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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键词:会计师;经营能力;审计范围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2-0103-02
一、修订背景
从1997年到2001年,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了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披露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定性不准,例如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
二、如何理解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主要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惹事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获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指交易或事项已经存在,但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注册会计师不能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未能获取并不存在的审计证据,就不能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鉴于上述两个原因,注册会计师不能一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可导致对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从财务、经营和其他方面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可能会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四、对持续经营假设实施的专门审计程序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书面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管理当局作出评价的过程,依据的假设和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虑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适当。在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时,可利用各种主要的财务指标,以评价判断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从而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常用的财务指标包括:营运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违约债务比率等。
2.复核期后事项。对期后事项的复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辨别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可重点关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的事项和情况,如大额应收帐款无法收回、诉讼结果造成大额赔款、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回大量货物、应付款债券的提前支付、非常灾害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等。如果发现上述问题,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就需要做进一步的评价。
3.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年度内减少的借款或债务,注册会计师应复核相关记录和原始凭证,核实还款数额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书;对于年度内增加的借款或债务,应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授权批准,了解借款或债务数额、条件、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利率等情况。
4.阅读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的会议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实施细则和各类重要会议记录的副本,认真研究其中有关融资和清算的规定和会议决议,通过这些资料,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方面的信息。
5.向被审计单位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索赔及补税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计单位列具一份或有损失的清单,由律师说明他已在很大程序上涉足了重要和尚未认定的未决或面临的诉讼、索赔及补税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律师的职业声誉及回答的合理性来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或有损失情况。
6.向关联方或第三方确认有关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支持的安排或承诺。被审计单位财务陷入困境时,管理当局提供的改善措施往往包括大股东的财务支持,各股东的增资,银行提供贷款等安排和承诺。注册会计师应逐一确认这些改善措施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确认有关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五、出具审计报告时应考虑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搜集到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之后,注册会计师应能确定或解除原来对台戏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疑虑。
1.注册会计师认为原来的疑虑可予消除,即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考虑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之后,确信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认为有必要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其内容,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了解。
(1)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2)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情况或事项及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应注意在措辞上应十分慎重,只列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的各种迹象,不应预测这些迹象后面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尤雪英.财会月刊(A会计)[J].持续经营审计方法的探讨,2001,(6).
[2 ]张晓岚,宋贵芳.会计之友[J].审计师对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的影响,2006,(33).
针对投资类集团企业,由于涉及的行业尤为复杂,如何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交一份高质量的集团财务分析报告,对集团经营者利用该财务分析报告做出有效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本文从投资类集团财务分析报告的特点讲起,围绕集团财务分析报告编制准备工作、报告要点以及注意事项,旨在为集团经营者提供高效有价值的信息,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和内部管理竞争力。
【关键词】
投资类集团财务分析;准备工作;报告要点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现在的集团公司,特别是投资类集团企业,经营规模比较庞大,通常跨地区、跨行业,呈现多元化和综合化特点,子、孙公司众多,管理链条较长。如何才能使企业管理层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做出有效的决策和战略选择,一份高质量的集团财务分析报告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将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过去、现在的经营成果有充足的认知和反思,从而更好的提高企业决策水平。
一、投资类集团财务分析报告的特点
财务分析报告是企业依据会计报表、财务分析表及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所提供的丰富、重要的信息及其内在联系,运用一定的科学分析方法,将公司的经营情况、资本运作情况做出客观、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进行必要的科学预测而形成的书面报告。而投资类集团财务分析报告与一般企业的差别较大,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投资类集团公司由集团总部、产业子集团和成员单位组成。集团总部是最高的决策机构,核心职能是资本投资,产业子集团是二级决策机构,核心职能是资产配置,成员单位是经济实体,核心职能是业务运营。投资类集团公司核心在于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针对这一的特征,财务分析报告应更加关注集团的战略目标达成、企业价值创造、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由于投资类集团公司下面的产业呈现多元化发展,管理链条较长,以至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很大一部分需要由下而上的进行报送,各企业报告侧重点不同,且上报的流程复杂,周期较长。三是投资类集团公司重点关注股东财务是否保值增值,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在财务分析报告中应避免陷入经营管理细节的分析中去。
二、财务分析报告的准备工作
(一)注重财务分析体系的建立一是需要将财务分析的重要性进行普及,让每一个所属单位都能够重视,注意财务分析和实际业务进行紧密联系;二是需要设计分析的格式,分析格式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统一,方便归纳汇总,各公司也可根据自身行业和业务的特点在分析报告中进行一些变动;三是明确各级企业上报财务报表及分析报告的时间节点,以便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集团本部规定股权二级企业的报送时间,股权二级企业可以自行安排下属企业报送时间;四是各单位需要有侧重点的进行分析,因为所属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业务重点也不同;五是需要有后台保障,创建稳定的信息支持系统,加强财务信息的互通;六是建立财务分析报告的评价体系,集团本部应该对各公司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分,有奖有罚。
(二)财务分析岗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建立行业对标企业库,在信息支持系统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分析所需的表格,例如:公司结构明细表、收入利润趋势分析表、三率一值测算表、投资收益分红明细表、股权及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分板块统计表等,以便在获取合并数据及所属公司报告以后能够及时准确的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三、财务分析报告要点
鉴于投资类集团层面的经营者大部分都是财务外的背景,因此在财务分析报告草拟过程中应尽量不使用专业术语,有必要使用在日常交流中能够通用的可理解的语言来陈述事实,表达观点。在分析报告的格式方面建议选取总—分—提示的大框架进行阐述,有利于集团的经营者们能够看头看尾及能基本掌握公司经营的主要情况,具体要点说明如下:
(一)总括部分财务分析报告的第一个部分应简明扼要的对集团整体的经济运营情况进行描述,主要应包括收入利润指标、资产规模指标、利税经济增加值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融资投资情况、经营净现金流量,可以对相应指标的同比环比情况进行分析,这些指标能够在开篇就给决策者们一个公司经营的直观印象。其次可以对公司的合并范围情况以及报告期间新增减少的公司进行描述说明,年度或者季度末还应将纳入合并报表的单位名称、集团持股比例、注册资金、股权级次及主营业务内容编制成表,让经营层们了解整个集团控股公司组织构架的概况。
(二)分项部分1.主要财务指标的行业对标分析。指标可选取国资委上年出具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指标,其中就设有投资类企业的指标。投资类公司主要从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以及经营增长状况进行对比,可以从各个指标处于行业的优、良、平均、较低、较差的情况看出集团公司四个层面的情况,同比指标也应同样测算出来以便进行对比。以上可用表格的方式呈现,同时需要用文字描述来表达。文字描述应分别对集团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以及经营增长状况进行描述,处于行业某种水平主要原因是什么,表明公司承担着某种风险或不确定性,应该加强那些方面才能解决或者保持某项操作。2.同行业企业对比分析。选取同行业上市的公司,在其季度报表披露的下月财务分析报告中可增加同行业对比分析。主要是对资产、利润、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净现金流进行对比分析,让经营者们了解本集团在业绩所处的地位。同时应该关注国内外经济大势、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利率、汇率和税率,判断这些因素对集团整体或局部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3.投融资情况分析。融资情况主要从当年完成融资金额、归还金额、新增融资年化利率,存量融资金额、结构、年化利率,以及环比同比情况进行分析比较。还需要将权益类融资还原为债务对资产负债率进行测算,并提示风险。担保情况主要从新增担保金额,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担保的结构,即集团内部和外部分部进行分析。投资情况主要从四方面进行描述,一是股权投资,即对参控股公司的注资情况;二是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三是对外发放委托贷款情况;四是内部借款情况,即内部单位发放的统借统贷和调剂资金情况。4.集团控股公司分板块进行分析。投资类集团内部由于行业涉及面广,首先需要跟战略部门或是经营部门把集团的各所属控股公司分为几大类,该板块的划分主要以战略部门的意见为主。其次应该分别对每类板块进行资产总额、净资产、总收入、利润总额的绝对数和相对数进行提取整理。在板块划分时,可能会出现股权二级企业所属的子公司不在其同一个板块内的情况,这时应该采用以末级企业的报表数为基数,上级企业的数据以合并数减去单户数填列出资产和收入利润指标。再次,对整理好的数据汇总在一起,制作图表,例如饼图,让经营者能够直观的看出每一个板块占用资源以及利润贡献产出的情况,同时再对每个板块内标杆企业、亏损企业、重要亏损原因进行逐一分析。5.集团参股企业情况分析。参股企业作为投资类集团公司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单独划定一个部分来描述。主要从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及分红方面来描述,结合各行业的情况、宏观形势,对效益主要贡献单位进行描述,同时对亏损企业也进行问题查找,并重点描述相关原因。
(三)提示与建议该部分是整个财务分析报告的结论部分,对于投资类集团财务分析报告来讲更是整个思想的精华的部分。该部分可将以上分项中五个部分的内容进行总结提炼,从详细的分析中拔高,结合集团战略、企业价值、资本流动等重要问题和风险进行提示。不只停留于问题的表面,更重要的是逐项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必要时提出综合治理建议。在整个财务分析报告的最后进行提示与建议,有利于经营者们能够一目了然的关注到企业重要的信息。
四、注意事项
一份高质量的投资类集团财务分析报告除了编制前应该做好准备工作,编制时要点突出,思路清晰,有理有据,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紧密结合公司战略,重点突出财务分析人员应该对宏观经济环境有所了解,对集团所涉及的主要行业的信息和相关企业情况保持高度敏感。应该抓住集团在可预见时间内的大致方针政策,领悟集团发展战略,熟悉集团业务,以便财务分析报告能够更贴近公司发展要求,同时能够更准确的贴合经营者最想了解的信息,做到重点突出。因此做财务分析不能仅仅只是财务分析岗位人员自己的事情,还是应该在一定范围内集思广益,获得部门其他人员以及部门外人员的帮助。
(二)简明扼要进行论述在分析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复杂问题,感觉用一两句话很难讲清楚。但是使用冗余的语言来解释的后果可能适得其反,会让经营者们不知所云。因此面对这样的问题,应该要理清脉络、抓大放小、摒除无关信息、简单描述、对事不对人、不妄下结论。
(三)突出问题及矛盾可持续反映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篇幅可以长一点,语言可以用重一些,必要时可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经营层。针对这些问题如果长时间还未得到改善,可以持续进行反映,以便经营层下决心去解决它。虽然同属于投资类集团,但每一个集团处于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方向,因此财务分析报告的要点和内容不尽相同。本文只是从一个视角对投资类集团财务分析要点进行了探究,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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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第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报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渠道。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范围难以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目录。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措施,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采取治理措施;对于超出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安全生产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教育培训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从实际需要出发,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规范应着重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跨国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特殊问题。跨国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特殊问题,是指由于跨国经营而引起的特殊问题,而并非针对单纯的跨国筹资。对于跨国筹资业务,需要研究的主要是不同国家会计标准的协调问题,其可能根本不涉及跨国经营业务的处理问题(只要拟筹资的企业只在一国经营)。
跨国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特殊问题有:①由于跨国经营而引起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政策选择。如: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折算应怎样选择会计政策?不同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应分别遵循怎样的折算程序?对在境外营业单位的净投资实行套期保值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②由于跨国经营而导致的与一般业务会计政策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如:母公司应当怎样运用权益法核算其对国外子公司的投资,是采取“先折算、后计量”的程序,还是采取“先计量、后折算”的程序?这实质上是如何使对国外子公司的投资核算的会计政策与外币报表折算、合并会计报表等的会计政策有机衔接的问题。跨国经营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抵销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其对处在不同物价变动环境下的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是否需要调整?如何使物价变动调整的会计政策与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政策相互协调?跨国经营企业的分部报告中分部应如何划分?编制分部报告的会计政策与外币报表折算及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政策如何协调?
2.跨国经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规范问题。上述有关跨国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特殊问题的规范主要解决跨国经营企业确认、计量经济业务和形成财务报告的技术规范。会计规范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财务信息披露规范。资本市场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重心在于财务表述,其主要是服务于市场监管和投资者的决策。对制定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来说,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更多地要考虑满足我国投资者的需要,因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涉及跨国融资时,一般需遵循融资地的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跨国经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规范还应考虑跨国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
一、财务困境的判断
一般来说,不管什么情况导致的财务困境,很少无前期迹象或征兆出现,有人称之为红旗或警讯。Stephen A.Ross列举了一些典型事例:如股利减少、工厂关闭、亏损、解雇员工、高级主管的辞职、股票价格暴跌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般把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简称ST)作为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志,用于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ST 公司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异常,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经审计均为负值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因此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是判断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一种方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我们也可以通过Z 指数(Z Score)模型来判断企业是否陷入财务困境及其程度。
1968年美国学者Altman首次将多元线性判别分析方法引入到财务危机预测领域,并对提出破产申请的33 家公司和同样数量的非破产公司进行了研究,选取了五种财务指标,通过多元判别模型产生了一个总的判别分值,称为Z 值,并依据Z 值进行企业财务困境的预测,能实现破产前一年高达96.12%的预测精确度,该模型被称为Z 指数(Z Score)模型:Z=1.2X1+1.4X2+3.3X3+ 0.6X4+0.999X5,其中Z 为破产指数;X1 是营运资本与总资产的比值,用于反映企业变现能力,一个企业若营运资本太少,将会使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出现短期偿债危机的情况;X2 是累积留存收益与总资产的比值,用于反映企业的累计获利能力;X3 是息税前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用于反映企业当期获利能力,该指标主要是从企业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在内的各种资金来源的角度,对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因此它通常被作为衡量企业是否陷入财务困境的最重要依据之一;X4 是股票市场价值总额与负债账面价值总额的比值,它用于测定企业的财务结构,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X5 是销售收入与总资产的比值即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它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周转率越大,说明总资产周转越快,反映出销售能力越强。Altman 的Z 指数模型将五种财务指标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和预测企业发生财务困境可能性,一般来讲Z 分值越低表明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越大、程度越严重。根据 Altman 的大量实证研究,得出了关于Z 模型的经验判别区域:即当Z 值小于1.81时,公司会在不久的几年内走向破产;而如果Z 值大于2.99,则表明公司运作非常正常,不会出现财务困境;如果公司的Z 值介于1.81 到2.99 之间,则是所谓的“灰色地带”,在这一区段内,公司的未来很难通过Z 值进行推测,很可能发生破产,也很可能正常的运作下去。Altman最初的模型要求公司要有上市交易的股票且必须是一家制造业公司。Altman用了一个修正的模型使之能够用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制造业公司,修正后的模型为Z=6.56X1+3.26X2+1.05X3+6.72X4,其中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市场价值,Altman将X4指标修正为股票账面价值与总负债的比值。当Z值小于1.23,表明企业处于破产状态,当Z 值介于1.23 到2.90 之间,则是所谓的“灰色地带”,而如果Z 值大于2.90,表明企业处于非破产状态。
二、Z指数模型分析
根据2011年年报,笔者选取了ST国商等50家ST公司(涉及制造业、房地产、服务业等)的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计算Z指数和修正指数并进行分析:
(一)总体分析 在所选取的50家ST上市公司中,Z指数和修正指数分析如下:Z指数小于1.81的公司有34家,占总数的68%;Z修正指数小于1.23的公司有28家,占总数的56%。分析表明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同程度出现困境。如ST华塑的的Z指数为-0.16、Z修正指数为-8.15,其财务报告显示: 截止2011年12月31日,ST华塑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6110.6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1447.43万元,已资不抵债;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9007.60万元,银行借款6544.61万元,其中已逾期涉诉的4884.61万元,表明ST华塑已严重陷入财务困境,处于破产边缘。值得注意的是,有7家ST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通过实施重大的资产重组,但重组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就确认了巨额重组收益,从而大大改善了Z指数指标,如果剔除巨额重组收益,Z指数小于1.81的公司占总数的80%以上。例如ST盛润的Z指数为66.86,ST盛润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但重组计划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必要审批,该公司确认了1462788548.58元的重组收益,如果剔除重大重组收益后Z指数为-6.09,因此该公司仍属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与注册会计师发表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理由一致。上述分析表明我国以ST制度作为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标志,与Z指数模型的计算分析后得出的结果基本一致。(见表1)
(二)Z指数与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在Z指数小于1.81的34家ST公司中,非标准审计意见占58.82%;在Z修正指数小于1.23的28家ST公司中,非标准审计意见占67.86%。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的ST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占了大部分。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占90%,未出现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见表2和表3)。
三、财务困境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影响报表使用者合理决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如果企业在面临无法挽回的破产清算局面之前,在财务报告中对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进行充分的披露,各相关利益者就可以早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损失。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主要是财务方面出现困境导致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财会[2006]4号)第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有显著影响, 通过计算分析Z指数或Z修正指数,可以判断企业是否陷入财务困境及严重程度,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那些传统审计程序难以探测到的公司发生持续经营问题时表现出的财务状况问题,进而帮助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如果Z指数或Z修正指数高于标准,则企业的破产风险较小、财务状况较为乐观,在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他条件情况下,可以考虑出具标准类型的审计意见,反之考虑出具非标准类型的审计意见。
(一)财务困境与无保留意见 若Z指数或Z修正指数高于标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注意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受到限制。如果认为财务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如ST泰复的Z指数为98.51、Z修正指数为216.86,破产指数大大高于标准,破产风险小且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因而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Z指数或Z修正指数大大低于标准情况下仍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等审计风险,如ST珠江的Z指数为0.12、Z修正指数0.56,破产指数大大低于标准,其财务报告亦显示:截止2011 年12月31日,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373004748.20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693679376.16元、公司营运资金为-222114414.64元、扣除非经常性因素影响,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注册会计师对其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未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示报表使用者注意风险。Z指数大大低于标准,说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极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仍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能因此而面临投资者的诉讼,一定程度上因公司的财务困境而承担较大的审计风险。
(二)财务困境与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若Z指数或Z修正指数低于标准,那么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或事项,被审计单位对此是否进行充分的披露。如果注册会计师经审计后发现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或事项,但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对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对于其他项目的审计也没有不符事项或已接受会计师的全部调整建议,其调整后报表已较为真实稳健,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如ST朝华的Z指数为-60.18、Z修正指数为-129.59,大大低于标准,其财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 年、2009 年和2010 年已连续三年亏损,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的净资产为-71805981.78 元,该公司2011 年度主要依靠非经常性收益实现盈利,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终止,公司已在其2011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处于筹划阶段,能否成功实施并最终改善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上述理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财务困境与保留意见 若Z指数或Z修正指数低于标准,那么注册会计师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全部或部分拒绝披露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事项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其他意见。如ST海龙的Z指数为-0.52、Z修正指数为-4.019,其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且存在巨额债务和对外担保,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注册会计师认为上述事项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而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财务困境与无法表示意见 若Z指数或Z修正指数低于标准,注册会计师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ST银山Z指数为-19.58、Z修正指数为-67.49 ,大大低于标准,其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ST银山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净资产为 -83604.05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60.31%,财务状况极度恶化,严重资不抵债,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转变为资产租赁业务,租金收入远不足以抵偿当期费用,公司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法偿还巨额债务,无法获得正常商业信用。公司管理层在其书面评价中表示,将积极寻求新的承租方、采取在条件成熟情况下与主要债权人就有关债务问题进行商谈、适时推进重组工作等多项措施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公司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因此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困境与否定意见 若Z指数或修正指数大大低于标准,显示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存在巨额逾期债务无法偿还,此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注意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成立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见罡政发[2012]5号文。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动态,提出预防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及危机处置的对策和措施;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因经营风险等因素引发的企业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保证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镇财政、公安等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资金流向,跟踪监管并及时进行保护,避免企业资产流失;负责落实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保护或看护企业经营者,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或外逃。
镇劳动保障、财政、企服、三产办、农业、村建等部门:稳定职工情绪,做好与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综合协调指导企业清欠职工工资。
镇宣传、劳动保障、司法、企服、三产、农业、村建等部门:对企业、职工、债权人做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其走法律途径,避免产生过激的情绪和行为。
镇宣传、、公安、民政等部门:正确引导,鼓舞人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负责接待群众来访,维护来访群众的秩序,确保群众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负责特困职工救助。
镇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罚款、摊派等行为,对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行为及时纠正。
二、主要防范措施
1、建立应对危机大服务机制。一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好摸底调查,对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可能存在经营风险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提前帮助企业研究对策,提出化解经营风险的方案,重大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二是对因金融危机 已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共同筹划应对办法,协调银企关系,千方百计组织恢复经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对全镇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产品进行动态跟踪,重点帮扶,确保资金供应,实现有水快流。加大在手工业新产品及投资项目服务力度,及时解决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2、建立企业风险及危机信息预警机制。重点关注全镇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用工情况及其变化,及时掌握和研判面上出现的企业异动情况,正确分析存在问题,了解掌握风险情况,会同金融机构及时把握企业重大资金流向,核定企业风险等级,及时将资金链断裂、关停、倒闭等情况向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定期、不定期召开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疑难问题会办会议,及时解决企业面临困难,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村要明确专人对口联络属地企业,每周对接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并及时整理上报。
4、加大对重特大项目包装、报批力度。结合项目扶持,协助企业做好土地证、房产证等权证办理工作,便于企业融资。强化项目上争工作力度,力争更多项目进入国家、省、市专项计划和重点支持计划。
5、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生产安全的检查,做好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防患未然,避免企业因生产经营秩序不正常,职工(农民工)人心浮动等情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做好扶贫帮困。走访调查企业特困人群,关心特困职工的生活。引导和督促企业尽可能不裁员,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镇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同时报区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资金安排超出企业解决能力的重特大问题及时上报,严防和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单位不得擅自向媒体企业相关信息,统一由镇宣传部门对外。同时,注重发挥舆论宣传与引导作用,引导企业进一步认清形势,消除不必要的心理恐慌,增强企业投资人及职工的发展信心。
三、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企业突发经营风险等因素导致企业发生危机事件的,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各职能部门立即开展工作,协同应对,力争将企业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企业危机事件处置工作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企业突发经营风险,资金链断裂,企业濒临倒闭,大批职工面临下岗,事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启动一级预案,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二级:企业经营出现危机,资金链即将断裂,需大幅裁员。主管单位应立即向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二级预案。在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村、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级:企业经营困难,举步维艰,职工裁员20人或10%以上的,企业向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启动三级预案,由各村、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二)应急处置程序。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意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妥善处置问题,制止事态扩大。
3、根据现场了解情况,发生10人以上事件,拖欠工资10万元以上的立即上报镇、区政府,并启动实施相应应急响应。
4、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按照规定期限,依法及时查处反馈和结案,防止矛盾激化。
四、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前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所有涉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应急工作处置的人员都必须熟悉危机处置预案,充分认识潜在的风险,熟悉掌握相关工作程序。
2、加强配合协作。各部门及各村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的危机处置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不得相互推诿,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