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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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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1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烟尘、油烟实施管理。

    第四条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五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灶,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户外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应逐步分期分批进店经营。禁止露天烧烤。

    第六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用房。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楼房开设饮食业,操作间必须设在一层或不与楼上居民毗连的楼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经营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油烟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

    (二)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的设施未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烟尘、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放烟尘、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发生污染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一、评价目的

XXX公司在QES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二、评价范围

XXX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环境因素。

三、评价准则

1、GBT24001-20__;

2、建设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制度;

3、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四、评价时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五、评价过程综述:

(一)污水排放:

存在施工现场废水、生活废水、车辆清洁废水、食堂清洁废水排放、消毒剂水的泄漏5项环境因素,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管理制度》《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各单位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生活废水都排入当地排水管道,在定点清洗车辆、施工现场冲刷搅拌机管道废水沉淀重复利用。各子公司、分公司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测,判定排放达标。同时在清洗处设立沉淀池,在食堂设置隔油池。

(二)固体废弃物排放:

存在办公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加工现场废弃物、废弃线缆、废焊条、焊渣、废钢、木屑、钢板、型钢、焊丝盘、焊剂、木板、氧化镁板、石膏板、岩棉板色带、胶水瓶、涂改液等的25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各单位定点存放,执行莱钢集团公司垃圾存放、运输管理定;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回填、及时外运;部分废弃物甲方回收,设立垃圾站,进行分类存放,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可回收废弃物进行定期回收、不能回收的委托环卫单位分类处理。25项环境因素基本符合要求。

(三)危险废弃物

存在微机消耗器材、旧日光灯管废弃、废电池产生、含油棉纱废弃、废弃油漆桶、废弃刹车片、废弃含油机械零部件、油漆桶、碳粉盒、墨盒、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12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化学危险品管理条理》。各单位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对危险废弃物分类定点存放,公司统一回收处理;部分甲方回收;禁止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

(四)噪声排放

存在运输、吊装机械噪声排放、钢材加工设备噪声排放、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噪声排放、手动工具运转噪声排放、混凝土浇筑振动棒噪声排放、施工现场模板噪声排放、各岗位噪声、厂界噪声等7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

建设公司厂界噪声、岗位噪声由集团公司安环部检测科进行测定,检测结果满足法规要求。项目部在强噪声施工过程中避开夜间施工,因工艺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未发生噪声扰民事件。7项环境因素因素符合要求。

(五)能源资源的适用和消耗

存在施工用水消耗、施工用电消耗、钢材消耗水泥消耗、办公生活用水消耗等4项环境因素。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山东省节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各单位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定额进行控制,在构件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成本控制,严格控制资源浪费,对余料进行重复利用。各单位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的管理办法,教育员工节水节电。

4项环境因素均满足要求。

(六)粉尘排放

存在电焊烟尘排放、抛丸灰泄漏、土建施工现场粉尘、扬尘排放、地材运输粉尘排放、钢结构打砂除锈粉尘排放6项环境因素,使用法律法规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3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

一、畜禽养殖业对水体的影响

随着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日趋规模化发展,使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迅速增加,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北京、上海、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已经出现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2010年2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显示,畜禽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1268.26万吨、总氮102.48万吨、总磷16.04万吨、铜2397.23吨、锌4756.94吨。粪便产生量为2.43亿吨,尿液产生量为1.63亿吨。畜禽养殖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不容乐观,治理整顿迫在眉睫。由于目前大多数养殖场离水源很近,对水体的影响更加直接。很多养殖场都建在河岸、水塘边,部分养殖场虽建有化粪池、沉淀池,但大多数是简单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污水从化粪池直接排入河流的现象极为严重。目前畜禽养殖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影响水质:一是畜禽用水所致的污水直接排放;二是雨水冲刷推放的废物导致的污染物流失。[1]畜禽养殖排放大量的氮、磷会加速水体的营养化,并富集各种微生物、有毒物质及致癌物质。不仅给当地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危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水质安全。

随着广东省畜禽养殖业从附属产业逐步跃升为独立的产业,形成了以猪为主,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但由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滞后,沿海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排放量和有机污染物排放量增长,造成水环境污染和农村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有数据显示,2005年广东畜禽养殖废水中CODcr就已占到全省废水CODcr排放总量的9.6%,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2]

二、畜禽养殖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工作,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议事日程,虽然近年我国在立法上做了许多工作,但相对于越来越严重畜禽养殖污染而言,立法显然还是滞后的。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污染措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立法中,仅有《畜牧法》对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作了少量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5月公布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虽然对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作了少量规定,但其法律效力不够。该《办法》规范、调整的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即常年存栏量生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在此规模以下的小型养殖或放养养殖不在《办法》调整范围内,小型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在国家法规上存在盲点。

例如,广东省畜禽养殖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主,按照目前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许多养殖场不能涵盖其中,导致仅52.6%的规模畜禽养殖污染能得到控制。按照国家标准,广东仅有约55%的蛋鸡规模养殖、48%的肉鸭规模养殖、30%的肉鸡规模养殖可以纳入到标准控制范围,而肉牛规模养殖只有1.47%属于控制范围。

(二)销纳空间不足,治理效果欠佳

多数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多建在大、中城市近郊,废物排放量大且集中,城郊无足够土地销纳,加上农牧分离,种植严重脱节,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城市已基本没有合适的土地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三)畜禽养殖污染意识淡薄

对于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和保护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广大农民及养殖户普遍存在意识不强,知识缺乏现象。传统养殖习俗、规模养殖企业环境治理设施的缺乏、村民环境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的淡薄,使得农村地区畜禽粪便和废水随意排放。加于当前畜禽业正处于微利时期,而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需要相当多的投资,农民和畜禽经营者难于承受。[3]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建议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资源及气候条件丰富,区域性特征明显。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大,加之各地畜禽养殖业发展情况、饲养规模、环境状况不同,现有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规模较大的养殖场。但是小型养殖场、养殖户却为数不少。因此,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养殖业管理办法和措施,从而细化法律法规。

(一)从严格环境法规入手,加大监管力度

2009年8月广东省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进一步扩大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管理范围,体现了更为严格的环境要求,尤其是对珠三角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严于国家及广东省其它地区的排放标准。从而使清洁生产工艺得到推广,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从而有效减少养殖业污染物排放。主要措施表现为: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控畜禽排污总量,实行严格的畜禽养殖环评审批制度。

对畜禽养殖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布局、污染途径、影响范围进行科学评价,环保部门严把审批关,加大项目审批监管力度,在合理调整区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地建设畜禽养殖场。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合理规划布局,办理有关环评审批手续,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

二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责,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有较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公开暴光,对不能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挂牌督办、限期治理。

三是建立常态的环境监测和动态监察机制。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赋予相应的执法管理职能,将畜禽规范化养殖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的源头防控,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未办理环保手续或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养殖户,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和处罚。

(二)运用环境经济手段治理畜禽污染

许多国家不仅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还运用补贴、税收、押金退还、环境债务、排污许可交易等经济手段防治畜禽污染。在西方国家有很多成功实践经验。如日本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拨出一定的额度来防治畜禽粪便污染。英国和丹麦为使粪肥能安全地储存越冬,分别承担农民建造储粪设施费用的50%和40%。荷兰为促进过剩粪肥运往缺肥区,对距离100公里以上和50公里以上的给予运输补贴。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源相对匮乏,对动物性产品的需求还远大于对环境需求,养殖业还是一个弱质产业,存在执法难问题。因此,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中,应鼓励采用环境经济手段。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诉求,以经济杠杆强制推进治污。实行谁排污谁付费、少排污少付费、不排污不付费还有奖励。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养殖成本,影响到企业的效益。这就在客观上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尽快实现达标排放。

实施“以奖代补”,通过高额奖金引导企业治污。收来的排污费反过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企业治污效果越好,奖金越多;治污行动越快,奖励越高,这无形中大大提高了业主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对污染量少,难于监测的可以照饲料量征收少量的畜禽养殖税。

(三)加强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一是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村组干部、养殖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生态农业建设,提高畜禽养殖场环保意识,推广使用有机肥料,改变农户用肥习惯。二是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企业、重点养殖大户的污染防治培训,帮助建设和完善相关污染防治工程,传授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的新兴实用技术。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防控的浓厚氛围。[4]

参考文献:

[1]钱易,陈吉宁.农村环境污染的系统分析和综合治理[J].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P73.

[2] 邓惠玲.养殖业发展模式正在重塑[N].中国环境报,2010-5-31(5).

第4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__市名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___》(名环委___发〔__(131)号〕)文件精神指示,做好__乡水污染防治工作,我乡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现将全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清楚明确职责

(一)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搞好全乡水污染防治工作,我乡建立由乡长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各相关机构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具体落实的__乡水污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较健全的管理格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各级职责。

根据区委、区政府级要求和今年全乡环保工作任务,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坚持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分别与村、各相关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严格考核,将工作成效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逗硬奖惩,使水污染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针对少数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讲经济发展政绩,不讲环境污染的行为,我乡坚持通过宣传发动,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分析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形势,充分认识当前一些地区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抓好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在分析我乡环境保护工作现状的同时,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大家的环保认识,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乡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乡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真正营造起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明显加强。

三、高度重视,加强落实

__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___开展污染源头排查工作。为确保全乡环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本乡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列出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要治理或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___,同时还对其制定了关闭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部分畜禽养殖场,对其栏舍和污染物进行处理。

四、加强和积极协助做好水环境监管工作

我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水污染治理计划,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养殖污染、生活污水等各项整治工作,为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效保证。同时,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对河流沿岸各村(社区)卫生环境、生活垃圾的治理,并认真抓好卫生保洁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对河流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整治,同时,突出特色,努力做好环保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同时做好上报辖区内开展的环保信息工作。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督促、有指导、有检查、有成效,不断开创全乡环保建设工作新局面。

五、__年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大全乡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__乡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不懈地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__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证水平持续提升。为__乡断面水质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提供保障,确保至__年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逐年消减。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隔离和标志标牌的建设与维护;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设施。确保我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___%以上。

(二)强化环保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

强化能力建设和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水污染治理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警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理清污染因子,为整治水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互动推进的良好局面。尝试建立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___机制,鼓励群众积极___涉水污染行为,加大监督和宣传力度,坚决查处水污染案件,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水环境的舆论氛围。

第5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性及自身具备的良好环境条件,农村环境容量相比生产力.f,’J速发展的城市存在一定富余,农村以此为发展契机却在扮演着城市环境污染的消纳方,追求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由此带来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环境危机没有相适的法律规制及执法监督程序,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农业面源污染日益加重,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①

1.农业面源污染依托农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产量需求。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大棚农业的普及逐渐成为提高土地产生率和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严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年的农药消耗量累计达50万至60万吨,使用农药的面积总和在2.8亿h时以上,总量中约有80%的农药直接进人农村环境循环系统。国而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世界首位。由此可见,化肥、农药和地膜农业已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2.规模化畜牧业养殖业的污染

近10年来,畜牧养殖业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模化的畜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的畜牧、家禽养殖业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助日速了我国水体的富营养化,大气的恶臭污染等等。20(洲)年我国畜牧粪便产生量达到19亿吨,是当年我国工业废弃物产生的2.4倍。目前,规模化养殖业还在不断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的破坏在加剧。

3.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

多年来,农村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常见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数量庞大,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每人每天平均产生生活垃圾量为0.86千克,而全国农村累计一年的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次,垃圾处理不集中,极大部分的农村都未建立垃圾集中理系统,仍旧是简单的露天堆放扩压第三,城市生活垃圾下乡,决策者过于考虑市发展的需要,将大部分城市垃圾直接运往农村进行简单填埋。农村生活垃的不科学处理不仅占用农村土地资,还超负使用农村环境容量加剧了农环境污染。

4.城市向农村转嫁的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化学需氧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乡镇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⑥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己达0.1亿公,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巧%的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产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中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或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而农村则相对忽视,农村环境执法的薄弱也为生产者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广阔空间,大批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将更加严重。对于复杂的农村环境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有体制方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历史方面等等,从实践中看,农村环境执法的不足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从执法依据和执法能力角度剖析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享受、使用自然环境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勺‘大农村的自然环境在未过度开发前侧重体现的是环境的生态价值,欠发达的生产力在一定时间内维续着农村良好的环境,但是生产力与环境保护之间不成应然的反比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引起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维系农村环境与农村发展的农村环境执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以上农村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卜)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何执法从我国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农村环境执法陷人了执法依据寻找无门的困境护哺的法律法规在对农村环境进行规定时多以城市发展水平作为参照标准,没有考虑农村自身的状况和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立法上忽视了环境对发展所产生的负作用,立法中的环境治理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末端控制管理的思想,执法依据的不完善增加了农村环境执法的难度,使得农村环境执法步履维艰。

1.基本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拥有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其立法原则及立法指导思想影响着环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力。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确保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而对于农村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却未有具体规定,显然,城市环境保护在基本法中是一项应实现的目标和任务,而农村环境问题不在基本法关注焦点之内。在落实农村环境执法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环境执法在基本法中无明文执法依据,不利于具体执法工作的实施和展开,导致农村环境执法陷人执法无力的窘境。

2.单行法在海洋、森林、草原、水及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相应制定了各种单行法进行管理控制和保护,这些单行法中少有涉及农村在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而森林和水多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着森林的覆盖与水质。《水污染防治法》等。村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农村环境执法中不具有操作性。在发展规划问题上,国家专f,刁定了《城市规划法》并对城币规划中的环境问题给予具体规定;而农村建设中则是空白,我国正在如火如茶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更需要相应的规划法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执法保障。而单行法中在农村环境问题规定上的缺失导致农村环境执法的不全面。

3.条例、管理办法上文第一部分列举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个环境问题在与之相关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内容的遗漏或不全面致使管理条例和办法在农村环境执法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依据的支撑点。如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化肥管理条例》针对的是生产环节中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未将作为消费者的农业生产者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纳人管理规范之列。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农户只求产量的增加而不将农村环境作为制约因素一味扩大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条例对此没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导致农村环境执法无法可依。再如我国现行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没有考虑农户的承担能力在农村缺乏可行性,农村环境执法部门鉴于民生的背景之下对农村畜禽养殖业肆意排放行为执法不能。

4.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在借鉴国外环保制度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我国设计并已实施了环评、“三同时”与公众参与等环保制度。但是在农村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却存在先天的不足或者相配套的细化措施的不足。如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发展大多是以中小规模的企业或者家庭企业为主,而我国现行的影响评价几乎未对区域或者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环评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村发展规划与农村环境问题间的关系未或极少纳人规范范围,导致农村的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容量超负荷使用基础之上而无法将一系列农村环境问题规制到环境执法之中。直言农村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某一农村地区需建设的项目进行单独环评,结果可能是批准建设,但倘若将某一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迭加起来,其结果或许是不被批准。

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农村环境执法的拷问农村环境执法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执法保护农村环境问题是最有效的途径,然而,但随着环境保护的逐步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农村执法机构设置缺乏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体制中,农村环保工作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在县级以下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派出人员负责当地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兼管,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之境地。。‘以赣州市为例,环境保护机构也仅仅设置在县级,乡镇根本不存在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将环保职能归入到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对面源广、分布散、隐蔽性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常常是无能为力。

2.农村环境执法人素质不高在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队伍主要还是以县一级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他们基本都是从排污收费的队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收费为主要职责。组建环境执法队伍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懂环境保护的知识、环境执法的实践。因此,在环境执法时往往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而执法不当、执法有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基层环境执法更过的是不作为。

3.农村环境执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首先,除了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外,绝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造成了基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一大漏洞。。其次,广大农民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环境污染具有公共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农民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使农村环境执法失去了群众基础,农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力度不够,削弱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三、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的措施

(一)完善执法依据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依据为基础。需要构建一个体系比较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针对农村实际问题,解决农村具体问题。。主要则应该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入手,依次清理和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条例、管理办法等,形成整个农村环境执法依据协调统一化,使得农村环境执法可以有法可依,提高执法能力。

1.单独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农村区域一体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从而对农村环境保护发挥统领作用。同时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组织人员、执法手段等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2.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完善涉及农村单行法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单项法,首先要有明确的定位,要立足于农村环境的需求,考虑建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独立的单行法,其中所涵盖的内容应包括: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土壤污染;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特别是乡镇企业污染等等。。其次,实现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前向一体化,企业在面对生产成本、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对生产者的收购、建设新的生产链来实现企业的前向一体化。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我们的单行法也可以借鉴,如我国已经树立了农村安全用水规划,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需要将相关饮水安全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影响到饮水安全的具体处罚标准、处罚手段、处罚程序,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依据具体是实施标准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

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

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2.改革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结构在农村环境执法中推行弹性的人事管理,以合同制为基础的人事聘用制度来打破公务员的终身制,推动按需要的人才和技术为导向来签订人事,可以利用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有知识和技术的大学生来农村辅助农村环境执法。通过外部的竞争来为农村环境执法带来需要的先进的环境知识和技术、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激活组织内部的竞争力等等,培养农村环境执法组织的组织文化,鼓励能够积极创新、秉公执法。

3.健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首先建立环境执法检查的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机制,将执法的信息可以以公告栏的形式公布。借鉴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可以在村一级中设立环境执法协调员,他们直接由县一级环境部门直接领导。其次,建立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将相关环境执法状况作为考核村长、镇长和环保机关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广泛普及和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中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方式、程序和维护权利的救济措施。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6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服务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一条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置正常发挥功效。

第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五条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服务业企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服务业企业仍继续经营的,供电企业应当予以断电。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服务业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经营,但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改变为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未予批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业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同时抄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承包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经营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致使油烟净化装置不能发挥功效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排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者交由非专业处置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二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3日的《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第三产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核算的实际工作中一般将服务业视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除了农业、工业、建筑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为1、农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等五大实物商品生产部门)之外的所有其它十五个产业部门。即,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1、教育

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国际组织。

第7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环境技术管理作为环境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内容,是环境科技创新的重心。目前,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处在发展阶段,体系要素间发展的还不均衡。本文全面分析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内容、现状和问题,提出了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环境技术管理;技术指导体系;最佳可行技术

我国在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首次提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以及可行的行政办法处理环境问题。我国政府2006年明确提出要依靠科技创新,依靠技术进步推动环保工作,全面实施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三大环保科技工程。在国家防污减排等国家环保工作方面,技术手段创新尤为重要。2007年,环保部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为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指明了方向。2012年颁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中,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被着重强调。

1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所谓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就是用最佳可行的技术系统科学的评估防治行业污染的体系,通过设定环境管理目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环境技术的示范推广体系。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分别在国家层次、地方层次、产业层次、发展层次发挥技术指导作用,主要应用于特殊行业、河水流域、特殊企业和发展环境的污染防治方面。目前,我国技术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导文件、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针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政策是基本原则和路线,最佳可行技术指南针是具体指导,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为新技术提供技术验证。要素间既层层递进,也相辅相成。

2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现状

2.1环境技术指导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已经出台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编制管理办法》《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编制指南》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指南》等文件为促进和规范环境技术指导文件编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并高效率推动建设环境技术指导体系。“十一五”期间我国组织实施了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工作,目前技术指导文件的范围不仅覆盖了高耗能的钢铁行业、高污染的轻工业,还覆盖到了城镇污水处理、农村生活、畜禽养殖等领域。环境技术指导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2.2环境技术评估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环境技术评估体系建设较为缓慢。早在20世纪末,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就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评价和筛选工作。直到2009年,环境保护部才第一部较为全面系统地规范评估模式、评估程序及各方职责等内容的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这份文件虽相对较晚,但其作用和重要意义对我国环境技术评估工作而言尤为重大。2010年我国建立了展环境技术评估与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这标志着环境技术评估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2.3环境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现状

1993年,为推广最佳实用技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自2006年以来,环境保护部为推广新技术和先进成熟达标技术,连续6年颁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建立的环境技术管理网,为实现污染防治技术推广不断和更新污染防治技术和技术指导文件。

3环境技术指导体系的作用

国内环境技术指导文件主要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政府合理利用技术指导文件并充分发挥其技术指导作用服务污染防治工作。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均以提到技术指导文件为依据出台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等污染防治办法。

4环境技术指导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

通过梳理已和已开展编制的技术指导文件,结合近几年行业技术指导文件编制的经验和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环境技术指导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目前我国完成并的技术指导文件数目并不多,涉及的行业范围也并未达到全覆盖的程度,技术指导体系的完整度有欠缺;另外,已的技术指导文件之间联系不够紧密,对环境保护技术指导的合力效果不理想[1]。

2)技术指导体系建设实际中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体系表设计不完善,对各指导文件间的配合与衔接考虑不足,甚至有些文件的有些内容稍有冲突;另外在国家重点关注的重金属污染、矿山生态、有毒有害有机物等方面并未及时跟上步伐,体系设计与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任务还有时差[2]。目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对环境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技术指导体系未来发展应着重在以下方面下功夫。1)首先,要认识到提高对环境技术评价重要性。从世界发达国家和环境良好国家经验来看,环境技术指导是环境管理的高效手段。技术手段相对于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而言同等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技术手段较其他手段能发挥遏制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建立科学完善、客观规范的技术评价体系是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管理环境实效明显,意义重大。2)其次,要完善环境技术评价实施细则的配套内容。环境技术管理部门必须要有计划、分阶段、突出重点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环境技术评价体系,建议在环境技术评价实施细则、综合性技术文件和环境技术示范实施细则等方面出台一些配套文件,细化实施发放和具体程序,呼应完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建设,提高制作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各地政府也要积极配合,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环境技术具体实施方针,形成配套规范、上下衔接的高效的运行局面。

3)积极研究建立环境技术示范推广长效机制。目前我国采用定期《示范名录》和《鼓励目录》等文件来推广成熟环境技术,也解决了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创新技术示范等方面的经费,在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评价和推广等机制间合理衔接还没有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笔者建议建立一个上下联动的推广机制。首先建议国家建立一个评价技术信息平台,这个平台要集管理业务应用、环境技术基础数据以及信息服务于一体。国家可以利用这个技术平台向公众、地方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和更新管理政策先进技术信息和先进技术成果。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可通过该信息平台进行环境管理交流,也可通过此平台解决一些环境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可向该平台上报本区域先进技术成果,国家定期对技术及推广成果进行评比,视情况奖励先进地区技术推广资金,促进先进技术研究积极性和先进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实现上下联动[3]。

4)大力培育环境技术服务市场。我国科技产业化的快速推进,为环境管理技术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行条件。环境管理技术的市场化将有利于先进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建议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责任的同时积极研究环境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培育一批环保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测试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用市场竞争激发先进技术创新活力,用市场竞争促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各级管理部门要尽量避免干涉市场主体间的合作,由环境监管者向市场监管者转变,维护换进技术市场的规范秩序,极大促进环境技术市场的创新、发展和繁荣。

作者:何强 单位:高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参考文献

[1]刘文仲,杜晓雪,汤天丽,等.我国环境技术转移模式与运行保障机制的研究[J].中国环保产业,2012(4):19-23.

第8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养殖场沼气池的建设与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三)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和东部循环经济区所辖区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八条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对现有养殖场的管理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9篇: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城区的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辖区监督管理城市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作好本系统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辆的行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城区内行驶。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喇叭最大音量,在车前方二米处不准超过一百零五分贝。严禁在设有禁鸣标志的路段或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五时,下同)鸣喇叭。但消防、警备、救护和工程抢险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除外。

第六条机动车辆装置的扩音宣传设备,未经当地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严格限制拖拉机在城区内行驶。进入城区送菜、运粪的拖拉机,必须按市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禁止夜间作业,并应进行治理。

第十条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在居民、文教区附近不准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车间或者作业点。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在城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夜间在居民、文教区从事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应经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污染。但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学生做工间操、课间操以及车站、码头作业外,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的音量,不准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四邻。

第十六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裁决。

第二十二条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收到罚款后应给被罚款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城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