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壤污染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土壤环境保护 法律制度 污染场地
作者简介:陈知朔,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土壤环境问题
我国土壤环境问题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日益凸显。土壤污染的特点从原先的局部性、单一型污染扩展为区域性、复合型污染;来自工业、农业、生活三方面污染源通过不同途径进入城镇和农村的土壤,新旧污染和二次污染呈现出混合叠加的态势。
(一)大量城市污染企业关停搬迁,一方面污染场地留隐患,一方面向农村转移污染
(二)高速城镇化使得生活垃圾、污水和固废排放剧增,加重土壤环境压力
(三)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耕地质量持续下降
近年来,我国由于土壤污染问题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不仅危及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更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据估计,我国当前有近1.5亿亩的耕地遭受污染,约占18亿亩耕地的8.3%。一方面是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的过量或不当施用导致土壤酸化,破坏土壤结构。另一方面,全国每年农药使用量达30多万吨,但吸收率却只有 30%~40%,超负荷连年使用农药,残留的农药会严重损害土壤的生产、自净能力和载体功能。此外,规模化养殖场和地膜也是重要的土壤污染源。因为长期施用以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为原料做成的有机肥料,会把饲料添加剂中的重金属元素带到土壤中;而难以降解的地膜其大面积推广使用会导致土壤的白色污染。
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从耕地保护、特殊区域保护以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等不同角度针对土壤环境问题形成了一些分散性的规定。例如国家层面的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层面有《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上海市《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然而从总体看来,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且有的规定已明显滞后,无法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对保护土壤环境的要求。
党的十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列入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制定并完善包括土壤环境保护在内的法律法规。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宜居”和“美丽中国”的新常态下,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逐渐得以充实和全面化。
在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过程中,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土壤环境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挑战。结合我国国情与现阶段土壤污染实际情况,建议未来构建并完善如下几方面土壤环境保护立法。
(一)健全管理体制与管理制度
考察我国有关土壤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不难发现某些内容存在交叉、矛盾且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规律,普遍存在机构设置交叉重叠、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清、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等问题。例如仅土壤污染监测一项工作就有环保、国土、农业三部门同时负责,这种权责交叉的状态会造成管理主体相互推委或争相管理,严重阻碍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对此,应在立法中明确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其中最主要的是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明确划分,尤其是环保、国土、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除此之外,还应构建土壤环境保护的部际协调机制,搭建统一的土壤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内部制约与外部制约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科学高效地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中已有一部分法律制度对土壤污染物、污染源进行了控制,但这些分散的规定既不全面也不完善,没有形成系统的、可操作性的管理体系。建议我国逐步建立并健全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调查、土壤污染区域分级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完善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制度
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制定污染场地整治规划、确定污染场地的最佳可利用技术、治理与修复公告、确定治理与修复责任人及实行人、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检查与监督、确定费用的分担等制度。 其中,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目标的确定是治理与修复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发达国家对此有着深刻的教训。例如荷兰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有关土壤保护的立法中规定,土壤修复的目标是将其恢复至原有状态,但实践证明这种修复目标过于严苛,导致了高昂的修复费用。越来越多的国际经验表明,树立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而非无条件使土壤恢复至适合所有用途的修复目标更有效。由此“基于风险的管理理念”应运而生。针对风险高但又有开发价值的污染场地,可选择按土地规划功能修复;而那些风险较小的场地则应先控制污染源,再对其进行修复,如此一来便能达到成本最优化。
对于我国而言,2012年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有效地推动了污染场地风险管理在各地的初步展开。下一步应尽快研究制定更为全面、系统的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制度,明确场地风险管理模式与程序,完善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污染场地管理。
(三)创建可持续的资金筹措机制
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是土壤环境保护的基本保障。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土壤治理与修复资金筹措机制和相关管理办法,导致众多城市无法及时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在资金筹措机制方面,由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建立的超级基金和棕地修复基金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其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拨款和贷款、向特定规模企业所征的环境税、向石油及42类化工原料所征的专门税以及环境保险等等。
鉴于我国土地资源国有的特点并结合“污染者付费”原则,可以考虑由中央、地方财政和工业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旨在修复那些经风险评估程序筛选出来的、亟须加以治理的污染场地。其中企业承担的资金部分应该以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为基础,在行政干预条件下以税收的形式征收。通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确定性,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另外,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维护土壤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费用的有效手段。
(四)建立合理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
土壤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关乎公共利益。公众参与是环保工作最强大的支持力量;信息公开则是满足公众环境诉求的重要基础。如何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增强农业生产者的土壤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土壤环境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在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应当贯彻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构建合理有效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具体来说,公众应当有权通过综合决策平台及时掌握土壤质量状况,预防或反对有损土壤环境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建设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各种渠道了解公众对于土壤环境方面的建议,倡导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协商。土壤环境信息要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公开,并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补正、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失当法律责任的充实X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制度完善。
(五)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补救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土壤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障。例如,美国《超级基金法》就构建了具有“严格、连带并溯及既往”特征的法律责任条款。其中严格和溯及既往,指无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皆须对污染场地负责(战争行为、不可抗力与第三人过错属于免责事由);连带责任意味着,如果涉及两个或多个潜在责任方,则美国环保局有权向任一或全部责任方索要治理费用。Y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到污染场地的治理当中。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只有2011年环保部原则通过的《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少数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土壤修复的责任,即污染场地责任人应承担场地修复的费用,历史遗留问题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Z然而上述规定对于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仍过于简单。建议首先应研究制定“环境责任法”,建立严厉的“污染责任终身制”原则;其次,完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最后,健全土壤污染责任的国家司法鉴定体系,制定土壤污染责任鉴定技术规范,为环境司法提供技术支撑。
一、主要内容
(一)土壤环境安全保障总体情况
2019年,县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强化土壤污染源源头管控,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本年度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未发生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二)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根据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县制定印发了《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保完成2019年度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及筛选要求,我县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3家,县政府与3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签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县政府对各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严格按照市级监督考核要求推进落实。
(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满分15分,自查得15分)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确定重点行业企业3家,布设点位11个。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清单筛选上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业务人员参加了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技术培训,参训人员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有了清晰地认识,学习了相关技术规定、工作规范,掌握了点位核实的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为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源头预防(满分24分,自查得分24分)
1.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自查得分9分)。我县每年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未发现我县辖区内有涉重行业企业。
2.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自查得分5分)。我县辖区内一般固体废物企业有五家,均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2018年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炉渣10327.7吨、薯渣5916.88吨和污泥137.28吨,炉渣大部分销往外单位修路、建筑等综合利用,少部分本单位综合利用和贮存,无外倾外倒、随意堆放现象;薯渣全部销售给养殖户,用于畜禽养殖饲料;污泥全部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我县辖区内涉及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县洁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018年处置感染性医疗废物121.729吨,处置损伤性医疗废物31.03吨,共计处置医疗废物152.759吨,消毒处置后的废渣全部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2019年的正在统计当中。
3.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自查得分2分)。我县在近3年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实施成效,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化肥零增长行动工作基础上,根据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现状,进一步推进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2019年,推广配方施肥技术240万亩,使配方肥使用面积达到86万亩,全县完成取土化验392个,田间试验5个,耕地质量等级持平或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5%以上,全县肥料利用率达39%以上,农用化肥使用量增幅低于0.6%。
4.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情况(自查得分3分)。一是继续建设回收网点。县废旧农膜回收由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已在全县设立19个收购网点,网点设在全县28个乡镇,并结合县农膜使用量不均匀的实际,在适宜设流动收购点的地方设置了流动站点。二是建设加工企业。县已建成并享受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6家,其中较大型加工企业2家,职业收购贩子30多人,季节性临时贩子40多人,2019年年回收量达5000多吨,回收利用率达80%以上,现已形成了田间回收有网络,生产加工有设备,产业发展有龙头,市场营销有平台的产业模式。
5.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情况(自查得分5分)。2018年,省上下发我县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47处,经排查柴家门镇10处为生活垃圾已全部清运;甘沟驿镇15处为移动式垃圾箱不属非正规垃圾点已进行日产日清;郭城驿镇1处位于郭城文化广场区域,没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河畔镇2处经排查分别是垃圾收购点和固定垃圾收集点,已组织人员全部清运,垃圾收购点已劝导收购点工作人员对收购的垃圾进行分类整理;侯家川镇3处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会师镇2处,其中东河村1处为钢材加工厂,不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南咀村一处为会师大道征迁建筑拆除垃圾,已清理完毕;汉家岔镇4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头寨子镇3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新添堡乡5处,其中4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1处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翟家所镇2处,其中1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日产日清;1处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累计清理垃圾85.45吨。
(五)农用地分类管理情况(满分27分,自查得26分)
1.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自查得分4分)。为积极响应国家级各部门的政策、方针,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和《市环保局关于编制〈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函》(市环函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在我县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制定印发了《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自查得分11分)。
加强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提升检测化验能力。县农技中心成立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工作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把各项关键技术落实到位。各地分区域、分土壤类型提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耕地治理的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关键措施,提升耕地质量,确保技术人员能够准确掌握、熟练应用新技术,为项目区实验示范技术不走样,显著增产、增效奠定基础。
3.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自查得分11分)。按照“以水带肥、以肥促水、水肥耦合、高效利用”的技术路径,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特点、农业种植方式及水肥耦合技术要求,重点在镇、镇、镇、镇、新塬镇、刘家寨子镇、草滩镇、四房吴镇、新庄镇、汉家岔镇、柴家门镇、甘沟驿镇、河畔镇、白草塬镇、郭城驿镇、土高山乡等16个乡镇选择荷兰豆、甘兰、辣椒、西蓝花等大棚设施蔬菜生产,水肥一体化技术覆盖塑料大棚3万座。鉴于文丘里施肥器损压严重、注肥时间长,压差式施肥罐供肥不均匀等诸多施肥问题,首部枢纽选择配置“加压式注肥泵+施肥桶”组装配套的简易可移动式轻简化施肥装置,能够快速均匀注入水溶肥,解决了传统施肥肥料浪费利用率不高、费工费时。每户示范户共4个棚,配置一套首部枢纽(加压式注肥泵+施肥桶),覆盖种植农户7500户。
(六)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满分20分,自查得19分)
1.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自查得分10分)。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7〕159号)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开通了管理账号,实现了多部门联动监管及信息共享。我县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农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对照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原则,由生态环境局会同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全面排查确定疑似污染地块,我县辖区内无疑似污染地块。
2.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情况(自查得分5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用地项目预审制,限制其它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积极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镇村公共设施、扶贫产业及农民宅基地建设。认真执行“两规定、两规范”,严格出让程序,对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3.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情况(自查得分4分)。
严格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需要新建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重点说明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现状和风险评价结论,并有针对性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满分7分,自查得7分)
经排查,县没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情况。
(八)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满分7分,自查得6分)
1.部门协调配合(自查得分2分)。充分利用县现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有关部门按照其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环境信息公开(自查得分2分)。在政务网站上提供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以及公布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提出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2019年度县环境保护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是0件。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数量是0件。
3.宣传教育(自查得分2分)。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信息报送和统一制度。建立县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教育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环境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
(九)地方特色、经验和成效
大力开展大棚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节水效应研究、加强示范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在镇,镇,镇、镇选择荷兰豆、甘兰等大棚蔬菜,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高效施肥技术、水溶肥科学利用技术示范应用工作,带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大面积推广应用。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有关建议
(十)存在的问题、困难
一是基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相关部门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的专业人才、仪器设备。二是全社会对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好生态应该“水气土”共治,“雾霾天”能看得见,“水污染”也能看得见,唯独土壤污染看不见。因此,土壤污染容易被忽视,而土壤影响过程漫长,危害性极大,不但影响农产品安全,还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最后影响到整个生态产业链。三是土壤污染底数不清,相关法规依据不健全,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培训跟不上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缺乏专项资金。四是因县级财政困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较大,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未配套建成。五是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农药过量施用情况,农药包装物收集管理不规范,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
(十一)有关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培训与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相关的专业性人才。二是加大科技支撑,及时跟踪国家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名录。三是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信息报送和统一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土壤污染详查、状况评估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
一是大力开发利用优质有机肥,限制大化肥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实现大化肥用量“零增长”。
关键词: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镉含量超标事件等频繁发生[1],直接威胁着我国农产品品质与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应对当前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下降,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的威胁,以及土壤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等问题,国家加强了综合预防与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我国首个“十二五”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根据该规划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15%。在土壤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设方面,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即“研究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3];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中将“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等作为相关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与此相对,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其中,作为采取独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国家的德国,已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此外,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德国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农业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复,以及水土流失面积的控制等的同时,也加强构建了污染场地修复、可疑场地的调查、监测和控制等法律制度,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为中心,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德国土壤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
二、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
围绕欧盟法规指令、德国联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国家环境政策和经济刺激计划等,德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学者盖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项关于可持续农业和水土保持的项目研究中指出,德国当时有43项关于土壤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尽管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该数量仍属相当多之列[5]。具体而言,德国有关对土壤保护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邦土壤保护法》、《土壤评价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此外,作为欧盟硝酸盐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国家立法层面的体现①,德国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来规范农业生产中肥料的正确施用,土壤附加物质,栽培基质,以及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原则(GAP)的植物救护,尽可能地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养分流失而造成的环境污染[6]。作为德国土壤保护领域较为普遍适用的激励机制政策,德国实施了“农业环境计划(AES)”[7]。
从总体上而言,德国已逐渐形成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肥料法》、《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一)欧盟法规和指令
欧共体于1972年颁布的《欧洲土壤》首次将土壤列为需要重点保护的环境要素。自欧盟成立以来,土壤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仅有九个欧盟成员国颁布了针对土壤保护(特别是土壤污染)的专门立法。有多项欧盟政策(如有关水、废弃物、化学品、工业污染预防、自然保护、农药、农业等政策)对土壤保护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类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土壤保护,不能确保欧洲所有土壤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保护[8]。为了加强对欧洲土壤的保护,应对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2007年11月由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议书》。2012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的实施报告》,较为详细地汇报了该土壤主题战略从2006年通过以来的实施情况和目前正在进行的活动。该报告指出,2004年全欧盟27个成员国投入资金约52亿欧元,用于对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其中德国占比重达21.6%,为所有成员国最高;而欧盟预计于2007-2013年间投入31亿欧元作为工业场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复费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国是获得配额最多的国家,分别为4.75亿、3.71亿和3.32亿欧元[9]。
在农业土壤保护方面,于2005年9月的《欧盟农村发展条例》鼓励成员国采取特定行动保护土壤②。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依照农业环境计划为支持农业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各类措施提供资金投入;各成员国可自由选择农业环境计划的适用层级。德国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制定农业环境计划,将该计划作为全国农村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并允许各州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和指定具体措施[10]。
另外,依据欧盟2003年共同农业政策改革要求,德国于2004年颁布了《直接支付义务法案》。该法案包括环境、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标准等内容。具体而言,在土壤保护方面,要求保持“良好农业和生态环境”(GAEC),如果农民违反相关规定,则会减少其农场补贴,甚至须支付罚款。此外,根据《直接支付义务法案》第2条规定,为减少水土流失,在每年农地收获后一定时期内,禁止40%的可耕地耕种;为保持土壤的有机质,须通过至少三种作物的轮耕轮作并进行年度土壤测试[11]。另外,该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土壤中有机物质的保存和土壤结构的保护[12]。
(二)全国性土壤保护立法
1.《联邦土壤保护法》。
《联邦土壤保护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垃圾填埋场、工业场地等土壤污染问题的国家级正式法律规范,是德国唯一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单独立法。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主要包括总则,原则与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农业土地利用和最终条款等5部分共26条。其中,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就该法的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原则和义务,主要就预防原则,当事人修复被污染土地的义务,土壤物质参数值,风险评估和调查命令等进行了规定。根据预防原则,财产所有人、场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变的行为人应当对其使用场地的行为或造成影响的行为负有防止土壤有害转变发生的风险预防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识别及修复参数,该法第8条规定了启动参数值、行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等三类,并明确规定在联邦政府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之后,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应当就此颁布法定条例,明确各参数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关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本部分就污染场地的识别,补救的调查和规划,有关部门的监管及企业自我监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该法第11条规定“州法律可以关于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识别的规定”并将权利下放至各州。第13条规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第4条的修复义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包括风险评估和补救调查的概要,预补救土地当前使用情况和未来使用计划、对补救对象及相关必要的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自我监控措施,相关措施的实施计划日程表等内容的修复计划。此外,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第18条规定的专家作出修复调查和补救计划。在计划未制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以及制定的计划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当增补补救计划。
第四部分是农业土地利用的规定。该部分仅设第17条明确规定良好农业规范,即要求州法律规定的农业主管机构应当传达良好农业规范的有关适合场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结构、考虑土壤类型和土壤湿度、保存土壤自然结构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轮耕轮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则,并详细阐明良好农业规范的表现。
第五部分是最终条款,明确了本法前文所提到专家调查主体、听证、州法律制定的授权等内容,以及欧共体决议的遵从,国防的特殊规定,费用的承担,价值补偿和有关罚款的规定④。
2.《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6、8、13条的规定,联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该条例共14条,主要就可疑场地的调查和评估,土壤不利转变和污染场地的补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转变的预防,土壤不利转变形成的风险预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立法者还制定了四项规定具体事项的实体性附件,以执行该条例内容。附件1规定了有关污染场地、可疑场地、土壤退化的调查过程中取样、分析方法和质量保证的内容;附件2详细规定了行动参数值、启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以及允许的附加污染额度;附件3规定了补救调查和补救计划的具体要求;附件4规定了在调查和评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变化时的相关要求,运用水土流失预测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土壤保护预防工作[13]。
3.《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的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总纲领,它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推广到生产部门,规定废弃物处置的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的优先顺序。其中,该法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条文有第8条、第10条、第36条。即第8条是有关要求农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质循环及废弃物管理的规定;第10条关于 “废弃物处理应当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表现为不使水体和土壤受到有害影响……”的规定,体现了废弃物处理的基本原则;第36条关于“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垃圾填埋场会引起土壤有害转变,或对其他个人或公众带来危险时,则应当按照《联邦土壤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污染土壤的识别、检查、评估和修复”的规定,是对联邦土壤保护法的具体落实⑤。
4.《土壤评价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土壤评价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从税收的角度创立一个对农业土地进行评价的统一基础,建立一个土壤信息系统,以发挥保护土壤的作用。该法共分为总则、土地评价的特殊规定、程序性条款、评价委员会和最终条款等5个部分共20个条文。2012年2月23日颁布的《土壤评价实施条例》对该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护的规定。
在德国其他单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对土壤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德国土壤保护专门立法规定进行补充。如:德国于1977年颁布的《肥料法》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别是土壤腐殖质的保护;2009年1月9日联邦议院通过了新《肥料法》,继续强调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时对土壤环境进行保护和保全的条款几乎贯穿全法,如第1条立法目的,第2(1)(6)(8)条对肥料、土壤调理剂、生长媒质等相关术语的规定,第3条适用范围,第5条市场流通,第10条科学咨询委员会等条款,都对土壤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⑦; 2009年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2009年8月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条第3款规定,为了维护自然生态长久平衡……土壤应当在生态平衡条件下以实现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护……[14]此外,德国其他涉及到土壤保护的全国性法律主要还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间规划法》第二条关于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的规定⑧、《垃圾处理法》、《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联邦森林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肥料法》、《化学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区土壤保护立法
为贯彻落实《联邦土壤保护法》并对该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丰富和补充,德国各州分别制定了地区性土壤保护法,主要包括《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萨尔州土壤保护法》、《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图林根土壤保护法》、《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以及《莱茵兰-普法尔兹土壤保护法》等⑩。
三、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及其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在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时借鉴。
(一)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构建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进行系统规范, 有利于一国系统规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预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与体系来看,德国采取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独立的立法模式,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系统调整,对土壤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德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渊源来看,在欧盟相关法规、指令及政策的指导下,德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以加强土壤保护,各州政府则又根据联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确保联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适用,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德国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中,《联邦土壤保护法》对土壤保护发挥的积极功能尤为显著。德国联邦议院和德国农业协会等高度赞扬该法是处于土壤保护法律体系架构的最顶端,发挥统帅作用[15]。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调整范围比较全面广泛,覆盖到了工业污染场地的修复、垃圾填埋场地的治理、农业土地利用等基本内容,规定了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欧洲其他国家,如比利时和英国,很多科学类出版物均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作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发展。
当然,该法有些条款如关于良好农业规范(GAP)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并未明确规定强制机制保证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因此,该条款更像是参照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从而被联邦环境部称为“无牙的老虎”[16]。
与此相对,我国目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规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种现状的显著缺陷是,一方面国家因缺乏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响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国这种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采取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不仅导致我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因缺乏系统性而不利于系统规制有关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还造成我国目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体林立、职责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从而出现了“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17]。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借鉴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着手制定中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系统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治理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重点加强有关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关立法,逐步构建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二)加强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制定,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真正落实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21条关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护法律规范的规定,德国联邦各州纷纷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护法,为实现《联邦土壤保护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萨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颁布与实施的《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就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计划区域、污染场地索引、环境卫生咨询部、土壤信息系统、土壤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费用与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外,该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萨克森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和主管部门条例》对州立法进行了补充。巴伐利亚州于1999年2月23日颁布实施的《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2011年4月14日修订)就土壤有害转变和污染场地的登记、监测、危险预防、土壤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资产负债表与财政管理、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德国《专项基金条例》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条例》等对其进行了补充。萨尔州于2002年3月20日颁布实施《萨尔州土壤保护法》(2007年11月21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信息系统、特殊条款、数据保护和数据传输与费用、责任部门、监督和处罚等进行了规定。萨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颁布实施《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就总则、特定土壤保护、土壤和污染场地信息和数据保护、赔偿金、补偿金、索赔请求、费用、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不莱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了《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就总则、土壤的保护、有关土壤质量和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赔偿金和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图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图林根土壤保护法》(2007年12月20日修订)就立法目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专家和研究所、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关于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等进行了规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颁布实施《柏林土壤保护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关部门义务、信息公示的义务、通行权、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专家和检查机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巴登-符腾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颁布实施的《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保护区、土壤信息、调查和监测、赔偿金、费用、主管部门、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后该州《评估委员会条例》(2010年7月19日)对其作进一步补充。莱茵兰-法尔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颁布实施《莱茵兰-法尔茨土壤保护法》就总则、特定地区的土壤保护、土壤信息、数据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和最终条款进行了规定B11。从各州相关土壤保护法的内容来看,各州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联邦法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并就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联邦法规定的土壤保护制度,各州根据其州土壤保护法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土壤质量信息系统与污染土地调查与监测制度,确保了土壤信息的公开、传输及各州在土壤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国这种加强联邦与州之间共同实现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有利于实施《联邦土壤保护法》,最终实现土壤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联邦政府充分发挥其联邦制国家优势,在联邦层面制定统一的专门性保护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联邦土壤保护法》,从总体上规范有关土壤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措施,为各州实施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又通过将政府权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制定符合各州具体实际情况的土壤保护法,最终形成全国土壤信息系统和配套制度,较好地保证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实施。另外,德国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LABO)、州环境部长会议(UMK)等机构,则保障了联邦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也为各州土壤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交流平台B13。
与德国的土壤保护制度相比,我国当前不仅缺乏全国性的专门规范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防治的专门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对污染土壤要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的《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2007年5月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2008年6月重庆市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严格执行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2007年6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定),2008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被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对展览会用地环境质量进行规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等相关规定,也仅仅是针对污染场地进行的相关规定,无法发挥全面保护土壤环境的积极作用。此外,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全国性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关土壤保护与污染土壤整治的相关立法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无法满足全国土壤保护大局需要[18]。有鉴于此,借鉴德国有关土壤保护立法的经验,我国应在制定一部专门性《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要求各省市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规章以贯彻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并建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保证土壤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统一实施,接受全社会广大公众的监督。
(三)确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土壤环境保护法发挥土壤保护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中自始至终贯穿着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9]。如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第9条和第13条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在有充分怀疑表明土壤有害转变或污染场地存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为人及继承人就相关污染物的类型、扩散或总量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该法第2条及第11条规定了污染场地识别和登记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护法对污染场地位置、类型、污染程度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补充;该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统计制度,主管部门应当监控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并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自我监测措施;该法第19条规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联邦政府设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各州政府在其辖区设立和运营土壤信息系统,将有关主体对特定区域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数据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决策参考及社会监督;该法第4条、第13条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制度,明确了土壤修复的责任主体包括状态责任人和行为责任人,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复计划[20]。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各州立法的具体细化与落实,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比德国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土壤污染调查及监测方法不规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措施力度不够、土壤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时,应在坚持“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分区、分类和分级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区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应急预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制度、土壤环境保护补偿、土壤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实现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注释:
① 除了硝酸盐指令外,欧盟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的指令还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86/278/EEC指令,关于废物的75/442/EEC指令,关于废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关于废物焚烧的2000/76/EC指令,关于城镇污水厂废水处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参见胡必彬的《欧盟土壤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战略》一文,《北方环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页。
② 《欧盟农村发展条例》是由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于2005年9月,参见欧盟官网关于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的简介,网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据该条规定,《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附件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只有首先确定合理的土壤质量标准参数,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的识别和登记,针对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资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参见德国环境部网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参见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参见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订,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废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国《空间规划法》第2条:大空间和跨地区的剩余空间结构应予以维持和发展。剩余空间对有效的土壤、水资源保持、动植物环境及气候的功能应得到维持或恢复。
⑨ 参见杨枫编译的《联邦德国的土壤保护和土壤保护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兰登堡州,德国其他所有的州都颁布了自己的土壤保护法。参见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见网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国一个政府间合作平台就已经存在,即土壤保护信息资源特别工作小组。1991年,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成立,这是德国州环境部长会议的一个下属委员会,小组成员包括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护机构,主要讨论政策范围、解决方案并且提出建议。LABO为各州进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护经验交流提供一个平台,它的主要任务即确保土壤保护法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并且为该法的修订起草建议书。参见德国环境部编写并的《德国联邦政府土壤保护报告》,详见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国联邦政府在环保部长会议下面设了一个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制度,下设3个委员会,分别负责法规制订、预备性土壤污染调查以及历史遗留污染调查。按照字母顺序,由各州轮流担任理事会会长,任期两年。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需要处理的议题,理事会对议题和当前重要问题开展讨论并形成报告,环保部长会议对理事会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参见《德国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国环境报2012-08-14第4版。
[参考文献]
[1] 李俊杰. 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凸显土壤治污困境[J]. 望,2011(22):21.
[2] 周文颖. 周生贤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EB/OL].[2011-02-21].http:∥/zhxx/hjyw/201102/t20110221_200992.htm.
[3]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42号)[DB/OL]. (2011-12-20)[2011-12-20].http:∥/zwgk/2011-12/20/content_2024895.htm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DB/OL].(2013-01-28)[2013-01-28]. http:∥/zwgk/2013-01/28/content_2320888.htm.
[5] Gay S H,Louwagie G,Sammeth F.Final report on the project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and Soil Conservation (SoCo)”[R].Luxembourg,European Commission. 2009.
[6] 胡云才,Urs Schmidhalter.德国施肥法的特点和对我国的启示[J].磷肥与复肥,2005,20(3):6-8.
[7] Caroline Schill.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2011(6):1-27.
[8] European Commission.Soil Environment[DB/OL].(2012-11-27)[2013-1-17].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soil/index_en.htm
[9] European Commiss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il Thematic Strategy and ongoing activities[R].Brussels,2012, OM(2012)46 final.
[10] Louwagie G,Gay S H,Sammeth F,Ratinger T.The potential of European Union policies to address soil degradation in agriculture[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 5-17.
[11]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2]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 Reykjavik/Husavik,2011(6):1-27.
[13] 秦天宝.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J].环境保护,2007(5): 68-71.
[14] Federal Law Gazette 2009,part I,no.51,p.2542ff[EB/OL].[2013-10-17].http:∥bmu.de/fileadmin/bmu-import/files/english/pdf/application/pdf/broschuere_bnatschg_en_bf.pdf.
[15]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 2011(6):1-27.
[16]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7] 陈 伟,夏保强.“刮骨疗毒” 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N].经济参考报,2012-06-14(5).
[18]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2008(3): 73-78.
关键词:环境质量 监测 情况 浅析
宁夏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及《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在完成各项监测任务中,强化质量管理,以加大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为基础,以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为重点,紧紧围绕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在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与技术监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质量保证与控制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可比的关键。目前宁夏各级环境监测站全部设立了由站长直接负责的专职质控机构,并配备了监测经验丰富、技术全面的专职质控人员。各站承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均有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各类监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加大了全区各级环境监测站之间的质量控制及分析方法对比工作。依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环境水质监测全程序质量检查工作安排》的要求,对辖区内承担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及新组建的中卫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黄河宁夏段水质监测全程序质量跟踪检查,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了各站间的对比实验。有效地提高了宁夏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化操作水平,促进了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为保证宁夏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代表性、精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依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发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将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监测密码样发放、测试上报制度》、《分析测试定期考核制度》、《应急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比对实验规程》、《原始记录和数据管理工作制度》等有效的规章制度,还落实了《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监测工作程序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控制措施。进一步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工作又向正规化、制度化迈进了一步。
二、人员培训
以人为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提高质量意识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作为承办单位在本地举办了三期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培训班;为配合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的顺利开展,有针对性的举办了近30人的土壤样品分析技术的学习与培训;根据工作的需要,组织本站及各下级监测站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类监测技术培训班暨《气相色谱/质谱在环境监测中应用技术培训班》、《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质量核查工作培训班》、《全国环境应急岗位培训师资培训班》、《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汇审会议》、《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和离子色谱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培训班》、《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项目第一期业务培训》、《红外测油仪、BOD速测仪、多参数水质测定仪等水质分析培训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写技术培训班》、《地表水测流技术与方法培训班》、《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技术培训班》、《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录入技术培训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培训班》、《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班》、《全国生态评价、土壤调查工作质量检查》、《土壤样品实验室分析技术培训》、《2008年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环境监测信息空间表征技术培训班》、《全国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传输软件使用技术培训班》、《全国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和传输数据软件应用技术培训班》、《噪声监测培训》、《原子荧光仪器操作技术培训》、《实验室技能提高培训》、《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管理及技术培训》、《GCMSDOperationtraining培》等各类技术培训学习,累计培训人员达256人次,相当宁夏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通过承担国家培训任务,以及本区内部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不仅提高了自身业务素质也带动了下级监测站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质量控制情况
综合质量管理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2008年宁夏各级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总站的有关要求,加强持证上岗考核、全程序质量控制、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技术比武及实验室间比对等工作,有效的提高了各监测站内部质量管理水平。
质量保证是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从根本上提高监测质量,必须抓好内部质量控制。借助宁夏环保系统开展“管理水平提高年”活动,宁夏各级监测站都在抓好质量保证方面下了功夫。
(一)制定了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建立以中心站、各市级监测站承担站内质量保证工作人员组成全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网,不定期对全区监测人员进行有效的技术培训组织监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标准样品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素质,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操作技能和标样考核率达到20%以上,考试合格率要求98%以上。重点加强岗位流动人员和新进人员的技术培训。规定了每项监测任务都要制定相应的质控措施,质量管理员要定期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等;
(二)在监测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从采样点位、采样时间、采样方法以及样品的运输、储藏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为做好重大监测环境监测中心站。规定了每项监测任务都要制定相应的质控措施,质量管理员要定期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等;工作的质控管理,年内派出质控人员现场参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较大的各电厂、铁合金、电石企业等现场监测及污染源普查监测的质量跟踪控制,从监测的源头确保监测的质量;完成黄河上游甘肃段油污染应急监督监测工作,保证黄河水质在我境内无事故发生。
(三)抓好内部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编写多种分析仪器的校验规程,并按规程对监测分析仪器进行定期校验。2008年对所有监测仪器按照仪器的性能,制定了仪器设备的强检、自检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年内共送检仪器设备16件;在站长主持下,每半年对站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全面审核。通过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地保证了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从而提高了内部质量管理水平。
四、质控考核、能力验证
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质量意识有了全面的提高为保证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精密性、准确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国家先后开展了土壤中有机物分析比对、国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考核、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质控考核。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及辖区各级监测站参加了土壤中有机物分析多环芳烃类、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酞酸酯项目的比对活动,考核严格按照比对活动的通知进行,确保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完成了中卫新墩子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国家总站;重点城市银川、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自动站现场密码样考核,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宁夏各级监测站在质量意识方面有了全面的提高,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我区各辖区内开展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所有监测人员都经过培训并持证;年内两次对实验室分析人员进行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项目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基本操作、密码样、加标回收、检出限等;根据国家总站要求于对辖区中卫新墩子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将多种质控手段贯穿于监测工作全过程中,监测质控标准样品、密码平行样品、自控平行样品测试结果经质控审核全部合格。从而达到了国家对于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有效地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六、存在问题
部分环境监测仍采用室外手工采样、实验室仪器分析的方法,从采样到分析,由于工作程序和样品运输等环节较多,各个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着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使环境监测质量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由于历史及多种原因,目前在职人员中真正符合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懂管理、学历高等条件的实验检验人才、综合分析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较缺乏,致使环境监测工作效率不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监测质量保证的考核管理办法不够健全,部分质量管理制度未能很好落实,个别同志对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信心不足,缺乏市场竞争的理念。
环境监测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更新和维护费、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经费、办公费等正常的公益性事业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县(区)的监测站普遍存在常规监测仪器设备更新换代不及时,致使一些日常监测质量难以保证。
七、建议
继续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素质。进一步扩大监测领域,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及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学习培训。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上报的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准确性。努力学习、认真钻研,不断实践和探索,使宁夏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生态文明 农村生活垃圾 对策
农村实现生态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却不容乐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堆积量均在逐年增加。根据农村调查报告显示,农村每户垃圾日产量约为5千克,每人每天产生约1千克的垃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生活垃圾的成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生活垃圾组成以有机物成分(厨余、果皮等)为主,玻璃、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物质的比例相对不大,并且随着农村的发展和建设,垃圾组成越来越接近城镇垃圾成分,无机含量、易堆腐垃圾和可回收废品含量持续增长。由于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已经向城市垃圾发展,其中化学品的含量越来越高,致使这些垃圾被填埋地下数10年、甚至上100年都不降解。
中央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村容村貌有效手段,是提高农民素质,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关键环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一、农村生活垃圾带来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活垃圾的种类不断变化、产量不断增加,垃圾污染问题也趋于严重性。在城市生态化改造和城市创卫过程中,城市环境日趋优越,但农村环境的污染问题受到的关注度相对较少。一些村庄垃圾没有进行统一处理,随意丢弃现象时有发生。生活垃圾暴露堆放, 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甚至还有工业垃圾、变质过期的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在外。这些垃圾带来的主要问题有:
1.污染水环境
垃圾长期堆放产生渗出液。渗出液是生活垃圾本身分解产生的污水和雨水、地表水或地下水流经垃圾层摄取其中的污染物质而产生的污水的总和。生活垃圾渗出液属高浓度污水, 会严重污染水体。而水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元素,根据调查结果表明:使用污染的水灌溉农作物会造成灌溉区域农作物农作物产量下降,若食用了这些污染的农作物消化系统癌病发率偏高,进而造成DNA修复能力下降,影响人体免疫能力。
2.污染土壤
生活垃圾及其滤出或滤涸液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结构,致使土壤的净化能力日趋饱和。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翟虎渠教授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并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形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土壤污染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3.污染大气
长期堆放的生活垃圾,经微生物分解作用,不但产生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还能产生大量甲烷气体。尤其夏季,露天垃圾散发有机物质腐烂的恶臭及含有致癌物质散发的气体对大气都有严重的危害性,直接影响农作物、果树、蔬菜、饲料作物、绿化作物的正常生长;畜禽因摄入含污染物过多的饲料后,致病或死亡,导致农业生产的经济损失。
二、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成因分析
上述农村垃圾带来的问题既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究其原因主要包括:
1.现有农村垃圾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农村各郊区县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设有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区县的执法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市及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更多地是集中在市区、卫星城和中心镇,在农村生活垃圾的执法管理方面明显不到位。
2.农村垃圾治理缺乏资金
由于资金问题,部分农村地区的保洁人员和设施配置等参差不齐,一些好的做法难以为继。在不断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程度提高的同时,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不能同步,加大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规范处理的难度,尤其对财力薄弱的乡镇和行政村无疑是难上加难。
3.农民环保知识了解不多,卫生意识不高
当前农民由于经济的因素还不能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垃圾乱堆乱放的现象还没有一定程度的认识,需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进行环境教育。
4.缺少农村垃圾处理处置的整体规划
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上,没有形成一个在市、乡镇域或属地范围内的整体规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行政村负责自己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的清理,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各自为“政”,在乡镇和村村结合部地带容易出现垃圾“三不管”的死角。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策和建议
1.确立生态文明新理念,走循环经济之路
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新农村,就需要转变旧有的观念,树立起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新观念,确立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文明新理念,这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前提。农业循环经济以经
济活动生态化、资源利用节约化、废弃物资源化的资源利用方式,在遏制农业污染、促进和谐农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途径,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有效之路。
2.建立健全的农村垃圾管理制度
要彻底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的清理问题,要制订可行的垃圾管理制度。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机制,垃圾集中倾倒、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3.多种渠道吸引资金投入到农村垃圾治理事业中
农村环境既要从思想上重视,更重要的是行动上要落实,而落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是环保资金投入和环境设施建设。就资金投入而言,因为绝大多数镇的财政债务很重,在“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中,上级政府无疑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应该坚持政府投入与市场运行相结合原则。既要注重县、镇两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注重村级集体经济对环卫投入力度,又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要求,实行环卫设施有偿服务,更要按照“谁投入、谁经营、谁收益”要求,通过建立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各种资金、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参与农村垃圾治理与环境建设。在环保设施建设上,要加快建设垃圾场运转和处理的相关设施,尽量就地解决,不使污染源扩大,更重要的是从根源上治理,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否则贻害无穷。
4.实施村域多样化保洁
由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环境保护的重点常常在城市,农村是环境保护的真空地带,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措施严重缺乏,这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上的典型症状。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可以借鉴城市社区垃圾管理办法,实施村域多样化保洁,根据不同镇村经济实力,选择自觉收集、义务清扫、有偿包干和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农村多样化保洁,这也是目前农村垃圾收集阶段的有效办法。
参考文献
[1]官计北.浅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现状与解决问题的对策[J].农业考古,2005,06:50-55.
[2]黎煜.土壤污染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N].科学时报,2006-07-20:A15
[3]周惠.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关键词:规模化;养殖;生态环境;破坏;防治
国内的养殖业与畜牧业经历了很长的发展历程,在畜牧养殖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规模化养殖逐渐成为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形式,目前畜牧业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产业。在畜牧养殖规模化发展期间,规模养殖带来的污水、粪便、有害气体、病死动物等各种废弃物对地下水、土壤与空气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对周边生态建设与环境卫生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各国开始注重养殖污染。本文结合规模化畜牧养殖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怎样控制生态污染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规模化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一)水体污染
在整个生产与饲养过程中,规模化畜牧养殖会消耗大量的水,同时也会带来很多污水,具体如:生产工具、清理圈舍、牲畜尿液等。大部分规模化畜牧养殖场都没有经过污水处理就直接被放到地下水与地表水中。这类污水有着丰富的P、S、N、COD、NH3-N有机物与病菌污染物,在地表冲刷的影响下,向地下渗透,水体富营养化。某规模化养殖场,一年会出栏5000多头猪,每年会产生450000t的污水,尿液在230000t,这类废水中有着很多p、S、N、COD与各种病原微生物,若没有做好污水处理,会直接影响到地下水与地表水。当前,国内很多规模化养猪场开始利用水泡粪工艺,这种工艺能节省人力,有很好的应用面积,污水量与生产用水都很大。而水泡粪工艺大多集中用于农地,事实上规模化畜牧养殖缺乏污水处理所需农地,由于场地限制,所以很多污水都得不到彻底处理,只是简单处理后就向周边的水道、河流排放,这也是水体污染的根本原因。水泡粪由于长时间在水中泡着,会增加污水中的TN浓度、COD、TP、氨氮。
(二)土壤污染
牲畜养殖对土壤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养殖场附近的畜牧分辨有很大的负荷量,当前国内大多数牲畜的粪便都直接用于田地肥料,期间的K、P、N对培育土壤肥料有重大影响,能促进土壤抵抗风化,推动有机物质生长,但输入量偏大,就是会让局部区域的粪便负荷量增加,从而超过农田消化能力,最终造成土壤板结,这样也会增加土壤容重,减小孔隙度。重金属污染也是近几年比较显著的问题,部分养殖业为了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将微量元素放到饲料中,具体如:铅、锌、铜等,长时间使用金属元素超标的粪便,就会让重金属在土壤中积淀,最终影响植物生长,甚至减产。从日本土壤肥料的研究报道来看:若是把日本养猪产生的粪便应用到土壤之中,23年内土壤Cu将大于80mg/kg。除此之外,当前很多企业为了增加经济效益与生产效率,通常会将矿物盐放到饲料中,矿物盐的吸收率偏小,通过粪便的方式进行代谢,然后再随着粪便进入土壤,这样就会污染环境,让土壤盐渍化。
(三)大气污染
从牲畜产生的有害气体来看,主要分为:氨气、乙醛、硫化氢、甲烷与二氧化碳,这类气体进入大气后,就会让人体出现乏力、恶心、呼吸困难、头晕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影响人体健康。如:硫化氢就属于恶臭气体,有剧毒,一旦被人体吸入就会出现肺泡,和血液结合,让细胞中的色素失活,最终中毒。同时吸入硫化氢,还会对眼睛、呼吸道带来极大的影响,最终引发呼吸道炎症与眼炎。如果氨气进入人体,和血液、血红蛋白接触,就会让血液缺氧,出现呼吸困难或者窒息死亡。有害气体浓度和牲畜饲料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蛋白质含量偏高的饲料得不到吸收,就会降解浓度偏高的气体。
二、做好规模化养殖的建议
(一)做好行业监管,规范生产行为
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2013年我国又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从立法上规范了养殖污染与治理工作。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必须依法治污,贯彻法规法律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扩充养殖规模,在规范、扩充养殖环境与环保的同时,从根本上保障、扩充、改建养殖场对环境的影响,然后再利用规模化养殖淘汰不科学、治污不全面的中小型养殖场,然后再对养殖企业进行有效评估,通过监管污染物,做好养殖企业的处理工作,这样才能引导、鼓励养殖企业依法处理有害行为。
(二)优化粪便收集与养殖业的饮水途径
使用粪尿干湿、清污分流等方式,以达到清洁养殖的目的,这样不仅能改变地下水开采,还能优化养殖场生产环境。同时这也是减少地下水与地表污染的重要形式,它能从源头上提高水资源运用率。通过形成粪便收集池,对垃圾进行定点收集。通过安排牲畜废渣存储场所与设施,充分应用水泥硬化等方案,避免牲畜发生散落、渗漏、雨水淋湿、溢流、恶臭等问题,使用固液分离、雨污分流等方式,以达到零排放或者达标排放的目的。在大力宣扬沼气处理技能的同时,借助沼气做好厌氧发酵工作。
(三)做好源头控制工作,减小污染
第一步要形成区域性的牲畜繁育框架,做好繁育推广,这样才能适应不同生态条件与资源的两种牲畜,增强绿色养殖,在控制应激的同时,善待牲畜。第二步优化绿色饲料的生产基地,就饲料选购、生产、加工、设计、配方、分发等方面做好质量管控;进行牲畜营养控制工作,结合理想的蛋白质模式,将可消化的氨基酸作为背景,使用营养均衡、消化率好、排泄少的膨化饲料配方,配置出满足牲畜营养需求的日粮。在饲料中,增加中草药、微量元素、微生态、氨基酸等添加剂,同时将不同性质、品种、牲畜营养需求的日粮整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不断增强饲料应用效果,以达到控制有害气体、金属元素排放量的目的。另外,还要有效开发并利用蔬菜、秸秆、农副产品,做好秸秆处理工作,在牛羊过腹后,再用于田地生产,这样才能控制废弃物污染。
(四)完善生态体系,优化生态养殖草原生态保护
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工作,相关部门必须意识到规模化养殖的重要性,然后再拟定有效的生态保护体系,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养殖场的环保力度。借助制度的庇护作用,深化养殖场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在推行半舍饲舍饲的状态下,形成生态养殖草原,做好养殖草原保护工作,让生态发展和畜牧业有机的整合在一起。让生态草原保护工作与创建形成有效的体系,不断提高规模化程度,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畜牧养殖的整体效益。
三、结语
畜牧业作为影响农业经济建设的核心产业,规模化养殖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但也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因此,在规模化养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应用现代技术,通过树立环保意识,做好养殖业规模化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并减少废弃物排放,在生态保护的过程中,推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才,连国新.规模化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防治[J].当代畜禽养殖业,2015,(8):63-64.
[2]于婷丽.规模化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防治[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7,(4):40-41.
[3]张晔,王红梅,马巧云等.规模化养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畜禽种业,2015,11(6):11-12.
[4]陈勇.规模化养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J].乡村科技,2016,(24):21.
影响香蕉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产地。香蕉的生长发育离不开土壤和环境,土壤和环境对于香蕉的产品质量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2014年上半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从点位O测来看,我国土壤总超标率达到16.1%,其中耕地点位超标率更高达19.4%,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和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滥用都会引起香蕉生产产地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造成香蕉产品食用的不安全。比如:土壤污染将通过作物吸收和食物链的积累,直到影响人或其他动物的健康。
生产。目前,马关县香蕉种植多以单个家庭单家独户承包种植为主,品种单一且多数已种植多年,抗病性减弱,病虫害发生比较频繁,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加上现有管理措施的不完善,依然主要依靠传统的种植技术,管理粗放,特别是只注重使用工业化肥的投放,而不采取投放有机肥进行土地改良;部分种植户存在农药使用不合理,滥用、乱用、误用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既严重影响香蕉产量和品质,又对土壤和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
流通。香蕉产业的产品流通是指成品香蕉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所经过的包括中介商、运输、存储、销售等在内的所有环节。马关县香蕉产业的流通具有以下特点:流通渠道多、规模小、线路多、参与流通的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强。
现阶段,县内的香蕉种植户只负责将香蕉种植、采收后、集中到香蕉交易市场,加工装箱环节皆由中介收购商自行处理。在香蕉装箱之前,中介收购商为了保证香蕉在运输过程中的新鲜程度,一般会用保鲜剂对香蕉进行浸泡,而在种植香蕉的过程中,最后一次对香蕉果实用药是在收果前二至三个月,到收获之时,农药残留应该微乎其微。
中介收购商将香蕉运输到销售地后,入恒温(14℃左右)库储存,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销售处理。
销售。为保障销售的香蕉卖相好看,销售商会对即将上市销售的香蕉进行催熟。有专家表示:催熟是香蕉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全世界都在广泛使用,已使用近百年之久。因成熟的香蕉软熟易损,实际生产中都是采摘青果以便于长途运输后销售,青果很难完成自然成熟过程,在上市前必须人工催熟。
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催熟方法是用含乙烯利成份的粉剂、水剂或者气雾法来进行催熟。“乙烯利”是一种液体,当乙烯利融于水时,会释放出乙烯气体,对香蕉进行催熟的是乙烯气体。乙烯是普遍存在于植物体内的五大天然植物激素之一,民间将未成熟的香蕉和已经成熟的香蕉或苹果放在一起,通过成熟果实释放出乙烯来启动香蕉内部的乙烯合成酶。乙烯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催熟原理与天然乙烯相同,尚未发现有害人体的后果。
监管措施。2014年10月,根据《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规定,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农业部于2016年7月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明确: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然而,在香蕉的流通过程中,香蕉离开产地的时候是合格的,进入集中交易市场也是合格的,然后流转到中介商手中以后,采用咪鲜胺、甲基硫菌灵、抑霉唑等含有农药成分的保鲜剂对香蕉进行浸泡就成了监管空白地带。监管制度和措施的不完善,导致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几近成为真空地带,使得香蕉产业“从农田到餐桌”的产品质量安全中重要的一环脱钩,保障食品安全几近成为一纸空谈。
完善香蕉产业产品质量安全对策措施
在2014年12月23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
全面开展源头控制。香蕉的生长发育离不开环境,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香蕉的品质。香蕉产业的源头控制很重要,不仅关系香蕉产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关系产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治理,防止对香蕉生产环境和产品造成污染;推动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对香蕉主产区产地进行环境评价,划定适宜生产和限制生产区,首先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加强对香蕉产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对产品安全构成威胁的农药、应尽快予以淘汰,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公布的禁用、限用品种目录和范围。普及农药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用药意识,改善农药施药器械,发展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做到科学选药,合理用药,注意轮换用药和合理混配,注意用药安全间隔期;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广绿色防控、科学种植和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做到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同时积极开展投入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强农药、化肥监管,对违法销售违禁农药等行为要查清来源、严厉打击,从源头上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入市场。
全面提升产业标准化生产能力。产业标准化是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随着香蕉产业的不断发展,分散小户型的种植方式因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已不再适应大市场的要求。在香蕉产业发展的同时,采取公司+农户+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基地的形式经营香蕉产业,使香蕉产业由分散形式的小户型向重点户、种植大户、企业方面发展,走集约化经营道路。注重优质配套技术的推广应用,从种苗培育到种植、建园、施肥、喷滴灌、无伤害采收、包装、运输、存储等各环节都按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管理,从而改变过去重产量轻质量的观念,树立高产、优质、安全的理念,探索发展以香蕉为原料的加工业,拉长香蕉产业链,提高香蕉的附加值,从而取得了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加强香蕉产业链中的产品检测。香蕉采收后,如果不经过消毒杀菌,表面附带着病菌容易引起果实腐烂并进一步引发扩散。要根据产业的实际情况,对产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依法规范、建立标准、加强检测。研究探索新方法、新工艺解决现阶段存在的不合理的加工、存储手段,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基地、不进入流通渠道、不进入销售市场、不流入消费者手中。坚决打击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不合格产品,净化产业消费市场。
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合理配置资源,从生产经营者保C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保障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指标及合格证明,发现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停售,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关键词:秸秆焚烧 外部不经济 对策
一、秸秆焚烧的现状与原因
1.秸秆焚烧的现状
在农村,每当夏收秋收之季,便能看见大量秸秆被焚烧,滚滚浓烟带来的不仅是资源的浪费,更成为了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2012 年粮食总产量接近 6亿吨,伴生的秸秆产量高达 7亿多吨。据统计,全国秸秆的焚烧量约占总储量的 35%,带来的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加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
焚烧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情节严重者可处以罚款。2005年9月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对禁止焚烧秸秆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夏秋两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会积极开展禁烧秸秆的现场管理工作。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科技能够快速地检测出秸秆焚烧的地点、面积等信息,尤其是随着环境卫星等设备的出现,更为秸秆焚烧的检测提供了方便。由此看出,相关部门非常重视秸秆焚烧问题.但是在这么多的法规条例面前,秸秆焚烧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2.秸秆焚烧的具体原因
虽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都制定相关政策严禁焚烧秸秆,但是焚烧却屡禁不止,更有愈烧愈烈之势。很多农民都知道焚烧秸秆的坏处,可是面对重重法规和执法人员的“围追堵截”,依然会去焚烧秸秆,原因有以下几点:
2.1收割时间紧,耕种繁忙,农忙季节劳动力短缺
由于农村大批青壮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忙时只剩下老人、小孩和妇女,要将收割后的秸秆运送出去,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只能选择就地焚烧的方式。
2.2机械作业弊端多
据调查,由于我国生产的收割机功率不够,再加上操作人员为图省油,机械收割留茬高达15到20厘米,造成了下一季耕作的困难,因此农民便将少量秸秆放在高茬上焚烧。
2.3科学技术转化力度不够,秸秆的经济价值难以发挥
现实中,由于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不再将秸秆当作燃料,不烧掉也没其他用途.其次,由于技术落后,农民无法将秸秆“变废为宝”。对于其他可替代途径,要么实施成本太高,要么就是回收价格太低,其中运送也会有交易成本产生。
2.4政府缺乏正确引导
近年来,针对农作物如何综合开发利用,政府提出了不少解决途径,但是由于政策实施不到位,资金投入少,宣传力度小,没有专门人员去组织协调,使得执行结果并不理想。同时,政府津贴不到位,试点的秸秆气化站利用的秸秆太少,行政手段和奖惩制度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二、秸秆焚烧的“外部不经济”
1.秸秆焚烧的“外部性”分析
一般地说,单个经济主体的某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可以当成是该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时候,某个人的某种经济行为可能给社会上的其他人带来好处,而自己却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此时这个人从其经济活动中所得到的个人利益就小于给他人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这种情况就称为“外部经济”。也有相反的情况,个人的经济行为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危害,然而却没有或者没有能力给他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情况就称为“外部不经济”,此时该项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外部不经济”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旅游景点乱丢垃圾,在公共场所抽烟以及本文中提到的秸秆焚烧,都造成了“外部不经济”。
农民作为“经济人”,在选择如何处理秸秆的问题上,定是以私人成本最小为准则。鉴于收割时间短,耕种繁忙,而且农村劳动力不足,运输成本等问题,秸秆的传统的能源功能被煤电取代,而其他的替代用途,比如秸秆还田、秸秆发电、秸秆饲料和秸秆建材等都需要时间和资金,并且技术和市场等条件也成为制约因素。相比之下,农民很大程度上会选择焚烧秸秆。设秸秆的焚烧成本为C1。政府部门为处理秸秆焚烧导致的空气污染、交通受阻等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市民因为空气污染会受到损失,此时的社会成本称为C2。明显地,秸秆焚烧的私人成本要低于社会成本,即:
。从农民个人角度来看,焚烧秸秆不仅省去了时间、劳动力以及运输的成本,而且可以烧死虫卵,其草木灰可用作施肥。将农民焚烧秸秆所得到的利益记为V1,如果焚烧秸秆得到的私人利益大于私人成本并且小于社会成本,即:
,那么农民显然会采取焚烧的方式处理秸秆。
2.秸秆焚烧“外部不经济”的主要表现
2.1影响市民身心健康
秸秆在短时间内焚烧产生的大量烟尘和可吸入性颗粒物不仅会影响市民心情,扰乱市民的正常生活,更会对人体呼吸道产生严重伤害。秸秆燃烧产生的碳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烟尘颗粒的浓度非常高,一旦被人体接触吸收,非常容易引起眼睛及呼吸道的疾病。
2.2破坏生态环境
焚烧秸秆会产生约700℃的高温,会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影响农作物的生长。秸秆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焚烧秸秆会使秸秆中的有机物流失,造成资源浪费。另外,秸秆焚烧的遗留物将会造成土壤污染,破坏土壤生态平衡。
2.3引发火灾
焚烧秸秆容易加速空气的对流并且改变风向,严重时会产生“火球”漂浮在空中,极易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
2.4造成秸秆能源的浪费
作为可再生能源,秸秆能源相对于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来说更加“绿色”和经济。
三、焚烧秸秆的外部不经济的对策
秸秆资源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才能使农民自愿地选择不去焚烧?农民不焚烧所失去的利益为(V1-C1 ),同时由于没有空气污染,市民和政府将会避免损失(C2-V1)。由于(C2-V1)>(V1-C1),所以如果采取某些方式来重新分配焚烧秸秆的成本或损失,农民个人与整个社会的损失都可能减少。
1.综合利用开发才是王道
2008年工作目标:完成主要污染物指标年度削减任务,COD和SO2排放量在2007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3%。空气质量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西安不少于295天、宝鸡、咸阳、安康、杨凌不少于292天,铜川不少于256天,渭南不少于260天,延安不少于270天,榆林不少于250天,汉中不少于305天,商洛不少于290天;渭河水质继续好转;汉江、丹江出境水质继续保持在Ⅱ类和Ⅲ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核与辐射环境保持在控状态。
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三大措施,全力打好污染减排攻坚战
1、结构减排。年计划关闭小焦化企业146家,淘汰产能1113万吨;关闭火电机组6台,淘汰产能25.5万千瓦;关闭小水泥生产线38条,淘汰产能388.8万吨。
2、工程减排。开工建设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秦岭秦华发电有限公司等电力企业脱硫工程,新建和改造燃煤电厂脱硫机组46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0万吨;10个设区市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争取半数以上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渭河流域未建成或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争取年内开工建设,陕北两市和陕南三市半数左右县级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配合建设部门加快建设县城垃圾处理厂,一半以上县城开工建设。建成并运行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汉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年内完成土建工程,7个市级医疗垃圾处理厂部分建成并投入运营。
3、管理减排。按照国务院批转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和省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的环保工作“一票否决”的规定,严格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强化总量控制和容量管理相耦合的机制。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列入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项目后督查力度,并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达标率。做好2006、2007年两年关闭企业的核查工作;严格环境准入,推进规划环评,强化“三同时”监管和重点项目环境工程监理;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创新等促进企业清洁发展;围绕污染减排工作,有针对性的遴选先进成熟的环保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使规模化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皂素、果汁加工、石油开采和炼化企业废水治理以及电石和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有毒有害烟气治理等工程科技水平和建设质量得到提高。加大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在继续抓好5个区域(杨凌示范区、神木锦界开发区、渭北生态农业区、韩城龙门工业园区、西安高新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同时,再抓一批点、线、面相结合的示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废物排放。
二、紧紧围绕民生,继续解决“一山两水三大区块”的环境问题
4、认真贯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落实功能区划,规范各种开发利用活动,大力整治秦岭沿山采石和采矿企业,基本控制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推进河流“休养生息”,着力打造“生态渭河”。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杜绝新上造纸、果汁等重污染项目鼓励新上高科技项目,使渭河流域的产业结构整体上由高污染集中型向低污染环保型转变;严格限制和规范入渭排污口,严格执行造纸、果汁等重点行业的地方环境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或挂牌督办。抓好对排污企业的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总量控制;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基本完成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建设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装置,建成渭河流域河流和排污单位水质水量监控体系;推广生态修复治理措施,提高渭河生态功能;结合实施国家水专项,控制干流污染,加强支流整治,重点实施皂河、太平河、小韦河治理工程。
6、抓住国家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治理工程机遇,推进汉丹江流域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抓好黄姜皂素、化肥、酿造、医药和选矿行业的水污染防治,提高中药材、绿色农产品加工业排放标准,确保汉丹江出境水质稳定达标。
7、切实抓好陕北石油煤炭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继续开展煤炭、石油企业开发和高耗能企业专项整顿。抓好“关小上大”结构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关停现有小型兰炭企业,腾出环境容量,促使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逐步进入工业园区。提升电石、铁合金等传统工业生产水平,淘汰落后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严格环境准入,继续推行规划环评、区域环评;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艺,控制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对榆林市电石、铁合金、焦化、煤炭行业开展一次执法检查,重点是小型兰炭企业的关停工作,切实做好兰炭企业关停后的污染治理工作;督促长庆、延长两大石油集团落实治理资金和项目进度。
8、扩大铜川水泥企业污染治理成果,逐步向渭北地区延伸,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按新的产业规定和排放标准,建设新型企业。
9、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巩固渭南、韩城区域限批成果,抓好韩城龙门等区域的落后产能淘汰以及循环经济发展,重点加强对韩城龙门工业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韩城市环境整改工作方案》、《韩城市焦化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加强对限批区域和督办企业的后督查工作,确保落实焦化水泥行业关停计划,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建设生态文明,大力推进生态保护
10、按照抓点带面、示范引导的原则,积极开展以生态示范县、环境优美乡镇、农村污染防治示范村为内容的三级创建活动,重点指导支持宝鸡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在全省组织验收3-5个生态示范区;争取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有所突破。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抓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积极发挥示范区带动作用,拓展示范区创建成果,努力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开展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保护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认真做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
11、完成全省土壤污染调查第二阶段工作,编制《陕西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继续抓好杨凌土壤修复试点工程。
四、加强环境管理,把好污染控制“闸门”
1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由“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慎审批、严监管、重验收”。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把总量控制指标,坚持“以新带老”等措施,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水平不高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限制在汉丹江流域建设重污染项目;严格审批能源、资源开发中涉及水资源利用和影响生态的项目。深入开展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加强规划环评工作。
13、加强“三同时”监管,完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反环评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狠抓一批未执行环评制度的典型案件。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法查处未经试生产批准或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14、着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对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五个行业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五、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各类突出环境问题
15、配合国家水专项实施,以治水为重点,继续加大对各地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重点县(市)的环境监察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继续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环保重点城市要率先进行了水质全分析监测,每年要公布结果;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
16、继续加大对渭河流域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对陕南黄姜皂素加工企业的执法力度,做好陕南小水泥关停的调研工作,确保南水北调北线工程中线水质稳定。
17、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巩固2007年输变电系统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成果,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39家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全省闲置放射源处置力度,消除安全隐患。继续开展全省辐射污染源普查。
18、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规范处置利用行为。深入贯彻宣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一次电子废弃物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启动陕西省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工作,完成全省淘汰臭氧层物质调研摸底工作,加速淘汰全省消耗臭氧层物质。
19、积极推行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成立全省12369环境投诉指挥中心。
六、深化环境宣传,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行动
20、围绕污染减排、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等主题,配合全省环保重点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优势,组织新闻媒体和《环保在线》栏目,跟踪报道各地、各行业及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行动、进程和做法。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所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做好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举办专题讲座、短训班或综合知识培训班,以专业的新理论、新思维、新理念武装各级政府官员,企业经理头脑。
21、密切联系相关部门、企业、高校、非政府组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环境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办好“与绿色同行,与环境友好”环保交友沙龙。加强青少年、企业职工、社区居民、农村地区的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让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22、继续推进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和环境文化建设,以点带面推进与国际计划中国合作的WES项目,开展“环保一条街”活动,推出一批感染人、激励人的环境文学艺术精品,大力开展各类环境文化主题实践活动,在中小学开展环保行为习惯课题调研。
七、强化环保基础,基本完成三大战略性任务
23、建成三大体系,实现环保能力再提升。配备环境执法、监测、应急有关设备,不断提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全省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成市级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陕北5个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省内国控、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现70%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平台的联网;进一步完善减排的统计、考核体系。
24、认真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认真查清、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情况,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管理、宏观决策和污染减排提供准确、翔实、科学的环境基础信息。
25、完成《陕西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战略研究》,努力推进环境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两委”作用,加强环境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实施环保科研成果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方面建设一批示范典型。
八、弘扬环保精神,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的工作
26、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弘扬陕西环保精神,继续开展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制度“五大建设”。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环境政策等调查研究,不断掌握统筹兼顾、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和主动权;狠抓落实,不断取得工作实效,努力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历史性转变上迈出更大步伐,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上做出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