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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生产;建筑;标准化;对策
前言
建筑行业是一个危险系数较高、安全事故频发的领域。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全球建筑施工量最大的国家。数据显示,仅2010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就达9.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4100多万人,约占全国工业总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背景与推进情况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建筑业的不断进步,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及安全技术标准,法规、标准系统化更加健全,建筑业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从多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建筑业体量大、范围广,高空、交叉作业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且流动性大,施工场地管理状况良莠不齐,建筑业安全事故发生率依然较高。以2013年为例,我国共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85起,其中死亡320人(事故类别统计见图1)。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在我国正大力开展,各地区结合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标准化落实成果,积累了一定标准化建设经验,极大地改善了工地面貌,有效地减低了各类事故的发生率,在环境保护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展现出较大的优势。全面深入推进有利于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存在的问题
看到成果的同时,也应清晰地认识到,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外延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规、规范的系统衔接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二是监督管理主体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各地监督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更加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实体工作的管控,对于标准化工作的关注度不够。三是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缺乏有效引导和激励机制,对监管主体和施工单位的开展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缺乏系统配套的激励机制,各方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不足。四是技术保障不足,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科技创新支撑缺乏,未能协同利用好现有资源。五是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力度不够,未形成长效机制。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方面高度关注,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面不够重视,无制度化的落实举措,加之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实体经济乏力,原材料、用工成本大幅度上涨,施工企业经营困难,施工单位压缩成本,减少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能力受到制约[1]。六是舆论宣传方面,全社会尚未形成推动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浓厚氛围,各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未有效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相关建议与对策
根据自身对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学习、认识和理解,针对目前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对策和建议,供读者指正。
(一)深化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外延,优化标准化的顶层设计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外延,强化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研究,包括通过细化研究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人、机、料、法、环、测处于良好状态等方面持续发力,夯实标准化的实施基础。第二要继续优化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系统衔接配套,加强行业间的协调沟通,使建筑行业的标准化与其他行业良性互动。同时强化建筑行业内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衔接配套,确保法规、规范层次清晰,配套完善,执行有力。第三要继续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考评体系,科学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将推动建筑安全生产标准
化融入日常监管工作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变以往各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更加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实体工作的管控,忽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动,各地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可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出台相应的落实方案、措施,将推动建筑安全标准化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利用监督检查现场反馈,召开月度、季度监管例会,文明工地检查以及约谈等形式,全力推动,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逐步引向深入。
(三)完善推进标准化奖惩机制,提高各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013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意见》明确了考评目的、考评主体和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有序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2]。应继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推广经验,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和工地可授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示范工地”等称号或予以其他形式的加分奖励(图2),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可予以通报批评,对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可予以通报批评、信用扣分等,并在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络平台上进行曝光。通过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推动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改革创新,增添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动力与活力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的着力点,按照参与各方职能特点,全面开展创新。一是建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开展制度和服务创新,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大胆进行创新,成果逐步推广,使监督管理更加有效,服务引导更加精准,标准化工作更加深入。二是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发挥主体作业,在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上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创新及实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满足标准化要求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可重复利用的设备装置,做到安全可靠、降低事故风险,兼顾环保、经济性和美观。三是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甚至个人积极参与创新。建筑安全相关的高校、院所在建筑安全领域拥有雄厚的技术优势,施工企业有现实需求,做好供需对接,协同创新,必将产生一大批符合施工现场需要的先进实用的优秀创新成果,而个体或团队参与也是创新一种有效补充(图3)。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创新更有动力与活力。四是积极吸收国外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最新技术成果和经验做法,洋为中用。目前欧美国家的行业协会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模式,企业每年向行业协会缴纳一定的会费,会费除日常管理外,其他费用则可用于建筑业重大科研课题的研究。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督促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图2某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工具化围挡也是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从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作业环境等多个环节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协同发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3]。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深入人心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持续深入推进,核心在人,关键在落实,各地宜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监督检查、评比、观摩等活动,扎实开展、全面深入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标准化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使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深入人心,努力提升建筑安全生产在全社会的知晓度,形成政府推进引导、企业参与落实、群众知晓支持、舆论正面宣传的良好氛围。
四、结束语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预防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强化源头管理的有力措施。全面深入推广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提升建筑行业安全保障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现状的简要概述,分析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此抛砖引玉,供各位同行指正。
参考文献:
[1]刘新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J].商品与质量,2011(6):54.
[2]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
一、工作目标
在**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各建筑施工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狠抓治理整改,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
在继续贯彻落实**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开发、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以及市政府、市建委和县政府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二)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管情况。
(三)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发[2006]177号)支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情况;施工单位把安全生产经费专款用于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等情况。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龙门吊、塔吊及卸料平台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对容易导致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建档、制定处置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等情况。
(六)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支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爆破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方案审查论证、执行情况。
(七)事故报告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八)企业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对新进场工人的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的人员、措施、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完善及演练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年2月至4月为第一阶段。结合正在开展的建筑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并严格实施,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对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一对一”监控;二是针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及节后建筑施工特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切实把好建筑工地恢复生产安全验收关,将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5月至9月为第二阶段。结合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是针对汛期、高温天气建筑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排查存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威胁的建筑工地,建立完善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措施。同时,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努力改善一线施工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安全;二是以迎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健全安全生产预警监控制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排查、反复巡查,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10月至12月为第三阶段。针对四季度施工高峰期及冬季气候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一是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操作、违章指挥等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二是督促各单位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防冻、防滑、防火、防触电等工作措施,确保冬季施工安全;三是认真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总体要求
(一)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专项工作的领导,我委成立以建委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委安管站。各开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工程项目部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切实推动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专项工作在全行业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鼓励和发动广大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县建委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专项工作做得好的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企业从开始阶段就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检查、仔细排查和认真治理,确保专项工作不走过场。各开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加强巡查,特别在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四季度等重要时段,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县建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不落实,整改不彻底,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扎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并与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相结合,促进“质量安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
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特别是民生、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
(2)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等执法措施的;
(6)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对于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方案不落实的;
(2)工程项目未按照省厅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治理工作不到位的,重大隐患没有实行备案、“销案”制度的;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4)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的,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的;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和设施不落实的;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建筑施工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持证上岗;
(3)开展在建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增强监理人员风险防控能力;
(4)大力宣传表扬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三)方式:
1、企业自查。所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照“三项行动”的具体内容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也要开展相应的自查自纠活动。
2、市、县主管部门检查。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3、省厅组织督查。为了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市“三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在各市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厅将组织开展全省督查。
4、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和信息报送制度,包括检查的工程、行政执法、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要报送省厅安全办。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市开展“三项行动”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执法、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三、时间安排
第一时段(**年5月20日前):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省属大型建筑企业要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实施要求,结合**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区、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含电子版)报厅安全办。(邮箱:**)。
第二时段(**年5月下旬至9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反复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开展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安全检查,确保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要围绕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部署,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9月份,要按照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三时段(**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冬季建筑施工特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企业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和整改。12月份,省厅将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和“三项行动”落实情况大检查。对各地近年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表彰,激励各地各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年11月20日前,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省属大型建筑企业要将本地区、本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总结报省厅安全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围绕“三保”大局,认真做好“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各市建委、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三项行动”各项内容的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抓出成效。从**年6月起,每月20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报省厅安全办。
(二)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动态管理,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二是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律,研究探索治本之策,提高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及时“销案”,并报省厅安全办备案,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生较大事故或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市,省厅将严格执行“约谈”制度。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分管厅领导约谈该市建委分管负责人;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由省厅安全办主要负责人约谈该市建委安全科长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关键词: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 问题; 探讨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措施。例如: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竞赛以及总结评比、奖励处罚等。其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避免各种损失和职业病,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提高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从施工现场来讲,安全生产管理就是在施工管理的同时,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行为,依据并通过施工中人、物、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其积极方面充分发挥,从而有利于控制事故不致发生的一切管理活动。如在施工过程中实行持证上岗、标准化作业;依照安全检查项目和规程组织检查;合理进行作业现场布置;建立与完善安全上岗管理制度等。
二、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系统的缺陷和失效。
1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一些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没有按照要求将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重要议程。存在一些建设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协调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本不懂安全工作却要领导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以致只能应付任务,造成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滞后于质量管理和资质管理;有些建筑企业的领导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在应有位置,看不到安全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甚至还有的领导认为“建筑施工死人不可避免”,片面强调妨碍建筑施工安
全的客观原因,忽视和开脱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责任。
2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①我国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的力量明显不足,工程项目数量巨大,而监督力量薄弱。如在建的建筑企业单位工程达100万个,而监督执法人员不足万人,这样平均每个安全执法员要监管100多个工程项目;②安全检查的方式还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检查为主,不是随机抽查及巡查,多流于形式;③很多地方领导在思想上出于对自身政绩的考虑,对于安全事故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安全事故的记录与管理缺乏权威性和真实性,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普遍发生;④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严厉的惩处,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损失赔偿标准偏低,“私了”现象普遍;⑤检查内容上只注重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而不注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此外,建筑安全监督机制缺乏协调有序,出现一些部门职权划分不清、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的现象,使得政府安全管理整体效能相对减弱,企业无所适从,负担加重,这些都严重干扰了我国建筑安全形式的进一步好转。
3建筑安全法律责任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1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几乎完全由建筑企业承担,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作为业主代表的监理单位按《建筑法》的第四章规定,从法理上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因此在我国,业主和监理单位一般只注重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等问题,而对施工过程的人员、机械等安全问题则认为是施工企业内部的事,很少参与管理。
4缺乏完备的建筑安全业绩评估指标。我国对建筑企业施工安全评估主要是由政府安全检查执法部门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打分的方法进行。这种安全检查的方式具有被动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只能静态地反映某一特定时刻的安全施工状况。往往国家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年份(或月份),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一旦风声过去,安全事故极易反弹。“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得分,不能充分反映出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企业间的安全状况也缺乏横向可比性。
5缺乏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实践证明,安全状况仅仅依靠外部法律制度强压的被动做法,其效果有限。要彻底扭转被动局面,必须借助市场经济杠杆的巨大调节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建筑业主体真正自发追求良好安全业绩的动力。由于建筑市场安全制约机制不健全,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重视安全业绩,有关安全的强制保险制度不完善,违规处罚力度较轻等原因,市场经济杠杆对我国建筑企业安全业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积极调节作用;由于保险法制不健全,没有权威及真实的安全业绩记录,建筑企业安全状况无法判断,保险公司不敢过多涉足建筑市场,直接导致了建筑保险市场发展缓慢、保险险种单一、保费高昂、理赔困难,大多数建筑企业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6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一些地区安全生产费用根本没有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成本中。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大部分工程实行低价中标,施工单位互相攀比、竟相压价,不少建筑商为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价,造成恶性循环。施工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经营,往往挤占安全费用,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能省则省、能拖则拖,这种做法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另外有些承包商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措施也不愿花钱,这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对措施
1健全法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是根据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生产发展的要求和客观的科学规律制定的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要用法规来加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约束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惩办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失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安全监察,有力地督促施工企业排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2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宝贵的因素,是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创造经济效益最积极的力量。因此,要把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到党性的高度来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视责任重于泰山,把职工的安危时刻铭记在心。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
标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带头遵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规指挥和命令。只有这样,安全生产工作才有良好的成效。
3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安全培训与考核。有意识、有计划地培育劳务施工队伍。凡参与工程分包的队伍,要加强其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的考核。杜绝出现高资质企业中标以后,低资质企业就可以全额分包的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地建立或健全其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机制,并建立民工准入制度。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民工必须先接受培训教育,一律持证上岗。此项工作应成为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考核、资质年鉴和升级的重要指标,并强制执行,让每一位工程建设参与人员都能接受培训与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建筑从业人员学习的
网络,从而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4完善建筑安全事故的申报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的记录申报制度,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贯彻和落实,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普遍存在。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从管理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施工企业安全事故记录的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次加大对安全责任事故中受害人赔偿额度,根除“私了”现象;第三严厉惩处在安全事故中违法违纪的人员。从而真正建立起一套权威和透明的、受群众监督的施工企业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记录资料的档案制度。
5自我把关,消除隐患。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凡是存在的隐患,绝大部分是从操作人员的手中留下来的,因此消除隐患的根本途径还在操作人员本身。一方面要靠全体操作者精心作业,认真检查,各岗位、各部门严格把关,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不留尾巴;另一方面,每个操作者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对自身安全和企业财产负责。要努力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和防护意识,端正劳动态度,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到作业不留隐患,不出事故,确保安全。
6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所以,改善劳动条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根本办法。劳动条件的改善要适合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同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结合起来,一并考虑。并且对所要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收到控制和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良好效果。
7动态检查,防患未然。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继续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8执行制度,常抓不懈。安全生产不是一招一式、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和社会化公益性工程,必须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同时要有先进的技术措施、有力的手段、严格的制度来保证。要本着安全无事故的原则,无论隐患的大小都要整改,不留后患,发现隐患抓住不放,彻底整改。在执行制度上一要坚决,二要严格,三要经常,不能时紧时松,以防执行本身留下隐患。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发展提供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建设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厅和市政府下达指标以内,力争实现零死亡事故的目标,确保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考勤打卡制度等执行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含论证)、论证和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落实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工程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
(1)春季复工: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及安全运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4.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时间安排
(一)活动部署阶段(5月25日之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8月底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结合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三)督查指导阶段(9月至10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在企业、项目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我委将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和检查方式另行通知。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10日之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确保此项活动的有效性。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四个季度不同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利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防护工具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加大对企业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我市是扬州地区开发区兴办时间较早、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县市之一,各镇还举办了许多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工业园区、外商投资区。如今,我市各类园区建设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建设规模逐年大幅增长,其增长幅度已大大超过全扬州市平均水平,成为扬州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利用外资的重要基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示范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辐射带动作用日益增强。
随着各类园区的快速发展,其建筑施工队伍、建设监理单位、建筑管理部门等均很难跟上发展的要求,加之各类园区的管理部门的精、少、独立等特点,综合造成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园区建筑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也较为突出。
一、主要问题分析
1、当地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的难度大;施工企业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建设项目未经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等现象屡见不鲜。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责任主体。从历次园区安全检查,特别是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分包现象严重;不少监理公司的项目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的设计单位对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的缺陷等。
3、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民工大量涌向园区建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4、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
一是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如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对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是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等,造成企业在市场不规范竞争的低价中标中缺乏安全投入保证,产生大量事故隐患;三是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园区建筑施工企业还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行政执法和动态监管工作不够严格。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二、措施与建议
1、落实园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确定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开工前签订《园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坚持和完善园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园区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园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其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促进市场和现场的联动,严把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清出的安全审查关,奖优罚劣。
2、夯实基础性工作,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核心内容,在园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以提高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控制能力为目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努力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二要使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工地的活动结合起来。今年规划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联合相关部门召开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和示范工程现场会,介绍先进经验、表彰示范工程。
3、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今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以大型房屋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为重点,将高处坠落、深基坑支护、模板支撑体系、高层和超高层外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钢结构安装作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根据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加强系统管理,突出阶段重点。为了与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同步,具体拟将园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二个专题进行,具体为:第一专题: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主要从承发包行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两个方面展开整治。第二专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投入。主要从市场到现场,参建各方形成共识,展开整治。
4、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监管力度。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是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以典型引路,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途径。将进一步明确创建责任,加强目标管理,狠抓措施落实,积极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园区建筑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整体形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除了日常检查和季度大检查以外,要进一步加强巡查,增加随机抽查频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控。
5、深化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要认真宣传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组织培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培训要分层次、分渠道、多形式,要重点抓好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培训;组织好项目部成员的年度轮训,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开展“百日会战”的基础上,明确了治理的内容和目标、组织机构、进度计划及主要措施。
内容和目标:隐患排查、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的内容为:临边防护、施工坍塌、房屋拆除、液化气钢瓶超期充装、倒气等市政设施及公用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通过专项治理,达到如下目标:杜绝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使建筑施工和公用事业市政单位的安全生产上升到新的台阶。
组织机构: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措施: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用电管理。认真做好建筑工地的临边防护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公用事业市政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到实处,由公用事业科和燃气办采取例行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的整改,特别是节日期间要求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二、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从这次活动开展情况看,所属公用事业市政和各施工企业均能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了专项治理方案、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基本稳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通过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公用事业市政单位都能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各级负责人,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接的安全生产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要求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得到了规范,安全防护设施基本齐全,临时用电按规范执行,起重设备拆除和使用符合要求,安全生产隐患基本得到及时整治。
(三)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落到实处
公用事业科认真做好对所属单位监管力度,对燃气、公交、供水、市政设施进行不间断的检查抽查。确保人民群众的乘车、用水用气安全,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建设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安全生产台账不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性不强。
(二)建设施工项目的临边防护、临时用电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工地的临边防护不够规范,安全标语不明显、不到位。有的工地对现场临时用电制式不了解,接零接地混用,概念不清。
(三)公用事业市政单位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液化气站超期钢瓶充装现象时有发在,偏远地区有倒气现象。市政单位特别是暑期公园游泳现象要进行打击查处。
四、今后工作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监管
对策建议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2005年建筑业伤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1.4%和6.5%。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其它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依法监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难度大;有些建设工程(如化工、冶金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等)的政府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诸多责任主体,从历次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业没有大桥拱架施工安装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严重设计计算缺陷等。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目前与建筑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1997年颁布的现行《建筑法》,关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规范竞争,为保证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隐患。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从严执法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及时;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等。
(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民工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不务实、不严格,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对策措施和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从其特点看,点多面广,劳动密集,流动作业,层次较多,事故易发,属高危行业;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看,涉及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多个环节;从政府监管主体看,涉及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监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应积极推进“四个转变”:一是由对单一部门管理转向对全行业统一监管;二是由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转向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为此,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铁道、交通、水利、电监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有关专业监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加强相应的全管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细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形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相关安全责任。
(三)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质之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一是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增加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其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从业资格和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应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修订、完善“两个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办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和实施办法,发挥经济政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关资质。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的目标。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同一类型事故重复发生。尽管国家一再强调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要求层层推行责任制,但有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没有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工作不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技能较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同一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2.建筑安全技术科研工作滞后。建筑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还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同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尚不同步,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工作薄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建筑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的瓶颈。
3.建筑市场的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产物。一些业主不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违法肢解分包工程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强压施工单位赶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由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一些根本没有施工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务;尤其是一些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工程后,因安全设施、设备的费用被压掉,在安全投入上、措施落实等方面都得不到资金保证,因此,导致事故频发。
4.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机制不规范。新疆地区建筑市场上高资质企业和低资质企业之间、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之间、国有、股份、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很不规范。不同形式、规模的企业问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模式、安全投入、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差距也很大。由于不同等级的企业的发展目标定位不同,因而直接影响着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制度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安全管理适应市场机制转变等一系列深层次管理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和深度,也直接影响、制约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5.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仍须加强。目前全区建设系统的安全监管力量与建设形势要求相比,仍相当薄弱,尚未真正建立起有权威的、高效的、专业化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建筑安全交叉管理问题突出,造成政府部门管理安全的职能交叉,多方插手,多头管理和处罚的现象比较多见,致使企业在同一安全事故上,同时受到来自不同标准、不同要求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意见和压力很大。
二、加强新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1.加强新疆地区建筑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1)高度重视隔离物的不安全状态。如,现场安全检查人员要定期检查机器设备、工人生产用具等是否符合安全条件;要经常巡视施工现场,密切注意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章制度;要确保企业安全资金及时到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要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工具、服装,并简化安全防护工具和服装的领取手续。
(2)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首先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要进行必要的奖励;对造成事故的个人、团体要坚决处以罚款。加强对新工人的技术培训,实行老工人带新工人的制度,避免技术不熟练的新工人独自上场操作。尽量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避免在施工后期为赶工期而延长劳动时间,造成工人身心极度疲惫,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对于工作中危险性较大、技术性较强的工序,安排工人时要综合考虑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等因素。其次要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管理。要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包括向工人说明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个人劳动保护器具的使用方法、施工事故的一般急救措施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要尽量为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注意做好通风、照明、除湿度、减噪声等工作。要经常了解工人在家庭生活、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给予物质及精神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忧郁、焦急的心境,专心从事工作。
(3)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在于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企业的生产能安全、顺利地进行。具体说来,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加快立法进程,将企业中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制定成统一标准,纳入规章制度;在企业中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各部门、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的制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企业内部成立检查小组,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并自觉接受行业专门检查机构检查。
2.加强新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推进新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创新。新疆的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还应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同时,逐步改变以行业为管理对象的大包大揽管理方式,相互借用对方监管力量,形成合力,变成突出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2)大力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建筑法》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方面既保证从业人员的利益且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经济手段着力加大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引导力度。比如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以工程为单位参加投保;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出具中标施工单位对此项目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然,保险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业绩考核后也可以拒绝受理保险)。反过来则要求没有保险合同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目前,依照行政法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已经显现出明显的法律威慑力,但由于目前执法也多体现在降低资质等手段上,而被处罚人必然要尽力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使得处罚工作占用了大量精力,并且行政许可这一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受到制约,因此如果把资质管理变为行业自律的手段,则可避免这些问题。
(4)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和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在建设一支既掌握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同时,逐步扩大安全培训范围,实现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全部通过培训,争取通过一段时间的持续努力,提高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