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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纪委集中教育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我局紧紧围绕相关要求,认认真真查问题,扎扎实实抓整改,实实在在促行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就行风工作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报告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负责管理全县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并依法行使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职能的县政府直属部门。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按照“强素质、优服务、严监管、保安全、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的主线,全面履行职责,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严防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我局结合县区域实际,年初拟定了主要工作内容是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按照预定的工作措施,与全县5家食品获证企业和备案的38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承诺书》,同时,对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求其及时纠正。对检查存在问题8家企业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出具符合小作坊生产条件的15户。累计完成创建办下发的食品小作坊存在问题整改督办任务8个,对全县获证企业及登记备案小作坊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病媒生物防治宣传,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现场指导改正。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活动中,根据食安办的要求,我局包抓香庙、龙高两个乡镇,多次深入乡镇学校、市场等进行督导检查。
(二)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活动,上半年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7家,向县安委会建议消除安全隐患2家。配合市特检所检验起重机械25台,检验电梯68台,配合市特种设备协会在县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1期,人员90人。进行了春节、“五一”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清除了事故隐患。配合市局安监科开展了自动扶梯专项检查,检查扶梯44台次,加强对煤矿、液化气站、建筑工地、电厂、商场等重点使用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5份,全县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执法打假力度,继续突破大案要案。
我局按照省局《xx“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了酒类、化肥、儿童用品、建筑用砖、钢筋、汽车制动液、纤维及其制品的打假战役和抓好肉类、乳制品、食用油、饮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化妆品、农药、农机、农膜、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车用汽柴油等重点产品日常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350人(次),检查门店260家,抽样2批(次),立案4起,货值10万元,受理群众投诉5起,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夯实基础,全面做好质量、计量、标准化、宣传工作在质量监管方面,我局始终把实施“质量兴县”战略贯彻工作始终,确保以质量兴县支撑质量强县。
一是加强质量监管。
深入到全县13个镇的水泥预制厂、砖厂等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检查砖厂27家,建筑工地4家,对8家砖厂生产的烧结空心砖进行了抽样检验,对1家建筑工程使用烧结砖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调解群众投诉楼板案件2起,车用燃气案件1起,为22家小型企业建立了质量档案。
二是加强帮扶激励。
向辖区企业传达了市政府下发了的《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筛选推荐“十二五”期间名牌培养规划的通知》、《市特色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等激励规定,同时,我局派专人深入企业帮扶,目前,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申报市市长质量奖。在计量工作方面,
一是深化民生计量工作。
对全县97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定。共检定计量器具1332台(件),其中加油机191台(件),电子汽车衡125台(件),台案秤23台(件),压力表45台(件),电能表865台(件),血压计(表)26台件,电子计价秤57台件。
统筹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督促各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措施,防微杜渐,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二、排查对象
在建和运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管道除外)。
三、排查内容
(一)在建管道重点排查内容
1.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核准、建设是否符合规范。
2.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订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小组建设情况。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特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施工现场危险生化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存贮、管理和使用情况。
7.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施工设计、简化工序流程、随意压缩工期“抢进度”情况。
8.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情况。
(二)运行管道重点排查内容
1.县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情况,是否有专门部门主管,并建设有一支专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检查小组。
2.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记录及相关台账建设情况。
3.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是否建成一支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4.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运行管道附近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文禁止的威胁管道运行安全的安全隐患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四、实施步骤及安排
(一)企业自查(7月1日至7月10日)
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管道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企业自查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即县能源办公室。
(二)部门检查(7月11日至7月31日)
县发改局、县能源办协同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我县在建和运行的管道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督查;对乡镇、街道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三)迎接督查(8月1日至31日)
管道相关企业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工作台账,认真准备接受省联合督查组对我县在建和运行管道安全情况开展督查。
(四)巩固提高(9月1日至10月底)
认真总结前段时间工作成果,结合省联合督查组督查意见,按照既定目标,进行对照检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进安全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快速开展行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管道企业要认真汲取近段时间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本次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客服麻痹侥幸心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做到警钟长鸣。要迅速做出部署,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彻底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确保安全重大事故零发生、安全责任零缺位、隐患排查零漏洞、违法违规零容忍。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并针对施工现场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现将安全生产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
项目部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了项目部质安部,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同时劳务公司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安全保证体系。
2、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项目部制定了详细的安全工作规划和保证计划,制订了《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编制了《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目前,项目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10余个,齐全且可操作性较强。做到了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并且坚持不断地检查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执行力,来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3、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项目部除了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外,还按照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安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完善,或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则按照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另根据现场情况,置备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标志牌,在施工现场入口、脚手架上、通道口、电器设备附近等部位放置相应的警示标语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做好自身及他人安全防护,消除安全隐患。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项目部不定期对新进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及时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随着施工的开展,又陆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使工人能够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各施工队自己进行的班组安全教育活动。
(3)及时对工人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加大了安全教育力度和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了解和掌握各施工作业的危险点、面,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现场施工安全检查项目及检查情况
1、高空作业是否做好防护措施,是否佩戴防护帽、防护绳。
本工程目前施工部位暂未涉及高空作业。
2、电梯井外墙围栏是否缺失。
无此项。
3、脚手架搭建是否符合力学要求。
本工程目前施工部位暂未涉及脚手架搭建。
4、吊装货物、叉车搬运货物,捆绑工作操作人员是否完全理解安全操作规程。
无此项。
5、墙体拆除作业时,是否存在从底部开始破拆。
无此项。
6、高处有吊装作业时,下方是否有人旁站监督。
无此项。
7、是否安装地线保护及地线质量情况如何。
无此项。
8、雨天或地面有水时,工人涉电作业是否佩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工人均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9、是否存在未接地线的电气设备及裸露线、开关、保险等。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否失效。
无此项。
11、升降机厂家有无《升降机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资格证》资质。
无此项。
12、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缺失或失灵,是否经过验收后投入使用。
无此项。
13、是否安排的专职人员操作升降机,有无特种设备操作证。
无此项。
14、是否定时对升降机开展维护保养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无此项。
15、升降机是否存在超载运输或违规载人。
无此项。
16、是否制定落实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无此项。
17、工地现场是否张贴限速标志,在工地拐弯处是否加装广角镜。
无此项。
18、
是否制定工地车辆安全管理要求。
符合要求。
19、
是否存在使用泡沫彩钢板搭建工地宿舍现象。
否。
20、工地宿舍是否存在冲凉使用热得快烧水、电动车在宿舍内充电。
否。
21、工地建材散落堆放的地方,是否存在工人抽烟。
否。
22、工地消防设施是否缺失或过期。
否。
23、雨污分流、路网改造工程动工前是否与燃气集团、供水公司沟通衔接,获得线路图纸。
我方在施工前已跟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沟通衔接,确保地下管线情况再进行施工。
三、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仍然存在习惯性违章。
(2)施工材料堆放较散乱,需要进一步规范。
(3)设备定期检查,各种制度完善;但设备自身检查资料、记录不齐全;需进一步完善。
四、采取的整改措施
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项目部对自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 项目部将加强监管,并分批开展安全教育,利用日常巡查、检查、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等方法方式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的教育宣传,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施工用电问题将持续重视,严查职工宿舍违规用电现象,对于现场线路将进行统一规范布置。
3、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监管力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处罚力度,必须从思想上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
4、健全和完善制度,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章可循、落实到位。 严格按照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5、及时按照项目部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改。
总之,通过本次自查发现了项目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疏漏。项目部及时进行了整改,使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项目部将继续严抓安全、狠抓安全,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使广大工人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使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要求得到较好落实,进一步增强其安全责任意识,明确各自职责,为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供安全保障。
建设单位:XX街道办事处
检查人:
检查人:
。
监理单位:XX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人:
检查人:
。
施工单位: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检查人:
检查人: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质量,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应用可再生能源,降低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进行能耗监测统计,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民用建筑在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工程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禁止现场混凝土搅拌、建筑工厂化生产、节能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评价、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市建筑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实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墙改办、市散装水泥办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商务、水利、科技、气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的质量和效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技术常识的学习,在建筑使用、商品房交易中维护建筑节能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民用建筑工程的投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使用维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建筑节能措施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对国家、省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产品等技术标准的建筑活动领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发展实际,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工法成熟和安全可靠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导则或指南。
第八条市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其资金投入计划要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投资。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对建筑布局、建筑体形、直接通风采光、日照防晒等应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条民用建筑的设计招投标、设计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核实。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节能建筑构造、结构、水、电、暖通、燃气、动力、绿化等专业设计深度要求编制,详细表达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幕墙、采暖制冷、通风、照明、遮阳、小区屋顶绿化、用能系统等产品选用、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构造层次、施工程序、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室外、屋顶金属构件、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30000㎡以上的居住建筑,应采取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太阳能、地源热泵应用为主要方式。中心城区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及新建项目,在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及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稳定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三条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节能型建筑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四条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相关行业学(协)会、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检测评估,转移政府职能,扩大专家参与咨询决策。推动建筑节能科技普及,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最新颁布的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得降低节能标准,不得采购不合格的节能产品,不得未经原审查备案机关批准自行更改节能设计和设计选用的材料、构件(门窗)、设备。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节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变更节能设计的,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备案机关审查复核后,方可签署、盖章发出。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报告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未经改正,不得发出施工图审查报告,同时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八条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擅自变更。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
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国家及省推广应用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能产品采购和使用应有完善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到场监督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节能验收不合格或无节能验收意见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销售地点、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公示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注明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门窗、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在装修装饰和日常维护中,不得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及时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产品项目进行备案公示。
第二十七条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程,可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补助。
第四章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改造与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技术改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中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完成了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既有建筑工程,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第三十条由财政负担能耗支出的3000㎡以上国家机关建筑,以及面积超过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每年定期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鼓励其他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定期进行能效检测。
第三十一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面积超过3000㎡的国家机关建筑、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建筑用能档案或台帐,并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资料。建筑能耗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按月统计并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能耗情况逐步实行统计公布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或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构件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社区单位要设立消防宣传栏,张贴消防标语口号,时时提醒居民提高消防意识,使之养成时刻注意身边不安全隐患的习惯,并能及时消除这些隐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居民消防意识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居民消防意识调研报告【一】提要:本文通过对全县九年级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现状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意在了解全县九年级学生消防意识、消防知识及能力的现状,及时发现学生存在消防意识淡薄、消防知识缺乏、受到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成系统、参与消防的热情得不到正确引导等问题,我们认真反思,旨在探索提高学生消防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改变目前现状之路。
关键词:学生消防 现状调查 反思对策
一、调查概况
调查缘由: 2011年3月,我县化学中心教研组课题组申报了一个市级课题《在初中生中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的研究》。为了使课题研究更有针对性并扎实有序进行下去,课题组对全县九年级学生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2011年9月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在全县六所学校九年级抽取500名学生展开问卷调查。为了更客观真实的了解学生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参与意识的现状,对被调查学校学生随机取样,进行调查。总共发放500份,回收484份有效问卷,占总数的96.8%。
调查目的:了解目前全县初中学生消防知识的掌握和参与消防的积极性的一般情况,分析形成消防知识欠缺、意识的淡漠的症结所在,着手在初中生中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从而为改进课堂教学、提高学生“学化学、用化学”的认识和能力提供依据。
二、调查结果
(一)消防在我身边
调查问题
选项
占调查人数%
1你遇到过火灾吗?
A 亲身经历过8.7%
B 听说过59.3%
C 没有32.0%
2你的家人或者朋友有没有受过火灾伤害的人?
A 有且很严重4.8%
B 有但不严重8.9%
C 没有86.3%
3你的家中备有的灭火器材是?
A 灭火器8.3%
B 水缸装满水34.3%
C 没有57.4%
4你会使用灭火器吗?
A 会34.6%
B 看到说明应该会53.7%
C 不会也不敢使用11.7%
5临睡前或外出时,你和家人是否有检查关闭煤气、电器开关的习惯
A 经常31.6%
B 偶尔36.2%
C 从不32.2%
(二)消防知识伴我成长
调查问题
选项
占调查人数%
6你知道我国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什么?
A 1103.1%
B 11995.9%
C 1201.0%
7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通常采用______来寻找漏气点。
A 划火柴14.0%
B 肥皂水20.9%
C 闻气味65.1%
8当家里发生煤气泄漏时,应
A 电话报警5.9%
B 迅速关闭阀门,打开门窗90.5%
C 点火查看3.7%
9火灾初起,应如何应对
A 快速逃出89.5%
B 抢救财物为主8.1%
C 等待救援2.4%
10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的喷射口应对准火焰的
A 根部69.1%
B 中部5.0%
C 上部25.9%
11如何穿过浓烟逃生
A 快速奔跑,远离火场11.6%
B 站在高处,等待救援5.6%
C 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巾捂住口鼻83.8%
(三)消防安全我行动
调查问题
选项
占调查人数%
12你参加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吗?
A 经常参加11.2%
B 很少参加71.5%
C 从不参加17.3%
13你愿意向你身边的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吗?
A 愿意并经常34.3%
B 愿意但很少54.5%
C 没时间,不愿意11.2%
14你参加过火灾预警演练吗?
A 经常参加10.4%
B 很少参加60.7%
C 没有参加28.9%
15全国消防宣传日是( )。
A 1月19日28.1%
B 11月9日57.4%
C 9月11日14.5%
16您希望学校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吗?
A 希望69.0%
B 随便26.0%
C 没必要5.0%
三、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一)消防在我身边。六成同学家中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临睡前、外出时不能经常关闭煤气阀门和电源开关。只有三分之一的同学能自信的认为会使用灭火器。
原因: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学生亲身经历火灾和身边收到火灾伤害的人并不很多,加之部分社会人士对消防安全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 这些也都影响了学生,造成了学生消防意识的淡薄。
(二)消防伴我成长。八成同学不知用合适的方法检查煤气的漏气点,煤气泄漏时、火灾初起时仍有一成同学不能正确应对,有六分之一的同学不知道如何穿过浓烟逃生,有三分之一的同学灭火时不知灭火器喷射口应对准的火焰位置,这些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但一些基本的、学生经常接触的安全常识,如火警电话等掌握较好。
原因:由此可见,学生消防知识和能力的不足是因为他们受到的相关教育缺乏所致。我们发现,供学生学习的教材中涉及到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很少,且教师也往往为应对考试而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重视不够,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逃生演练很少且不到位。
(三)消防安全我行动。有九成同学很少或从没有参加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火灾预警演练,他们愿意参加消防知识的宣传但经常向身边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的只有三分之一,有七成的同学很希望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原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很少且流于形式,没有很好的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和学习宣传。
综上所述,针对学生消防意识淡薄、消防知识缺乏、受到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成系统、参与消防的热情得不到正确引导等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对策思考。
四、对策思考
(一)立足校园,勤宣传,重实训
1、加大宣传,增强意识。
(1)学校设置一块固定消防警示教育标语: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消防警示宣传标语。作用是时时提醒学生,让学生铭记在心,即看在眼里、记到心上。
(2)经常性进行消防常识宣传:充分利用班队会、晨会、放学集队、旗下讲话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让学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都能听到消防安全知识,不断强化,逐步形成一种潜意识。让消防安全在学生心里扎下根。
(3)建立消防安全学生QQ群和家长飞信群。由教师或学生定期消防安全知识和一些相关活动信息,尤其在一些特殊的时间点,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火灾易发多发之时,我们会通过飞信提醒学生和家长在过好节日的同时也要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课内、课外加强学习
(1)结合九年级化学课本进行《燃烧与灭火》的教学活动,教师精心组织《燃烧与灭火》这部分内容的课堂教学,挖掘教材中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内容,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并用纸笔测试检测教学效果。
(2)定期上消防安全教育课:分班级进行,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制作相关课件,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定期印发每生一张的致家长书:《消防知识一起学》。家长、孩子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你学我学,大家一起学。让消防安全知识深入每一家庭,让全社会的人都参与进来。
(4)定期出消防知识墙报:充分利用各班教室后的黑板和学校的宣传走廊出版消防知识墙报,深入普及学校消防安全知识。
(5)定期组织召开消防主题班会:召开消防主题班会,通过演讲、讨论、辩论等各种形式巩固学生消防安全知识。
3、重视实训,增强能力
(1)结合《燃烧与灭火》的教学内容,开设消防实践活动课。如“争做小小消防员”,在消防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模拟火灾的灭火演练,学习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2)定期举办疏散逃生演练。火灾是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不会逃生自救。因此,加强学生疏散逃生演练,学习逃生知识和技巧是必要的。对这项活动必须精心组织,演练前由老师集中讲解逃生知识和技巧,然后由学校联合当地专职消防队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疏散逃生应急预案,演练后有总结评比。演练要定期并坚持直至纯熟,确保全体师生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从容应对。
(二)联系社会,走出去、请进来
1、走出去。
让学生走出去,激发学生参与消防知识的热情,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1)精心组织学生编排各种形式的有关消防知识、消防意识、消防技能的文艺节目,如:小品、相声、情景剧、歌曲、小游戏……在学校,街道,乡村进行演出,宣传消防安全。
(2)组织学生进行消防安全互查。检查了就要有结果,“谁是最好的”,要评比出消防安全先进班级及个人。人人参与,亲身体验,人人有责,从而增强学生责任心。让学生在参与检查的时学到消防知识,同时充分体验到成功的乐趣。
2、请进来。
把专业人士请进来,让学生接受专业的消防知识培训和具体的操作演练,提升学生应对火灾的能力。
首先,通过火灾现场图片展览、消防安全报告等形式,传授必要的知识技能。让学生了解火灾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增强应对火灾的能力。
其次,请消防队员到校给学生介绍消防器材及其使用方法,并模拟火灾场景进行实践演练。相信这会给参与的学生以身临其境的感受,切实提高学生应对火灾的能力。
居民消防意识调研报告【二】对学生消防安全现状调查研究表明,许多学生的生活中消防意识淡薄、消防知识缺乏。这种现状可能给学生未来的生活带来损失,甚至造成灾难。我们的《初中学生消防安全意识现状调查报告》课题的提出,旨在找到消防安全教育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应急能力,在突发事件中知道怎样获取正确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进而,增强学生家庭成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应急能力,并能通过学生家庭带动社区安全意识提高;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社会综合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为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提供有价值的、值得推广的经验。
一、调查背景
当前,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兴起和发展,城市社区消防也逐渐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然而,火灾却成为城市社区居民的一个“无形杀手”,是当今城市主要灾害之一。
由于城市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死面,一些市民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常识。此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各种高档家用电器逐渐普及,日常用火用电量增多,因电线老化,用火不当,没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过期损坏,消防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等原因,火灾发生的概率也越来越高,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据消防部门统计,2013年1至9月我市与去年同比,火灾起数呈上升趋势。火灾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灾害,因此,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避免和减少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方法与过程
调查对象:此次调查的对象为黄石市普通市民、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
2、调查方法与过程: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与访谈法为主,辅以文献法。
问卷由12道题目组成,主要围绕消防安全10个方面的内容,重点调查市民对消防安全的了解程度及身边的消防知识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调查以抽样方式进行,抽取黄石港区、团城山区和峰烈山区的部分市民和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20份,有效回收率80%。社区居委会主要由由调查员以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最后,全部问卷资料由调查员核实后进行编码,并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类型主要为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和双变量的交互分析。
三、调查现状与分析
“消防安全无小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普遍进入家庭,居民家庭生活中的自动化、电气化程度不断提高,用火、用电、用气十分普遍。然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否随着家庭的现代化同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是否为全体市民所掌握?最近长沙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所进行的一项关于市民消防安全素质的调查结果表明(此次调查的调查对象共4028人,其中学生1124人,男性1872人,女性2156人),我市居民在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引起我市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调查我们了解到,消防知识已经走入人们的生活。家庭中各种防火措施、社区里的各种消防器材都十分全面。市民和社区居民对消防安全知识都有一定的了解。
通过对黄石市市民消防安全意识调查分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亟待提高。与此同时,政府和相关负责人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市区消防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缺少处置特殊灾害事故的装备;一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施不完善,特别是一些处于边远地方和无证照的工厂企业,仍存在较多的火灾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一些旧建筑和违章建筑商,城中村和出租屋的火灾隐患十分突出;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工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市民消防安全意识现状:多数人消防安全意识有一定幅度提升,侥幸心理成为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1、大部分居民注意消防安全问题。72.3%的受访者考虑过住宅遇到重大火灾时如何逃生;68%的人认为自己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重视和比较重视;80.1%的人认为家中备用灭火器非常必要或者必要; 52.5%的人表示关心自己周围环境如工作单位、居民小区所住的楼盘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2.1%的人赞成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督查、监督;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认为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生的必学内容。
与2004年我局对市民所进行消防意识调查相比,我们可喜地看到,通过各级政府特别是消防部门的努力,市民消防安全意识有了明显加强,比如:2004年91.69%的受访者表示家里“没有”简易灭火器,这一数据2007年下降为70%。
2、消防安全中侥幸心理成为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调查中,虽然有80.1%的人认为家中备用灭火器非常必要或者必要,但70.8%的家庭没有配备家用消防灭火器材,59.3%的家庭住宅没有预备遇到重大火灾时能及时逃生的物资器材;有50.8%人表示在平时进入商场、宾馆、酒楼歌舞厅时,不是十分注意安全出口和消防设备所在位置;冬天使用电暖器等取暖设备时,24.5%的人没有人离开即关闭电源开关的习惯。当问及为什么不注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原因时,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小,因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二、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仍任重道远
消防安全知识对防范火灾的发生和火场逃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调查结果,我市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普及,在回答14个消防常识题时,大部分能作出正确选择,但在回答一些相对专业的问题时,能正确回答的比例偏低,说明我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仍有待深入。
受访者中明确表示知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的只有32.6%,明确表示不会用的占18.5%;有11.6%的人认为消防队救火是收费的;35.4%的人认为自己对火灾中逃生自救方法不了解或者不太了解;在问到“如在高层遇到火灾,您会如何逃生?”时,有16.9%回答不知道或作出错误的选择(如选择乘坐电梯逃生等);有近7%的人不知道火警电话是“119”。
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市民对我市消防设施建设既看到了成绩,同时又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我市市政消防设施和居民家庭消防设施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巨大空间。
调查结果显示,家里配备有家用消防灭火器材的只有29.2%,70%以上的家庭没有配备和打算配备家用消防灭火器材;认为住宅小区配备的消防设施:①“有设施并且比较足够”占19.2%, ②“有设施但不太足够” 占36.3% , ③“有设施但没有及时更换维修”占22.6%, ④“没有足够设施”占13.5% ,⑤“没有消防设施”占8.4%;45%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所在的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遇到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32.9%的人认为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学校没有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四、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需继续努力
72.1%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生活、工作、学习、娱乐等身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查处消防安全隐患的满意情况是,“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41.4%,“一般”、“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以及“说不清”的占58.6%。
五、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单一
事实证明,大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是防范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最有效方式。市民普遍认为“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非常重要,并对消防安全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民获得消防安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①通过新闻媒体获知消防安全知识的占65%, ②“户外广告”占5%,③宣传橱窗”占3.7%,④ “消防知识专题讲座” 占20.2%,⑤“亲戚朋友和同学的介绍”占4%, ⑥“其他”占2.2%;有46.9%的受访者在最近一年内没有见到过或接受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此外,市民对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给与了评价,对我市消防安全工作“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49.4%,“一般”、“不太满意”占45.4% ,“很不满意”和“说不清”的占5.2%。
六、提高我市市民消防安全素质的几点建议
加大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从调查情况看,各单位、居民社区、学校还存在不少安全“死角”,消防安全隐患在部分地区仍很突出。有关部门在抓好火险隐患的督促整改和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在各单位、居民小区和学校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目标到人,做到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此外,还应健全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布和宣传举报方式,使消防监督与广大公民参与结合起来,推动依法治火的落实。
2、明确消防安全教育目标,努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要充分认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消防安全素质是公民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调查表明:我市居民消防安全素质尚处在较低水平,各地的重大火灾事故出现就是验证。
居民消防意识调研报告【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整体防范火灾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我县“12·15”火灾之后,在全县广泛开展了以防范火灾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系列系列宣传活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所提升,消防设施配备普遍加强,城市防范火灾的基础条件不断改善,然而,由于老城区人口密集、老建筑防火等级较低、消防通道狭窄等原因,其消防安全隐患却难以有效消除,防火环节较为薄弱。为了解我县老城区消防安全状况,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近日,县政协联合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我县老城区的消防安全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老城区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结构复杂,火灾荷载大且蔓延快
老城区房屋因建设年代久,多为砖木结构的单层或两层建筑,结构复杂且耐火等级低,为三、四级耐火建筑。房屋紧密相连,防火间距严重不足。由于住户多是低收入家庭,他们为了充分利用房子,多采用木板分隔,搭建小阁楼、小房间,内部结构十分复杂,有些地方还有一些家庭小作坊、废品收购站,储存有大量可燃物,部分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工程,还存在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起“火烧连营”,且人员疏散十分困难,还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
(二)消防通道不畅、设施缺乏、水源不足
一些居民住宅少则也有几十年或百年之久,街道少而狭,巷道更小,更有违章占用消防通道等,失火时阻碍了消防车的通行。一些城中新建小区为加强管理,在主要人口处设置了铁栅栏、隔离墩,使消防车道被阻,造成老城区在发生火灾时,使消防车很难临近火点施救,从而贻误灭火时机,使小火发展成大火。随着人口的增长,有的民宅就地翻建,横向扩展,有的甚至视国有土地为已有,擅自搭棚、建房、消防栓等被圈占、砸坏、挪作他用。此外,由于老城区形成时间较早,当时大多没有与之配套的市政消防栓。一般乡(镇、街道),包括县城老区的供水主管道普遍存在口径较细、管壁老化等问题,而且随着人口增加、用水增多,水压也逐渐降低。尤其在用水高峰期间,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老区内的河沟水塘等天然水源不少被填埋,“河变路”、“坑变宅”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一旦遇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会因缺少消防水源而造成重大损失。
(三)居民安全意识淡薄,电气火灾多发
从老城区居住人员结构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人,一种人是老人,这是占老城区居住人员成份最多的人,他们往往是旧民宅的主人,恋旧情节让他们舍不得离开这些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这些人群无人照料,自己行动不便子女不在身边,容易造成火灾,致使人员伤亡。二是相对较贫困的人家,他们往往无能力购置新居,只好“委屈”住在这里。三是外来人口租赁住房,这些外来人口又以家庭方式为主,一家一户的往往好几口。因此老城区住户特别是以上三种人,物质条件不是十分富裕,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防火安全不够重视,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处置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较差。部分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消防专业业务知识不熟悉,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认识不够,处置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有待增强。而且,老城区电气线路年久老化、乱接乱拉现象、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受潮严重,而且又无力检修、更换,特别是在当今家用电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用电负荷超载,造成电气火灾多发。
二、清除老城区火灾隐患的主要措施
(一)相关单位整体联动,加强老城区改造
老城区改造是推进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并完善由政府挂帅、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网络,并且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置包括火灾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公安消防作为监督管理的主抓部门,要加强与规划、住建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化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建设好消防车道;乡(镇、街道)下设村(居)委会要成立消防安全巡查组,进行日夜不间断巡查,定期挨家挨户对居民家用电器、用火用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制止车辆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社区民警要经常督促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控制局面,把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大车道水源建设,优化消防安全布局
首先,在加强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监督管理主抓部门,要加强与规划、住建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化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建设好消防车道;在道路狭窄街道,严禁任何车辆乱停乱放,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全面彻底清理老城区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必须下决心彻底整治,妥善安置,异地拆迁,同时要拆除危险建筑和陈旧的建筑。其次,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议政府拿出专项资金,尽快对居住人口密集的道路进行消火栓建设,切实解决水源不足的问题;对于老城区,往往无法一下子完全改造,但是可以加强其他消防设施的建设,譬如加建一些消防水池来确保消防水源的稳定,对于棚户区即将拆迁的区域,应指导居民配备扑救初期火灾的水源,如配备一些大的水桶,在火灾发生时,能起到应急作用。
(三)降低人口密度,减轻住房负荷
老城区旧居民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迫在眉睫的问题,如何降低人口密度,减轻住房负荷,建议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制定计划,实施逐步搬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基础上,由片区民警与居民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相应责任。二是疏散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由县政府协调规划、住建等部门,通过优化老城区用地布局,减少居住、办公用地,增加绿化、商业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用地。降低人口密度不仅能减轻住房压力,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有效缓解老城区环境承载能力,更避免了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日常宣传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辖区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和应对火灾的综合能力;住建、房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老城区、民宅掌握消防安全状况,对消防问题严重的房屋及时进行维修;对没有经过审批临时搭建的房屋,影响消防通道和疏散的,城管部门要坚决予以拆除;供电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电路负荷、居民用电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更换使用时间长、老化严重、未穿管保护的线路,以前不规范要求的逐步加以整改;派出所要将居民防火工作纳入派出所目标管理中,确保一名所领导具体负责,并落实警区民警的责任。
老城区人口密集,老旧建筑多,是一个城市消防安全工作滞后的地域,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将严重威胁到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而充分认清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任务重,矛盾多,难度大和涉及面广的严峻形势,加大力度、下大决心加快老城区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责任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对老城区的用火、用电、用燃气要落实强制性措施,全面提高老城区的火灾防控能力,共筑老城区的平安和谐。
居民消防意识调研报告【四】消防安全意识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当前,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兴起和发展,城市社区消防也逐渐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然而,火灾却成为城市社区居民的一个“无形杀手”,是当今城市主要灾害之一。
由于城市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死面,一些市民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常识。此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各种高档家用电器逐渐普及,日常用火用电量增多,因电线老化,用火不当,没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过期损坏,消防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等原因,火灾发生的概率也越来越高,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据消防部门统计,2013年1至9月我市与去年同比,火灾起数呈上升趋势。火灾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灾害,因此,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避免和减少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方法与过程
调查对象:此次调查的对象为黄石市普通市民、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
2、调查方法与过程: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与访谈法为主,辅以文献法。
问卷由12道题目组成,主要围绕消防安全10个方面的内容,重点调查市民对消防安全的了解程度及身边的消防知识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调查以抽样方式进行,抽取黄石港区、团城山区和峰烈山区的部分市民和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20份,有效回收率80%。社区居委会主要由由调查员以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最后,全部问卷资料由调查员核实后进行编码,并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类型主要为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和双变量的交互分析。
三、调查现状与分析
“消防安全无小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普遍进入家庭,居民家庭生活中的自动化、电气化程度不断提高,用火、用电、用气十分普遍。然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否随着家庭的现代化同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是否为全体市民所掌握?最近长沙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所进行的一项关于市民消防安全素质的调查结果表明(此次调查的调查对象共4028人,其中学生1124人,男性1872人,女性2156人),我市居民在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引起我市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调查我们了解到,消防知识已经走入人们的生活。家庭中各种防火措施、社区里的各种消防器材都十分全面。市民和社区居民对消防安全知识都有一定的了解。
通过对黄石市市民消防安全意识调查分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亟待提高。与此同时,政府和相关负责人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市区消防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缺少处置特殊灾害事故的装备;一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施不完善,特别是一些处于边远地方和无证照的工厂企业,仍存在较多的火灾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一些旧建筑和违章建筑商,城中村和出租屋的火灾隐患十分突出;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工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市民消防安全意识现状:多数人消防安全意识有一定幅度提升,侥幸心理成为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1、大部分居民注意消防安全问题。72.3%的受访者考虑过住宅遇到重大火灾时如何逃生;68%的人认为自己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重视和比较重视;80.1%的人认为家中备用灭火器非常必要或者必要; 52.5%的人表示关心自己周围环境如工作单位、居民小区所住的楼盘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2.1%的人赞成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督查、监督;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认为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生的必学内容。
与2004年我局对市民所进行消防意识调查相比,我们可喜地看到,通过各级政府特别是消防部门的努力,市民消防安全意识有了明显加强,比如:2004年91.69%的受访者表示家里“没有”简易灭火器,这一数据2007年下降为70%。
2、消防安全中侥幸心理成为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调查中,虽然有80.1%的人认为家中备用灭火器非常必要或者必要,但70.8%的家庭没有配备家用消防灭火器材,59.3%的家庭住宅没有预备遇到重大火灾时能及时逃生的物资器材;有50.8%人表示在平时进入商场、宾馆、酒楼歌舞厅时,不是十分注意安全出口和消防设备所在位置;冬天使用电暖器等取暖设备时,24.5%的人没有人离开即关闭电源开关的习惯。当问及为什么不注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原因时,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小,因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二、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仍任重道远
消防安全知识对防范火灾的发生和火场逃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调查结果,我市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普及,在回答14个消防常识题时,大部分能作出正确选择,但在回答一些相对专业的问题时,能正确回答的比例偏低,说明我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仍有待深入。
受访者中明确表示知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的只有32.6%,明确表示不会用的占18.5%;有11.6%的人认为消防队救火是收费的;35.4%的人认为自己对火灾中逃生自救方法不了解或者不太了解;在问到“如在高层遇到火灾,您会如何逃生?”时,有16.9%回答不知道或作出错误的选择(如选择乘坐电梯逃生等);有近7%的人不知道火警电话是“119”。
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市民对我市消防设施建设既看到了成绩,同时又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我市市政消防设施和居民家庭消防设施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巨大空间。
调查结果显示,家里配备有家用消防灭火器材的只有29.2%,70%以上的家庭没有配备和打算配备家用消防灭火器材;认为住宅小区配备的消防设施:①“有设施并且比较足够”占19.2%, ②“有设施但不太足够” 占36.3% , ③“有设施但没有及时更换维修”占22.6%, ④“没有足够设施”占13.5% ,⑤“没有消防设施”占8.4%;45%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所在的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遇到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32.9%的人认为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学校没有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四、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需继续努力
72.1%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生活、工作、学习、娱乐等身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查处消防安全隐患的满意情况是,“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41.4%,“一般”、“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以及“说不清”的占58.6%。
五、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单一
事实证明,大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是防范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最有效方式。市民普遍认为“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非常重要,并对消防安全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民获得消防安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①通过新闻媒体获知消防安全知识的占65%, ②“户外广告”占5%,③宣传橱窗”占3.7%,④ “消防知识专题讲座” 占20.2%,⑤“亲戚朋友和同学的介绍”占4%, ⑥“其他”占2.2%;有46.9%的受访者在最近一年内没有见到过或接受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此外,市民对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给与了评价,对我市消防安全工作“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49.4%,“一般”、“不太满意”占45.4% ,“很不满意”和“说不清”的占5.2%。
六、提高我市市民消防安全素质的几点建议
加大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从调查情况看,各单位、居民社区、学校还存在不少安全“死角”,消防安全隐患在部分地区仍很突出。有关部门在抓好火险隐患的督促整改和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在各单位、居民小区和学校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目标到人,做到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此外,还应健全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布和宣传举报方式,使消防监督与广大公民参与结合起来,推动依法治火的落实。
2、明确消防安全教育目标,努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要充分认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消防安全素质是公民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调查表明:我市居民消防安全素质尚处在较低水平,各地的重大火灾事故出现就是验证。
3、政府组织协调,层层抓好落实
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以此为己任,加强协调,组织公安消防、宣传媒体、学校、单位和社区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号召全社会都要关心消防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政府要把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单位,投入足够力量,配置足够资源,落实具体措施,消防宣传教育要进单位进学校,城市要进社区进家庭,农村要进村进户,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4、广泛开展户外宣传和技能培训,丰富消防宣传形式
通过调查看出,市民获知消防知识的途径较为单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必要的火场自救知识和灭火技能。因此,应采取长效持久的宣传形式,配合生动活泼的方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如通过设立户外公益广告牌、张贴消防宣传挂图等方式开展长效宣传,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演习等活动开展随机宣传。
5、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主渠道作用
信息时代媒体宣传作用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主渠道作用,是迅速提高消防教育实效的关键措施。宣传媒体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各种媒体可利用设立栏目、制作专门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编印《消防安全知识手册》,向社会提供消防安全知识读本,广泛向居民和学生分发,特别是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社区单位要设立消防宣传栏,张贴消防标语口号,时时提醒居民提高消防意识,使之养成时刻注意身边不安全隐患的习惯,并能及时消除这些隐患。一是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强消防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辟专栏、专版,定期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二是加强对企业、学校、社区、酒店等场所的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实战演练,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培训方案和制度。三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确保逃生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合理配备。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警示标志、安全通道进行严格排查,消除隐患。四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的检查,保证消防栓完好,消防水压达标。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该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批台历的发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更好地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建议
1、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宣传的力度
在日常的工作中,广大员工总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队或企业兼职消防队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企业的消防灭火器材对自己来说,会不会用都一样,有人会用就行了。根本认识不到消防工作是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安全。
?这就要求员工在入职时、分配到部门时,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让员工认识到安全不仅是企业的事,也是自己的事。员工在安全反复强调面,做得好的要奖励,做得不够的,要处罚,从而在工作中到到自己注意安全。
让员工明白“安全是天”,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不仅是对你自己负责,也要对你的家庭负责。从而使广大员工在自觉不自觉中学习到灭火的技能,耳濡目染的增强自己对消防工作的安全意识,使企业的消防工作真正做到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效果。
要让员工树立“自己安全自己负责,同事安全自己有责”的安全意识。
2、完善制度保障安全
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应从人力、制度上入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
1)、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各部门的响应程序,周密部署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
2、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等方式,实行包干责任制,逐级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细化到每个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同时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克服侥幸麻痹思想,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对出现事故的人及班组不得评优秀。对出现重大事故的人及班组给予处罚及降职或不得晋升。
3、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全面覆盖,不为隐患留空隙
1)、消防工作要抓重点部位。针对各消防重点部位定时定期开展日常自查自纠工作。坚持做到检查不留死角,隐患排查清楚,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参与,整改工作要及时到位,努力实现各阶段消防工作的目标。
2)、是严抓薄弱环节。相对的越是消防隐患少的部位,往往越容易被忽略。但实际上,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隐患。只有未雨绸缪,抓住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才能做到不为隐患留空隙。
3)、是要侧重抓细节。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应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做起。越是细节问题越不易引人注意,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源于起初的“不注意”、“不小心”。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只有将这些被忽略的小细节一一拾起重视起来,才能将消防隐患消灭于萌芽。
4)、坚持严格管理。让员工保持安全意识不松懈,使员工有紧迫感、压力感。通过一些安全案例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后果描述,从对危险源的认识开始,让员工感到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是必要的,并让员工在工作实施执行。
4、加强班组管理
1)教育内容
本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生产工艺、设备性能、本岗位、工种或其它对应岗位发生过的一些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本岗位工种的安全规程,安全职责;公司安全通则;通用和相关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所操作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岗位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安全注意事项。
各种事故的处理,紧急救护知识。实际安全操作示范,以老带新。
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动态。
2)、班组安全检查标准
班组长要组织进行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班前检查可结合交接班进行,对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交接,有问题要交接清楚。各岗位班前要对所管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班中要对设备运行动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安全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现象等。工作结束后检查内容是现场是否整洁、工具是否归位等。划分责任到每个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管,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
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员应督促本班组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各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情况,检查各岗位查出问题整改及上报情况。
安全检查查出问题无论是否整改都应记入事故隐患检查、登记、整改记录本。一时无法整改的应立即上报,并注明报告部门和接受报告人姓名。
3)、制度管理标准
班组的每个岗位、工种和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有健全的“安全规程”并达到统一版本字迹清楚、人手一册,人人熟知,严格执行。
班组要根据生产设备等因素的变化,事故教训等情况及时检查现有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检查现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上报批准后执行。
凡抢修及临时性工作,班组都必须提前制定出书面安全措施,并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大、中修安全措施逐级把关、审批。所有安全措施都必须在检修、抢修施工前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临时安全措施中要结合现场、环境、季节、施工方案、危险区域、重点部位、标志等实际情况制定。
凡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证、单、表、在班组必须健全,并妥善保管,经常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班组要保证经常抽考岗位安全规程,安全知识,公司安全通则,相关通用安全规程,相关规章制度,危险源控制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结合当天工作实际应学习,抽考相关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和相关的其它规程。
班组应适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举行反事故演习,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班组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岗位作业标准。
结语
关注消防,关注生活,消防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提高市民的消防意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治、使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发改、公安、民政、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监督指导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物业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纠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适当的决定及做法。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指导、监督新建小区环境建设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的成员单位,参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实行快速处理机制。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快先行抢修、立即处理。
第七条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参加。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50%及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其它所需的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组成(经协商同意,也可适当选聘乡镇、街道和社区干部),委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且需书面向业主大会作出承诺并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调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对业主委员可以按照所在地工资水平给予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来源可由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及物业服务企业按比例承担,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最低人数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责成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终止委员资格后,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会议,增补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工作,70%以上业主不认可时,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组织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改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辞职)期间,在过渡期内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1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中止其委员资格,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
(四)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它利益;
(五)其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资格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协商选聘的委员除外);
(二)因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并提供物业环境设施设备施工图审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
新建两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实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若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外地资质,应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实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已办理外进备案手续。否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造成业主损失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接管保证金。住宅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含)的,保证金为两万元;5万平方米到10万平方米(含)的,保证金为3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保证金为5万元。前期物业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规行为,对业主投诉处理业主满意的,保证金退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60日内按照物业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用于物业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并交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管,其中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交齐。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予买受人,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5日内,在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它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和服务单位选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不适宜今后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二)掌握小区内各管网线路的布置,以单体楼房为单位建立工程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规范财务制度;
(三)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四)对物业用房、社区组织用房的建设情况,向物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协助各专业管理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六)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公共秩序;
(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求,配合做好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派遣专业人员进入岗位,实施物业前期介入。
第二十六条供水、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供应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各专业单位接管。交接时,应向各专业单位提供小区管线平面图、地下管网图纸等资料。
供气供应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未通气运行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通气运行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按产权分界点分别负责。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供应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区域内供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供应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承担监督其维修养护工作的责任。
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物业管理区域供应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的维修、更新、养护等费用,在相关专业单位企业成本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划审批的标准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图纸资料、相关保修文件,特别是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小区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备案,签订承接验收协议后对其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收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实行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实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若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外地资质,应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实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已办理外进备案手续。否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造成业主损失的,损失由业主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时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召开和成立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按建筑安装造价总额1%的比例,将开发单位预留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金一次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管,时限5年。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与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或符合要求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而擅自降低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不符合标准的,业主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3次以上且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给予降级处分;降级后物业服务仍然不符合标准的,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提供什么服务、收取什么费用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合多层次消费需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同一服务等级标准中,要把物业费分解到服务项目,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收费标准时参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政府指导价并结合服务内容及公共能耗费的测算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向业主进行公示,由业主监督执行。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确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足额物业服务费。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发函到欠缴业主所在单位请求协助缴纳,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催缴。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还可以发挥公众约束力量,建立信誉公告牌,对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采取定时公布、上牌公示的方法,让业主共同监督,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最高额不超过应交物业服务费的总额。
实行物业费收取快速处理机制。由旗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组成快速处理组,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长期不缴纳物业费的,召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当场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解,对无正当理由拒交的,依法提讼,按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接受委托代收的,相关单位要在委托协议中标明代收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对本小区的管道设施进行监护,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设施损坏和泄露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凡本小区进行开挖、打桩和顶进作业或新建建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施工前通知相关部门,在双方达成保护协议后,方可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与各专业供应单位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供电设施:楼宇进户线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由电业部门负责。
(二)燃气管道:燃气部门负责供气安全工作,燃气管道以户内智能燃气计量表前阀为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含该点)为界,逆燃气流向的设施由燃气部门负责,顺燃气流向的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
(三)自来水管线:以进楼口总闸为界,阀门以内(包括阀门)由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四)下水管道:小区红线内化粪池及管线(不含市政管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以外由排水部门负责。
(五)电信(网通)管线:楼内电话预埋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其它管线由电信(网通)部门负责。
(六)供热管线:楼宇外供热管线全部由供热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没有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相应延长服务,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长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主管部门(网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及其它公共经费按实结算,结余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它财物。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无故弃管服务、突然中断服务,给业主造成不良影响的,降低其企业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从项目接管保证金内扣除;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撤销企业资质,项目接管保证金全部扣留,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对不良行为记录超过3次的企业,不再批准招标承接新的物业项目,暂停资质年检1年。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60%以上的业主不认可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的程序、步骤退出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各旗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评比长效机制和项目经理管理系列制度,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实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并依据与业主约定的服务内容建立快捷的服务制度,制定服务时限,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旧住宅小区(或单体楼)供排水、供热、环境等作为综合整治工作来抓,纳入工作日程和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进行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组织业主自治管理,主要提供清扫保洁、排污管线疏通、化粪池清掏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有条件的小区要将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列入自治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范;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
(四)损坏房屋结构或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六)任意弃置垃圾、乱堆乱放杂物、乱设摊点;
(七)禁养家禽家畜、大型宠物,小型宠物随行时应确保居民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擅自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和启事,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上乱写、乱画;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为规范业主的装修行为,控制违章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业主装修行为结束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未造成损坏且装修行为规范的,应当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不得强行抵入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劝阻业主,要求其及时改正,对不听劝阻或不予改正的,应当报告社区共同解决或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擅自更改立面建筑造型、使用功能的,由规划部门负责禁止和监督清除、恢复原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或周边对小区业主造成烟尘、噪声等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查处。
对破坏环境秩序、公共治安秩序的,由社区居委会协调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是否需要备案及备案部门等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并按照行为的违规程度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装修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修缮公用设备时,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因修缮造成相邻住户房屋或设备损坏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赔偿。凡相邻住户阻挠修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因相邻住户阻挠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
凡房屋室内及其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其公共安全的,业主应予及时修缮。对拒不修缮的,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大型车辆及载有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序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通行,遇到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合理避让;
(二)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或阻碍物业管理区域通行的主要交通道路;
(三)车辆停放不得损坏绿地或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或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小区内车辆的管理,发现车辆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车主;不听劝阻的,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对车辆停放损坏绿地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理;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物业管理用房、设施和经费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组织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及社区组织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明。对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组织用房的具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方案中确定、在规划审批时明确、在施工图审查中专审(包括环境施工图)、在开工许可中硬性标明,并不得任意调整。
物业管理用房至少配置50平方米以上。
第四十五条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给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中廉租房小区和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国家。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在小区内公告。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收取情况明细由收取单位向业主委员会告知。专项维修资金原则上统一由物业主管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批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服务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或应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以及属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第四十八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物业区域内的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收支情况、用途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环境、秩序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并对其承担相应职责。
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和谐亲切的居住氛围、便捷周到的各项服务、及时有效的沟通配合,并对服务内容(项目)质量承担相应职责。
公共能耗费是指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所产生的费用。
小区的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走廊墙、房屋承重结构(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小区的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排气阀、单元门、小区大门、小区智能化设备和控制设备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灯、给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消防设施、窨井、化粪池、绿化、景观、垃圾废物储存设施、专用房屋、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住宅小区内的其它住宅实行物业管理和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旗区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建立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管理的机制,可以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下放到社区的管理中去,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机构,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与社区管理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协调,共同处理解决问题。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技术装备的
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品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含航空、航天、船舶和兵器等制造行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装备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柱性产业,是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及综合国力的战略性产业。目前,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主要技术50%以上来自国外。在行业主导产品中,发电设备的50%、汽车工业的70%、基础机械的60%、农业机械的30%来自引进,很多产品的品牌、关键技术和销售渠道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知识产权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且随着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戒心不断增强,为了保持国家竞争力和国际领先地位,它们对高技术实行了种种的禁运和封锁手段。为此,国务院领导曾在三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上批示,重大技术装备中的关键铸锻件,我国技术不过关,被国外公司控制,受制于人,要加强科技攻关,实现国产化。
产业转移中莫忘自主创新
按照中央部署,“十一五”时期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实现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品牌,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中心任务。
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大规模的产业转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积极接纳了跨国公司的产业转移。尽管 “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在今天这样开放的时代已难以奏效,但是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政府应继续推行“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因为政府作用发挥得好,产业转移才对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主创新不是关门创新,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于当前跨国公司收购我国装备制造业“排头兵”企业的明显倾向,我们要注意引导企业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不忘增强自主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掌握的装备制造技术,我们应以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重点。近年来,我们这方面成功的案例有过不少。比如,大型水轮式发电机,我国通过三峡工程左岸14台机组的对外合作,不但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而且自主改进了转轮模型的设计。在燃气轮机制造方面,多年来,GE等跨国公司一直不肯转让燃机制造技术,国家发改委利用39台F级燃机捆绑招标,终于使GE、三菱、西门子等公司与国内的哈电、东电、上海三大集团合作。第一台9F级燃机已在哈电秦皇岛出海口基地装配试车成功,发给浙江半山电厂。在火电超临界机组制造方面,通过与国外公司合作制造,我们不但引进了技术,而且改善了国内企业的管理,提高了质量。国内电力公司对600MW机组的需求达200台,其中超临界机组有100台,通过捆绑招标,国内制造厂中标后纷纷向国外订购部件,极大改善了国内企业引进技术的谈判条件。
政府该干什么
针对当前我国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工作存在的问题,在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同时,还要努力开发目前还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产品和装备,减少装备产品的进口依赖。对于进口税收政策调整问题,国家应该缩小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即对目前国内已能制造或决定进行国产化的装备产品和设备,不再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对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关键配套件,应该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我国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建立装备制造业的贸易摩擦监控和产业安全预警系统,建立信息畅通的快速反应机制,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合理介入贸易争端,帮助企业妥善化解矛盾,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政府应以安排依托工程的方式,鼓励用户优先使用国产装备,特别是首台、套国产技术装备。国产化依托工程项目应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对率先采用国产装备的重点项目,项目业主贷款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对于确实需要从国外引进的技术与装备,在项目启动时就要制定出关键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方案,并从工程的总费用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工作。同时,应设立装备制造风险基金,由政府、制造企业共同出资,主要用于对初次自主化的大型国产设备进行风险担保。
当前企业竞争的焦点已经由生产经营前移到研究开发。国家应在现行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装备的自主创新工作。建议国家财政设立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管理,用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技术联盟。政府应对产业共性技术、竞争前沿技术等公共产品,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产品进行支持。国家应指定有关政府部门,负责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的综合协调工作,在调查研究、制订政策、信息、特殊领域和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对装备制造业给予特别关注。
对于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政府应该加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扶植,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大型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中心,形成比较健全的开发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基金扶持、技术转移、人事制度改革等措施,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办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机构;完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基础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科研水平的提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只有继续开放才能提高创新能力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装备制造业将面临许多新课题的挑战。这些挑战即使从世界范围来看常常也是前所未有的,比如设计制造100万伏交流和80万伏直流的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这必将为扩大中外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市场驱动。为迎接这些新课题的挑战,我们提倡自主创新,同时也鼓励国际同行与我们合作攻关,在合作中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