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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2012年全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应急各项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在我区地方交通海事部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水上船舶安全面达98%以上;杜绝水上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较大责任事故;力争实现水上事故零死亡目标。
2、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客运行业监管责任事故。
3、杜绝渡口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力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死亡目标。
4、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施工较大责任事故,工程质量监督面100%,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率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三是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考核。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完善所属单位的考核。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凡是发生责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水陆运输非法违法经营。
2、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抓好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站的源头管理,落实好“三点一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二是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打击无证经营,严格治理“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一是加强对乡镇公路危桥险桥的综合治理力度;二是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三是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
4、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严格把好船舶检验,船员适任、资质审核“三个关口”,重点查处“三无”船舶的运营问题;二是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进一步督促落实乡镇、村、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渡运安全监管体系。
5、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工地”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四)加强安全应急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一是按照年事例,按期培训水上安全分管乡(镇)长、乡管员和渡工安全法规培训班;定期对司乘人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资质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强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抓好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努力提高安全应急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修订完善安全应急各项预案,各行业管理机构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
3.5 预警预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通信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
4.9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源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 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 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 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 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 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 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 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 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 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 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 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11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3 信息 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 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 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 预警级别及
3.4.1 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 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 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 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 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 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 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 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 指挥和协调
4.5.1 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 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 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4.6.1 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 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 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的指导原则,强化源头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静乐县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春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协调春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王立高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针对性制订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方案,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运力和应急物品的储备。
2、春运前组织辖区内各村干部开展乡村道路安全大检查。
3、出现冰雪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时,及时组织各村干部及村民铲冰除雪。
(二)安监局职责
1、深入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2、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资质进行审验,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
3、依法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有关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2、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四)交通运输管理局职责
1、督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旅客流组织及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客运企业对参加春运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行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客运企业对7座以上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逐车进行检验,并向运管所和交警大队报备企业参加春运的车辆及驾驶入名录。督促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管理措施,对运行车辆实行全程动态实时监控。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监督客运企业投保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确保春运前投保到位。督促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加强派车发率调度管理,车辆未经安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驾驶人无从业资格的,一律不得派车发班。积极做好春运期间的应急运输工作,完善应急预案,预备应急客运车辆,会同交警大队做好被查处的超员客车旅客卸客转运工作。建立健全包租车辆的出行备案制度,加强民工、学生返乡包租车辆管理。
2、会同公路段认真做好公路保畅通、保安全工作。积极配合交警大队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利用收费站和公路沿线的电子显示屏及时路况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相关交通标志并加快整治进度。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道路安全管理。加强公路巡查力度,及时清除路面遗留障碍物。
3、认真做好客运组织和安全监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文明行车教育,全面排查春运期间的客运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加强驶出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公交车辆的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客运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备车辆、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维护车站乘车秩序,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五)交警大队职责
1、与交通运管部门联合开展对参加春运客运车的临检工作,会同交通运管机构深入客运企业监督《春运证》的发放。
2、启动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严查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学生接送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3、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严查机动车超速、客率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春运开始前深入客运企业对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及记分情况进行清理,对公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对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5、遇有冰雪等天气时,优先保障煤电油运车辆和菜蛋肉奶等绿色通道车辆通行,必要时通过警车带道护送引导有序、快速、安全通行。
(六)气象局职责
1、春运期间,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管及公路部门每天通报一次气象信息。
2、在向社会公众大雾、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的同时,将预警信号的等级、种类及防御指南等内容在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七)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职责
1、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贯彻落实11月24日全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完善并落实学生按送车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车辆所属权、督促学校落实学校自备或租用、政府配备给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管理责任。
3、督促学校在寒假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嘱咐学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非法营运和有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
(八)旅游公司职责
1、督促旅行社以交通安全为重点,制定春运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对准备。
2、配合运管部门春运前对旅游景区内的车辆、道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消防、保险等部门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
2、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援中心(站)和定点救治医院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抢救工作。
3、组织开展春运相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等做好清消杀防疫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4、综合协调春运相关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春运相关餐饮卫生监督检查。
(十)农机中心职责
1、对全县境内的拖拉机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整改。
2、对拖拉机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驾驶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
加强与交通运管和公安交警大队的联系,深入施工工地及时通报交通安全有关情况、加强农民工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农民工合理选择返乡方式。
(十二)宣传部门职责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安全出行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措施落实和责任倒查。各乡镇、各部门要立即开展春运交通安全大检查,抓紧、抓实、抓好工作落实。春运期间,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分级开展责任倒查工作。对违规发放《春运证》的客运企业,各部门要联合追究其主体责任。县春运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为进一步加强冬季低温雨雪凝冻天气人、车、路的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保安全、保畅通、保民生”工作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低温雨雪凝冻天气,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极端恶劣天气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组织领导
整个低温凝冻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保畅应急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明伟同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鹏同志总牵头,县交联办相关成员单位分管同志为责任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服从配合调度,构建通畅、高效的指挥调度体系。
三、职责分工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龙泉大道大道、环团圆山大道、县城区域主次干道除冰、保畅工作,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市政基础设施。(责任领导:甘立朝,责任人:舒均跃)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我县辖区主干道路面巡查,储备防滑物资和设备,负责及时将除冰工业盐调拨到各乡镇(街道)。做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除冰除雪工作。(责任领导:陶春,责任人:周伦波)
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保畅工作,协调做好高速公路做好交通疏导,实现合理分流;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做好道路被困车辆、人员的疏导救援工作。(责任领导:刘剑君,责任人:宋安文)
4.高速交警一大队:负责会同“一路多方”加强辖区高速公路巡查,储备防滑物资和设备,做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除冰除雪工作;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绕行线路等路况信息,主动对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车辆、人员疏导救援工作。(责任领导:周军,责任人:周圃丞)
5.县气象局:负责加强天气监测,及时低温、凝冻等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增加预报预警频次。(责任领导:何肖国,责任人:钟彬)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低温雨雪凝冻天气应急救援指挥;按照规定进行低温恶劣天气分析和评估,做好工业除冰盐的协调,调拨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为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领导:姜文艺,责任人:方义)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工作。(责任领导:何铜琼,责任人:黄翔)
8.县教育局:负责根据气象预报,及时向幼儿园、中小学道路交通信息,必要时做好停课准备。(责任领导:杨再艳,责任人:肖德春)
9.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通村、通组路的路面巡查工作,负责做好重要通道和重要路段的道路警示标牌设置、标识和值守工作,及时做好凝冻期间辖区撒盐除冰保畅工作。(责任领导:各乡镇(街道)长(主任),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会商研判预报预警。气象、应急、交通、交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会商研判,及时收集低温雨雪凝冻天气对道路交通引发风险的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严重程度,以及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将研判结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预报预警和风险提示,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大众通报预测预警信息,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广泛公布灾害预警信息。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治理午季在道路上打场晒粮、乱堆乱放、骑路集市为重点,全面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整治原则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主抓、职能部门协作、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热情为民服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整治时间
年5月31日—年6月底
四、整治重点
境内省道,城关辖区重点道路。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清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傅克任组长,县公安局、监察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广体新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农机局、政府督查目标办、公路局、消防大队、公安局交管大队及公路沿线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午收期间道路清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大队长张贤成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清障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于6月2日前,将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县清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职责分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组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一)沿线各乡镇负责本辖区路段打场晒粮、乱堆乱放及骑路逢集路段的治理工作,并重新规划和建设好新的集市贸易场所,迁移走公路上的集市。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清除路障。对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乱停乱放车辆加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交通部门负责车站及车辆临时停靠点的路面管理。
(四)公路部门负责宣传及公路巡查工作,准确掌握公路路段动态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公安部门配合有关执法单位及各乡镇工作的开展,对暴力抗法、寻衅滋事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
(七)文广体新部门负责道路清障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道路安全事故或阻碍交通顺畅的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
(八)县监察局、政府督查目标办负责督查有关乡镇及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并给予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创建文明公路、文明城镇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体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群众自觉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增强预防交通事故意识,提高应变和自救能力。
(一)编制目的:保障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各项救援、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有序运转,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处置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努力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江阳。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我区建立市江阳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区委领导下,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监察局、区委群工局、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负责人、通讯、保险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一)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力量处理交通突发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3、督促事发地乡镇街、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属有关单位以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分析研究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各类信息,判断事态发展规律与走向。
5、决定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应对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指挥、协调区政府有关职责部门、事发地乡镇街落实各项水上交通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信息、舆论引导等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置现场指挥部。
(二)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施救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现场指挥部下设施救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宣传信息组,按工作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施救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在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各部门和单位按事故性质的程度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分别向上级归口部门报送信息。
3、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4、完成施救、处置工作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5、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长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趋势指定。
三、各工作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街、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按应急处理事故的要求,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一)现场施救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地乡镇街组成。
1、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控制、警戒并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救护,维护现场治安、水上交通秩序,进行现场勘察,负责对死者身分的确认、辨认,约束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
2、区交通局(区海事处)主要职责:做好水上运输事故的救护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打捞、营救工作,组织疏通航道,在上、下游发出警告或设置警示标志,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3、区安监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与隐患,总结汲取事故教训。
4、区水务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现场救护工作;协助公安、海事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做好现场抢救及相关救护工作,快速组织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
6、保险公司主要职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安抚死伤者的家属。
7、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职责:及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协助公安、海事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组织对死伤人员的确认、核实,安抚死伤者家属。
(二)事故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安监局、区监察局组成。
1、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工作,组织现场勘察、取证、检测和技术鉴定,对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性质。
2、区安监局、区监察局主要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出警示通知;组织人员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写出事故处理报告。
(三)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办、区委群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地乡镇街组成。
1、区政府办、区群工局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区交通局(区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死、伤人员理赔测算工作,组织赔付调解工作,督促肇事企业组织资金、履行理赔责任。
3、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上运输事故死、伤人员理赔测算工作和赔付调解工作。
4、区卫生局主要职责:负责伤者医疗、救治中的协调工作,核实医疗费用,提供医治情况。
5、保险公司、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死、伤者保险金的支付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调度资金,做好安抚工作。
6、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理赔工作中的司法援助工作,开展司法调查,必要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实施法律保障。
7、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职责: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理赔、调解工作。
(四)宣传信息组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严格“把关”,对确需报道的,应报请区委、区政府或指挥部领导同意,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公安、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互联网管理,防止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
四、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的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处置程序
(一)信息处理:“110”、“120”指挥中心接到Ⅰ、Ⅱ级公路运输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110”联动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预案启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对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Ⅰ级响应启动市级应急处置预案,较大事故Ⅱ级响应启动区级应急处置预案,一般事故启动区级部门应急处置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渡运,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渡口要根据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达标率要达到100%。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部门指导协调,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组织机构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部门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我市渡口、渡船整治工作。
五、整治范围及重点
特别是非法渡口及“三无”船舶。各县(区)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的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等。重点是分布在市境内水域的所有渡口及渡船。对各自辖区内的渡口、渡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切合本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
六、活动时间
七、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本次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
层层动员,主要任务是凡涉及渡口、渡船管理的县(区)都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解掌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全面、准确,主要任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填写相关内容于年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
深入基层,主要任务是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县(区)应集中精力。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严历打击非法载客行为。本阶段,各县(区)应于每月3日前按表四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各县(区)组成验收组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于验收合格后统一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主要任务是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主要任务:各县(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100%的要求。
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应于年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验收工作应于年月1日前完成。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整顿期间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八、主要措施和要求
1责任到位。县、乡政府作为船舶及其渡口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要加强统一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要靠前指挥,切实负起责任,明确部门责任,相互配合,依法监管。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配合,通力合作,统一行动,集中治理,以形成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督促企业全面负责,切实整顿隐患。整治工作中必须通过多种有效手段,督促企业和经营者切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应急预案,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争取社会广泛支持,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重视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大力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把渡口渡船安全宣传贯穿于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新闻单位联系,邀请媒体深入现场报道。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张贴标语,挂宣传横幅、出墙(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宣传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经营者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偏远地区的渡口、渡工,有关部门要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坚持服务到门、宣传到人,组织渡工参加普法学习班,确保宣传不留空白和死角。要通过持续不断、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使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船经营人守法意识、船员按章驾驶意识、乘客自觉抵制超载等违法渡运行为意识明显增强。
3整治活动应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标本兼治,使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县(区)要积极行动起来,克服困难,想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统一渡船护栏高度标准、强制渡船配置安全防护链和锚杆、规范渡船码头锚锢设施和小码头建设、配置救生设备、设立“渡口安全警示牌”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下功夫,要在所有渡口两岸各设置一块标有渡口名称、批准单位、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告示牌》,渡船两侧各设置一块标有渡船名、船员(渡工)名、载客定额,以及消防救生设备数量的安全责任牌》要通过整治活动,加大对渡口设施的建设,保障渡口运输安全。
4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5各县(区)要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大渡运安全投入。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一、考核对象:
所有涉渡乡镇
二、考核时间:
每半年考核一次,分别在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进行。
三、考核组织实施:
由县安委会牵头,县安监局、交通局、地方海事处参加。考核结果由考核组和乡镇分管领导共同签字认可。
四、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
(一)组织领导(10分)
有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明确,渡运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程,有乡与村、村与渡口经营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有书面渡运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各种台帐、文件、资料齐全,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二)管理制度(10分)
制订《水上安全分管领导职责》、《乡管员工作职责》、《渡船维修保养制度》及《渡口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水上安全及乡管员管理档案,每季度不少于1次水上安全工作会议,乡镇主要负责人全年参加会议不得少于2次。查看资料和会议记录,每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上墙的扣1分,无档案的扣2分,会议少一次的扣1分。
(三)渡口设置(10分)
渡口标牌齐全。无渡口标牌的扣2分,标牌内容不全的扣1分。按规定进行渡口标准化改造,渡口改造不力的扣5分。
(四)渡船及设备(15分)
船容整洁。渡船保养不及时,陈旧、锈蚀的扣5分,渗漏水的扣10分,船容不整洁的扣1分,消防、救生设备及船名、载重线、乘客定额、渡船警示牌齐全,有1项不全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五)船员渡工(10分)
船员配备足额,并持证上岗,渡工配备少1人的发现1次扣5分,配备无资质渡工的发现1次扣5分。
(六)安全检查(15分)
分管领导每季度检查不少于2次,乡管员每月检查不少于8次,落实黄金周、庙会、汛期、重大集贸日及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的管理措施,安排人员现场旁站式管理,缺1次扣2分。
(七)隐患排查(15分)
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对安监、交通、海事部门提出的隐患不整改的有1例扣10分,整改不及时或没按要求整改的有1例扣5分。
(八)安全经费(5分)
有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乡管员工资按时发放,每月不低于100元,无经费投入的不得分,乡管员工资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九)安全成效(10分)
渡运秩序良好,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的本项不得分,渡运秩序混乱的发现1例扣3分,有非客渡船私渡的发现一起扣5分。年内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死亡1人事故的一票否决。受到县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表彰的加10分。检查中受到批评的扣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扣5分。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继续落实“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为主线,以落实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为重点,着力从整治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内河乡镇船舶、整治水上运输秩序、整治通航环境等四个方面下功夫落实、攻坚,全面提高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预控能力。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我市水上运输安全有序,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厂适检,通航环境明显改善,违章行为明显减少,逐步建立以企业(船主)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三长”责任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渔监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水上交通无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洪文安副市长为组长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国家海事)、(地方海事),办公室挂靠地方海事处。
四、整治时间和步聚
整治工作从年月日起至年月31日止。分宣传动员、检查整治、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日至6月30日)。
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印发宣传资料、有线电视宣传、召开企业领导、船东船员大会等形式,层层动员,大力宣传整治活动的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船舶业主、经营者、船员及人民群众充分理解、热情参与、积极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1.深化整治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各部门、各乡镇要积极整治工作的开展,要强化行业监管职责,严厉取缔非法私渡,切实落实“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促进全市渡口渡船管理规范,渡运安全。
2.深化整治内河乡镇船舶。严把准入:严格水上客运企业、船务公司、船舶经营资质审查。严格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审核及技术条件认可,对不按图纸建造、不按程序建造,对无证从事船舶修造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从源头上堵住低质量船舶流入运输市场。优化服务:继续落实船舶检验、船员发证,规费征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督促“三无”船舶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督促内河船员持证上岗,健全完善乡镇船舶管理体系,把责任真正落实到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驾机人员。
3.整治水上运输秩序。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以班组、单船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今年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工作的第二年,现进入分类整改阶段,要继续按照<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根据年企业运输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情况,按照A级抓巩顾、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企业坚决责令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整顿船舶秩序,以快速客船、采内河砂船舶为重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船舶签证检验关,对证件不全、船员配员不足的,不予离港。坚决打击超员、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等违法经营行为,保证航行安全。
4.整治通航环境。交通海事、海洋渔业、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航道整治活动,依法清除设置在航道及航道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采砂、抽砂等碍航行为,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为九江3000吨级航道工程建设提供保障。要加大对通航水域的巡查力度,提高监控能力,维护良好的通航环境,促进船舶航行安全。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年月30日)
由市政府组织对有关部门、乡镇工作开展、措施落实、整治情况等进行验收、考核整改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彻底解决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