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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优美的环境让我们学会做人,更加文明。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我们沐浴着阳光,吸取着营养。可优美的环境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我们每一个人去创建和维护的。
“鲜花还要绿叶扶,校园更需同学护”,作为学校一员的我们应该为学校的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关注自己一举一动,共创你我文明校园”,共同营造一个美丽温馨、干净整洁、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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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1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概述
1.1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性
施工组织设计是从工程的全局出发,按照客观的施工规律和当时所在地的具体条件,统筹考虑施工建设中的人力、资金、材料、机械和施工方法这5个主要因素,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确定、施工进度和资源消耗、现场布置和质量要求等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不论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总体设计还是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都要解决好整个施工的全面问题,安排好各方面工作的相互衔接和配套,为指导项目施工服务[14]。
施工组织设计的环境保护部分,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第6个主要因素,它是准备、组织、指导施工和编制施工作业进行环境保护计划的基本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必要环节之一。在对施工阶段进行统筹安排时,不仅要满足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且要对施工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各个具体项目工程中,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从而体现出施工组织设计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环境保护部分时要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将环境保护的技术方法有机地体现在施工过程中,实现环保施工[1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目的是使工程施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实现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的环境保护活动,达到合理施工和环境影响最小的效果。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既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起到控制作用的总体战略部署,也是对某一具体工程中施工作业的环境保护起到指导作用的战术安排。
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是施工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在指导施工准备工作、全面布置施工活动、指挥开展生产工作、进行项目管理、控制施工进度的过程中实现环境保护的依据,是施工现场全体工程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进行环境保护的行动纲领,对提高施工部分的整体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小环境影响、科学有效地完成施工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1.2基础工作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针对施工涉及面广、专业多、材料及机械种类繁多、需要协调的问题复杂等情况,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原始资料的调查、搜集和分析等基础工作。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基础工作是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安排进行的,需要进行资料的调查和搜集,通过实地勘察、座谈访问、查阅历史资料、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获得所需的环境数据和资料。一般要搜集的资料有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和其他自然条件等,同时也要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社会环境状况等。
1.3技术方案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要搜集所需的环境资料,了解工程环境概况;分析设计资料,进行施工组织与环境保护研究;选择施工方案,确定环境保护的施工方法,提出施工整体环境保护措施;编制施工进度表,设置所需的环境保护机动时间;编制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使用计划,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平面图的布置等。
1.4工作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各项资源需用计划、施工平面图及技术经济指标等。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内容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合理安排环境保护组织设计内容。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将对应的工作程序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是选择施工方案,审查设计图纸及进行现场调查,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现状调查,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选择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第2阶段是编制施工进度表,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编制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和材料、半成品构件需用计划,编制劳动量需用计划,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合理考虑环境保护工作的时间要求,编制运输计划和施工准备工作计划;第3阶段是布置施工平面图,根据施工进度表和施工进度计划,结合施工组织调查资料和施工图纸,考虑场地环境现状和环境保护要求,布置施工平面图,确定技术经济指标与环境指标后,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方法
2.1环境概况
工程中的环境概况主要包括:
(1)自然地理概况: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地貌归属、地形描述等。
(2)工程地质条件: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地层构成、地质构造、地震烈度等。
(3)气象水文情况:包括项目所在地的流域归属、地下水现状、气候区归属、气象现状描述和降雨量等。
(4)社会环境状况:通过收集和分析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对社会与经济环境进行分析。
(5)环境污染状况:包括项目所在地的空气、水、声、土壤等环境污染状况[16]。
2.2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方案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是根据项目的工程要求、施工能力、环境现状等情况,进行施工方法的确定和施工机械的选择。下面结合公路建设项目提出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的要求[17—18]。
2.2.1施工方法的选择
确定施工方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及环境等因素,在确定单项工程施工方法时就要认真考虑环境影响问题,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石方开挖。石方开挖有多种方法,通常采用爆破、机械挖掘等方法。针对石方开挖产生的环境影响,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和振动,减少爆破飞渣对周围构造物的破坏,如可采用凿岩机湿法作业进行松动爆破方法及严格控制炸药用量。
(2)土方开挖。土方开挖通常采用大型挖掘机械开挖、人工开挖和爆破等多种方法。为达到环境保护要求,降低开挖带来的环境影响,开挖过程应确定开挖范围,施工机械在开挖范围内作业,并定时洒水,避让文物古迹,定点存放土方,土方坡面应及时防护,并做好弃土弃渣场的防护。
(3)路基填筑。路基填筑一般采用机械从取土场挖取土石方,经过施工便道运送到路段。施工过程中取土场选址应合理;施工场地和施工便道定时洒水;路基边坡防护工程,设置排水沟、沉沙池或临时沉淀池,出口处设土工布围栏。
(4)路面工程。路面施工采用路拌法和集中厂拌法加工路面基层材料,经过摊铺机配合平地机摊平,用振动机压实。面层施工是在基层上喷洒投油层,将热拌混合料运到摊铺路段,采用摊铺机整幅摊铺,使用压路机压实。施工过程中拌和站选址应合理,控制拌和站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摊铺过程的沥青烟,加强施工人员的身体防护,合理选择施工机械,降低噪声和振动。
(5)桥涵工程。桥梁施工需要开挖基坑,灌注混凝土。基坑开挖时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降低河道水质污染,做好通道防渗。
(6)隧道工程。隧道施工需要进行钻爆作业、支护、注浆、清理施工残渣以及衬砌和防水层的施工。整个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护山坡的方式进行洞口施工,同时安装水幕降尘器,施工人员佩戴防尘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在隧道外设置沉淀池。
2.2.2施工机械的选择
确定施工机械时,根据工程数量和特点、环境现状及机械性能等因素,以对环境影响最小为原则,进行施工机械的选择。
(1)土方开挖。公路土方开挖工程量一般较大,通常采用挖掘机配合自卸汽车,推土机、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并采用大型产运机、平地机、凿岩机等。选择机械时要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将机械产生的噪声、振动和尾气作为选择机械的因素之一。
(2)路基填筑。路基填筑时需要大量土石方,一般采用推土机、挖掘机、自卸汽车、压路机(静力式、轮胎式、振动式)和夯实机等。将机械产生的噪声、振动和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作为选择机械的因素之一。
(3)路面工程。根据路面工程所需材料和施工需要,通常采用自卸汽车、摊铺机、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水泥混凝土搅拌设备、稳定土拌和机、压路机等。在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根据路域环境现状,以对环境影响最小为原则选择施工机械。
(4)桥涵工程。根据桥涵施工特点,一般采用打桩机、起重机、挖掘机、施工船、钻机、架桥设备等。在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以对周围环境影响最小为原则选择施工机械,特别要避免机械漏油,以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5)隧道工程。根据隧道施工特点,一般采用盾构机、隧道掘进机、钻机等。在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以对周围环境影响最小为原则选择施工机械,特别要使扬尘和噪声影响最小。
2.2.3施工进度安排中的环境保护考虑
施工进度包括施工时间进度安排和资源需用量进度安排2个内容,施工进度安排的环境保护应从这2个方面考虑。
(1)施工时间进度安排是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法,计算工程量和劳动力需求量、计算各施工项目的持续作业时间,从而拟定施工进度的计划。选择施工组织方法时要注意考虑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的累计效应,并以环境保护最合理的方式确定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法。划分施工段的环境保护原则是使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持续时间最短,并且避免不同工程施工产生的相同的环境影响反复出现。在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应把环境影响的持续情况考虑到施工段划分中,尽量减少环境影响的持续时间。计算工程量和劳动力需求量时也要估算当地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以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计算各施工项目持续作业时间中的组织间歇时间时,要充分减少施工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时间,以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最后根据解决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所需的时间来检查和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资源需用量进度安排包括劳动力、主要材料、主要施工机械和设备、临时设施、工地运输的需求量安排等。劳动力需求量决定临时施工营地范围的大小,应考虑其对当地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以此作为劳动力需求量的考虑因素之一。主要材料是运输组织和布置仓库的依据,还应把仓库选址对环境影响作为考虑主要材料的因素。主要施工机械和设备在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还应把机械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作为选择主要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参考因素。在选择工地运输的方式时,以运输方式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最小作为参考因素之一。临时设施的设计,首先要考虑环境保护要求,然后再满足工程需要,如工地加工场要远离当地饮用水源并处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废水应集中处理,施工人员驻地远离野生动物栖息地,避免破坏当地植被等。
2.2.4施工平面图布置中的环境保护设计
施工平面图是施工过程中空间组织的具体体现,它表达了施工对象、施工条件、临时设施、管理机构等的空间关系。施工平面图内容包括施工作业现场、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和生活等区域。
在施工平面图布置中,合理布置各区域,使环境互相不干扰。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破坏植被,远离动物栖息地,防止水土流失,少占农田。充分考虑水文条件,避免产生废水污染当地饮用水源和养殖水体。参考地质情况,避免泥石流、山洪造成财产损失;参考气象条件,将产生大气污染的施工项目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在施工平面图布置中还要参考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2.5综合评价中的环境保护指标
目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主要是从经济角度进行的,其评价指标主要是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择最优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的目的,主要是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科学的计算和分析比较,选择技术经济最佳的方案。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一般是以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平面图为重点,建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体系,如施工工期指标、质量指标、生产率指标、机械化程度指标等,然后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技术经济指标外,还应增加必要的环境评价指标,以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使分析论证施工组织设计的指标体系逐步形成技术、经济、环境相互关联且相互统一的综合指标体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对象和条件的不同,可设立各类污染物排放、生态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投入等指标。
3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编制
3.1编制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编制应主次分明、言简意赅、图文并茂。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满足指导施工工作要求,符合施工组织原理和环境保护原则的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编制可以分为2种形式:①融入式,即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要求等融入施工组织设计各部分中,从而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②独立式,即编制环境保护组织设计的独立篇章,提出整个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3.2设计内容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内容时,无论采取融入式还是独立式的形式,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出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在工程概况中,应加强了解自然地理概况、工程地质条件和气象水文情况以及社会环境现状等。
(2)施工方案。在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的选择中,应体现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3)施工进度。施工时间进度安排和资源需用量进度安排,应考虑环境保护工作时间和环境影响最小的要求。
(4)施工总平面图。包括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布置重点工程施工场地平面图以及其他施工场地平
面图等。
(5)主要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在安排主要材料、主要施工机械和设备、技术组织措施的计划时,应考虑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最小的要求。
(6)工程质量控制与施工组织保证措施。提出环境保护改进措施等。
(7)施工组织设计评价指标。除体现技术经济指标外,还应有必要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8)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方面。除施工方案优化、施工进度计划优化、施工平面图优化外,还应考虑环境保护方案的优化[19]。
4结语
目前工程项目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施工组织中环境保护内容应成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施工组织设计不仅要统筹安排施工企业生产的投入、产出过程,更要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本研究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和要求,论述了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概念;建立了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方案的基本框架;是出了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编制分为融入式和独立式2种形式;研究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和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结合公路建设项目提出了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的选择、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图布置、评价指标体系的环境保护内容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施工组织设计是各项工程建设施工的科学指导,是工程施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要求,不仅是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施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郜风涛,曹康泰,王玉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董小林.公路建设项目全程环境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3]袁玉卿,董小林.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全程环境管理[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5-9.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有关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四)参与有关环境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社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三)建立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应当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按照环境监测网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汇总、整理监测资料,相互交流环境监测信息,为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环境监测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全省环境监测力量整合全省环境监测资源,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协助管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组织人员进行科技攻关,促进和规范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环境监测标准、监测规范和监测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能力和条件,适应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应当如期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不得拒报、迟报、漏报、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运行维护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传输、校验、预警等监测监控行为,统一管理全省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以及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应当达到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统一标志物。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测单位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性监测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纳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使用是指直接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加强对作为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淘汰进展情况,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六条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淘汰进展情况,确定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因国防、航空、航天、医疗、实验分析等特殊用途需要豁免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可以生产和使用的豁免量。
第七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目录。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开发、生产和使用给予优惠,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生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生产或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免于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器、灭火系统维修单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器、灭火系统的;
(二)实验室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科学实验的;
(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免予申请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历史;
(二)有相应的生产或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领取生产配额许可证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或者特殊豁免用途的使用单位,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的历史生产、使用情况,核定或者调整申请单位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取得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需要调整或者转让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进行生产和销售,完整保存生产和销售的原始资料,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生产和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七条取得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采购具有合法来源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取得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完整保存购买和使用的原始资料,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免于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况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八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销售登记,完整保存销售的原始资料,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销售单位应当采购具有合法来源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九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灭火器、灭火系统或者其他设备、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保存最近两年经营活动的记录,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灭火器、灭火系统或者其他设备、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设备、设施中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不具备循环利用条件或者无循环利用价值的,应当将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送交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配额审批单。进出口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等情况的材料。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在境内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适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海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发放进出口配额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配额审批单有效期为三个月,不得超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扣押、封存涉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设施、原料和产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时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逐级上报或者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和已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拆除违法生产的设备、设施,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取得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按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拆除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并销毁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者核减其生产配额数量;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或者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不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和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并销毁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者核减其使用配额数量;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或者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不按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采购没有合法来源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违法销售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办理销售登记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采购没有合法来源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设施中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送交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再生利用或者销毁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进出口配额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应的配额许可证、审批单或者核减其相应的配额数量:
(一)不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原始资料的;
(二)不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高度重视环境宣传工作,始终坚持把“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作为年度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重点。为确保今年的环境宣传工作取得扎实成效,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xx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方案》,积极做好今年的“65”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围绕主题,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我局以“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紧扣“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助推xx美好家园建设”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是利用媒体宣传。6月4日至6月6日,在县广播电视台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对新修订的《环保法》进行亮点解读。为了使《新环保法》得到更深入的宣传,按照法律七进的的工作方案,分管领导带领环保工作人员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医院、进寺庙开展新法的宣传。
二是积极开展“65”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6月5日,在xx县休闲广场设立宣传点,宣传条幅2个,内容涉及环保节能、污染防治。现场设立咨询投诉台,接受群众投诉及建议。并向社会各界人士发放了《新环保法》六大亮点、全球十大环境问题、日常生活节能环保小常识、《新环保法》小册子等宣传资料,共发放宣传资料2600余份。
三是结合即将到来的中高考,积极宣传绿色护考行动。积极宣传我局出台的《关于中高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知》,倡议广大群众、企业、单位在中高考期间,少开一天车,尽量不鸣笛,考场周围不得大声喧哗等,对考场周围500米以内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22:00 - 6:00禁止各种形式的夜间施工的规定。
2016年“65”世界环境日,我局通过开展一系列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既增进了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取得成绩的了解,又宣传了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较往年进一步加大,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持续高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活动开展的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
本次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及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配合下,这次环保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得到巨大提升,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本次宣传活动重点放在县城,对乡、镇、场的环保宣传力度略有不足,今后乡镇环保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学校这个重要阵地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在校学生尤其是青年团员的宣传动员作用发挥不够。
环保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要长抓不懈,继续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学生的宣传,带动群众的环保意识,努力开创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taken,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unit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ehavior, can guarantee the project put forward in environment impact appraisal 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ree simultaneity" really implement system, which can prevent and reduce project project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environmental risk, promote engineering project is located in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ensure environmental quality from being destroy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stag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环境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 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通过工程环境监理的方式, 进行施工期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可促进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顺利实施, 保障施工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合同条款得以落实, 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 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期的生态破坏问题, 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 在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施工期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非常必要。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涵义
提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初衷就是要改变哑铃式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其是始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终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点在于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达到全过程管理的模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内容和实际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可概述为:取得资质资格的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等,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或措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及其建设期间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重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作用
一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从操作落实角度出发,协助项目建设单位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各项措施,使环境影响评价更有利于操作实行;二是建设项目通过环境监理促使各项环保措施或设施得以落实,有效防止施工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是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确保“三同时”配套设施建设到位,确保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是满足建设项目投资者对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与国际接轨;五是有利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加强管理指导工作。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措施
1、 建设项目施工期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熟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参加建设项目施工设计交底, 掌握项目环境保护对象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 了解项目建设过程的具体环保目标,对环境敏感区点(如生态敏感区、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的地区)作出标识,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现场情况提出环境监理建议和目标。审核工程设计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符合性; 审核与工程相配套的环保设计图纸和文件, 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环保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环保目标和环保措施及施工期环保制度提出审核意见, 制定环境监理计划。
(2)对项目施工地及周围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认真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范围为项目所有施工区域,与项目施工影响的区域。实地考察根据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将各施工及其分包人的施工场地、办公场地、生活营地、施工道路、材料场、取(弃)土场、取料场、附属设施等, 以及在上述范围内的活动可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标注在环境监理范围图上,必要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记录。
(3)收集整理项目工程相关资料如:国土、规划、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等的审批文件; 当地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资料、所在地区经济技术情况、建设条件的资料(包括当地气象、水文、生态功能区划等)等。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环保项目和污染治理设施及环保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对施工方案中环保目标和环保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制定环境监理核查计划。
(5)审查施工临时用地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临时用地环保恢复计划是否可行审核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临时用地的恢复计划是否可行。
(6)组织首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提出项目环境监理目标和环境监理措施要求。
(7)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实施要点
(1)审查环保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和安装资质,核查项目环保工程及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
关键词:化学教学 环境保护 素质教育
环境与和平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环境保护问题又是人类面临的三大问题(人口、能源、环境)之一,因为环境跟人类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能不能继续生存下去的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已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环境意识已成为当代人类文化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把生态教育列为生要工作内容,并推行了一系列环境教育行动计划。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化学污染物对环境、对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的危害,愈来愈得到全人类的共同关注,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已成为人们的共同呼声。因此,在化学教学之中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是每一位化学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认为在初中化学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结合教材内容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初中化学教材中,涉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内容较多,应适时、适当的把这些内容的教学与环境保护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教学进程中,当讲到涉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内容,如:空气、水、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煤、石油、天然气、钢铁的冶炼等内容时,就应及时向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教学中强调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使学生明白,为了不让环境污染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就一定要保护环境。在教学中可适当补充一些内容,介绍一些实例来加深印象,拓宽视野。
如在讲《空气》一节时,空气的污染物及污染源。就可列举一些实例,比如,空气质量预报内容、酸雨、酸雾等内容。再增加一些具体数据,比如每年全世界工厂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约有一亿六仟万吨,产生的废渣超过30多亿吨,废水8000亿多吨,我国农业因遭受酸雨每年损失达15亿多元等。这样教学不但生动,而且能激发学生学习化学兴趣,加深印象。从而使学生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树立起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另外,结合CO的还原CuO的实验中,尾气要求要回收或经燃烧处理,可以向学生提出一些问题让他们思考,例如,在生产和实验过程中(如工厂排放的废气)可能产生的CO、SO2、氮的氧化物等废气,为了不使它们扩散到大气中去,你用什么方法将它们分别除去?又怎样利用这些废气制得有用的化工产品?在组织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学习,给学生讲第六、七单元就涉及相关内容,从而使学生产生继续学习的兴趣。在学习第十单元PH时,又适时,适当的加以讲解,这样使学生掌握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的简单原理。使他们明白,既要消除污染,又要使废物得到充分利用,变废为宝(如废旧电池、金属、塑料等垃圾的分类回收)。
此外,还可以结合平时作业、单元练习、单元测验,在围绕教材和新课程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穿插安排除杂质气体,消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思考题、习题,以便巩固保护环境的相关知识。
二、在化学实验过程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在化学实验教学中,也应重视环境保护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以促使学生知、情、意、行统一协调发展。化学实验,特别是象CO还原CuO实验,S、P在O2燃烧等,往往使教室、实验室的空气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直接影响师生健康。我们则可将实施过程中多余的气体或反应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尽可能用化学方法处理,以消除或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在进行化学实验过程中不断改进化学实验(如CO还原CuO实验,我们可以将尾气CO改用尖嘴玻璃弯管伸在加热CuO的酒精灯火焰上),这样不仅节约了药品,同时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和废液、废渣等的产生;实验后的废液,废渣尽可能回收利用(如硝酸银与盐酸反应的废液的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的,则应倒在规定的地方,以便清理。在实验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问题,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使学生经常地受到直观的环境保护的教育。
三、在课外活动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课堂教学固然是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要环节。但课外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所以还应在课外活动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我们可以组织学生通过参观考察和社会调查(如在学习了“水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后,安排学生写调查报告,调查学校周边的水环境、空气质量等),使学生了解周围环境污染原因及对策,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同时,也增强和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出专栏,办黑板报,开展讲座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扩大环境保护教育的影响,增强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以上活动,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环境与发展的关系,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认识到破坏环境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在平时生活中加强环保知识宣传
教师要教育、引导学生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如:提倡使用布袋,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不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节约型水具,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等。在生活上穿棉质衣服,多吃素食,住小户型房屋,少用一次性筷子,少开车等减少二氧化碳地排放量。
在教学中,组织学生观看一些人类破坏环境的图片,如工厂的烟囱冒黑烟,工厂的污水排入河流,河流上浮满垃圾,土地板结断裂等。告诉学生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和土地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
我们还可以借助网络,让学生自己上网搜集人类破坏环境的图片,文字资料等,学生对自己寻找到的资料往往更加相信,印象更加深刻。教师还可以结合图片、录像等分发一些资料让学生从这些触目惊心的资料中产生这样的意识――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总之,在教学中教师应该使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在教学中应该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和培养他们关注社会环境的情感。环境保护教育,只有从小抓起,从我做起,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树立起环境保护意识,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才能创建一个美好家园,才能拥有一个“绿色”的地球。
参考文献
[1]全日制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2011版)
摘要:首先对公路建设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措施,坚持公路施工中的环境保护。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1公路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1.1生态景观遭到破坏
施工过程中便道建设、清理现场、取土场和弃土场及路基修筑而必须占用土地,可能影响到沿线的自然、文物和景观。山区丘陵地区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导致附近水体的沉积物淤积和水混浊,改变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泥石流一类的地质灾害。平原水网地带筑路不仅有路基永久占用农田问题,而且存在取土挖毁耕地和需要进行土地恢复利用问题。
1.2空气污染
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2)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和粉尘。(4)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1.3固体废弃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1)进场前清场废物: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2)路基开挖弃土: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否则将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3)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1.4噪声污染
公路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通车要一年以上时间。在这期间许多施工机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辐射出较强烈的噪声,对附近公共场所产生较大的影响。公路施工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表现为:(l)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2)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但它们之间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分贝左右。(3)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4)道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行为,就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努力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期、营运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公路沿学校、医院、村镇居民点工作生活空间带来了噪声污染的公害,尤其是公路的起迄点,交通出入点和城乡结合部位都是交通噪声污染的严重地区。交通噪声还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几乎占了80%。
1.5水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l)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达9—1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人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2)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2加强公路各施工阶段的管理
2.1设计阶段
环保总体方案应在针对勘察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路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特点,使环保方案既经济、又可靠,并重视以下方面。跨水桥梁,桥两端高填方路基宜在洪水位标高线以上设边坡砌石防护工程,水文计算应充分考虑最大24h暴雨时水系畅通的过水面设计余量,路堑、路基防护工程应考虑安全因素。涵洞宜作硬化涵底设计。高等级公路路面及二级公路边坡宜采用集中排水方式,公路施工扰动土壤地段均应重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周边山区公路越岭方案应充分比较隧道与展线方案对环保的优劣。深挖高填和地质不良路段防护工程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应特别注重自然景观、珍稀野生动植物地带的环保措施。设计说明应对环境保护工程作尽量详细的说明,标明敏感点。处理好山体的开挖面。在上边陂应设碎落平台,以防落石危及行车行人的安全。取土场弃土场要远离村屯。对于弃土场采取“土地复垦技术”作好土地复垦规划、复垦工程的实施以及复垦后的改良与管理,或人工植树等。对于石质弃渣场,应在工程完工后其表面复盖一定厚度的土层,并且进行植被恢复逐渐向“绿色新文明”建设推进。注意公路绿化,它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善行车环境,还可以起到美化路容,优化环境的作用。2.2施工阶段
严格控制砍伐森林植被,珍稀植物宜采取移植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保工程施工要求,工艺设计应包含环保工作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工前应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和环保工程技术交底,完善环保管理工作制度,设置环保工作专(兼)职人员,对主体工程防护区、取土场防护区、弃碴场防护区、临时用地防护区防水土流失,水环境、防扬尘土污染动态检查监控,特别是雨季防水土流失措施。跟踪监控拌和站防空气、噪音污染,夜间施工防噪音、弃渣污染,深挖高填地段边坡防护工程施工质量。环保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与监理质量控制,制定图表,随时作好记录与签认,并与主体工程等同,由监理检验签证、计量支付。
2.3验收阶段
编制环保工程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按规定向具备权限环保主管机构申请验收,为减少工作环节,宜与公路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组织环保工程检验组参与现场检验,环保工程验收后的图表资料应按规定移交存档。
3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首先,规范公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资料的管理,统一环境监理资料体系以及环境监理表格体系,使之正规化程序化,确保需执行的环境保护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一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赋予环境监理独立开展公路施工环保工作的权力,尽可能及时地将环境监测的数据应反馈给各监理单位,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工具给监理单位,并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中成立相应的应急环境保护小组,制定防治方案。
其次,明确环境监理在公路项目监理体系中的地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促使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发展阶段,同时聘请专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年富力强的工程师担当环境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现有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为搞好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及环境监测设备,为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重视环境监理资料的整理。听取受施工影响的附近居民及有关人员的反映,及时了解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意见,向有关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最后,加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每项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创造出来,不是监督检查出来的,施工期环保如何,也是如此。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同时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参考文献
[1]王京元,张彬,戴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交通[J].交通科技,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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