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管理人员履职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突出监督重点,在参与并保证企业重大决策落实中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有效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在实施过程中强化监督,保证重大决策精准贯彻,是企业纪检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积极有效地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矿纪委主动介入,搞调研、提建议,对干部职工进行垞“城的发展和希望在外部”的主题教育,引导和激励职工走出去创业。矿领导班子通过实践反复论证,进一步明晰了“内稳外扩、内精外强”的发展思路,主要领导拿出相当的精力放在异地项目的拓展上。经过艰苦努力,先后拿下了托管两个矿井、产能达到300万吨的承包垞生产合同,实现了城矿史上第一次成建制综采、综掘队伍走出去创业的突破。目前,设计年产120万吨的甘肃酒钢集团裕源煤矿、日产已达6000吨、月进600米左右的山西新都综采、综掘队等异地项目进展顺利。
二是围绕企业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实施监督。我们狠抓了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履职过程的检查监督。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相关规定,专门研究下发了《某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补充规定》,新增了12条内容,矿纪委专门设计印制了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必知必会知识抽查、每月下井工数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四个表格,由部门负责日常考核,纪委月度汇总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与干部履职绩效挂钩。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就“三违”治理、动态工程质量、干部跟值班等,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动态监察,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一律停班追究,20*年管理人员共有98人次因敷衍应付等不尽职或不履职受到责任追究。通过强势督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较好的夯实了安全工作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企业重点工作的有效督查。棚户区改造是加快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工作规划的基础上,为防止操作简单化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真正把惠民工程办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矿纪委参与、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政策入户宣传、层级接待和集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全矿352户棚户区24291平方米居民人人懂政策,个个知步骤,保证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在跟踪督查《节能减排管理办法》、《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落实的基础上,形成了由规划发展科每天调度会通报主要能耗消耗情况、每旬进行分析、每月工作例会等制度,保证了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20*年矿被*市环保局、经贸委评为“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二、抓住监督关键,在强化教育惩处中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重大决策能否得到精准贯彻,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我们始终把党员干部和人、财、物管理岗位人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开展教育引导、廉洁论证、查办案件等途径,促使各级干部自觉贯彻落实企业的各项决策,规范从业行为。
首先,努力营造强势本廉宣教氛围。垞为规范党员干部贯彻企业各项决策的行为,推进“本廉城”创建,矿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想法设法投入7万余元,对集学习、电教、网络、谈话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廉洁文化室进行了软硬件补充,将人工湖进行重新布点和改造,发动党员干部取名,使之赋予具有群众基础的、较为丰富的廉洁内涵,建成了具有观光、教育、休闲等功能的“莲湖”。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构建家庭“护廉网”、党员干部七项规定主题教育、举办廉洁讲坛、廉洁教育周、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等十多项活动,使廉洁文化渗透到了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
其次,积极开展制度廉洁论证活动。围绕易发生违规违纪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督查,20*年矿纪委对《关于实行基层活动金制度》的文件进行廉洁检测和评估,通过调研发现,活动金制度规定中的使用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够以及各单位在执行中比例悬殊较大,且无明确规定。经过立项和充分论证,矿专门下文,明确了9项使用范围以及使用的数额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健全了“开放式二次分配”和区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从业,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在监督企业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过程中注意发现案源,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先后排查出物业公司负责工资工作的李某、王某利用工作之便涉嫌贪污的案件和物业公司煤炭营销业务员孙某挪用公款的案件,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对克扣截留的2名干部、吃拿卡要的1名机关管理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20*年,共受理群众24件次,处理23人,立案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起,通过惩处,教育警示了一大批党员干部,保证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建立监督体系,在规范管理行为中推进反腐倡廉治本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
按照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的工作方案》的部署,我委于7月23日召开了机关全体干部参加的班子履职情况民主测评会,会议邀请了下属单位负责人、部门退线干部和退休老干部代表及部分企业总经理参加,通过座谈,广泛收集对班子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照“三定”方案要求,认真查摆了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履职及完成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有关全县信息化工作没有实质性开展。①没有全县信息化发展的目标、规划;②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和农村等各领域信息化工作没有到位;③没有履行好无线电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2、没有按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3、加强对全县企业治乱减负组织协调工作。
4、做好改制企业职工思想工作,尽量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5、多争取省市对企业扶持的各项资金,多与企业对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问题一、对有关全县信息化工作没有实质性开展。(责任股室:信息化推进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客观原因:(1)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尚待理顺,存在部门和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现象。信息化工作受多重机构领导,除县工信委外,有县政府信息办、县无线电协管办公室等部门。
(2)专业人才缺乏,信息技术人员少。我县可以效仿市工信委,一是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息化工作,二是聘请专职人员做股室负责人。
主观原因:(3)工作按部就班,业务知识钻研不够。
2、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时间节点:长年
(2)加强与县信息办、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等的协调联系,协调电子政务、农村等各领域信息化工作,争取有关信息化项目等到县工信委备案。时间节点:长年
(3)做好全县信息化发展的目标规划工作。时间节点:按市工信委规划部署组织实施
(4)配合县纪委、会同县信息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时间节点:按照省、市时间节点要求推进
(5)加强业务人才的引进,提高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整体管理水平。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二、没有按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责任股室:改革发展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1)客观原因:由于党校7月份就放了暑假,造成衔接上的脱节现象,所以培训班未能如期开班。
(2)主观原因: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整改措施
(1)抓紧落实年初制订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尽快与党校沟通衔接,举办一期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进行授课的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时间节点:9月31日前完成
(2)积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种相关业务培训活动,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时间节点:长年
(3)加大职业经理和职业经纪人的培训及申报力度,提高企业人才整体素质。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三:加强对全县企业治乱减负组织协调工作。(责任股室:改革发展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1)客观原因:部门权力有限,企业的“三乱”问题大多是因执法部门的本位主义思想所引起的,而工信委与这些部门均属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有限、执行管理措施不够,因此无法履职到位。
(2)主观原因:没有主动作为,由于园区的企业是以工业园管委会管理为主,因此没有主动涉及企业治乱减负协调工作,未做好企业与纪委监察局之间的连接纽带作用。
2、整改措施
(1)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不定期开展企业治乱减负情况调查,及时掌握企业负担监测情况。时间节点:长年
(2)主动与县纪委监察局沟通协调,及时将调查企业负担监测情况与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四:做好改制企业职工思想工作,尽量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责任股室:改革发展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自2000年启动全县企业改制工作以来,我委一直重视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始终把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规进行改制,因此职工思想也是稳定的。目前,极少不稳定因素是由宁红集团改制工作造成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客观原因:由于宁红集团改制工作历时长、前后长达10年,造成改制政策上的不延续性,前后悬殊较大,从而引起各阶段安置人员的心理不平衡。
(2)、主观原因:由于宁红集团改制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大,在改制决策上有不到位之处,部分政策执行之后引起了全县改制工作的不稳定,只能半途废止,引起极少数人员的心理不平衡。
2、整改措施
(1)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深入到职工家中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做到让职工诚心接受和理解政策,及时化解改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时间节点:长年
(2)从民生角度关注改制企业中困难群体,协调各部门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尽量避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五:多争取省市对企业扶持的各项资金,多与企业对接。(责任股室:投资规划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客观原因:(1)国家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也是有的,但其扶持方向是:扶优扶强,抓大放小。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能耗底,环境污染小的企业;同时各级政府优先考虑的是对本级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国家考虑的是中央企业,省里考虑的是省属企业,市里考虑的是市属企业,到县级工业企业能得到的相关扶持资金已属“神经末梢”,因此微乎其微。但近三年来我县企业所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远远超过全市各县的平均数。
(2)我县工业企业多为初加工企业、资源型企业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技术含量低,能耗高,不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产业,在申报资金扶持方面,缺乏竞争力,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少。
2、整改措施
(1)摸清家底,建立项目库。钻研上级扶持政策,精心挑选好工业项目,对项目进行包装,争取更多的项目挤进扶持的笼子。时间节点:长年
(2)加大“跑部进厅”的力度,多与省、市工信委联系、汇报工作,联络感情,掌握信息,为争资争项打好基础。时间节点:长年
(3)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增加企业的科技含量,让更多的企业朝着国家结构调整的方向发展,培育更多国家鼓励扶持的产业。时间节点:长年
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1、要给老百姓一点知情权和话语权。
我委2010年开始,就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开展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但由于政务公开的范围、及时性有差距,使一些需要公开的信息未及时公开,下一步我委将扩大信息公开面,把握公开的及时性;同时,经常召开各种会议,及时公布单位的各项决策、决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情况,财务方面“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2、多加强与基层的联系与沟通。
根据部门的工作特色,本委与基层沟通联系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我委年初就建立了班子成员、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出台了“党员干部下基层,服务企业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班子成员、干部联系企业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要求班子成员和干部按照对口联系的企业每月到企业调研一次,帮助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实际困难。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该项活动,进一步夯实党员干部下基层、下企业、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
3、少数干部工作缺乏激情。
我委的班子成员和干部大多在本部门工作时间长,而且整体年龄偏大,很长时间没有年轻新生力量补充,难以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造成少数干部工作活力和激情不很高的现象。我委将继续以“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管,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挖掘每位干部潜在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4、工信委工作专业性较强,班子成员业务能力不平衡。
我委是个综合协调部门,涉及职能较多,委班子按照各自业务能力和水平将工作进行了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而且各自所分管的工作都有丰富工作经验,业务能力较强,能协助领导出色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但由于班子成员分管工作不同,各自钻研业务侧重点不同,因此造成班子成员之间业务能力不平衡的现象。在今后工作中,本委全体班子成员将加强学习,在学中干、边干边学,不仅要精通本职业务知识,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委其他主要业务知识的学习,从而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综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5、人才配备不足,特别信息化人才缺乏。
关键词:高校;基建工程;管理
随着国家高等教育日趋大众化,注重内涵建设、发展特色专业、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成为各高校普遍观点。在此影响下,部分高校,特别是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大力兴建各种基础性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综合楼、学生宿舍楼等,以适应不断发展壮大的需求。但是,受旧观念影响,一些高校长期忽视基建管理工作,加上缺少工程专业人员,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监督,导致完工后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结合实践,该文对目前高校基建管理工作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及对策。
1高校基建工程管理现状
1.1基建管理部门机构及人员设置不合理
(1)对工程管理部门,目前高校采取的机构设置方式有两种:一是单独设置;二是与后勤部门合署。新建本科院校及高职校、独立学院等以后者较为常见。后者由于管理的事务涉及学校物业、食堂、宿管、水电等方面,工作内容多且繁杂,领导往往疲于应付,很难再有精力对基建工作进行规范管理。(2)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一些高校对基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重视不足,后勤尤其是基建管理岗位往往成为学校安置富余人员场所。而基建工作相对其他的岗位而言,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要求较高。因此,这些富余的人员到了基建部门后,往往无所适从,不能胜任新的岗位。(3)受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条件的限制,加上近几年高校对新入职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非硕士、博士不招,导致一些有经验的人才因学历这个槛被拒之门外。而新招聘的硕士、博士也大多选择从事教学岗位工作,愿意从事基建管理工作岗位的寥寥无几。(4)吃大锅饭的现象较普遍。因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均,一些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较高的管理人员整天忙得焦头烂额,而另一些非专业在岗人员却整天无所事事。
1.2项目规划设计不合理
目前高校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一般是: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需求—设计单位根据需求制定设计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因职责分工不同,各环节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多是从自己意图角度作为出发点来履行职责,意见难以统一协调。例如:设计单位考虑更多的是建筑的结构、安全及外观因素,除非建设单位有要求,一般很少考虑造价;使用单位则更看重使用效果;审计部门的关注点在建筑的经济效益。而基建管理部门需要“懂行”的专业人员综合判断各方面的意见,对所提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此外,一些决策层领导往往追求项目的“高、大、上”,片面强调建筑物的高规格、高标准、华丽的外观和舒适的环境,没有考虑经济性及实用性,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还有部分项目为了取得国家专项资金或政府贷款的支持,未严格论证就仓促上马,导致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大,增加了学校建设资金的开支。
1.3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不严格
(1)监理人员未能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按照规定,监理接受委托后应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程是否按图纸施工、工期进度是否如约进行、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但是,因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在工程实际施工中,监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监督把关不严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工程材料进场,监理要先检查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再通知建设单位验收。单位,很多监理单位做不到这点,导致一些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材料用于施工中。再比如对变更和签证的审核,监理单位往往不作为,简单签署“由建设单位商施工方确定”了事,将责任推卸给建设单位。一些工程,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达不到支付的节点即签署“同意支付”。至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把关,更是“睁只眼闭只眼”,过得去就行,导致一些“豆腐渣”工程频繁出现,造成了恶劣影响。(2)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存在问题。①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施工现场经验少,加上对工作没能做到尽心尽责,使一些本该严格把关的环节出现了漏洞,让施工方有机可乘。基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对监理人员施工现场不履职行为(例如:混凝土浇筑时未旁站、材料进场不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不进行纠正等等)也不管不问,工程的监督管理形同虚设。②一些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频繁,且签证办理不及时,手续不规范。如:高套定额、不按定额规则计算工程量、签证事由及工作内容未列清楚等,个别项目甚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补签基础超深部分的签证。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其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变更和签证。但是,对于那些仅仅是改变建筑外观、施工材料等的变更,应尽量避免。③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一些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或者虽然提交了结算资料,但是材料不齐全,没有办法审核。还有一些工程,在结算审核中因某个分项计算的方式存在分歧,审核的结算造价达不到施工单位的预期,其往往采用拖延战术,不进行对数也不签字盖章确认,使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推进。
2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机构设置,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将基建管理从其他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由基建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整个学校的校园建设工作。选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之人担任该部门的负责人。建立完善工程决策、施工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流程图,通过流程图对每个岗位环节的职责加以明确规定。这样一来,每个岗位的人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并知道如何做好它。改变观念,放低对于学历的要求,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同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整体人员的素质能力。
2.2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规划设计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高校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几家邀请口碑好、实力强的中介机构对可研报告进行编制,并要求其提供几个方案进行选择。请校外专家对入选方案进行比较,详细分析每个方案在的技术可行性,预期投入资金总额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如何,能否最大限度满足使用要求等,选出最合理的方案以供下一步决策。(2)通过招标的方式,吸引实力雄厚、具备一定知名度的设计单位参与竞投。在对设计方案举行评选时,应着重从于经济、实用及技术可行性角度综合考虑。为了达到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建议推行“限额设计”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施工图的最终工程造价超出约定标准,设计单位须接受一定的违约处罚。基建部门管理人员应积极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沟通过程及达成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2.3加强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1)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控。首先,加强对监理服务采招标购的监控,严格审核招标文件,通过考察、评判投标单位的资质、最近几年的工作业绩、在行业内的信誉度、监理方案、拟投入监理人员的资历等,选择实力强、信誉好、负责任的监理公司及负责人。其次,重点监督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例如:监理人每月驻工地时间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有没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随意更换总监及现场监理情况,隐蔽工程和材料进场有没有按规定组织验收等。基建部门工地代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入工地现场检查,如有发现监理人员不在岗及不按合同约定履职的情况,应报建设主管进行查处。(2)选一些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懂技术且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的同志任工地代表,严格监督每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环节。主体结构工程(如:基础、钢筋混凝土、砌体)和消防、水电、暖通的验收,还需通知设计、地质勘探、质检单位参加验收。在材料检测中,基建管理人员应全程参监督材料的抽样送检,严防样品被中途“掉包”。(3)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变更,一些因设计缺陷等原因不得不发生的变更,应做好预算,按程序报批。工程签证单原则上要现场签证确认,无法现场签证确认的,过后要及时办理。签证单应手续齐全,材料(附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预算、图纸、现场照片等)完整。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定额的各种计算规则集规定,避免签署一些违反定额规则的签证,如: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签证等。严防各种虚假签证、不实签证,一旦发现,从严处理。同时,工地代表要养成随时记录工地现场施工情况的习惯,为工程结算提供有力的凭证。(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按时提交。对那些不按规定提交结算资料的施工企业,则按约定处罚,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3结语
高校基建管理涉及规划、勘探、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技术复杂,任务繁重,其管理的好坏,与学校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基建管理人员应努力提升专业技术知识及业务水平,加强对前期、施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为广大师生员工提高良好的学习和工作场所。
参考文献
[1]李兰.高校基建工程设计管理要点与建议[J].中华建设,2016(7):84-85.
[2]赵洁.高校基建项目的过程控制与管理要点[J].建筑,2015(4):85-86.
一、转变作风,需要自律
自律,就是要严于律己,自觉规范和约束自身言行,保持党所要求的良好形象。党的十报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报告中所提出的面临的“四个考验”、存在的“四种危险”、“三项建设”主线、“五项建设”内容以及“三型政党”建设的重大任务,始终强调的是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始终贯穿作风建设的内容。可见作风建设的重要和紧迫。笔者认为,必须自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以及慵懒散等不良风气。而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个别管理人员无视职工群众,遇事推诿,无所作为等,不仅与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背道而驰,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究其原因,就是这些国企管理人员放松了自身要求,从内心降低了应有标准,淡化了自律意识。自己要在这方面严格约束自己,时时事事坚持严于律己。只要自律的信念不倒塌,作风才不会出现慵懒拖沓。
二、转变作风,需要自警
自警,就是保持头脑清醒,以“三日自省吾身”的态度,经常查找作风上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矫正和改进,以警示自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性修养的一个突出要求就是保持和发扬党的良好作风。我们不仅要自律,而且要自警。经常反省自己,查找问题和不足。我党历来重视作风建设,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以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一系列优良传统。这些优良的传统和作风,任何时候都要牢牢地坚持和发扬,推进企业转型发展更加需要坚持和发扬。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应该大力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实干作风,时时处处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推进企业转型发展的实践中,就要敢想、敢说、敢干,立足本职岗位,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为实现发展目标而不懈努力。因此,特别需要我们时时保持自警状态,慎独慎微,防微杜渐,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自身作风问题。
三、转变作风,需要自信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全党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反映党的特征和品格的整体精神风貌,也可以说是党的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革命战斗风格。我们要想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坚信自己所做的是正确的,是党的事业、企业发展要求和岗位尽责所必须,要一如既往地不懈坚持。要切实加强国企管理人员作风建设,就要着力解决好“以老大自居,思想僵化,懒惰低效、办事效率低”等不良倾向。作风体现党性和素质,作风出战斗力,作风出执行力。作为国企管理人员,要坚定地贯彻落实企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努力奋斗、积极进取的思想作风,坚持扎实工作、求效求实的工作作风,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坚持廉洁勤政、履职尽责的廉政作风,认真做表率,努力做模范,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作贡献。
四、转变作风,需要自励
我辖区内主要以石油化工,制造业等为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的产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辖区大大小小有毒有害场所几十家。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具体情况如下:
1、组建机构,落实责任。
在防职工作中,能够建立以法人为组长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明确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做到了一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部分企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劳动者开展预防职业病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在工作面、办公楼等有职业危害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牌,提高了全员对防职工作的意识,了解了所作业的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能够自觉使用和购买防尘口罩。
3、制度建设方面。制度建设依然欠缺,防治职业卫生的规章管理制度方面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防治职业病工作才有成效。
4、健康监护
所调研企业能够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岗前检查和离岗检查有的没有落实好。
5、档案管理
基本能够完成档案管理。
6、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所调研3家企业均完善了检测报告。
二、存在的问题
依然存在履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落实不够,缺少了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和重视,且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管理经验尚浅,健康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不完善。职业病防治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尚需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2008年以来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案6103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总体状况如何?呈现哪些趋势?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生效判决人数2048人;2009年共审结1525件,生效判决人数1948人:2010年共审结1506件,生效判决人数2059人;2011年~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
2010年8月,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组成检查组,对15个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这个《意见》。
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权钱交易、渎职犯罪
法院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应当把握哪些原则?对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渎职犯罪如何惩处?
这次出台的《意见》,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意见》中还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进一步明确责任认定,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过程中存在哪些难点?如何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规定从严惩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股企业构成犯罪不能缓刑
在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践中,对于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意见》中规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
①非法、违法生产的;②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③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④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⑤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⑥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⑦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⑧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⑩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⑥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⑩数罪并罚的。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财务管理 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财务管理的体系需要改革完善
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是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制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由区域性总部的管理者垂直负责和管理。同时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机构的内部,实行双线负责制,既要对总部负责又要对机构内部负责。一般来说,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应由上级机构决定,其所在机构负责人只参与考评。实行任期制,由总部统一安排调动。过去我国商业银行一直遵循分级核算的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是财务负责人对所任职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的传统做法,导致财务管理的体制分散,容易导致各种总分行不同层级的财务主体,没有形成全行统一集中管理的组织体系,因而降低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效率。
(二)财务管理信息化有待提高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系统信息化的应用越来越广。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也随之越来越大,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网上交易系统。但较国外的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国内的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依然偏低,信息化呈现出规模小、功能少,从而无法满足客户对银行服务的需求。
(三)财务管理的方法需拓展
现代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实现了一个重大转变,即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但是这种转变的弊端是重视财务会计多过于管理。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目前主要在记报账、财务分析和检查的财务会计阶段,倾向于财务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报告。现代商业银行要求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但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成本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控制”的方法,主要局限于财务会计部门对费用的控制。主要由财务部门专门对成本进行控制,通常采取的方法有:节约开支、控制费用、减少预算等,这不是全面的成本管理,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期健康发展。
(四)财务管理人员需进步
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参加高水平的专业培训机会不多,常局陷于日常性事务的操作和管理,缺乏相对独立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对自己的要求往往也仅是账平表对,这就导致了财务管理过程因为财务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导致的种种问题,因而不能完全符合商业银行发展对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综合要求。财务人员的素质决定着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总体水平,并且决定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
二、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
为适应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需要,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下,建立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系应该是:基础是成本效益原则、平台是信息化系统、手段则为内部控制、导向则是预算管理。在组织架构上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的定位,切实推行“业务合作型”和“以支持决策为主”的“矩阵式”、“扁平化”的财务管理模式。按照“大总行、小分行”的经营模式,财务管理方式做相应调整,进行垂直化管理。推行财务管理内部委派制,明确财务主管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强化监督,对分支机构能起到一定的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作用。
(二)加大财务信息化的建设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比较重视数据信息化的建设,不断进行系统改造和升级,但大多数重点投入面向客户的业务支持系统,而后台的信息管理系统依然处于不连通状态,经营管理数据难以共享。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计算机和网络的优势,实现全面的预算管理,将商业银行的资源充分整合,不断满足财务管理日益增多的数据信息需求,从而提高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财务管理方法
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方法,探索施行全行性的财务集中管理,引进管理会计的多种方法比如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和责任会计方法。商业银行一般推行作业成本法和全面的成本管理。根据相关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还处于比较粗放的阶段,成本控制主要集中在控制部门的管理成本上,对产品成本和客户成本的管理涉及较少,商行需要从成本控制转向全面成本管理,对部门管理成本、产品成本和客户成本做全面细致的核算,以实现对每项业务的全面成本管理。
(四)大力培养现代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着银行内部需要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财务管理团队,但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要加快财务管理队伍的建设,转变财务管理旧的管理理念,使财务管理人员尽快从财务操作型转向管理经营型,通过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从严选拔人才加入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团队。另外,商业银行需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工作,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福妹等.对完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12).
[2]孙永慧.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J].财会通讯,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