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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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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方案

第1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清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清理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保护耕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责任意识,有效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二、清查主要内容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清查各级政府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和全县范围内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来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年度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利用和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土地管理改革政策执行及规范情况文件合法合规性情况。

(二)度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重点对涉及是否违反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供应不落实,出让金欠缴,违法违规出让和擅自改变用途,土地闲置和执行利用地标准不到位进行清查。

(三)结合方案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干预土地出让价格,违规设置出让条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是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签订并全面填写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闲置土地。

三、清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自6月6日开始,于6月2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认真清查,及时总结。全县统一部署,抓紧清查工作进度、按照清点内容的要求,逐项进行清查,分类统计。掌握情况,认真填写统计表格和上报工作。并将清查情况书面总结于6月15日前报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2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关键词:WebGIS;土地利用;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Abstract :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the new plan has been put on the agenda, the big project, big project to continu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ty development, the land, the area is wider and wider, more and more types, status is more and more complex, the land management work to bring great inconvenience.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land us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 system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and feasibility of a statement, and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data,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overall design of the system frame and the function design.

Key words: WebGIS; land use; management syst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 U412.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土地利用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对土地相关信息管理的研究也越来越广泛。为盘活城市土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展土地招商引资,同时为领导掌控土地利用现状作出准确战略决策提供依据,结合现有的技术条件和数据现状,最好的解决就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化的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集成土地管理中的各种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实现土地的全面控制和土地动态管理,提高管理决策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2.系统功能要求及可行性分析

直观、便捷地集成各种土地数据,实现土地的全面控制,高效管理和利用信息资源,对各种资源信息加以提取、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而保证土地管理工作高效的进行,以及提供土地登记信息在线服务,这是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根本出发点。

整个系统在技术上主要是利用了WebGIS的相关技术。WebGIS是一种基于Internet的技术标准和通信协议的网络化的地理信息系统,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具有具有客户/服务器结构,服务器端详客户端提供信息和服务,客户端具有获得各种空间信息和应用的功能。

由于WebGIS利用了网络技术,使客户端的访问范围更加广泛,使分布式的多数据源的数据管理和集成更易于实现。WebGIS通过浏览器就能进行地理信息的,在客户端无需安装专业GIS软件,减少了重复开发一些基本的地图操作,此外浏览器客户端维护更加简单,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开发成本。当前开发WebGIS的方法,从软件角度来说,主要有CGI(Common Gateway Interface)、插入法、服务器端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以及构建对象等;从硬件角度来说,主要是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尽管WebGIS开发的各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但针对具体的应用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组织开发,扬长避短,能取到满意的应用效果。

综上所述,整个系统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在技术上和开发环境上是可行的。

3.数据分析

目前,基于B/S结构的真三维场景技术难度大,成本高,二维平面地图展现空间数据又具有局限性,为了能在当前B/S系统上展现空间数据的三维立体效果,我们采用了2.5维地图。以二维地图为底图,采用建模手段建成2.5维地图模型,然后输出高品质2.5维地图,最后按照一定的方式制作成能够无级缩放的电子地图。如图1所示:

图1 2.5维电子地图展示图

为了便于业务的形象化管理,我们采用规划图作为辅助地图,将规划图与业务信息整合作为参照,此外,专题数据也是必不可少的,利用GIS手段将业务相关专题数据展示到地图上,通过自定义的条件组合,可对专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系统总体设计及功能设计

结合土地管理工作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流程,为用户提供直观的管理方式、统一的数据管理、提供应用与Web服务,整个系统设计为分布式体系结构,采用B/S模式,利用WebGIS技术提供浏览器模式下的图形交互,实现专题分析,生成报表,通过用户角色设置访问权限,从而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系统整体结构如图2所示:

图2系统整体结构图

作为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要实现以下功能:

1)电子地图的展示:根据需要将土地专题地图分为7—8个比例。

2)地图基本操作功能:放大、缩小、平移、测距离、测面积等。

3)综合分析: 由于土地的空间位置具有客观性,而其本身又具有纷繁复杂的特性,除了具有自然特性以外,还具有社会经济特性。通过图属挂接,在地图中集成各种土地的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满足数据空间图形和属性信息的分析功能,达到形象直观表达的目的;此外,还可以根据自定义条件进行统计分析。

图 3在地图中地块表达图

4)数据管理:空间信息的添加和删除及属性信息的录入和管理,能够集中统一管理土地利用信息数据,能查询浏览图形和属性信息。

5) 专题分析: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指标下达情况分析、建设占用土地情况分析、新增耕地情况分析等。统计分析结果以多种图表的方式显示,包括直方图、折线图、饼图、面积图等。

6) 土地登记信息在线服务:结合土地登记业务的自身特点,实现在线申请和网上审批,其中在线申请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网上审批是针对不同的在线申请内容进行审批。

7)图件输出: 可以根据相应报表格式输出数据统计报表,也可以直方图、饼状图和曲线图等输出数据分析报表。

8)系统功能维护:系统权限管理、数据库结构维护、数据检查与入库等。

5.结束语

WebGIS技术的应用,使得土地利用的相关信息不受时空限制,土地利用信息管理工作进入数字化、网络化,从而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尤其是土地登记的申请和审批。此外,通过对土地利用信息的集成管理,强化了土地动态管理的理念,为以土地为主的招商引资提供便利,并为领导决策和土地使用提供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相方园.WebGIS在土地信息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J].现代农业科技,2009,(11):259

张秀英.基于GIS和RS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中南大学,2008

刘光,唐大仕.WebGIS开发:ArcGIS Server与.NET[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韩琼.土地管理信息化方案与策略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03

蔡有良.WebGIS在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应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06):110-112

张立亭,祝国瑞等.基于WebGIS的土地信息技术[J].华东地质学院学报,2003,26(4):379-382

第3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落实“信息管税、以地控税”管理理念,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优势,以信息化为支撑,引入国土部门地籍专业化管理手段,以宗地为税源管理基本单位,从户籍管税向地籍管税转变。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化管理手段为支撑,全面推行宗地管理工作,力争到2012年在全市建立起“以地控税、信息比对、疑点核实、动态监控”的土地使用税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施对土地税源的全面、准确、明细、高效、动态的无缝隙监控,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底数,全面提升土地使用税管理水平。

三、工作进度

(一)2011年,建立各市(区)城区范围“宗地管理数据库”。

(二)2012年,建立各镇、工矿区范围“宗地管理数据库”。

有条件的地方,工作可以适当提前。

四、措施和步骤

(一)采集国土部门宗地信息数据

借鉴国土部门第二次地籍调查信息,采集国土部门的宗地数据库数据,利用宗地位置、形状的唯一性,实现与国土部门信息的准确比对。

(二)充分利用“三方信息”,实现宗地管理信息化

依托“三方信息税收应用平台”,利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宗地数据文件,根据国土、纳税人、地税部门三方信息,开发土地使用税宗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宗地的信息化管理。

(三)建立宗地信息落实制度

一是落实宗地纳税人。根据国土部门传递的宗地权属人信息,落实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是落实宗地计税面积。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认定证载面积为计税依据;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图形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是落实宗地实际用途。根据宗地实际用途确定征免税。属于免税土地的,落实具体免税依据。对同宗土地上既有应税又有免税的,实地核实确定应、免税界限,运用GPS卫星定位测绘技术,确定征免税面积。

(四)建立宗地信息定期采集制度

为确保土地税源信息及时更新,各单位要与国土部门建立宗地信息数据定期采集制度,及时与原宗地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对新增、合并、分割的宗地进行更新,确保采集的宗地信息完整、准确、时效。

(五)实现宗地信息的增值利用

在利用宗地信息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开发宗地信息的综合用途,提高宗地信息利用效率。

一是利用宗地信息加强房产税的管理。利用房产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建立房产与土地的关联关系,以房找地、以地控房,实现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关联管理。

二是利用宗地信息加强其他项目的征收管理。将地籍管理与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和耕、契两税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配套联动、统一运作、相互促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地控税、信息比对、疑点核实、动态监控”管理模式是“信息管税”必然要求,是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是实现土地使用税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由之路。全面推进和落实土地使用税宗地管理新模式不仅是提升管理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方向。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措施、责任,确保以地控税收到明显成效。

(二)精心组织,搞好协调

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地税系统内部各环节的工作联动配合,各单位要消除畏难情绪,提高工作主动性。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理顺内部工作职责分工,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第4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关键词:防灾;数据查询;嵌入编程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6-3879-02

One Application of the Prevention Project in Anhui of ARCENGINE 9.2 Based on Visual Studio

TAO Chong-fu, LIU Shi-jing, XIE Qing-sheng

(Earthquake Information Center in Anhui Province, Hefei 230031, China)

Abstract: In disaster prevention project, to provide decision makers a accurate geologic background information, so always check the various elements of geographic information particularly necessary, so the project's spatial data query system play a vital role; the project uses AECENGINE9.2 powerful embedded features and good maneuverability. Its features based on visual studio play in disaster prevention projects, the basis of geology and geography in the earthquake two categories can be detailed check out the crust so thick lines deep fault structure, to remote sensing g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map and other information.

Key words: disaster prevention; data query; embedded programming

安徽位于华东腹地,是我国东部襟江近海的内陆省份,跨长江、淮河中下游,东连江苏、浙江,西接湖北、河南, 南邻江西,北靠山东,地理位置在北纬29.4 度至34.6度,东经119.6度至114.9度,安徽省地处华北、扬子断块和秦岭大别断褶区三个大构造单元的接壤地带,是一个地质比较复杂的地区。著名的郯城――庐江深断裂斜贯全省,在地质构造格局上起着主导作用。全省地壳结构具有明显的层状特征,新构造运动比较活跃,主要表现在大面积的块段升降运动,以及相伴的岩浆喷溢、温泉出露和地震活动。历史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大都分布在霍山,六安地区和淮河中下游地区。其中Ms≥5.0级地震23次,最大为1813年凤台6.25级和1917年霍山6.25级地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人畜伤亡和房屋破坏。。因此,在当前经济建设突飞猛进时期,如何在震前做好地震预报工作,为经济发展和大众生命安全做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安徽省自己尝试制作了一套适宜安徽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人员进行地震预报会商的地理信息辅助分析系统。 它是以多学科集成为基础平台,它具有独特的空间数据分析能力,且可靠性高、适应性强,满足在地震预报时分析人员的需要,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多角度以及数据量大等复杂性的要求。因此,利用该系统,可减轻分析人员自身调用巨大数据量的麻烦,使分析预报人员能够更科学更高效的,进行地震预报分析判断。

1 ArcGIS Engine9.2 介绍

ArcGIS Engine9.2 是与ArcGIS9.2 同时推出的独立的软件开发包。可以脱离ArcGISDesktop 环境进行应用程序开发。ArcGIS Engine9.2提供了21 个组件对象库,其中基本的有图形库esriGeometry、显示库esriDisplay、制图库esriCarto 等及扩展的对象库如三维分析库esri3DAnalyst、网络分析库esriNetworkAnalyst等。这些组件对象库对ArcGIS 底层功能进行了封装,使GIS 开发人员能够集中精力按照应用需求进行开发。ArcGIS Engine 是按照COM标准实现的,支持跨平台和多种编程语言的开发,在Windows 下支持c++、Java、VB、Delphi和.Net 等, 在UNIX 和LINUX 下支持c++和Java,所以可以选择多种开发方式,同ArcObjects 相比,ArcGIS Engine 是对其的提炼和简化,Arc Objects 是ArcMap、ArcCatalog等应用程序的基础,所以结构庞大。脱离了ArcGIS 桌面软件的ArcGIS Engine 结构更加合理,其提供的功能完全能够满足各种层次的开发需要,而且保持了开放性和扩展性。采用ArcGIS Engine 作为开发工具的优势在于,这是目前已经很成熟的组件式开发方式,可以充分利用ArcGIS 在地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基础结构,构建面向特殊应用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

2 软件总体设计

这里系统的设计目标是:建立一个基于GIS 组件ArcEngine 的查询、参考平台。其中,该系统功能模块主要包括:

1)地震地质:对安徽省地震地质的各专题图进行管理与查询。

2)基础地理查询分析:实现双向查询,从地图到文本数据,从文本数据定位到空间位置。

3 系统主要功能实现

该系统特色与优势在于采用开放式体系架构,实现对辅助决策管理工作的查询、分析,系统基于AcEngine9.2 中间件平台进行扩展开发,应用先进的COM 技术,能方便、灵活的扩展系统的各种应用功能。将地震预报专家分析思路与GIS 系列功能进行了紧密的结合,并由此实现了相关的决策支持功能。其系统主界面如图1所示。

以下将以专题图图形查询功能的实现为例,简要描述系统功能。

当对专题图进行载入、删除和保存图层时,其代码如下:

Public Sub New()

MyBase.m_category = ".NET "

MyBase.m_caption = "Load Layer File"

MyBase.m_message = "Load Layer File from disk"

MyBase.m_toolTip = "Load Layer File"

MyBase.m_name = "MapControlSaveLayerFile_LoadLayerFileCmd"

Try

'

' TODO: change bitmap name if necessary

'

Dim bitmapResourceName As String = Me.GetType().Name & ".bmp"

MyBase.m_bitmap = New Bitmap(Me.GetType(), bitmapResourceName)

Catch ex As Exception

System.Diagnostics.Trace.WriteLine(ex.Message, "Invalid Bitmap")

End Try

End Sub

Public Sub New()

MyBase.m_category = ".NET "

MyBase.m_caption = "Remove Layer"

MyBase.m_message = "Remove Layer"

MyBase.m_toolTip = "Remove Layer"

MyBase.m_name = "MapControlSaveLayerFile_RemoveLayerCmd"

Try

'

' TODO: change bitmap name if necessary

'

Dim bitmapResourceName As String = Me.GetType().Name & ".bmp"

MyBase.m_bitmap = New Bitmap(Me.GetType(), bitmapResourceName)

Catch ex As Exception

System.Diagnostics.Trace.WriteLine(ex.Message, "Invalid Bitmap")

End Try

End Sub

Public Sub New()

MyBase.m_category = ".NET"

MyBase.m_caption = "Create Layer File"

MyBase.m_message = "Save the current layer as a layer file"

MyBase.m_toolTip = "Create As Layer File"

MyBase.m_name = "MapControlSaveLayerFile_SaveLayerFileCmd"

Try

Dim bitmapResourceName As String = Me.GetType().Name & ".bmp"

MyBase.m_bitmap = New Bitmap(Me.GetType(), bitmapResourceName)

Catch ex As Exception

System.Diagnostics.Trace.WriteLine(ex.Message, "Invalid Bitmap")

End Try

End Sub

4 结束语

.NET 环境下ArcEngine 组件式控件的应用,使得地图文件的可视化和GIS 功能嵌入到只对空间数据进行管理的系统中,实现了图与数的统一。系统选用美国ESRI 公司的ArcGIS9.2 作为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 技术,紧密结合地震预报分析的业务流程,实现分析、查询科学化,典型代表了新一代地震会商分析系统中数据查询软件的趋势和方向。

以GIS 理论和.NET 环境下组件式GIS―――ArcGIS Engine9.2 技术为依托,结合安徽省相关的地震背景基础数据,设计开发出一套适合安徽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专家的地震预测会商决策支持的地理信息分析查询系统。

参考文献:

[1] 刘在平,曹满红,陈晓翔.基于GIS对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段洪泛区灾害评估[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0(1).

[2] 王晶娥.基于ArcGIS的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研究与实现[D].武汉:湖北工业大学,2009.

第5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意义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内外学者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和实践也作了不少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多是围绕建设项目、区域开发活动进行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开展较少,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刚刚起步,由于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理论体系,也缺乏系统、有效、通用的评价指标与方法,加上法律和制度上的制约因素。因此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程序,国内也没有形成公认的范例。目前为数不多的一些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大都是应急式的,其所用方法主要是从原来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引用过来的,把项目环评的方法照搬过来用于规划层次的环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一、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1、意义: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进一步完善规划方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规划方案的形成阶段就参与其中,以便及早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引起的积极与消极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规划方案。土地利用规划涵盖各业用地,是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它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从规划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整体角度出发,同时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考虑诸多建设项目的协同效应和累计效应,统筹规划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全面考虑替代方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对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现状、环境目标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规划方案的潜在影响,评价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拟定替代方案,并提出消除、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

1、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指标选择的原则

国家或省级尺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是纲要性的, 规划方案所提供的数据有限,因此决定了其环境影响评价应是战略性和指导性的,很难做到精细;环评的重点是评估规划方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等有关重大议题的影响,评估规划方案实施在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保障目标的作用与影响程度。同时,考虑到我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建设用地的快速扩张所造成的一系列资源和社会问题,规划环评需对建设用地规划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进行分析与评价。环评指标的选择首先应考虑科学性原则,即指标应具有明确的科学内涵、较好的度量性,便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其次是代表性和简明性原则,指标应该尽可能简单明了,且能反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对环境与生态的主要影响:第三是系统性和综合性原则,评价指标应尽可能全面反映土地利用规划对各种环境要素的影响;最后是可操作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应具有可操作性,易于从国民经济统计数据、相关部门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有资料中获取。

2、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根据上述的规划环评的重点和原则,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和可能提供的有效数据,我们提出了11个指标,覆盖了生态保护、土地退化防治、耕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增长的适度性与后效、耕地占补平衡的生态风险等5个方面,对全国或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生态、环境与资源影响进行评价。

三、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对策建议

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围绕其开展的实践活动,都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方法尚不够完善。今后应从相关学科入手,借助多学科理论交叉研究、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手段,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改进研究方法,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2、做好前期研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在于做好“协调土地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的专题研究工作。该专题研究有3任务:(1)调查土地生态环境问题;(2)分析土地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3)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的建议;

3、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评价的方法研究

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主要分为基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基于政策规划分析的方法。前一种方法根源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主要包括核查表法、矩阵法和网络法等。后一种方法建立在规划分析的基础上,在规划的过程中决定规划环评的时间和形式,在项目的最后立项之前进行决策干预,并试图影响整个过程。考虑到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际情况,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特点的评价方法仍然需要通过试点和总结不断探索。

4、注重评价的阶段性,健全全过程的公众参与评价体系

要实行有效的公众参与,最重要的是要让不同的公众代表参与评价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形式,畅通信息沟通途径,使得公众的意见通过评价方真正传达到决策者,使得公众参与发挥真正的作用。

案例应用

生态保护与土地退化防治

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对我国的生态安全的影响总体是正面的。按规划方案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到2010年我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将有大幅度的提高,较1996年提高近80% ,而边际耕地和土地退化面积将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如陡坡耕地的比重预计将减少近40%,土地退化面积下降10%,我国的土地退化态势将得到很大扭转,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倒加强。由于建设用地的增加,2010年自然、半自然景观面积将稍有降低,说明人类活动的影响范围会有所扩大。由于生态建设,规划方案的实施会使生态系统的综合功能,即生态服务价值得到增加。

2、耕地资源保护

土地利用规划对耕地的影响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即人均基本农田的变化和耕地综合指数的变化。2010年人均基本农田面积预计将较1996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下降量约为11%,主要是由于人口增加造成的。由于生态退耕,尽管耕地总面积在2010年较1996年净减少200余万h㎡ ,但总体看,因坡耕地改造,使耕地质量得到改善,耕地总的生产能力预计将有所提高,提高量约相当于7515万h㎡标准耕地面积,耕地综合指数,即耕地综合生产能力预计较1996年增加0.58% 。

3、建设用地扩张及其影响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为GDP 增长速度的8.8%,人口增长速度的77.8%。因此,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实施将会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显著提高单位面积GDP产值,同时降低人均用地面积。

五、结束语

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很有必要,它不仅仅是提出措施使规划实施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最小化,而且更是使规划所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最小化,使得土地利用规划成为“绿色规划”和“可持续规划”。确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除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参考文献:

[ 1 ]陆书玉. 环境影响评价[M]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 2 ]国家环保总局.世界环境[J] . 2001,(4) : 16- 17.

[ 3 ]冯江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战略环境评价比较[J] .云南环境科学, 2001,(12) : 120- 123.

[ 4 ]叶亚平等. 中国省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环境科学研究,2000,(3) : 33- 36.

第6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关键词]空间吻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P208;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增强土地与使用群体的关联性,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实施评价的服务群体就是土地规划本身,因而其发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规划基础上,反之它也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研究,就能实现对总规划项目的优化调整,因此,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价也可以看成是推进土地规划实施项目的前提条件。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能够对规划环节的各项数据进行精准衡量,进而实现对总体规划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推进流程是,在土地规划过程中采取相应有效的方法,对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细化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土地空间的最大化利用,从而形成对全局的数据分析及质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对规划流程项目中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理论性工作。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其应用主体主要是实施结果评价、效益评价及效力评价。土地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就是对其推进项目中的细化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并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判定。

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对土地规划的研究仍旧处于发展及进步阶段,这就使得研究主体相对较少,并且在领域内的研究重点都大多停留在了发展问题上,而土地规划研究的频率及涉及范围却相对弱化、缩小。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我国所开展的土地规划研究中对缺少对制度的研究,通常情况下,技术的研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且,我国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并不多,虽然研究项目不断开展及开发,但是中间环节却没有相对独立的内容限制。在研究主体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与过程中的量化关系为核心,这就使得整体性评价相对缺失,系统评价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对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进行评价,通常采用的评价方法有四种,其中包括:德尔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在实际评价中,只运用一种评价方法是不能实现权重评定,达不到评价标准。而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当年的评价,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过程性。在对规划执行过程中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是对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与前期目标的吻合性进行评价,而规划执行结果的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目前的利用情况与规划进行对比评价,是一种宏观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变化地类的数量和空间变化进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总量和空间位置上都符合规划目标,才能属于空间吻合。该种评价标准对规划实施的速度不进行评价,只考察实施结果的总体用地状况是否满足规划方案。但是,由于评价角度不同,最终的土地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的评价结果也不相同。如在规划方案中曾将一块地规划作耕地,但是实际实施时,这块地被用作园地,那么这块用地在评价时就不符合空间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虑,两种用地模式都属于农业用地,从这个层面考虑又属于空间吻合,因此,在进行实际空间吻合评价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类图斑、功能区、区域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进行土地规划空间性评价时,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将土地的空间状况勘测出来,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间叠加技术。此技术可以将现实土地状况与规划中的土地状况进行叠加对比,实现对比效果,进而直观的了解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性评价。GIS空间叠加技术可以对用地规模和用地范围是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进行整改,从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吻合情况,实现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度评价。

3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应用探究

以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为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该地区属于城市发展中阶段,城市启动了很多土地施工项目,防止土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耕地资源大量被破坏,建筑用地面积扩充过快的现象发生,对土地规划执行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该地区的土地资源数据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数量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种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较分散,利用分散化较严重。将土地根据农用地和建筑用地进行整体的数量统计发现,农用地面积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积为41235.14hm2,土地总面积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应用方式,占农用地总面积的85.36%,而在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92.36%。对当前该地区的用地状况与前一年的土地状况通过软件进行对比,比较中发现在地类出现的变化主要是农用地改变成其他用地,从斑块层面上看是将耕地转为村民居住点的面积最多,其次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

对空间吻合度小于1的地类图斑进行分析,产生此现象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进行的临时用地调整,这种情况在进行整体用地空间吻合性评价时,评价结果与规划方案中的结果是吻合的。第二个原因,可能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土地利用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符合规划方案的要求,如有发现应严肃处理,要求对已用地进行整改调理,实现土地现状与规划目标统一。对执行结果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评价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的空间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大,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小,数值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初步阶段,实施效果与规划目标差距很大,特别是林地、农民居住点等,在后期的土地规划实施中应加强规划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规划的空间吻合程度。

参考文献

第7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关键词:景观生态;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S8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对区域、流域、海域等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对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进行环境评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对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应用以及景观生态学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的方法框架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我们下来了解一下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

1.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主要可以从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评价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的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阐述。

1.1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评价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主要可以从农业生态环境的退化、城镇生态环境的退化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农业生态环境的退化。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利用的过程中,由于评价手段的落后,带来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以及草场退化等问题,除此之外,更为严重的是生物多样性的锐减、耕地质量的退化和耕地数量的减少以及农业水资源的严重短缺等;其次,城镇生态环境的退化。对于城镇来说,因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评价手段的落后而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主要表现在局部地区气候的变化、地表水的污染和地下水的水位下降等,除此之外,还有比较明显并且越发严重的城市居住环境的拥挤、洪涝灾害的频繁发生等。

1.2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的意义

对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进行环境评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和作用也决定了对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进行环境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归结起来,其意义主要应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足的克服以及对“环境问题,从前端抓起”原则的体现等几个方面。首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足的克服。对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进行环境评价可以及时发现由规划方案的不合理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利影响,同时还可以从整体角度出发对建设项目的协调效应与累计效应作出评估;其次,对“环境问题,从前端抓起”原则的体现。对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进行环境评价可以帮助决策者作出更加客观全面的决策,以更好的避免一些不必要问题的出现,除此之外,这种环境评价方法还可以实现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型设计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进行环境评价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应用

所谓景观生态学方法就是指以景观结构、功能和动态为核心内容,并对生态环境变化的时间动态和空间累及特征进行描述的一种方法。它主要在较大规模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较多,是一种比较重要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为了理解和阐述的方便,我们以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大连森林公园东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番解释。通过对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大连森林公园东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中效果的分析,我们知道,这种环境评价方法有利于区域景观格局以及功能的有效改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会带来人类对景观的干扰和胁迫。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对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应用效果应持两面态度,技能看到其优势与促进作用,也能看到其缺点和不足,并对这些不利方面进行积极的避免。

3.景观生态学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的方法框架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充分运用呢,方法的掌握是关键和核心。对于景观生态学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的方法框架这一问题,我们主要可以从历史土地利用变化分析、基于最小斑块单元的景观指数数据采集分析、战略景观格局的识别分析以及不同替代方案的景观比较分析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阐释。首先,历史土地利用变化分析。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对相关图像等的数字化处理,对不同的土地变化以及景观指数等进行统计,这种方法较为基础也比较常用;其次,基于最小斑块单元的景观指数数据采集分析。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在最小斑块单元的基础上通过不断调整其大小来实现对土地利用变化行为景观指数的的系统分析;第三,战略景观格局的识别分析。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将遥感图像与规划方案结合起来,对未来土地利用变化以及景观格局的影响作出准确评估;最后,不同替代方案的景观比较分析。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对不同政府机构提出的规划方案,通过景观组成、战略格局分析以及土地利用统计等的分析,来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从而选择出比较合理的方案与方法。

4.结语

鉴于景观生态学方法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中所具有意义和价值,有必要将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中进行较为充分的利用。不过,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景观生态学方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着不少的缺点和不足,在具体进行运用的过程中,需要保持正确的认识态度。本文从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景观生态学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应用以及景观生态学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的方法框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可以为以后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某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在具体进行论述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以后的研究和实践中要加以规避。

参考文献:

[1]龚黎君,刘双良.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研究—基于景观生态学的视角[J].中国房地产,2011,23(6):158-158.

[2]王娟,崔保山,卢远.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的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J].地理科学,2007,27(4):549-554.

[3]王燕华,朱志玲,郑敏.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境评价—以同心县为例[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2(6):116-120.

第8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9篇:土地利用方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土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理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