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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为重点,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的,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实施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措施,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基本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完善保护区水质监测制度,完成临海市牛头山水库、温岭市湖漫水库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探索建立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水质监测、预警、防范体系,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体系,加强藻类监测预警,确保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各级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完成重点饮用水源地重要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推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提高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方法和措施
(一)加强监管,强化防治。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责任,严格按照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禁止准入要求,严把饮用水源地周边及上游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对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加强污染防治,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对重点饮用水源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在一级保护区通过建设围栏、围网、防护林等措施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对饮用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各类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环境整治,环保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污染防治应急机制。继续推进饮用水源地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要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排放改道工程,将生活污水输送到饮用水源下游等不对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影响的区域进行排放;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测土配方科学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二)加强执法,完善制度。加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饮用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污染源排查,各饮用水源地要建立风险源名录,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确保饮水安全。针对近日黄岩长潭水库库区发生的节日灯焚烧环境污染情况,各地要举一反三,于3月份全面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影响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决不手软。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继续在4月至10月期间,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实行月专报制度,要求各地于当月底前上报,并于10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我局监察支队。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或拆除。完善保护区水质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组织体系,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凡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把信息报告给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城建、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处理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强协调合作,与城建、水利、卫生、林业、农业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自来水厂处置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启用备用水源,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健全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生态补偿的范围和力度,优化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三)加强监测,确保安全。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市局。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例行监测、巡查监测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抽查制度,并逐步建立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制度。临海牛头山水库、温岭湖漫水库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黄岩长潭水库自动站要完成工程提升建设,并探索建立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评价体系和水质恶化预警指标体系。在藻类高发时节,要加密水质监测工作,加强藻类“水华”监测预警,及时掌握水质动态,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不断完善蓝藻防控体系,防范极端事件,确保水质安全。
(四)加大投入,夯实基础。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护栏、界碑、告示牌、警示牌等宣传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新创建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33-2008)设置和管理相关标志。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进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生态移民和退耕还林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逐步改善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完成长潭水库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完成长潭水库底泥清淤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长潭水库入库支流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作,不断加强长潭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各地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整合、指导等责任,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加强与横向部门的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推进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积极向中央及省里争取财政资金补助,加大对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力度。
关键词:迁安;水环境;现状;方向
近年来,迁安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国民生产总值逐步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利用量逐年增大。而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大气降水的相对减少、污染程度的加剧等因素,给研究区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同时,由于矿山等工矿企业工业结构不够合理和粗放式的发展方式,使部分河流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农药化肥、畜牧养殖及生活污水、废物的排放,也是研究区水环境的污染源之一。因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采用有效积极的措施治理水体污染,对研究区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1研究区概况
迁安市属于河北省唐山市,位于“京津唐”金三角区内,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十分便利。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海滦河流域,境内有河流16条。属于滦河水系的有12条河流:滦河、青龙河、隔滦河、刘皮庄沙河、三里河、十里河、凉水河、野河、五道沟沙河、冷口沙河、白洋河、徐流河等;属于冀东沿海水系的有4条河流:西沙河、大石河、崇家峪河、管河等。其中滦河是研究区最大的过境河流。
2研究区水环境现状
2.1研究区水环境污染现状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及工业规模的持续扩大,人口增长迅速,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研究区污水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为主,大部分排入滦河。研究区共布设三个地面水监测断面,监测因子为流量、水量、pH、COD、BOD5等五项。使用单项质量指数法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滦河上游段水质基本满足地面水V类水质要求,在接纳三里河管道排污后,下游水质明显恶化,劣于地面水V类水质。研究区共设浅层地下水井5个监测点,监测因子为pH、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色度、硝酸盐氮等五项。评价方法同地面水,评价结果显示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5项水质指标良好,基本满足地下水Ⅲ类标准要求[1]。污染较为严重的主要为滦河水域,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废水和污水排放量增加,农药残留物随指降雨径流入河道,对水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加上滦河上游拦蓄水量,使得入境水量减少。同时由于城市化速度加快,房地产开发幅度加大,绿化减少,水域面积减少等,都对研究区整个水环境带来不利影响[2]。
2.2研究区水环境防治现状
为确保水环境安全,严防水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研究区对滦河沿岸的铁选、化工企业严格督查,取缔关停了无环评手续、无规范尾矿库且超标直排河道的小铁矿;对有废水超标排污隐患的铁选矿进行了停产治理。通过对钢铁、焦化、水泥、造纸、化工、电镀等行业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排查,确定了重点督查企业,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组建环境安全应急专家库,配备必备的防护装备、设施和工具,健全水环境污染防范管理制度[3]。到2017年重点河流湖库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国家和河北省考核断面水质实现达标,省控和市控断面水质进一步改善。其中:大黑汀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标准,潘家口水库稳定达到Ⅲ类标准,滦河滦县大桥和姜各庄断面水质2016年起达到Ⅲ类标准,陡河涧河口断面水质2016年起达到Ⅳ类标准,遵化黎河(黎河桥)、淋河(淋河桥)、沙河(沙河桥)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还乡河丰北闸断面水质2017年起达到Ⅴ类标准;列入河北省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河流水质逐步改善,石榴河水质于2016年底前达到Ⅴ类标准,迁安三里河水质于2020年前达到Ⅴ类标准;城市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稳定达标,陡河水库和遵化市上关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4]。
3发展方向
3.1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布局
现状地表水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小型水库、塘坝规模较小,引水工程年久失修,不能充分发挥效益。今后研究区应加强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在适宜的地段增建小型水库、塘坝,增加引水工程,并对现有的地表水工程加强管理和日常维护[5]。(1)入境水开发:现状入境水的开发主要是首钢矿业公司的马兰庄水源地,依据对该水源地的入境地表水可利用量评估,其尚有一定开发潜力。因此,今后可在适宜地段加大入境地表水的开发力度,并争取在上游水库取得地表水用水指标。(2)地下水开采布局:现状迁安市地下水开采状况为山区盈余、平原区超采,超采地区主要是滦河平原区的Ⅰ级阶地河漫滩,地下水位总体呈下降趋势。今后地下水开采布局调整的重点应放在滦河平原,并将增采量主要布置于张官营—麻官营段滦河Ⅰ级阶地、河漫滩,以获得最大的河道渗漏补给量,维持地下水基本采补平衡。山丘区受自然条件及开采条件限制,需水量较小,今后一定时期内地下水开采仍将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但在富水地段,应逐步增加开采。
3.2进一步建设治污工程及中水回用工程
研究区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使市区的水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中水回用工程刚刚起步。但在其它乡镇,污水处理的力度较弱,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今后应加强治污工程的建设力度[5]。①工业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和内部循环重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废水要严格按照排污标准排放。②关停一部分规模小、技术工艺落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并且没有污水处理能力的企业。③在建设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做好处理水的再利用规划及远期污水处理规划,促使污水资源化。④加强污水的治理和监管,要制定并逐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水资源(水量和水质)实时监控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刘立斌.迁安市城市水环境改善探索与实践.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3年12月,第11卷第01期.
[2]迁安污水厂环评报告书(报批版).
[3]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迁安水资源评价.
关键词:综合污染指数;趋势;化学需氧量;无机氮;防治对策
作者简介:崔 娜(1965―),女,满族,辽宁大连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中图分类号:X7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10014603
お
1 引言
金州湾是渤海在金州区西部的一个较大的海湾,也是金州城区工业污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的最终归处。因此,分析其海水水质中污染物的含量及变化趋势,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为今后对金州湾治理改造提供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2 海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以金州湾海域水质2006~2010年间,每年3次,6个监测点位[1],24个监测项目[2],4 300余个监测数据为基础和依据,采用综合污染指数和Spearman秩相关系数等方法[3],分析湾内水质污染变化趋势。详细分析了6个监测点位水质的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生化需氧量等项目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2.1 海域监测点位设置概况
金州湾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地理位置如表1及图1。
2.2 海域水质各监测点位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
根据大连市1998年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金州湾海域设置的1、2、3号监测点位所在海域为3类功能区,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三类标准;而4、5、6号监测点位所在海域为二类功能区,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二类标准[4]。
图1 金州湾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おお
2.3 “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水质分析
“十一五”期间金州湾近岸海域二、三类水质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年际变化趋势曲线,如图2至图5。
分析表明,近年来金州湾二类海域水质主要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化学需氧量;三类海域水质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生化需氧量、无机氮和化学需氧量。为了判断金州湾二、三类海水水质的污染程度,分析污染趋势,对2006~2010年金州湾水质中的上述4项污染物的监测数据,采用“中心趋势概括”和“分散度概括”法判断、Daniel趋势检验,“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水质主要污染物年际变化趋势为:二类海域中的无机氮、生化需氧量和活性磷酸盐具有潜在的上升趋势,化学需氧量变化趋势不明显;三类海域中的生化需氧量有显著的上升趋势,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具有潜在的上升趋势。化学需氧量变化趋势不明显。“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海域二、三类海水各项综合污染指数统计及综合污染指数年际变化趋势曲线,如表2及图5。
通过对“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海域水质中4项主要污染物监测值的分析,经检验(w检验),其分布类型基本属于正态和对数正态分布。采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检验,“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海域海水综合污染指数年际变化趋势为:二类海域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呈潜在的上升趋势;三类海域水质综合污染指数也呈潜在的上升趋势。说明“十一五”期间金州湾二、三类海域海水的水质污染程度均呈潜在的上升趋势。
3 海域水质现状分析
2010年金州湾海域水质,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进行评价:1、2、3号点位所在的金州湾三类海域水质污染等级为轻污染。污染程度为3号>2号>1号。各水期污染程度为: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4、5、6号点位所在的金州湾二类海域水质污染等级为轻污染。污染程度为6号>5号>4号。各水期污染程度为:平水期>丰水期>枯水期。
对金州湾海域第二类、第三类功能区水质监测的24项指标中,尽管有近20项指标符合相应功能区的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但仍有个别项目超出国家相应标准。
4 海域水质污染原因分析
(1)据调查,金州污水处理厂虽已建成,但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金州城区内90%以上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或经部分处理后,通过红旗河、北大河直接排入金州湾。2009年各排水区向金州湾排放的具体水量和水质情况如表3。
(2)西海垃圾处理场没有封闭,底层无防渗漏设施,海水长期冲刷造成污染物溶入海水中,影响近岸海水水质。
(3)陆源污染物随地表径流入海和海水养殖与海上捕捞作业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对海水水质有一定的影响。
5 海域生态环境综合分析
5.1 开发不合理、近海资源退化
海洋资源包括滩涂、海域等可利用的渔业资源。目前,近海渔业发展受阻,由于过度捕捞,加之海岸线开发利用不合理,以及污水的大量排放,改变了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和食物链的结构,破坏了浅海海底的生态平衡,资源量锐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影响了海上经济的发展。
5.2 污染趋于严重,海水质量有所下降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大量超标排放的工业污水及城区的生活污水,都通过不同渠道进入金州湾,主要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化学需氧量等。还有农业生产过程性等污染,日趋严重,都严重污染了金州湾近岸海域环境,而且海域内养殖和滩涂养殖、海上渔船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严重危害。海水的自净能力下降,海水质量也随之下降。
6 海域生态环境主要防治对策
6.1 加强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实施金州湾环境总体规划,对主要入海河流红旗河及北大河逐一制定流域环境污染治理规划,与陆地环境管理紧密配合,加强各部门合作,强化协同治理,共同解决好金州湾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
6.2 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力度
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控制制度,把陆源入海排污作为控制与治理重点。加大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运作力度,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6.3 加强海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实施近岸海域功能分区管理,按照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开发空间,促进金州湾开发利用规模、强度与渤海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水产加工、养殖工程的审批。加强海湾渔业水域等重要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管,实施科学养殖,使人工水生生态系统和天然水生生态系统的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趋于平衡。
6.4 加大宣传力度
严格法规和制度,控制金州湾海域环境污染。加强近海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并不得增加新的排污口,减少污染物排海量;严格控制沿海水产品加工废水和港口、船只排油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倾倒垃圾污物。
7 结语
通过对近5年来金州湾近岸海水的监测结果分析,目前就主要的各项污染指标来看,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海水水质将有恶化的趋势。因此,要加快海上金州经济的发展,提高海水质量,严控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扩建并保证正常运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国家海洋局.GB17378-2007海洋监测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8.
[2] 国家海洋局.HY003.4-91海洋监测规范[S].北京:海洋出版社出版,1990.69~281.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环保部门联网。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全部、部分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区环保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区住建和环保部门每年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出水水质超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区环保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区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区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随意倾倒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
(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八)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开展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三大战役”
(一)企业环境违法集中整治战役。从现在到年底,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惩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等行为。集中整治子牙河水系重点排污企业、工业园区违法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建设,力促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遏制子牙河水系污染恶化趋势。
(二)重点污染源治理攻坚战役。从*年到*年底,对子牙河水系内所有排污企业实行严格的COD排放总量控制,流域内COD排放总量在*年基础上削减率达到11%以上。《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的不低于50%。各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海河规划》中COD浓度低于200mg/L的中期目标,各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其中沧州市不低于70%。
(三)跨界断面水质全面达标战役。从2009年到2010年底,在污染源达标排放基础上,扩大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成果,确保子牙河水系各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达到《海河规划》目标要求。子牙河水系COD排放总量在*年基础上削减率达到18%以上,《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运。各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海河规划》目标,COD浓度低于150mg/L。各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中沧州市不低于85%。
二、大力开展子牙河水系环境综合治理
(一)认真抓好企业排污稳定达标工作。今年底前对子牙河水系污染源进行普查,各地要摸清污染源的名称、位置、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建立污染源档案和动态数据库。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今年底前,依法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大污染源监督检查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排污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并暂停该企业所有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整治。今年11月底前,企业要自行封堵私设的暗管排污口,并坚决禁止用渗坑、渗井违法排污。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一律责令停产治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努力实现污水处理厂达产达标。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违法排污问题。对长期不能稳定运行、出水严重超标的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限期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暂停审批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并对有关重污染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导致不能达产运行的,*年底前必须配套管网建设,达产达标运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2010年前子牙河流域所有县(市)必须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子牙河流域凡未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深度处理的造纸、制革、印染、制药、食品、化工等污染重、排水量大的项目,继续实行停止审批。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今年底前所有城市以及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设区城市不低于0??8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不低于0??6元/吨。*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必须改制成为企业法人。
(三)突出搞好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及产品。认真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再提高项目。*年底前列入《海河规划》的工业治理项目要完成60%以上,2010年底前完成《海河规划》中所有工业治理项目。省环保局组织制订造纸、制革等重污染排水行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对化工、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公布名单,并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年起,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组织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或超量排污。*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要限产限排。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总体功能定位和环境准入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地区,出示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达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水质稳定达标。强化“三同时”管理,禁止未经验收的项目投入生产。认真核定子牙河水系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各水功能区的限排意见。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论证,已有入河排污口要重新登记,确保子牙河水系水环境质量。
(四)全面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各设区市要根据污染源排查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占污染负荷总量65%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限期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年底前,50%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厂区污水入口和出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底前,80%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理设施情况,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快子牙河水系主要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今年底前完成5个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站建设,*年底前完成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跨市、县(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省环保局要统一组建子牙河水系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日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统一水环境信息,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五)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沿岸及重点区域的群众饮水水质情况进行调查,对饮用水源受到污染、饮水水质不达标的,要作为全省十大民心工程重点进行整治。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对该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给予重点支持,尽早解决农民饮水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平原农村等限制开发或优化开发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监测,积极开展乡村清洁循环利用示范工作,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强化乡村垃圾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治理示范。*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养殖企业必须做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确保实现子牙河水环境质量目标
(一)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水污染物削减任务。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将各市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实施情况、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作为省政府对各市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完不成总量削减任务的、跨界河流断面水质长期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辖区或下游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坚决查处一些为了既得利益,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偷排偷放的企业,并依法依纪追究那些制造污染、给群众和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的案件,要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三)严格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失补偿机制。各地要下大力集中整治威胁农业、渔业特别是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环境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污染严重导致辖区或下游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先由责任地政府筹措资金垫支赔偿,再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向违法排污企业追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5-0626-02 中图分类号:R 123.9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5.063
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与居民健康息息相关,不安全的饮用水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解百色市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现状,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我们于2009年对该市集中式供水水质进行了采样检测,现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材料与方法
1.资料来源 对2009年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监测检验报告191份,检测的常规检验项目30项进行分类整理分析。
2.检测方法 按照GB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1]进行检验。检测指标包括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铝、挥发酚类、硫酸盐、氨氮、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亚硝酸盐氮、耗氧量),毒理学指标(氟化物、氰化物、硝酸盐、砷、汞、六价铬、铅、镉、硒)和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3.评价标准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进行评价。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水样不合格。
4.统计学处理 合格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结果
1.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情况 检测的191份水样中,合格87份,总合格率为45.55%。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率分别为32.91%(26/79)、57.14%(24/42)、52.86%(37/70)。不同采样点合格率经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700,P
2.检测项目合格情况 每个样品检测30项指标,不合格项目共有7项,为菌群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浑浊度、锰、铁、氨氮。其中菌落总数合格率最低,仅为62.83%,其余指标合格率由低至高依次为:浑浊度(68.59%)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百色市集中式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除浑浊度、锰、铁、氨氮及细菌指标外,毒理学指标及其他项目的检测均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主要的水质卫生问题为:①生物性污染:微生物学指标的合格率较低,其中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单项总合格率分别为62.83%和80.63%。提示影响水质主要因素是微生物污染,这主要由于百色市农村饮用水部分为简易集中式供水;供水点周围基本无卫生防护地带;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使用不当等原因所造成。因此,饮用水微生物指标的污染状况应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总大肠菌群污染严重,是评定饮用水被粪便污染的重要指标,粪便内可能存在的一些肠道致病菌微生物,是肠道传染病介水传播的潜在隐患[3]。②浑浊度超标:浑浊度合格率偏低,仅为68.59%,不同采样点水样浑浊度合格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引起水源水进入管网后,浑浊度合格率下降的原因是一些取水点水源过于暴露且没有任何防护;集中式供水单位忽视对供水卫生的管理,卫生设施陈旧老化,对破损、老化的供水管网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造成输水管道破损出现渗漏,一旦停水管外淤泥负压渗入管内,管网水就会出现浑浊[4]。③金属指标超标:主要是铁、锰金属超标,地质原因是造成超标的因素;此外,还可能与输送饮用水的管道材质有关[5]。
综所上述,百色市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质量不容乐观,样水超标项目多,且在检测的所有水质项目中,微生物指标超标较为严重,而微生物污染很容易引起水源性疾病的流行。因此,选择水源除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的要求外,对取水点要采取严密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人畜粪便对水源造成污染。在农村改水工作中,改水、改厕、管理垃圾粪便和改造环境进行科学规划,并对水质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针对检测水质中出现的一些浑浊度、铁、锰等超标项目,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混凝、沉淀、除铁、除锰等特殊处理,对破损、老化供水管网等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同时加大给水的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饮水卫生的宣传教育,切实保证广大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S].北京:20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S].北京:2006.
[3]钟格梅,陈 莉,李裕利,等.广西农村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状况调查[J].实用预防医学,2004,11(3):556-557.
[4]邓文轩,丁志军,李云甫,等.祁阳县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现状及对策分析[J].实用预防医学,2008,15(3):778-779.
关键词:水污染;现状;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X131 文献标识码: A
水污染是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超过水的自净能力而使水质恶化的现象。我国的水体污染已比较普遍,所以,防治水污染,就成为保护水资源一个重大课题。水体污染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水的污染,又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损害很大。
1我国的水污染现状
1.1排污及工业废弃物引起水污染
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是我国水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近20年来,虽然我国污水的处理率在不断提高,但污水的年排放量仍在大幅度增加。2006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536. 8亿t,比上年排增加2. 3%。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40.2亿t,占废水排放总量的44.7%,比上年减少1.1%;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296. 6亿 t,占废水排放总量的 55. 3%,比上年增加5.8%。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t,比上年增加1.0% 。其中,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41.5万t,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37.9%,比上年减少2.4%; 城镇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86.7万t,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62.1%,比上年增加3.2%。由于乡镇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率、处理达标率和符标率等3项指标很低,导致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同时,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而且使江湖面积缩小,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固体废物中所含有害成分经雨水淋洗会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农、渔类产品污染。
1.2农业面源污染引起水污染
随着点源污染的控制,农业面源的污染已成为水环境污染、湖泊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来自化肥和农药残留物,以及水土流失过程中的土壤养分和有机质。随着化学肥料施用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肥料养分易流失,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农药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也很严重。据统计,我国农药总产量目前已超过 127.4万t,每年农药的使用量在100万t左右。根据分析,一般只有 10%~20% 的农药附着在农作物上,而80%~90% 则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在灌水与降水等淋溶作用下污染地下水。
1.3城市生活垃圾引起水污染
我国人口众多,居民的生活垃圾数量也很大4亿多城镇人口,按每人每天产生1kg计。10亿多农村人口,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每天共产生90万t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利用率极低,大部分都在城郊和乡村露天堆放,不仅占去大片可耕地,还可能传播病毒、细菌,其渗漏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威胁饮水和农产品安全。而且,城市生活污水也是引起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
1.4以三大水系为例说明污染趋势
下面通过对三大水系2012年受污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现阶段我国水质的污染趋势,2012年,长江、黄河、珠江等三大水系总水质与上年基本持平。
2.4.1长江水系长江水系总体水质良好。103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76%、17%和7%。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长江干流总体水质为优。云南昭通段和安徽芜湖段为轻度污染,其余河段水质为优或良好。与上年相比,干流水质无明显变化。长江支流总体属轻度污染,水质状况与上年持平。雅砻江、嘉陵江、乌江、沅江和汉江水质为优;大渡河、岷江,湘江和赣江水质良好;沱江水质轻度污染。长江三峡库区水质为优,6个国控监测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2.4.2 黄河水系黄河水系属中度污染。44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Ⅱ、Ⅲ类、Ⅳ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0%、25%和25%。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黄河干流属轻度污染,水质与上年持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包头段、河南三门峡段、山东菏泽段水体为轻度污染;其它河段水质为优或良好。黄河支流总体为重度污染,水质与上年持平。
2.4.3 珠江水系珠江水系总体水质良好。33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82%、15%和3%。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和氨氮。珠江干流总体水质良好,水质与上年持平。广东长洲断面和莲花山断面水质为轻度污染,其它断面水质均为优或良好。珠江支流总体水质良好,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2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2.1加强全民的环保教育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世世代代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应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水忧患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积极投身防治水污染的伟大实践。特别是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坚持实施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发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污水作为一种稳定可靠的水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形成良性循环,努力实现经济建设与水污染控制的协调发展。
2.2加强工业废水的源头治理
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原则,全面推行废水排放量最小化清洁生产。一是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对工业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现象。根据污染产生的影响及损失决定处罚及赔偿的金额,提高企业违法排污的成本。二是严格工业项目环保审批。对于新建基本建设项目,严格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放许可证制度,坚持做到生产线设计与污染治理设计、生产线施工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产线建成投资与污染治理设备启用“三同时”,严格杜绝对环境产生新的污染。三是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进环保生产工艺,生产绿色产品,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对于污染严重的小制革、小炼焦、小化工、小印染、小造纸警“五小工业”,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凡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实行关停。四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清洁生产包括合理选择原料和进行产品的生态设计、改革生产工艺和更新生产设备、提高水的循环使用和重复使用率,以及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和杜绝跑冒滴漏。五是提高工业废水处理及利用的水平。引导企业树立工业废水是流失资源的思想,尽量采用有效技术回收利用,在减量化、资源化的基础上使其无害化。
2.3加强城市废水污染的控制
一是科学编制城市水资源利用的整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好城市的近期、中期、远期水资源综合利用整体规划和水污染控制规划。水污染控制规划应该具有超前性,综合考虑治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回用等因素,坚持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的原则,按照城市水城功能区的要求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水质控制的目标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二是抓好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我国城市大多数属于综合性城市,居住、商贸、工业混杂在一起,城市建设欠债太多,排水系统不健全,管道质量差,且雨污合流,不利于对污水进行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决不能半途而废或打乱总体部署。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和“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好市政排水管网,并为污水回用预留管网空间。同时,进一步完善城区排水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衔接。三是筹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水污染控制的骨干工程。应逐步建立面向市场的环境保护融资机制,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和外国资本投资兴建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以最短的时间实现水污染控制阳治理。要根据城市规模和污水水质实际情况,科学论证引进污水处理高效低耗成套工艺、技术和设备,防止出现部分处理建筑物和设备闲置的问题,使有限的建设资金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环境效益。污水处理厂建设也要注重消除自身对环境的影响,成为无污染的绿色工程。
2.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的宏观调控
将面源污染的控制与农业灌溉方式的改变、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的建立等方面结合起来,提高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提高有机肥使用量,将面源污染控制到最低程度。
总之,对水污染防治要有紧迫感,应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努力贯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对已受污染的水体应尽快着手治理,对尚未受污染的水体加强预防措施,开创我国环保建设新局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措施;建议
江北区是重庆市主城核心区之一,位于重庆市中部长江、嘉陵江北岸沿江地带,幅员面积22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4.98万。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已成为江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的潜在威胁。如何有效防治水污染,协调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已迫在眉睫。
1 江北区水环境现状
江北区境自西向东三面环江,有长江、嘉陵江两条大江、御临河和栋梁河两条河流和流域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朝阳河、双溪河、茅溪、溉澜溪、盘溪5条溪流,全部都为过境河。主要江河在江北区境内的总长度114.58公里,流经江北区客水总量3538亿立方米,过境水资源量十分丰富。
江北区一级水功能区划共划分11个。其中划分保留区2个,开发利用区9个。二级水功能区划共划分15个。其中景观娱乐用水区6个,排污控制用水区1个,过渡区1个,工业用水区3个,饮用水源区4个。
核定江北区境内长江、嘉陵江、御临河、栋梁河、朝阳溪等10个功能区的COD纳污能力为7757.58t/a,NH3-N纳污能力为934.46t/a。功能区纳污能力主要集中在长江和嘉陵江。提出到2020年江北区长江、嘉陵江、御临河、栋梁河、朝阳溪等10个功能区的COD污染物入河限制排放量为7284.70t/a,NH3-N污染物入河限制排放量为607.22 t/a。
对照水功能纳污能力和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江北区水环境现状问题比较严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2 江北区水污染主要问题
2.1 受上游水质影响
江北区境内都是过境水,大部分污染源都是从上游汇集而来。以盘溪河江北开发利用区2014年12月采集样本为例,受上游渝北段影响江北入口段氨氮超标倍数为4.10,江北出口段氨氮超标倍数为2.20,江北境内通过对排污的管控加之水体的自净能力,氨氮超标下降了54%,但水质还属劣Ⅴ类,未达到其水功能区Ⅳ类水质的管理目标。
2.2 底泥污染严重
江北区主要次级河流由于污染物的长期累积,一部分沉积到底泥中并逐渐富集,使底泥受到污染,导致河床底泥淤积较厚,河水发黑、有异味,河流的自我净化能力减退。底泥中的污染物质是长期累积形成的,对水质的影响也比较持久,即使外界污染源消除后,底泥仍可能在很长时间中对上覆水的水质产生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向上覆水体释放各种污染物,是影响河流水质的重要二次污染源。
2.3 农村面源污染
江北区农村环境下,水污染主要来源于农村面源污染,包括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等,化肥、农药施用方式不合理,植物利用率低,通过地表径流至周围水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污染地下水、地表水。人畜粪便、垃圾及生活废水等未处理,无组织排放,造成地表水污染。减缓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维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是我区面临的艰巨任务。
3 措施及建议
3.1 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从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66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8%以上。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90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库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
3.2 加强跨区域断面水质监测
重庆市境内的大小河流纵横交错,一般都流经不同的行政区域。为了更好的保护水资源,达到水质管控目标,建议加强跨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明确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定期监测。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追溯污染来源,达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3.3 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
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在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区环境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要坚决依法取缔。
3.4 加强面源污染源管理
一是加强巩固禁养区内已全部搬迁、关闭的成果,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出现反弹应依法取缔;对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养殖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环保局、区农委和各街镇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加强宣传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通过测土配方施肥和改变施肥方式等措施,提高化肥的利用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防治污染物流失。积极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使污染物在农业系统内得到循环利用,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农药市场监管,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产品,推广新型植保机械和实用技术,提高农药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R].2010.
[2]徐敏,续衍雪,等.新形式下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思考[J].环境保护科学,2015(11):4-8.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工办。
3.化验中心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总公办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设厅的要求每季度将公司出厂水和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情况按时报告省城镇供水协会公示于《四川日报》。
4.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按时将市防疫站每季度监测的管网水全分析结果报告公司办公室公告于《乐山日报》。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水厂的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的规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水厂必须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按国家标准GB5749-85规定实施。
第八条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工办,由公司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九条水厂对原水每日检测以下项目:水温、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总碱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需氯量试验。化验中心每月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以现有设备情况决定检测项目)。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条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验中心负责对水厂净水剂质量的分析检验工作。负责每月对出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按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化验中心每月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对所有管网监测点作两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的检测。
第十六条新敷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化验中心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条管网所要定期对管网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保证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的城区供水管网,总工办要列出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质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总工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质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总工办要协助、解决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水质问题。对违反供水安全的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化验中心的内部各项工作要达到国家计量局规定的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参考规范》的各项要求,以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总工办化验中心或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质不合格者,作如下处罚:
1.当月水质一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50%,同时扣发水厂化验员40%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扣发厂长30%的绩效工资。
2.当月水质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化验员扣发70%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50%的绩效工资。
3.当月水质连续三次不合格,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作待岗处理,同时扣发化验员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当月的绩效工资。
4.全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质不合格,除按前三款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长10%-50%年终奖金。
第二十四条因水质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门罚款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公司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外,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