逐渐清晰,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跨区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如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等,而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在有关环境治理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渐明确后,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从生态环境属性来看,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生态环境具有地方性与跨区域性的特点,与公共品层次性相适应,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对具有地方性的环境治理,如固体污染物的治理、噪声的处理等,应该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因为地方政府更清楚情况,能提供更适宜的治理方案。对具有跨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因为中央政府能起到较好的宏观调控作用。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污染的程度也不同,中央政府的加人,对环境治理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实现地区间横向公平。

从税种的属性来看,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根据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收划分标准,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再分配、税基流动性强的税种应作为中央税,税基流动性差、征管难度大的税种应作为地方税。在《环境保护税法》中,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设定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音这四大税目,相对来讲税基流动性比较差,征收范围比较广,而且其中部分污染物具有区域污染的特性,有的则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影响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区域,对整个宏观经济及产业都会产生影响,如二氧化硫排放、水污染等。从这个角度看,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环境保护税作为共享税体现了政策延续性

就目前来讲,我国排污费的划分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参照的是2003年修订完善开始执行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排污费收人要按期缴人国库,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对收人进行划分,10%作为中央预算收人缴人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剩下90%作为地方政府预算收人,缴人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从政策延续的角度来看,目前排污费的收人可以延续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做法,如果贸然改变相关收人的分配关系,将所得收人设置为中央税,则会影响地方积极性。因此,不仅宜将环境保护税列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而且在划分比例上应向地方政府倾斜,这样有助于消除地方政府对改革的阻力,调动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积极性。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考虑,可以考虑1等环境保护税收入先划归地方政府

但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和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的角度考虑,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可以考虑暂时将收人划归地方政府。

将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政府,可以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呈现扩大趋势。以2005-2014年为例,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始终高于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2005年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74. 1%)比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47. 7% )高出26. 4个百分点,2014年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85. 1%)比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54. 1%)高出31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制约了地方环境治理能力的提高,抑制了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动力。将环保税收人全部归为地方政府所有,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人,可以一定程度弥补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增加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