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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品生产能否有安全保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发展,还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社会进步。所以,肉食品的安全管理毫无疑问是政府行为,应由各级政府来组织监管。
造成食品不安全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包括无意的和人为的),加之缺乏监测和规范管理,不能及时地处理而使其流入了市场。特别是在肉食品生产过程中,污染源复杂,感染途径多。尽管我们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养殖场和加工企业,却因肉食品的加工原料被污染而使企业承受极大风险。因此,要解决肉食品的安全问题,还得从源头抓起,从生产环节抓起,从原料基地抓起。
在肉食品生产过程中受有害物质污染致使质量下降的因素很多,大致有五个方面:一是动物疫病。包括在养殖过程中因畜禽疫病带来的细菌和病毒以及在治疗后留下的兽药残留。二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带来的各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硫磺类、四环素等兽药残留超标。三是人为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生产者在饲料中人为地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四是环境污染。即从废水、废气和废渣(粉尘)“三废”中带来的氟、砷、镉、铅、汞、锰等有害物质。五是人畜互传的疾病。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因此,对畜禽安全生产的监管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养殖、屠宰、储运、加工等,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肉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由这个体系来规范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体系建设。肉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由生产、监管体系构成,主要包括健康养殖技术标准体系、肉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可追溯的技术监测体系、市场准入管理体系以及安全教育体系等。
健康养殖技术标准体系
优质、安全的肉食加工产品必须有优质的原料作保证,而优质的原料必须依靠安全、清洁和科学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提供。所谓安全、科学,就是要求各个生产环节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饲养。从养殖场的选址和建设抓起,养殖场应建在远离水源、城镇、医院、学校和交通要道,建设布局应有防疫隔离设施、生产区、生活区和缓冲区。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应符合养殖业环境质量要求,即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评价要求》、《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食品畜禽饮水用水标准》等规定。养殖生产过程中,要执行一系列的国家畜禽养殖卫生标准,如养猪场,就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实施清洁生产,并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和《云南省无公害生猪饲养标准》。
在养猪生产中所用的饲料及原料也必须执行国家《饲料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所使用的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添加剂的使用还要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药物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标准》等。生猪养殖中的品种改良、兽医防疫、产地检疫和重大疫病的防控有一系列的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屠宰场和肉品加工厂的标准和要求正在建立和完善。屠宰场的选址和建设都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建场地点不仅要远离城镇和水源,还要远离养殖场,位于居民区主要季风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屠宰场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工艺和排污必须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品质应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后,须加盖检验合格讫印章、饲养基地编号印章等,并符合《猪肉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肉食品生产的各种产品,特别是终端产品,都必须达到>:请记住我站域名/
肉食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近两年我国发生的在猪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事件,充分说明造成食品不安全的主导原因不是污染物的复杂和环境的变化,而是某些经营者道德败坏,为了牟取暴利而违法害民。所以,必须用法律的手段约束和制裁那些丧失良心的违法犯罪者。世界上任何一个对国民负责的政府,都非常重视肉食品安全工作,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也不例外,今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了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卫生”改“安全”,两字重千斤,充分反映了广大国民的心声。新的《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兼顾了与《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肉食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饲养环节 要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方案。建议立法部门加快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依法开展养殖生产。为了加强产前的监管和规范,建议参照《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畜禽养殖者实行“养殖证”制度,由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对经营者的技术能力和养殖场地进行考察,合格后发给“养殖证书”,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肉食品安全生产从源头抓起。
屠宰加工环节 目前的法 规只有国务院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畜禽屠宰管理有法可依,但该《条例》还不能完全解决屠宰加工环节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云南省各地的定点屠宰场有待科学布局和规范,多数屠宰场仍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难以保证肉品安全卫生。大部分屠宰场还没有建立“瘦肉精”检测室。《条例》对牛羊畜禽屠宰的规定只笼统规定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件》执行,不便于操作。《条例》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过轻,还须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和加大量化处罚的力度条款。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私宰生猪是要坐牢的。
流通环节 除了动物疫病按《动物防疫法》管理外,其他流通环节尚缺乏统一明确的具体规定,因而不少地方肉食品流通出现了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问题。由于肉食品流通的无序和地方保护主义日益严重,不利于屠宰加工业做大做强,不利于肉品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的形成。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肉食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储运和销售环节 除了动物疫病按《动物防疫法》管理外,目前缺少针对肉食品特性而制定的肉食品储运的法律法规。因此,亟待国家出台肉食品储运、销售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可追溯的技术监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问责制,对造>文秘站:档案,其内容包括畜禽的来源、配种、免疫、饲料、屠宰、储运及流通等环节的生产信息档案。当发生肉食品不安全问题时,我们通过标志电子档案可追溯到造成肉品污染的原因究竟出在哪个环节,可追溯到畜禽的产地、饲养者、防检疫责任人,追查到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路线,有利于快速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二是建立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队伍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和法规。建立可追溯的技术监测体系,是实现肉食品安全不可缺少而又非常重要的措施。
目前农业部在积极推行“动物标志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标志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致力于建立一个现代化的防疫、检疫、监督网络平台,随着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实现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实时监管。去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行新型畜禽标志(二维码标志),实施《畜禽标志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用二维码技术的畜禽标志建立了全国唯一编码体系,以满足对畜禽档案长期保存的规定。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使用识读设备,读取动物标志二维码信息,并进行从畜禽标志向标准商品条码的转换和信息绑定工作。包括屠宰场标志转换(由畜禽标志二维码转换为标准商品条码,并以打印产品标签的方式附于动物胴体,随同产品出厂)和超市(市场)标志分发(打印分割产品标签,附在最终消费者选购的商品包装上),消费者通过追溯体系提供的查询窗口(互联网、手机、移动智能识读设备),实现肉食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目前,当务之急是建立这个监测体系所必需的、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和检测手段,以及制定确保可追溯性检测体系实施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这项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
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实行肉食品的市场准入制是实施肉食品安全生产全程监管的最后一关,也是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措施。
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包括对各种肉食品进入市场的质量标准的制定、认定和发证通行,对无许可证产品、经检测达不到入市标准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置和惩罚,对卫生、工商等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对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分工和规范管理。
安全教育体系
1.1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几个方面。畜禽养殖场污水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含有大量的N、P等营养物质。养殖场废水一方面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从而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另一方面通过土壤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使水中NO2-、NO3-浓度升高,人若长期或大量饮用,可能会诱发癌症[1]。研究认为,养殖业污染是导致水源氮污染的关键影响因子[2]。此外,粪便中的病原微生物也是养殖场污水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畜禽养殖中大气污染源主要是CO2、CH4、NH3、H2S等气体,它们主要来源于畜禽饲料中氨的转换及畜禽粪尿在微生物作用下的降解。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气CO2、CH4能加重温室效应,NH3、H2S可以引起环境酸化。并且空气中的病原微生物严重影响了动物和居民的健康[3]。畜禽养殖业中大量添加剂如Cu、Zn、Fe、As的使用,导致畜禽粪便中重金属元素含量较高[4~5]。畜禽粪便中的重金属和微量元素在土壤中累积,影响到土壤中各有机物的代谢,破坏土壤平衡,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及农产品的安全性,进而危害人类健康[6~8]。目前,畜禽废弃物已成为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面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严峻形势,“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农业源污染纳入了减排范围,核算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2年)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423.7万吨。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53.8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7.6%,是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3.4倍。氨氮排放总量253.6万吨。其中,农业源氨氮排放量80.6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31.8%,是工业氨氮排放量的3.1倍。而畜禽养殖业污染又占农业源污染的95%以上。因此,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排污之首,其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了城镇生活与工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1.2.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全
我国畜禽养殖业缺乏相关的引导和规划,大部分养殖场都是自由发展,普遍缺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如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和污水、尿液储存池。固体粪便堆放在露天场地,且无防渗措施;污水、尿液储存在无防渗措施的储液池中。在降雨过程中,畜禽粪便及尿液中的氮、磷、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质通过地表径流及地下渗漏的方式发生转移,导致大量污染物质进入周边及地下水体。
1.2.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够
由于传统养殖习惯,大部分老养殖场内部的环境管理比较粗放,加之畜禽养殖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效益波动较大。因此,畜禽养殖单位主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而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推进工作存在较大的阻力,进展缓慢。
1.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不完善
随着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不断加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目前,最新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于2013年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上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此条例将激励我国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进一步资源化利用,引导畜禽养殖业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养殖之路。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目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完善,以增加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才能有效应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1.2.4畜禽养殖单位污染防治观念淡薄
受传统养殖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养殖单位缺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的意识。建场时只考虑养殖,没有考虑养殖废弃物的储存、处理及利用的问题,粪便随意堆放、污水、尿液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缺乏主观能动性,对政府的要求能拖即拖。因此,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推动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2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途径
2.1能源化
2.1.1沼气工程
畜禽养殖沼气工程是以畜禽养殖场的粪便污水为原料,在厌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将其中的高分子碳化合物分解为小分子物质的过程[9]。沼气工程是集污水处理、沼气生产和资源化利用为一体的系统工程。通过沼气工程不仅减少了环境污染,而且产生了新型能源-沼气。沼气是一种优质清洁能源,可以用作照明、炊事或生产用能,以减少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的消耗[10]。目前,沼气技术在我国已经非常成熟,养殖场可以根据自己的养殖规模建设相应大小、相应种类的沼气池,并配备相应面积的沼渣、沼液消纳土地,使养殖场的污染物达到零排放。
2.1.2微生物燃料电池
微生物燃料电池是一种利用微生物将有机物中所含的化学能直接转化成电能的绿色产能技术[11~12]。该技术具有能量转化效率高、反应条件温和、清洁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微生物燃料电池尚处于起步阶段,燃料电池功率低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瓶颈。通过研究非贵金属催化剂、阴阳极材料的优化、质子交换膜的改善、微生物的筛选和培育、生物膜固化技术等,可以突破燃料电池发展的瓶颈,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南开大学的金涛通过对阴阳极材料修饰改性,对微生物燃料电池进行了优化,获得了该技术处理畜禽废水迄今为止最高的功率密度[13]。随着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的发展及推广,畜禽养殖废水不仅得到了处理,而且产生了新的能源-电能,同时解决了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问题,实现了双赢。
2.2肥料化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及丰富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是农业生产中需要的宝贵资源。我国传统农业的施肥方式是简单的堆肥后还田,或者是直接还田。由于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病原菌和虫卵,还田后对农作物及人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危害。目前应用较为广泛且最具有市场前景的是生物有机肥法。生物有机肥是畜禽粪便经生物肥菌种发酵、除臭和完全腐熟后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能够调理土壤、提高土壤肥力,使农作物大幅度增产。生物有机肥法是一种集处理和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于一体的生物方法。这种方法处理粪便的优点在于最终产物无毒无味,且干燥,易包装、使用,而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14]。由于畜禽粪便中含有重金属,而目前缺乏有效的去除重金属的方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大量使用易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因此,生物有机肥技术还需进一步完善。随着国家对有机肥生产、使用等税收、补贴政策的推广,有机肥生产技术的开发研究,生物有机肥产业将会进一步得到推广。
2.3饲料化
研究证明,畜禽粪便含有大量未消化的蛋白质、B族维生素、矿物质元素、粗脂肪和一定数量的碳水化合物,经过加工处理可成为较好的饲料资源[15]。但由于畜禽粪便作饲料存在能量低,矿物质含量较高等营养不平衡,此外,畜禽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各种添加剂,其大部分残留在粪便中,粪便再作为饲料使用时,可能会出现超标甚至中毒的问题[16],所以目前发达国家已不主张使用畜禽粪便作饲料[17]。
3污染防治对策及建议
3.1合理布局,种养结合
针对地方环境特点,对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根据养殖业规模、养殖废弃物的特点决定地方种植业结构。通过农牧结合,以农养牧的方式来解决养殖业污染,使养殖业废弃物充分得到资源化利用。
3.2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转变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化、专业户程度不高,根据《中国畜牧业年鉴2012》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生猪规模化(年出栏≥500头)养殖场(小区)户数为23.7806万户,非规模化养殖户数为5763.6539万户,占总养殖户数的99.6%。畜禽养殖散养化程度较高,给畜禽废弃物集中处理带来了不便。因此,积极鼓励、引导家庭养殖户向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转变,向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改变传统的养殖模式,走清洁、生态养殖之路,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3.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建设废弃物综合治理设施
对于没有足够的土地来消纳养殖废弃物,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引导规模化养殖单位建立废弃物综合治理设施,如:沼气池、微生物燃料电池、生物有机肥厂等处理设施。发展一批规模较大、污染防治设施齐全、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的示范企业,以带动周围区域畜禽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使养殖废弃物转换成能源及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缓解了能源危机。
3.4积极宣传和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
通过电视、网络、宣传栏、培训班等方式,大力宣传和推广畜禽养殖污染的科普知识和防治技术。让人们了解并熟悉养殖业可能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及危害,掌握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以加强养殖单位污染防治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激发养殖户的治污紧迫感和责任心,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18]。
3.5加强技术开发与研究
虽然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畜禽粪便中部分重金属超标,要加强重金属钝化技术研究,确保安全后,粪便才能制作肥料或饲料[19]。利用微生物燃料电池处理畜禽废水的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的推广与应用还需进一步研究。各地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根据自身环境和养殖特点,深入开展研究适合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及利用核心技术。这也是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关键之路。
4结论
1.1达不到条件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管难度大
由于已建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建设时其选址、设计规划和设计的图纸没有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部分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建成后不符合动物防疫基本条件要求,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整改难度大。
1.2养殖场(养殖小区)调运畜禽检疫监管不规范
部分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调入畜禽跨省调入或区内调入前不进行严格的检疫和备案登记,对调入后的畜禽也不及时报检。这给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也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2.3养殖档案建档率低目前西吉县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建设意识薄弱,各类记录登记内容不全面,不能充分发挥养殖档案的重要作用,并给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2建议
2.1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对全县所有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整改,对新(扩)建的养殖场,在圈舍选址、设计、建设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完工后必须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进行饲养。
2.2加强畜禽调运及检疫监管
督促各个养殖场(养殖小区)跨省引进畜禽必须到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有关检疫审批手续;跨县(区)引进奶牛参照跨省引进奶牛操作程序进行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奶牛引进后必须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隔离检疫,确认为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同时,对所有(养殖小区)饲养的畜禽,动物检疫员要按照国家检疫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对检出的不合格依法作出处理;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饲养、运输、出售,产品一律不予销售。
2.3规范养殖档案
对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落实动物卫生监管,督促监管落实到位。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进一步健全养殖档案,畜禽调运时须在个体养殖档案登记卡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登记卡随同调运;对养殖、销售、无害化处理情况,兽药、饲料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等要详细登记备案。通过健全畜禽身份档案和养殖档案建设,使养殖场(养殖小区)认识到完善各项管理档案,有利于提高养殖场生产水平、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养殖场内部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保护场内利益,也是生产优质、高产动物、动物产品的基础。
2.4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关键词:畜牧 兽医 发展
一、畜牧兽医卫生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前畜牧兽医卫生状况极为恶劣,污染十分严重,极易造成疫情传播。尽管我国畜牧业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上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大部分饲养场主抱有临时观念,对固定资产和生产发展未做长远的规划和投资,特别是在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上几乎没有任何投资,粪便只是简单的堆积处理,大部分畜禽粪污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流或地下。在有些养殖场附近,臭气熏鼻,夏季更是苍蝇漫天飞,卫生状况极为不堪。甚至一些养殖户将病死畜禽买掉或者吃掉,不但极易造成疫情传播,还危害自身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由于我国的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加工行业还不够发达,大部分小型畜禽屠宰场和畜禽产品加工厂的治污设施达不到要求,即便一些大型畜禽屠宰场和畜禽产品加工厂,按照要求建立了污水处理等设施,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也很少利用,所产生的污水直接流入附近河流或地下,不但造成严重污染,还潜伏着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危险。
由于我国畜禽养殖场多集中在农村,加之饲料兽药行业和动物诊疗市场的竞争,饲料兽药经营场所和动物诊疗场所逐渐由乡镇向村庄迁移。大部分经营饲料兽药的库房和动物诊疗场所都是由老房子临时改造而成,不符合饲料兽药贮存和动物诊疗要求,甚至一些动物诊疗场所大多没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即便经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后,也只是稍加改造,过一股,时间又恢复原样。
2.一部分畜牧兽医行业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也就不能排除其患有人畜共患病的可能,因而潜存着疫情发生传播的危险因素。其中,饲料兽药场、大型畜禽屠宰场及畜禽产品加工场的操作人员大都有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而小型手工屠宰场和农贸交易市场上经营畜禽产品的人员,绝大多数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因此,即使是经过检疫的健康无疫的畜禽产品,经过流通到达消费者手中,不但保证不了畜禽产品的安全,还极有可能造成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传播。
3.市民认为现杀活禽新鲜、安全,愿意购买、食用农贸交易市场上现杀活禽的消费意识,为农贸交易市场现杀活禽提供了市场。事实上,农贸交易市场上现杀的活禽大都没有经过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并不安全。而且,农贸交易市场是人群集中的场所,现场宰杀活禽,致使羽毛乱飞,污水横流,极易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
4.改善畜牧兽医卫生状况的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相关政府部门不重视,拿不出资金来建设;畜禽屠宰场及畜禽产品加工厂等企业单位,由于利益的驱动,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会拿出资金来建设治污等基础设施:养殖者面对建设治污等设施所需的资金,只能望而却步。
政府相关部分领导急功近利,盲目建设养殖场,过度追求畜禽养殖数量的增加,不关注畜牧兽医卫生状况的改善,并致使有关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养殖户受小农经济和传统思维的影响,抱有临时观念,对生产发展未做长远的计划,在生产过程中也不主动进行养殖场畜牧兽医卫生条件的提高。
二、对策和建议
1.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老板、动物产品经营者以及畜禽饲养者等人员对畜牧兽医卫生的认识。加强对畜牧兽医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厂、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储藏场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等场所的负责人。要求其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并遵守规定。
2.政府相关部门在科普知识宣传中,要加重畜禽产品科学消费方式的宣传分量,彻底改变市民现杀畜禽新鲜、安全、无疫病的错误消费意识,令其充分认识到在农贸交易市场上现杀畜禽带来的潜在危害。
3.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现代化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出适合的土地,大力兴建畜牧养殖小区,并确保畜牧兽医专家全程参与畜牧养殖小区及规模化养殖场的规划、选址、建舍等全过程。同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牧养殖小区的统一管理,切实提高畜禽饲养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疫病,为改善畜牧兽医卫生状况和生产健康无疫的畜禽奠定坚实的基础。
4.各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应政策,逐步取缔小型手工定点屠宰场,建立大型机械化畜禽屠宰加工场,并禁止在农贸交易市场屠杀活禽。
关键词畜禽养殖;控制规划;浙江瑞安;温瑞塘河流域
中图分类号X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8-0277-01
为进一步加强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巩固畜牧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畜牧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2010年温州市委、市政府对温瑞塘河畜牧业整治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下发了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分解落实2010年温瑞塘河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25号)和2010年温瑞塘河综合整治重点项目责任书,要求温州市农业局负责完成温瑞塘河流域畜牧业禁、限养区区划工作。由于温瑞塘河流域畜牧业禁、限养区区划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责任大,事关广大温瑞塘河畜禽养殖户的生计问题,涉及农村稳定、事关城市副食品的基本保障和有效供给问题,涉及城乡民生,且瑞安市辖区内的温瑞塘河流域占1/3。为此,瑞安市畜牧兽医局委托瑞安市畜牧兽医学会和温州大学共同编制“瑞安市温瑞塘河流域畜禽养殖控制规划”。
为保证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该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在分析瑞安市畜禽养殖现状的基础上,划定瑞安市家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及家禽禁养区,编制家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家禽禁养区专题图,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对策,以进一步控制温瑞塘河流域畜牧养殖业污染排放,改善环境,促进区域家畜家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1]。通过试验研究,形成的规划成果可为塘河片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实现温瑞塘河流域畜禽养殖管理、污染减排、社会环境综合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1规划内容
1.1规划的主要任务
该规划的基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规划的主要内容:调查和分析瑞安市温瑞塘河流域家畜家禽养殖现状;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原则与方法;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对策;流域内主要乡镇、街道禁养区限养区专题图。
1.2规划涉及的家畜家禽对象
该规划涉及的家畜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瑞安市温瑞塘河流域的家禽主要是鸡和鸭,由于一定规模的养鸡场都是封闭养殖,排泄物及时转运,因而环境影响较小,对河水没有明显影响。该规划涉及的家禽包括肉鸭和蛋鸭,规划对象为500羽以上的养鸭场。
1.3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概念
畜禽禁养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家畜家禽养殖的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家畜家禽[2-3];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家畜家禽养殖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家畜家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限养区内限定家畜家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家畜家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家畜家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2规划依据
该规划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温州市和瑞安市政策、规划等。其中,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局第九号令)《温州市实施“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办法》。
3规划原则
3.1家畜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原则
下列区域划定为家畜禁养区:温瑞塘河流域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及其两侧各50 m、一般河道及其两侧各15 m内的范围;交通要道;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温州市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家畜的区域;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下列区域划定为家畜限养区:规划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为家畜限养区[4]。
3.2家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原则
下列区域划定为家禽禁养区:温瑞塘河流域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及其两侧各50 m的范围;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温州市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家禽的区域;其他依法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下列区域划定为家禽限养区:规划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为家畜限养区[5]。
(下转第279页)
(上接第277页)
4规划方法
该规划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地方畜牧专家、乡镇(街道)畜牧员,掌握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文件,咨询专家,开会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整体规划。规划运用了遥感和地形图数据,在Arc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编辑数据、分析数据,并且制图。
该规划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统计和制图,便于今后更好地实施。除了全境为禁养区的乡镇(街道)外,对其他乡镇(街道)制作了禁养区和限养区图,比例尺为1∶10 000。
制图数据来源于遥感影像、数字地形图等;温瑞塘河骨干和重要河道名称来自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使用ArcGIS软件的叠置和缓冲区分析技术完成。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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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平风.宁波市镇海区畜禽养殖污染及其生态防治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3] 陈建发,黄慧珍.九龙江北溪干流甲藻爆发的污染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4):30-34.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我市农村对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缺乏规范的指导性文件,不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存在未批先建、建而不管的现象,由于选址不当造成畜禽养殖场和农村居民区混杂,影响生活环境,引发生产、生活矛盾,甚至污染集中饮用水源等环境问题。因此,规范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刻不容缓。各镇(街)、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严格按照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农〔20*〕13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真抓实干,切实做好我市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工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范畴。根据*农〔20*〕137号文指南,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加强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一是严格新建规模养殖场的进入申报和建场标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宣传,严格按规定办理新建规模养殖场用地申请;新建场必须具备养殖场建设条件,不得选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集水范围和居民区内,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检疫和环保要求。二是加强对现有规模养殖场的管理。市有关部门要专门成立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执法队伍,大力开展检查执法工作。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是各镇(街)开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主体,要通过经常性规范化管理和不定期联合市有关部门进行整治相结合的形式,切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防疫、管理等各项工作。对违反《*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我国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严重
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的畜禽粪便和尿液产生量达到2.43亿t和1.63亿t,COD、TN、TP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和56%,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2%、22%和38%[1]。畜禽养殖已经对水、气、土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农业生产安全和人居环境质量造成了潜在威胁。畜禽养殖已经成为部分水体水质恶化重要污染源,有关研究表明太湖、滇池和巢湖水体总污染负荷中来自农业面源污染的TN、TP贡献不容忽视,其中畜禽养殖污染占有较高份额[2]。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资料,动物传染给人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至少有90多种[3]。
2美国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政策
养殖业与农业污染导致美国3/4的河道和溪流、1/2的湖泊污染,养殖业污染治理已经成为美国环境政策关注的焦点[4]。
2.1美国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政策特征
(1)点源与非点源治理结合。美国通过立法将养殖业划分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专门设有非点源性污染的管理部门,制定了非点源性污染防治规划。点源性污染的防治是经过收集和处理技术使污染物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美国的非点源性污染主要是通过采取国家、州和民间社团制定的污染防治计划、示范项目,良好的生产实践推广、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措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养殖业废弃物[5]。(2)推崇农牧结合发展模式。美国十分注重通过农牧结合来化解养殖业的污染问题。美国的大部分大型农场都是农牧结合型的,从种植制度安排到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都十分重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紧密联系,而且是养殖业规模决定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在饲草、饲料、肥料3个物质经济体系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关系,养殖场的动物粪便或通过输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机肥归还农田,既防止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6]。(3)提供高额财政补贴资金。目前美国资金补偿主要包括农业税收、信用担保的贷款、农业养殖补贴、财政转移支付以及补偿等。一是税费补偿,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征收废物税;二是财政拨款补偿,设立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养殖污染治理;三是养殖污染环境责任保险补偿,通过环境投保的方式,由保险公司运作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7]。
2.2美国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制订了严格细致的法律体系防治养殖业污染,涉及到行政管理、经济刺激和产业优化等各个领域,主要法规和要点内容见表1。
2.3美国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资金投入现状
美国养殖业污染防治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联邦财政和州财政,但农场主也承担了部分费用,其资金投入结构以引导性和激励性资金为主,依靠具体项目完成资金投放。2002—2007年,美国农业法案的支出达到970亿美元(如果计算紧急拨款等支出,总支出为1050亿美元),未来5年里的农业支出将会降低到870亿美元。2002年和2008年《农场法案》都要求项目60%的资金支出用于解决饲养业造成的水土资源污染问题。2005年的项目资金中,关于养殖业水土资源保持的支出占项目总支出的73%,合同数占当年合同总数的70%。政府对于农户和农场主的直接补贴锐减,其中废弃物治理的补偿也在逐年下降。其中,2005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为243.96亿、122.38亿、116.34亿美元。2007年得到政府直接补贴的农场占到总农场数量的40.3%,规模越大的区间,补贴覆盖率和补贴额占总补贴的比重也大[7]。
3欧洲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政策
3.1欧盟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政策特点
(1)衔接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补贴。欧盟在不断加强行政监管之外,在经济上实行农业环境补贴,将农业补贴与环保标准挂钩,对减少肥料使用、扩大生态农业耕作、使用有利于环境和资源的其他生产技术都可以给予补贴,并大幅度增加用于环保措施的资金[11]。(2)制定实施严格的保障制度(表2)。欧盟制定的农业生态环境补贴政策为纲领性政策,对于资金来源、支持条件、支持额度、违规处罚等都有操作性非常强的明确规定。欧盟2007—2013财政规划,进一步将补贴用于整个农村大环境的综合保护与治理,养殖场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3)引导农户提高环保行为意识。欧洲农业环境保护主要是以自愿方式引导农户积极参与,财政补贴往往以合同方式落实[12],成员国在执行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时,必须尊重公众意愿。(4)落实成员国承担责任。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框架内,成员国对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采取积极补贴政策。如英国政府规定,农民负责对农场附近的树林、河沟的保护,养殖农场必须有环保计划书,农场遵守了这些措施,政府支付105英镑补贴费[11]。
3.2欧盟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成立以来,致力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不断增加控制养殖业污染的政策,并将其列于欧盟宏观战略政策范围内,确保政策的生命力[13],具体法律法规体系见表3。
3.3欧盟养殖业环境管理资金投入现状
农业环保计划的专项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欧盟,欧盟每年用于农业环保计划的总支出约为16亿美元,占欧盟农业总支出的4%,各欧盟成员国负责具体实施这些计划,同时国家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投入。德国联邦政府农业部在欧盟和各州政府的投资之外,每年拿出近40亿欧元,占其年度财政预算总额的66%,用于支持其农业环境政策的落实,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目前德国在总面积为171.3×104hm2的农业用地上(其中农田为118×104hm2,草场、果园等合计52.7×104hm2),有50×104hm2的农业用地(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0%)获得由欧盟、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农业环境政策补贴[10]。
4日本养殖业环境管理政策
4.1日本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70年生严重的“畜产公害”,此后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对畜禽污染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14](表4)。
4.2日本养殖业环境管理资金投入现状
日本政府对于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管理机制较为完善,不仅对养殖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污染治理也以政府投入为主体,还对所生产的有机肥实施政府补贴,从而做到低价供给农民,大大提高了农民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8]。日本政府鼓励养殖企业建设治污设施,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用于治污设施建设,同时投入大量经费进行畜禽排泄物治理方面的科技攻关。建设费用50%来自国家财政补贴,25%来自都道府县,农户仅支付25%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每个治理点投资都在1.5亿日元以上[2]。此外,日本对私营牧场治理粪便污染可补助50%~80%,对养殖业者建立堆肥化设施特别返还16%的所得税和法人税,还设定了按5年课税标准减半收取固定资产税的特例[10]。
5中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本分析
5.1中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状与趋势
2009年,中国规模化养殖量为9.2亿头猪当量,生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养殖量比重分别为61%、41%、42%、85%和79%,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近440万个。采用趋势外推法计算,到2015年规模化养殖比重将分别达到70%、50%、50%、88%和85%。
5.2中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预测
参照2009年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能力计算,2010年COD排放量、2011—2015年新增排放量、2011—2015年新增减排量见表5。(1)2010年COD排放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和近年全国畜禽养殖总量变化趋势,采用系数法初步估算2010年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COD排放量为1770万t;(2)2011—2015年新增排放量:按照养殖量(猪当量)2004—2008年平均增速5.2%计算,2011—2015年预计新增COD排放量约540万t,2015年COD排放量将达到2310万t;(3)2011—2015年新增减排量:按照减排目标和新增排放量合计,2011—2015年新增减排量约700万t。
5.3总量控制目标与污染物削减量
“十二五”期间,已将畜禽养殖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范围,按照COD排放量较2015年减少10%的初步目标计算,“十二五”期间工程治理共需投入287亿元。鉴于畜禽养殖业属于弱势行业,污染治理投资以财政资金为主。
关键词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法律依据;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306-02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①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②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③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基本情况
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确保畜禽养殖安全,全面了解畜禽养殖状况,指导畜牧生产防疫,实现畜牧业监管,控制畜牧业的盲目投资具有重要意义[1]。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新的《动物防疫法》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养殖场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国家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举措。
陇县畜产局是陇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机关,具体的资料和现场审查工作则委托陇县兽医工作站(陇县兽药兽医卫生监督监察所)办理。截至2014年7月,全县共有51个养殖场先后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领的养殖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需要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三是申请银行信贷。
3 存在的问题
3.1 发放问题
一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大小规模、饲养形式未作出明确界定,可以理解为各种规模大小的养殖场都需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陇县下辖12个镇,3个社区,1个管委会,158个行政村,因为无明确界定,无法统计有多少养殖场应该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现场审查条件要求严格细致,硬件要求较高,全县目前已取得合格证的的很多养殖场也不完全符合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整改。三是目前使用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正本和副本都无有效期及年审等栏目,给到期换发新证和年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 建场与审核顺序的矛盾
根据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就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实际所有的养殖场都存在先建场后申请的问题,在建场时未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有些项目场因为主管部门业务分工的不同,在申请项目场建设时也无人提醒应该先申报,待审批规划后按照防疫条件设计建设[2-3]。往往是根据现有地块地形建场,从选址到场内功能布局主要考虑养殖方便,并没有充分考虑防疫条件。当因为种种原因需要用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才进行申领,此时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而布局和硬件设施改建的难度大,无法重新选址建场。比如有的养殖场因为争取的承包土地多为河滩等不适宜种植的土地,选址紧邻河道;有的养殖场从家庭式养殖不断扩建规模,布局极为不合理,紧邻村庄。这些养殖场明显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但是申请人从事养殖的愿望十分迫切,有的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更能带动其他群众共同发展,提高收入。一方面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服务群众,这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需要兼顾。
3.3 无证养殖场处理的问题
虽然《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兴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当给予处罚处理,但是因为对养殖场的规模大小、形式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养殖活动的无法处理,工作人员也只能在巡查监管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改扩建场所,争取达到防疫条件要求。
4 建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条件是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在基层县、村一级养殖场的硬件设施难以完全达到。为了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发展规模养殖的积极性,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让法律法规流于空洞的条文,笔者认为应该以《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为依据,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在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可操作性[4]。
对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动物防疫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建立依法养殖、依法建场的意识。二是确定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如暂定动物饲养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鸡年存笼2 000羽以上,肉禽年出笼5 000羽以上;养殖小区,生猪养殖小区年出栏1 00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养殖小区年存笼5 000羽以上,肉禽养殖小区年出笼20 000羽以上。三是鼓励规模养殖的同时,确立准入制度,要求按照先报告审批、后建场的顺序,由兽医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参与选址和场区设计,按照防疫条件规划建设,避免后期改建浪费人力物力。四是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项目审批中协调联动,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作为项目申报的先决条件。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重大疫情风险或者环境污染风险的养殖场,要求限期整改,选址不当的要重新选址;如不听劝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取缔。六是实行年审制度,由兽医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每年1―2月对全县动物防疫合格证进行年审。养殖场提交上一年防疫条件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人员入场检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养殖记录和养殖档案建立情况,以及人员硬件设施变更情况。对已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吊销收回,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重新申领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是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现场勘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印发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的要求进行逐项审查,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出现与要求有部分出入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领导讨论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许可,严禁对达不到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所,不按审核要求操作和私自发证。八是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对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需要重新提交资料现场审核的,按照办法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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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兽药;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S8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1-0051-02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自《兽药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和指导督查力度,为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控制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作出了卓越贡献。
但是,随着现代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在兽药使用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主要表现有:一些养殖单位一旦发现畜禽生病,心态极其急躁,希望马上能治好,就不计经济成本、不讲社会责任、无视道德底线,乱投医、乱用药、乱治疗,致使在兽药使用上缺乏科学性,存在极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少数兽药经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心存侥幸,不仅不为畜禽养殖单位着想,还违背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向其推销、出售无兽医处方笺的处方兽药等;兽药监管机构虽然能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巡查,但是受养殖单位场地分散、监督管理成本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监管工作时常疲于应付,“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务实管理,确保兽药安全。
1 基础要夯实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是“依法治药”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应积极从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这个基础着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信法、敬法、畏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1)宣教内容上,要将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律条文、普及法律知识紧密结合起来,改变以往阶段性部署、单纯注重法律条文宣传的做法,应更加注重把依法维权的程序和办法告之社会大众。
(2)宣教主体上,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宣教”的责任机制,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执法人员的专业优势,将执法与普法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宣教重点上,要把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宣教工作的着力点,把兽药经营者作为宣教工作的切入点,把兽药使用者作为宣教工作的突破点,把兽药管理人员作为宣教工作的关键点,切实提高全民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和遵纪守法意识。
(4)宣教形式上,要坚持分层分类、注重实效,深化以“法律进村组、进畜禽养殖单位”为重点的主题活动,不断探索创新,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相关法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 落地要扎实
一分部署,九分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应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兽药监管的决策部署上来,鼓足干劲、大干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付诸实践、结出硕果。
(1)部署落地要扎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要超前计划、科学谋划,制订好年度兽药整治实施方案。方案要包括整治原则、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等,各项任务要逐一分解细化,制订翔实的“路线图”,定出可行的“时间表”,决不能停留在领导讲话上,停留在会议文件上。
(2)责任落地要扎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要完善组织措施、考核措施、激励措施,健全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抓落实工作机制,打造完整的“落实链条”,保证责任易追溯、可追究。
(3)保障落地要扎实。各地要站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强化对兽药使用监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健全各级兽药监管机构,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提供必须的设施设备,保障所需的工作经费。
3 执法要严实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离开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就缺少了重要的载体,也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1)加强执法监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要以维护兽药安全为目标,加强兽药使用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切实解决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2)完善执法程序。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细化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流程图”并严格执行。
(3)强化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界定执法主体和每个执法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4 管理要真实
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要以严格管理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若不严格管理,就既不能治标,也不能治本;既不可能有近期的兽药安全,也不可能有中期的兽药安全,同样不可能有远期的兽药安全。
(1)打好“阻击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特别是兽药监管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着手,盯紧兽药GMP、GSP企业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兽药进入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使用环节,打好兽药使用的“阻击战”。
(2)打好“歼灭战”。对因兽药使用致使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攥指成拳”,发现一起,坚决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一起,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