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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汇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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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汇报制度

第1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

第2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第一季度工作汇报

第一季度,开发区质监分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和市委二届三次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巩固基础,发展局面,稳定队伍,提高水平”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大力推进二个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把握好发展节奏,求新求变、与时俱进,在落实上下功夫,在创新上做文章,在做强上花气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出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现就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开展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开发区质监分局全面贯彻潘局长在全系统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整顿干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努力营造昂扬向上、求真务实、严明有序的工作氛围,建设勤政为民、高效廉洁、求真务实的干部队伍。目前,动员部署、查找问题、集中整改、总结提高四个阶段的工作已全面完成,并达到了预期效果。通过集中整顿,改进了工作方法,转变了工作作风,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

二、抓好二个专项整治活动

1、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今年一季度,我局坚持“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优化农资经营环境”的宗旨,采取普及农业法规,加强农资监管、强化服务意识等有效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农资打假护农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车辆3次,检查农资经营网点2处,立案查处农药、种子、肥料等违法经营行为1起,涉案金额1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

2、汽车装饰装潢专项整治活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共出动了3车次、12人次,检查了3个汽车装饰装潢店,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们重点对车载mp3、cd、gps等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车载电子设备无3c标识、无中文标识,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加大对汽车装饰装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汽车装饰装潢市场经济秩序,确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局以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全区安全形势良好稳定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3、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进行演练。

四、组织学习临汾市二届三次全会精神

我局组织学习临汾市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报告会。报告会上,临汾市委党校副校长卫爱民、副教授崔正龙紧紧围绕临汾市二届三次全会上提出的“一个目标、两个重点、三个创建、四个突破、五项工程”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结合我局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我局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立足本职,为建设“科学发展、环境宜人、和谐平安、风清气正”的新临汾而努力。

今后,我局将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年工作的顺利实现。

第3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发〔**〕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政发〔**〕112号),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政发〔**〕65号),从**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发〔**〕80号),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政办发〔**〕87号)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政发〔**〕71号),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政发〔**〕64号),从**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政发〔**〕32号)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政发〔**〕69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4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 制度差异 风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2―185-02

1 社会保障制度差异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差异是指在不同的社会人群间施行有差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差异:

1.1 城乡差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是指城乡居民因身份不同而拥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自1949年以来,中国形成了城乡差异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城市形成了以就业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则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较低层次的生活保障体系。

1.2 区域差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差异是指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甚至县市各自形成各区域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中国有2000多个统筹单位把守着我国养老、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体制,各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从而形成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差异。

1.3 社会人群差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人群差异是指不同的社会群体由于就业与否、就业所在的部门不同而带来的不同身份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1.3.1 城镇企业职工

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是建立得比较完善的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最具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性质的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这部分社会保障已经比较成熟,参保率比较高,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主体。

1.3.2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企业职工同属城市居民,但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非常相同。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公共财政保障模式,医疗保障实行的是公费医疗。

1.3.3 农民

目前农民社会保险的负担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集体养老、社会救济、个人商业保险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保。

2 社会保障制度差异风险的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差异风险是指在不同的社会人群间施行有差异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造成的风险。

2.1 目标偏离风险分析

目标偏离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差异造成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不公平背离社会保障建立的目标和原则的风险。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应更加注重公平。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2.2 制度运行风险分析

制度运行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差异会给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的风险。

2.2.1 社会保障转移困难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多重分割,就存在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间转移社会保障的问题,如果社会保障的衔接转移政策不完善,就会造成社会保障转移的困难,甚至是根本无法转移。

根据目前的政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在不同社会保障制度间转移衔接,但是这些转移政策不仅繁多复杂,而且有些的政策的可实施性也比较小。例如,农保转移到其他多种不同的社保就要制定多种复杂的衔接政策,如果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就又有两种不同政策。而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则要为其建立个人社保账户,并且给与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而至于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外的保险则无法转移,只能作废。

2.2.2 基金收支差异风险

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也会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差异上的风险。由于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收缴来源和支出情况不同,不同社会保障制度间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压力是不一样的,即会造成不同社会保障制度间的基金收支风险不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和地区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产生的,然而,经济上的不平衡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风险的不同,而多重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无法对这些不同的风险进行统筹,从而降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制度差异造成的基金收支差异加大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可以通过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来降低的。

3 社会保障制度差异风险的防范

3.1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3.1.1 制定统一社会保障政策

当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制度规则,不同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差异很大,导致各地间农民工、农民在跨地区转移时,尤其是进城务工时,其社会保障帐户无法随之调动。这就造成了人部分农民工根本无法享有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而如果没有一个全国基本一致的基本规则,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时,也会耗费史多的成本。所以,我国应尽快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则做出规定,从而保证全国性的基本规则,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3.1.2 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改变现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多头管理和不规范现象,同时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也要加人监督力度,顶防社会保障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违法的操作。

3.1.3 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

国家应对地域范围、收缴技术、缴纳标准、帐户转移、养老金发放、基金运营与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统筹性的规划。一方面,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安排和地区间、行业间的调剂使用。另一方面,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可以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流动和接续。因此,实现社会保险的高层次统筹十分必要,我们需要首先落实省级统筹,并逐步走向国家统筹。

3.2 调整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3.2.1 打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差异,建立基本保障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统筹互济水平

从政策制定到资金统筹,不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操作,更不能再下放到地市或县市操作。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国统筹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保障资金在全国的统收统支,不能各地基础保障实行自收自支。要实现基础养老等保障的统收统支,应该建立一个强制性的、主要靠税收维持的再分配系统。

3.2.2 打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社会人群差异,建立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互济功能,就必须建立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行全国统筹的基础上,覆盖社会的所有劳动者。同时,要改革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将公务员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3.3 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效果来看。它在为低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的稳定以及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如果社会保障制度过于完善且保障标准较高,也带来一些负面的问题,导致社会和经济效率的损失,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我国只能建立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要完善公民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全体公民纳入该体系中,从而为所有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的稳定。

3.4 完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需要尽快史新我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运用现代先进信息技术,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其信息库可以对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等所有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支付、杏询、服务等记录进行存储,然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对全国社会保障信息库的运用,实现全国范围内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互通,这样就能做到迅捷准确地处理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帐户的不同区域间的转移和接续事务,完全可以应对农民工这种人群体、高流动性的难题,从而保证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连续性、稳定性。

参考文献:

第5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对我国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加大了对这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养老服务和保障事业的发展。

然而,在当前养老保障方面也同时存在着老年护理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护理保险严重缺失等问题。

根据目前实现的《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社会保险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毫无疑问,这五项保险消除了在职员工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人身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对年老退休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的时候,他们中的很多人由于身体日益衰老,疾病缠身而极需要得到稳固的护理。可是,我们国家却缺少这方面的刚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这对我国年老体衰病体缠身的老人获得必要的护理造成了缺失。

就目前老年服务机构的设置上,老年的专业机构比较少。医疗机构往往侧重于疾病治疗,不能完全替代护理机构的功能。医疗机构的收治床位也十分有限,但有些老年病人必须要长期入住,由医务人员来为他们诊断加护理,故挤占了有限的医疗资源。然而,本着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却必须要住院接受诊断护理。这就在现实中产生了难度。

因此,为了更好地为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和需要长期生活照护者提供机制上的保障,特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参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加快建立具体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出与此想配套且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并自上而下地建立其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明确现有的某个组织,确定好具体开展工作的人员,以确保这一机构的依法运行,确保工作的展开。

第6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自从实施了新的医保政策,进行了医保改革,医院就诊的主要群体主要变成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给医院带来较大效益的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医疗卫生体制的持续改革。并且,还给医保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带来不少工作量。医院相关人员在财务会计处理工作的时候,要确保项目属于医疗保险范畴,仔细检查参保患者的住院明细、病种、用药收费以及相关项目,而且要从病患的姓名、医保的卡号、诊断还有治疗时间等对治疗、用药还有校对、核算检查等项目,最终以报表的形式呈现并且交于社会保险部门。在保险结算完成之后,还需要比对发放款项的具体内容与报表,然后需要进行再次的统计,并与医院的支付报销费用统一进行比对,医院在该时段的运营情况就能得到体现,也为社会保险的调整以及医院的管理提供了准确的统计数据。

二、创新财务会计管理理念,形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1)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得到合理的处理。

会计管理与医保财务管理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又各不相同。其中,会计处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医保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整个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记录还有登账等一系列操作方式都没有较大的差别,是基于固定的格式的。而由于需要达到的目标多样化,使得财务管理工作实现的方法有很多,存在于医保体系的各个环节。所以,必须在医保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并形成将财务管理工作作为重点,以会计核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组织形式,搭配处理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处理人员,进而形成一个分工协调、岗位职责清晰并且有所侧重的局面,将财务会计制度的职能及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构建条件

就是现代财务会计管理机制的形成,抛弃计划经济的思想,以财务会计管理为医保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加强宣传财务会计管理的意义。另外,科学的财务会计管理机构的建和形成也是至关重要的,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确定一套严谨和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方法。

(3)高素质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应当得到重视,财务会计处理的整体水平也需要得到提高。

医疗保险体系应当组织学习和培训专业的财务人员,以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而使得其整体专业知识和其整体业务能力得到提高。要注意财会人员在培训过程中不紧能够完成会计核算,而且理财、财务管理等工作也可以顺利完成,为了更好的使财务会计管理的核心效应得到充分的体现,可通过调动财务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考评等方式来提高财务会计处理水平。

三、加强财会制度内容的完善

(一)财务会计处理中的“内”与“外”的结合

首先,要分析总结有关财务管理的状况、财务处理行为以及医保体系内部相关财务指标等内因,也要时刻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状况等外部因素对医保体系造成的影响;其次,在预算方案、内部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等资料得到应用的同时,外部其他相关医保指标的对比和分析也应该去关注,从而在同类医保中的具体地位得以合理确定。

(二)财务会计处理兼顾“量”与“质”

财务会计处理在医保改革之前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主要是依据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但是,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数量”方面的分析不能完全为医保财务会计分析所需要的原始资料所依靠,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基于实际案例的数据分析和取证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处理医保改革财务会计主要以“面”上为主,主要开展预算完成量、支出量、收入和支出费用构成等分析为主要方面,而相对较少的是对造成医保收入波动的相关因素分析、支出配置、支出结构的合理化等方面的分析。在实际的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中,想要形成“量”与“质”兼顾的财务会计处理新局面就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

四、完善医保成本核算及管理制度体系

第7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政策。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三)本市*年底前参加工作,*年至*年期间精减退职,20世纪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

(四)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保养人员)。

(五)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九条学生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家庭缴费,财政及用人单位共同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二)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外地学校(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少儿)。

第十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统筹管理。

第三章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来源为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在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两部分。(一)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和使用范围为: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按全年80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950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200元记入。从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3.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往年个人账户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4.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将不超过5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不超过1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健身卡仅限在定点运动场馆进行健身时使用,不得用于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费。

5.凡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每年4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账户余额。(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老年性白内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24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四)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第十五条在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一)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都按95%的比例结付。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每年初一次性缴纳。建立残疾军人专项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残疾军人建立模拟个人账户,每人每年1500元,残疾军人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模拟个人账户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继承,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二)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专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个人自负5%。(三)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四章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居民。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其中居民个人缴费不得高于40%,其余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一)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550元。其中老年居民由个人每年缴纳200元,财政按每人每年350元予以补助;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无养老金与医疗保障的老年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二)征地保养人员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征地时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从征地成本中划拨。(三)精减退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政府规定的资金渠道,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四)失业人员由个人按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二)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按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标准执行;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二)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五章学生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学生。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分别为:

(一)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大学生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学生个人缴纳40元,学校缴纳40元,市属学校交纳的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他学校由学校统筹解决。

(三)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第二十三条参加学生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少儿享受门诊、门诊特定项目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享受门诊特定项目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中小学生和少儿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50%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五条参保学生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6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学生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参保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市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门诊和住院自负费用享受职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城乡困难人群,包括: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保人员)。

(五)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六)重症残疾人。

(七)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划转。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

(六)其他来源。

第三十条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捐赠款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慈善捐赠荣誉证书。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一)本市城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在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本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特困人员,在本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其到政府指定的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医疗费用同步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正常参保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个人自负情况和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对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过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社会医疗救助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三十二条公惠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服务优良的原则在公立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企业发生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形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方式缴纳,每月25日为扣缴截止日,因存款不足银行无法正常扣缴的,按当月中断缴费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五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及托幼机构为居民和学生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负责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其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本社区居民和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为学生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

居民及学生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1月至3月份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9月至11月为学生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以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经有关部门新审核发证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结算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救助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冻结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卡内账户余额不能使用,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承担。居民自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冻结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续保时,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三十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并为同一财政专户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当年基金不足支付时,由风险准备金予以调剂使用,风险准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本级财政负责承担。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风险准备金的用途为: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大范围参保人员伤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于每一结算年度初按规定为参保人员预先记入当年个人账户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按实际划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

职工与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时,应对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二)职工在本市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包括所辖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与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工业园区之间流动时,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和公积金医疗账户结余金额应进行清算转移,其医疗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三)从外地转入本市各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参保情况,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的,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复员转业军人首次在地方参保时其军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按本项接转。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仍应当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四)参保人员于结算年度内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其实际结余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予以支付,超支部分由个人或其家属补足。

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除在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形式不予变更。参保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正常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可以清退给本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之终止;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与调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少缴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重大欺诈案件,奖励举报人,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及时立案处理。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查实违规、违法金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300元,最高1万元,举报奖励等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八章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格局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优先选择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定点。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药享受政府补贴与医疗机构主动让利,政府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安排。

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就医,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相应提高10%。

参保居民应当自主选择一所社区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应当与参保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建立参保居民健康档案,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由家庭医师为参保居民提供门诊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参保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参保职工可持就医凭证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参保职工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方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第五十条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准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并根据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将疗效确切、应用广泛、价格低廉的药品及预防免疫药品增补入本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结付范围。

定点单位应当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医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点单位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定点服务信誉等,将定点单位分为A、B、C三级,明确各级定点单位可以使用相应范围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升、降级的动态管理。(一)A级定点单位: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二)B级定点单位:B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B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C级定点单位:C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和居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中的门诊医疗补助部分;C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

前款A级与B级定点单位中的公惠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医疗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满意的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发放《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凭证),其中参保大学生不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居民与参保学生首次参保时的就医凭证由社保经办机构免费发放。

第五十四条参保人员从正常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持就医凭证按规定的就医范围在定点单位门诊就诊或配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费和个人自负的部分,由个人现金结付,其他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结算。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方法结付。参保居民经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在结算年度内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除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与自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外,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第五十五条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结付: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后,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本人就医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其他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就医凭证按规定在B级(含B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付。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定项目患者的跟踪服务管理,并定期对重症患者组织体检和专家会诊,及时优化治疗方案,提高重症患者治疗效果。

第五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需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者或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如患者病情危重急需立即实施救治的,可于救治后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五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实行按月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提交的结算单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5%,其余5%部分待年终考核后予以相应拨付。对收治参保人员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定点单位,可给予适量的周转金。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按结算年度累计审核结付:(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患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上海、北京、南京三级以上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二)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第五十九条参保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医疗补助待遇。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失业医疗补助待遇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第六十条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应当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冒名就医。参保人员发现《社会保险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银行在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于7个工作日内补发,补发《社会保险卡》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或者挂名住院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医疗保险费数额等资料的。(二)将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三)将参保人员就医凭证提供给非参保人员或者工伤职工就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就医配药的。(二)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三)与定点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四)短期内大量重复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五)将本人身份证明和就医凭证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六)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取药品转手倒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六十四条有关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二)与参保人员或者定点单位串通,将自费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三)征收医疗保险费或者审核医疗费用时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统筹地区实际,对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六十六条参保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付,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结付,围产期检查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8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xx区二期工程位于xx区西大坦作业区,建设2个30000吨级多用途泊位,结构按50000吨级集装箱船型设计,可停靠50000吨级的船舶,码头岸线长678米。水工结构与一期工程基本相同,前方码头采用重力式大沉箱结构,沉箱长24.4m,宽13.5m,高16.1m,单件重2436t。沉箱下部为抛石基床,上部为现浇砼胸墙,后方为回填中粗砂;装卸桥前轨设在胸墙上,后轨基础采用桩基轨道梁结构;后方道路堆场总面积约46万m2。

xx区建设的二期项目于11月18日正式动工,该项目计划于2011年建成投产。今年2月底,我们已完成原防洪堤的全部拆除, 现场水工及后方陆域施工已经形成工作面,4月9日将安装第一件沉箱。

二、团支部结构

团支部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职务

王曦 女 团支部书记

...............

1.共10名成员,其中2名党员,2名预备党员,1名入党积极分子;

2.与上一季度相比,团支部总体成员减少2名,1名由于工作调动(原宣传委员吉受章),1名因为超龄退团(原组织委员冯小环);

3.增补团干介绍:

文体委员及组织委员:xx

宣传委员:xx

三、第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1.(2月)义务植树

2.(3月)人力调研

3.(3月)党课学习会

邀请项目部书记出席学习会,重点传达了公司2011年工作要点,并让大家了解今年公司主要工作安排。团员们就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引导青年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等九个要点认真学习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内容。会议上气氛融洽,大家畅所欲言,展示了青年团员们青春活泼、勤奋好学的一面。

4.(3月)文娱活动(三八&生日会)

四、下一季度工作计划

1.继续配合好公司团委完成各项工作;

2.召开团员大会,介绍新增团干,传达团例会精神,讨论如何建设学习型团组织建设等问题;

第9篇:会议汇报制度范文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经济,生产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不会直接关心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就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的恢复及其生存,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也会因为缺乏劳动力和后备劳动力而无法继续,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效率。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虽然不会直接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却需要社会去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需求,以满足生产过程对劳动力的连续需求,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客观上要求社会承担起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责任,保障外部环境的安定、平稳。同时,社会保障对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膨胀和经济萧条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能够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平稳的运行。

2物质资料再生产对劳动力随时调整的需要,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对劳动力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劳动力的供给源源不断,以满足连续生产过程的需要;二是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的生产规模不断变化要求能够及时补充或释放劳动力。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连续过程,要求连续不断地投入劳动力,客观上就需要一个总量适当、来源稳定的劳动者队伍。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一般要经历劳动力的养育、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老化、丧失这三个阶段。只有劳动力的使用阶段才能为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提供劳动要素。虽然劳动力在其养育和劳动能力丧失两个阶段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不能直接从生产过程获得报酬,但这两个阶段又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劳动力在养育阶段和丧失劳动能力阶段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使社会拥有适量的符合生产需要的劳动力,满足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对劳动力连续投入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又取决于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制约着生产的规模和相应的生产能力,只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物质资料再生产运动对劳动力随时进行调整的需要。

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优化结构调整的加快,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结构调整的加快,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效率。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下的现象,为提高效率,在事业单位通过改革减少富余人员在所难免,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下岗失业人员会继续增加,再就业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如果劳动者较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又不能及时获得失业救济金或其他帮助,他们的生活就会受到威胁。即使失业救济金可以弥补一部分劳动收入,他们的生活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地位和声望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如果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经济体制改革和优化结构调整的加快实现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及对策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地消除市场经济运行所遇到的各种障碍,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要加快制定和出台社会保障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支出体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力量,使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有效弥补市场缺陷,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要合理,真正起到解困扶贫的作用,并要依法对社会保障资金严格管理,降低社会保障支出成本,杜绝浪费。

2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保障对象,才具有确实的保障性。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城乡、在职劳动者或非在职的社会成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障。同时,应大力加强对各类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的征缴。

3开征社会保障税

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社会保障税(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款。而采取社会保障税为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直接挂钩,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变动,便于对社会保障的财政监督。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企业、机关、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计税依据应为工资总额,按不同的保障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社会保障税开征后,由税务机关征收,并由财政部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4发挥政府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状况,摸清其就业规模、趋势及潜力,制定相应的就业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的指导,发挥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特殊作用。由于各行业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和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不同,政府在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及安排投资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力就业问题,决策时应向那些有利于就业的行业适当倾斜。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政府应积极促进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以此带动劳动力就业,使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5完善户籍制度,加快小城镇建设

据统计,我国现有二亿多承包土地的农户,户均耕地仅046~053公顷左右,使农户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要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扩大耕种面积。这就要求非农部门较快地发展,以吸纳更多的农业劳动者就业,使农业人口逐渐减少,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畅通人口流动和劳动就业渠道。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进城后处于无社会保障状况,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户籍制度又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了一道人为的壁垒。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就业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保证农民工进城就业能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畅通人口自由流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