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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下属县区留守儿童状况如何?他们生存境遇、思想意识存在哪些问题?在教育、监管方面还需做何努力?带着这些问题对费县教育局相关负责处室及其周边乡镇小学、中学师生进行了调研。
一、费县留守儿童现状
费县1-9年级共有留守儿童2357人。目前采取的监护方式主要有两种:隔代监护,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儿童进行监管。这种监护方式缺憾较大,主要在于一方面祖父母对孩子比较溺爱,放纵迁就较多;另一方面由于年龄差距大、观念不一致、思想和情感交流较少;再有祖父母大多年事已高、精力、体力不足在儿童看护和管理上常力不从心,缺位现象严重。上代监护,即由父母同辈,如叔伯、姑姨、舅或朋友监管。这种方式也存在不可回避的缺陷。如儿童并非己出,监护人常怀有不敢管、不便管、懒得管的思想,易养成孩子任性、偏执的心理。而内心敏感的孩子还会产生寄人篱下、孤独无助的自卑感、无力感。综合来看,这两种教养方式都有弊端,不利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培育养成。
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留守儿童大多处于6―14岁,正值身心发育关键期,期间孩子身体成长快、心理起伏大、自我管理能力弱、可塑性强。然此时,作为至亲的父母不在身边,外出务工极易给孩子造成物质至上、金钱至上的错误暗示,造成诸多棘手问题。
(一)亲情缺失,身心发育不健全
留守儿童,家长双方均在外势必会减少人际交流互动,加之部分家长长期不归,不与孩子沟通、不关心孩子生活、思想状况,常导致一些孩子情感淡漠、性格孤僻、思想偏执;更有甚者会结交一些社会不良青年,沾染吸烟、酗酒、上网等恶习。
(二)成绩欠佳,缺乏上进意识
由于大部分留守儿童交由祖父母、亲友托管,但监护者由于年龄、知识层面和生计所迫常无暇监督、辅导课业,亦缺乏学习习惯养成意识,常致使孩子在学习上存在畏难情绪、逃避心理、学习自我效能感低、厌学情绪易滋生蔓延。
(三)监护缺位,出现管控真空
农村小学全部实行非寄宿式,中学由于条件限制也不能完全实现寄宿制,致使大部分学生需要走读。但由于年龄、工作等原因,留守儿童监管人常难以监护到位,导致管控真空,使得部分孩子过度自由、难以规范。
(四)联动不足,出现家校消抵
留守儿童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配合协调,常令学校教育处于孤立,陷入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与社会上兴起的一些不良风气想抵抗的过程中,学校教育也常因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变得势单力薄、寡不敌众。
三、应对方式及其经验
为切实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费县县委、县政府、教育局、妇联、民政等多部门联动共同关注、关爱留守儿童,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费县县委县政府积极在经费调控、政策扶持、社会管理方面下力气、想办法、寻出路,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为居民提供更多致富渠道和工作机会,使农民可以就近从业、就近发展,避免背井离乡求发展、舍儿弃女求利益的悲壮求生路。
(二)加大校舍建设投入
政府在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积极筹措资金,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为留守儿童打造合格、放心、舒适的校舍,在留守儿童较多的乡镇率先创办寄宿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集中管理、集中服务,防止监管漏洞、死角。
(三)促进家校沟通联络
发挥教师引导、育人作用实行“家长制”,通过结对帮扶和家访落实责任制度,实行定期谈心、定期交流,以便及时发现留守儿童在思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设置心理咨询室、开办家长学校,搭建交流平台,以实现家校共育新格局。
(四)增强留守儿童管理
规范学校管理,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档案,加强关心、关爱;开通咨询热线,增进教师与学生、家长间的沟通,及时掌握孩子思想、学习动向,发现、解决、消除相关问题;积极组织文体活动、丰富留守儿童课余生活,减少心灵孤寂。
(五)倡导社会力量参与
县委县镇政府还号召妇联、共青团、科协、文联、企业等参与关心留守儿童,定期举办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组织参观历史文化古迹、科技活动展馆开阔留守儿童视野。并注意发挥“五老”即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教教师、老模范作用,建立留守儿童之家,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同时全县建立家长学校769个,积极利用传统节假日、外出打工人员返乡对留守儿童家长进行集中教育培训,以提高家长重视程度。
幼儿保教工作计划【一】
一、指导思想
以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会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继续抓好各项常规工作,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具有本园特色的、优良的教育品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 、主要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保育工作:
1、加强对保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加强跟班指导,并通过专业培训和业务学习等形式组织保教人员学习保育业务知识、卫生保健常识,提高教师、保育员、食堂人员的保育知识。同时还定期召开保育员工作例会,反馈工作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更高要求,从而进一步规范保育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后勤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安全和服务意识。
2、努力做好保中有教、教中有保、保教结合,加强对幼儿生活各环节的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1)、各班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幼儿生活卫生常规,开展自理能力训练活动,同时注意培养幼儿学习自我服务技能的兴趣。
(2)、开展保健自助竞赛活动和防火、防震疏散演习等等,提高幼儿自我防护意识。
(3)、鼓励幼儿积极参加户外体育锻炼,增强幼儿机体抗病力,定期对幼儿进行身心健康检查,并对幼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3、坚持做好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积极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做好护齿、护眼、驱虫等卫生保健工作。对体弱幼儿及心理行为异常的幼儿建立观察记录档案,并与家长密切配合,共同探讨教育方法,让幼儿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4、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仔细的做好各个环节中的保育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地向家长宣传科普保健小常识,进一步抓好卫生保健常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教育教学:
积极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应的教育环境,做好教育延伸工作,创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1、要求各班要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教育目标,为幼儿创设一个丰富、愉快、安全的教育环境,并充分发挥环境的教育作用。
2、鼓励教师多观察、多倾听、多交流、做孩子的伙伴,善于洞察幼儿的内心世界,及时满足幼儿的求知欲望,支持幼儿的饿兴趣,促进幼儿心灵健康成长。
3、各班有计划地开展、舞蹈、绘画、讲故事等主题竞赛活动,让幼儿有充分表现自我的机会。
三、强化教科研工作。
(1) 组织教师进一步学习领会《规程》精神,学习领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学习幼教新信息,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
(2)为了让教师们不断吸取新知识、新观点,我园规定每半月集中教师进行一次业务学习,以集中学习理论、相互观摩交流等形式来进行。
(3)加强教师基本功训练,每位教师每月必须听两节课,及时评议,形成互相学习取长不短的好风气。
(4)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促进教师主动参与并在以提高本班教育成效为中心的前提下不断总结,大胆创新,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
(5)组织教师技能竞赛和优质活动评选等活动,为教师成长创造机会和提供展示的平台,并积极参加“优质课评选”展示活动、“论文评选”等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技能。
四、注重家长工作。
1、加强家园联系工作,通过家访、家长会、离园接待、家教咨询等活动形式,了解幼儿的家庭教育环境,并使家长能及时了解幼儿在园情况,同时围绕教育目标及幼儿发展需要与家长共同商讨符合幼儿发展的教育方法,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2、出版好班上的“家教园地”向家长传授科学育儿的方法,并请各班收集家教文章。
五、月份工作安排
(一)、二月份
1、制定保教工作计划、个人工作计划、班务工作计划、教科研工作计划。
2、组织教师进行岗前培训。
3、完成课间操器械操的编排和训练。
4、完善幼儿园的资料,迎接局开学检查。
6、各班器械操器械制作比赛。
(二)、三月份
1、迎“三八”活动。
2、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3、教师基本功比赛。
4、园优质课评选。
5、检查器械操活动情况。
(三)、四月份
1、参加区优质课评选。
2、省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3、迎接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4、自编儿歌征集比赛。
5、玩教具制作比赛。
6、春季运动会。
7、召开家长会。
(四)、五月份
1、论文评选活动。
2、自制教具及CAI课件评比。
3。庆“六一”汇报演出。
(五)、六份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大检查。
2、班级管理经验交流会。
3、好家长好儿童评选活动。
4、做好招生及期末各项收尾工作。
幼儿保教工作计划【二】
一、我园保教现状分析:
1、幼儿园教育环境急需改善,在“用环境说话”、“环境育人”方面还有所欠缺。
2、教师的教育观念、教育实践能力与现代化教育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对《纲要》的理解与实践中的应用还需不断深化,常规教学质量要更进一步提高;
3、在教科研中教师的研究意识还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系统性、科学性,教研活动还不够深入,还须加强创新和探索;
4、在活动的安排上,要进一步探索主题 活动教学模式,灵活应用新教材。
5、新教师培训力度还需加强。
二、新学期保教工作计划
1、指导思想:
(1)坚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努力将《纲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到教学管理和保教工作第一线,使教师的教育观念和行为得到进一步转变,深化课堂教育改革,优化幼儿一日活动教育,促进师生全面、个性化的发展。
(2)围绕“和谐、健康、快乐、启智”的办园理念,营造快乐、健康的育人环境,构建和谐、平安校园。进一步在保教常规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去阐释、践行办园理念,彰显我园的办园特色。
(3)围绕“力争在省级示范园复审中一举达标”这项艰巨的目标,进一步改善办园环境、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升保教服务质量。
2、工作目标与重点:
(1)以“幼儿园环境创设”为本学期教研主题,通过教研活动,使教师全面了解环境的教育价值,理解环境创设的重要性,形成园本文化和特色,提升办园档次。
(2)增强保育服务质量,规范保育工作各个操作环节,加强对幼儿的护理照顾,做好特殊儿童转变工作。
(3)进一步抓好常规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行为及卫生习惯,关注幼儿社会性发展,建立科学有序的班级常规。
(4)以研促教、以研兴园,充分发挥教研组小阵地作用,通过组内研讨、交流、学习,深入探讨教育策略、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常规教研的实效性和常规教学质量。
(5)营造浓厚的园文化学习氛围,倡导终身学习思想,鼓励教师通过园本培训、个人自学钻研、和利用外出学习机会,让教师学专业、开眼界、强素质,促进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
(6)重视家园联系,实现一致教育,继续以多途径、多形式增进家园沟通与协作,继续探讨多途径的家长工作,提高家长对我园工作的满意度。
(7)举办好庆“六一”大型活动,积极向社会展示、宣传我园的特色教育和保教工作,扩大社会影响。
(8)做强做大幼儿活动中心,增加活动中心特色,培养幼儿兴趣和特长。
3、主要措施及内容
(1)保育工作
1、增强保育服务意识,规范对幼儿一日活动中的护理要求,加强护理照顾。领导多深入班级了解情况,进行实地指导,注重细节,加大对日常保育护理的督查。
2、继续加强对班级卫生消毒、洗晒的检查记载力度,做到每日一查、每周一公示、每月一小结、每期一考核。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保育员对卫生消毒工作的要求。
3、关注特殊儿童的心理健康与成长进步,建立特殊儿童成长档案,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对特殊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耐心细致的照顾和教育,使他们在老师的关爱下得到转变,从而健康快乐的成长。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所以儿童的任何问题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流浪儿童问题的产生是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社会结构在转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造成的,如婚姻的不稳定、人口流动的加剧、经济的两极分化加剧等,可以说他们是一个庞大的犯罪潜力群体,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的治安。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考虑,流浪儿童问题都应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重视,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一、携带儿童流浪乞讨的成因分析
1.首先从经济、家庭、教育、社会方面的影响来看
经济方面,目前关于流浪儿童的研究大多认为经济贫困与儿童流浪之间密切相关。首先,社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贫富的两极分化,我国的二元制社会结构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盲目的外流而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很多人只好带着孩子流落于街头,甚至以乞讨为生,那些与父母失散的孩子更可怜,随时面临着犯罪集团的控制和威胁;其次,一些农村家庭由于孩子较多,父母本身的素质不高,目光短浅,即使义务教育是免费的,可他们却认为多一个在家吃饭的,还不如让他们早些出去打工挣钱;有的家长甚至把孩子直接卖给人贩子或者租给一些私人做童工来获取眼前的一点点利益;再有,一些孩子听外出打工的人描述,为了早日经济独立而外出打工,可结果等待他们的都是成为被携带着的流浪乞讨工具。
家庭方面,家庭可以说是促使儿童流浪的最直接诱因。第一,家庭教育不当,许多家庭在教育内容上持极端功利主义倾向,望子成龙,过分溺爱,造成孩子们是道德素质低下,自由放荡,结果是把一大批尚无自立能力的儿童推向了街头;第二,家庭结构变化或是父母婚姻发生危机,不完整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儿童被遗弃或是无人照料而在外流浪;第三,家庭暴力,不良的生活环境不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可以扭曲他们的人格。外面无拘无束的自由生活对孩子是很大的诱惑,很容易外出流浪。
教育方面,教育功能的不完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模式下,那些在学业上表现不好的青少年被贴上“差生”的标签,他们常常面对的是同学鄙夷和老师们的“冷漠、嘲笑、训斥甚至暴打”。渐渐地,他们就沦落成学生中的孤独者,偏离了正常成长轨道,最终被学校所遗弃,过早地走向了社会。
社会方面,违法犯罪团体的存在,唆使未成人乞讨,未成年乞讨儿童中有一部分是被犯罪团体从落后农村拐骗雇佣而来的,比如有的人专门从偏远农村“收购”残疾或正常儿童,以每月或每年付给家长一定酬金的形式,租童乞讨。还有的是因流浪至穷途末路而控组织起来乞讨的,他们都是黑恶势力赚钱的工具。这些幕后的黑手下毒手把拐骗而来的病残儿拧断胳膊、打断腿,制造惨相,越惨不忍睹越能多要钱,另外,在我国某些地方存在“乞丐村”、“职业乞丐”现象,村民的流浪乞讨不仅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反而为其他人所羡慕和效仿。这种流浪乞讨的亚文化,在一些教育落后、民风尚未开化的地区促使人们只重视利益结果不重视利益实现途径,纷纷选择进城乞讨,留守儿童也成为他们牟利的工具。
2.流浪儿童救助法律层面的不足
带儿童乞讨“收益”高,这成了对携童乞讨的变相鼓励。携带儿童流浪乞讨目前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没有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就盲目的取消打击儿童流浪乞讨方式,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然而利用儿童乞讨容易博得大家的同情,因此个别乞讨者无视孩子的成长,把孩子当成赚钱的工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携童乞讨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经过行政处罚仍然不改的,处理起来就缺乏法律依据了。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距离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很多法律法规对儿童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缺乏具体操作性,不能有效的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是专门为保护儿童权利而制定的法律,但都是综合性的,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至今我国政府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儿童保护体系来落实这两套套法律。2001年制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不履行其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999年制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上述类似的儿童权益保护条文,在此不一一列举。)尽管有这些规定,却没有相应配套政策来具体实施,以至于这些法律条文成为摆设,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儿童的目的。2006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上述儿童保护条款进行了完善,但是仍没有如何实施、实施到何种程度的具体措施,以及违反这些法律相应后果如何的规定。总之,当前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总体来看还有些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可增加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劳动教育,设立乞讨人员救助基金,建立一些劳动场所,使其自食其力等条款。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对于携带儿童乞讨屡教不改的,甚至虐待儿童的,可以剥夺其抚养权,将儿童交由福利机构进行抚养教育。
3.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缺失
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建设都需要大批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支持城市建设,这也引发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很多进城务工的夫妻都把孩子留给年迈体弱的父母代为抚养和监护;还有一批人也把孩子带到城里,但是因为无暇顾及孩子,也出现了监护方面的问题;除了农村青年进城务工引发未成年人监护出现问题,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因父母的离婚或死亡也出现了没有被很好监护的情况。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如未区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未设立国家公权监护、对监护监督、惩治制度没有相关规定等等。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欠缺,监护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空缺,使得未成年人长期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现实中儿童早年辍学、沿街乞讨,甚至被黑恶势力控制参与犯罪的现象屡禁不止。
回归社会的困难,无可否认,集体养护下的儿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环境中,往往出现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适应问题,即所谓的“机构病”。事实证明,儿童对接触和互动有着基本的生物与感情的需要,但集体养护下,儿童的这些需要常常被忽视,结果导致成长的障碍。因此,通过各种形式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对这些孩子来讲是至关重要的。而对曾经有过恶劣习性的流浪儿童,很多社会上的家庭心存疑虑,如何让这些孩子寄养在生育父母以外的家庭,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4.救助机构的专业性不足
首先是救助资源缺乏,已有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只能收容不到一半的流浪儿童。目前的310多家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只能救助保护其中的一部分,其余一大部分流浪儿童是和成年人流浪乞讨人员在一起,在救助站得到暂时的安置,与成年人混杂在一起,而部分成年人身上的恶习对流浪儿童有很深的影响,还有相当一部分仍然游荡在社会上。
其次是专业化程度低,我国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传统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训,但是这些教育矫治方法是否能够修复流浪儿童受到伤害的身心和情感呢?与正常儿童不同的是,流浪儿童的信任机制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际间的信任,以一种敌视的内心看待这一社会。这就需要专业的社工介入,进行心理咨询和认知修复。但是目前,我国多数救助机构并没有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解决携带儿童流浪乞讨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流浪儿童救助立法,完善执法
“依法治国”的政策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的立法应具体到各个部门,分配其所属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能,完善责任机制,使各部门对自己的具体工作有明确的认识,便于相应机构贯彻履行,在其未履行职责时,有监督机关的监督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流浪乞讨问题,各地市民政局及其下属救助站、公安机关和城市执法局三个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通力合作,互相监督,做好救助工作。
当下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都有涉及,但目前这些法律条文尚不能有效扼制和杜绝流浪乞讨和“被乞讨”的谋利现象。应建立和完善一套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儿童权益的保护、儿童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督、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障等。首先,加强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并且完善具体执行政策,把儿童的保护落到实处,用法律保证其长效,严格执法,不让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制定监督儿童监护人的法律法规。现实中,对问题家庭的介入程度不好,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惩治缺乏合法性的依据。对未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惩治,或者进行强制教育,或者是经济处罚,必要的时候剥夺其儿童的监护权。
笔者认为,撤销那些虐待、遗弃、操纵孩子乞讨的父母的监护权。对于触犯法律拐卖儿童的必须从严惩治,哪怕是自己亲生的孩子也决不能纵容。对贩卖儿童,买孩子乞讨等犯罪集团要施行重罪,做到早期干预,标本兼治,还孩子一片纯净的天空。
2.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反馈机制
首先要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主体。对于那些监护人客观上无法为其孩子提供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一般条件的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有多种形式担任其监护人:一是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二是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民政或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三是委托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或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
其次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督促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的行政执法主体,赋予其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形成统一的从上到下的有效社会控管力量和政府公权服务体系。笔者认为,应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的青少年保护组织,并赋予其实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机构体系,代表国家承担监护的实体职责,进行动态监督和信息的反馈。
3.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救助站、儿童福利院机构、残疾人救助站等,尽管我国很多城市已建立了有关单位,但尚不完善,经费也往往捉襟见肘,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首先,实现经费来源多元化。我国的救助体系主要由国家负担,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难以保证经费的充足,对此问题我国应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在经费捐助、儿童教育培训乃至日常生活方面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例如建立“流浪儿童专项救助基金”等通过完备的救助体系,解决儿童安置问题,防止其再次走上流浪乞讨的道路。
4.建立专业化的儿童救助工作队伍
各级救助中心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心里矫治等工作。在救助机构中要引进社会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运用青少年社会工作方式,采用小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教育与矫正工作,打开他们尘封的内心,修复他们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发挥社会工作专业调动社会资源的特长,争取各种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为救助流浪儿童进行捐助。
总体上看,我国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理念,设置社会工作科室和岗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基本上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建立专业化的救助工作队伍,不仅要关注其现在问题的解决,而且要特别关注从预防和发展的角度开展救助工作。从治疗到预防,从救助到发展,特别是对于被携带的流浪儿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和社会。
5.依法打击幕后组织者,维护未成年的权益
当前商业街、各大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是乞讨儿童最为众多的区域。这些儿童每天都朝九晚五地出现在固定的地方乞讨,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背后有组织者在控制着他们进行集体乞讨。建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旦发现确实存在幕后组织者,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被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立流浪儿童数据库,提升救助率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地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大城市的流浪乞讨儿童比较集中。而解救乞讨儿童需要流浪乞讨儿童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的合作联动。被拐卖的乞讨儿童需要解救,被携带的流浪乞讨儿童同样也需要解救,建立流浪儿童数据库十分必要。
流浪儿童数据库包括公安机关的加强流浪儿童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以便对失踪儿童和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流浪儿童的信息上网,使全社会对流浪儿童以及困难家庭进行救助,从而真正解救乞讨儿童。
前不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开设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颇受关注,受到全国网友和公安部门的关注,公安部门提醒网友,如发现携带儿童乞讨者请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使得这个过程更加的透明化,更加容易,因此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安置流浪儿童,提升流浪儿童的解救率。
三、小结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拐卖人口,禁止胁迫未成年人乞讨卖艺,但对于街头这些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现象,事实上处于现实的边缘状态,他们游离在法律之外。
“携带”和“胁迫”只是一个词的差异,问题是,谁去负责鉴别这些街头“被携带”的儿童是否是“被胁迫”的?谁又去负责鉴别他们是否是被拐卖的?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去判定,至少客观上是无法可依的,而这将是解救被携带的流浪乞讨儿童的最大瓶颈。
流浪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诸多问题共同引发的,家庭、学校、社会、政府都有不可逃脱的责任,所以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也需要多方面入手,多部门的相互配合,民政、司法、卫生、教育、城管、财政等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对流浪儿童实施积极的救助和保护,同时更要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儿童的产生,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就要尽快建立起以救助和保护弱势儿童为重点,以所有儿童的福利为对象的儿童福利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同时从经济上改善和提高困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让困境中的孩子生活得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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