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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及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1电子商务及其分类目前,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政府、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来看,定义不统一。但“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商业交易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概念涵盖的范围。根据交易履行交付义务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离线交易(off-line)和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又称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商品、支付价款,卖方采用传统的物流方式(如邮寄)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商品的交付义务。由于离线交易方式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线交易也称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数字化后的电子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数字化后的商品和劳务无法、也无需经由传统的物流方式购买和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价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运送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将产品传输给买家;买家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行为。
1.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无界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等特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其中,无纸化特点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影响很大传统贸易用各种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这种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且,电子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这使电子商务活动表现出明显的隐匿化与无纸化特征。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企业的交易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2电子商务对帐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以纸质发票、票据、账簿等为征管依据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用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和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其记录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会留下刮、擦、挖、补等痕迹,因此它们是税收征管的可靠信息来源,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但这些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追踪查询难度大、成本高,就会使税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后变得十分被动;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损益情况,税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础。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管理的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中,由于记录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呈数字化,由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而且,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其税收征管工作也难以有效完成。但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电子发票是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经营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必须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为保证。
如为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为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数字防伪标识;为防止电子发票的内容被修改,税务机关应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稽查需要,企业填写完的电子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税务部门应当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发票。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使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票据法》也应明确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电子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发票的申领、填写、使用、保管、及缴销等相关程序。税务部门应积极与金融部门、电子支付公司以及相关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使用电子发票。
[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 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 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 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 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 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 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 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 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 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 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 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 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 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 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 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 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 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 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 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 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 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 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 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 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 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 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 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 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 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 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 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 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 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 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 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 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 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 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 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 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 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 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 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 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 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 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 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 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 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 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 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 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 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 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 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 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归 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 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 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 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 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 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 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 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 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 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 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 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 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 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 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 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 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 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 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
4 结语
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 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 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 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 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 . 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 档案与建设 ,2016(1).
[2]侯春花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 科技资讯 ,2015(23).
[3]王雪琴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几点认识[J]. 档案天地 ,2010(8).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税务局 档案管理 网络化
档案管理是税务局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其中的档案资料能为局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早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那么,如何加快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是摆在我们档案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实现税务档案网络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这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纳税人建立电子档案,纳税人与税收工作人员可随时查询信息,不用像以前一样翻阅纸质档案。其次,在税收网络平台上,宣传普及相关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纳税意识。再次,完善税收档案资料库,按照税种、行业、产品等不同税收标准建立相应的资料库,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信息,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构建信息化税收档案,实现对相关档案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另外,利用电脑建立税务电子档案,更好地对档案仅限分类、整理,并能提高对税务档案的开发利用程度。
二、税务局档案网络化建设中的不足
1.缺乏档案资源共享意识
档案网络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为满足人们对税务档案的多元化需求,应将相关档案资源进行开放共享。但很多档案人员未意识到这点,将档案网络化等同于档案数字化。其实,档案数字化并未实现对资源的共享,而仅仅是提高了对档案的查询、检索速度。此外,部分档案人员担心泄密后担责,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共享档案信息。因此,上述原因严重制约了档案网络化的进程。
2.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快速发展,税务档案信息服务面临着很多新问题。但由于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还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还不够健全,相关的技术标准也不够完善。比如,在数据存储、访问控制等层面的技术标准还不够成熟,从而导致对资源的严重浪费。
3.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滞后
当前,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严重威胁着网络信息安全。如果收到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将会给税务档案管理带来严重的损失。另外,对计算机的防护工作不到位,当出现突发事故时,极易使数据库与服务器受损,从而导致信息丢失。
4.缺乏专业的档案信息人才
当前,不少档案人员缺乏档案专业知识,档案管理水平不高。同时,档案队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对新知识的更新比较缓慢。由于对电脑知识掌握不足,他们对电子档案的使用与管理还不够熟练。此外,受经费所限,单位极少能开展相关的学习培训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税务局档案室网络化建设对策
1.档案人员要增强开放服务意识
要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具备开放的服务意识。这也是提升档案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信息共享的意义,树立档案开放意识。首先要进一步丰富档案资源,结合税收工作,拓宽档案收集渠道,构建全面、系统的档案无法体现。其次,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在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档案服务。
2.加强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网络化、信息化的前提条件。税务局档案部门应邀请相关专家,根据税务档案工作的特点,出台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技术方法规范等。同时,要参考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借鉴相关技术,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其中,涉及到电脑软硬件系统的相关标准、网络通讯标准、数据库标准等。这样才能尽快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从而节约了人力、物力。
3.实现档案网络化管理的措施
电子档案系统的核心就是数据库。要重视数据库的建设,要从使用者的角度进行设计,提供简便的查询、修改、编辑等功能。其中,要合理设计数据库结构,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化管理。另外,要特别重视对电子文档的收集工作。当前,将传统档案转为数字化管理已不再是难题。因此,在收集纸质档案的同时,要重点收集相关的电子文档。这样能有效避免将纸质档案再次数字化的麻烦,也避免了对人力、物力的重复浪费。
4.重视税务档案信息安全建设
为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一是严把控制访问关,加强对用户权限的管理,禁止非法用户登录访问;二是采用现阶段防火墙技术,有效避免档案信息被外泄;三是借助先进的入侵检测技术,利用入侵测试,分析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能及潜在危险。然后,事先做好安全对策,尽量确保电脑系统与网络的安全性。四是做好资料备份,定期对档案备份,避免各种原因引起的数据丢失。
5.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档案管理队伍
税务档案网络化建设离不开人才。针对当前档案管理队伍水平不高的问题,要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在职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让他们掌握档案理论、网络管理等知识,为实现档案网络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采用人才激励机制,改善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留得住人才。同时,要优化人才结构,挑选专业素养高、有技术特长的人员加入档案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另外,采用“走进来,请出去”的方法,积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完善自身的档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不段的增加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主张
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各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因特网带来的效率提高这种潜在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保护税收的同时,避免阻碍新兴技术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反应,基本上采取的了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的态度虽然使网上征税增加的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还招致许多企业的不满,但鉴于因特网的全球性及其发展变化的速度,这仍不失一个正确的选择.理论上,各国政府对一般的商业贸易、服务贸易征税,包括网上的进行的电子交易征税应当无可非议的,但由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与服务,故又有别于一般贸易活动。针对新兴技术引起的新问题,各国政府暂时还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将电子商务服务定义为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其中的交易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经营管理等外包服务;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设备租用、数据托管、信息处理、应用系统、技术咨询等外包服务。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而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目前企业界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即因特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较传统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流通模式,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面对面”交易成为可能,同时以信息流代替了部分实物流,从而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3)电子商务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信通道。传统的商务通信主要是单向通道,而互联网的交互性使传统的单向商务通信变成了双向的通信,为商务交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电子商务涉及的税务问题
1 纳税主体问题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2 征税客体问题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不再以物流为主,而多以信息流为主,它将一部分原来以有形货物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如原来购买书籍、报纸和CD光盘的客户,现在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下载获得,还可以进行复制和传播,原实物载体不再存在,更类似于提供一种服务或特许权使用),使得有形商品、服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变得模糊,难以区分。对这些征税客体是应该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转让无形资产或提供服务征收营业税,因此而获得的所得应视为生产经营(销售货物)所得,还是视为提供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征收所得税,现行税法很难对其进行确认。
3 纳税地点的问题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官辖的问题,也就是关系到征税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一般是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使纳税人的营业地、行业地都很难确定,势必会导致漏征或重复征税的发生。
4 税务管理的问题
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簿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账簿,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使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把握。
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
1 电子商务应坚持的税收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明确,但现行税法并未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网络交易行为,其全部或大部分过程是通过无形载体进行的,但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和效果均已实现,与有形交易的实质并无区别,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交易行为属应税行为。因此税法要相应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从而达到对现行税法的修订和完善,以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彻底贯彻和遵守。
(2)税收公平原则
纳税能力相同则税负相同,纳税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应与传统贸易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但考虑到电子商务网站的赢利能力差异,从纵向公平的角度可制订差异税率。
(3)税收效率原则
一方面,电子税收政策尽量保持中性,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并尽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另一方面,在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时要考虑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2 我国电子商务监管制度的确立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明确纳税主体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因此,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税务登记范围,电子商务企业在上网经营之前,必须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亮证经营,以便消费者可凭此查定该网店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国际互联网上交易的主体情况。网站在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开户银行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可以了解及监管网站的营业收入。
(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征税对象及适用税率
根据电子商务运行的特点,应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同营业类别及取得的收入所得来确认其应征的税种和纳税额,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可先开征流转税,所得税暂免征收,其流转税税率设置为1.5%较为适度。对于有形货物的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的转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如:消费者在网店购买了一本磁带,按税法规定,应根据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消费者在线购买磁带的网上数据而不是购买该磁带,就属于特许权的转让,应根据特许权的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
(3)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成立全国性的网络商务中心,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网上交易情况。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电子账簿,对网上交易(包括接收的电子定单、银行卡及其发货记录和相关的电子合同等)进行记录,保存并传送一份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做备份,作为税款计算缴纳的凭据。
摘要作为我国十二五规划时期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营改增”主要为使企业税收负担降低,而在我国目前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收增值税,并利用增值税独有的抵扣机制来有效地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本文从“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加以分析,从而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税负的增减情况进行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三网融合营改增有线电视收视费税负影响
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随后这种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逐渐向北京、天津、湖北、安徽、江苏、浙江、厦门、广东和福建十个省市推行。本文通过分析“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进而为有线电视运营企业如何有效地应对“营改增”政策提出几点合理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有线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政策
1、在“三网融合”背景下,随着数字化进行整转,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种类及项目均产生较大的改变,其中不仅包括数字电视及模拟电视收费,而且还有许多如付费频道收视费等增值类的收费项目。为此,我国有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的征收做出了如下规定,即有线电视数字付费频道的业务需要依照“文化体育业”的税目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的应税业务,如装有数字电视的同时又对机顶盒等硬件进行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依照“文化体育业”的税目全额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
3、此外,国家为了支持电视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对部分省及直辖市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该省或直辖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取,可在一段时期内,免征这些省及直辖市有线电视的营业税【2】。
二、“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分析
由于在营改增之前,部分省及直辖市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并且该政策在营改增之后到优惠政策结束之前,还将继续执行。因此,为判断有线电视收视费税负的增减,需要从有线电视单位规模、成本以及可抵扣的进项税等多个方向加以研究。
1、有线电视单位主要营业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机顶盒摊销以及人工成本等三大类。并且,伴随当今三网融合及数字化整转,现有的有线电视网络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由此带来有线电视企业的网络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增幅很大。并且在数字化整转的过程中,有线电视企业将机顶盒依照5年的摊销出售给用户,并且摊销成本的变化由数字化整转的周期及进度而定。因此,对有线电视收视费进行营改增之后,有线电视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则就主要包括电视安装设备、机顶盒、网络改造消耗的工程款项及物资以及其他类型的生产开销等【3】。
2、对于改制前后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线电视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其有线电视收费的税负则相应减小。尽管在改革前后,小规模有线电视企业纳税人只是将按照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变为按照3%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然而,因为营业税是有线电视收视费的价内税,而增值税只是有线电视收视费的价外税,实际计算下来,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不到3%,故而,其税负适当有所减少【4】。
3、对于中等规模的一般纳税单位来说,营改增的前后,若该单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达不到5.88%,那么其税制改革后的税负将会增加;而若该单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在5.88%以上,那么其税制改革后的税负将会减少。因为,在假设企业可抵扣进项税支出的税率为17%,则其计算公式为: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营业额%,计算得知,其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的比例为5.88%。所以,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越高,税负效果越有利于企业。
同时,在得到税务机关认证或者在认证期限内,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同样可以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例如,有线电视企业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工程物资及安装材料的专用发票,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是不能用作抵扣进项税支出的;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这些由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加工修理劳务的原增值税则被准予用来抵扣销项税额【5】。
4、对于在营改增税务改革之前的小规模有线电视企业纳税人,而在营改增税务改革之后被认作是中等规模的纳税人单位,若其还未对数字化进行整转或者数字化整转的速率很低,亦或者对网络改造的进度较为缓慢,同时没有大规模进行有线电视资源采购。因而在三网融合及数字化整转的背景下,需对机器设备、材料、机顶盒以及工程物资等进行大量的采购,所以其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例远大于5.88%,故此,其税负的效果极其优异。
然而,对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由于增值税款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有线电视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能取得工程物资、材料、机顶盒及采购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些项目的进项税就无法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因此,这些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及当前“三网融合”的数字化整转背景下,其中能够用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营业额的付现支出比例较小,甚至可能不及营业额的5.88%,因此,营改增后,这类企业的税负效果不很明显【6】。
三、有线电视运营企业有效地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几项措施
1、鉴于“营改增”政策并非是全面在全国各地所有行业铺开实行,而是在各省各市分批分层地进行试点试行。因此,在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法在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所开办,这就不利于纳税人在“营改增”实行后进行进项税支出的抵扣。故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营改增”税务政策实施之前,不管其是否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为在日后“营改增”政策实行过程中实现进项税支出的抵扣,都应去试点地区尽可能地购买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出售者索要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的合法发票。
2、对于“营改增”税务改制以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有线电视企业,当其被纳入“营改增”政策实行试点之后,应当尽可能地推迟对货物或者劳务的购买时间,并且在“营改增”政策实行时,在成功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之后,再进行货物或劳务的采集购买,如此,能够进一步增加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支出的效果【7】。
3、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而为了避免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税务政策实行后,由于进项税支出的抵扣额占营业额的比例过小,从而使得其税负效果不明显。所以,要对现有的所有有线电视企业供应商进行综合统一分析,以便能对这些供应商在“营改增”后加以分类。
4、作为有线电视企业,应当对“营改增”税务政策的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加以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对税制改革前后税负的变化进行详细测算,以便该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适应“营改增”政策。
5、在当今“三网融合”及数字化整转的大背景下,有线电视企业为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更好地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必须实时地对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变化进行关注,并及时地对企业自身的信息加以调整,以便能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税务改革的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的税负得到降低【8】。
结束语:纵观有线电视收视费的整体纳税单位,可知,对于有线电视收视费纳税人中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受“营改增”税务改革后的税负影响不尽相同。因此,在分析“三网融合”背景下“营改增”对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税负影响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具体实情,如其规模大小、成本结构以及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重大小等,从多方面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万时华.“三网融合”下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1.
[2]李勃然,曹三省.三网融合下广电高清互动增值业务的发展研究.NCTC・2012第十四届全国有线电视技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297-300.
[3]李阳.论三网融合趋势下我国有线电视产业的竞争战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
[4]沈向军.关于鼓励数字电视发展政策的思考.广播电视信息.2009(1):26-27.
[5]田金花.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2(10):100-101.
[6]陈霞.浅议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会计师.2012(12):25-26.
关键词: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