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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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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第1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督。

自20__年1月30日“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方面无论是监督机构还是参建各责任主体,在思想意识和实际工作中都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由于建设单位对法规不了解的原因,在工程验收的组织方面,角色没有转变过来,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如只有验收组成员组成,无验收方案等。

2、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形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如分包单位不到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监理单位总监不到位等。

3、验收单位和人员形成的验收意见不规范,对政策、标准尺度的把握上不太准确,如设计单位的检查报告过于简单,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与事实有差距,验收意见为“把____问题处理完后,同意验收……”比较含糊等等。

4、监督机构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未认真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②验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个“角色”转换问题,过多、过细的介入到应该由验收组成员进行的工作;③特别是在“监督意见”的形成和表述上更是“五花八门”不尽规范;④在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尺度的把握上,不够严谨、准确,存在“因人而异”、“因楼而异”的现象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作为监督验收的监督人员,应强化对法律、法规及验收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除了不断规范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外,同时应使自身的监督行为及工程验收监督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下面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程序

(一)建设单位介绍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组组成人员和验收方案;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完成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质量控制资料;

(四)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验收组成员)对工程质量做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监督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难验收全过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监督意见。

二、验收监督内容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地基处理、基础的施工质量及验槽记录、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

2、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报告、砂浆强度统计评定报告;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质量及隐蔽验收记录;

5、施工图审查中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6、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

7、监督组现场填写《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

1、查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核查(以给排水、采暖、电气为主);

3、工程实体外观质量;

4、有关安全、功能和环境的检测报告:结构检测报告、外窗“三性”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5、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实施等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等,并附需整改问题的结果);

7、发现有违返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组长应报告监督科长同意后,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改正;

8、监督组现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和《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三、竣工验收监督综合意见(阶段验收可参照)

×××工程,建设单位为:×××,勘察单位为:×××,设计单位为:×××,施工单位为:×××,监理单位为:×××,于×年×月×日,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由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组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组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经我站现场监督,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组人员组成、到位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未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次验收合法、有效。并请建设单位于十五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用语中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__*问题处理以后通过”,“__*问题处理以后复查”等等。

四、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

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 有关监督验收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竣工时的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监督验收前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应在工程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审查和查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后进行监督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2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竣备是指:项目竣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第二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而造成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下工程及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档案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任何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及时通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上。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覆土前}测量制度。城市地下管线探查和测量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进行竣工{覆土前}测量。竣工{覆土前}测量进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测绘部门探测竣工图,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如:地下管线的各转点的x、y、z三维坐标、检查井[井盖、井底]三维坐标,两点直线的坡度等相关内容及技术标准,应列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形成的质量鉴定材料应当包括这项内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给予备案手续,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施工许可证、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量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及电子文件;

(五)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楚,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五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建档案馆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按要求探测制作后移交。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数字化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行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利用,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据《*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78-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了关乎到人们一生的大宗商品。但在交房的时候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主要集中在交付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和地位、专业验收是否属于交付条件等问题上。

(一)关于验收合格的争议与见解

商品房交付实践中,是否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别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即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的法规和合同依据,对其作为交付条件的事实本身已无争议。但是对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本身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表现是对于“验收合格”的概念与内容理解不同,只是列举说明了相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作为交付条件的“验收合格”工作已经完成,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是否“验收合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争议,笔者认为“验收合格”应是指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即紧密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将这几个单位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约定到合同中,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是有法可依的。实践中也认可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并且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作出约定也是可行的。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争议与见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这两个法律里面产生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中,并不能看出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关系,对于未办理或者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响到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构成,以及条件是否完备等问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并明确界定,这也是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与地位存在争议的主要方面好需要完善的内容。

(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系的争议与见解

第5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实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签定合同,这样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制约作用。具体要求勘察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设计单位依据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质量安全。但也不能片面的追求结构安全而造成浪费,结构设计必须合理,避免结构上造成浪费。这必须通过图纸审查单位对设计进行复核,实际操作时很少有建设单位愿意把钱花在图纸审核上,其实这点钱甚至可以给你节省10倍于此的工程造价款。此阶段好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以及你自身与三单位合同签定的好坏是控制点。还有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设计任务书必须完整,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功能分区、建筑物外观效果等必须确定好并表达准确,避免后期因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工程返工、变更等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最好在设计阶段所有的施工部位都考虑好,避免二次设计。

二、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

1.招标工作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工程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进行招标活动。最好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明确工作内容,便于工程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按即定的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要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罚则,合同是各种工作的依据也是开头,俗话说的好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必须重视合同签定这一环节。

2.工程材料的控制

控制好工程材料采购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准备一切相关材料中,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购买、提供、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测,验收管理。

大中材料及设备采购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由公司按编制审核通过的的方案清单来对材料采购,采购时采用“安全评测,总量订货,分批采购“避免出现积压和浪费。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价格、服务、验收办法、交货时间,保证工程的进度。

3.驻现场代表的设立

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必须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在现场的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更具体化的管理是再明确工作程序,比如现场签证数额在多少范围以内的可直接现场确认,数额超过多少的上报后由上级派人调查后共同确认等。若建设单位未能明确工程师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那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履行职责。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应重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素质及道德素质,建立对工程师的奖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无符合要求人员担任驻现场代表的,可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进驻现场管理,

三、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1.认清项目管理对象

作为建设项目主管,首先是监督好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其次是监督驻现场代表的工作,不定期检查、核实其工作是否有误。使其做到自觉、自查。

2.项目管理应符合法律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生产责任制,设立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项目技术主管负责有关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技术交底和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重视实物工程质量,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以及消防、热力、电力、环境检测、防雷、防震、人防等部对专业工程进行验收。这一阶段可称作“结束阶段”。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协调同步进行。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评、评价,对外结清债,结束交易关系。

4.1竣工自验(或竣工预验)

4.1.1施工单位自验的标准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是:工程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标准和竣工规定;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4.1.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作业队长(或施工员、工号负责人)等共同参加。

4.1.3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房间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毕。

4.1.4夏验。在基层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项目经理应提请上级进行复验(按一般习惯,国家重点工程、省市级重点工程,都应提请总公司级的上级单位复验)。通过复验,要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4.2正式验收

在自验的基础上,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即可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开始正式验收工作①发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前10天,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竣工报告》。②组织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往往由国家有关部委邀请有关方面参加,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确认工程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即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④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⑤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对工程检查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逐项办理移交手续和其他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应签认交接验收证书。还要办证工程结算手续、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提出,送建设单位检查无误后,由双方共同办理结算签认手续。工程结算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合同双方除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保修工作以外,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责任即于解除。

第6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第一条现场准备。社区工作局牵头负责处理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群众矛盾,安排专人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如序进行;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含坟墓、树木、鱼塘、农户道路等)的拆除补偿并清理到位;建设局负责用地范围内的管线迁移、水系调整等,并组织平整土地。

第二条交组织。需要实行交管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交管制方案,经建设局确认后,报区公安交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交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图纸交底。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建设单位组织原有管线产权单位交底时,应明确要求管线产权单位提供详细的书面交底资料并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及时将交底资料提供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监督组建施工项目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将标函中明确的驻地项目部主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约完成。项目部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批准。

第二章工程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理单位需按标函中拟定的监理组织委派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应将标函中明确的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履约完成。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持有监理上岗证,其中承担现场监理任务的外聘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国家或省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担任两个项目的总监,但必须在开发区内,如确需担任第三个项目的总监,须得到建设单位及开发区分管领导的批准。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上兼职。

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根据监理细则采取巡视、旁站或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经常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擅离职守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可书面向监理单位提出换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同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工程投标标函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调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有建设单位人员参加,进行现场取样,并送经建设单位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积极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考评。

施工区域内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交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保证车辆行人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道和醒目的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前,应向管线单位核实各类管线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落实保护措施和处置预案。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派专人负责管线保护,并知有关管线维护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施工中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工地围护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场地及周边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条工程范围内的各种信、广电、电力、供水、燃气等管线施工,实行施工申报审批制,由规划局审批、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服从安排,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按开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1.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下(不含10%),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且累计变更在预留金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2.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上,或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经区招标中心、区审计局和开发区财政、纪检等部门现场鉴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对变更增加造价并超出原投资概算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党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工程量签证,需要调整合同价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工程验收、移交、保修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过州区城建档案馆预验收认可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组成员由开发区分管领导以及建设单位、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分局、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报送州区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确认。

第六章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经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监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二条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报送的结算资料组织内审,将核减的结算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重新调整,最后将经过重新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州区审计局完成最终审定。

第七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概算申报、逐级审批、计划安排、申报拨付、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概算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即编制概算报建设局,建设局审核后报财政分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并申请资金拨付,监理机构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财政、纪检部门现场鉴证工程量完成情况,并完成审批程序后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资金拨付实行定期公开制度。财政分局每季度将工程资金拨付情况以表格的形式书面向党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八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局、建设局和建设单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2.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3.勘测单位、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4.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5.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

7.施工单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8.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或未达工程建设质量的;

9.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

10.施工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管线严重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11.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12.监理单位监理措施不力,而使工程质量和工期未按合同履行;

13.造价咨询机构与施工单位串或咨询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

14.在招投标中串投标的;

1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7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一、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首先规范监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分包、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使用于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行为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2.对建设单位违反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和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其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必要时要进行处罚。

二、严格监督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及节能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1.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

2.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三、规范见证取样检测,确保材料质量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资料。

1.明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还有用户敏感且直接影响使用效果的材料。如:用于承重的混凝土试件、砌筑砂桨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砖和小型砌块、水泥、掺加剂和防水材料等。取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检测数量的30%。

2.确保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测备案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施工中,见证人员对试样的采样、留置以及送检要全程见证,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

3.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1.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

3.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五、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和交付使用关

1.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

第8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引言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的要求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的标准和规定完成相应的工程。在工程结束之后要经过验收人员检查,检查通过后,向相应的单位申请工资的结算。工程的结算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设工程的造价设定,以及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的评估工作。水利工程的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结果和资金情况的重要依据。在总结工程的建造过程以及检查项目概算等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工程的结算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在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上还有一定的进步空间。本文通过对我市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调查,总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些改善的措施。

一、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特点

1.政策多。国家建立了各种相关的规范和制度来协助资金能够更好的使用。工作人员在执行时要严格依照制度中的内容,规范自己的行为。将工作落实到位是建设资金能够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会计工作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2.涉及内容广泛。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牵扯着很多的工作内容。比如资金的使用和往来以及资金的运转等。另外结算的工作和工程材料的供应以及图纸变更等有很大的联系。所以,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对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比较高。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具备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对最后确定的内容要确保准确无误。

3.对技术要求比较高。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工作要运用到很多水利工作方面的知识。审计工作人员是否能够熟练的掌握和使用这些专业知识,对竣工结算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

二、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问题

1.合同的效力不足。合同建立的不规范,缺乏细节性的规定,业主只和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的签订,导致后期有很多的问题出现。对方使用合同中的漏洞来额外的增加建设工程的资金。往往在工作结束后,开始结算的时候才注意到合同里面并没有指定相应的工程价款以及结算的要求。对工程中的设计变更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2.验收工作不到位。很多的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时并没有采取全面监理方式,大多数建设单位会采用形势监理方式。形势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有签订监理合同,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分配检查人员进行实地的监督。隐蔽工程在开展是缺少验收、签证以及记录等。这些问题通常到施工结束的时候才可以得到解决。

3.缺少对设计变更的规范。设计变更工作很容易遭到建设单位的忽视,有一部分的建设单位都不主动完成设计变更的流程。没有进行审批,更没有获取设计变更的通知,却依旧进行着工作,对设计变更的工作非常的不重视,设计变更之后没有进入再次审批流程,也没有记录设计变更之后相应的工程量和投资数量的变化情况。

4.工程计量不按照要求。工程计量没有严格依照国家设定的计量规范和竣工图尺来计算。因此经常造成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加多,使工程资金投入加大。

5.结算单价不按照规定。施工单位经常不依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结算。任意的提高工程款,造成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度增大。

6.取费计算不规范,计算误差时常出现。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增加规定中不需要增加的项目,减少规定工程中不需要减少的项目。对取费的计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另外,计算中常常会出现误差,甚至是虚设项目来增加建设工程中的资金投入。

三、做好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对策

1.及时检查,了解工程的进度。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之前,首先要对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分配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内容要涵盖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设计人员以及检查人员。也要了解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他们的工作情况,分析会对审计工作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

2.优化审计部门的人员结构。在建立一个审计小组要考虑到,审计小组的人员分配要与审计工作任务的多少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所需用的时间相统一。审计工作人员工作内容的分配应该与其专业技能的特点相符。审计组长要有足够的能力来带领审计团队高效的完成任务。

3.做好检查工作。在核对工程量时,要做好检查工作。第一,检查竣工项目是不是严格的按照原来设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检查其在施工中是否有遗漏的项目或者未完成水利工程量。第二,检查在施工中的变更情况是否和办理的变更签证相一致,施工单位办理的签证书是否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在计算中有没有出现错误等。第三,检查建设项目中的施工方法是否与之前要求的相一致,确保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材料规范,禁止偷工减料的行为出现。第四,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是否有多报或虚报的情况。第五,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材料的规格、参数等。

4.审核内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审核人员在对其余的项目资金进行检查时,要严格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务若干规定》等制度。审核过程和方法要结合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必要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核。自行的添加或设定审核内容。或者可以对会计的工作记录或者对其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等。

5.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要有所依据。审计工作主要依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 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竣工结算审计主要依据经过水利部门批准的设计和文件,工程的结算报告和结算书,财务账目,设计图纸等。

第9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 竣工阶段 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c)-0155-01

对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就是在工程建设中的各个阶段,跟哭实际计价依据和科学计算方法,合理的确定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施工预算图,施工合同价和竣工结算等。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就是指在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基础之上,在工程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竣工阶段等,将工程的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及时纠正偏差,力求实现对建设工程有效管理的目标。下文主要就建设工程在竣工阶段,该如何对造价进行控制展开的探讨。

1 建设工程在竣工结算阶段对造价的控制

建设工程在竣工阶段进行的结算,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的成本,影响着最终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时,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多算工程量,材料的差价不按法律法规调整,签证不合理不规范等现象,据统计,有关人员提交的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竣工结算,其通过在建设工程造价方面有资质的资询人或者是有经验的单位审核后,通常都会核减10%左右。

所以,针对上述现象,就必须要加强工程单位在竣工结算阶段对其造价的控制。在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合同和招标文件精神办事,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都属于风险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工程预算之外的各种费用,对未按照合同履行的违约费用,未按照规定实施的施工签证,以及未按照图纸完成工作量等方面,一律核减费用,严格进行审核。

2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对造价进行控制的重点探析

(1)对相关文件的完整性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阶段阶段中的资料合格合规。合格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进行审计的前提,但目前我们接到的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资料不合格或者不完整,缺少对竣工工期的说明、材料暂估价的确认单以及水电费的核定单等竣工结算的附件,甚至还会出现用工程验收单取代工程量签证单的现象。

一套合格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至少要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或中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竣工工期说明,工程量签证单,水电费核定单,材料暂估价确认单等。若竣工结算资料不能具备上述材料,就会造成审计出现困难甚至是无法审计,缺少其中的哪项,就无法相对应的对其进行结算。

(2)要充分了解中标,投标和合同文件精神,做好对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招标,中标和合同文件精神有一定的了解,是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所以,在结算审计工作进行之前,要确保建设工程的内容符合招标、中标和合同文件的精神要求,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期满足合同中对工期的要求,对合同中约定的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主材价格,取费标准,价格调整范围及方法,风险费用分摊和优惠,下浮系数等进行详细审核,但目前,在我国对建设工程竣工阶段的实际验收中,一般将工程的质量作为了工作重心,忽略了上述的内容,所以对结算审计的工作还有待改进。

(3)对变更和签证资料进行审查,做好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和审核工作。要审查竣工图纸,对建设工程中的变更联系单进行清理统计,审查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要列入竣工结算中,就必须要有设计单位负责人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共同签字。

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对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发生及变化情况进行真实的记录和证实,也是对合同施工双方以外的工程质量的变化情况的记录和证实,现场签证是工程对预算外费用进行计算的原始依据,现场签证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造价。所以,对现场签证的审核工作一定要严肃细致,它直接关系着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得有一点马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现场签证还存在着,时间性和准确性差,合理合法性较差,操作性差等问题。在审查变更和签证资料时,要审查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时间,是由,地点,规格,数量,价格,型号等,确保它们的合理合规性,真实完整性和及时性。

(4)对工程量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性。工程量是建设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的基础,也是建设工程计税和取费的依据,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造价,若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就会导致整个工程的造价不实,所以,有关审计人员必须以工程的施工图和施工的现场为依据,按照各专业相关的计算规则,对工程量进行逐项审查和验证,以便核定竣工结算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量是否相吻合,是否存在重算,多算,错算以及冒算的现象,确保工程竣工结算时,造价的准确性。在审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摸准核实工程量。

(5)对工程造价的取费进行审核。在建设工程结算阶段进行造价控制时,还要审核竣工结算时,各种费用的计费的比例,计算的基础,收取的费率是否符合有关的造价方面的文件规定,审核在费用内容的计算上有无重复,在计算设计变更费用是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加强建设造价的管理队伍,提高工程造价有关人员的专业素质。由于建设工程的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环境复杂等特点,都给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工程造价的管理者不仅要有扎实的经济理论水平,还要具备相关的政策法律水平。

3 结语

在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价段,采用切实科学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才能充分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叶菁菁.浅谈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结算审核[J].企业技术开发,2012(22).

[2]金婷,张驰.浅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造价控制[J].建筑经济,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