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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普查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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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普查方案

第1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一、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科学划分排水设施排查网格,确保在2012年11月20日底前完成网格化普查工作,在年底前完成30%的整改任务。

二、组织领导

1、成立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完善排水设施工作领导小组。

2、各街镇分别成立完善排水设施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排水设施完善工作。

3、成立由区住建局牵头,区环保局、农林水务局、商务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整改工作组;各街镇抽调人员成立排水设施整改工作排查组。

三、普查内容及标准

(一)普查内容

1、普查网格内的排水户是否具有独立的雨污水管道;污水是否全部通过污水管道排放;雨水是否全部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有无错漏接现象;是否按要求设置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是否通过预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管网等设施是否通畅、完好等。

2、普查排水户的出户管是否与市政管网正确连接。

3、网格边界的市政管网是否雨污分流,是否存在错漏接、堵塞、破损等现象。

(二)普查标准

1、排水户:

(1)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学校、商场等一般排水户内部应具有独立的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雨水(含屋面雨水、空调冷凝水)应通过内部雨水管网接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含阳台排水)应通过内部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部雨污水管不得错漏接、混接,雨污水出户管必须与市政雨污水管道正确连接。

(2)宾馆、饭店等排水户必须配置隔油池,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等排水户必须配置格栅井、残渣过滤池,车辆清洗场、修理厂、加油站必须配置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3)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单位必须配置预处理设施,尾水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管道无破损、渗漏,井盖、井圈无破损,排水设施无违章占压。

(5)管道、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无积淤、堵塞现象。

(6)网格内的排水户应办理排水许可证。

2、市政排水管网:市政管网必须雨污分流;无错漏接、混接现象;管网及检查井无破损、渗漏、淤积、堵塞现象;雨污水管径满足周边排水户要求,无偏小现象;排水设施无违章占压。

四、实施步骤

(一)普查阶段

1、召开动员会:9月21日前召开全区排水设施网格化排查工作动员会,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领导。

2、网格划分:按照各街镇的管辖区域,将全区整体划分为9个片区,各街镇再以最小道路(街巷)或建设项目为基准单位(结合社区管理范围和区域排水系统分布),划分若干个排查、核查网格,并于9月30日前将网格划分图报至联合整改小组。

3、网格普查:各街镇排查组负责对所属辖区划定的网格进行全面排查,每日将排查信息报送到联合整改工作组,联合整改工作小组及时对排查组的排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排查信息不准确时,由联合工作组将核查结果返回各排查小组,要求其重新排查,直至全部排查结束。全部普查任务计划于11月20日前完成。

(二)整改阶段

1、对于有责任主体的,由所属街镇负责督促、协调,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具体为:

(1)对经核查确认信息准确且排污单位无异议的,现场对其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2)对经核查确认信息准确,排污单位有异议的,对其现场下达环境监察意见函,要求其2日内进行自查确认,经自查确认污水是本单位排放的,对其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经自查确认污水非本单位排放的,由排查小组重新排查,确定排水来源。

(3)对不能确定其来源的,由联合整改工作组通知排查小组对该排污点进行封堵,排查来源,直至查到排水单位。

2、无责任主体的,按照上半年排水改造任务划分方式,商务局负责全区菜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整改,工业区负责园区范围内的整改,功能区负责滨湖新区范围内的整改,农林水务局负责河道和农灌渠的整改,区住建局负责道路排水设施的整改工作。

(三)验收阶段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整改工作全面、合格,不留死角,取得实效。各整改责任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先将验收申请及报验资料等报至各街镇排查组预验收,预验合格后由排查组报至区联合整改工作组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完善排水设施领导组办公室,市完善排水设施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市直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考核。

(四)长效管理阶段

通过完善排水设施网格化整改工作,进一步严格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排水设计条件,全面强化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现有设施管养到位,不再发生新的排水户错接、漏接、混接现象,形成完善排水设施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完善排水设施普查、整改工作,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第2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二、专项规划。包括城市景观规划、城区绿化系统规划、城区道路规划和“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

三、棚户区改造工作。明年将二道沟、三道沟作为棚户区改造重点。

四、老旧楼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局将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旧城区780栋,400万平方米住宅的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做好二道河沿河和建设大街两侧建筑界面综合整治规划方案,提供形象设计依据。

五、城区地下管网普查准备工作。年以来,我市再也没有进行大面积补测改、扩建和新建的各种管线,地下管网实时动态数据收集库工作已中断七年,管网普查失去了连续性,普查成果应用失去了实时依据,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地下管网普查工作需要多个相同部门协调进行。为此,建议市政府加大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力度,夯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规划局于明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尽快启动我市地下管网普查,使地下管网普查数据库正常地发挥效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数字城市建设。按照“数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设计书“的要求,明年重点完成城市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和基础测绘工作。

七、建立gps卫星服务站。推进市城市化信息建设工作,建立4个gps连续运行卫星参考服务站。

八、建设规划展览馆。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扩大公众参与规划的透明度,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全面推进规划行政公开,做好批前公示,规划成果公示和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打造“阳光规划”。同时,也可以充分展示城市形象和良好风貌。为此,建设规划展览馆势在必行。建设规划展览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和沙盘模型,向社会展示城市规划。作为“数字城市”试点城市,需建设信息平台办公面积1800平方米,与规划展馆捆绑联建。

九、几条城市道路的规划。规划的重点是:完善绕越线西昌立交与滨江西路、新华大街的连接。提出绕越线与城市干道的连接规划方案。福明路、文明路、光复路道路性质做相应调整,重新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滨江西路性质做相应调整,货运车辆及其配货站调整到城市出入口及绕越线上。延伸滨江东路(佐安河口至二道江桥)规划。

第3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拟开挖道路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个半年管线建设计划申请。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告知申请单位。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市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综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在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

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注意避免走过场普查明确实行属地负责制

防止打乱仗,提高普查效率,普查分工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杜绝数据打架,确保信息准确,普查不仅有自查,还有共查。企业不仅要对自有地下通信管线资源进行普查,修正非标准信息,也要对非自有管线资源与权属单位共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副巡视员沈美丽说。

此次普查有详细的时间表。

各城市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在20xx年底前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4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关键词:排水管线普查;污染源调查;管线探测;质量控制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ity underground drainage pipeline census and survey of pollution process, contents and methods, and the quality control for the paper briefly explains.

Keywords: drainage pipeline census; Pollution sources survey; Pipeline detection;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 TU9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城市排水管线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衡量现代化城市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的重要环节。由于排水管道的日益老化、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成长对管道的压力、施工和管材质量的下降等原因,使很多下水道带病运行,带病的下水道直接威胁附近的建筑物的安全,污染土质和地下水,影响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给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为了能给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促进城市水环境改善,需要对城市的地下排水管线和污染源进行专项普查和调查,为截污纳管工作提供详尽可靠的基础资料,为实现城市排水管线资料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供数据。

2排水管线普查

2.1普查前准备工作

开展基础调研,资料收集、分析,确定普查范围,制定普查技术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普查工作量、普查方法,并合理预算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排水管网普查及污染源调查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前期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制定全面普查的技术标准,结合普查要求和实际情况,以现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为主要探查依据,完善普查方案。

2.2普查内容与方法

2.2.1普查对象

城市排水管线分为三种:污水管线、雨水管线和雨污合流管线。普查对象就是普查区域内的地下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和雨污合流管线,对其进行全面调查,具体包括普查范围内道路及小区、庭院、企事业单位、工厂、院校等内部的排水管线。管线的取舍遵循技术规程。

2.2.2普查内容、方法

查明地下排水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 高程 )、规格、性质、材质,查清排水管道的淤积情况等。

排水管线普查主要采用物探、测量等方法,对普查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探查,同时查明排水管道的性质与类型、管道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并追踪排水管线至污染源头处。采用全站仪测量所调查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并用专业软件对外业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建立相应的排水管网数据库,生成排水管线成果图表,最终将普查数据转入排水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2.3排水管线探测

通过排水管线探测获得管线的空间位置、相关属性以及运行状况等信息,是保障污染源调查质量的基础,也是为维护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采用现代探测技术手段与实地调查相结合,查明范围内排水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高程)、规格、材质、水流方向等,通过管道检测,调查了解管道内部淤积情况和管道质量现状。

2.3.1探测内容

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线的内底深、管径、材质、流向、管道淤积等内容。管线点经实地探测精确定位后,在设定管线点处用红色“”标记表示,无法作标记的地方用石桩或木桩做标记,采用栓点的方法并画好相应的示意图,保证检查、测量及验收工作的准确性。

2.3.2管线点调查

对排水管线的窨井采取直接开井调查。埋深采用专用的L尺或经检验的钢尺进行两次丈量,读数至厘米取其平均值。同时查清管线的走向、规格、材质、连接关系,并绘制手图,同时调查窨井的淤积情况,并做好记录。外业手簿采用统一的记录表格,每一项都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到如实填写,保证其内容齐全、正确、格式规范。外业草图是根据实地排水井的编号、流向、埋深、材质、管径以及连接方式,按照相应的图例画出的示意图,复杂地段画出放大图,并做好图幅间的连接,保证管线信息的完整统一。

2.4排水管线测量

确定坐标系统,布设控制点,先采用GPS进行首级控制测量,在首级控制基础上布设图根点进行图根控制测量,然后进行管线点施测,管线点平面坐标和高程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坐标测量,也可使用GPS进行测量,管线点高程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直接水准测量进行测量。管线图的测绘,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字测绘的方法成图。无论使用何种测量方法,其测量精度指标均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中的规定。

3污染源调查

3.1调查原则

污染源调查的原则为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符合性。全面性指调查覆盖的所有区域;系统性指依据各部门现有管线资料从出口到源头,按不同管理区域分别调查;协调性指调查单位采用统一标准、方法,在调查中不断地沟通;符合性指通过现场核查小区及市政的排水管网,在河道及市政管网上发现污染点,在相应小区找到污染源。

3.2调查内容

调查普查范围沿河出水口,并且确定排污口,测定其排污量。对范围内所有排污口和污染源进行编号,查清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污类型和污水来源,测定其排污量或调查其排污户数。从排污口查起追踪到污染源头处,查至范围内小区、机关单位、工厂、院校、庭院内的排水井,查明污染源的名称、数量、位置、排污量及分布情况。采用专业软件对外业普查数据进行录入处理,建立相应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生成污染源成果图表,最终将普查数据转入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3.3排水井淤积情况调查

实地测量窨井内淤积深度,量测数据以毫米为单位,最终统计淤积量。

4数据处理

4.1管线图绘制

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中,建立数据库文件,采用数字化机助成图,并套合地形图进行编绘,最后进行成果输出。

4.2成果表编制

按照规定成果表内容编制各类成果表,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成果表,排污口成果表,污染源成果表,并整理、输出。

5质量控制

城市地下排水管线普查是一项涉及物探、测绘及计算机、地理信息等多专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影响成果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样和复杂的。因此,必须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探测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普查工程质量。

5.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各工序、各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制度,即作业小组自查、互查和作业单位的检查。

5.2质量控制措施

5.2.1作业前对项目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严格作业程序,统一作业方法,作到标准化、规范化。

5.2.2对作业所使用的探测仪器、测绘仪器必须进行系统检验和校正,指标必须满足规定合格要求,并做到经常维护与保养,确保性能稳定。

5.2.3建立由作业小组自检、互检、项目单位检查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检查包括普查、探测、测绘和计算机数据处理等几个方面。

5.2.3.1作业小组自检

(1)自检包括管线及污染源普查的全面性、正确性;属性的准确性、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普查内容是否有遗漏;

(2)各项表格填写的完整性、工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逻辑性和规范性;

(3)对于作业小组的记录、草图要进行检查核对;

(4)调查量测时检查点在空间分布上要大致均匀,总体控制。

5.2.3.2作业小组互检

在作业小组自检基础上,作业小组之间需要互检,以保证成果的可靠性。互检方法与自检基本相同,只是在检查点的选取上有所不同,互检中要增加数学精度的检验。

5.2.3.3外业成果总检

在作业小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按照规范要求继续进行一定量的检查。重点检查:(1)数据属性的规范化与否;(2)线路的合理性与否;(3)对于各次检查所发现的错误是否得到完全改正。

5.2.3.4数据处理检查

(1)管线数据的检查;

(2)属性字段的规范性检查;

(3)坐标、高程、埋深等数值的规范性检查;

(4)对数据库所生成的线状要素的结构是否与所提交成果一致,是否与实际一致进行检查。

5.2.3.5成果图表检查

(1)接边处理;(2)完整性检查;(3)逻辑结构检查;(4)输出的管线图与成果表应与提交的成果图与成果表完全一致;(5)数据结构要完全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5.2.3.6最终成果检查

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对成果进行内外业检查,最终对整个项目进行精度统计与质量评定。

6结束语

排水管线作为城市市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城市污、雨水排放等重要功能,要从城市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地下排水管线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采用先进、科学的地下排水管线探查技术,掌握和查明城市雨水、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线的现状,查明污染源的位置及其排污路径和排污量,建立排水管网及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市政设施的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为截污纳管和污染源治理工作提供辅助决策手段,对维护城市“生命线”的正常运行,保证城市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5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同志们:

刚才,XX同志做了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工作报告,对2018年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署,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我都同意,请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污染源普查是什么?它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该项工作国家每10年开展一次,第一次普查工作是在2007年开始,取得了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第二次普查就是为了掌握我国现阶段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总的来说就是一个目的、两个原则、三级审核、四个步骤、五类对象。下面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 查什么

主要就是五大类,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我们要确定入户调查对象,摸清工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排污口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建立起XX县第二次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确定入户调查对象,严格执行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二、 如何查

多部门协作、大数据共享,根据国家工商、税务、质检、统计等名录数据筛查、划分普查小区和区划代码的确认,摸底清查,清查建库。

三、 有何用

摸清污染物排放清单、环境风险源清单、“十四五”环境统计制度框架设计、支持排污许可等管理工作需要。

四、 工作要求

第6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为了保障我市妇女身体健康,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湖北省妇女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0)》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普治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妇女病普查普治,切实掌握我市妇女妇科疾病发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不断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探索妇科疾病防治方法,降低妇科疾病发病率,提高治愈率,提高广大妇女健康水平。

二、普查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和费用

(一)普查普治对象:全市已婚妇女。

(二)普查普治时间:2009年5月一2010年12月。

(三)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

(四)普查普治地点:各镇乡办事处卫生院、管理区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五)普查内容:妇女病普查的基本项目是一般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巴氏涂片检查、红外线乳透仪检查、盆腔B超。

(六)普查费用:农村参合妇女普查全部免费,其他对象普查只收取部分成本费用。被病理确诊为宫颈癌的患者,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救助人民币100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全市妇女病普查普治动员会,宣传妇女病普查普治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乡镇办区也要召开妇女病普查普治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认真搞好媒体宣传,开展妇女病普查知识专题讲座,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搞好试点。以瞿家湾镇为试点,五月中旬开展普查工作,探索经验;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全市各地、各部门相继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和任务分配见附件1)。

2、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分管领导会同妇联工作负责人,组织村委会(社区)负责人、妇联主任、计生专干同村卫生室负责人分片包干将体检表送到每个应查妇女手中,并召集普查对象按规定时间到到当地卫生院(医院)有序参加妇女病普查。

(三)总结与表彰阶段

各地各部门今年完成普查数占应查妇女数的比率不能低于60%,明年要达到90%。对普查率超过90%的地区,将给予奖励,对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普查普治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发动和后勤保障工作。要把搞好普查普治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安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把普查普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科室,责任到专人。

第7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绿色*”理念,以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会空气质量为重点,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决战的姿态,全力做好环境准入、监察、监测各项任务。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由我局承担的6项*倒排期工程、1项市政府折子工程、1项市政府实事以及牵头负责的我区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折子工程稳步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狠抓大气污染治理,全力做好我区*环境保障和实现全年目标

20*年是*之年,为实现“绿色*”理念,确保*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狠抓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和*会、残奥会期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是我区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任务,为此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力做好*空气质量保障和环境安全工作。为落实《29届*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根据市、区两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实施方案、第29届*会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及主要任务分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乡镇,按照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要求,明确了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积极督促各类污染源完成治理减排工作;加强环境监管,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从5月10日起,每周六出动17个检查组对21个街乡(镇)特别是*场馆周边重点地区的餐饮、服装干洗等生活源进行巡查,尽最大努力保证*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

2、全力做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工作任务

(1)为确保*期间空气质量达标,继续狠抓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建立完善区扬尘办、街乡(镇)、社区(居委会)、村镇四级管理网络体系,加强横向联合,实施分级管理;建立由区城管大队、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环卫中心、区园林局组成的联动体系,共同加强空气质量监管工作;与区城管大队和区建委继续坚持每周2次联合执法检查,对挂帐工地实施动态跟踪和反复检查;协调区环卫中心对子站、*场馆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进行洒水降尘;落实街乡(镇)属地管理,建立并启动扬尘污染控制保障体系;开展绿色工地创建活动,发放环保承诺书,要求施工企业严格落实“五个100%”要求。

(2)为确保*会期间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我局督促全区19家23台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制定达标治理方案和*期间减排方案。目前5家7台14兆瓦以上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已全部制定达标治理方案,北京二七车辆厂、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科丰热力中心、首都航天机械公司正在进行脱硫除尘施工,北京西客站正在实施煤改气工程。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使用小煤炉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反弹。

(3)为确保*会期间餐饮业油烟达标排放,对1500家餐饮经营单位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关于餐饮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餐饮企业要配齐油烟净化装置,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更换或治理;符合排放要求的,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稳定达标。

(4)为确保*会期间我区有机化工、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喷漆等排放有机气态污染物的企业达标排放,我局分行业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制定大气污染源督促治理和加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并发放1832份达标排放管理通知书。截至5月底,已现场检查汽车喷漆210家、家具制造18家、印刷23家、服装干洗80家。

(5)为确保*会期间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继续加大了对机动车尾气的检查力度,上半年共入户检查机动车1966辆,夜查1502辆,追查冒黑烟机动车56辆。

(6)为确保*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我局还完成了77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任务,其中内部加油站改造6家,自营加油站改造25家,中石化加油站改造34家,中石油加油站改造12家。

截止到6月15日,*花园子站完成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103天,占全年有效天数的61.7%;云岗子站完成106天,占全年有效天数的63.5%,从完成情况看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明确目标,深入调研,全力做好总量减排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共办理行政许可700项,其中建设项目审批496项,建设验收项目204项,评价达标项目232项,“三同时”执行率100%,从源头控制了污染增量。

2、加强计划、调研和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指标。年初,对全区COD增量、消减量进行分析测算,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对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调查,为做好减排工作奠定基础;初步确定河西地区减排项目清单,并针对河西地区COD减排任务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向区政府专题汇报,引起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与水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督促河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进度,同时搜集新增减排项目,为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指标而努力。

(三)统筹兼顾,夯实基础,全力做好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上半年,我区污染源普查共完成了5557个普查对象的普查表填报、审核和录入工作,其中生活源3996个,工业源1374个,农业源182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个。我区普查工作在市污普办的核查验收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漏查率和填报漏项率均为0,差错率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5%,成为受到表扬的六个区县之一。近期,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将代表北京市迎接国家环保部的验收检查。

(四)狠抓环境监管和应急工作,全力确保*期间环境安全。为了确保*期间我区环境安全,我局建立了国控、市控重点工业企业管理台帐,并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坚持全方位、全视线、全覆盖的原则,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上半年共出动检查2194人次,检查单位2785个,对28家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罚,处罚金额44.3万元,确保了我区环境安全。我局环境监察队荣获全国环境专项整治优秀集体称号。

1、积极开展“百日”环境安全整治工作,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确保*会期间环境安全,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企业开展了“百日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活动”,明确行业环境管理规范。采取企业自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的方式,督促企业制定、修改、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街乡(镇)对非法生产、使用、收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整治工作已于5月30日完成,取得了实效,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构筑了环境安全防线,降低了环境风险。

2、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防止发生污染责任事故。上半年,在严格源头控制的基础上,加大水污染执法检查力度,每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超标治理。深化了水源防护区内汽修、医院、加油站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和整治,消除污染隐患。

3、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夜间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设备噪声扰民问题。特别是中高考期间,对各考点周边的噪声污染场所进行监管,严格限制强噪声设备的使用。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和整治力度,有效地改善了区域声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继续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保证依法处置;二是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单位转让审批手续、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三是组织召开全区辐射工作培训会,明确辐射监管要求,统一发放《辐射工作培训证》;四是会同区公安分局、卫生监督所对涉源单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

5、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接受了市环保局应急办组织的应急演练,受到了市环保局的肯定。同时,参加了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急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6、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方案,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水平;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确保监测质量;高度重视应急监测工作,做到人员、仪器、通讯、车辆随时到位;上半年完成交通环境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的检测,6个月12个降尘点位的监测和6次13个段面地表水的监测、以及33家重点排污企业每月监测等各项监督性监测任务。

7、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我局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上半年共计受理环境1097件,其中“12369”环保投诉举报咨询中心1037件,区人大、政协、电话投诉等60件,已全部办理完毕,处理率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花园子站位于四环路、丰北路等多条道路的包围之中,加之处于首钢的降尘区,污染物浓度本底值相对较高,并且从*花园子站建站以来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完成指标情况来看,20*年要增长三个百分点达到65%,完成指标任务难度较大。

(二)按照《“十一五”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核算,我区能够实现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22.35吨,距离年度削减193.06吨(净削减12吨)的任务目标还差70.71吨,完成年度削减任务形势严峻。

(三)按照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要求,我区夏季运行的燃煤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和除尘治理工作,由于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筹措资金困难,治理改造工作落实难度大。

(四)我区涉及建材、有机化工、汽车维修、家具制造、印刷、餐饮、服装干洗、燃煤锅炉等各类污染源数量多,日常监管难度大,并且按照现有监测能力,完成达标监测工作难度较大。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全力以赴做好*会空气质量保障和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工作。一是向区政府专题汇报我区*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二是继续与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密切配合,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三是深入现场,狠抓重点行业特别是常年运行锅炉和重点企业治理、减排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负责落实总量减排任务指标。

第8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政〔2*〕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市情市力数据,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普查的目的。

通过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的对象。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范围。

经济普查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以及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等。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1.普查的标准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年度。

2.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普查准备阶段(2*年12月31日以前)。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方案,进行普查试点,准备数据处理环境,选调和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和个体户基础工作整顿和清查摸底,组织宣传动员等。

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月至9月)。主要工作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市、乡级普查机构在这一阶段完成普查表的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统计部门要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

数据、开发阶段(2009年*月至20*年)。主要工作包括: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这次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项城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组(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局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有关单位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教育、卫生、建筑、交通运输单位名录及有关普查事项,分别由市教育局、卫生局、建委、交通局负责;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和上级驻项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乡镇和办事处、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派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所需其他物资,要提前准备,按时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省统计管理条例》、《*省经济普查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

第9篇:市政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一、普查的意义、目标与任务

(一)普查的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在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等领域都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试点,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

全面查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名的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三)普查的任务

1、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和省地名普查办印发的《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陆地)试点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全面查清区各类地名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

2、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查清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并对涉及国家的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3、将查清的各类地名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录入市、区两级地名数据库和国家地名数据库。

4、编辑整理普查成果,绘制1:5万、1:1万和1:5千的地名普查成果图,按有关规程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5、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集,编制区行政区划图。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9个大类,主要包括:

(一)水系类。包括:河流、峡谷、湖泊、河(湖)岛、瀑布、泉。

(二)陆地地形类。包括:平原、丘陵、山脉、山峰、山口关隘、沼泽、森林、洞穴。

(三)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包括:①县级、乡级行政区;②村委会、居委会、社区;③矿区;④农、林、牧、渔区;⑤工业区、开发区;⑥边贸区、口岸;⑦军事区;⑧地片;⑨区片。

(四)居民点类。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农、林、牧场点。

(五)交通运输设施类。包括:水运港口、渡口、公路、铁路、航空港、街(巷)、车站和停车场、桥梁、隧道。

(六)水利、电力设施类。包括:井、池塘和海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堰、发电站。

(七)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包括:①纪念地、遗址;②公园、风景区;③自然保护区。

(八)建筑物类。包括:①房屋;②亭、台、碑、塔;③广场、体育场。

(九)单位类。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成立由分管民政的区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下简称“二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政府办、人武部、编办、教育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水利局、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卫生局、统计局、民宗局、工商局、国土房产分局、公路分局、邮政分局、火炬()产业区指挥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委会、各镇(街、场)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各镇(街、场)相应成立“二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1、区“二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对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办法,处理地名普查日常工作事务,向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上级地名普查办报告工作。

(2)负责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方案,并具体指导辖内各级、各单位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召开地名普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培训工作人员。

(4)负责协调、督促各级、各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进度,按阶段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推动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完成本级地名普查成果资料的汇总统计、审核校对、地图标注、数据录入、总结验收和上报归档等工作,筹划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政府办:负责协调区“二普”试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人武部:协助做好军事区附近等特殊区域地名普查工作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对社会公开军事区《地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编办:负责提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教育局:负责提供公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经贸局:负责提供区内企业、开发区等地名信息普查资料和相关统计资料。

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二普”试点工作,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负责地名普查试点全面工作。收集行政区、居民点、民间组织等地名信息普查资料;汇总各部门收集的资料信息,绘制普查工作底图、成果图,进行地名普查外业测量、调绘,建立区级地名数据库。

财政局:负责全区“二普”试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建设局:负责提供区内房屋、亭、台、公园、广场、市政设施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交通局:负责提供区内道路、桥梁、场站、码头、港口、水运等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农林水利局:负责提供农场、林场、渔区、山脉、山峰、森林、洞穴、河流、峡谷、湖泊、泉、井、池塘、水库、堤堰、发电站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提供区内旅游景点、风景名胜、碑、塔、酒店、体育场、纪念地、遗址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卫生局:负责提供区内公立医院、卫生所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统计局:负责提供本区基本单位地名信息普查资料和其它相关统计资料。

民宗局:负责提供寺、庙、宫、祠等相关地名普查资料。

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户、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业务范围、单位网址等相关信息。

国土房产分局:负责提供矿区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以及各种比例的地形图,配合做好区级地名数据库建设。负责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时使用标准地名。

公路分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县级列管道路及相关的桥梁、隧道等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邮政分局:负责提供邮政编码变更情况。

火炬()产业区指挥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委会:负责提供辖区内相关地名信息普查资料。

3、各镇(街)、大帽山农场、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各镇(街)及大帽山农场具体负责组织所辖村(居)配合普查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地名进行核查、登记,并将成果资料汇总到区民政局。

四、方法与步骤

在市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采取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形式展开地名普查工作,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区普查任务。

(一)第一阶段(2012年月底前)准备阶段

1、建立机构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要求做好筹备工作,成立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制定地名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普查内容和方式,做好经费预算和资料收集等。各镇(街)成立相应的地名普查工作机构。

2、动员培训。区“二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区镇(街)地名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地形图准备及地名资料搜集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2年月至2012年5月)实施阶段

1、基础资料收集和处理。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历年地名命(更)名文件资料、各类地名图、录、典、志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地名普查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搜集地名基础资料,填写地名普查表格,并录成电子文件后汇总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以工作图原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据此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绘制普查作业工作图,填写地名登记表。

2、外业调查与数据采集。采取政府部门协作分类核实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召集当地群众座谈、现场踏勘等方式组织开展地名调查。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到实地对照、核实、采集地名信息,实地标注工作草图。采取图解和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方法,应用GPS技术测量地名、地名标志的坐标,使用统一的工作平台,同步录入地名属性信息和照片、音像等多媒体信息。

3、内业数据标准化处理。在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等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处理为标准内容。

4、地名标准化处理。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并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地名标准化处理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7号)第三章规定执行。

5、设立地名标志。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普查前独立设置的、目前仍使用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专业地名标志、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以及街、路、巷地名标志应测量标志位置,实地拍摄标志照片,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将数据录入地名数据库,地名普查成果图上不标注。

6、普查数据录入地名数据库。把地名普查试点的成果数据全面更新入库到区、市两级“地名数据库及其管理信息系统”中,并通过数据接口将相关数据导入到国家地名数据库,完成地名位置和地名属性信息的导入、转换等工作。同时做好国家地名数据库中矢量地图的修改、整饰和地名普查数据与图形匹配等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2年6月底前)验收阶段

1、成果验收。陆地普查试点成果由市民政局组织区民政部门先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2、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程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地名普查成果图一式四套,国家、省、市、区四级地名主管部门各存一套。

五、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各级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好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并及时为地名普查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协助。区级要组建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负责对普查工作施行监理。确保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