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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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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第1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一、什么是经济司法

所谓司法,就是指司法机构和一些相应的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司法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经济司法、行政司法。经济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保证经济法规实现的执法活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以及有关专门法院,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执法活动。同这种执法活动紧密相联系的律师工作,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也都是经济司法的组成部分。

二、经济司法的任务

经济司法的任务概括起来是:通过受理经济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种经济犯罪、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处理涉外经济案件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经济联系,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经济司法的多项任务中,以下二个方面的任务最为重要。第一,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审判经济纠纷的经济审判庭机构不健全,任务不明确,许多经济纠纷往往形成扯皮,旷日持久得不到解决。有些争讼,往往在党政部门之间推来推去,久拖不决,给一些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很大困难,严重的甚至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专门审即经济案件的经济审判庭,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纠纷的及时处理。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经济审判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是维护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审判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经济审判庭通过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直接参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调整和维护有利于经济改革、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这是当前经济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务。第二,通过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经济犯界分子是社会主义经济肌体的蛀虫,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而且也直接侵犯社会主主经济基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因此,经济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务就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经济犯罪,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一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犯罪。经济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严重的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三、经济司法的原到经济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各种经济法规时,在处理各种经济案件的各个阶段上起着主导作用的准则。它对经济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着经济司法的精神实质。经济司法的原则分为与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则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则,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项:1、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经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便其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千涉。这是一条宪法明文规定了的原则,旨在保证法律准确无误地实施,排除一切设置在司法过程中的障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其实质就是一切服从法律,一切依法办事。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买施和严肃性,保证了司法机关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乘公执法、大公无私、敢于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证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地认定事实、正明地适用法律,从而对讼案作出正确的处理。但是独立原灿不意味着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经济司法中无论是惩处具有敌我矛盾性质的经济犯罪分子,还是审理属于人民内部问题的经济纠纷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前者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历史功绩,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必须严加追究,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后者这一原则表现为,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谁守法谁就受到保护,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权成,它是反对个人特权的强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经济案件的重要条件。3、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现的更为突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作根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洲或想当然为依据,必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不能佑听倪信。经济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牵扯面广,查清事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实不清,案件就没有办法处理,免强处理了其客观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须坚持调查研究,群众路线,一切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国家制定颁布的各项经济法规是以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为基础,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经济司法必须以国家的经济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纵。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求经济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观念,有不畏权势的革命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坚持斗争,这条原则是全面完成经济司法任务的重要保障。四、经济司法与其他司法制度的区别经济司法与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刑事司法都是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执行法律的活动,它们有相同的一面,但由于它们有各自的任务,因而又是不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如下,1、经济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区别。经济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审理各种经济组织之间和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厂矿企业、生产单位之闻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以及羞建、财税、专利、保险、商标等经济争议,正确运用法律确定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责及应享受的权利的应尽的义务,用并一定的强制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保证履行应尽的义务,达到调整国家、集休、个人三者的经济关系。从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民事司法主要是审理公民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之间、因财产权益、家庭婚姻方面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民法所调整的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属于消费领域的商品关系,是指公民以劳动所得用商品交换形式获得自已所需要的消费品,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2、经济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区别。经济司法所处理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间题。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因而,在经济司法工作中要贯彻调解为主的原则,贯彻说服教育的方针。虽然在经济司法中也有强制执行,这样强制性比较明显的处理案件的方法,但这也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且就是在强制执行之前和过程中,执行人员也都要反复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说服教育。刑事司法的任务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坚持的是斗争的原则,运用的手段主要是严厉的刑罚,因此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手段是经济司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区别。3、经济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区别。行政司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司法就是一定的司法机关适用行政法律,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活动。行政司法以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这样的行政关系为基础,而经济司法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种司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因而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依据的原则上都是有区别的。一、什么是经济司法所谓司法,就是指司法机构和一些相应的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司法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经济司法、行政司法。经济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保证经济法规实现的执法活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以及有关专门法院,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执法活动。同这种执法活动紧密相联系的律师工作,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也都是经济司法的组成部分。二、经济司法的任务经济司法的任务概括起来是:通过受理经济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种经济犯罪、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处理涉外经济案件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经济联系,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经济司法的多项任务中,以下二个方面的任务最为重要。第一,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审判经济纠纷的经济审判庭机构不健全,任务不明确,许多经济纠纷往往形成扯皮,旷日持久得不到解决。有些争讼,往往在党政部门之间推来推去,久拖不决,给一些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很大困难,严重的甚至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专门审即经济案件的经济审判庭,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纠纷的及时处理。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经济审判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是维护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审判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经济审判庭通过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直接参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调整和维护有利于经济改革、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这是当前经济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务。第二,通过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经济犯界分子是社会主义经济肌体的蛀虫,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而且也直接侵犯社会主主经济基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因此,经济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务就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经济犯罪,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一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犯罪。经济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严重的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

三、经济司法的原到

经济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各种经济法规时,在处理各种经济案件的各个阶段上起着主导作用的准则。它对经济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着经济司法的精神实质。经济司法的原则分为与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则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则,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项:1、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经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便其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千涉。这是一条宪法明文规定了的原则,旨在保证法律准确无误地实施,排除一切设置在司法过程中的障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其实质就是一切服从法律,一切依法办事。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买施和严肃性,保证了司法机关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乘公执法、大公无私、敢于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证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地认定事实、正明地适用法律,从而对讼案作出正确的处理。但是独立原灿不意味着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经济司法中无论是惩处具有敌我矛盾性质的经济犯罪分子,还是审理属于人民内部问题的经济纠纷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前者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历史功绩,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必须严加追究,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后者这一原则表现为,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谁守法谁就受到保护,谁违法谁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权成,它是反对个人特权的强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经济案件的重要条件。3、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现的更为突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作根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洲或想当然为依据,必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不能佑听倪信。经济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牵扯面广,查清事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实不清,案件就没有办法处理,免强处理了其客观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须坚持调查研究,群众路线,一切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国家制定颁布的各项经济法规是以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为基础,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经济司法必须以国家的经济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纵。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求经济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观念,有不畏权势的革命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坚持斗争,这条原则是全面完成经济司法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2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一场意想不到的金融危机把整个世界搅了个大乱局。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有所作为地加入到应对这场危机的行动中,这是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我们认为,司法工作涉及社会的公信力和公平正义度,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应有职责。但在金融危机前面,也不能是纯粹被动应对、无所作为。这里有一个在不同领域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具有不同职责与不同行为取向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字上:进――对于广大律师来说,应当要做到一个“进”字

进,是指主动出手、积极进取。由于律师属于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相对来说作为一种当事人出谋划策,规避风险、保障利益的角色,本是他的职责所在。所以在这场金融危机前面,律师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走进企业,深入厂家。对于那些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在清偿债务、破产保护-兼并等方面,在需要法律救济途径时,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化解企业债务危机。

对于律师工作者来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仅只在法庭上。律师与当事人形成一种委托关系以后,其职责就是全过程的依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职业本身就是应社会成员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直接原因,律师的直接功能也应当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运用社会成员、公司企业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社会成员和公司企业的权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纳入到法律框架内,转换为诉讼请求,使得这些利益请求得以进入法的空间,进而实现与法官或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增加,律师当然需要在法庭上面对法官陈述理由,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企业同样还会面临经营环境恶化、资金周转困难,生产利润减少或者经营亏损,甚至面临破产风险等非讼事件。此时,律师能够依仗他对法律的娴熟了解,帮助企业化解矛盾,规避风险,寻找必要的出路,是金融危机下律师主动出击、有效进取的一个重要体现。

律师参与危机化解,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配合各级政府帮企业实现重整重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按照破产法规定,推进司法部门尤其是律师介入企业债务危机化解,可以实现规避政府风险、留住企业、安定员工、保障债权的多赢局面。

“退”――对于公,检机关来说,应当把握一个“退”字

“退”,是指谦抑,就是指有所“退让”。经济犯罪在我国,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侦查处理的。经济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犯”,它一般首先违反了经济、行政法规,进而又违反了刑事法规,正因为如此,一种经济行为要构成犯罪,就具有二次性的违法特征,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之间往往存在犬牙交错的现象。为此,在处理解决经济犯罪案件时,我们的司法机关遵循“先民事、先经济后刑事”的谦抑原则就变得极为重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它们有机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存在严格的阶梯关系。在这个阶梯关系中,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贯彻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始终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如果说犯罪行为是各种具有社会危害中一种最极端的表现形式,那么适用刑罚不过是社会为了自身生存而进行防卫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已经超越了其他法律,当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再也不能也不足以制止和惩罚触犯其规定的行为时,社会公共机构才不得已而需要动用刑法来宣布这种行为是犯罪,并动用刑罚来加以惩罚。

因此,在对金融危机下的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刑事处理时,只有经过层层筛选,排除了前置法调整的可能之后,才能纳入刑法的视野之中。不然过分放大刑法的作用,让刑法跳跃式地进入到社会的各领域,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也会加大社会的司法成本。正因为如此,适当地限制刑法的干涉领域,对于我们解决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以及房地产纠纷等类型的案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那些介于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经济违法行为,我们应当通过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特征理论加以深入分析,能用民法、经济法或者其他行政法律处理解决时,就不能运用刑法做跳跃式的分析认定。

守――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应当体现在一个“守”字

守,即守平。是指坚守公平,守住司法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是社会各种矛盾冲突、经济纠纷的裁判者,它的社会角色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必须具有明显的内敛性、被动性。在涉及民事、经济与行政纠纷的各种法律关系和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它是社会矛盾的超脱者,它与各种法律关系、各种纠纷当事人保持着一种等距离的平衡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守住公平、守住社会正义的底线。不然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荡然无存。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法院依然染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即人民法院还必须服从、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大局需要。司法公正能促进经济发展是不争之理,但司法公正亦存在局限性。在目前的金融危机下,人民法院就有一个如何“为大局服务、为保障经济稳定司法”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其他社会法治对司法角色的一项特殊要求。

据了解,面对企业困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一批司法文件和具体工作措施,江苏各级法院还为此成立了“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服从大局和服务大局有所作为的具体表现。

通过这种司法活动,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场”;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则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一线生机,助其“起死回生”。人民法院的这种司法活动被社会舆论称之为是“放水养鱼”。其实“为大局服务”不是一句空话,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人民法院采取“放水养鱼”,不是“竭泽而渔”的做法,尽量让企业能正常运转。否则法院查封了企业账户,工人可以暂时拿到补偿的薪水,但是企业倒了,工人也会失去工作岗位。这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局面。而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帮助重整,减少企业的动荡,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可以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例如,在吉林省,法院在处理解决一起热力公司拖欠银行3000万元贷款的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向法院提出热力公司已有2500万元现金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2500万元是热力公司向居民和单位收取的供暖费。如果法院马上去执行,就会造成热力公司停止供热,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害,这等于让老百姓承担了连带责任,这对老百姓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把民生、社会稳定放在重要位置,把司法公正与民生、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热力公司和银行通过协议方式,只做部分还款,这样既保护了银行的利益,又不损害热力公司正常的生产和供热,从而做到各方面都基本满意。这就是在金融危机下,法院的司法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的具体表现。

第3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发展;规范

【英文摘要】Forensic accounting,also lawsuit accounting,is an accounting subject which combine the evidence rule and the investigating method of not sowing problem by using of financial skill.It is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accounting and investigating skill.It is also the profession of relating and using the economic fact and law problem.Developing forensic account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through the satisfactory of lewd.This arider in tempter forensic accounting will be popular profession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e definition,necessary,existing field and developing prospect.

【英文关键词】forensic accounting;developing;standard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它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税务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证会计、司法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法务会计一般以财务会计的四大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价)为前提,同时也遵守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主要强调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原则。真实性就是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合法、合规性就是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法务会计在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核算、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检验分析时,都必须严格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有时还需运用审计学、统计学中的某些方法。

二、法务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目前法务会计只是被部分国家所接受。它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分析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产生法务会计有其必然性。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虽然,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力求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能通过会计语言对经济现象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力度的乏力。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利用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层分析,来解决这些问题。

(三)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企业破产既包括舞弊和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也包括了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但注册会计师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而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

(四)法律实践的要求。财产物资的分割和经济利益的确认,使法务会计有了实践运用。当经济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之后,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才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其后,各国依靠税收确保国家财产收入的重心日益确定,个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等非法行为急剧增多,最终使税收理算会计、司法会计等法务会计实践越来越被会计界和法学界所接受并倍受重视。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三、法务会计存在的几大领域

法务会计是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型学科。从专业人才看,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专业、跨领域人才。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人才。

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法务会计在西方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从西方近20年来的短暂发展历史看,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在于以独立于诉讼或仲裁双方的第三者身份,针对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及经济犯罪等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运用专业知识,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最终以报告的形式说明鉴定结果,从而为法庭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提供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及说服力的会计分析证据。其业务领域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股东、合伙人或经济合同双方经济纠纷的审查,交通、医疗等事故损失的求偿,保险、经营中止、财产损失等的求偿,职员层或经理层舞弊、欺诈案件的审查,以及婚姻纠纷的财产审查等诸多方面。迄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法务会计的诞生,极大地拓宽了会计职业领域,推动了会计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其发展前景不可估量。

我国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领域已得到一定开展,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最初形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问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是在所难免。经济案件的倍增急需完备的司法支持体系。同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就在于法律是否构成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手段。因而,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客观、公正度量经济损失,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法律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执法体系。

伴随着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我国必将加快建设并完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的建设。在此过程中,法务会计作为连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也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且蓬勃发展起来。

五、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国家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业务范围过窄,机构、人员临时性特点明显,工作程序和方法缺乏规范性指导,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标准缺位。同时,参与的会计人员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亦大大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这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其次,许多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士对其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研究有关诉讼会计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实践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上的欠缺必将制约法务会计实务的发展,所以,应及时改变这种局面。第三,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有关制度不完备,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的发展。

第4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关键词:民法基本行为差异;经济法界定性互补;法律原则差异;问题研究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法律原则差异

在经济的发展趋势下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原则的相互作用下,有着基本的行为叙事差异,其一表现在社会经济纠纷的行为判定,通过在不同主体下对经济行为的原则判定分析来审视法律责任主动方和被动方,以基本的法律前提为假设,在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中来划定基本的主体责任。当然,只是单纯的依据法律条约来限定责任主体双方显得是不一而足的,还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法律事实来进行限定,通过对已发生的既定事实来双方相互选取有力证据来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场和观点。但是在既定事实的定性方面民法趋向于主被动双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的看重,而经济法更加注重是经济权利的界定和经济责任的判定,虽然在既定的法律事实当中,二者有着不同的立场和出发点,但是二者在法律的责任和权利判定的过程当中是相互依据的,是通过彼此的法律条款为相互依据,从不同的立场角度来全方位的判定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保障法律原则公平公正。但是经济法和民法在基本的原则表现上还是有着极为突出的冲突的,一方面是法律原则出发点的不同,对于已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责任判定二者相互冲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取证和经济责任的划分上有着差异,一方面重视基本权利,一方面重视经济事实的法律依据,导致二者很难再某些细小的法律方面进行配合,严重限制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定性互补,导致二者有所一寸,又有所差异。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法律行为性

经济法与民法不仅在法律原则上有着极大的差异,在法律行为性的判定方面也是有着极大的差异的,其不仅体现在法律行为主体上的判定不同,同时也体现在法律精神的体现原则上面,通过在对既定法律事实的作用行为上判定来理清法律的集体差异,以法律双方彼此的相互作用来看待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当然在不同的主体行为上,民法与经济法在行为的审视条款上也是有着不同行为原则的体现的,是根据在不同的法律发生情态下对法律的集中进行约束,满足法律责任划分的需要。当然其法律约束适用的范围是非常之多的,其理论情态对于社会经济的道德性制约一般是强力而附带影响的。经济法的理论价值相对于社会实际来说只是具有理论假设情景下的参考价值,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诸多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没有明显的作用,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其经济法的主导形式完全是在理论假设的背景下实现的,与实际出入甚大,无明显的法律显现作用。

因此,提倡符合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叫经济法草案是极为重要的,经济立法必须是在经济改革或者是经济结构性调整前提下的做出的未来经济背景框架,它必须将市场经济的一切自然行为因素都集中性包括进去,为实际做出的经济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意志支撑,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的运行。当然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法是宽泛而言的,其立法主体在做出法律出台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切因素都要集中的考虑进去,汇总各个方向的汇报结果将制定经济法草案,这里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经济法的立法出台最主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让经济法发挥实际的作用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效的覆盖进去,而民法更多的体现在集中的社会行为约束和法律道德方面,更多关注于社会纠纷的合理化调解,法律的确权保障和对社会道德的关心,只有在社会纠纷当中合理的引进民法章程依据经济法对经济责任进行责任划分,才能有效促进两者的相互联系,提升二者的相互辅助关系。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确权影响差异

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经济纠纷当中虽然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在集体性的纠纷确权方面表现的又有些不足,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集中影响力方面还体现在二者对于法律责任的行为约束上有着较大的迥异,在形成基本的法律化背景差异方面,二者法律权利共享会相互影响,没有集中的法律显现性,导致在事件的基本问题有着原则立场的矛盾,形成了基本的确权影响差异。当然,只要在法律的集中显性方面,协调好二者的相互适用范围,协调好二者的法律影响关系,就能避免二者矛盾的显现,确立基本的法律原则主体。

[参考文献]

第5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1现代会计理论基础的特点

1.1动态性发展性会计发展的外部动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二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的变化。前者要求会计充分发挥其反映的职能,不断地将新的、变化了的经济业务反映出来;后者则要求会计自身的内容、性质等发生实质性变革,努力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客观需求,便于广大信息需求者准确作出决策。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会计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客观要求越来越高,必然会促进会计向广度和深度方向全面发展。会计理论基础也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在充分地吸取新的学科理论养分的同时,也摒弃了一部分不适合于信息技术环境下陈乏的、过时的理论。

1.2内容多样性信息技术、信息经济学、信息博弈论、经济学理论。知识经济、电子商务以及基因技术、纳米科技等尖端学科理论广泛地渗透于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与传统的会计理论基础共同支撑着日益发展、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论的新思想和新模式,比如,企业再造工程理论(将主要绩效指标定位于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成本以及员TT作效率等)、虚拟企业理论(主要强调组织虚拟化、功能虚拟化和地域虚拟化,实现以信息技术为连接和协调手段的临时性的动态联盟)、学习型组织理论(主要从系统基本模型角度阐述团队学习效应和系统思想理念)等都将广泛地融入到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促使会计理论基础不断地完善、健全和充实。

2.虚拟性会计理论基础并不像实体组织那样具备有形的。

规模化的根基,它是通过将多个相互关联的学科的经济资源迅速相结合而成的一种没有围墙、超越空间约束、依靠信息网络手段联系和统一协调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逻辑性的客观存在的无形的根基。这里的虚拟性有两层含义,即一是会计理论基础内部的虚拟化,主要是指会计领域内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纯会计.

2.1电子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学是以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相结合而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和科技领域,它既包容了通信系统的数字化、软件化、智能化和光纤化等方面的优势,又同时兼有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设备资源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系统交互性以及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等领域独特的优点。因此,以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有机结合促成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建立和发展,其影响范围包括经济、军事、社会生活、科学文化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到宏观和微观的各个层次。现代信息技术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理论、信息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多媒体理论、人工智能技术,具体的应用法则包括了穆尔法则(Moore’slaw)、基尔德法则(Glider’slaw)和麦特卡夫法则(Metcalfe’slaw)。

2.2司法诉讼学司法诉讼学与会计理论体系相结合是现代会计理论发展的新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诉讼”会计(ForensicAccounting)这一特殊的会计发展分支。它是针对于在现代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中,由会计人员对于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反映,对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企业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在网络上进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因此由会计人员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加以计算,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分析,为法庭的裁决提供依据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诉讼会计既不同于一般的财务会计,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它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和分析、运用电脑进行分析和陈述、以财务呈报形式进行说明以及在必要时在法庭上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等。

3现代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

关于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的分类,学术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分为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前者强调应用规范性的方法,即运用演绎推理(Deductivereasoning)的方法分析和研究会计问题,它主要主张会计理论的发展不应受制于会计实务的发展,会计理论应当高于会计实践并指导会计实践:后者则是在规范推理(Inductivereasoning)的基础上,运用实验技术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在一定的经济假设条件下研究有关会计问题,它主要强调会计实务是发展会计理论的基础。由上述对两种研究方法的阐述,可以看出二者的优缺点是:规范会计研究方法是在先假定会计目标继而再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再加上它缺乏有关的数据、模型来支持其观点、论断,这种会计理论研究模式的有效性已经受到了现实生活的挑战和怀疑;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则过分依赖于有关的经济假定条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假定条件往往是木存在的),而且现阶段虚假的信息资料、经济数据充斥会计市场,再加上经济计量方法或经济模型自身就存在着无法消除的局限性,因而利用虚假的信息资料,借助于不完善的经济模型分析得出的结论、结果,确实有待于广大的学者和专家进一步深思熟虑。

第6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汪渊智,2003)市场固有的缺陷也使其运行结果出现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应飞虎,2001)

民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种种局限,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一时。国家的强制干预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确遏制了市场的无序状态,使社会与经济趋于稳定。但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失灵”成为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行政法无力克服“政府失灵”现象,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毕竟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随后行政法的社会化虽然使行政干预与社会契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失灵”问题,但作为公权力,行政权的刚性强制调整手段仍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运用国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极之处,又要限制国家干预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因此,对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须正义且适度,这一措施还取决于政府“依照统一规则享有的权限”(哈耶克,2001)。单纯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既能弥补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权运用的法,只有经济法。

2.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价值追求的最终体现。经济法承认现实生活中个人能力与财产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合法的“不合理对待”,来实现经济公平。不承认不平等现实存在,或者追求绝对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体现。经济法正是为了打破僵局,从社会冲突中获益而产生的。这是一种科学的思路,它反思传统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经济冲突。

经济法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实际的归属,强调的是实质的公平。社会发展、天赋能力、个人际遇,这些因素都导致人们之间差异的显著化。无视差异,一视同仁,反而是鼓励不平等,加剧不平等。经济法鼓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又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它引导和建立起公平竞争机制,又致力于社会经济的组成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合理制约;它既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又不放松社会分配的公平。经济法关注“结果如何”,追求“整体公平”,这一切的内在驱动力,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价值基点,立足于此,经济法的利益目标与民法、行政法有本质的不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而从程序体系上看,经济法理解并认同现实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诉讼体系。

1. 实体表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推动分配公平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分配问题是公共利益问题的核心。(戴文礼,1997)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单个主体占有的资源、条件等不同,初次分配、产业差别都会导致出现贫富差别、分配不均等现象。在这种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为标准,使社会财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国家的经济调控能力,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刺激低收入产业提高效益,并通过再分配来均衡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

在市场经济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即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过劳动力交换报酬,通过物的价值交换利益。而主体的抽象平等,并不能产生分配上的平等。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其机制来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场机制,忽视中国国情的现象。这种分配机制下聚集起来的财富,直接表现为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为此,我国提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次分配重视公平”的政策,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来推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与竞争过程引起的,经济法通过反垄断立法等限制恶意竞争,确立市场结构,维护交易自由,探求从源头上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总之,经济法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种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初次分配尽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对资源进行再次调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防止贫富分化。

2. 程序表现:经济法公益诉讼突破传统诉讼的局限

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调控是经济法在实体上的表现,经济法的程序表现则体现在经济法纠纷的调解手段上。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调控过程中,国家运用一系列方法,来配置和分配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资源与财富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会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格局的改变,因而产生利益争夺。除此之外,国家的调控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也容易损害到不同经济主体、行政主体的利益,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如上下级行政主体在调控过程中的争议、国家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等。解决上述争议主要 依赖当事人协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种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权威的,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

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经济法上的纠纷,可以将其称之为“经济法诉讼”。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原则、方法,与传统三大诉讼的调整对象等有较大的不同。上述经济法施行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与民事、刑事、行政纠纷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经济法纠纷发生的原因来自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涉及民事交往与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构成犯罪。其次,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国家调控主体,也包括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但是,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之外,专门设计一种针对经济法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难以为学界所接受。经济法广泛的调整对象导致其纠纷的多样性,也由此使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对经济法纠纷中,上述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调整和解决的争议,则通过特别规定予以解决,比如经济公益诉讼。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公益诉讼,并且将其区分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谕令规定的大法官公诉。(周桐,1999)在近代美国,公益诉讼又被称为公共诉讼,以处理涉及多数人或者集团的复杂经济纠纷为特征。公益诉讼与传送诉讼法中的公诉不一样,它相对于私益诉讼,可以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也可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公益诉讼并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提讼的前提,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威胁,就能成立诉讼的前提。在具体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也有所突破,由于诉讼标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总之,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是鼓励社会个体立足自身,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从根本上说,这是对个体权利的终极关怀,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层次关怀。

三、我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

实体上看,经济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经济法诉讼需要突破传统诉讼的限制。而实现上述两点,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机制。

1. 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

经济纠纷直指分配问题,纠纷的领域却不限于市场领域,还包括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是个一分为二的问题,从市场角度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则更为合理。因为在市场领域,效益是分配的绝对前提,价格自发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通过其自身机制促使经济增长,因此资源的合理流动、生产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场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而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人权、社会安定、公平竞争等,是更需要首要考虑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2.完善程序机制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的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都归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机制的正当性,能帮助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限制公共权力,并从程序中获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必须以严格的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为前提。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可以保证在合理限度内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剥夺相对人程序权利与民利情况,进而保障经济法调控行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机制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程序控制之外,坚持平等商谈、公平补偿等原则,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彼德·斯坦等著,王献平等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页。

[2]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正义:法律与权利》[J],《环球法律评论》,2001(春季号)。

[3]戴文礼著:《公平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4]冯彦君著:《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

[5]李功国著:《民法本论》[M],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6]厉以宁著:《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29页。

[7]梁慧星著:《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8]汪渊智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第7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论文关键词:会计理论基础分析

论文摘要:会计理论基础是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脚根、支撑点,同时也是会计理论产生、发展、丰富和完善的力量和源泉。二者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会计理论基础的完善与否直接制约若会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完善的会计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巩固了会计理论基础,使得会计理论基础更加坚实、雄厚,更好地促进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1现代会计理论基础的特点

1.1动态性发展性会计发展的外部动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二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的变化。前者要求会计充分发挥其反映的职能,不断地将新的、变化了的经济业务反映出来;后者则要求会计自身的内容、性质等发生实质性变革,努力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客观需求,便于广大信息需求者准确作出决策。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会计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客观要求越来越高,必然会促进会计向广度和深度方向全面发展。会计理论基础也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在充分地吸取新的学科理论养分的同时,也摒弃了一部分不适合于信息技术环境下陈乏的、过时的理论。

1.2内容多样性信息技术、信息经济学、信息博弈论、经济学理论。知识经济、电子商务以及基因技术、纳米科技等尖端学科理论广泛地渗透于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与传统的会计理论基础共同支撑着日益发展、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论的新思想和新模式,比如,企业再造工程理论(将主要绩效指标定位于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成本以及员TT作效率等)、虚拟企业理论(主要强调组织虚拟化、功能虚拟化和地域虚拟化,实现以信息技术为连接和协调手段的临时性的动态联盟)、学习型组织理论(主要从系统基本模型角度阐述团队学习效应和系统思想理念)等都将广泛地融入到会计理论基础之中,促使会计理论基础不断地完善、健全和充实。

1.3虚拟性会计理论基础并不像实体组织那样具备有形的。规模化的根基,它是通过将多个相互关联的学科的经济资源迅速相结合而成的一种没有围墙、超越空间约束、依靠信息网络手段联系和统一协调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逻辑性的客观存在的无形的根基。这里的虚拟性有两层含义,即一是会计理论基础内部的虚拟化,主要是指会计领域内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纯会计理论基础的虚拟化:二是会计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领域之间交互渗透关系的虚拟化,即以信息技术为连接和协调手段的动态联盟式的虚拟组织系统。

1.4质量性会计理论基础作为会计理论的根基,其质量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概括而言,具体表现在稳定性、安全性和品质性三个方面。就稳定性而言,尽管会计理论基础在整个会计理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呈现出动态性和发展性,但是就某一时间段、期间而言,会计理论基础还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的,否则会计理论根本就无从发展;就安全性与品质性而言,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样是保证会计理论基础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因为缺乏安全性、品质性的会计理论基础根本就不具备支撑会计理论大厦的能力。

2现代会计理论基础的的内容

2.1经济学在与会计理论基础进行交互渗透时,经济学理论将许多经济学的思想、观点大量地引入到会计理论之中,为广大的会计学者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会计问题,寻求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改善会计信息以及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个更新的思路。比如: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经济学理论和委托一理论等这些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与会计理论体系相结合均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完善了会计理论基础的内涵和外延。同样,由统计知识、数学方法和经济理论相结合而成的计量经济学理论也是会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计量经济学通过运用数学工具来考察和研究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预测经济发展的趋势,检验和预测经济政策效果。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由于会计人员面临的是非常庞大的经济业务及非常繁杂的经济数据,而这些信息、数据往往要经过一定的数据处理才能为人们所使用。因此,通过充分应用计量经济学理论,我们可以构建经济模型,预测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的经济发展趋势,模拟会计政策执行的经济效果,使得广大的会计信息需求者得到更加准确、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2.2电子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学是以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相结合而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和科技领域,它既包容了通信系统的数字化、软件化、智能化和光纤化等方面的优势,又同时兼有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设备资源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系统交互性以及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等领域独特的优点。因此,以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有机结合促成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建立和发展,其影响范围包括经济、军事、社会生活、科学文化的各个方面,而且涉及到宏观和微观的各个层次。现代信息技术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理论、信息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多媒体理论、人工智能技术,具体的应用法则包括了穆尔法则(Moore''''slaw)、基尔德法则(Glider''''slaw)和麦特卡夫法则(Metcalfe''''slaw)。

2.3司法诉讼学司法诉讼学与会计理论体系相结合是现代会计理论发展的新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诉讼”会计(ForensicAccounting)这一特殊的会计发展分支。它是针对于在现代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中,由会计人员对于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反映,对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随着企业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在网络上进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因此由会计人员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加以计算,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分析,为法庭的裁决提供依据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诉讼会计既不同于一般的财务会计,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它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和分析、运用电脑进行分析和陈述、以财务呈报形式进行说明以及在必要时在法庭上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等。来源于/

3现代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

关于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的分类,学术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分为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前者强调应用规范性的方法,即运用演绎推理(Deductivereasoning)的方法分析和研究会计问题,它主要主张会计理论的发展不应受制于会计实务的发展,会计理论应当高于会计实践并指导会计实践:后者则是在规范推理(Inductivereasoning)的基础上,运用实验技术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在一定的经济假设条件下研究有关会计问题,它主要强调会计实务是发展会计理论的基础。由上述对两种研究方法的阐述,可以看出二者的优缺点是:规范会计研究方法是在先假定会计目标继而再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再加上它缺乏有关的数据、模型来支持其观点、论断,这种会计理论研究模式的有效性已经受到了现实生活的挑战和怀疑;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则过分依赖于有关的经济假定条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假定条件往往是木存在的),而且现阶段虚假的信息资料、经济数据充斥会计市场,再加上经济计量方法或经济模型自身就存在着无法消除的局限性,因而利用虚假的信息资料,借助于不完善的经济模型分析得出的结论、结果,确实有待于广大的学者和专家进一步深思熟虑。

第8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关键词] 法务会计会计信息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会计信息在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显现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由会计信息所引发的民事诉讼的数量也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这一切都加速了法律领域与会计领域的进一步融合,也催生出一个崭新的会计领域――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国家,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而产生的新的会计领域。它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对经济利益冲突中所涉及的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的部分或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运用专业知识,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形成法务会计报告,从而为法庭或仲裁机构或管理当局提供证据,明确和减轻法律责任或提出管理建议。在我国建立和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扩大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主要用于确定履行经管责任的情况,企业的决策、利益的分配很少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处理与使用,主要局限在已明确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会计信息出现问题,其直接经济后果仅仅体现在已明确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这使得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非常有限。然而,当经济体制逐步转型到市场经济时,会计信息对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变得非常直接。一旦产生会计信息使用者认为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或者编制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的严重程度产生不同看法,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这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环境,反过来,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也会对规范市场秩序、减小这种经济后果性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出现的法律会计问题需要法务会计来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日渐增多,贪污金额日益加大,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必须明确如下问题:第一,会计信息是否虚假的问题。在判断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会计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依据的标准和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制度,非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发生的事实。专业人员强调会计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非专业人员强调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否真实,二者对同一案件所做出的判断结果是不一致的。第二,虚假的会计信息是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的问题。故意和欺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过失只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据不同判定结论所做出的法律判决是有区别的。单纯具备法律知识或会计知识的人员要做出准确判断是有很大难度的。第三,虚假的会计信息给使用者带来多大损失的问题。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据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机会损失和持有损失三部分,如何认定这些损失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传统的审计存在诸多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审计人员的期望值也越来越大。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及时反映企业难以持续经营的有关情况。但由于会计信息滞后于经济活动,会计反映经济业务情况存在时间局限性,以及现代造假舞弊技术水平愈来愈高,注册会计师只能对前期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表示意见,审计的鉴证职能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另外,由于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抽样技术的特有风险,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过高的期望与审计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依靠审计准则来为自己做出有效抗辩。法务会计师的出现,不仅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功能不足,帮助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减少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还可以作为缩短公众与会计、审计人员期望差异的沟通桥梁。

四、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建设需要法务会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更加紧密。一方面单纯凭会计知识已经很难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另一方面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还需要通过会计来计量和记录。在对内对外的大量经济交往和交易过程中,经济纠纷案件显著增多且不断复杂化,这极大地增强了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曾遇到过很多会计中涉及法律的问题,或是在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知识的问题,但由于缺乏对实务经验的理论指导,致使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对经济案件的调查有时虽也吸收有关会计人员参加,或依赖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报表,但由于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价也可能失当,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鉴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应尽快建立和发展法务会计,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正逐步走向成熟,市场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需要从法律和会计的角度来评价经济利益冲突,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会计研究》,2003年第5期

第9篇: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APS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

二、法务会计(人员)对外承担的会计职业责任

1.什么是会计职业责任。提到会计责任,人们想到的好像就是当事人因会计舞弊案件受到的责罚,其实这是法律认定的狭义责任观。一般而言,会计职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该富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当前主要表现为会计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监督,并通过企业提供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提高企业的年经济效益服务。1.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呢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4自愿责任:自愿责任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的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2.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前已说过“责任”的含义,这里就不加赘述。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主要分为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后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因未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制裁。首先说会计责任: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为三种类型: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这也是法务会计责任的负责对象。国内外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以及会计责任的对象也是不相同的,国内实务界一般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作为他的会计责任对象;而国外实务界出了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还提供一些会计、审计甚至非会计非审计的业务。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受当事人委托而成为专家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受公司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而成为鉴定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三、法务会计(人员)的自身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1.1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职业道德角度看专业胜任能力还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努力培养敬业乐业勤业精业意识、服务社会意识等职业道德意识,通过内在意识反映到外部行为,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切实遵守客观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专业针对性等原则。1.2职业纪律与责任。法务会计的职业纪律是指在执业过程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章、行业规范,按时完成委托业务。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务工作往往会触及到不同方面的利益,经常遇到矛盾,甚至会遭到挫折和打击。具体表现为:保守秘密,执行相关规定,开拓创新意识,坚持独立工作等。2.如何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2.1加强法务会计基本职业素养建设。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法务会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来追查与所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技术能帮助法务会计有效地搜集证据并鉴别真伪)、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具体的形式、如何合法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证明、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证明、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等)、高度地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等。2.2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组织实施法务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对法务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其事务所的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等等。2.3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执业道德准则。现代法律会计发展较早的美国已经早制定了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我国亟需制定一套指导法务会计师工作、规范其行为、保证其工作质量、明确其执业责任的准则,有利于法务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规范化、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2.4健全会计法务制度。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作者:李凌吉 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谭立《财会月刊-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2]陈国辉崔刚《会计之友-论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观》.

[3]GeorgeA.Manning.FINANCIALINVESTIGATIONandFORENSICACCOUNTING(secondedition).CRCPress,Taylor&FrancisGroup,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