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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小组的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股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指派一人负责支行依法行政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领导小组在组长和副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纲要》和大庆市中心支行的其他决定,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依法行政工作。
(二)根据《意见》明确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研究并制订每年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的情况,并及时向大庆市中心支行报告。
三、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覆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意见》明确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根据《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照本部门工作职责,组织本部门查找依法行政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
(三)根据本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组织本部门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制度,明确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内容、职权和职责。
(四)定期检查本部门在依法行政中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情况,并做好纪录;监督本部门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人员,建议领导小组依法作出处理。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汇报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并于每年6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别将本部门上半年和全年依法行政的有关汇总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并督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具体落实。
(二)根据《意见》明确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以及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并起草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负责起草或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起草有关推进人民银行××县支行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做好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工作。
(四)根据《纲要》和《意见》。按××县照支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相互配合,做好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依法行政的工作。
(五)根据《意见》的要求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督促、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各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根据《意见》明确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大庆市中心支行依法行政年度计划,组织对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领导小组审定的推进××县支行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各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以及××县支行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的检查。
(七)根据大庆市中心支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统计、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方式
(一)领导小组的工作方式
根据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依法行政工作,研究解决依法行政的有关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方式
一、我国农业综合执法的现状
1.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围绕“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和“有机构、有职能、有专人、有经费、有装备”的农业综合执法总体目标,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基本解决了过去系统内各单位交叉执法,多头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罚款养人的乱象,形成了握指成拳的执法力量。全国各地大多省市都成立了农业执法大队。但由于体制内的原因,一些省市综合执法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普遍没有达到综合执法的要求。
2.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制度建设。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了责任制建设,落实农业综合执法责任制。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农业局局长为第一执法责任人,分管农业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为第二执法责任人,农业执法机构为具体责任人,此外,制定了20多项规章制度,强化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管理,确保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农资市场监管、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农资质量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和农业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是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严把农资渠道、封堵假冒伪劣农资、打击坑农害农者的行动中,农业执法机构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为广大农民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购买了保险。
二、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1.执法队伍性质定位不明确。执法机构的性质定位问题是执法的根本问题。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外代表农业局行使农业综合执法职能,从行政执法本身的工作性质来说,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是行政性质,是农业局的内设机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编制部门批准的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内部调剂。由于认识不到位,很多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就难免存在“四不象”,即机构设置不规范、性质定位不准确。
2.执法队伍装备缺乏。目前,许多农业执法队伍虽然装备了部分取证设备和基本的办公设备,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设备等器械得不到有效解决,缺乏专门的执法车辆。这明显不适应现在涉农违法犯罪作案隐蔽、手段高明的形势,“只配枪不配弹”,难以适应执法需要,无法作出快速及时的反应,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3.执法经费不足。在很多省市,农业综合执法经费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难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它不利于有效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效率,导致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小、效率低,重大案件拿不起;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积极性降低,甚至有可能滋生滥施以罚款为目的的恶意执法行为,从而形成执法的风险点。
4.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目前,农资市场上的农资品种繁多,但适应各项工作的专业人才匮乏,难以准确把握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定性,从而使个别不法商贩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部分执法人员虽然取得执法资格,但法律知识面窄,精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人员甚少,在农业综合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行使处罚权时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三、完善农业执法制度的对策
1.增强农业综合执法意识。首先,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重要举措。其次,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尤其是农资和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个环节的农业综合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最后,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是服务“三农”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粮食安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等都涉及到格局和利益的调整,特别是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查处违禁农资,发展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等,都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2.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形成大农业执法的理念,以各省市农业部门为依托,整合各省市农业行政系统执法力量,跨部门整合农机、水产、水利、林业等农业执法力量,真正形成精干、高效、专业的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财政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3.突出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重点。按照当前实际,除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由农业专门执法(如植物检疫)的外,都应纳入农业综合执法的范围。其中重点是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的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极少有人提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学界同仁讲得更多的是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一般认为,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和多样性的特点。[4]所谓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前通过调查、鉴定、举行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以及程序中做出、收到的各种法律文书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案卷,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以该案卷为依据作出,卷外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一项程序制度。[5]根据这一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定案的证据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质辩的证据,凡未经记载和质辩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e)款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连同裁决程序中的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节规定做出裁决的惟一的案卷。当事人交纳法定费用后,有权取得副本。”第557节所规定的正式裁决决定,只能根据案卷做出。[6]
与学界对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界定不同,本文认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对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以及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由此看来,虽然都是涉及到案卷的制度,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不是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就二者的联系来看,二者和行政诉讼中的案卷移交制度一起,共同作为更广义的行政案卷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二者的制度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肆意和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就二者的区别来看,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案卷评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制度,其更多的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密切联系。而行政案卷评查制度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的和评议考核制度、公务员的奖惩制度相联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37号)文件也将案卷的质量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意义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在执行落实《纲要》,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地方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依法行政观念,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讲:
第一,有利于促进合法行政,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行政执法案卷制度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实现了对行政执法个案执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能够有力地深化行政执法的程序观念[7],通过程序正义[8]实现实质正义,其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使其深刻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促使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有利于内部监督和制约[9],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朝令夕改,反复无常,损害相对人的权益[10],进一步缓解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和法院行政诉讼的压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二,有利于促进合理行政,贯彻比例原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标准,而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标准有利于“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件适用尺度的分析,进一步细化、梳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贯彻行政执法自我约束原理,促进行政执法先例制度的建设。[11]尽管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合理行政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目标尚需一定时间,但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实践中一定会将行政执法合理性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三,有利于促进行政公开,深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理解,加强廉政建设。目前,各地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群众公开、向媒体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向社会公开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行政公开原则。诚如美国前司法部长克拉科所言:“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怎样受管理,我们怎么能够管理自己呢?”[12]
第四,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评价标准和科学奖励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和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和晋升机制。《纲要》第23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能够通过客观的行政执法评价标准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档案制度的建设,同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和晋升等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整体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五,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制行政执法不作为。通过统计数字,各个执法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可以一目了然。比如,北京市法制办将全市所有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按年度加以统计,如果某个执法部门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没有行政执法案卷上报进行评查,那么这一执法部门就可以初步被认定为行政执法不作为,如其答辩陈述意见不被采纳后,市法制办就可以认定执法部门具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北京市11年的实践证明,年度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数量的做法对规制行政执法不作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
三、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实践情况
(一)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基本方法
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已经有了一段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0多年,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这其中,北京市、辽宁省、贵州省、陕西省、江西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验最突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1.北京市的经验
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践中,北京市法制办的经验最具有代表性,可以概括为“一种精神,一个前提,三个保障,十步工作法”。
(1)一种精神,即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
(2)一个前提,即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列入到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正确贯彻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中。
(3)三个保障。一是《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二是《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每年的具体通知和工作方案。三是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文书格式标准。这就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供了保障,基本明确了评查主体、范围、方式与时间、内容、标准等。
(4)十步工作法。第一,明确案卷评查的内容和标准。第二,提前两个月评查工作方案。第三,遴选案件评查员。从各执法部门遴选,经过考试、培训上岗,实行回避制。第四,将全部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编号,实行定量随机调卷。第五,封闭集中评查。第六,向行政执法单位反馈初步评查结果。第七,听取被评查机构的陈述和申辨。第八,制作、评查通报和分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媒体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九,将评查结果纳入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奖励和表彰先进机构和个人。第十,总结评查工作,完善制度、文书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2.辽宁省的经验
辽宁省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五个注重。[13]第一,注重案卷评查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结合。第二,注重案卷评查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第三,注重案卷评查与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第四,注重案卷评查与贯彻相关法律实施相结合,特别是与贯彻法律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结合。第五,注重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活动相结合。
3.其他地方的经验
贵州省的特色方法,开展“五评”,即评最佳案卷、最佳法律文书、办案能手、最佳法制员、最差案卷。此外,江西省实行“三个结合”把握评查,“三个结合”主要包括案卷评查与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执法部门自评与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查和抽查相结合、规范案卷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相结合。[14]
(二)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持的原则、标准和基本程序
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原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七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公开、效率原则;实体程序和案卷规范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原则;坚持纠正违法与预防违反相结合原则;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原则;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原则;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原则不限于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到全部行政执法行为当中。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内容
实践中,《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规定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各种标准,其主要包括: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所谓基本标准是指反应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所谓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在一般标准中,辽宁省根据情况分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和行政许可文书标准。而所谓立卷归档标准主要指的是案卷管理方面的程式和规范。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关于评查内容,北京市抓两点:一查合法性鲜题,主要涉及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问题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查规范性问题,包括各种文书、记录等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15]
陕西省则将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分别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16]。在具体内容上,陕西省和辽宁省的做法大同小异。除此以外,贵州省还分别明确了“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四种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指导性标准”。[17]
总的来讲,多数省级政府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评查的内容和标准。
3.评查程序
北京市法制办总结11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经验,将评查程序分为定期评查程序和不定期评查程序[18],他们的做法较为成熟,值得推广。
第一,定期评查程序包括:
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评查小组;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查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组织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误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不定期评查程序包括:
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评查组织者于审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受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
1.明确了案卷评查中违法和不合格的处理。例如,根据《北京市评查办法》第16-17条,案卷评查组织者发现案卷确实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应该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该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存在撤销案件、退回罚款和进行国家赔偿等形式。
2.明确了对评议结果实施奖惩的基本做法。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般将案卷评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这样,就能够和评议考核制度结合起来,起到激励和惩罚并重的作用。对案卷评查中评出的优秀办案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通报表彰;对优秀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及时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简报编印工作,加强对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以四川省为例,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20件以上,年度办案不合格率在5%以上不到10%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合格率在10%以上不到15%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不能评为本级活上级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对案卷评查等次为不合格、执法水平地下、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执法人员,建议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建议检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四、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
近年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工作逐步推进。但目前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强。[20]第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第三,地方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总体上较弱,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第四,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填写不规范[21],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某些部委的执法文书制定时间较早,更新滞后,有的个别案卷证据略显单薄。第五,评查人员水平不齐。第六,一些部门拒不提供案卷的现象较为普遍。第七,由于人力、物力等条件所限,评查实行抽查制,案卷数量过少。[22]第八,行政执法案卷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许多案卷缺少必备要素,有的案卷卷宗文书大小格式不统
一、卷内材料排序不规范,案卷记录也有不完整的,归档装订不标准。[23]第九,有的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没有把握住本机构的地位,存在超越职权,直接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奖惩的问题。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意见
(一)见微知著,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手段,要认识到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量化和评查,这是其他制度不能取代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通过具体案件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检验,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促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深有关人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二)开拓创新,完善、实践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方式、方法
1.评查标准从粗放向精确过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该制度的核心。我们应主要参照辽宁省确立的标准,即将标准调整为基本标准、立案标准、归档标准,进而将不同的标准按照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进一步精确化。
2.将评查范围扩展到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虽然《纲要》是将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分离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二者是密切相联的。将这两种制度有机的联系起来,有利于案卷评查制度的开展和落实,同时,行政执法责任制也有了一个新的实现路径。
3.评查主体从单一制向多元化调整。
目前,各地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体主要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集中抽调相关执法部门人员。我们认为,将来有必要调整为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物价、编制等部门参与,邀请律师等社会工作人员参加评查,开创第三方对行政执法的评查,更好的贯彻参与行政,加强监督行为的效力。
4.检查、评查方式从常规式向灵活性转变。
第一,由一年一次的抽查式评查转为定期、不定期评查。第二,由全面评查转为重点部门评查。第三,由政府法制部门闭门评查转为与被评查单位互动评查。第四,政府法制机构从通报落实执法建议,向落实执法责任制、培训执法人员转变。实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记分办法,将评查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第五,开展优秀案卷和最差案卷的展示工作。
(三)固本强根,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制度基础保障工作
1.总结、推荐各地的创新制度。
各地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过程中总结了很多有意义的执行制度。如行政执法建议书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令整改制度、汇编典型案件评查制度等。
其中,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效能最具有代表性,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视角观察,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决策科学化、运行体系化和服务标准化。这些制度都可以逐步推广。
2.相关制度实行并轨。
第一,将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监督、考查、考核评议的一部分。第二,实施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格式制度,有关部门要制作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及时更新过时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梳理、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第四,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五,进一步在制度上将行政执法的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相分离,防止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91-03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任务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政府形象的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一环,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是确保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1]而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2],极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进。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涵,明确要求加强执法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进一步要求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当前,为适应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在优化行政执法力量配置、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方面展开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入推进。据统计,广东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省级地方法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不少省、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甚至还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地纷纷出台制度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因此,深入研究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既是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监督,顾名思义,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从宽泛意义的角度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而且包括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的监督等。因此在广义上,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3]。但是,从狭义的角度看,行政执法监督专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简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属于“行政职能监督”中的“一般监督”[4]。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当前推进行政机关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范围。根据行政机关监督主体的类型,可以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类。层级监督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指的是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履行专门监督职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属性
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行使的一系列职权,其中包括,“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国务院对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其监督权限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其中当然包括了行政执法监督权。可见,国务院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没有层级限制的,不受行政层级的约束。此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执法活动的监督、一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执法主体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对下一级工作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都需要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监督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对被监督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权的行使,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监督职责。
行政复议也具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因此,厘清和区分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是认识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属性的一个关键点。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实质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制度。行政执法监督与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都发挥着内部层级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都需要有法定的依据并遵循法定的程序,都是通过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监督等。但是,这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权力来源上,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来源是宪法法律法规赋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复议权则是来源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监督机制启动方式上,行政执法监督通常由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而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则需要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程序的启动是被动性。在监督的目的方面,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适当,具有鲜明的职定性[5];而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目的除了包括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渠道,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w现了法定性和救济功能。在监督的范围方面,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既包括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执法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监督的范围由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划定,主要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监督程序方面,行政执法监督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有的地方出台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执法监督需按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通过行政复议的监督,需要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程序。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制度
(一)行政执法事前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是针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预防性的监督,关键在于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问题。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或者,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定职责,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必须履行法定的职责。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主要通过行政执法依据的前置审查、执法依据的公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的实施。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执法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规范涉及行政执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的公开活动,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知悉,满足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依据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并且,通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保证法制的统一实施。此外,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管理等制度,让社会公众得以知悉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制度,有助于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事中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中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所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执法过程追踪式的监督。行政执法的事中监督,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裁量基准等机制来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进行监督。虽然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定依据、程序规范和执法要求,各地也陆续制定了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行政执法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规定,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执法权,同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三)行政执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是行政执法事后监督的两项主要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能够查核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执法主体资格、证据收集、程序规范、实体处理、执法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方面全面了解行政执法的情况,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后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制度。通过规划、科学、合理的评判和考核,加之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且促进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实现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行政执法监督是通过不同阶段、众多制度的实施,来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效果的。这些制度的实施,同样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法制基础和规范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实现,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
第一,结合“两张清单”制度的实施,厘清执法权责。“两张清单”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清单是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确,依法划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重点解决职权重叠、交叉的现象以及行政乱作为的问题。责任清单是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责任事项和职责边界,强调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重点解决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但相互配套,共同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通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两个清单”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依据,遵循权责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厘清行政权力的项目和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职权和职责都包含在“两张清单”当中,建议结合当前“两张清单”制度的实施,全面厘清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权以及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明确执法职责,根据行政职权的履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手段。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是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实效的关键。针对原有监督体制存在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督实效不明显等现象,建立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改革,以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作为着力点,开展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探索,强化执法监督机构队伍力量,明确监督员工作规则,理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本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共享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案卷评查制度、违法案例通报机制等一系列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此外,通过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结合,丰富监督手段,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常态化,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第三,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规范执法监督活动。“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因此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7]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执法主体合法明确,执法职责全面落实,执法依据依法明确,执法程序公正严密,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根据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执法人员严格确定各主体的执法责任;其次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和行政证据规则,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提供制度基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最后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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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
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为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
第二条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
(一)推进依法行政进展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和主要成效。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4.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立情况;
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6.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情况;
7.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情况;
8.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三条依法行政报告的形式: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依法行政报告的报送时间及报送单位: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陕政发〔〕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5号文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本部门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整理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将我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依法行政报告的要求:
(一)根据《纲要》和《决定》的要求,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确保《纲要》和《决定》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报告工作的人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为“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负有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是指我院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在本镇辖区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合法、准确、公开、高效、廉洁。
第五条本院根据实际需要,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经费、技术手段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工作要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各科室职责
第七条院长是本院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副院长是本院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分管责任。
各执法职能科室的主任是本科室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本科室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九条医务办公室及护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医政、护理和中医、红十字会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在我镇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负责医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医政、护理和中医管理的卫生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条防保科职责:负责公共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母婴保健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负责以上各类执行人员的培训、食品卫生监督员聘任考核及执法证换证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母婴保健等卫生行政应诉工作。在上级领导下,承担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受理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负责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各负有执法职能科室或局委托执法单位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建立和实施本科室、本单位的岗位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执法应以市卫生局委托的名义进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进行经常性卫生行政监督检查,维护本辖区正常秩序。各种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队伍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必须准确、有效;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牵涉到技术问题必须经过技
术鉴定;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处理适当。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或调查取证时,必须做到:
(一)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着装整洁、佩戴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按规定程序做好详细的现场笔录和收集有关证据,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产品样品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三)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要求作出批准、许可、鉴定、发证等行政行为的,其审批权限、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法律法规等规定卫生局为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执行。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由主要执法职能科室负责协调。
本院为行政执法配合机关的,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应主动配合主要责任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本院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诉讼的,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执法职能科室协助应诉。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各类相关的卫生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执法证”后方准聘任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执法证规定的执法范围进行执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和通告等。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及上级委托的执法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
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在本单位显眼的位置和部门电子网络上公布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管理,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要进行经常性自查,及时纠正过错行政行为。执法责任人之间有互相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镇人大、市法制等部门和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通过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征询管理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管理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检举、投诉等。检举、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实行案件立卷归档制度。对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予以登记和归档。
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执法职能科室或上级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为之一的,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市卫生局的行政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违法行政或不作为行政的;
(二)超越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执法文件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三)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按《*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查办,报局党组批准执行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追究的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事科会同法制监察科按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和表彰奖励方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以及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考核的内容
(一)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情况;
(三)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
(四)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适当或符合有关程序;
(五)依法对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及不作为的情况;
(六)有否索要或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红包”;
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执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五)遵守法定职权的情况;
(六)查处纠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采用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下级环保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及
时办理、答复上级环保部门查询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关问
题。
九、上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并提出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下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内,将改正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和市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的总体要求,县局决定结合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在全县交通系统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
2.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
3.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违法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行政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合理、适当、公平;
6.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8.执法卷宗、文书是否规范整洁。
(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执法人员准入管理情况;
2.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情况;
3.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4.执法作风建设情况;
5.文明执法创建情况。
(三)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1.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执法评议考核体系的建立和执法评议考核的开展情况;
3.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4.执法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1.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情况;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4.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复议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
4.行政应诉情况。
(六)组织领导保障情况
1.对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的领导情况;
2.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规划、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4.执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5.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理论研究情况;
6.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七)涉企收费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此次监督检查特别要将涉企收费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局将对2010年1月1日以来被检查单位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严格进行整改。
二、检查的形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分动员部署、分级学习培训、各单位自查总结及县局检查、市局检查、迎接交通运输部及省厅检查等五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0日到5月17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局的统一安排,制定自查迎检具体方案,并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二)分级学习培训(6月10日前完成)
县局将组织各下属事业单位法制工作骨干参加全市交通系统法制工作骨干进行综合执法知识培训。各单位在此基础上,组织本单位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务及省厅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指定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
(三)自查总结及县局检查(6月20日前完成)
1.县局成立执法监督检查组,结合经常性执法督查对各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组由杨培谦副局长任组长,凌金明、吴云、冯文秀为成员。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厅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检查,重点是对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及省厅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见附件1)要求组织案卷检查、行政执法知识考试,并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见附件4)中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评估)打分,将自查情况形成专题自查报告报县局安全法制科。
3.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县局向市局推荐“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各一个,推荐“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和“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各一名。对各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县局将另行通知。
4.自查(检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题报告。
5.各单位自查报告、专题整改报告及先进推荐材料请于6月15日前报局安全法制科。
(四)市局检查阶段(6月20日到7月10日)
1.市局成立执法监督检查组,结合经常性执法督查对各县(市、区)局、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张伟林副局长任组长,赵海忠任副组长,陶宇军、宋明祥、费超勇、闻伟峰、林珑为成员。
2.市局检查组根据省厅要求综合运用案卷评查、随机抽查考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分头进行检查,并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对被检查单位如实进行评估打分。
(五)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检查(7月10日到8月20日)
7月10日至20日,省厅第五检查组将对我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8月中上旬,交通运输部还将对我省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请各单位根据检查要求,结合本单位前期自查、检查情况,进一步强化学习提升、强化问题整改、强化履职监管,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台帐建设,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自查、检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密切结合工作实际,特别是要妥善安排好培训学习与世博安保等重点工作矛盾,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整体工作的预期目的。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20__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评议,考评结果总的情况较好,二十二个参评单位进入了前两个档次,区卫生局等十七个单位进入了先进行列,五个单位达标。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特点:
1.规章制度逐渐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都已建立起各自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加大了内部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建立起更加细化的制度和管理方法,使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卫生行政行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卫生局拟定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本资料权属文秘站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网更多资料了《盘锦市__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此《办法》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已颁布实施。财政局制定了《区财政干部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局领导班子与各科室长还签订了《承诺书》,要求其公正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卫生、计生、城建等部门分别完善了内部的评议考核机制,对执法岗位加以调整,使执法和责任机制更加优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执法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
2.注重培训和学习,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部门和单位非常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区法制办组织行政许可培训班时,不仅许可主体的相关领导和人员涌跃参加,非许可主体的领导同志也积极报名参加,体现出极大的学习热情;在日常专业法规的学习上,各部门都制定了定期的学习时间和计划,并认真坚持记笔记。城建局、水资源、养路费征稽站等单位做的尤为突出。此外,各执法部门还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各类系统培训,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增强
劳动监察大队在今年加大了执法力度,坚持以清理欠薪为重点,狠抓群众举报案件处理工作,着力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及常规监察,提高了群众举报案件的结案率,降低了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率。物价局在加强价费管理的同时,强化服务职能。一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规范价费工作,如涉农收费检查、药品价格检查和教育收费检查等,加强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涉农、涉民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统一制作了价费公示表,在每个社区张贴,供群众查询。
4.公示程度扩大,行政许可稳步实施
我区行政许可的公开公示工作基本完成,许可主体将本部门实施许可的事项、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制成公示板,置于办公窗口进行公示。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所设置行政许可办事大厅,在大厅内公开公示全部许可事项及内容,同时,还印制请支持原创网站本资料权属文秘站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网更多资料了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在本系统内使用。城建局统一编制了“服务指南”,除逐一公示了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结期限及责任部门等内容外,还将个别收费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
今年四季度,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网站专门制作网页,集中统一公示全区行政许可事项,将各部门许可的审批标准、依据、办理时限、办公地点、电话、办事人员及主管领导等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将以上内容录入一楼大厅的触摸屏,以便于群众查询。
5.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有所提高
通过对重大处罚备案案卷和抽取案卷的评查结果看,今年绝大部分单位的案卷质量比往年都有提高,基本做到了案卷及时归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充分体现 出了执法过程的严密和规范性。
二、20__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落实不到位
仍有部分单位在重大处罚备案制度落实上没有依规操作,对于应报备案的重大处罚案件没有及时报送备案;在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上,对于符合罚缴分离的案件,也存在找种种原因和理由不予执行的问题。
2.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机制尚需加强
个别单位在新的案卷中依然存在以往案卷评查中被指出的问题;有的承办人员作笔录时过于简单、空泛、潦草,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个别主管领导审查监督责任意识尚需加强。
3.部分单位案卷质量亟待提高
被评查的案卷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证据单一。有的案卷中只有一份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且有的询问笔录内容不够全面,没有注明被询问人的详细自然情况,有的甚至没有完全反映违法情节。二是个别案卷执法人员示证、当事人申辩程序没有体现。三是案卷中的签字和印章使用不够规范。以上问题的存在,使案件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将可能导致败诉。
三、下步工作意见
1.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责任的教育和学习,有意识地健全和实行承办人责任机制;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案件审核员,用于案卷质量的审核把关;对于区法制办下发的《整改通知》中指出的不足和问题,要认真加以核查整改,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2.继续加强许可的公开公示及许可审批程序的规范化,以许可决定的公示、许可案卷的规范、许可听证的推行为重点开展工作。
3.加强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对系统所发证件的备案制度。
4.在监督方面采用更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加强跟踪指导和个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