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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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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制度

第1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关键词释明权阐明权权力权利义务

释明制度,又称阐明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基本原则下,法官为了明确争议的事实关系,就事实上及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发问或引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一种实质诉讼指挥权。释明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民事审判中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可能存在的缺陷,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免受诉讼突袭,并确保当事人获得实质上的平等与公正。对于释明制度的性质,究竟是法官的权利还是义务,各国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一、域外释明制度性质的考察

德国在制定1877年民事诉讼法时第一次将释明作为一项制度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并将其视为法官的权利。其中,第126条第1项规定:“审判长可以向当事人发问,释明不明确的声明,促使当事人补充陈述不充分的事实,声明证据,进行其他与确定事实关系有必要的陈述。”第2项规定:“审判长可以依职权要求当事人对应当斟酌,并尚存疑点的事项加以注意。”后来,立法委员会在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1项和第2项中将草案的“可以”改为“应当”,由此说明释明是法官的一种义务,而非权利。1999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标题即为“法官的释明义务”。最新修订的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德国新民事诉讼法把第139条标题中原称的“释明义务”改为“实质的诉讼指挥义务”。①

日本1890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释明的规定直接受到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影响,也将释明视为法官的义务。经1926年日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释明由原来的义务性规定改为裁量性规定,将释明视为法官的一种权利。但由于新增了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规定,释明被解释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战后,战败的日本被美国占领,受到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加上战败后民事诉讼案件的激增和法官数量不足的限制,使得法官积极释明从客观上变得不太可能。虽然1948年日本在大规模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并未修改有关释明的法条,“但对于释明制度性质的学理解释却发生了变化,认为释明是法院的权能,而并非法院的义务。”②然而不久之后,日本的最高法院转而又将释明视为事实审法院的义务,将对法律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开示义务”。

法国民事诉讼法秉承了法兰西人民爱好自由的传统,在大陆法系中是比较彻底实行当事人主义的特例。1906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调整,设立了法官释明制度。如该法典第766条规定:“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得提请律师对他们可能未加陈述理由作出答复,也可以要求律师提供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事实上与法律上的说明。”以1975年的新民事诉讼法典来看,法国在遵循辩论主义原则的前提下亦承认法官的释明。如该法第8条规定:“法官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事实上的说明。”由此看出,在法国释明权则一直被视为法官的权利。

随着大陆法系释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英美法系也增加了有关释明的规定,使法官更积极的利用释明和从事案件的管理指挥,从而促进诉讼活动的进行。虽然,英美法系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有“释明”的概念,但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3款和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第18.1条同样有类似释明的规范。其类似释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审前程序中,法官可以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或陈述。同法国一样,奉行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将释明视为法官的权利。

二、域外释明制度性质定位的反思

在当代大陆法系中具有典型代表的德国、日本,都把释明视为法官的义务。受此影响,我国许多学者在论及我国释明制度时,也主张把其作为义务看待。把释明视为义务,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两者相互关联。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③若将释明视为法官的义务,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即当事人有受到释明的权利。那么,在理论上存在着以下难点:

(一)与法官释明义务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通过放弃此权利来阻止法官行使释明权,又可以积极行使其权利来启动法官的释明。这样在理论上就形成了由当事人作为启动释明的主体的结论,而与法官作为行使释明权主体的共识相悖。

(二)与法官的释明义务对应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然而,在释明所针对的具体诉讼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将受到挑战,“例如当事人双方在法律知识的拥有方面具有差异时,法官只给予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技术或法律知识上的‘补贴’”,④而仅有受到释明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程序利益的这一情况,恰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性的要求相冲突。

(三)如果把释明视为法官的义务,那么法官违反释明义务后,当事人以何种理由上诉,也成为疑问。就义务而言,法官违反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言,法官没有释明的,当事人的权利没有能够实现,当事人有权提出的诉讼资料没有能够提出,而法官基于事实不清或者法律理由不足做出裁判,属于实体违法。当事人如果以法官没有尽到释明义务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发回重审还是直接予以改判,亦成为问题。

如果把释明视作“权利”,便对应于当事人有接受法官释明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承受法律责任或者制裁。另外,由于权利对行为提供不确定的指引,释明权的行使与否将取决于法官的意愿,其行使也可以被法官放弃,如此设立释明制度的目的就有可能落空。这些问题表明把释明权作为权利的属性亦不可取。

而大陆法系的有些学者试图采用调和的立场,认为释明既是法官的权利,又是法官的义务。我国有些学者也持此观点,笔者认为这种折衷主义的观点在理论上同样是不可采的。

三、我国释明制度性质的新界定

权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客体进行支配,使相对方服从其意志的一种控制、支配力。权力具有以下特性:(1)权力是和职位、组织机构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意志,代表着一定阶级及其成员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⑤是国家所具有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2)权力的实质是一种价值控制的资源控制,权力主体以其自由意志影响、支配和控制他人行为或者社会资源。(3)权力的运行存在着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权力主体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客体进行支配,具有潜在的侵略性。权力从本质上具有无限膨胀的属性,权力主体总是不由自主地希望权力的范围扩大到其影响所及的每个方面。(4)权力既能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又能带来对权利的侵害甚至给社会带来危害。⑥

因此,通过法律约束权力显得十分必要。“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⑦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各种权利对权力进行制约。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础上恰当的配置权利以制约权力的滥用,是民主社会的应有之义。

释明作为指挥当事人进行适当诉讼上的主张的权能,具有权力的本质:(1)释明来源于司法权力,是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一种,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权力法定的特点;(2)释明的行使与否及其程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法律规定的释明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因素,体现了权力主体意志自由的特点;(3)释明权的行使理应受当事人权利的制约,例如法官不当释明时赋予当事人程序上的救济权利。

释明权属于司法权力的子范畴,是诉讼指挥权的表现。但是释明权与通常的诉讼指挥权不同,释明往往涉及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体部分,因此,释明权是一种实质的诉讼指挥权。与法官的释明权相类似的是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下的职权告知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更好地认识法官释明权的性质,我们有必要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

第一,释明权与职权告知。法官的职权告知根据其所针对事项的不同,可以分作职权探知主义领域的职权告知和职权进行主义领域的职权告知。因为职权告知和释明权遵循不同的法理,且体现的当事人和法院作用分担机制相对立,所以对职权告知和释明权进行区分是必要的。

关于职权进行主义领域的职权告知,和释明权的区别是明显的。在职权进行主义下的职权告知,仅仅涉及到诉讼程序的进行,比如诉讼期日的确定、回避事由的告知等等。而释明权所针对事项与案件实体问题有关。

由于职权探知主义领域的职权告知和释明权同样都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对它们的区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职权探知案件实体问题传统的国家,显得尤为重要。区别职权探知主义下的职权告知和释明权的关键是:(1)法官释明的实体问题受当事人辩论主义和处分权的制约,当事人对该类事项有决定权,法官不过是一种协助作用;而职权告知受到法官收集诉讼资料的方法,当事人的声明对法官不能构成有效的约束。(2)释明权和职权探知适用的程序界限和事项范围都不同。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民事诉讼中有诉讼法理和非诉讼法理之分,对于非讼案件实行非讼法理,即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职权告知适用于非讼案件,释明权适用于诉讼案件。

第二,释明权与自由裁量权。释明权具有权力的属性。根据权力法定原则,权力的直接来源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行使法律未赋予的权力将构成越权。与权力法定相矛盾的是,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变化多样,成文法显出其局限性,因此,赋予权力主体以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在司法行使的领域,自由裁量权应当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法官根据一定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原则,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斟酌情形适用法律、处理问题的权力。因此,自由裁量权在特征上主要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形下,或者因为个案特殊问题的出现,法官按照既定的正当程序,遵循特定价值目标的灵活处理。

释明权作为民事审判权力的一种,必然会面对各种复杂案件与多样情形的处理,因此需要审理案件的法官斟酌各种具体情形做出决定。并且,对于各种类型释明权的行使,以及释明条件和内容的判断,都有具体审理案件法官的自主意识。可见,释明权的行使中包含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它对于释明权制度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释明权的行使中虽然含有自由裁量的因素,但是释明权并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为了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必要强调其规定性权力的方面,而与自由裁量权区别开。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官必须予以释明,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释明权的内容、条件、行使方式等都有法律的预先规定,而不必向自由裁量权那样的“临时处理”。

注释:

①[日]中村英郎著.陈刚等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②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04(6).

③⑤⑥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第212页.

④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⑦[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4页.

参考文献:

[1]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常怡.论法官中立——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第2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的发明构成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发明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职务发明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等;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显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们仅仅能得知职务发明的主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对单位中哪些人员应当被归为职务发明人仍然没有说明。

关于如何确定职务发明,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职务因素,二是技术因素,三是意思自治因素。职务因素主要是相关人员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尤其是技术任职情况。技术因素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意思自治因素表示相关人员在雇主的发明创造的意思表示之下进行研究工作。我国并没有详细区分雇员身份的问题。显然,雇员有科研人员和非科研人员的区别。科研人员受雇的目的在于为雇主进行发明创造,而非科研人员并没有科研任务,一般仅仅受雇处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二者的区别在技术上也有所体现。只有科研人员才同时具备职务发明所需的职务因素、技术因素和意思自治因素。因此,非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一般不应当适用职务发明的规定,无论是否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尽管新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属可以由单位和发明者协商确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协商程序。而按我国标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基本上都要归单位所有。即只要雇员拿了单位工资其发明就基本会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在单位看来,发明者拿着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用单位的资金和设备,有什么样的专利当然都应当归单位所有。这样,单位就有了认定任何一个自己雇员的任何与工作稍有瓜葛的发明为职务发明的权利。单位大多数情况也乐于主张权利,因为一般来说取得专利权是有利无弊的:首先,一个发明往往是一个或几个科研人员的劳动结晶。科研人员一般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劳动成果,也就不会轻易离开单位。单位也就达到了限制科研人才出走的目的。其次,一个专利往往意味着可观的经济利益,即使没有留住人才,也没有损失经济利益。但这显然不利于科研人才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而且,如果单位不与发明人协商,则根据职务发明的一般规定,单位也可以直接取得专利权。那么单位一般情况下也就没有与发明人协商必要了。这样,专利权掌握在单位手中,所有利益也就都掌握在单位手中了,无论职务发明人的去留,单位都没有什么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职务发明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非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的科研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这样定义可以比较全面的照顾到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

职务发明人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中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设置仍不完善。尽管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规定了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国家科技部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提出,要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以一定金额或按一定的收益比例予以奖励,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和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也有些落后时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酬比例是明显偏低的,实际上已经起不到激发发明人积极性的作用。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都只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而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分配制度还存在着平均主义,使得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一项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是专利权人,可能获得大量收益。如果被当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仅仅只能获得数额很少的奖励或者是专利被实施转化后获得一定的报酬。但这种报酬相对于专利产生的利润来说,也是很少的,有时甚至连这少得可怜的奖励与报酬也很难落实。就算单位愿意奖励,发明人又如何准确得知一个专利的市场价值和企业“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的具体数额?也许只有通过诉讼才有可能搞清楚一个专利到底值多少钱。

职务发明人只据专利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请求权,需要专利权人的配合方能实现。在我国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务发明人对单位的制约机制,发明人和单位的地位相差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也无力在单位拒绝给予合理奖励的时候有效保护自己益。单位往往会凭借其优势地位侵犯职务发明人的权益,而发明人却很难寻求救济。

第3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是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两提高、两满意”主题实践活动的核心内容与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查找执法理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整改,提高全县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6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教育活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号)及县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组织学习省、州、县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相关规定的同时,要认真组织学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各部门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研读县政府法制办编印的《手头案边法律法规》,要通过组织大讨论,撰写体会文章、办学习专栏等形式,营造学习氛围,深化学习效果。通过学习,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强化法制意识和文明执法的意识,优化执法环境,要用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推进全县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用企业和群众满意不满意来检验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成效。

2、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

二是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执法方式。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推行分类和动态的监管方式,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实施远距离、近距离或零距离管理,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尽量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采用多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建立以教育为主的预警执法制度,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执法责任,解决好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盲点和死角。

为了使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确保取得实效,应突出抓好以下七项工作: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二是整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四是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五是深化办事公开工作,打造“阳光政务”;六是整治企业和项目周边环境,保障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七是推广文明用语,规范服务语言。

三、联系实际,查找问题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紧密联系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开展“四查四看”,即:查执法理念,看是否存在重权力,轻服务,重部门利益,轻群众利益,搞本位主义,不顾大局的思想;查执法内容,看有没有乱设行政审批和执收执法项目;查执法作风,看有没有作风飘浮,执法不公,不讲程序,耍特权的现象;查执法行为,看有没有执法不作为和违规乱执法的行为。在方式上要按照全县优化发展环境、“两提高、两满意”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收费项目、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采取自己查、群众评、组织审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查找问题要诚,征求意见要广,剖析问题要深,解决问题要实,确保文明执法教育的效果。

四、完善机制,集中整改

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各单位的整改计划要报县优化办,并在本单位进行公布。整改过程中要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巩固整改成果,整改结束后要将整改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用整改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实现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的目标。

五、全面总结,检查验收

全县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和“两提高、两满意”主题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要把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作为“两提高、两满意”主题实践活动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步进行检查。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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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谓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所确立的各项奋斗目标,优化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效制度保障。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和个别执法人员中也存在着文明执法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所以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当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执法大教育,尤其是我们交通系统征稽执法人员,要切实履行为交通事业发展提供重要资金保障的神圣职责,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文明执法理念,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有效整改,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公路规费征管能力,为实现公路运输业公平竞争和谐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本文试就交通征稽文明执法提出几点对策,仅供参考。

一、文明执法,要树立为民的理念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也逐步实现从无限型到有限型、从权力型到责任型、从单一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体现民情、尊重民意、珍惜民力,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树立社会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协调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价值目标。

由此可见,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应该牢牢抓住规费征收这个中心,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既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又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在管理中提供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等错误的认识,

二、文明执法,要大兴务实的作风

文明执法就是要通过细致有效的工作、坚持不懈的努力、亲民务实的作风,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达到坚持执法标准和提高执法效能的统一。良好的工作作风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

交通征稽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时也要避免执法过程中的态度恶劣、言行粗暴、和各种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不良现象,打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良衙门习气,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事实证明,只有严格执法,坚定依法征收的信念,既不越权又不失职,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有效震慑拖、逃、漏、欠、抗缴行为,维护正收秩序,打造和谐的征缴环境。

三、文明执法,要常推创新的措施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的工作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时展的需求。这就要求在体制机制上要推陈出新,要有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气魄,在落实上下工夫,在创新中求发展。当前,交通规费征收工作逐步由原来总量的粗放型管理转向质量的精细化管理,并由制约的管理型向和谐的服务型转变,由终端查处到源头堵漏。但在措施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要建立宣传长效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借助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上门服务、走访、座谈、交心谈心等多种形式,建立起公路规费宣传的长效机制,以消弭费税改革不实舆论的负面影响,强化车主自觉缴费意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要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坚持运用科技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行政效能;健全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完善内部制约和监督体系;细化、量化工作目标,明确要求和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考核体系;对公路规费特殊情况的处理实行调查、审核、报批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政策执行和权力运行机制,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创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征费环境。

三要深化竞争激励机制。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让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同时加强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文明执法提供高质量的人文环境。

四、文明执法,要规范不当的行为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交通征稽在稽征管理的复杂性与法律赋予其手段的匮乏性方面做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指出:“行政执法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按规定政务公开。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政务公开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阳光工程,征稽部门公示征收政策、执法依据、征收项目及标准、办事程序等相关内容,充分维护广大车主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按要求规范行为。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语言规范、举止得当。执法行为既要保证守法者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干扰,又要限制违法者的活动空间,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第5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此次教育活动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宗旨和法纪教育,增强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新一轮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原则和目标

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坚持统筹兼顾,务求实效,把学习教育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正面教育,边学边改,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对照典型找差距,解决存在的问题。坚持文明法教育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与“解放思想、开放崛起大讨论”活动相结合,以文明执法实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文明执法。通过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

(二)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三)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执法方式。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推行分类和动态的监管方式,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实施远距离、近距离或零距离管理,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尽量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采用多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建立以教育为主的预警执法制度,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执法责任,解决好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盲点和死角。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局系统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劳动保障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范华儒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青、杨天华、方永旭、李宗武、刘继银、刘学国等同志担任,成员由局相关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局属相关单位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四、时间安排

这次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安排四个月时间,分为四个阶段,每阶段一个月。

(一)学习动员阶段(4月15日——5月14日)。一是研究部署,制定方案。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单位成立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活动方案于5月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思想发动,广泛宣传。5月上旬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对局系统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进行研究部署。召开动员会,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对局系统开展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并利用新闻媒体和局域网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教育活动氛围。三是学习讨论,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基础法律知识,同时还要重点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要发至每名执法工作人员手中,采取集中学、分散学、观摩学和举办研讨会、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在学习中,要坚持领导带头,增强学习的带动性;要坚持“正面典型引导和反面典型警示”相结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要坚持完善和落实学习制度,增强学习的实效性。

(二)查摆问题和清理检查阶段(5月15日——6月14日)。要认真开展“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的讨论与交流活动,采取自己查、群众评的方法,分析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都要撰写执法情况分析材料,重点检查执法理念是否端正、执法作风是否文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在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开展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程序和相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坚决取消,应该保留的要规范行为。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切实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各单位自我查找和清理的材料于5月中旬报市劳动保障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6月15日——7月14日)。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紧紧围绕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个人的整改措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单位的整改措施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整改措施确定后要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劳动保障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将有针对地组织依法行政知识考试,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经再次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要对经过审核确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格执法人员重新登记。

(四)检查验收阶段(7月15日——8月14日)。市劳动保障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局属有关单位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迎接市政府检查组对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检查验收。

第6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牢基础

我局始终将交通行政执法作为全局的中心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坚持主管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任务具体,严格按职责抓好落实,并定期分析讲评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到领导小组成员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形成了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行政执法组织机制,确保了交通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切实将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落到实处,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了保障。

二、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抓好文明执法

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打造阳光政务。公开交通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办事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文明公约、工作制度。把执法人员照片上墙公示,设置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召开运输经营户评议会等,积极打造阳光政务。业务办证窗口以“热心、耐心、细心”的三心服务,认真落实限时办公制、延时办公制、上门服务制,规定时限办结制等,做到优质服务无差错、无投诉。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今年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流程,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执法时,严格执行文明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检查车辆时,要着装规范,先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等。对违规车辆要告知驾驶员违反了哪项法规,根据法规第几条进行处罚,要做好询问笔录,记写当事人姓名、车牌号、违法事实、处罚标准、当事人签字、开据处罚单、去指定银行交款,最后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诉讼法院,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制作文书时,严格按照文书制作程序来开展工作,每处理一件违法车辆,我们都规范制作执法文书,书写工整,记录详实,装订归档,有案可查,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文明执法。

三、强化法制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重视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年初制定学习计划,着重对《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讼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以及市、县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系统学习,执法人员都能认真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通过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做到执法文明、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重视执法队伍形象化建设。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标志、证件进行检查。另外,政务督查小组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证、肩章、臂章等着装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规范的管理使运管执法队伍始终保持整齐统一,规范严整的风纪。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学习,促进领导干部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

四是交通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普及交通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法律知识,是贯彻依法治交方略,促进交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今年我局充分利用板报、标语、宣传栏等各种传媒载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交通法律知识。

四、存在的不足

1.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面积不能满足执法实际工作需要。县移民搬迁后,县运管、路政部门仅有2间办公室办公,在行政执法询问,即相关资料整理上存在不变。县航务海事部门目前无固定办公场所,仍租用群众居民用房作为办公室。县路政部门无固定治超设备,无卸载场所,治超工作开展开展困难。

2.教育培训仍有待加强。当前社会群众对行政执法关注度高,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容易被摄像、拍照等,一旦言谈举止有不妥之处极易在网上炒作。因此仍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工作建议

第7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交通执法监督机制,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深化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培树一批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不断加快交通行业管理法治化进程,努力提高我省交通行业“三个服务”的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厅体法字〔2008〕63号)精神和《二八年全省交通系统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安排,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①依法行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或主要领导负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②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及活动开展情况;③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④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⑤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①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整顿和培训情况;③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④文明执法单位主题活动开展及创建情况;⑤执法便民新举措;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⑦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⑧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结果合法;⑨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⑩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①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②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③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④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⑤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⑥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①“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②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③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⑤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二、检查的形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分动员部署、各单位自查、省厅组织互查、迎接交通运输部检查组检查和交通运输部重点抽查、总结等六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5月15日前完成)

1、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各市州交通局(委)自查范围含局直各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含公路、运管、征稽、港航、海事、交管站);省公路局、运管征稽局、港航海事局自查范围分别含本系统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省高管局自查范围含全省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厅质监局自查范围含局直执法单位及全省交通重点工程。

2、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专题自查报告(附自查评估得分表,下同),连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厅直各业务管理局要将本系统的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各市州本系统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

3、各地、各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向省厅推荐“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见附件2,下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推荐表(见附件3),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各单位每项推荐候选名单数不得多于1个,没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不予推荐。

4、省厅将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的基础上,结合自查、互查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后,择优向交通运输部进行推荐。

5、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各地、各单位对所属不合格单位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题报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厅。

(三)省厅组织互查阶段(5月25日前完成)

1、5月15日至25日,省厅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8个检查组(分组情况见附件4),对各市州、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交叉互查,互点为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单位。省厅将视情参加检查组的互查工作,厅直各业务管理局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系统内的互查和检查。

2、检查组在检查中,要注意总结被检查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前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3、各检查组要于检查结束后三天内,将互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含重点检查的候选示范单位)检查评估得分表用电子邮件报省厅(邮箱:fxb@),互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考核意见以及对下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5、省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综合整理后形成专题自查报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四)迎接交通运输部检查组检查(6月1日至6月20日)

6月1日至6月20日,交通运输部第六检查组(山东省交通厅、安徽省交通厅)将对我省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省厅抽查和交通运输部重点抽查(8月份)

8月份,交通运输部将组成若干抽查小组深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同时省厅也将根据《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文明执法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交法〔2008〕236号)精神,检查验收各地、各单位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六)总结阶段(9月底前完成)

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全省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交通运输部体法司、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资料、随机访谈或召开座谈等形式,重点检查被推荐的候选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情况。

2、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执法现场,检查1-2个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采取随机提问等方式,抽查3-5名执法人员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应知应会的掌握情况。

4、采取考核计分办法,具体操作按照交通部《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计分。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此项检查作为今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二)由于此次监督检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时间,密切搞好配合,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自查和迎检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对于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如遇有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第8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Xx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总出发点,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同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依法治镇的新局面,推动全镇经济快速发展。

Xx镇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为基础,以政务、村务公开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乡工作的新局面,整体推动全乡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将我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镇政府镇长负总责。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镇司法所所长、镇计生办主任、派出所所长、镇国土所所长、林业站站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设在镇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镇行政执法联络员由冯炳坤同志担任。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三、把好法律关。严格执行各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镇各执法部门把好法律、法规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及时备案。

第9篇:文明执法制度范文

一、自查评价

1、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成立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年度执法工作要点,对工作重点、如何履职、教育培训和考核办法,均作了明确要求,并与相关科

室签定了目标责任书。

2、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较好的维护了道路运输事业的秩序和发展环境。认真开展运政执法自纠自查活动,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做到了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无错案,在此

基础上全力推进“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措施,但仍需增强服务意识和便民意识。

3、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在严格执行“执法四制”的基础上,针对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但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死角和

盲区,执法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

4、积极预防和化解市场矛盾,有效扼制交通行政争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发生,在监管过程中,积极预防和化解争议,较好的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运管部门的

形象,促使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5、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打造良好的交通行政执法基础。大力宣传道路运输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班,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但执法队伍适应

新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具体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行政执法形象,我们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交通行政执法

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等有关内容,讨论了文明执法对构建和谐运管、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性和深远的促进作用。我们成立了以所

长刘建明为组长,副所长昝向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运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制定了2009年法制工作要点,明确目标和任务,为强化运政执法,提供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执法环境

为提高广大营运业户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营造良好的运政执法外部环境,我们结合“五五”普法,加大了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张贴通告、悬挂横幅等方

式,全方位、多途径的宣传道路运输法规,为运政执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目前,我们散发宣传单500多份,在城镇悬挂横幅5副,张贴公告200多张,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2场次,达到了墙上

有字、报纸上有文、广播里有声、电视里有影的立体宣传效果。二是严格执行《忌语》和《禁令》,实施人性化执法。我们把《忌语》和《禁令》上传到《老河通》网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制

作成宣传牌,悬挂在明显位置,时刻警示执法人员。三是设置法规咨询岗。为了及时解答营运业户的疑难问题,了解道路运输政策法规,我们在业务大厅增设政策、法规咨询岗,安排一名精通业务,熟

知法规的运政员专职负责道路运输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四是加大法规宣传的财力、人力投入,扩大宣传面。我们在资金紧缺的情况,挤出宣传经费万余元,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散发宣传单等方式

大力宣传。

(三)、实行阳光作业,规范执法行为

运政执法涵盖客货运输、维修检测、驾驶员培训、站场经营与服务,涉及开业、办证、发牌、审验、停歇业等诸多环节的行政许可,是经济建设的前沿工种,是一个社会敏感性强的行业。因此,在

运政执法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过程中,我们按照“交通改革攻坚年”的基本要求,以*同志为榜样,信守“十不”承诺,大力推行“一个窗口

”对外的一站式服务,赢得了社会的肯定,业户的满意,树立了文明执法新形象。

1、文明执法,公开透明。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要求执法人员落实在日常管理和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首先,我们不断的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推行“运政服务四制

”,树立亲民、爱民意识。其次是公示法规,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将道路营运开业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与时效、行政处罚程序、依据及标准、便民措施与“十不”承诺等公示在运政大厅,上传到《老河

通》网上,还设置执法监督岗、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一切实行阳光作业,深受营运业户的好评和信赖。

2、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运政管理对象涉及到南来北往的车和人,流动性大,在查处违法违章过程中,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业户,不管认识还是不认识,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要违法情节一样轻重,危害后果一样大小,一律执行同样的处罚标准和额度,不罚态度款、人情款、关系款。文明规范的行使行政职权。暂扣车辆是一项极易引发矛盾的行政强制

措施,我们在行使该项行政职权中,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文明规范,慎行其事,对符合暂扣法定条件的车辆,掌握充分确凿证据后,依法实施暂扣措施。扣车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

示证件,送达省厅监制的《暂扣证》,并认真仔细的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和法律责任。对确有违章但证据不足或主动接受处理的,不强行扣车。严肃认真的办理运政案件。一

是坚持“违反程序不执法”。从查证、立案、告知、陈述、申辩、送达到处罚,严格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禁止跨越程序,事后补制文书,严禁压缩法定时效,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二是注重证据,不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仔细分析案情。三是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四是卷面整洁,文书制作规范,法律述语正确,表述精练明了。五是定期公示违章

违法处罚结果,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

3、组织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最近,我们集中力量在全市境内开展了大规模“打非”、“打黑”专项整治活动。组织20多名执法人员分成两个小组,早上6:00上路,深入到重点线路

和区域,对营运车辆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一是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进行严厉打击;二是对取得货运经营许可而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非法载客的小货车、农用车等车辆给

予重点整治。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我们采取严惩重罚,加大违法成本的手段,使农用车、小货车违法载客现象得到了有效扼制,农用车、小货车非法载客行为明显收敛,运输市场特别是

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经营环境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整顿运输市场秩序,我们正积极争取市政府支持,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出台。

4、依法许可,诚信服务。我们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的一站式服务。一是向社会定期公布道路运输供求信息,供营运业户参考。二是公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程序和

开业条件,严格履行“当时办的不过点,当天办的不过夜,限日办的不过期,当我办的不推拖”的诺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而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以文字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不

予许可的理由及应完备的资料,减少申请人财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特别是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作中,为方便业户,我们把业户须备的资料制成卡片,送发给业户,使业户一目了然,不仅

方便了业户,也提高了办事效益。三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了没有依据不收费,在办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没有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5、积极处理道路运输投诉,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我们设置了专职机构——道路运输投诉处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协调、受理投诉工作,对外公开投诉接待地点和

热线电话*10-8222052,建立了投诉登记台帐,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投诉回复制度,对每件道路运输投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处,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质量

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人的因素。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我们按照《实施形象素质工程,创一流法治环境实施意见》要求,分期分批的对执法人员进行轮流培训,经考核合格

后,方才上岗,否则,自费参加下批(期)培训,直至合格后上岗。目前,我们组织学习培训6次。运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树立了良好运政执法形象,为

推进道路运输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了一流的法治环境。其次是结合个案分析,理解、吃透道路运输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更好的运用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为了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监管,防止不良现象发生,我们实行稽查、处罚、收费三分离制度,即稽查人员将违章行为交给办案人员,暂扣证件交给业务人员,办案人员接案后调查取证,作出处罚意见,业务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签

批的处罚意见,收取费款后放车退证。稽查人员、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扣留证件,将车辆放行。完善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工作纪律与考勤制度》、《重大运政案件审查制度》等,使队伍建设

和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着重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管理,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运政执法公正、公平、合理。

二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省厅统一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及时规范公开公示交通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及重大运输信息。

三是按照“交通改革攻坚年”的总体要求,在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上下功夫,加大便民措施的落实力度,努力提高运管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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