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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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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1.乡镇地区基本办学条件仍相对不足。办学条件既包括校舍、教学设备的硬件条件,还包括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软件条件。自取消教育附加费后,各级政府开源节流,将本已有限的教育相关经费集中处置,向县级学校倾斜,乡镇学校经费比重、绝对值均显著下降,部分学校硬件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乡镇地区因学生数量显著下降,校舍、宿舍面积已能满足基本需要,但床铺、水暖等配套设备严重不足,教学器材等配套设施仍相对不足。此外,学校现代化建设严重滞后,校园网络、音乐器械、多媒体设备与城市差距巨大。当前,乡镇地区教师短缺情况有了显著改善,但新入职教职工较少,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教学能力强的教师更愿意向上级学校流动。

2.城乡生源分布不均。许多地区学生数量严重不足,即使多次并校,仍有部分学校生源较少,学生更愿意到教学水平更高的学校,部分乡镇学校甚至出现老师比学生多的“怪”现象。虽然以上多为个例,但从整体上看,城乡生源差异较大。

3.农村教学资源利用率不高。乡镇学校对教学资源利用率较低,这与教师教学水平、学校整体水平偏低有关,许多学校远程教育资源率偏低。我国在乡镇学校推进远程教育,以解决农村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资源短缺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远程教育空有其形,许多学校仍采用传统教学法教学,为避免设备损耗、被盗,严格限制远程教育设备使用。许多学校一个学期,远程设备使用次数屈指可数,教学设备开放性差。

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归因分析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决定教育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高度发达的经济可为教育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城乡二元制环境下地区居民对教育的观念、教育意识、文化水平也存在显著差异,决定了对其子女教育的态度,许多辍学儿童辍学与家长不支持有关。此外,城市家庭对子女教育更注重综合、全面发展,有投入意识与经济实力,自身的综合能力也足以提供更好的家庭文化教育。我国城乡二元制是长时间、种种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仍将长期存在。

2.教育经费制度差异。资金是发展教育的物质基础,教育资金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但实际情况是,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提供,而这些资金由省市级政府管理,教育投入在城市的比重、绝对值远高于农村。我国教育经费管理权力、责任归属地方各级政府,乡镇政府经济欠发达,财力有限,义务教育财政分配缺乏监督,管理者个人从意愿上便不愿将有限的资源投入至乡镇学校,县级重点学校凭借与行政机构更密切的关系,往往可获得更充足的财政投入。

3.社会观念影响。“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绝大多数家长均希望子女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但现实情况是,家长眼中的“读书”已和“应试教育”“文凭”挂钩,升学率是反映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许多家长宁愿将子女送至更远的学校,也不愿意其就近入学,不同学校生源质量、数量差异越来越大。发展是人类的终极追求,优秀的教师、新入职教师希望到教学硬件条件更好、薪酬更高的学校上岗是人之常情,造成基层地区教师资源流失较严重,教师队伍不稳定。

第2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阜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县、乡两级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

二、实施内容

(一)明确县乡政府教育工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其职责具体包括负责抓好全县农村中小学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县教职工编制方案,根据省政府核批的教职工编制总额,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决定中小学校长任免,负责教职工人事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和师生安全;统一安排校舍建设项目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乡镇教育工作,并依据评估结果对乡镇政府和中小学实施奖惩。

2、乡镇政府对本乡镇义务教育负有支持、监督、指导责任。主要管理职责有: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适当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承担实施学校布局调整的相关工作;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承担校舍安全以及学校治安的直接责任,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镇中小学,协助有关部门治理中小学乱收费。

3、村级组织参与、协助并支持本村及联村学校的管理和建设,负责动员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控制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积极发展幼儿教育。

(二)撤销乡镇教办室,建立以县为主的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

1、撤销乡镇教办室。妥善分流原乡镇教办室人员,原乡镇教办室人员属教育编制的人员到学校任教或从事其他工作;非教育编制的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现担任党政机关行政职务的人员一律到所在党政机关工作,不再占用教育编制;临时聘用人员,一律清退。乡镇教办室撤销后,乡镇中小学由县教育局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监督和指导。乡镇中小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对原乡镇教办室进行全面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原乡镇教办室的债务不得留给学校。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全部用于当地教育。原乡镇教办室保管的农村义务教育有关档案资料等全部妥善移交至中心学校。

2、设立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一般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初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如无单设初中的,设在中心小学。中心学校由县教育局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监督和指导。

中心学校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县教育局管理全乡镇师资队伍,实施教师晋职晋级、评优、培训等工作;负责所辖学校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教育教学资料等。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的产生,在县委、县政府及县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在教育系统内按有关程序选拔产生,中心学校校长按干管权限任命。

中心学校校长全面负责乡镇所辖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业务管理工作,依法享有学校人事聘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

中心学校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按规定职数配备,并明确1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学校设校长办公室,办公室正、副主任各1名,负责办理本乡镇所辖学校教育管理日常事务;办事员1名,负责本乡镇所辖学校财务、统计及其它业务工作。

(三)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法保证义务教育投入

1、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省津补贴发放的规定,实行县长负责制,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要保证初中每生每年15元,小学每生每年10元的公用经费差额补贴,并及时拨付到位。

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大农村中小学现有危房改造力度。中小学危房改造要以县为主,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项目审批、统一校园规划、统一勘探和图纸设计、统一工程投标和监理、统一资金管理。

中小学实施“两基”达标和改造办学条件所欠债务,由县政府在化解乡镇债务时统筹解决,县、乡两级政府要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改革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农村中小学上收县管理后,中心学校(含农村中心小学和农村初中)作为县级基层预算单位,其财务管理纳入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下,设立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具体负责中小学教育经费的统一核算、支出和管理。中心学校作为财务会计主体,负责所属学校和教学点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并对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乡镇中心学校设置专职财会岗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规定。学校代收的费用应与杂费收入分开,实行单独核算管理,书本费用于直接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实行“校收、县管、校用”,即各校收取的杂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专户,中小学杂费收入由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校经费由各校使用。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的统一领导、管理下,收费统一纳入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后,一次性划拨至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由核算中心根据教育局编制核定的各校用款计划进行统一划拨。对各项教育经费,按照收支规范、事财统一、监督到位、快捷高效、方便学校的原则加强经费管理。

3、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要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本校教育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坐支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和平调中小学杂费收入和代收代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完善教育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县教育局会同县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具体情况及时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县编委批准执行。县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核发人员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县教育局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对擅自离岗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除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教育局会同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生源变动情况,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乡镇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因缺编造成教师短缺的,经县编委研究批准,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从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2、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下设立教育分中心,承办本县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前档案代管、外地拟调入教师试用期关系代管、未被单位聘用人员及辞职和辞退人员关系代管等事宜。

县教育局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中心学校校长、农村初中校长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归口管理。担任农村小学、初中或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应具备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校长初任年龄,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

农村小学校长由中心学校提名,经中心学校考核后,由中心学校报县教育局批准任用,中心学校负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任用逐步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的聘用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限期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成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育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党办、政办、组织、宣传、监察、教育、财政、审计、人事、编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承担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项,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四、实施步骤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并于8月底前完成。

(一)启动准备:*年7月22日至8月8日。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前期谋划和论证,完善实施意见。

(二)宣传部署:*年8月9日至8月10日。制发文件、召开动员会,层层动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专栏等传媒,广泛深入宣传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引导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3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一、优化校点布局。因地制宜地实施“3+3”和“6+3”精品小学建设工程,按照3年学前教育+小学三年,建设“3+3”学校12所。同时打造重点寄宿制学校3所,把乡镇中心校4年级以上学生集中到重点寄宿制学校(学前教育3年+6年小学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不断扩大,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快速发展。

二、加强后勤保障。认真抓好寄宿制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两支队伍”建设。加强校委会班子和班主任队伍建设,选拔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实到校委会,并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2014年以来我县共选送73名校委会成员、班主任赴对口市县挂职锻炼。落实学校寄宿制管理人员职责,聘任寄宿制管理人员人,制定职责,确保寄宿制学生生活。建立科学合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作息制度,有利于学生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观念,学会科学合理安排时间;实行每大周汇总一次,根据检查结果评比“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餐桌”、“校级模范班”。强化宿舍管理制度,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宿舍整洁、用品划一、窗明几净。

三是特别重视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居安思危,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学生生命安全、饮食卫生等方面的责任。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法律常识普及教育,坚决抵制黄、赌、毒对校园的侵蚀;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采取多种形式,如加强门卫、巡逻制度等,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寄宿制学校是民族地方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有利于把学生集中起来,有更多的教学时间,全面培养寄宿制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起到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校园环境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通过寄宿制精细化管理,我县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县中学、重点寄宿制学校、中心校先后获得州级“寄宿制管理标准示范学校”的荣誉称号。

三、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夯实。建立了落实“6+2长”责任制和考核考评机制,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考核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大控辍保学工作措施,强力开展非婚生育整治工作,做好无户口未成年人依法落户工作,严防未成年人入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优先考虑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对义务教育阶段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建设控辍学生文化补偿学校2所,2019年7月年满16周岁经考试考核合格已结业186人,现有75人仍在接受补偿+技能教育。

第4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政策;教育制度

近几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从制度政策这一环节入手,加强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设计,为保障义务教育公平、民主的政策环境,促进义务教育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了有益的思考与探索。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性认识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战略选择,也是化解义务教育多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手段。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把握宏观,循序渐进。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深刻体会到,一个能够保障义务教育可持续地均衡发展的制度框架应该包含以下关键性的制度安排。

首先是经费投入保障制度。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增长满足可持续均衡发展的长期需求,无疑是实现义务教育可持续均衡发展最为关键、也最为迫切的制度建设。如果没有一个更加稳定而有强制性的制度保障,仅仅依赖于政府的相机选择,实现义务教育可持续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是绩效管理制度。由于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主导力量,因此,政府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导向的绩效管理制度,对于实现义务教育可持续均衡发展就是一项关键性的制度建设。

再次是资源共享制度。为了实现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动态效益,必须在义务教育活动的各个层面建立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共享制度。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缩小差距的具体政策,更需要观念创新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和系统的制度设计。有鉴于此,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多样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重点在保障体系、教育管理机制等方面做文章,着力推进城乡教育、区域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改革尝试

浙江省将跨越式发展与均衡发展相结合,通过跨越式发展来推动均衡发展,在发展中形成高位均衡,实现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形成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特色。

(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之基本决策: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证义务教育起点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主要内涵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大体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以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普及性和基础性。可以说,浙江省在基本普及15年教育的今天,各级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义务教育办学的主体是政府,学校的校舍等一些硬件设施投入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为人民群众提供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无论是农村或者是城市)。而这一认识的最终的价值取向即是政府要为每一个学生提供一种公平的教育机会。这方面,浙江已涌现了不少典型。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江北区是宁波市三个老城区之一,2002年江北区政府实施了“以区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将全区所有农村中小学上划区本级管理,同时将全区所有公立中小学财务及预算外资金实行统筹管理,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城乡教育的统筹。

2007年,浙江省教育厅还推出一项新举措,首次决定对杭州、宁波等11个设区市的教育局进行以“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业绩考核。此次考核,总分为350分。重点考核各市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方面的情况,共设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素质教育情况”等3类指标,30个子项目。对全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爱心营养餐等没有做到“应助尽助”的,在该项考核中不得分;如果农村中小学生均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生均办学条件比城市中小学低,相应的项目即为零分,以引导各地缩小区域内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打造和谐教育。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之政策焦点: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重点抓好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最薄弱环节在于农村教育和弱势群体教育。农村学生、贫困家庭子女和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质量相对较低。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就要切实解决农村教育和弱势群体教育问题,追求教育公平这一原则。浙江省把教育政策、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困难人群倾斜,以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群之间教育的差距。浙江省针对农村中小学和弱势群体的重点倾斜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免学杂费。浙江省现有各类中小学校9129所,在校生673.5万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后,各级政府每年落实经费11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6亿元,各县市承担6.4亿元,513万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第二,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为改善全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校的教学生活条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浙江每年投入约9.4亿元启动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爱心营养餐工程、食宿改造工程、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面向全省17万名农村中小学教师)。

第三,扶持五类弱势群体教育。特别关注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问题、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问题和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问题,关爱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目前,有49万经济困难学生受到政府资助;有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爱心营养餐。浙江全省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数65万人,入学率达到96%。

浙江省上述政策相继付诸实施,使得义务教育原有薄弱环节得到有效弥补,城乡教育差距得到显著改善。

(三)推动中考招生制度改革:以招生制度为杠杆,建立新的教育导向机制,推动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正

中考招生是制约基础教育发展的核心环节,也是事关千家万户的百姓工程,政府作为教育制度的设计者,必须把握教育现状,针对新时期新矛盾,建立新的引导机制,构建新的教育秩序。

2007年之前,浙江省内大部分重点高中实行考试选拔制,从2007年秋季开始,全省重点高中招生推行“分配制”,即把重点高中招生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实行“分配制”后,各重点高中将拿出部分招生名额分配到各个初中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3年内分配比例要提高到重点高中招生数的50%以上。在分配重点高中招生名额时,将学校的综合办学水平、参加初中升高中的人数、中考优秀率和中考合格率这四个指标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将几个指标结合起来,设计一个数学模型,最终计算出各学校的分配指标。

以指标分配取代原来单纯的升学考试竞争,淡化校际间的恶性竞争;以学校办学综合实力评估确定指标分配,引导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改造学校硬件设施,引导学校端正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以全学科平均分确定指标分配,引导教师关注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尤其是中下生的发展;新的招生制度使每所学校均有重点高中指标,从终端上保证初中教育的出口公平,以此吸引优质生源,拉动教育过程优质化,引导家长安心当地、就近入学。以上就是推动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正的制度设计的基本构思。转(四)增进教学质量监测机制改革:关注后20%学生,并以评价考核为抓手,引导学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惯性影响,一些地方和学校还存在仅仅以分数、升学率高低论英雄,重视少数尖子学生,忽视对大多数学生培养的倾向。浙江省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教育不能轻言放弃,对学习有困难、心理行为有偏差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重点监控各地各校学生群体中“后进”学生的比例,了解掌握学习成绩在后20%的学生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后20%学生与前20%学生之间的差距变化情况以及后20%学生的学校分布变化情况。对学习成绩在后20%的学生分布较多的学校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对策,切实解决教学薄弱学校存在的问题,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例如,金华市为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教育过程和结果的平等,通过对2006年初中阶段学业考试成绩后25%学生的研究与分析,着手构建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并与新课程理念相符合的现代教育评价制度。为此他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改革和完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质量评价办法,将学业考试成绩后25%的人数比例情况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示范性学校、师德群体创优先进学校评估一票否决的指标;建立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后25%的人数比例的监控和通报制度,每年9月份在金华晚报教育版、金华教育网站公布各初中学校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后25%的人数比例的情况。

上述政策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效地缩小了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距,促进了义务教育的相对均衡发展,推进了教育公平。据2006年统计,浙江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99%,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比例为99.99%,初级中等教育适龄少年入学率为99.72%,三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8.5%。

三、推进义务教育可持续均衡发展的对策建议

浙江省的实践探索充分说明,只有从制度政策这一环节入手,针对新时期新矛盾,把握义务教育现状,建立新的引导机制,才能有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是发展的、动态的、相对的,因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性课题。要推进义务教育可持续均衡发展,各级政府部门仍应强化保障机制建设。在现阶段,我们尤其是要选准突破口,围绕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进行多样化模式的探索,重点应在内涵层面考虑。笔者认为,为推进各地义务教育可持续均衡发展,当前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加强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考核力度,加强政府对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统筹、经费保障和政策导向。各省有关部门可择机研究出台有利于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导向性指标。

第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等级评估、教育创强中关注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5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这次教育部颁布义务教育“国家标准”,应该说是为学生减负、关注学生个性发展,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尝试,但这一新尝试,很有可能以失败告终,让标准成为摆设。总体看来,这些规定,其实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教师师德规范,以及提前若干次颁布的减负令、禁止择校规定的汇总。而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再将其汇总起来,作为标准,能起到治理效果吗?

有两个基本制度影响我国义务教育,一是教育管理制度,二是升学考试制度。这两个基本制度导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存在严重行政化倾向,学校不是教育家办学而是行政治校,办学围绕功利的教育政绩目标转,在升学考试制度之下,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办学目标,就是提高学生的分数。于是整个基础教育阶段,应试化十分严重,虽然教育部门多年推行素质教育,但成效不大。

义务教育“国家标准”针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特点,立足学校管理工作实际,以学生和教师为中心设置了6项管理职责。这6项管理职责,最重要的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没有现代学校制度,学校之内,教师和学生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谈何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平等对待学生?

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首先需要政府向学校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不能由行政部门参与、干涉学校具体办学,要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业化和校长公选;其次,需要学校内部行政向师生放权,建立真正能发挥作用的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由教师委员会对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由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促进学校尊重学生权利,不得违规出台规定、乱收费。

这些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就明确提到,这次义务教育“国家标准”又将其作为重点。可是,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教育部门切实放权的行为不仅鲜见,而且学校的办学,基本维持原有的行政治校框架,教师在学校中没有话语权,虽然教育部早已发文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但真正建立家长委员会,并让家长委员会独立发挥作用的学校并不多。

根源在于,主导政府部门向学校放权是教育部门,而主导学校行政向教师、家长放权的是学校行政领导,这就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改革,遭遇行政化的悖论。

“平等对待每位学生”是这次义务教育“国家标准”中,很令人心动的表述,但在目前行政治校的框架下,升学考试制度用单一的分数评价学生,这可能成为最无力的标准。一直以来,我国教育部门、学校都宣称以学生为本,可是,在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被分为“差生”、“优生”,学校明显表现出对“优生”的偏爱、对差生的“歧视”,并非个例。这背后的原因是,升学考试制度,让几乎每所学校都采取升学教育模式教育、管理学生,而当前的升学考试制度,是竞技制度,把学生纳入一个分数跑道比赛,落后的就成为失败者。

第6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一、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是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教兴省”战略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体制,加大了对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有力地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初步建立了以“四个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贫困生入学)为核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较快发展。据统计,**年至**年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累计投入1179亿元,其中**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317亿元,比**年增加了93%,**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255亿元,是**年支出数的1.12倍;**年义务教育阶段财政性教育经费179.18亿元,比**年增长94%,**年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教育经费139.37亿元,是**年的1.17倍。**年我省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分别为2498.84元、3216.47元(全国平均为1327.24元和1498.25元),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分别为295.29元和460.24元(全国平均为166.52元和232.88元),均名列全国各省、区前茅。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够均衡,全省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然艰巨。如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还比较落后,部分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个别市县教师地方性津补贴经费不能足额安排,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是落实公共财政保障责任的必然要求,必将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健康、和谐、均衡发展。

二、全面理解和把握新机制的政策内涵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行城乡统筹,同步推进。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将全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工作。**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年起,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66号)规定做好中小学免杂费工作,免除杂费所需资金区分五类地区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其中:

淳安县等29个市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安吉县等3个市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临安市等6个市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富阳市等14个市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3︰7;杭州市等11个市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2︰8。

(二)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曾制订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生均标准(欠发达地区小学180元、初中240元;经济情况中等地区小学200元、初中280元;经济发达地区在不低于二类地区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省政府决定,**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日常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统一为小学生均230元/年,初中330元/年,今后逐步提高,2010年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提高后的日常公用经费超出**年省定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区分五类地区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免杂费的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执行。

(三)不断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具体是:

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低收入家庭子女,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年将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纳入资助范围,今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省政府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逐步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面;

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分三类地区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其中:淳安县等31个市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7︰3;桐庐县等14个市县,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5︰5;除上述以外的地区,由市县承担。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政府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市县校舍维修改造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省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年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列入财政工作重点,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在此对各级财政部门提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足额落实保障经费。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省政府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类确定了各项目、各级经费分担责任,其中为加大对欠发达市县的扶持力度,免杂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经测算,不包括教师工资,**年全省共需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资金约24亿元,其中省财政承担10.7亿元。省财政分担经费已纳入**年省级财政预算,春季学期免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省财政分担经费已于近日下拨。各地应按照经费分担责任,将实施新机制所需经费足额列入预算。人代会已开、财政预算已定的市县,要适时调整财政预算。需要强调的是,改革新增经费要在市县新增财力中安排,原来已经安排的资金不能撤出,应继续用于义务教育,确保总体经费的稳定增长。原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已达到或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地方,不能降低。

(二)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方案已定,能否落实好改革政策,关键在地方。各地对学杂费要实行直接免除,不能先收后免。安排学校公用经费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要严格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新机制实施后,生均公用经费的10%要安排用于教师培训,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师津补贴。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管理责任,在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基础上,对教师津补贴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分类处理,取消不合理的项目,明确保留的项目。按照“谁出台、谁负担”的原则,对保留的项目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切实解决教师应享受的地方津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目标管理。适时调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确保校舍安全。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学校图书、仪器设备等采购,应在预算中填报采购计划,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或其它采购机构统一实行政府采购。要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三)细化预算编制,完善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推进和完善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并落实到每一所学校。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实事求是地编制规范的预算。财政部门要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绝不能因经费拨付迟缓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学校要严格预算执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县管”。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和完善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凡学校的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逐步实行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央专项资金要通过各地开设的特设专户进行支付。

第7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现状 对策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定义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供由农村居民享用,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各类经济物品或公共服务。根据其在消费过程中性质不同,也分为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农村准公共产品。前者包括农村基层政府的行政服务、综合规划、农村信息系统、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的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后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涝设施、农业科技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用于县市一级的公共产品提供。农村乡镇基层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政权职能,同时,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在这一体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靠内部解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滞后于现代公共产品供给,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1.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管理体制下,城市地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产品比较充裕,提供的主体是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于财政拨款。对于这些公共产品的管理,也有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而农村地区除少数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政府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外,大多数农村至今还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公共产品。虽然有些地方建设了道路、自来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但建设资金基本上由农民自主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国家财政资金向城市投入多而对农村投入少。

2.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由县、乡政府及村负责,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少,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样是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拨款和教师工资城乡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村教育经费与适龄人口的匹配不相适应。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由于忽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加上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致使城乡教育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城市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4年。这说明我国农村处于十分严重的“教育贫困”状态,相当多的农村人口不能获得改善其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教育培训。

三、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建议

1.消除体制障碍,给农民以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管理制度现已成为制约“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区域均衡的主要障碍。因此,应尽快消除以传统户籍管理制度为主的各种体制障碍,实行以职业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与农村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2.积极引进私人投资,构建多层级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根据公共财政学的有关理论,社会产品序列可以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提供,俱乐部产品的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因而可以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私人提供缺乏效率,因而必须由政府扶持。而政府扶持并不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和私人混合提供。

3.积极挤进农村税费改革,理顺公共分配关系现行制度

从当前来看,惟有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通过提高现有农村地方税税率,把现行制度外财政中具有税收性质的部分转化为制度内征收,其余部分在清理的基础上作为税收的附加一并征收,然后再按其用途返还。这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的权威性确保公共资源的筹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乱开口子,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4.重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

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是促进收入分配平等的最有效的因素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必须适时超前地进行人力资本的开发投资。要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放在农村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真正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尽快改善农民的教育状况。

第8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现代学校制度”是指在知识社会初见端倪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的社会背景下,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本要求,以新型的政、校关系为基础,以现代教育观念为指导,学校依法民主、自主管理,能够促进学生、教职工、学校、学校所在社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建立和健全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通过建立全面、全程、全员的管理系统与考评系统,让每一个人有明确的岗位,每一个岗位有明确的职责,每一个岗位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形成公正、公平的优良氛围,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点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树立现代教育理念

现代学校的建设,首先需要教育理念的现代。只有理念的先进,才会有行动的科学,才会有现代学校发展的灵魂。现代学校的构成,必须以科学、先进的教育理念为导向。在现阶段,现代教育理念的主要内容是科学、协调、民主、先进的办学思想,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在教育发展到现代化阶段,教育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走向人本化。现代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人的发展,如果不注重以人为本,就会失去自身的核心价值。这里所指的人本化,是教育行为中的一切人,包括学生和教师。学校的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落实点,都应体现出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校长和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由此理念指导下的学校,才会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依附走向自主。确立科学、先进的教育理念,是传统学校迈向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关键要素,也是一切有志于建设现代学校的人们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

二、 构建现代课程体系

课程是学校赖以实现教育目标的载体。一是以课程设置、课程实施方法,反映出国家的意志和政策导向。教育的现代化,必然要求课程体系的现代化。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也必须建立在现代化的课程体系之上。我们要从学校出发,建立基础型、拓展性、研究(探究)型课程体系,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供了基本条件。同时,学校自主开发的校本课程,也在素质教育的理论指导下,开始走向科学、正规、系统化。只有当我们的课程体系有利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真正具有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学校才会有实现现代教育目标的载体,现代学校制度才会在现代课程体系的支撑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三、 建立现代管理机制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现代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作为管理理念来说,应该以人为本、民主决策、社会监督。无论是制度设计,操作过程,都要“目中有人”。作为管理制度来说,应该有科学、系统、精细的制度体系。例如组织管理制度体系、目标计划体系、管理操作体系、业绩考核体系、质量评估体系。使学校的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及实施、人员考核奖惩、校园安全等各方面都有章可循,并处于良性运作之中。作为管理手段来说,应该更先进、更高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的精确度和实现管理过程的精细化。只有建立起科学、高效、先进的管理机制,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才会有实质性的内涵。

四、 建设现代学校文化

第9篇:义务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一、校规的界定

1.校规的调整对象及与学校章程、管理制度的关系

校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是学校自己制定调整不同行为、不同关系的管理规范。校规调整的是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学校对它们的评价和监管关系。校规的地位和效力位阶要小于作为学校“宪法”的章程,也仅是学校众多管理制度之一。校规在章程指导下制定和施行,并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一并实践“依法治校”。

2.校规的表现形式

校规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有与法律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初级中学)为例,该校校规的表现形式有:《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兴陇中学学生在校规范》、《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兴陇中学学生自主管理条例》,以及与以上成文规范相配套的执行制度。但实践中,校规还以书面或者非书面的通知、口头要求等不成文形式存在。制定和执行校规一般归为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处、团委为主管部门,分管德育的校长、主任和班主任或老师、或被授权的学生为校规的实际执行者,这些部门或者人员对学生行为处理的个案实质也起着校规判例的作用。

3.校规的内容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为例,校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校常规、仪容仪表、升降旗常规、早操常规、上课常规、课间休息常规、作业常规、卫生常规、就餐常规、奖惩条例。校规把学生在学校的每个环节、每类可能做的行为都纳入到了管理范畴,这既是常规,也是全规。

因此,校规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制定,适用于引导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校对它们进行评价和监管的规范总称。

二、校规的现状――现实作用与法律地位极不协调

校规是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直接依据,关系到学生的最广泛利益。它从学生每天进校到离校,对学生的言、行、穿、吃、学、玩等都有规范和约束。它维护了秩序,但也可能损及学生权利,甚至是学生最基本权利。近期的“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即为突出事例[4]。

但校规的法律地位仅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不属“法”的范畴,不具有法的普遍的和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5]。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找不出对校规有非常明确且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校规这种最贴近现实教育生活却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处境,使得法律对它的规制极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乱象及其对学生、对民族教育甚至基本权利的损害。

1.校规失范与校规恣意

校规失范是指校规内容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对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违背。它表现为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校规条款,如某校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讨,并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6]。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尚有不公开审理的保护,违反校规却要召开全体师生大会予以集体讨伐,这是严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再如某小学校规:“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上,严禁上厕所、喝水、回教室.....”[7],该校规既违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也是对常识的无视。

校规恣意是指学校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无视或者忽视学生家长意见、学生意见、普通教师意见,仅依一己之意制定校规的现象。有学者用“校长一怒校规出”来描述[8],虽然这有点夸张,但很多学校校规的出台基本上没有听取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意见,也是事实。校规恣意加重了校规失范现象。

2.学生抗争及其高昂代价

学生抗争的事例表现为一些极端事件,2010年10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的13岁七年级女生张悦在三次被赶出校门后,以自杀的方式来对抗校规中的“短发令”[9];2004年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小学6年级学生郭洪渊因数学考试分数与估分差19分,以自杀的方式对抗数学老师的罚款抵分数规定[10]。极端例子虽为个别,但学生对校规的不满或者抗争却是普遍的。一份对某初级中学404位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校纪校规内容非常不满意的比例达到68%,而满意的仅占5%[11]。而这种非常不满意的抗争会表现在学生对校规的故意违反、心理抗拒上面,学校对学生故意违反校规行为的规制和对心理抗拒的威压,则会造成发生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的隐性伤害,其典型例子是学生心理疾患和人格缺陷[12]。

尽管对极端个案我们可以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来救济学生权利,或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惩治犯罪事件,但更普遍发生的非显性权利侵害则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或救济,或者可能积累到无法补救的状态。迟到的正义和无法补救的侵害,已经损害到了学生个体的正常成长,也将逐步损及我们整个民族的良好发展。因此,校规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它应得到更明确、更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对校规形式法源的推演求证

校规虽不是法律的范畴,但仍应依法制定。虽然校规所依据的法律很笼统,但通过推演,我们仍能够找到约束它的一系列形式法源。不同位阶法律对校规的规范有详略之别,《宪法》仅明确国家有实施教育权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则将之扩展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现国家实施教育权力的具体权力规范,包括可行使的权力内容及对权力约束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这些权力内容及权力约束规范的实施明确了细则或做了补充。

1.《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校规的宪法法源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它确立了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包括:教育目的及教育方针政策的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办学权[13]。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际实施人,被间接地授权通过校规来实现国家教育权。

2.《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是校规的法律法源

法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直接明确学校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它们没有提及校规,但其中的“章程”、“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或隐含了校规名称、或明确了校规内容,但尚不是具体可实施的教育管理规范。

3.《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是校规的部门规章渊源

《小学管理规程》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求校规的评价标准应该全面;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明确了校规的评价形式、校规的处置规则界限――不得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第五十八条“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要求学校进行制度建设。

但《小学管理规程》也只是就学校对学生进行的教育评价、评价形式和处置界限做了明确,对德智体评价标准、品学兼优认定标准、错误认定标准和实施这些标准的程序尚未明确。

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学籍管理办法)是校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源

教育部通知和省学籍管理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不能作为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依据或者参照[14]。但作为行政规范,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中小学校和全国的中小学生具有约束力。相较而言,它们与校规内容最为接近。

教育部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中小学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这可以认为是中小学制定校规的最直接依据,制定校规是教育的制度化工作。上海市《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二项内容也表明,该条例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学生守则》(该处罚条例的2007年已经不再适用《中学生守则》,因为2004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通知已把中学、小学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此为上海市兴陇中学的错误)。教育部通知的附件,即《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明确了中小学生的思想要求、行为要求、着装要求等,但仅是一种倡导性语言,而非强制性规范,且无处分规则。各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效力范围低于教育部通知,但其内容相类似。

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规章《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七条授权,制定省学籍管理办法,其对本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有约束力。以2006年4月1日起试行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例,它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考核与评价规则、毕业结业肄业条件、奖励处分形式程序、学籍管理规则等,其约束力很强。该办法设置了人手一本的评价结果记载手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该手册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奖励、升学转学相关联,而且一直跟随人事档案。但该办法设置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却无具体标准,对其中的“犯错误”也没有认定依据和程序。

虽然教育部通知附件里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倡导性的对与错,但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能想当然地以此来作为认定标准。因此,省学籍管理办法仍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最基层实施者的法律地位是校规的身份法源

以上推演发现学校依据正式法律法源和非正式法律法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仍无法落实对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评价机制,无法落实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权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落实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机制。依据上的不明确与法律职责地须执行之间产生了矛盾,谁来化解?目前尚无明确法源。

学校作为最基层实施国家教育权力的主体,获得了公法人身份,它只能制定校规,将上位法源的内容进行“统一”,并落实各项义务教育职责。但实践中统一与否、落实与否,全赖于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因为目前尚无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审查机制,也无学生家长、学生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参与、修正机制。

校规有形式法源,但对它规范不彻底,它引发了各义务阶段学校对上位形式法源的不明确、不遵守和对上位形式法源留下空缺处的恣意填补,导致了校规的现状。为扭转这个局面,我们必须认清校规形式法源、准确解释校规形式法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使校规有明晰的、有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法源链条,并以此有效规范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一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2]王彬,施启胜.试论校规的道德意义与管理意义――以龚超事件为例作分析.教育学刊,2006(12).

[3]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4] 曹建民."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三次被赶出校门服毒自尽.山东商报,2010-10-12.

[5]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6]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7] 张学亮,王荫玲.中小学校规的观察和思考.基础教育研究,2004(9).

[8] 茅卫东.警惕“校长一怒校规出”.中国教师报,2003-02-19.

[10] 李晓燕.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1] 谭小平.初级中学校纪校规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0.

[12] 李晓燕.学生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