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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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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制度

第1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关键词:区域环境法制;公平正义;透明民主;多元和谐;生态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对相关学科的有益借鉴

(一)风险社会及其超越――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 (risk society)这一概念,指出“风险社会”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是当代世界各国面临的社会现象之一。他指出,人们正置身于一个危机和风险的社会之中。[1]根据风险产生的性质可分为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两大类。贝克的社会风险理论正是以生态风险为起点,这两种风险都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和突发性,而这两种风险有时还可相互转化,如生态风险达到一定的程度甚至可以转化为社会性危机,导致社会风险的出现。在风险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下,风险也成为我国的主要特征,我国也正步入风险社会。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主要有腐败、失业、贫富差距等,而更突出的则是生态风险问题,生态环境负荷已经达到极限,存在水土流失、荒漠化、草原退化、物种锐减等许多问题,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突发灾难迭起,直接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上凸显出来的生态危机无不标示着我国已进入了生态高风险期。

风险社会的理论,特别是风险社会中生态风险的存在,使我国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有了一定的社会需求,并为其奠定了深厚的社会现实基础。如何克服生态危机的现状,规避生态风险,进而超越风险社会,为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提供必然存在的社会基础,需要我们对区域环境加强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来保障区域环境的生态安全,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保障,进而保障区域社会安全,实现整个国家社会的安全。

(二)制度供给及其均衡――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经济基础

所谓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2]制度包含三个部分,即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实施机制,制度供给就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提供一系列准则或规则。由于环境资源是具有公共属性和外部性的产品,在市场经济下存在失灵的状况,市场机制无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为政府干预即通过制度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在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国环境状况继续恶化的趋势却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扭转,探寻此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我们发现制度供给不足是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根源。

我国在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的供给上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导致区域环境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不可能予以实现,因此,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快区域环境制度的建设,以满足当前制度的需求,努力实现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平衡。制度均衡是指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要所达到的均衡点,即制度供给者没有制度供给的愿望,制度需求者也没有需求的冲动,这种状态就是制度供需均衡。在制度均衡时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也不存在制度供给过剩的现象。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区域环境恶化的根本措施,当前我国应加快区域环境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建立明晰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的市场交易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基本控制制度等,这也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与内在要求。制度供给理论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要实现区域环境生态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完善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以达到区域环境制度供给的平衡。

(三)政治民主及其实现――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

民主从其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指由人民统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是民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统一的关系,社会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基础,政治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民主中,政治民主具有决定性的基础作用。要实现民主,首先要实现的就是政治的民主。政治民主及其实现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表现在:第一,政治民主的实现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如何实现政治的民主,以及怎样实现政治的民主,这些都要靠法律制度进行制约和规范,以确保法律制度对政治民主的运行进行正确的引导,对政治中不民主的行为进行打击和规制,保障政治民主的顺利实现。其次,实现政治民主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制化的过程。实现中国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是一个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的过程。实现政治的民主,则必定需要一个高效的政治体制,其实质也就是确定法律在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将政治民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实现。

我国政治民主的实现,是需要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而区域环境法制就是其中之一。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保证人类生存和生活所需的适宜生态环境,才能为政治民主的实现提供可靠的物质和环境保障。所以,当前实现政治民主的措施之一,就是完善我国的区域环境法制建设。

二、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理念凝练:对发展现实的辩证思考

(一) 公平正义――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核心性理念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对正义作了精辟的阐释:“正义是促进事物向公平方向发展并维持公平状态的一种道德力量。”“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和公平是一对孪生兄弟。”[3]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于给每个人以所应得,保障其基本权利得以实现,这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法律制度的核心性理念。

公平正义作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核心性理念,就是要实现区域环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第一,权利公平,权利的公平、平等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和基础。权利将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4]权利公平指通过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将公民的环境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区域环境里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享有自然环境友好的权利,而不是被剥夺某种公平的自由。第二,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通过进行合理的区域环境法律制度设计,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条件,来保障区域环境里的每个成员都有获得公平利用环境的机会。第三,规则公平,实际上也就是过程的公平,规则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要求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对每一个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合理、公平的,各项规定对每个成员的约束力是相同,没有差异的。第四,分配公平,实际也被视为结果公平,“应该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利益。从道德观点看,每个人的生命都同等重要,因此应该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利益。”[5]结果公平主要是指顾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这里主要指区域环境的利益要合理、正当、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成员,使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区域生态环境利益所带来的好处。分配公平也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最直接的和主要的依据。

(二) 多元和谐――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目的性理念

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6]所谓和谐,就是指各种不同事物的协调统一,是对立统一的最高境界。承认事物的差异和矛盾,主张事物发展的多元化,是实现和谐的前提。区域环境法制的目的性价值就是实现生物的多元化与多样性,形成人与环境的多元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局面,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多元和谐。以下是区域环境法制目的性理念的体现: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有利于保护生物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区域环境法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严格按照制度的标准实施,符合自然环境的生态规律,保障生态环境平衡,保证生物多样性的存在。并对违背制度约定的规章制度,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使其遭受相应的经济利益损失,加大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生物生存所需的必要安全环境。第二,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想获得幸福,一个人与他的环境之间就需要一种和谐的调整。”[7]而区域环境法正好可以发挥这种调整作用,通过制定或变更人对自然的行为规则,规范或维护人的行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通过制度的设计使人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区域环境法制所要追寻的价值目标,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并最终实现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三) 透明民主――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制度性理念

民主本身就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有公开和透明才有监督,有监督才能实现民主。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需要法制,法制也需要民主,没有法制的民主绝对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这说明,民主应该是有法制保障的民主,法制也应该是民主的法制,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第一,透明、民主需要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民主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和流通,这也是透明的表现。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是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是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措施,因此要使环境信息公开成为区域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立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民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保证公众可以平等地参与环境保护,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公众民主参与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样才能保证民主参与的稳定与长久。第二,制度要用透明、民主予以支撑。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中,强调法制的民主前提和基础作用,促进法制朝着民主的方面发展。首先,法制的民主目标,指法律制度的建立应以民主为目标,也就是说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成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宗旨,在立法中以这些价值目标为追求,制订出体现和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即立法应“为民而立”,而非“为上而立”,才能使法制具有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其次,法制运行的透明、民主。从立法来看,就是要确保立法的民主与透明,使法律的提出、审查、决议、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能反映民意。在执法司法方面,要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执政、透明执政、公正司法,保证执行的过程是在阳光下进行,做到透明民主。在监督环节上,要健全区域环境法制的监督机制,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报告权等权利,保证监督环节的透明和民主。

三、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价值解析:生态法制的理性回归

(一)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价值――绿色法制

绿色法制里的“绿色”不仅是指关于环保的、生态环境的法制,即建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健康、和谐、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更深刻的含义是指良法、善法,是可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系。而良法和善法的首要标准就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区域环境法制的正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的形式正义。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首先表现在语言表达的规范明确,结构的严谨合理,体系的协调统一;其次,法的形式正义还指区域环境法应当具有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等特征。第二,区域环境法制的内容正义。人类史上的大量立法,尤其是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以来(工业革命后)的大量立法,往往因自然规律之作用而通过立法者制定,立法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已是立法者必须首先予以关注的因素。区域环境法制的内容正义,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第三,区域环境法制的目的正义。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表现在:区域环境法制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规范人类的行为,使其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自然资源;区域环境法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适宜的自然环境,保证人民的健康,这也是区域环境法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区域环境法制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制的这些目的,体现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进步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二)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价值――阳光法制

阳光法制是指法制要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是透明、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的整个运行程序从广义上来说,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对上述三个程序的监督。

第一,立法程序的公开。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整合、协调、平衡的过程。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让他们都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达出来。立法的公众参与更加便利和现实,立法的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和透明。这些做法主要包括: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当面听取意见。第二,法制运行程序的公开。法制运行从狭义的层面上来说,就是指执法、司法。区域环境法制运行程序的公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法、司法主体的公开,使广大的人们群众知道谁是执法者和司法者,才能对其执法和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二是执法、司法内容的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公众知道执法者和司法者所实施的执法、司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以及事实是否清楚、明确;三是执法、司法程序的公开,这样才能确定合法程序的运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程序合法公正才能达到实体的合法公正。第三,有效的法制监督程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法制监督程序就可以发挥阳光的作用,防止权利运作的不公。“如果公正的规制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9]这就深刻阐释了监督的重要作用。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从内部来看,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约束机制,这是确保依法行政的最直接的举措。从外部来讲,应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降低群众监督成本,加强新闻媒体等舆论的监督力度,保障新闻报导的自由,使新闻舆论监督真正起作用。强化对执法、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提高了法律制度运行的效率,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四、和谐语境下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公平正义的深化与发展

(一)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的天然契合点――管理的民主与透明

区域环境法制对环境的管理,指依据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原理,制定与执行环境与发展规划,并通过法律的手段,影响人的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区域环境法制对环境管理的透明与民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众有参与区域环境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得以体现,《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区域环境的管理,这就体现了管理的民主。第二,对区域环境管理的机构、内容、对象和手段等,都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这实际上就是实现了管理的透明,使管理机构在对环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确定的对象,用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管理,并将管理的整个程序对公众予以公布,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管理的民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利益。第三,公众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也是区域环境法制管理民主的体现。

区域环境法制对环境管理的民主与透明,与和谐所追求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目的是相同的,这说明了这一点是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的天然契合点,同时管理的民主与透明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深化与发展。

(二)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之价值耦合――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

人文关怀是理论的基本维度之一,法律的固有属性和基本价值之一,就是对社会中个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人性化的关怀,凸显了人文关怀的深刻寓意。区域环境法制的人文关怀维度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的工具性价值[10]。区域环境法制的工具性作用,实际上就是正确处理区域环境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两者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这整个过程就深刻体现了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区域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发展区域经济和维持眼前的生存利益,必定要消耗一定的资源,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要保护区域环境资源,又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只有正确恰当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既保证眼前的生存又保护环境和长远的发展,才算真正关心人和自然,才算具有真正的人文关怀精神。第二,区域环境法制的目的性价值。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既是法律的起点也是其归宿点,区域环境法的目的就是对“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维度。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现在:首先,区域环境法最基本的价值就在于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使环境可以满足人生存的最低需求,保障人体健康。其次,区域环境法通过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和改善了生活环境,提高了生产力,从而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友好的环境基础。最后,区域环境法还为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益提供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当个人所应享有的适宜环境遭到破坏和侵害时,可以通过举报、检举、控告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区域环境法制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所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维度,与和谐的理念,即“以人为本”、 实现人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是相耦合的,这实际也是对公平正义的进一步深化。

(三)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的辩证关系――正相关关系

所谓“正相关关系”,是指一种相互促进、互辅互助、共同发展的共进共退关系。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可以促进和谐的实现,而和谐可以促进区域环境法制的不断完善,由此可以看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之间存在一种共进共退的关系。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是实现和谐的保证力量。促进和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区域环境法制的历史使命。和谐的一个方面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护环境,制定完善的区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把环境资源的保护落到实处。区域环境法通过其制定和实施,影响、改变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符合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在人类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而对自然资源进行必要开发和利用,与自然环境生态产生的关系中,通过区域环境法制的协调达到平衡的基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第二,和谐促进区域环境法制的完善。和谐的价值理念就是对人的尊重,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对人的尊重而需要尊重自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而需要治理污染,保护资源,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又因为这些需要而发展和完善了环境法。既然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那么就会不断出现新的环境治理问题,遇到仅靠当前的区域环境法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对目前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综上所述,区域环境法制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证人类生存所需的适宜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和谐进程的实现,需要有良好的环境保证,反过来又促进了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健全和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两者共同发展,和谐进步。

(四) 和谐语境下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生成――可持续和谐动力

可持续和谐,就是要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就是要实现代际代内之间的和谐、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和谐地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代际之间的和谐。区域环境法制,首先要满足的就是代际之间的和谐与公平,其含义是:当代人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样,后代人也应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区域环境法制强调在发展问题上,当代人要合理适当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第二,代内之间的和谐。指同一代人,不论种族、国际、肤色、性别以及经济水平和文化的差异,要求在适宜的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区域环境法制通过法律规定,所有人一律公平、平等地享有适宜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代内之间的和谐。第三,经济与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经济与环境两者和谐可持续发展。第四,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是全面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强大法律武器,追求“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11],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环境法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及其他环境问题,保护其他生命物种,从而成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有效手段。

以上四个方面就是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的重大推动力量和制度保障,同时,这些功能的实现也是对公平正义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五、和谐语境下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生态法制的升华与实践

(一)良性互动――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主体要素

良性互动是指相互接受正向影响的互动,区域环境法制的主体有国家、社会中间层组织、企业和个人。国家的职能是制定相应的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为其他主体的行动提供约束机制,企业在此过程中应主动遵从法律规制,保护环境;社会中间层组织主要是一些自发性成立的组织,如环境协会等,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为目的进行相应的活动;个人主要是在享有环境带来的适宜的同时,为维护环境做好相应的义务。实现区域环境法制主体要素的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法的作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如何实现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提高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为良性互动提供基础性的平台,否则无从谈起对环境的保护,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的主体实行不同的宣传手段,切实提高每一个主体要素的环境保护意识。其次,国家制定的区域环境法律制度,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使不同主体的利益得到平衡,在立法过程中,允许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其中,施行社会互动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立法的民主程度,在立法中就要体现出所有主体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强公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再次,主体之间要进行必要的协作,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这也是主体要素良性互动的一个表现。提高主体要素之间的合作程度,有利于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达成一定的共识,这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是有重大意义的。最后,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组织的作用,使各种社会团体依法运作。国家应对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合法地位予以确认,以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对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一方面社会中间层可以对国家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意志进行传达,另一方面社会中间层也可以向国家表达企业或个人的利益诉求,这样达到三层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环保的目的。

(二)制度推进――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运行要素

区域环境法制要得到合理的运行,那么就必须要有合理的制度保障,用制度的方式推进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标准制度,指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第二,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第三,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第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第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六,“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第七,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除以上几种制度之外,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还可制定下列制度,以保障必要的制度推进,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

(三)生态保障――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环境要素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也需要有必须的环境要素,即生态环境要素。关于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生态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保证水体自身持续发展。第二,保证空气干净,治理大气污染。干净的空气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如果没有健康干净的空气,那么人类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须。当前,我国空气污染严重,许多企业向空中排放废气、有毒气体等,严重污染了空气,造成空气质量的急剧下降,因此必须加快治理大气,保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健康空气。第三,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人类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某些情况下,是违背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的,这就造成了生物生存和生活环境的破坏,生态失衡现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就造成了一些物种的消亡,或物种数量的减少,这些都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的实现。第四,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利用,节约森林资源,加强管理手段,切实管好林地。除以上几个方面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生态方面的保障,如水土保持,防止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防止全球变暖,保持适宜的气候等许多方面,这些都是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环境要素。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吴英姿,孙淑敏译.全球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5.

[2]Schultz,T. W. Institutions and the Rising Economic Value of Man [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68,50(5):1113-1122.

[3][美]约翰•罗尔斯.论正义(中译本)[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4,225.

[4][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曼德姆著.吴晓露,潘晓松,朱慧译. 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60.

[5][加拿大]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上)[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63.

[6]E. Bodenheimer,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the revised edition)[M].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74,196.

[7][美]艾温•辛格著.郜元宝译.我们的迷惘[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08.

[8][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9]Michael D.Bayles, Procedure Justice[M]. Kluwer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42.

第2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营经济;制度环境;制度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176-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民营经济逐步完成原始积累,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之一。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结合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从制度环境的角度,切实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所面临的制度障碍及其产生的制度诱因,来探寻如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意义重大。

二、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所谓制度,无非是一种框架。诺斯指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而制度本身是“一整套规则,它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对经济行为的约束,使得拥有产权的人的合法行为得到有效的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作和经济顺利地发展。也即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得斯密的所谓“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其实就是民营经济要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表面上看是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以及政府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当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是无效率的制度环境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会受阻,这时客观上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变迁来达到新的制度均衡,这时新的制度环境又会逐渐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来减少发展的不确定性。当前,尽管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政策,但政策却往往难以落实,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税费负担等方面仍然面临各种不公平待遇。由于缺乏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和有效服务,同时政府对民营企业也缺少应有的宏观指导和产业引导,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不能获取平等的公共资源供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构建。上升到制度性层面,这是由于政府有着实现经济增长和自身利益的双重目标,往往内生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政府只有真正解决这些障碍的制度性原因,才能真正改变对民营企业的认识和态度,也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和制度安排。

三、制度环境的优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

1 从历史发展进程看制度环境优化对民营经济的影响。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的实行密切相关,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被解放出来,民营经济在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迅速发展壮大。迄今大约30年的发展进程说明,越是在制度和政策上重视并予以扶持的时期,民营经济越是发展的好。

在改革开放之初,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经济发展的成果没有被人们享受到,在建设激情完全被释放之后,长期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自然会产生对现行制度的变迁需求。发展民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生活消费品的需求,而其对就业问题的解决也满足了政府的利益要求。由此,民营经济在计划经济的制度夹缝中逐渐发展起来。但是,民营经济在当时是个新的事物,对其如何定位、影响程度与方向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所以当时的明智选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不能为其提供完善和快速的制度供给。民营经济在制度环境松动的条件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也内在地提出了制度的进一步变迁,而当时这些变迁需求是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成为必然。

2 从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差别上看制度环境的影响。近年来各地政府在为发展民营经济营造较好的环境方面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政策上和制度上存在的地区性差异。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不同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差异。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浙江模式、珠三角模式和苏南模式等,都集中在东部较发达地区。浙江模式的特征是小商品、大市场,重商主义的传统与家庭手工业历史传统,企业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珠三角模式则是乡镇企业及大量“三资”企业,乡镇政府参与或支持创办,政府将主要财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企业同时推动的民营经济发展;苏南模式的特征是以农村社区政府为代表的乡镇集体企业为主,地方政府强力干预、直接参与企业组建经营管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见,政策的不断开放,政府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视和扶持、对民营经济发展路线和方向的正确引导,极大地推动了东部地区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发展速度上都大大滞后于东部,一方面是由于受传统社会思想束缚,便中西部地区从人、政府和政策环境方面极大地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另~方面是由于中西部普遍存在缺乏公平、规范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对民营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其民营企业的发展受阻,民营经济不能完全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来进行产业转移和制定经营战略,使得民营经济天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四、优化制度环境以推动民营经济更好的发展

为促进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摒弃原有不合理的政策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制度创新――制度环境优化。

1 确立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要树立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要缩小政府调节和直接干预的范围,设法创造条件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提升政府宏观的调控能力。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要转移地方政府对资本形成的过度竞争与干预倾向,彻底改变地方政府竞争中的短期行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一是制定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二是强化服务落实机制,切实提高职能部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三是要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性规定,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效率。

2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打破在市场准入的操作层面的障碍,对那些可竞争的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产业部门,要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为民营企业的市场创新提供一个较好的拓展空间。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

令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中国政府承诺向外资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加快进入。当前的重点是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业领域向民营资本开放,加快政府部门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公交、供水、供气等领域国有企业也将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环卫、绿化等公用事业领域也将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社会事业经营性领域,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广泛吸纳民间投资。

3 创新融资环境,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为民营企业的持续成长提供资金支持,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是建立和健全中小银行组织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人殷,进一步完善为城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可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入股,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二是鼓励各类银行、特别是区域性和政策性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各类银行要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展授信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三是开拓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四是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设立商业性或互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

第3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治环境 行政 司法 社会

一、法治环境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基本的内涵是依良法而善治,其核心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据此,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认同和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依良法而善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它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法治建设、法治过程和法治效果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不断改善。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

二、法治环境的特征

(一)系统性

从内涵上讲,法治环境是一个由多因素、多子系统组成的大环境系统。从纵向看,法治环境包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护法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环境。从要素上看,法治环境包含各项法律法规、相关法治机构及其硬件设施构成的客观要素系统,还有由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等构成的主观要素系统。从横向看,法治环境包括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等。

(二)历史性

法治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明显的时代和历史烙印,是在时展过程中随着时间、空间、制度等的变化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因素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也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迁,政治环境、人文环境、人的素养等因素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法治环境的变化。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将是法治环境建设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

(三)现实性

法治环境具有客观现实性,法治环境的优劣,影响和制约着当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成败,因此法治环境是一个地区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体现。同时法治环境也会反作用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关联性

法治环境的各组成要素或各子系统之间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如社会法治环境中公民个人的法律素养需要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和司法法治环境来保障。法治环境的评价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某一个因素,而是应该全面把握各要素各子系统的关联性。

三、法治环境的评价标准

依据法治环境的内涵,评价法治环境的核心标准有两个方面,标准之一方面是权力受到良法制约。只有一切权力受到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一切依法而行才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标准之另一方面是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受到良法的保护,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

目前,理论界和部分城市或地区政府都对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根据不同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评价指标有较大差异。如《2014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文明城市的测评标准包括廉洁高效的政府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等,其中,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包括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公民权益维护、基层民主政治三个方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意见》中对法治环境最佳的目标定位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高,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公共安全体系有效运转,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维护。深圳市福田区在《关于打造高品质综合环境 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着力打造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全民用法的法治环境。综合各方观点,本文认为法治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环境系统,其内涵丰富,从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三个维度来优化法治环境具体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刻认识优化法治环境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涉入“深水区”,社会发展跻入“转型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断优化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地区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提振改革信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重要抓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长远性、科学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克服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化、功利化倾向,避免一系列面子工程,帽子工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地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式方法,避免改革政策方针的不稳定性;必须通过法治化解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避免问题和矛盾激化。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行政法治环境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由原来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法治服务型政府转变,不断营造出良好的政务环境。第一,应大力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财政的公共支出结构,减少并逐步取消财政资金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将公共财政用于政府具有比较优势事关民生的领域,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扩大就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第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当前政府存在的“服务缺位”、“角色错位”、“职权越位”等问题,减少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不必要的行政资源的浪费。第三,加大机构整合的力度,强调顶层设计,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据依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政府组织机构。对管理范围、行政职能重叠的部门单位进行整合、裁汰,对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和有限行政资源的无谓消耗。2. 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企业和公民个人对行政审批的诟病最多,要针对行政审批手续繁杂,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大力简政放权,实现审批制度的法制化。制定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着眼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逐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推动各项行政审批减少环节、压缩时间、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严禁变相审批,逐步建立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程序严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对已经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做好各职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耦合性。3. 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一是依法制定和公开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过程监管。二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保护等领域政务信息公开。三是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四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五是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4.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政府的最主要功能之一是行使行政决策权,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决策权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所以导致经常出现“三拍式”决策(即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执行完拍屁股走人),决策过程中违法、随意或滥用决策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对重大决策的社情民意调查反馈制度,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热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南宁市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制度,政府重大决策要主动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优化司法法治环境

1.着力推进科学民主立法。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真正反映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各项权利,继续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和出台“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另一个方面要主动清理过时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的或成效不明显的法规规章。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强化程序公开管理,增强司法透明度。司法涉及的环节和程序较多,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开庭审理、依法裁判、执行等过程,都必须公开、规范、合法。通过系统化的管理,规范办案流程,使案件从立案时起就进入有序运作的轨道,提高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一是强化立案公开。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等重要内容,建立诉讼引导、风险告知、程序指导机制。二是强化庭审公开。积极组织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增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比例,真正推行“阳光庭审”。三是强化裁判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逐步推进其他裁判文书都公开。四是强化执行公开。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风险、执行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及执行人员的情况及联络方式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及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五是强化司法鉴定公开。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选定的名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情况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真正做到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便民措施更加丰富,司法公开更加深入,民主参与更加有效,司法环境更加优化。

3.完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努力形成高效司法合力。建立健全司法协调联动制度,加强政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措并举,切实形成解决纠纷矛盾的高效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渠道多样性、畅通性的满意度。建立审判与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司法促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农民工追讨工资等涉及民生案件的联动联调机制建设,联合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妇联等部门共同化解,切实做到涉民生案件化解在基层。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清理积案和执行工作有效运行。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大力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1.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主题,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把深化平安建设长效化、制度化。一是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联系面广、工作网络健全、基层组织接近群众的优势,坚持调处优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当前,应高度重视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给弱势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和贴心帮助。二是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扎实有效开展平安创建及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活动,优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加强对主要路段、商业繁华区和治安复杂场所的监控系统和技防设施建设。

2.全面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只有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才能真正使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全过程监督,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加和丰富公民的现代法律知识。二是培养和巩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赖和理性守法的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营造广泛的社会基础。四是创新普法理念,丰富普法形式,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而不再是“走过场”和“走形式”。五是培养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遇到矛盾和问题,要顾全大局,依法解决,避免“想闹就闹,想堵就堵”的现象出现,真正把营造好的法治环境变成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3.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援助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创新,寻求多种援助方式,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拓宽、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强化监督,更好地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功能和作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职业化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强化服务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4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关键词: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63—04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①我国目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环境的绝对风险和相对风险都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有逐年高发的态势。据统计,2011年全国各地共依法处置突发环境事件542起,其中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106起,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各11起。②由于结构性环境风险的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持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围绕事件调查、处理、应对、处置等会产生各种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否适当、及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否成功、顺利进行。基于此,有必要检视我国相关法制,探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法治完善。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

相关理念与法制检视较之一般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生方式和时间上往往表现为突然发生、偶然性较强,这使得事件形式趋于多样化,也决定了其应对处理更加困难。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各异,与常规的信息公开相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准确,信息应当及时、动态化。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信息的与流动方面:一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全面。现行法制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导致政府部门在公布环境信息时往往有所取舍,对于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及应对措施的信息公开,政府的选择倾向尤为明显。二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及时。由于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标体系不完整,信息滞后,信息更新周期较长,由此导致肇事单位、政府和公众所获取的信息量严重不对称。突发环境事件关涉社会公共利益、所涉利益群体的范围相当广泛,只有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才能给公众提供理性分析和判断的基础,避免引起猜测和恐慌。相反,在不能及时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公众

收稿日期:2012—12—05

作者简介:王树义,男,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2)。

庄超,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武汉430072)。

就不会、也不能积极、及时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可能加剧。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凸显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偏差和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理论上,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体现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但实践中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在信息公开与否的选择上往往基于政府能力及政绩考虑而选择不予公开、封锁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偏差与我国相关法制存在疏漏紧密相关。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但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尚无系统、具体的法律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只是规定了发生污染事件者的通报和向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而没有信息公开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属于应急法制的内容,应急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起的公共危机所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公共利益的维护以个人利益的有效实现为前提。公众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主体,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所要保护的核心,公众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保障重于秩序的稳定。基于此,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应在理念和策略上作出调整来回应突发环境事件对信息公开的特殊要求。在理念上,政府应认识到一个有效的传播不仅能减轻危机,还能给组织带来比危机发生之前更为正面的声誉,低劣的危机处理则会损伤组织的可信度、公众的信心和组织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信誉。④在策略上,政府应认识到在传统传播环境中,信息流动基本遵循“分—总—分”的单线流程,即各级政府向中央汇报信息,中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向各级地方政府公布信息,信息流动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预见和控制的,但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呈网状流动,政府只是信息传播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应允许公众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理念更新

1.因应风险社会的需要,实现从追求秩序价值到崇尚个人生命健康保护的目的革新

传播理性的增长会使社会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平和政治成熟度,信息的自由流动和有序管理是社会系统的秩序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⑤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制度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在公共层面上组织和参与信息传播、重新确立主体性的过程。突发环境事件爆发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会导致应急信息失真和共享障碍⑥,一些政府部门以“怕引起社会恐慌”为由,非但不及时公布事件信息,反而对事件详情讳莫如深。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公开的前提只能是为避免对社会公共秩序(关涉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冲击和不良影响,若仅从地方利益出发而不予公开信息,即构成对信息公开保留目的的违背。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价值位阶里,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固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秩序价值之外是否还有必须重视和保护的价值?如果有,秩序价值是否衡置于第一序位?笔者认为,与秩序价值相比,人的生命及健康的保护应当是更高位阶的价值,个体私权益的表达与实现应成为社会有序管理的前提和先决条件。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已从工业社会的财富分配和社会不平等的改善,转变为如何缓解伤害、分配风险。⑦与之相适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目的应当从单纯的社会秩序维护转向人体健康及公众财产的保护,应将信息公开作为公众财产及其人身利益得到保护的前置条件和重要方式。

2.因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实现从权力扩张到有限控权的政府危机管理模式转变

在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事件的起因、造成的影响、注意事项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形式,能使公众及时获得危机事件的相关信息,消除相关谣言对公众生产和生活的影响。⑧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我国的信息公开进程从根本上讲是政府主导的自我改革与完善过程。⑨受传统管制思维定式的影响,政府注重信息开发利用所带来价值的最大化,而往往忽视了在信息管理中应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达至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在风险社会中,为达到有效的环境保护目的,行政机关希望将所有资讯活动揽于一身。为尽早恢复社会正常秩序,政府部门会采取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应对措施,个别情形下公权力的扩张会导致政府行为偏离甚至违背法治原则,以致威胁甚至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措施的公开是监督政府在应急状态下能否坚持法治、公共权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能否得到尊重与保障的重要标志。在多数情形下,公共危机事件是检验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契机;政府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导向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是决定危机管理成败的重要环节。⑩立足于行政法的工具性价值,应更加强调对行使权力者的服务意识的培养和宣传,将信息公开作为实现权力约束的重要手段和考量民主理念的贯彻与实施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政府应遵从此理念来主导信息传播平台建设,在提高政府信息传播的权威性、公信力的同时搭建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

3.因应信息社会的需要,实现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从知情到参与的权利保障

在我国,知情权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渗透在其他权利中,是民主本身先决的、内在的、当然包含的一项权利。知情权的保障与信息公开密不可分。信息的有效流通是知情的必然前提,实践中很多行为所暗含的权利要素即为知情。进人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危机不断加深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迅速觉醒,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已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认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深深扎根于自由市场、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等环境治理理念中,其以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为理论基础、主要动因和制度中心。环境信息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形成环境监督机制的基础,其应始终面向社会公众,以促进和保障公众参与为目的。实践中公众难以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公众无法掌握足够的环境信息。政治学研究表明,社会的自主能力与信息公开的程度成正比。一个社会的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就越强,社会就越稳定。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的有效、及时公开对于提升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以及促进公民自我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使公众知悉相关环境信息,更在于吸引公众积极有效地与政府共同应对环境事件。尽管在应对过程中政府起主导作用,但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采取的措施、相关专家意见等都需得到公众的认可,政府并应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发挥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减少环境决策的失误。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强调风险应对过程中秩序价值的实现,但又不能拘泥于秩序价值的追求,应摒弃地方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所谓“地方理性”,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中的政府权力扩张,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我管理的程度。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原则的完善

基于突发环境事件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实践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除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效率、诚信与责任等行政法原则外,还需遵循符合环境信息固有属性的特别原则,即信息充分公开原则和信息便利原则。信息充分公开原则体现突发环境事件对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同步性的特殊要求,包含信息全面、有效、可获得三个层面。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同步性强调对某些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信息的公布应设定具体时间。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的价值量与时间存在相当的关联,公开不及时会极大地降低信息的价值,这要求相关主体对环境信息的处理必须与环境状况的发生变化在时间上保持同步,并在处理结束后将信息及时传播出去、迅速让公众知晓。突发环境事件从预警到发生、发展、结束及其事后处置经验总结等都要及时公开,以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对。良好的环境信息公开还应以便利为原则,注重信息公开的实效性,这就要求对信息作必要的、科学的整理与分析,使用公众明白易懂的词语,让公众清楚地了解环境事件的过去、现在及可预测的将来。信息便利原则重在实现信息的可获得性,追求信息的有效沟通与传播,是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与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原则。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单独公布,必须用公众熟知的语言公布在环保部门的网站和其他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时以方便公众知悉的其他方式与传播。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构建

环境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应该是双向的,既包括政府向公众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公众对政府进行信息反馈与交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着不同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这种利益冲突与协调既存在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也反映在不同类型、不同范围的公共利益之间。处理这些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小的公共利益依附于大的公共利益。为消除政府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行动不统一、协调性不足的弊端,应建立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互动与共享机制。为此,应当改变“上传下达”、“各自为政”的传统信息公开管理模式,建立各省市区、各部门之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数据库、联席会议制度等,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效能和业绩考评体系。

信息公开是双向的信息沟通,政府对公众提供的环境信息的知悉和反馈有助于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促进信息公开的目的实现,因而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公众的积极参与有效结合起来。这一机制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使公众作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对人,配合政府采取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二是促使公众作为环境公益的享有者,监督政府和其他组织履行环保职责。政府与公众之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的设计应以满足公众参与需要,增强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信息可得性为落脚点,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信息在两者之间的有效交流与反馈。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参与的程度。在现实社会中,民间环保组织在专业知识、技术和调查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在搭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和影响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应当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考虑通过政府的认可,将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政府环境信息的正规平台。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救济

一个国家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乃至所有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中权利救济制度的优劣和完善程度。司法应该成为信息公开权的最后保障。如果仅仅规定了一系列权利而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则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欧盟一些国家和美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公民权利,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权益不能实现时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追究相关民事责任,但公民在实际遭受突发环境事件损害时,在启动诉讼、请求救济方面仍困难重重。笔者认为,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当确立救济机制,应明确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的责任承担方式,提供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益、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程序依据。

注释

①参见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颁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②《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环境突发事件越来越突出》,《中国环境报》2012年2月2日。③韩从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70页。④Kathleen FearnBanks(USA):Crisis Communications:A Casebook Approach,LawrenceErlbanm Associates Inc.,Publishers,2007,p307.⑤贺文发、李烨辉:《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129页。⑥王琪、赵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政府协调问题探析》,《海洋信息》2009年第4期,第29页。⑦[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9页。⑧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第191页。⑨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⑩任晓刚:《突发事件情景下政府信息传播机制建设》,《人民论坛》2012年第8期,第74页。朱谦:《论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构建》,《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2页。Svitlana Kravchenko(USA):Is Acces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Oregon Review of F International Law,2009,p249—251.胡静:《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36、241页。刘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功能探析》,《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6期,第57页。周军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评估及政策建议》,《环境保护》2011年第13期,第33页。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0页。朱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第156页。

参考文献

[1]应松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15.

[2]韩大元.公法的制度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1.

[3]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47.

第5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经济核算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2)审计制度设计。对应于绿色会计,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健全发展绿色审计。绿色会计提供企业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实有待于绿色审计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绿色审计是一种控制活动,通过检查企业的环境报告,对其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实现对企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积极有效运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这为绿色审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6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科技的发展正在改变当下的商业格局,越来越多的企业像联想和阿里巴巴一样通过科技与创新取得了革命性的成功。换句话说,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下,科技和人才成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为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防止高级人才离职时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少用人单位都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一项特殊协议,用人单位通常要求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而,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且受宪法保护,竞业限制义务会妨害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因此,法律对竞业限制的设立进行了相关规制。但是,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有诸多争议。

本文将对普通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有竟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违反竞业限制以及解除时的额外补偿等争议进行分析,并为完善我国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提供建议。

工作中的劳动者是否有竟业限制义务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者规定了在职期间需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对普通员工在职期间是否也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法律并未明确。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一则案例中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具有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员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新公司为离职后的生涯作准备的行为属于市场常见现象,法律对此行为本身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除非另有约定,普通劳动者在职期间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一则“2012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唇齿相依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保护、照顾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则有忠实履职的义务。因此,即使不存在约定,普通员工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笔者认为,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即使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普通员工也应对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然而,普通员工毕竟不同于董事、高管人员,在适用相关竟业限制义务时,不应做过高要求。对此,可参考国外立法。例如,美国伊利诺伊州的法律规定,非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能进行招揽客户等具有竞争性的经营行为,但可进行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业务规划、筹建、准备等前期工作。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立法对此加以明确。鉴于当前法律的不确定性,公司与普通员工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范围,从而,减少争议。

竞业限制的违约与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应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作了规定。

在实践中,存在不按照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须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由此可见,只有在公司未支付补偿达三个月时,劳动者才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若公司未支付补偿不满三个月时,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当然,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按照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此处“三个月未支付”理解为“累计三个月”更为合理。

当用人单位累计三个月未支付补偿时,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必须在履行催告程序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情形下才能解除协议。然而,近期有案例显示,地方仲裁庭裁决:公司未支付补偿满三个月时,劳动者无须催告,可以实际行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鉴于当前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尚无统一观点,当劳动者因公司满三个月未支付补偿而希望解除协议时,应履行催告程序,以避免潜在的违约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但未对违约金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约定高额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实质上违反了公平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通常会酌情减少。例如,在杨磊与杭州游趣网络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填补损失为目的。在该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最终,法院酌情降低了违约金的数额。可见,公司应考虑竞业限制补偿的数额、员工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若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可能无法有效执行。公司还应当注意,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赔偿违约金外,还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第1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第9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对于第9条第2款的适用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第9条中的规定,本款仅适用于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则判例中就采纳了这一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外,对于双方约定解除的情形,也可适用本款。例如,在北京的一则判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当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达一个月时,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对此,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需要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当竞业限制协议因约定的条件发生而自行终止的情况下,公司仍应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本款还适用第8条规定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满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不但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还有权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额外补偿。

笔者认为,三个月的额外补偿既是对劳动者重新就业的一种补助,又是对用人单位拒绝履约的一种惩罚。因此,其同样适用于第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因用人单位不履行补偿义务而造成解除的情形。当然,若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因劳动者违约,公司要求解除协议时则不应适用三个月的额外补偿。

结语

第7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2)审计制度设计。对应于绿色会计,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健全发展绿色审计。绿色会计提供企业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实有待于绿色审计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绿色审计是一种控制活动,通过检查企业的环境报告,对其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实现对企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积极有效运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这为绿色审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8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立法;环保教育;垃圾“分类处理”;环保NGO

继2013年廊坊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的多次,及环保部对廊坊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公布(超标天数比例为63.9%),本市的环境治理再次成了廊坊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日本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最终取得了“双赢”。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社会对环保事业的积极参与。本文通过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结合廊坊实际,找出动员廊坊全体市民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的有效措施。

1 日本政府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国家环境立法体系

为确保全社会都积极参与环保,日本政府不断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对原有的8部相关法律进行修正。80年代,针对高技术污染问题,“新阳光计划”、“月光计划”开始实施。90年代,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2003年颁布了《环境教育法》,从学校、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强化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制教育。

1.2 开展“三位一体”的环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环境保健”而不是“环境保护”,一字之差折射出对环境的尊重和重视。

1.2.1 学校环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决定在小学课程中增加有关公害教育的内容。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就系统地向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和理念,从小学到高中环保都是必修课。孩子们还走出校门,参观垃圾和污水处理厂等。

1.2.2 家庭环境教育

为培养孩子们从小“爱护大自然”的环保意识,周六、周日妈妈们自发领着孩子到草坪捡纸屑垃圾。给他们看环保方面的书籍、电影等。

1.2.3 社会环境宣传教育

政府设立了节能日、节能月、节能检查日,来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许多社区都有环保教育中心,如东京的板桥区环境中心是向社区的全体居民免费开放的。有的还有环保示范餐厅、人类自然博物馆、屋顶花园等;在宾馆、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图文并茂的环保宣传资料。

1.3 提高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

节能环保是一项人人有责的公益事业,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提高民众的参与热情。

1.3.1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1)细致、到位的政策引导。从1980年,政府逐步执行垃圾分类。上胜町已把垃圾细分到44类。为帮民众培养垃圾分类习惯,政府在居民区划定“垃圾指定丢弃处”并设有监控镜头,发现未按规定扔垃圾的,由专人追踪到户并将垃圾退回。严重违反者可能被视为犯罪。

(2)激励制度。建立困难家庭买分类收集桶的补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为鼓励市民减少垃圾和分类处理,对家庭购置电动垃圾桶设立了补助金制度。还设立资源回收奖,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

1.3.2 推动公众绿色消费

日本非常重视引导公众的绿色消费,运用经济杠杆来促进民众对环保的参与度。如为促进低公害车的普及,实施低排放车认定制度。消费者购买通过认证的车辆,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车辆购置税和使用税的优惠;购置以天然气为燃料或混合动力车等低公害车辆的公共团体,可得到政府的补助金。其中的川崎市为鼓励使用电动汽车,给予价差1/4 的补助,以及停车费、高速公路费等方面的优惠。

1.3.3 开拓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

政府为市民开通了畅通的环保参与渠道,保证了民众的监督权。如日本地方政府对与环保相关的信息都保持公开的态度。普通市民、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公告及时了解到环境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贡献情况;通过参与听证会、递交居民意见书来对环境问题提出建议。

1.4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环保

政府主要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使其完成了从被动治污―主动治污―积极强化环境责任、提高企业生态环保形象的路线转变。

1.4.1 特别会计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方面都会充分考虑对环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这类建设和运行费用高的环境基础设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行。由于是政府行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无害化。

1.4.2 税制改革

对于从事环保设备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加大设备折旧率、减免固定资产税等税收优惠。如川崎环保城落户企业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

1.4.3 补助金制度

对于将3R技术实用化、技术开发期在两年以内的新企业,政府补助率最高可达费用的2/3。以川崎为例,环保城内的企业在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给予的相当于总投资额50%的补助。

1.4.4 融资制度

对从事减少废弃物产生、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研究开发等活动的民间企业,可享受政策贷款利率;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简化贷款手续,延长偿还期限。

1.5 鼓励民间环保NGO组织的发展

目前日本的环保NGO在1.5万个左右,主要活动为推广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开展环境教育等。如从事废纸再利用的环境NGO,推动了白色度70再生复印纸普。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鼓励环保NGO发展。1998年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降低了NGO法人的准入门槛。在资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动资金中政府扶持资金和补贴高达9.9%。

2 日本的成功经验对廊坊市环境治理的启示

近年来,廊坊市把环境保护作为立市之本,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从整体来看环保现状还不乐观,市民、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全民对环保参与的经验值得廊坊借鉴。

2.1 完善环保立法、加强环保执法

廊坊市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在法制上明显滞后,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白色污染”治理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规政策,确保环保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可法律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化工厂不按规定排污、火电厂脱硫设施不达标、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特别是要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环境时同公安、税务一样有更多的权威性。

2.2 完善环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环保意识不高,与政府对环保教育的宣传不到位有关。今后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通过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途径来创新环保的宣传方式。如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学馆等一些公益场所开办体验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强忧患的环保意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墙报等工具加大环保的社会宣传力度。

2.3 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环保

与传统行政命令式的环境管制相比,经济激励政策对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效果更明显。廊坊市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的预算投入,用于鼓励有使用价值的新工艺的开发研制,并给予企业必要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如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将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对引进的先导型能源设备、对企业采用的高效实用技术予以补贴并简化贷款手续等。

2.4 注重政策细节

注重政策细节及衔接,能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细节的疏漏就可能导致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如我国包括廊坊在内,对于垃圾也进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但是分类不够细致,并且对哪些属于可回收、哪些属于不可回收垃圾没有详细说明,居民没有学会分类,导致分类失去了实际意义。借鉴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类手册,免费发放给市民。通过小区摄像头监督、舆论压力及奖赏、补贴等鼓励措施,保证垃圾分类能顺利实施。

2.5 确保公众参与渠道多样化

政府应积极拓展环保公众参与的渠道。借鉴川崎市经验,设立由政府官员、节能专家、居民代表和企业人士组成的“公益协会”,研究廊坊的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开展社区环境对话,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全国性的环保NGO协作网,组织NGO及志愿者搜集环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协提交有建设性的环保方案。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有必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全体民众的努力下,廊坊最终会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全民参与、根植基层、覆盖全社会”的环保网络,实现生态廊坊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窦林娟.日本提高环保社会参与程度的方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6(6).

第9篇:环境执法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