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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应该如何执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982〕36号文)。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原则上只适用于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但是,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1982〕36号文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1982〕36号文之前,已经在西藏退休安置,并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待遇的变动问题,由西藏自治区决定。
关键词:正确处理;行政干预;减少事后纠纷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work experience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ver the years, from a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at the personal point of view, expounds how to handle the relations between traffic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owners.
Key words: correctly handl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reduce the subsequent disputes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建立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由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开始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种比较科学的制约机制,工程管理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 守程序、讲科学的依法管理的方向过渡。由各方面技术人员组成相对稳定的监理工程师队伍,也逐步成长壮大,发挥着日益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施工等单位对监理认识的肤浅,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如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委托合同一旦签订,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解除和撤销。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业主或施工单位均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同关系很难实现,监理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
1.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
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工作。其行为受合同保护,就不再受业主的干扰和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习惯于把监理工程师只看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或顾问,而自己往往以上级领导的身份出现,对监理工作或施工单位的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进行行政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地分析对待。如业主行为得当,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可以执行,监理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如业主干预是错误的,甚至干预工作或影响计划的顺利实现,作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出其错误,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
2.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
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在监理工作中业主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因而与监理工程师发生矛盾。无论何种原因,施工方从业主处拨付工程合同款不经过监理工程师都是违反原则的。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因为工程款的拨付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应分别对待。若施工单位谎报监理已同意,则用文字向业主澄清,要求业主收回拨付资金,并通报批评施工单位。第二种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报报表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补办手续。第三种情况只要业主不要求监理工程师补办手续,不进入工程款,监理工程师视为施工单位向业主借款不予理会,如要监理办手续,监理应拒绝。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应尽;职责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是我国项目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在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承包商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及工程费用实行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期,控制投资以及增进效益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同时,实行工程监督也是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作和劳务合作的需要,对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1 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样;
1.2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1.3 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1.4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1.5 按施工程序对每到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点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 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2.1 审批承包人的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2 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及月度计划。
2.3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会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家路爱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3 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3.1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3.2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剂量合适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成的合法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3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据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3.4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或其他事项(人工、材料等)价格的张罗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4 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职责与权限
4.1.1 负责和主持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4.1.2 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4.1.3 审查、批准和签发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调整等命令和报告;
4.1.4 主持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1.5 签发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
4.1.6 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处理。
4.2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4.2.1 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并主持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一切监理业务,对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4.2.2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4.2.3 审批一般工程变更,审理延期和索赔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4.2.4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假话、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4.2.5 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中间交工证书,审核、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4.2.6 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实施全面监控,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想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
4.2.7 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4.3 监理员的责任与权限
4.3.1 熟悉合同条款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4.3.2 严格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地质量监控,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
4.3.3 参加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3.4 监督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种实验、测量工作,复核所有实验、测量记录认定并留下痕迹;
4.3.5 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哥,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表,提出审查意见;
4.3.6 执行监理细则,做好监理日记和填好各种监理图表:
4.3.7 复核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赔申请的依据、期限和费用计算,并提出复核意见;
4.3.8 办理高级驻地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5.1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5.1.1 根据合同文件,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同意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并检查其落实和执行情况;
5.1.2 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报告和文件进行研究和批准,包括支付证明、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及重大技术、合同等问题;
5.1.3 指导和协调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和各合同的施工活动,并有权抽检各部位的工程质量;
5.1.4 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建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和一些技术活合同管理的会议:
5.1.5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世界银行、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方面提交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5.1.6 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和有关施工活动;
5.1.7 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5.2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这则与权限
5.2.1 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工程进行伞面管理,负责组织和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5.2.2 批准承包人实施性施工方案,检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向承包人发出分项开工指令,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足疗,审查和认可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等:
5.2.3 批准或不批准诸如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的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中间检验,计量支付等申请进行鉴定和审核:
5.2.4 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与进度:
5.2.5 审批计日工,计日工总数应控制在合同限额范围内:
5.2.6 主持工地会议,并写出会议纪要,管好一切施工归档,做好监理日记,保存所有来往信件和记录并归档;
5.2.7 检查、合适承包人呈报的支付月报,按月将进度报告和支付证书随同附件报送总监办或代表处审批。
参考文献:
[1]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与思考”[J].广东水利水电.2008,(2).
一、开工前交接桩事项
1.交桩内容:全线(即本合同段)平面控制桩、转角桩、方向桩、大中桥、涵洞和重要结构物定位桩等;高程控制桩;控制桩的护桩
2.交桩要点:路线起、止控制桩与国家固定控制桩(平面、高程)的连接关系及精度;全路线由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分段承担设计时,应检查结合部桩位(平面、高程)连续关系及精度;路线跨越两个不同的高斯投影带,勘察设计单位应考虑并解决坐标换算的问题;重要桩位丢失过多,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补测。
3.接桩。交桩数量和精度已满足施工要求时,承包人应签署接桩文件。
二、桥梁施工测量监理
1.开工前,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下列内容并以其结果作为批复承包人申请开工报告中测量工作准备情况的依据:承包人的测量组人员数量、资质、测量仪器种类、、数量、精度级别、及工作状态;全线(本合同)控制桩(平面、高程)恢复情况及复核精度;护桩的恢复和补充(按正常施工)情况;即将开工路段和构造物的施工测量及放样情况;桩的制作、埋设、保护情况。
2.施工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安排测量监理组进行下列工作:检查、批复承包人路基施工中测量、放样自检报告;按合同规范和路基施工监理程序要求,复核承包人路基施工中边桩位置和高程测量结果;检查、批复承包人路基验收测量报告,按要求组织部分或全部路段复核测量;检查、批复承包人路面(包括结构层)施工放样自检报告,按要求组织部分或全部路段复核放样;对桥涵结构物中重要工程部位,应对承包人测量、放样自检报告组织复核测量;检查现场监理人员要求的测量、放样复核工作是否办理;经历雨季或按规范规定的施工时间间隔,如每隔半年督促承包人复核全线(本合同)控制桩,并审核其测量成果。
3.竣工后。测量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测量组进行下列工作:检查承包人全线(已竣工路段)恢复定线和路线竣工验收测量工作,审批竣工测量报告,视情况组织部分路段复测;检查承包人全线(已竣工)桥涵及其他设施竣工竣工验收的测量资料,按总监或驻地高监要求组织复核测量,审核批准测量报告;核实因变更设计引起工程数量变动所需的测量内容;检查、督办总监、高级驻地和现场监理人员要求的其他测量工作。
三、施工测量、放样核验
1.开工前检查工作。在开工前,应检查承包人如下测量内容:人员及仪器配置情况、仪器精度及使用状况;桥位桩、基线桩以及重要部分桩位测量、放样工作;护桩精度及分布;监理复核测量内容和方法。
监理工程师应扼要复核设计图纸上全桥控制桩的关系,以及全桥平面和工程尺寸关系。桥梁工程测量放样工作的检查和复核,应由测量监理工程师与桥梁工程师研究和协调进行,以测量监理工程师为主要负责人。测量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测量组人员,检查承包人测量放样工作,测量工程师和桥梁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测量报告后,决定监理复核测量内容。
现场测量、放样过程中或资料审核时,如确实存在精度或其他问题,应由承包人测量人员解释,必要时指令复测部分或全部桩位,如确系设计问题,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测量监理工程师批复承包人测量放样报告,并把该项执行结果和批复意见报总监(高监),以作为批准开工申请报告依据。同时绘制并张贴于监理办公室全桥测量资料示意图。示意图上列出导线点坐标表、桥位及分部桩位坐标表、导线距离和夹角资料表、桥位及分部桩位放样资料表、路线曲线资料表、水准点表等。
2.施工测量检查要点:一般经常性的检查包括高程、平面控制基点桩、桥涵中心桩及测量资料的复测、核对;布网是否通视,不受干扰,基点埋石是否牢靠,编号是否清晰;桩制总图的检查;补充的水准点、桥涵中桩精确与否;各种测量方法如二级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方向线交合法操作正确与否等等。
(2)一般大、中桥的三角控制测量。三角网的基线不应少于2条,依据当地条件,可设于河流的一岸或两岸。基线一端应与桥轴线相连,并尽量近于垂直。当桥轴线较长时,应尽可能两岸均设基线。长度一般不小于桥轴长度的0.7倍,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5倍,设计单位布设的基线桩精度够用时应予以利用;三角网所有角度宜布设在300~1200之间,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250。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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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后,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6)报经业主同意后,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形码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生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业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量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关键词:环境监测 环境监理 促进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污染负荷日趋加重,环保压力不断增加。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要完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任务,必须要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与环境监测体制。目前,我国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还没有完善的行业规范和具体的技术要求,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将会越来越受到国家、企业的重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是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的工作关系,对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1]。
二、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技术监督工作,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可靠、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科学高效的服务。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是环境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与处理的总称。其核心工作就是日常现场监督执法,是执行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的环境监督执行系统。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是服务与依靠的关系。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是执行环境法规、标准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技术措施。环境监理只有在这种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才能使其工作走上科学化、定量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环境监测促进环境监理的顺利进行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工程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推动。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污染源监测,使例行型监测向监督监测型转变,以进一步提高整体监测水平,为环境监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数据。环境监理在技术上必须依靠环境监测,在履行职能时必须以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3]。
1.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既为环境监理提供有效的反映环境状况的信息,同时又是衡量监理行为和监理效果的手段。环境监测数据反映了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是实施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污染设施运行等管理措施必不可少的手段。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监理行为的成功与否。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监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具有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的监测数据。离开了环境监测去执法,环境监理就失去了目标和执法的基本手段,也就脱离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就不能正确地判定企事业单位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样,环境监测人员如没有认识到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理的耳目和手段,没有将环境监测的数据用于检验环保法规的执行效果,支持环境监理开展工作,为环境质量管理与评价提供依据,那么环境监测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2.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
基层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尤为突出。环境监理属于环境管理体制中的监督执行系统,其职能是现场监督执法;环境监测属环境管理体制中的支持保证系统,其职能是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等等技术类工作。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的具体体现为:环境监测对基层征收排污费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以及对调解污染纠纷的技术支持作用。
3.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中的监督检查提供指导
环境监理中的监督检查是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理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判定排污单位的环保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转、排放浓度有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效果能否达到设计要求,只能对污染源及其排放口进行采样分析,由监测站及时、准确地提出监测报告,以此作为监理部门对排污单位是否要做出限期改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的依据。
监理部门在检查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的过程中,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排污申报内容进行技术检查,为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制定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污量提供科学依据,对排污单位执行许可证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定期报告结果。
4.环境监测为排污收费提供依据
排污收费工作是环境监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加强环境管理既有效,又是最基本的经济杠杆手段,而征收排污费的基础是了解和掌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的一些定量化的数据,这些数据来自于两种方法,一种是在监测力量所不及的情况下,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得,另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环境监测获得。排污收费监测也是环境监测的一项主要任务,通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进行定期定量的监督、检查、采样分析等监测活动,得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时空分布状况基础实测资料,为监理部门征收排污费提供法律上、行政上必要的科学依据[4]。
四、总结
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都是环境保护整体工作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环境监理要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要为环境监理服务,促进环境监测监理的协调发展。在深入研究监测、监理工作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及时把握监测、监理工作发展的新特点,随时调整工作思路和促进其发展的举措,环境监测站要把为监理服务看成是监测的基本方向和任务,并在环境监理中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作用。环境监理部门也要把环境监测看成是实现科学化、定量化、法制化管理的基本保证。只有这样,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工作才能协调而有序地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庞永师.建设工程监理[M].广东科技出版社,2004.
[2]朱若华,强红,王玉贤.环境分析与监测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
关键词:环境监理现状必要性工作内容
1 环境监理的概念
工程环境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通过工程环境监理的方式,代表业主进行的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与整个施工组织管理紧密结合。
环境监理制度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等文件的要求通过第三方环境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管的管理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具体体现。
环境监理一般由具有环评资质并同时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由环保专业人员为主进行组建,并以市场化的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建设项目从环评到验收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服务,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2 环境监理发展现状
为适应加入WTO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要求,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推行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2002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汇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要求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岷江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等13项建在生态敏感区、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施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通过13个试点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践,并借鉴国外经验和工程监理经验,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指南》等指导性文件,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监理模式,以使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化、规范化,并在国内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当前,我国在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方面进行着积极的探索,部分省市、行业部门已将环境监理作为环境管理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4年,交通部发出了“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决定在交通行业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监理管理体系。
深圳市于2006年8月颁布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的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制,辽宁省全力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于2007年印发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委托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由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对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竣工环保验收。201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同意将辽宁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2011年3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
近几年,国内大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如金沙江溪落渡水电站,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锦屏二级水电站、官地水电站,大渡河长河坝水电站等全面实施了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在水电工程建设期间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因工程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国内类似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3 实施环境监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管理工作的两个重点是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后、“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的施工阶段,没有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未能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未引入环境监理机制,主观上存在“重审批,轻管理,忽视过程监督”,客观上导致施工阶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因此,建设项目施工期引入环境监理机制加强环境管理势在必行。
工程建设项目引入环境监理机制,可以使环境管理工作融入到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变政府强制性管理为政府监督与第三方服务和建设单位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同时也是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4 环境监理的工作目标
国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目标主要体现在:
(1)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环境监理工作,控制施工期不利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群健康,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将施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区域环境可接受的范围内,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2)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知识,增强工程参建单位环境保护意识,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保工作水平,确保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3)形成真实反映管理工作过程和环保措施落实的规范完整的监理资料,为工程的环保验收提供依据。
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见以下框图:
6 环境监理内容
环境监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审核工程设计和招投标文件中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要求;二是严格按照监理工作“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方法,按照工程环境保护的设计方案,在施工阶段做到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使工程改善环境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通过环境监理得到全面落实。环境监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控制、野生动植物及生态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作管理等。
对环境监理的具体工作要求是:
(1)建立健全环境监理组织机构,编制环保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推动和协助建立包括业主、工程监理、承包商三方在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2)对环保专项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及其维护管理进行监理,根据合同要求对非直接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进行效果管理。
(3)负责专项环保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管理环境监理工作过程资料。
(4)制定环保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和方法,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或发出整改指令。
(5)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例会,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环保问题。
(6)定期向业主以书面形式提交环境监理工作报告。
(7)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完成环保措施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7 环境监理的方法
环境监理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监理旁站:监理旁站是指环境监理对工程施工阶段可能出现环境问题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踪的监督活动。
(2)日常巡视:这是一种流动的检查方式,环境监理对工程的环境项目实行巡回检查,如环境空气污染、噪声防治、废水处理等。
(3)定点监理:每逢一固定时间监理各指标的执行情况。
(4)监测:根据施工区环境保护需要,开展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例如利用现场可靠的监测资料,或利用遥感信息技术如卫片、彩红外航片等进行目视解译和计算机分析,宏观监控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水源污染和生物影响等,为环境监理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5)例会及专题会议制度:按固定时间(如每月)召开施工区环境管理会议,进行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某些环保重大问题召开相关专题会议。
(6)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承包商定期向环境监理提交环境保护工作报告;环境监理定期向业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及相关工作总结。
(7)签发指令:环境监理工程师通过签发指令文件(如通知单、便函等)指出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环境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8)工作建议:环境监理通过向业主提出工作建议的方式,指出工程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存在的,合同授权范围外环境监理不能直接处理的环境隐患,提请业主及时处理。
8 结语
环境监理工作在国内环境管理领域中是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理工作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过程控制难的问题,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因此,实行环境监理制度是加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实践证明,环境监理在工程建设期间具有重要作用,降低了工程建设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工程建设期引入环境监理机制,保证了工程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关键词:钢结构;施工质量;质量控制;监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TU391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材料工艺、建筑施工工艺的不断发展,钢结构在建筑结构中的运用已经非常普遍。在工业厂房、桥梁特别是有大空间要求的建筑物中,钢结构所具有的轻质、经济、施工周期短、抗震性能好等优点十分明显。作为监理人员,在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如何把握监理工作实施的要求,准确地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准确有效控制意义重大。本文以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为纽带对相应环节的监理工作控制要点进行阐述,希望能对同仁有所帮助。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准备阶段
1、对现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其做好工期目标控制与工程质量控制计划;此外,监理单位还应严格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实际情况配备拥有执业资质以及工程经验的监理人员,适当增加具有多专业能力监理人员的配备比例。
2、监理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从全局角度对从钢结构构件制作到安装完毕直至扫尾的施工全过程制定完备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必须建立在详细阅读理解工程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并熟练掌握工程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客观施工条件的基础之上,防止后续实施过程中出现矛盾错误,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3、督促施工单位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时限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完善意见。
4、对于涉及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还需会同业主方、设计单位以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生产条件开展专项审查。对于过程中的重点部位、重要施工工序必须进行统计并严格落实旁站与平行检验制度。
二、钢结构构件制作阶段
1、重视对原材料、构配件的监理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完备可行的材料、构配件保管、收发制度,对焊接材料所用烘焙、保温设备等的可靠性进行检查。此外,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详细的焊接材料收发台账;
(2)对材料的质保书进行审查,确定材料复查内容并且参与材料的复查试验。
2、协同技术、质保部门商定工程中使用到的质检报告内容与格式、质量控制方案中涉及监理工作的内容。
3、应对进场钢结构专用除锈、涂装设备的规格、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关技术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4、加强钢结构构件制作过程中焊接施工的监理
(1)严格执行施工单位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审查制度,对于存在问题的任务书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令施工单位予以修正,在修改确认无问题后应及时签字批转,此外,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参加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2)应对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及有效期进行检查。此外,为保证焊接检测的准确可靠性,监理人员还应对无损检测(NDT)人员资质及其检测设备的鉴定证书实施严格审查。
三、钢结构工程各实施阶段
1、焊接及焊缝检测监理
(1)应严格查验焊接原材出厂质保书以及焊接工上岗证书,同时督促并参与施工单位开展的相关焊接工艺试验;
(2)焊缝无损检测
①事先确定RT检测具体部位并对其进行核查确保达到相关技术要求;②系统审查各类焊缝检测类别及长度是否符合工程相关技术条件规定;③审查检测单位出具的超声波探伤报告,并根据业主委托进行部分焊缝的复检;
(3)焊缝质量检测
应针对结构构件中全部一、二类焊缝的表观质量进行系统检查,此外还应对贴角焊缝以及全焊透角焊缝的质量进行抽查;
(4)在焊接过程中,还应有监理人员进行巡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2、结构监理
该阶段中监理人员需完成的监理工作内容见表1:
表1结构监理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3、涂装监理
为保证钢结构工程的涂装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控制:
(1)认真检查各类进场涂装原材料出厂质保书、检测报告以及防火涂料消防认可证书等材料;
(2)执行严格全面的涂装外观质量以及涂层附着力检查验收制度;
(3)在涂装施工开始前应对结构构件表面的洁净度进行检查,保证涂装表面无泥渍、油污等残留;
(4)严格控制涂装施工作业环境的温湿度以及粉尘量在规范限值之内;
(5)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涂刷遍数以及涂层厚度以保证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
(6)对于涂装层出现损坏部位,需要采取细致的处理措施以保证该位置处的涂装质量。
四、钢结构安装施工阶段
1、安装施工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在这个阶段监理人员应当充分履行监理自身的职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与专业检验相结合的综合检验制度。
2、为防止因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施工规章制度不完善等客观问题影响工程的安装施工质量,监理人员需增加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旁站及平行检验频次,确保安装施工质量达标、安全无虞。
五、钢结构工程施工扫尾阶段
在工程施工扫尾阶段,监理人员应及时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工程质量实施评估,以此为后续参与工程初验、核收、终验和定级等工作打下基础。监理工作总结必须包含:工程质量指标检测结果与监理复检结果对比、监理过程与监理方法、监理发现的质量问题等。
六、结语
总之,作为施工监理人员,在钢结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施工扫尾阶段中准确把握质量控制要点,对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促进钢结构工程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毓采. 钢结构监理需注意的几个问题[J]. 山西建筑,2013 (2).
[2] 刘伟;黄秀霞;刘艳茹. 钢结构工程施工监理的研究 [J].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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