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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和教育培训部门要形成活力,对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认真编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细化各级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系统梳理、整合安全教育培训资源,按照少而精、面向需求、系统和专项相结合的思路,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课件、教材等基础保障措施。按照“分层、分级、分专业、分岗位”的原则,提升系统性、针对性、计划性,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对各级安全生产人员认真开展“安规”、“两票三制”、“三种人”、安全技能等级认证、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的培训、考试、考核、认定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新入场的员工和转岗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训培训。重点要注重员工安全意识的培训,引导员工主动学习掌握安全知识技能。
2严格执行“安规”、“两票三制”制度
督促各级人员对“安规”、“两票三制”的学习与刚性执行,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控,突出关键“节点”控制,确保安全生产,每年组织进行“安规”考试,并对“三种人”进行考试、考核、认定把关,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行文公布。凡脱离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应重新组织考试、考核、认定工作,履行批准手续。对违法“安规”、“两票”及“安全生产禁令”的人员,要严格进行继续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针对“两票”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到实时跟踪闭环管理。
3完善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督促各个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重点加强实战演练,要做到无脚本推演或盲演,对应急管理和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的应急演练,要注重演练实效,形成演练评估及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总结、分析应急工作经验,全面开展应急预案的滚动修编工作。针对需要重点关注的突发事件,完善有关应急预案,邀请专家或第三方进行评审。通过演练校验事故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之间的衔接水平,各子预案的正确性、可操作性,查找应急处理和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生产一线员工应急准备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促进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4加强事故/事件管理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及整改工作,对事故事件调查质量进行评价,对事故事件整改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事故事件、不安全行为台账,分层分级对事故事件暴露问题进行分析,安全生产预警。加大对责任事件与重复性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严防同一原因或类似事故事件重复发生。充分运用典型事故事件案例,强化安全警示教育,督促各级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5落实主体责任,狠抓作业风险闭环管控
公司通过“五个步骤”,持续不断实施作业、电网、设备、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等风险管控,实现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全面评估电网、设备、作业、职业健康、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风险,编制年度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抓好防控措施的落实。按照风险管控计划、设备停电计划和电网运行方式安排,按月制定并实施安全监察计划,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控思路,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四分”管控,强化正常与抢修作业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监督、事后绩效评价整改。
6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完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和机制,把“四不两直”制度化、常态化。编制安全检查工作表单,实现安全检查流程化、模块化、表单化,提升安全检查规范性。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春秋季、迎峰度夏及各项专项安全大检查。对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按照“三定”原则,认真制定整改计划,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有效形成PDCA闭环管理。
7建立习惯性违章档案
建立并严格执行《反习惯性违章考核制度》,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编制《常见典型习惯性违章示例》手册,加大宣传和查处力度,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开展查“三违”专项行动,以反违章倡议、反违章签名、现场反违章大检查等形式,大力整治习惯性违章。同时将习惯性违章人员作为部门目标过程考核和个人考核相结合,并中断“个人安全信息记录”。
8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效力
安监部门有效利用监督手段,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现场整改,不能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并且充分利用每周一生产调度早会和每月安全生产分析会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安全隐患及违章性质严重程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预警通知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手段认真督促整改,确保现场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限期整改。
9严格执行目标过程考核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按期完成季度和年度目标过程考核工作,安监领导要亲自深入各相关基层队所,不断与基层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班组深入沟通与交流,减少安监部门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协调阻力,增强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之间的有效协作。同时根据目标过程考核,要求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认可考核结果,并按时下发各单位考核情况,以提高各单位所存在不足方面相互借鉴学习和提高,确保责任事故/事件逐步降低,针对各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求认真整改和落实,并根据考核暴露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三不一鼓励”管理机制,打造“知责尽责、重视风险、信息畅通、分享互助”的安全文化氛围,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化“理念引领制度、制度规范行为、行为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文化”进程,建立安全行为准则,引导员工养成安全行为习惯。
10结束语
1、项 目 经 理 岗 位 职 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令和制度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规定搞好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在各种经济承包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二、全面负责工程的一切事务,认真熟悉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统一规格的八牌一图,会同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精选强有力的施工人员,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及人力、物力计划和机具、用具、设备计划,做到文明施工。
三、制定适合工程项目的管理细则、方案及措施,组织职工按期开会学习,合理安排、科学引导、顺利完成本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
四、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维护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
五、根据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现场平面图,安排、实施、创建文明工地。要求布局合理、经济。
六、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和月进度计划表及各劳务队的月进度计划表。
七、和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一起商订材料进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处理商定。
八、安排、搞好成本核算,及时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及时改进施工计划及方案,争创更高效益。
九、及时向各分包劳务队下达施工任务书及材料限额领料单。认真记录好项目经理台账。
十、深入实际了解施工人员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 妥善解决好施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2、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一、配合项目经理工作,主持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二、 在施工中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建筑法律、法规、规范、强制规范和标准,严格按图施工。
三、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
四、 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月度总的进度目标,负责编制项目详细的月、周进度计划。
五、 组织工程的图纸自审、会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六、 负责各项技术交底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工人学习贯彻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七、负责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签证。
八、督促检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按设计图及规范标准施工,并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九、主持项目的质量会议,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及时处理。
十、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一、负责检查、督促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草拟工程施工总结。
十二、 做好同设计单位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联系,避免施工过程中因技术失误造成的损失。
3、安 全 员 岗 位 职 责
一、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向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机械设施、电气线路、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实施并对改进后的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改进的,提出处置意见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三、 正确填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情况的安全生产报告,定期提出安全生产的情况分析报告的意见。
四、 处理一般性的安全事故。
五、 按照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 同员工签订安全纪律协议书。
七、 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规范施工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安全教育、处罚,并及时责令整改。
八、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不深入、不细致及存在问题不提出意见又不向上级汇报,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4、质检员岗位职责
一、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组织建立各级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二、 严格监督进场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监督各施工班组操作是否符合规程。
三、 按照规范规定标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要求返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写出返工意见并出具罚款单。
四、 提出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提出制订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保证措施建议。
五、 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六、 向施工班组做(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交底。
5、施工工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工地生产施工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二、参加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并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熟悉图纸和设计要求。
三、根据市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设置。
四、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专业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五、组织指挥各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每一项工程完工组织班组组长进行自检,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进行返工,直到合格为止。对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才能进行。
六、施工前必须会同安全员搞好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工作,对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的坚决制止,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七、组织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管理好各种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周转材料的充分利用。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人员搞好设备,周转材料的入库、维修。
6、劳动力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属地建委的各项规定,在项目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及社会稳定。
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的全过程、检查每份《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和《劳动计酬手册》填写是否规范、组织对民工的岗前培训、检查工资发放的公示牌、告知牌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的是否悬挂到位;审核签证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各工种班组长的欠款凭据;及时处理在用工方面的矛盾及工资纠纷等问题;定期向公司汇报有关情况。
三、杜绝“白条”现象,如确需签发欠款凭证,须在《劳动计酬手册》上填写、加盖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现场管理员签字确认。管理员电话联系必须畅通,以便相关单位联系。
7、资料员岗位职责
一、 收集整理齐全工程前期的各种资料。
二、 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及时整理齐全文明工地资料。
三、 做好工程的工程资料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四、 工程资料应认真填写,字绩工整,装订整齐。
五、 登记保管好项目经理部的各种书籍、资料表格。
六、 收集保存好公司及相关部门的会议文件。
七、 及时做好资料的审查备案工作。
8、现场材料员岗位职责
一、配合公司材料部的各项工作及制度。
二、材料员必须熟知各种材料的性能、价格、产地、用途、按照项目经理部提出的材料计划单上报公司材料部在2日内及时采购回所需的材料,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三、必须服从项目经理的安排,对提供的材料必须及时要求供方在材料送达工地的同时随带材料的附件(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书),配合好各施工班组及保管员的工作。
四、每月月底将本月所有的收料单收回、分类结算后、交项目经理审批,上交公司材料部。
五、核查工地材料的用量及消耗、损耗情况。
9、仓管员岗位职责
一、 配合材料员做好各种材料的入库出库工作。
二、收料时必须清点好材料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做好材料的抽样检查和检验。
三、 出据的收料单据必须书写整齐、字迹工整、清晰,单据上应有项目经理、材料员签字后方可生效,收料单一式三份,当日内签字完毕。
四、 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
五、 对不合格的及数量不足的材料有权拒收。
六、 搞好现场材料的整理、堆放及现场整洁工作。
七、 认真听从工地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工地管理制度。
10、会计岗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经理部管理费计划。审核管理费的执行情况,力求节约,减少管理费的不必要指出。
二、负责工资附加费、工会经费等项费用的计提、上缴、核算工作。
三、负责审核现金及银行收付凭证,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室。
四、按规定及时填报劳动工资报表及有关统计报表,保管人事命令,办理
调出调入人员的工资关系。
关键词:进江 海船 安全与防污染 管理
近年来,沿海中小型运输船舶事故多发,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在典型的内河水网地区——佛山,随着沿江经济和港口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进江海船数量逐年增加并呈大型化趋势,其安全管理问题更加突出。一边是进江海船的通江达海、助推经济发展之益;一边是进江海船的大军压境、事故频发之困,是禁限还是扶助,如何取舍?在构建“四型海事”建设的过程中,心系百姓、锐意进取的佛山海事人,不断深入探索建立进江海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和服务,构建了辖区进江海船安全监管与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1.主要安全管理问题
近几年多起中小海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告诉我们,船舶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和冒险违规装运货物是造成事故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去年福建“2·18”“鑫源顺6”轮沉没事故的发生就是这三方面问题的典型结果。1.1船员配备不合格
广东海事局2012年《中小海轮专项整治分析报告》指出,由于配员不足和人证不符导致被滞留的中小海船占所有被滞留中小海船的50%,可见,配员不足是现阶段中小海船最主要的违法违章行为。中小海船配员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船上船员配备的构成和数量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二是船上配备的船员所持证书与船舶航区、等级不相适应;三是船上配备的船员所持证书与本人不符。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直接导致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不能适应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和应急操作的需要,容易引发船舶险情、事故。
1.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了解到多数中小海轮是由若干股东(绝大多数是不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合伙建造或购买,挂靠在具有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经营,或者再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给其他具有船舶委托管理资质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层层挂靠、委托。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最容易导致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不专业和极度混乱,严重不到位的问题。从《广东海事局中小海轮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统计时间:201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看出,期间合计检查发现不合格数3847项,其中委托挂靠船舶的公司管理不到位的有325项。
1.3装运货物违规
虽然交通运输部颁布施行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执行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比如理货、检测成本高居不下,多方均难承受;理货、检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违规操作时有发生;辖区港口码头点多、线长,载运易流态化货物船舶进出港艘次多,现场监管难度大;管理规定在内河港口如何适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等。因此,中小海轮冒险违规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广东海事局辖区在去年的中小海轮专项整治活动中,就查处了违反《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188艘次。
2.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反复存在,并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航运经济持续低迷这一客观方面原因,也有航运公司管理不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因素,还有主管机关监管存在漏洞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2.1市场环境因素
由于受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再加上航运运力严重过剩,油价上涨、部分外贸船舶转内贸、新船的不断投入营运,不断压缩沿海航运企业的盈利空间,导致中小海轮航运企业亏损更为严重,一些私营中小海轮航运企业将减少船员数量、减少船舶维护保养作为降低营运成本的一种方式,导致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问题频现。
2 . 2公司管理因素
一些中小海轮所有人基本为个体户或合伙经营,自己没有能力成立航运公司,为了经营船舶,就挂靠在具有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而被挂靠的航运公司又对船舶的经营管理“插不上手”,其管理资源和安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另外一些航运公司只重视收取管理费用,对挂靠船舶不管不问,这也是船舶出现配员不足、船员实操能力不强、船舶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
2.3船员素质因素
船员尤其是船长对船舶配员不足、维护保养不足或冒险违规装运货物危害船舶及自身安全的认识不足,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外,很多私营中小海轮经营人都没有自有船员,船员主要都来源于市场,船员队伍不稳定,船员流动性大,船东管理船员困难。
2 . 4海事监管因素
就全国而言,对于中小海轮的海事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一是执法不严格、不平衡。虽然有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对中小海轮航运公司审核把关严格、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对船舶的审核、安检、签证和现场巡航检查也都比较严格,但有的辖区却监管过松,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海事内部监管数据共享和联动执法程度低,不能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信息化监管程度低,仍然以人海战术为主,监管效率低下,难以应对监管量的不断增加。
2 . 5经营管理因素
交通运输部虽然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但在实际执行效果上却打了折扣,特别对于中小海轮的经营管理和船舶管理业的经营管理,存在着严重的“挂而不管”、“托而不理”问题,违背了实施公司化管理的初衷,扰乱了国内水路运输市场,造成了恶性竞争,最终导致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严重不到位的顽疾难以铲除。
3.长效监管机制初步探成
2012年,广东辖区开展了中小海轮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和全国开展了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活动,有效遏制了中小海轮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但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中小海轮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中小海轮安全管理问题很快又回潮。面对中小海轮安全监管的特殊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和监管资源与监管量严重不对称的矛盾,佛山海事人以科技信息化为主要支撑,以联动执法为主要手段,深入探索建立一套适合佛山内河水域特点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了进江海船安全监管转型,提高了监管效率,构建了进江海船安全管理新秩序。3.1源头监管管理漏洞
一是抓公司,促管理到位。一方面严格按照“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关注三个岗位、把握四个环节”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体系审核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把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质量关;另一方面强化日常监管和帮扶服务,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开展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和帮扶活动。
二是抓船舶,促本体安全。从严实施进江海船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特别对挂靠经营和委托管理船舶的审核,努力消除船舶体系运行“两张皮”现象,严厉打击“挂而不管”、“托而不理”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进江海船体系管理、船舶电气、GMDSS、消防救生、船员配备等专项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到港低标准和体系管理不到位的海船。最近一个年度,进江海船审核发现问题单船平均5.9个(比同期广东辖区船舶审核发现问题单船平均4.9个高20.4%);进江海船安检发现缺陷单船平均9.2项(比同期广东辖区船舶安检发现缺陷单船平均5.9项高55.9 %)。
三是抓船长,促责任落实。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上具有绝对权力,并负有最终责任,因此,一方面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船长,与船长建立平等沟通关系,在船员中树立船长的权威。另一方面,加大船舶违法违章行为中船长责任的追究力度,促使船长积极争取指挥权,努力管好船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船舶安全。
四是抓船员,促能力提升。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80%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而疲劳驾驶和操作不当又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现场检查中,一方面加强海船船员值班检查,通过编制《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现场检查指南》,规范和指导海船船员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化船员实际履职能力与履职意识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船员的实操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抓宣传,促意识增强。在抓以上“四船一链”的源头监管中,注重利用文件、宣传单张、LED显示屏、会议、走访座谈、管理约谈等方式方法,把海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事故、处罚案例、航行指引等安全管理信息宣传到其中最能动的主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船长和船员,增强其遵章守法意识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认知度,促使其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3.2预控管理监管基础
一是强化海船进江动态报告管理。建立进江海船进出港预报制度,结合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模块功能预先掌握进江海船进出港动态。并在进江海船进出辖区的重要咽喉要道实施船舶到港报告制度,掌握到港、出港进江海船始发港、目的港、配员情况、载货情况,并视报告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电子远程核查和采取其它监管措施,一方面给予想违法违章的进江海船一定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使海事监管措施能够有的放矢。
二是强化安全共建活动。与辖区海船主要进出航道沿岸较大港口码头单位开展安全共建活动,发挥港口码头单位的调度管理作用,从根本上改变进江海船候潮、进港、锚泊、装卸作业无序状态,避免了海船因争抢泊位而出现的搁浅、碰撞风险。
三是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进江海船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到港进江海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措施,为诚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管理,对历史信誉较差,顶风作案的违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
四是强化规范船舶。对辖区内从事运输船舶的机构及业务人员进行摸底和备案,同时进一步规范船舶进出港手续代办秩序,鼓励遵章守法的诚信为船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严厉打击从事租借证书的“黑”。3.3科技应用精确打击
一是深化应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模块功能。认真做好进江海船船员任职信息变更登记、派遣信息报备等管理工作,堵住借证、使用假证骗取出港签证的漏洞。随时查询把握海船进江动态以及在港外航行作业记录,为现场巡航截查、安全检查提供选船依据,对到港的违法违章船舶和低标准船舶实施精准打击。与船舶动态系统进出港签证功能模块配合,严把船舶出港签证关。
二是深化应用“三融合”、“3+1”监管模式。进江海船是佛山辖区的重点监管对象,适合佛山内河水域的“三融合”、“3+1”监管模式在进江海船监管上得到了更加深度的综合应用,保持了对进江海船的高压监管态势,真正实现了对进江海船“看得见、叫得通、管得住”的监管目标。
三是深化应用水上智能管理系统“六个电子”功能。研究制定“六个电子”应用标准,把自主研发的水上智能管理系统“六个电子”功能引入进江海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中,更加直观地对进江海船实施“全局掌控、重点监管、目标跟踪、精确打击”的系统监管。
3.4注重监管闭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安全管理,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以县、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为单元的三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覆盖全县、责任到人、职能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格局,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推动我县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县安委会各位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安全管理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1名协调员组成。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方法
“网格化”监管就是在全县以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为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安全监管网格,按照地域和部门职责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入相应网格内,明确各级网格的主要负责人和监管责任人员。形成一个纵向分级监管、横向分工负责,责任明晰的立体监管体系。根据我县实际,将安全生产网格划分为三级:一级网格为县政府;二级网格为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三级网格为各村(居)和各企业单位。形成属地管理、部门监管、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管理网络。
(一)构建以县政府为节点的“县级网格”。按照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编制《县安全管理一级网格责任表》(附件1),划分安全管理责任范围,落实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负责网格化管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考核。
(二)构建二级网格化管理体系。理顺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根据部门和乡镇(街道)特点明确部门包保乡镇(街道)情况(附件2)。按照“整体规划、全面覆盖、规范标准、责权一致、持续完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为节点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升教体、公安、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安监、经信、质监、消防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监管的整体执行能力。
1、构建以各部门为节点的二级网格化管理体系。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编制本系统相应的《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表》,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职责(附件3),按照附件6做好信息普查。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实施网格化监管并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
(2)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基层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并彻底摸清本部门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构建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为主体的“乡镇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表》(参照附件1、4、5),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职责,按照附件6做好信息普查工作。
(1)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实施网格化监管并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建立从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到生产经营单位或村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
(2)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管区的负责人是本管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并彻底摸清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构建以各村(居)和各企业为主体的“乡村和企业网格”。以村书记或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制定相应的《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表》,建立本村或企业的基础信息档案,定期开展乡村和企业内部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台账,并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及村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系统建设、解决运行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入抓好推进准备工作,制定《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一是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网格化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二是规范网格化管理队伍。各成员单位在前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要确定一名协调员,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网格化推进工作,并于前将协调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包括各部门编制本系统纵向安全管理二级网格责任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编制相应的横向安全管理二级网格责任表)报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开展网格化建设推进业务培训指导,启动全县安全生产普查,完善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信息普查内容。
(二)推进阶段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推进工作部署,以开展安全生产普查为有效手段,推动网格化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普查采取“行业为主和属地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工作,于前将单位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明细表和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普查表(参照附件3-6)报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县政府安委会将把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推进情况作为年底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请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份开始,县政府网格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利用督查、调度、抽查等形式,检查各成员单位监管的规模以上企业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完成年度推进目标。
各部门、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作为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来抓,要结合安全生产普查工作,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明确企业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等信息,做好信息普查,严格监管。将网格化推进工作落实到专人,细化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打非治违力度,完善监管内容,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县网格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网格化推进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
以“网格化应用”考核为抓手,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撰写普查分析报告,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网格化监管推进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是深入落实企业主体和政府监管两个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我县本质安全、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需要。对此,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要求,创新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进度时间表,确保工作措施到位,取得成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施“条块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检查和监管。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管理网格细化到每一个领域,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行“三定”,即定人、定岗、定责,切实做到工作到人、职责到人、责任到人。要对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挂牌公示。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要经常检查所分管的安全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电厂:指位于___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 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1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2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5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 双方陈述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 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 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XX)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 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4.10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________日内提交),包括:
(1)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4)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7)现场运行规程。
(8)电气一次接线图。
(9)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厂用电保证措施。
(11)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3)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6.1.1 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 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 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 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第7章 调度运行
7.1 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7.1.2 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 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2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________分钟(min)通知电厂值班人员。
7.3 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时(h)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___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兼顾电网结构和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4.1 调峰: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双方商定为。
7.4.2 调频:经双方商定,电厂(机组)为第调频电厂(机组)或非调频电厂(机组),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频。电厂ag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政策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厂号机组应安装agc,其整定参数及机组出力响应速度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机组agc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7.4.3 调压: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4.4 备用:如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应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转备用容量。当旋转备用容量不能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5 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7 电力调度机构应商并网电厂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厂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第8章 发电计划
8.1 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厂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 根据购售电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电厂完成发电量的进度和电网近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 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达给电厂。
8.5 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
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 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在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 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_________时至次日_________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9.3 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9.3.2 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 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_________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 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 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5)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乙方。
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电力调度机构。
10.3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0.3.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_________%。
(2)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3)故障录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_________%。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0.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4)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5)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 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_________。
(3)机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机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1.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 调度通信
12.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厂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_________%。
(2)设备运行率≥_________%。
12.7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13.1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程规和电厂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13.2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XX)、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 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须将电厂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厂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厂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 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
13.4.1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 对于发生的电厂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 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9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3 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电厂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未按照第7.4条的约定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或备用。
(7)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9)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电厂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5 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电厂(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电厂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电厂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电厂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_________。
15.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 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 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条。
17.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 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_________。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18.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协议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确定。
20.3 协议全部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20.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6 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7 协议文本
本协议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送电力监管委员会/局备案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