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土地承包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

第1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地是国之本,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首要的就是要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不仅是加固耕种,土地的经营、承包、流转等都是农民的获得生活来源的方式。为此,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如何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就显得极为重要。使农民的立足之处扎的深扎的牢,谈其上之权利才有了根本。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根源、保护的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的或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该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即为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凡是现代的国家,哪怕一尺一寸的地方,都需要用科学的方法种植管理,尽量的利用以增加生产。要使地能尽其利,在积极方面就不仅要开发富源,增加生产,使土地为最经济的利用,增加农民的收益。古人有云: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土地安全亦是国之根本。我国现有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有:转包、互换、出租、转让。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消极影响

(一) 农民地位缺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地位不受尊重,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是承包经营土地的主体。农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民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但由于过多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农民大部分是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体系之外的,即农民既丧失了土地的自主决策权,而且也不能与对方就土地流转的价格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

(二)农民权益受损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是我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行政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三方的制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模糊导致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财产权、土地收益权甚至于农民的政治文化权利、就业权都受到了损害。

(三)农民失去务农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干部为了政绩和短期效益将流转的大部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严重破坏了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2]农民丧失了立足之本,又缺乏“一技之长”,使得农民在失去务农收入后不能及时的得到其他有效的收入,一部分农民在此面临的更是生存的威胁。

三、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原因分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山九仞岂一日之功。造成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机制落后。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已经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等法律制度,但涉及到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依然不够。由于缺乏法制宣传,部分农民认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归个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完善的法律保护,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登记制度不够规范。个别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存在条款不完整,内容过于简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后地面的处置、复耕赔偿措施等条款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到期后没有复耕,造成抛荒,致使土地严重浪费。[3]

(二)政策制度不健全

由于农民权利弱、政府权力强以及政策制度不健全导致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使农民遭受利益损失。[4]政策制度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约束政府权力方面以及规范政府行政方式方面的制度规定都不够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不合理使得失地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标准低、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农地流转的法律制度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完善其他全能的农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独立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流转合同的必要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土地用途。[4] 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监督方面的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归属,违约责任的承担,强化土地监察。最后,完善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签订合同,进行公证,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

土地流转是在完备的市场机制下进行的,农地流转应遵循经济理性原则,注重市场化因素,农地自由流转存在一定的市场缺陷,只有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才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的市场干预也应遵循经济规律,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否则会影响土地的正常流转。[5]土地流转市场化应顺应时代潮流,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共同调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督,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承包地的流转价格。

第2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法规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49-02

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问题是农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关键因素。目前,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受到很大影响,一方面,很多农民工由于缺乏在城市的保障以及收入较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但又没有时间经营或经营不好;另一方面,一些种地能手想扩大规模却缺少途径,部分转包经营不仅规模小,难以集中,承包期间也不稳定。因此,如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工所拥有土地的收入,同时解决农村集约化经营,成为当今农村土地经营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创新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成为农地改革的现实需求。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中国许多地方借鉴国外土地信托模式,将此前只在金融领域运用的信托制度引入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创造性地催生了中国特有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如浙江绍兴地区即是典型的一例。但由于农村土地信托是一种新兴事物,目前还缺乏完整的理论和运行模式,相关法规也很不完善,加强该领域的研究非常必要。

一、农村土地信托的基本理论

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信托制度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物一权”理论相冲突,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引入这一制度,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得到体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引入这一制度。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也出现了大量信托投资公司,为更好地规范信托行为,于2001年制定《信托法》,但目前中国的信托主要应用于商业领域,农村土地信托还刚刚开始,因此,理清该制度的框架和基本理论显得尤为必要。

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人)基于信任关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土地信托公司(受托人),由土地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的行为。农村土地信托是一种新型的信托模式,它以设立在农村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间接管理财产的目的。

(一)农村土地信托的主体

根据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信托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农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是土地承包者,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保留承包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其进行独立管理、经营。受托人是指承包地经营权的受让者,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各种法人、工商企业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土地受托人。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有资格享有信托收益权的第三人,其只享有信托收益权,而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受托人。在中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信托中,受益人主要是委托人本人即农村土地承包者。

(二)农村土地信托的客体

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对其所承包的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中国《物权法》未明文规定,但依民法通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性,如“限制性”、“独立性”、“使用收益目的性”等。土地承包经营在本质上是对农村土地的一种使用方式,这种方式中,“经营”才是其最终目的,“承包”仅仅是实现目的的途径,人们通过“承包”取得“经营权”后,对承包地进行管理,从而获取经营效益。

(三)农村土地信托中的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三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三种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根据信托协议,委托人将其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人应尽到忠实管理义务,像经营自己的土地一样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同时,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但除非受托人犯了比较明显的原则性错误,委托人应尽量不要干涉信托事务,确保受托人能以自己的意愿对土地进行独立经营。(2)受托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事,且有义务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而受益人则有权享有信托收益,在其受益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收益请求权和排除妨害权。同时,受益人有义务协助受托人完成信托收益的交付行为。(3)委托人有权独立指定或更换受益人,而不必经受益人同意。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不因信托设立前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

二、中国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构建

(一)完善相关法规

中国已于2001年4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而使中国信托事业有法可依。但发展信托事业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规支持,而中国“信托业法”至今尚未出台,严重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中国特有的农村土地信托更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在国外,由于土地的私有性,土地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中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使中国的土地信托具有特殊性,因此,要真正促进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发展,必须制定有关规范各种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如关于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土地信托红利确定的依据、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土地信托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问题等。

(二)成立农村土地信托中介机构

由于农民信息的不对称,在农村产生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有力无地开发”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成立农村土地信托中介机构。土地信托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1.信息传递职能。定期举行土地流转信息会,如浙江绍兴县柯桥镇“土地信托服务站”受13个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向社会推介2 20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信息,公开招标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已有9家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而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将可获得土地信托分红。

2.中介服务职能。协调流转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落实合约关系,维护双方利益;发行收益凭证,为受托人融通开发资金服务,为投资者拓宽投资领域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劳务酬金。

3.监督治理职能。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进行监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态”效益为目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宗旨。

(三)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

土地开发需要巨额资金,通过财政拨款、个人自有资金等途径往往受资金来源的限制满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可有效解决土地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土地信托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门为开发经营土地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其主要来源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吸收的土地信托存款、政府发行的土地证券、企事业单体待用的土地信托基金、预算外自有资金等。

原土地承包者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土地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土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既可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让、转包、入股等方式给土地开发经营者从而收取租金、转让(包)金或股利;也可与专业土地开发公司通过签订土地开发合同,收取开发收益。土地信托机构负责将信托红利给委托人。土地开发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巨额资金可通过土地信托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农业贷款,政府扶持、利率优惠)来筹集,金融机构可通过出售贷款债权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再融通资金,既增加投资渠道,又分散金融风险。

(四)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竞争机制

在农村土地信托中,土地信托机构的官方、半官方性质是农村土地信托市场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防范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垄断风险,首先要从其根源入手,摆脱政府对土地信托市场的绝对控制,降低土地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引进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竞争机制,吸纳和鼓励民营土地信托公司经营农村土地信托事务;其次要逐步打破农村土地信托“一言堂”的垄断现象,允许多家土地信托公司同时经营,公平竞争,合法竞争,提高土地信托公司的服务意识和经营水平,同时也要赋予土地信托公司充分的权利包括独立管理权和获取报酬权,以利于他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中国土地信托业的发展和繁荣。

总之,由于中国目前农民工的大量增加,农村出现大量土地抛荒现象。与此同时,社会大量闲置资金找不到相关的土地项目进行投资,农村土地使用方式过于落后。而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许多缺陷,中国急需改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农村土地信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出发点和目的地的信托形式,它在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分离的基础上再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实际管理经营人分离,既保证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归属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稳定,又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他人管理的权利,使其能在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得以放心投身于其他事业,而土地信托公司的专业化运作也能有效保障农村土地信托各方当事人基本利益的实现,因此,建立和推广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是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钟远平.中国农村土地信托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5.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关键词: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01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1.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在土地承包法中的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的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如果一块土地的承包人,不想要承包的时候,而且有合理利诱的话,政府则会集体收回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从而也就有效的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合理、合法,还保证了流转的安全性。

2.很好的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可以有效地实现了农村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还可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从而有效地的保证了商品粮的供应不间断。当承包人承包了土地后,他可以自行的在这个土地上进行各种各样的耕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有土地的流转容易被不法之人操控

(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的流转规定还不完善,很容易被不法之人操控,随意的改变了土地的原承包的关系,甚至有的人会强迫农民必须流转等,从而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会被侵犯。

(2)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出,被一些不法的人当成是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从而侵犯了农民本身应有的利益。还有些人把地转租给企业,以谋取利益。有些人把农民的承包地强行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出去,甚至将其地转租给企业,从而导致了农民的生产效率不断的降低。

2.农村土地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的人口数也飞快的增加,而农村的土地却是越来越少,为了降低人们的争吵率,我国的农村土地都是以公平为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土地的分配远远赶不上人口增加的速度,而且,科学技术无法完全在农村土地中实施,因此,导致了我国农村土地实用的经济规模越来越小。

3.一些基层组织仍然在进行“反租倒包”对策

虽然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不断的强调,农村土地的所有事项都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完善,一些基层组织仍然可以找到法律空子进行“反租倒包”的对策,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农民进行剥夺他们的权力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我国农民的利益仍然在不断的流失。

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

1.不断的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并给予强力的监督

在实行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同时,不断的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并且强力的对其进行监督,从而慢慢的将土地使用权变成商品化,遏制不法之人利用土地流转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

(1)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有关于农村土地保障的各种体系,使得农民对土地的那种消极的依赖关系进行切割,组织基层也不能再随意的对农民进行强行的买卖,不能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谋取利益,必须循规蹈矩进行工作,从而建立起一个公平、和谐的农村经济体系。

(2)强力监督制度的实施,对已经建立好的农村土地制度(例如: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的第一条规定了: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还有第六条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都应给予强力的监督,严格的督促基层组织把农村土地制度的所有内容,合法的实施下去,让农民知道遇事可以从完善的规章制度中寻找解决办法,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依靠,放心的进行土地流转程序,从而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2.将农村土地的监督转向成法制的管理

将农村土地制度与法律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将农村土地制度都以法制化的形式进行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并且灌输到每个农民和工作人员的心中,让他们明白遵守农村土地制度就等于遵守法律,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清楚的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规范自身的权利行为,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力改善农村的经济秩序。也就是说,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引向法律的轨道中,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基层组织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农民的自也就得到了发挥,还可以有效的规范了有关政府的行为,最终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3.扩大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

应不断的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利用法律手段合理的扩大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允许农民合理的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并规定基层组织不予以随意干涉,如果发现有人是以不法途径进行转让的,则有关部门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并给予合理的制裁,以此来帮助农民稳定农业的生产,以及扩大农业土地的经营规模,并且还可以有效的监督基层组织和农民的行为。也就是说,合理的扩大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有效的扩大农业土地的经营规模,还可以有效的、合理的保障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赵雪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J].特区经济,2008(09).

[2]赵贞,赵玉姝.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Ⅱ)[J].贵州农业科学,2010,38(3).

[3]刘翠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J].农业经济,2011(03).

[4]郑利惠.浅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中国商界,2010(11).

第4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青海省地矿测绘院,西宁 810012)

(Qinghai Geology Mineral Surveying Institute,Xining 810012,China)

摘要: 无人机航空摄影以无人驾驶飞机作为空中作业平台,集合高空拍摄、遥感以及航空摄影于一体,对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航空摄影,获取准确的地形图数据,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有效进行。本文对无人机航空摄影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简单介绍。

Abstract: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AV) aerophotography takes the pilotless aircraft as the aerial platform, integrating high altitude photography, RS and aerophotography. It takes airphoto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including construction land, farmland and unused land to get accurate topographic map data in order to ensur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registration 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work. This article briefly introduces the application of UAV aerophotography in rural land contract for the managerial right verification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关键词 :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土地测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Key words: UAV aerophotography;topographic mapping;verification;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 for the managerial right

中图分类号:TP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233-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关键步骤是以户为基本单位,对现有人口、土地面积、地块、承包现状进行清理核实。传统土地调查使用皮尺测绘法,使用皮尺丈量,画张草图就可以进行确权办证。基本能满足面积和四至的相对准确,但是操作过程不够规范,由于没有坐标系等测绘最基本的要素,所以这种方法采集的成果根本就没有空间位置。

然而,新型无人机遥感技术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遥感传感器技术、遥测遥控技术等应用技术来实现的,这具有快速性、时效性及清晰度优点。无人机能够充分提高调查和监测的水平和效率。遥感监测信息不仅客观性好、现势性强、时效性高、无人为干扰因素,而且信息的定性、定位和定量精度高,避免了虚报瞒报的情况,并且由于地块的方位、面积等在图上得到了清晰的标示,政府部门可以做到“图账对应”,从而准确的掌握了地籍信息。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系统作为一项空间数据获取的重要手段,具有快速高效、机动灵活、精细准确、作业成本低、适用范围广、影像实时传输、高危地区探测等重要特点,在小区域和常规飞行困难地区快速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可以利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系统获取高分辨率航空影像,制作出高精度的正射影像图。

确权登记工作的重点环节在于农户土地的外业测量。如果利用手持gps以传统方式进行外业实测。对于工期和质量都达不到要求,而青海又是世界上唯一一个高海拔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形地貌特征,也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天气及气候变化。青藏高原号称“世界屋脊”,是一个大面积强烈的年轻隆起区,平均海拔在4500m以上,是我国现代冰川和多年冻土最发育的地区,在海拔4500m以上,为大片连续的多年冻土地区,大都是微受切剖的开阔平坦地形,地表呈现单调。青藏高原海拔高、地形复杂,被誉为无人机的禁区。然而,我省新近完成的一项科研成果打破了禁区传说,让无人机自由翱翔在高原的天空。我省无人机科研项目开始于2012年5月,经过短短一年的时间,青海省地矿测绘院科研人员成功探索出了一套适合在高海拔复杂地形、高寒缺氧等特殊环境下低空航空摄影测量的技术流程和操作方法。填补了我省在高原矿区无人机自主飞行获取影像数据和应用无人机航测技术测绘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空白,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由于青海地区有一些地方会有户均耕地面积小的情况,加之手持GPS由于精度有限,实测工作中发现测量结果误差较大,造成群众对测量结果不认可等的问题,使青海地区部分试点县试点乡镇的土地确权工作一度被动。为顺利完成试点任务,各试点县农牧局及项目承担单位县经管站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兄弟州县交流探讨,立即转变旧思路、精心研究新方法,确定将无人机航测遥感技术应用于土地确权试点项目外业测量,经与多个专业测绘单位联系商谈,最终与省地矿测绘院达成合作协议,并在试点乡镇建立了航测地面临时指挥部。经过各试点的航测,使无人机航测遥感正摄影技术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相关技术应用水平也走在了全省前列。该技术不仅用更高精度的GPS对测量地区进行了测绘,还对地理地貌进行了全面航拍,精确稳妥地完成了农村土地实际面积、空间位置等重要外业测绘数据的采集,为高质量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还能为今后该地区规划提供科学精确的图文数据。

能够优质按时的做好这一工作,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任务。是青海省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如今,青海省地矿测绘院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青海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在此以青海省湟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航空摄影测量工作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利用1:2000正射影像底图,套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后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县、乡镇行政界线以及村权属界线,图斑线、地类),按1:2000比例尺出图制作成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在此基础上由外野进行实地地块界线手工绘制、权利人,地块号,地块名称等的调查,然后经内业采用CASS数字测图系统进行上图、编辑、编制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数据,利用KQ系统软件进行权属资料建库、分类面积统计和汇总等后续工作。比起传统的GPS实地测量来看,工作效率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传统测量工期长效率低,而无人机航测运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节约了一定的成本。无人飞机体积小巧,机动灵活,不需专用跑道起降,受天气和空域管制的影响很小,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获取影像。这对于我们青海这个欠发达地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江龙,曲福田.土地登记与土地可持续利用-以农村土地为例[期刊论文]-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05).

[2]陈俊艳,邝山,王振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1).

[3]缪宁,罗时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性质之探讨[期刊论文]-农业考古,2006(6).

[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S].1995.

[5]张乐,等.浅谈无人机的发展[J].科技信息,2008,18.

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众多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特色和一定数据,提出一套适合兵团乃至全国的制度性对策理论体系。为解决阻碍兵团土地流转发展的难题提供思路,利于土地资源配置的长远优化发展。为兵团乃至国家的土地政策科学评价形成,为建立科学可行的利益联结体系与制度体系提供理论借鉴。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笔者认为:兵团制定土地流转政策,首先应对兵团团场流转模式进行调研研究。研究应当包括:转包模式统计与分析、出租模式统计与分析、互换模式统计与分析、转让模式统计与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统计与分析、其他模式统计与分析。其次要作兵团农户满意度与土地流转意愿田野调查,包含针对普通农户农地流转意愿调查,和针对经营大户农地流转驱动机理调查。最后,还应当作国外土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文明各国国家土地治理实务中各种土地理论已经演化形成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工具。如德国的土地评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的经验和启迪。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国的农地流转市场管制制度,英国的弃地者补贴制度,日本的租赁土地主义制度,都可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提供借鉴。本部分研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为兵团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设计提供科学的借鉴。例如国外农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国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对美国土地制度的评价、日本的农地制度、日本农地制度的设定体系、日本农地制度评价及启示,以及欧洲土地制度与改革评价等等。

第6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农村妇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澜沧县全县总人口约47.06万,77%左右的人口均为少数民族,包括拉祜、佤、傣、哈尼等民族。全县的农业人口有43.39万,可以明显看出农业人口所占的比重是极大的。自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村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农民耕作、种植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改革开放不仅发展了经济,也促进了法治的发展,我国《宪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与男子平等地享有。然而由于习俗、继承以及婚迁等方面的因素,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澜沧县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因素

在对澜沧县的调查中发现,随着经济、文化、法律等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落实,在农村拥有可以自己进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其中“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的保护程度最大,因为婚嫁并没有影响其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总能从娘家或者婆家分到土地。目前,虽然多数女性的该项权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但是却仍旧有不少农村妇女的此项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对这部分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在偏远、观念较为传统的少数民族地区,受民族习惯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在家庭生活和继承的过程中,女性和男性往往受到区别对待,尽管“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但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却仍旧存在。澜沧县的农村地区也不例外,在继承上的体现就是尤为明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在进行继承分配时就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使一些已婚妇女和适龄未嫁女没有分配到该项权益。

(二)婚姻状况的变化

因为婚姻的变化,女性出嫁后,一部分妇女从娘家得到了土地,也有一部分妇女在婆家分到了土地,也存在着在娘家和婆家同时分到土地的情况。但是却有一部分妇女,结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婆家又并未对其分与土地,导致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受损。另外,对于绝大多数离婚的妇女而言,其离婚后婆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土地;一部分女性虽然在娘家对土地进行经营,但是并非对土地获得承包经营权,只是娘家人让其对土地享受收益;丧偶的妇女,其中一部分的情况与离婚妇女相类似,而也有一部分妇女继续对原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婆家人未进行干涉,也未被发包方收回。另外,“非嫁农”的妇女,在嫁入村后,一般都是和丈夫共同对其丈夫的土地份额进行承包经营,发包方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开始之前并未为其进行土地分配。

(三)政策制度的影响

三十年不变的法律制度,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政策成为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承包期的限制,导致很多妇女在其人生中最重要的几十年里处于无地状态,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则造成了农村土地分配的不均衡,再加上重男轻女和子女比例不协调的双重作用,使一些妇女无法切实享有该项权利,娘家或者婆家都采取了不分或者少分的做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名无实。

(四)妇女本身的因素

风俗习惯、婚姻状况、政策制度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也无法排除妇女本身的因素。首先,妇女的法治观念淡薄。一方面,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传的欠缺,一些妇女根本不知道这是法律赋予的和男子平等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妇女仍然还禁锢在传统的旧观念里,认为与生俱来就是男子享有这项权利(当然,这样的群体是极少数的)。其次,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够。一些妇女是因为不知自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也有一些女性知道这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受到侵害时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一般就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或者是找村寨里有威望的“寨老”帮忙进行调解,而很少有妇女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同时,一部分妇女觉得这种事情一旦动用法律就会伤害到家庭内部的关系,并且还会被别人“看笑话”,因此选择忍气吞声。

(五)土地收益较少,挫伤了妇女维权的积极性

一部分妇女知道自己有该项权利,也知道一旦自己的权利受损可以采取诸多救济措施,知道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她们却选择放弃这项权利,原因就是因为觉得土地承包并没有使自己获得太大收益。一方面,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手续都较为繁琐,还需要花费时间和财力;另一方面,农作物收益本来就不够可观,起早贪黑辛苦劳作,还要承担不菲的农业成本,加之云南省近年来连续干旱,对农村产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相比之下,妇女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另谋出路反而是更好的选择,而不是去争取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针对澜沧县妇女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对策

使澜沧县的一些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当地政府也积极采取了一些补救或是补偿措施,但是终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为了使澜沧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落实,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村民整体素质,用科学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21世纪的今天早已不再是封建的旧社会,我们不排斥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却应当正确对待一些封建、落后的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旗帜下,今天不再是重男轻女的时代,因此要摒弃那些封建的旧观念,实现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继承方面,应当将儿子、女儿列于平等的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女性作为家庭中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农村地区由于教育的限制,很多妇女“盲”度较高。因此政府应当积极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法治宣传,给村民积极普及知识,比如可以给村民印发法律实用手册、宣传单,还可以举办有意义的宣讲会等。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并且积极鼓励妇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进行有效的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切实落实和实现“送法下乡”,要求村民和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共同提高,村民知法守法,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而村干部则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村内事务,为农村的改革、稳定和发展提高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全面发展。

(三)提高农村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能力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难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农村妇女对农村政治活动参与程度较小,参与渠道不畅通,造成了其政治参与的边缘化,从而加剧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边缘化。妇女能否主张自己的土地权利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益和妇女的社会参与、政治参与、经济参与有很大关系。从机制上推动并提高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参与度,增加她们表达意愿和争取权益的机会,可以为解决和维护她们的权益提供思想保障。

(四)用科学的手段帮助农民增收,增加妇女对土地收益的信心

澜沧县的茶叶、小粒咖啡、水稻等是当地的主要产业,优越的地理条件和自然资源为澜沧县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村民的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的发展。政府可以聘请一些农业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当地进行指导,对村民进行育秧技术、配方施肥等的专业培训。另外,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加大冷凉山区的投入,加快良种的引进、示范、扩繁和推广力度,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大科技培训,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确保边疆民族贫困山区粮食稳步增长,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将当地的特色产业和旅游业进行有机结合,建立旅游业带动农业,农业促进旅游业的良性模式。

(五)贯彻落实法律中所规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量的法律都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权利。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项法律中都为妇女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些土地政策、当地的村规民约却阻碍了法律的落实,很多时候还和法律产生冲突,比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就是使农村妇女得不到保护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定村规民约和制定土地政策时都要以国家的法律作为依据,然后引导村规民约与法律一致,使土地政府符合农村发展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集中全体村民的智慧和力量,制定出具体、科学、可行的规范,在调动村民积极性的同时,也使村民更清楚的学习这些规范。另外,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加大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力度,这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现,政府除了自己进行指导外,还可以聘请一些法律专家进行指导,而政府同时也起到监督的作用。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政府备案。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并建立有效的备案机制,并充分发挥备案过程中的审查和监督力量,对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的程序、内容和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可以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同时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为纠纷解决机关、机构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和法律性的规范。所以,要求各相关机构和部门依法履行自己职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纠纷解决工作。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完善我国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7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地流转 存在问题 权益保障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驱动因素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规模化经营之后能够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使用效益更为高效。农地流转的驱动因素从宏观上看主要有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两方面。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村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发展高效高产高收益的现代农业,农地流转是三农生产要素和资源体系进行重新优化整合的趋势和必然要求。但目前实行的体现出来的耕地分散的情形,让土地规模小并且难以集约化的问题更加凸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和阻滞了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因此,通过农地流转可以让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重新展现新的活力,让更加先进的农业科技装备能够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的操作,这样不但能加速现代农业的发展,还能使得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快速上涨,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让新农村的发展目的落到实地。

在政策层面,国家于1994年底就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对于土地流转,只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并且不改变土地用于农业领域的前提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有序地流转的,其流转合法收益受到保护。而后在2003年和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继颁布,规范了农土流转行为,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都为依法、有序推动农地流转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地方政府在推进三农发展的进程中,通过行政性的手段参与到农地流转中去,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在政策层面上促进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民的土地利用和保护意识不够

农民对土地有极强的依赖性,这种情感与生俱来。但与此同时,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意识还很够,缺少将土地持续高效利用的意识。虽然部分农民有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想法,但又担心失去土地。在中国城镇化的进程中,许多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瑕耕种土地时,往往采取亲临好友他为耕种的方式,有点干脆采取撂荒方式,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这种传统思维的阻碍让很多农地资源长期得不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收益难保障

土地流转程序中要求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但我们看到,绝大多数土地流转中还存在无约定或者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而且很多流转合同也未经相关管理机构审定。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很不清晰,甚至不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也较为多见。有些合同是基层村委会未得到农户同意就流转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的是部分农户并非出于自愿就流转了土地。流转土地利用和用途也不甚明确,一些承租者与村委会和农户签订协议获得土地后,由于不熟悉专业的农业生产,对市场也未进行详细调研和分析就盲目跟风种植,很容易造成亏损,这不仅浪费珍贵的农地资源,而且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收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三)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还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流转机制,想承包土地的人和想流转土地的农户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无法获得交易信息。不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使得农地不能高效地流转。同时,流转费用也没有相应的标准,相关的土地价格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也未完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责也不清晰,缺乏健全的监督保障机制。在政府监管缺位的背后必定会产生很多乱象,有些村集体对农民私下进行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有些地区为了提振村镇经济活力,在招商引资上急于推进,未充分照顾农民自身意愿就强制性地流转农户土地,造成很大的社会波动和纠纷出现。

(四)土地流转中农民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一般来讲,农民与承租土地方签订的流转期限较长,大多为5年以上,合同的补偿价格也多为固定收益式的。从眼前来看,农民好像是得到了一定收益,但远期看,在承租方经营收益大幅增加时,农户获得的收益并未跟涨。在物价上涨时这事实上降低了农民的实际利益。而且有些承租方出于利益考虑,从事其他非农行业的经营,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以至于造成合同到期后,带来的严重后果是流转土地再也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很多地方的土地流转过程存在暗箱操作,流转中有大量寻租行为出现,许多村干部私下与承租者达成内部交易,对于流转土地的收益和用途,并未及时准确的向当地农户公开,造成很大的后遗症,导致承租后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农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保障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政策路径思考

(一)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必须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不得以公共利益为藉口强制征占农民的承包地,确因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也须经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准,在充分考量农户的意愿后给予被占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要稳定好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当农民权益受损时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对侵害其承包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及时获得救助。

(二)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

在充分考虑土地价格构成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土地划分等级,科学评定土地价值,确定土地的基准价格。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参照基准价格来确定具体地块的地价,同时土地管理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农地价格的管理和有效监督,严格控制低于基准地价的交易价。建立包括农地流转价格评估认定制度,地价评估机构资格认证和收费标准,农地流转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程序和方法等,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公正合理,从而保障土地承包方的合法利益。

(三)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严格土地规划用途管制

各地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确定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监督农户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防止废弃、荒芜或任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以保证土地资源利用符合社会利益。农用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属于基本农用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用性质,不得从事非农经营、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地的活动,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农业经营能力认定和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制度。

(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能有效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强农户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意愿。政府通过强化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加大对农业科研工作的投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形成农业产业技术集群。在生产过程中鼓励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引导农户加强联合和协同劳作,这样不仅能改变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还能使土地更加高效的利用。发展现代农业,进行产业化规模经营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引进现代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型农业土地制度格局,实现农业的永续发展。

(五)完善农地流转服务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

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权益还须建立较为完备的农村基层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立农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充分的农地交易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在村镇设立农地流转服务中心处理基层土地流转事宜。要推进农地依法、健康、有序的流转,还需搞好农地流转信息的搜集、传送、、登记以及收益评估工作,制作流转合同统一文本格式,规范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档案和信息库,公开服务站的咨询电话,为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充足的信息交流和服务,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为有效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应不断完善农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各级基层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快速有效地解决农地流转矛盾和纠纷,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四先.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2014(26).

[2]武立永.农村土地流转含义辨析[J].行政科学论坛,2013(6).

第8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模糊残缺的,也是脆弱的。要加强对农民+AC/t~权的保护,就要革现有的土地出让方式,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保护措施,如完善对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等。

农民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村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影响整个中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要妥善解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问题。

一、农民土地使用权—模糊残缺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纵观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川农民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长达30 ^" 70年的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等。

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与使用权、出租权、实施附属行为权、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征用补偿权。同时也实际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抵押权。虽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抵押,但是并没有禁止或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让人的身份条件。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将不可分割的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单从上述规定来看,农民土地使用权是清楚完整的权利,体现了农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图。然而,任何一种法律权利都不能在真空中单独存在,它的真正实现还需要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的协同作用。所以,权利要切实有效,只有权利本身清楚完整还不够,还要求与它相关联的各种权利也要清楚完整,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应清楚明了,否则,这些权利实际上就仍然还是模糊的、残缺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状况离不开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状况。而现在的土地所有权是非常模糊的。第一,权属不具体。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乡(镇)、村、组”。从法律上看界线十分清楚。但具体到每一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归属则比较模糊。具体属于哪个集体所有?是乡(镇)?是村?是组?不明确。同时乡(镇)、村、组是行政单元,并不都是经济学概念上的“经济集体”,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经济法人”。第二,主体不明确。目前无论是乡(镇)、是村、还是组,对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均无具体的土地产权证书予以界定和确认,无产权证就无土地产权的法律依据。这样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其土地所有权可以是乡(镇)所有,也可以是村、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随意性大。第三,权能不清楚。在赋予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的权能之后,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由谁实现?怎样实现?都是一片空白。第四,权利无保证。农民作为具体个体的所有者权利如何得到保证?怎样实现农民对乡(镇)、村、组等集体“所有代表”的监督?这些也缺乏制度规定。

土地所有权的模糊,导致农民土地使用权成了模糊残缺的权利。其一,关系不清。表面看来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实则关系并不清楚。农民集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三重身份于一身,也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重权利在一起,这些权利的关系及其界限都还不清楚。所以,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就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二,定位不准,权能不清。前述关系不清,导致土地使用权定位不准,其具体权能的内涵与外延都不清楚,其权利的实现也受牵掣。其三,权利残缺。从立法意图来看,农民土地使用权要体现农民土地所有者权利,土地使用权应该包含所有者的部分权能。但现实却是“基层政权及乡(镇)、村干部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农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仅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脆弱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模糊残缺,成为一些人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合理合法”的根据。农民失去了其土地的真正主人的权利,农民土地使用权就成了脆弱的权利。

(一)土地被大量侵占,农民土地使用权成空中阁楼。土地所有权模糊、权属不清。土地实际的处分权落在了基层干部即县、乡、村干部的手上。于是,这些基层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体所有”的名义,随意处分土地,随意侵占农民的土地。“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不能真正获得所有者权利,也不懂得珍惜这些权利,更没有能力去与强势集团抗争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于是,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包括县、乡、村在内的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事实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种默契。其结果是,实施了几年的“最严厉的土地保护政策”,丝毫未能遏制住滥占土地的势头。相反,就在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后,东部几个城市还加大了土地出让的步伐。以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三次由“开发区热”引发的“圈地热”,圈走了3 300多万亩土地。C3]而在一些传统农区,由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工资常常不能按时发放。为筹措经费,“卖地”成为首选的筹资方式。C4]据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有4 00。多万农民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CS]“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民失去了土地,农民土地使用权也成了空中阁楼。

(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侵犯。尽管农民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实际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村、组干部也有“集体所有”、“发包方”的强大武器。因此,这些人就借“集体所有”之名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无偿收回或非法转让、出租农民承包的土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进行土地流转等,也借“集体所有”之名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国家规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长1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断地被调整。“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频繁的调整,使土地经营周期人为缩短,不利于对土地保护,不利于农民投资和经营,却有利于强势集团利用土地以权谋私、以权寻租,从中渔利。因为承包期越短,对所有者越有利。有资料显示,通过“圈地热”使土地转移用途产生的级差收益有3万亿元之巨。这些本来应当与农民共享的“级差收益”,由于现行法律语焉不详,而成为强势集团的“囊中之物”。C3]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随着经济形势的起伏而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规律。于是,农民单访或群体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成为时下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难题。

(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及房屋等私产也受侵害。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村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征用补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征用补偿问题,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宅基地使用权连及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权则没有明确规定,它们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根本没有作出具体补偿标准。在现行处理农民这些私产中除了极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问题外,主要是参照由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及文件来干预和处分在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农民私产。由于制定征用补偿标准的权力层层下放,各自为政,导致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极大。而且各级政府在征用补偿法律关系中,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裁判员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利至少从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当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对农民私产的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规制,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不仅处分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打包”顺带处分了农民的房屋、树木、青苗等私产。C6)

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主要恒产,但这种恒产却还如此脆弱,还远没有成为“恒产”,这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及至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三、完善农民土地使用权,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完善农民土地使用权,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当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改革土地出让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根本—土地。实践证明,由行政审批制度决定的土地出让方式,难于达到“严格保护耕地”的目的。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会“攻关”审批机关,其手法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而掌握着土地生杀大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则借机实现其寻租行为。现代经济学家用“寻租理论”证明“政权有自动扩大权力来妨碍产权的可能”。“当特权存在时,有特权的人总是想方设法来维护特权并寻求更多的特权,没有特权的人或受到特权所害的人总是想办法来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权,并寻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权,由此带来了权力的博弈。mC}0〕赵晓先生的这段有关“现代产权制度”的话语,成功地揭开了在“土地使用权”主体混沌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农民就“土地问题”的争议为何愈演愈烈,而滥占耕地、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的行为几乎无法遏制的谜底。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利。由于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密切联系,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利,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第一是明确集体所有权;第二是明确土地使用权。明确所有权,就是清晰化所有权,要将集体所有权的各项内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确规定,即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权能、权能实现等“内涵”与“外延”都明确化。所有权不明确,使用权就不能明确起来。一些学者强调了土地使用权,却忽略了集体所有权,这样是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明确所有权,不是强化所有权,而是淡化所有权,要特别强调不能以“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等名义,侵犯个体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有的学者建议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实证的数据并不支持我国目前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政策或实行土地私有化。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体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证每位农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一旦没有了工作,还有一份土地可以养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这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都非常重要。’心〕而且,实行土地私有制还将面临政治意识形态等障碍。所以,目前我国还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制。我们需做的是应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除了明确使用权、经营权的“内涵”与“外延”,权利与义务,与所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权能结构等内容外,还要明确一点,即让农民享有“四权”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即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处分权包括对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有学者建议实行土地的“永佃”制,Cz)但其实质仍然是给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第9篇: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从中国农村土地的流失、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健康状况处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人力资源发展潜力十分有限的“阴阳两虚”状态。

随着经济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有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社会经济发展3大基本资源要素远远不够。(新)制度经济学家研究证明。制度是经济理论的第4大柱石,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十分重要,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资源只有有了合理的制度才能得以发挥功能。制度是社会经济、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土地、劳动和资本3大最基本的资源要素,更离不开与其相关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制度资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率仍然很大,人口压力将继续加大与中国农村可利用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不断减少的矛盾。面临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农产品价格、质量的竞争必定更加激烈,而目前的中国农村经济生产投入大、产出小,科技含量低,资源利用率和转化率不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徘徊不前,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农民增收困难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等诸多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中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研究者对24个省市区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各类开发区已达5658个,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只有232家,省级政府批准的1019家。据统计,各类开发区面积为360万hm2,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315万hm2的用地总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在《聚焦失地农民》一文中透露,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约226万hm2,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是依法审批的占用数,不包括突破指标、违法征地和一些乡村擅自卖地部分。卫星遥感资料表明,违法占地数量占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有的地方多达80%l4J。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资源与资产双重特性,又具有保值和增值等多种功能。同时土地又是农民谋生致富不可缺少的最有价值的资本,土地对农民来说是一种社会保障。2000年以来。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4.69万件,涉及耕地面积15318hm2。其中。立案查处3.39万件,涉及耕地面积13583hm2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加快城乡统筹进程,农村很多地方都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公路,如果真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发展城乡统筹,将对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许多乡镇、村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为幌子,打着“要想富,先通路”的口号,不经过法定程序乱毁、乱占农田(其中有许多是属于基本保护农田)。如果这些乱占耕地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土地资源将会急剧萎缩,将严重影响到农业的良性发展,可能制约整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近几年农民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和撂荒现象突出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民在土地投入方面就出现物质、劳动投入显著递减,重近期效益轻远期效益,重局部投入轻整体改造,重经验轻科技等问题。农民为了提高产量,常常做出不利于土地持续利用的事情,如增施农药、化肥和增加灌溉面积一般都会提高土地的短期产出,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造成土壤板结和污染或土壤侵蚀和盐碱化等损害土地长期生产力的现象。另外,由于农民承包集体所有制的耕地,只享有使用权。有人担心政策改变,出现了粗放经营和掠夺经营的情况。这样必将造成土地抗灾能力下降,土地效益越来越低。近年来,农村土地撂荒现象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为隐性撂荒和显性撂荒2种。隐性撂荒突出表现为减少生产投入、降低复种指数、不求致富但求自足等粗放耕作现象抬头;显性撂荒则主要表现为劳弱户、举家外出户、土地承包纠纷及前些年的“开发区热”、“基础投资热”、“房地产热”带来的积弊,“包而不种、代而不耕、占而不用”等显性撂荒现象不断出现。以重庆市渝北区为例,据统计,近年来全区共有撂荒土地2170hm2,占耕地总面积的7.29%,其中有的村社土地撂荒率竟高达40%以上。

3农户经营的土地分散和细碎

我国不但存在非常大的人口压力,而且耕地资源也异常紧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弊端日益突显出来。农户经营土地的分散化和细碎化是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徘徊不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如1999年,全国户均耕地面积只有0.53lml2,却被分成了6.06块L1,土地的细碎化程度可见一斑。李功奎等曾指出20世纪80年代初的推行,在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也由于土地的平均分配,农户经营的土地进一步呈现分散化、细碎化的特征。2003年中国农户家庭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0.5,户均拥有地块为5.722块,平均每块面积约为0.09hm2,在有些地方,农地细碎化现象更加突出。土地的分散化和细碎化经营使农户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效应,经营成本较高,也使得田埂、土埂等边界面积较多,使本来就异常紧张的耕地资源变得更加紧张。另外,由于土地的分散化和细碎化经营,土地的灌溉效率、施肥效率、收割效率等和日常管理的效率相对低下,进一步影响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时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升高,降低农业的产出水平。因此,农村经济发展的牵引力不足又进一步减缓了其机体的自我修复速度,也进一步减弱了农村经济机体的自我修复能力。

4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资源相对缺乏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安排禁锢了农村资源的有效流动,它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在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式上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关系是非市场化的,不是靠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自愿形成的结合,而是靠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与行政隶属关系强行结合在一起,农民没有退出的权利,限制了土地的流动,土地流转始终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保障;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成为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与村委会在组织上和功能上相重叠,追求获取经济利益、发展公益事业、安排就业等多重目标,具有明显的“政社合一”的复合性特征。由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这些弊端,导致农民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没有自我防御能力,在与强势征地主体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土地等资源流失严重。同时土地流转制度还缺乏创新,致使愿意种地人不能取得种地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愿种地的人则将土地撂荒,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户籍制度的制约作用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使农民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如农民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福利,不能享受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成果;严格限制了农民的就业选择空间,限制了农民既有的人力资本价值充分实现的可能性;阻碍农民素质的提高,导致其“能力”或人力资本的贫困;阻碍农民进城创业;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既阻碍农村人口流入现有城市,又不能在现有的农村建造新的城市,使已经存在的人I=1流动的积极作用被抑制,出现农民“离土不离乡”的状态l14J,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虽然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地位,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权的三权分离使得其流转而产生的利益分配并不能处于平等互利状态。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用益物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农村土地市场发育并不健全,相应的价格机制并不完善,农民进城并不一定能够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并未建立,另外有些地方虽然逐步开展保险活动,但是其保险人员并不是建立在农民自愿买保险的基础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感。

5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不强,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力度较小

从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来看,有学者根据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近几年的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其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与名义GDP增长率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1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事物发展的一面,并没有进一步发掘出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经济增长的深层次矛盾。因为从1994~2004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增长率与该期间GDP增长率的数据来看(表1),中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增长率与实际GDP增长率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但是如果从二者增长速度的相对矩(d=IS—YI/S)来看,可明显地看出其波动幅度变化比较大。这表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并不稳定。

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与之相关的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会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正如宏观经济学中的自动稳定器,能够在社会经济繁荣时期自动抑制通货膨胀,在社会经济紧缩时期自动减轻萧条。

表119942004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增长率与GIP增长率比较

从中国农村劳动力总体质量来看,1995~2005年,我国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程度总体上是在缓慢提高,但提高的幅度很小,小学文化程度及以下的仍然占有很大比重,超过50%,而高中及以上的所占比重很小,不到10%,说明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仍然很低(表2)。

表21995—2005年中国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程度比例

这使得: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成功率大打折扣。②土地流转的规模、时间也受到很大的影响,难以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这也是造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出现“两栖”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从2004年外出农民工的性别构成来看,在这些青壮年当中以男性为主,占66.3%,女性占33.7%。这对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