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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城市供水、直管公房、公园及公共游乐设施。
二、检查内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建设管理、仓储和职工住宿的活动板房消防安全及用电管理情况;防高空坠落、防触电、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电梯、塔吊等起重设备的验收、检测、登记及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认真汲取10月23日枝江都云建材公司蒸汽釜爆炸事故的教训,根据市领导及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工作会议的要求,请我市所有新型墙材企业立即停业整顿、排查隐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联系质监部门对蒸汽釜、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将检验合格报告送我局墙改办备案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城市燃气。重点检查燃气储配站、气化站、调压室、天然气输配管网、瓶装燃气供应门店及销售点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安全技术条件和相关管理规定;燃气工程项目建设是否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建设;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守操作规范;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职能培训及实行持证上岗;经营、储配场所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制度是否完善。
(四)市政设施。重点对井盖等市政设施检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城市供水。重点检查水净化处理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分析、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和执行情况,供水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
(六)直管公房。重点检查城镇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状况以及抵抗极端恶劣天气能力;既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房屋幕墙、天线、外挂构件等是否牢固,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
(七)公园及公共游乐设施。重点检查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险要道路及各种游乐设施、游览设施安全情况;风景名胜(公园)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危岸、湖岸等安全情况;景区或景点是否超容量接待游人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方式
此次检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检查方式采取以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与暗访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第一阶段(11月1至11月15日)
1.各单位、各企业要迅速制定方案,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并于11月15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自查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2.各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根据职能分工,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领域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检查和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好安全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第二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
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督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防止前纠后犯。
11月至12月,及我市安委会将适时组织暗访组对各部门、各企业组织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并将暗访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进一步再动员,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贯彻落实关于“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
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8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2015年,亿元GDP死亡率比年下降20%,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比年下降1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年下降10%,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均在省下达的范围内。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要宣传教育在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同步部署,共同推进。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转变观念,深入基层,积极为企业破解难题,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宣传教育服务之中。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广泛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经常报道典型案例,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
4.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5.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扩(改)建或边建设边生产的,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6.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从业人员在3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应设立分管安全生产的专职领导、专(兼)职安全员。
7.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之一,实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岗位日查、班组日查、车间(工段、站所等)周查、作业区域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闭环式管理。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8.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工矿商贸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监理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保证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包括小采石场)和五等尾矿库须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要在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10.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实施现场检测监控,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健全技术保障体系
11.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五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在年底前实行自动控制,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13.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4.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的县(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15.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旅游、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卫生、国土、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6.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17.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对跨县(区)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19.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和验收的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消防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0.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1.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设立乡镇安全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2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设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设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2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在企业内部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25.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遇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26.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27.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安全生产政策
28.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
29.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0.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全监管和市保险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建立规范、完备和理赔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31.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费用于事故预防,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32.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3.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4.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在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
35.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拓宽培训教育渠道,建立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制度。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企业、社会以及政府资助为筹资方式,建设集安全生产科研、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省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八)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6.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