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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二级单位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市教育局和二级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情况;
(二)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完成市、局及科室重点工作目标情况;
(三)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
(四)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公务员、工作人员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第四条: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要求为:
(一)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应对依法从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局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责任,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三)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应严格按照政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科室及公务员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机制。由局机关领导和有关科室组成呼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小组,对科室及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通过下列办法实施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一)、在市教育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设立机关作风、行政效能反馈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二)、实行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对机关和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议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年终由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组织评议;
(三)建立监督档案。主要包括评议情况、投诉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接投诉后,由市教育局监察室会同党办、行政办等有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督,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基本要求,以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评价为重要依据。
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凡被投诉,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虽无投诉,但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科室责任,并按规定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营私舞弊的;
(二)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及擅离职守的;
(三)对基层单位、社会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倭、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办事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及行为不文明,影响机关形象的;
(五)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认为工作态度不好和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行政审批工作出现问题,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科室及公务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交通“三个服务”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交通行业管理法治化进程,根据年初交通法制工作安排,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2、交通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建立、实施、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3、执法队伍清理整顿、执法人员大专学历比例和法制培训情况等;
4、文明执法主题活动开展、文明执法单位创建、执法便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5、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等;
6、“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及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等;
7、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结果是否合法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等;
8、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明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主要工作思路和措施。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检查采取自查、交叉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厅推荐2007年度交通法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0月底-11月底,省厅将组织四个检查组进行分片交叉检查。检查时将对各地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作为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具体分组情况: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交通厅,成员单位:武汉、荆门、孝感、潜江交通局(委);受检单位:随州、襄樊、十堰、林区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公路局,成员单位:黄冈、黄石、鄂州、荆州、咸宁交通局;受检单位:天门、仙桃、宜昌、恩施交通局。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运管局,成员单位:随州、仙桃、十堰、宜昌交通局;受检单位:黄冈、黄石、鄂州、荆州、荆门交通局。
第四组:组长单位:省港航局,成员单位:襄樊、天门、林区、恩施交通局;受检单位:武汉、咸宁、孝感、潜江交通局(委)。
各组组长由组长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参加检查人员为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长单位要与成员单位和受检单位在时间上搞好衔接和协调。各组检查考核工作务请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资料等形式,重点检查各市州交通局(委)和拟推荐的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的法制工作情况;
2、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执法现场,检查1-2个基层执法单位的现场执法情况;
3、采取随机提问等方式,检查3-5名执法人员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情况,对拟推荐的先进个人要进行全面了解;
4、采取召开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对交通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受检单位负责召集不同的管理对象参加,座谈时受检单位应予回避。座谈情况作为考评参考;
5、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按照省厅统一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计分(具体检查考核标准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机构,抓紧开展自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报的准备工作。各单位2007年交通法制工作总结以及执法检查自查报告要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省厅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视同放弃评先资格。
2、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掌握交通行政执法的第一手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务求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关键词: 高原牧区;裕固族胆石症;流行病学;调查与健康教育
胆石症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常见病.可发生于胆囊、肝内胆管和胆总管,其患病率因种族、遗传、地理、饮食等因素而异。本文就肃南县高原牧区胆石症流行病学调查与健康教育报告如下:
1 研究对象和法
1.1 对象
2008 年6~10 月肃南县在职与离退休职工为调查对象,随机抽查 4080 人。年龄20~80 岁,平均年龄45 岁,其中男3012 例,女1068 例,在职职工3702 例,离退休职工378 例,既往有胆石症患者362 例。
1.2 方法
对所有研究对象行空腹腹部B超检查,均符合胆石症诊断标准[1]。将调查结果与全国胆石症的结果相比较。
2 结果
4080 人共检查出胆石症患者591 人,占总数14.5%,单发结石356 例,多发结石135 例。临床出现症状493 例,隐匿性结石94 例。其中男性311 例,占男性10.3%,20~40 岁66 例,占同组10.1%,40~60 岁229 例,占同组16.2%,60~80 岁152 例,占同组10.5%;女性280 例,占女性26.2%,20~40 岁74 例,占同组11.4%,40~60 岁180 例,占同组18.3%,60~80 岁26 例,占同组11.4%。胆石症的患病率均明显超过全国或本地区既往调查的结果。
3 讨论
胆石症的发生是环境和遗传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多基因性疾病。油腻饮食、荤食习惯、偏食动物油、偏食动物内脏和不吃早餐均为胆石症危险因素,研究发现.高原缺氧的情况下藏族酒精性肝硬化患者易并发胆石症.据此推测.饮酒.特别是空腹饮酒.是并发胆石症的高危因素,同时,饮食高脂质、高胆固醇、低维生素C的特点,也是使胆囊结石的发病率升高的重要因素。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山麓一线,整个区域横跨甘肃省河西五市。裕固族占全县人口的绝大多数,境内大部分地区属湿润山地草原气候,海拔2500~4500 米之间,年平均气湿1~2 ℃之间,饮食结构不合理,蔬菜、水果摄入量少,牧民喜食肥牛、羊肉、酥油茶等,普遍为高脂饮食,动物脂肪摄入量多,喜饮烈性酒。杨晓等对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医院1994 年2 月~1998 年8 月l15 例胆囊结石患者术后的病例进行回顾性分析[2]。发现胆石症患者人数之比为汉:裕固:藏族为2.01:4:1.而当地三个民族结构比为1.84:1.61:1.裕固族发病率高于其他民族.存在着民族发病特性。综上所述:中国肃南县牧区因高原缺氧、高脂饮食、长期大量吸烟、中度以上饮酒是胆石症患病率明显增高的主要原因。改变生活习惯,多吃蔬菜,低脂饮食,少食动物内脏,勤吃早餐,少饮酒,合理运动,控制体重对减少胆石症的发生有积极意义。
〔论文摘要〕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决策目标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控制行为,是行政监督在教育管理领域中的特殊表现。要取得教育督导的成功,就必须正确认识教育督导行为的基本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教育督导行为的分类关系和角色关系。
教育管理是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的基本实践活动,它是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组合。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评估及指导活动,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达到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毫无疑问,教育督导是国家对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的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决策目标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控制行为,是行政监督在教育管理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因此,加强对教育督导行为的研究,对于提高教育督导行为的科学性,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督导行为的基本特点
教育督导行为虽然也是一种教育行政行为,但是与教育行政决策、教育行政执行等管理行为相比,有许多显著不同的特点。
(一)教育督导行政的指导性
教育督导行政属指导性行政,而非指令性行政。它对被督导单位所需解决的问题,通过“督导报告”提出评估、指导与督办意见和建议,而非直接行政处置。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督导机构及督导人员只有检查、监督、评估、指导的权力,而无行政处置的权力。所以,教育督导行为要寓“督”于“导”之中,使“督”与“导”相结合,以“导”为主。这就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素质水平,在德、识、才、学、体等方面比较突出。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指导角色”。
(二)教育督导范围的广泛性
教育督导是代表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它不同于其他教育行政职能机构检查指导工作。其他教育行政职能机构只是就其主管的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在检查、指导的同时采取行政措施,工作范围具有单一性。而教育督导则既可对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又可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导;既可对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进行宏观指导,又可对办学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设施设备以及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建设等具体问题进行微观指导。督导工作范围之广泛是任何其他教育行政职能机构所无法相比的。这就要求督导人员应具有把握全局、综合运筹和具体指导工作的才能。
(三)教育督导任务的综合性
教育行政部门内的各职能机构,一般只担负某一方面的职能,唯有办公室和督导机构例外,是综合性的行政职能部门。办公室是行政领导的“内助”,教育督导机构则是行政领导的“外助”。教育督导机构既有检查监督、考核评价、指导帮助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工作的任务,又有向上级报告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计划指令的执行情况,作出准确而有分析的“反馈”,做领导的“耳目”的任务。此外,还有为教育领导机关、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当参谋、作咨询的任务。教育督导机构是多功能的综合性行政职能机构,这一特点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应具有视察、评价、指导、反馈、参谋、咨询等多方面的才能。
(四)教育督导作用的间接性
教育行政是“指令性行政”,它通过制定教育管理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决策命令等行政手段,直接指挥教育工作。而教育督导则属“指导性行政”,它对教育工作所进行的视察、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督导行为,均非“行政指令”,都是通过科学的说理、论证,阐明正确的观点与方法,甚至进行示范性指导,使督导者心悦诚服,自觉接受,化为行动,改进工作。它向行政首长提供的“督导报告”只是作为一种反馈咨询意见,只有在被行政领导采纳,成为行政决策的内容并实施之后,才能发挥直接的行政作用。所以,教育督导行为所产生的是一种间接行政作用,督导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协调沟通的才能。
(五)教育督导行为的自主性
教育督导机构虽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但其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中比较超脱,不直接听命于行政指令,也不直接处理行政事务,而是根据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独立地进行视察调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督办。如果发现被督导单位在工作中出现偏差,可要求其予以改正。如果发现上级决策失误,则可直言进谏,建议领导修正决策或追踪决策,以保证教育目标有效达成。因此,教育督导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原则精神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教育督导行为的以上基本特征,决定了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要取得教育督导的成功,推动教育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处理好教育督导行为的分类关系和角色关系。
二、教育督导行为的分类关系
(一)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的关系
宏观督导强调的是对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作的督导,微观督导强调的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的督导(也可直接称学校督导)。微观督导是宏观督导的基础,起着反映和印证宏观督导的作用;宏观督导是微观督导的科学综合,起着概括和指导微观督导的作用。因此,在督导工作中应树立宏观指导微观,微观体现宏观的思想,把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有机地结合起来。但是,微观督导不是宏观督导的简单体现,宏观督导也不是微观督导的简单相加,它们各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既要重视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的有机统一,又要根据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定期督导与临时督导的关系
定期督导是督导人员按计划规定的期限所进行的督导,临时督导是根据需要在督导计划以外临时进行的督导,多因主管部门或被督导单位工作需要而进行。定期督导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要按照一定时期教育工作的需要,建立定期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可在一定年限内,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完成一次全面督导,这就需要有计划地、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临时督导也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要根据教育发展的客观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确立临时督导的内容,使之与定期督导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
(三)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的关系
综合督导是指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的多项或全部工作进行的督导,其内容广泛,涉及面宽,指标具体、完整,时间较长,空间较广。专项督导是就某一项工作开展的督导,此种督导项目单一,问题集中,便于掌握情况。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的内容,既有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但又不是简单汇总和简单分割的关系。由于教育工作的复杂性,综合督导不应也不可能包括各项工作的所有内容,而应在宏观上有重点地确立督导内容。专项督导也不是每一项教育工作都要督导,而是根据当年教育工作的重点或比较薄弱的环节确定专项督导的项目。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既要抓综合督导,又要抓专项督导,并使这两方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个人督导与组织督导的关系
个人督导一般是指督导人员只身前往被督导单位开展工作,多是为了掌握真实情况,事前不作通知,对各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巡视、检查或暗访,这类督导掌握的信息一般较真实、客观。组织督导是根据工作需要而将专、兼职督导人员组织起来进行的督导,这类督导一般规模较大,时间较长,地域较广,常常需预先制定督导标准或指标体系,需要分组进行督导,再综合情况,得出较可靠的结论。为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应以组织督导为主,以个人督导为辅。
(五)全面督导与重点督导的关系
全面督导是对被督导单位各方面工作进行的督导,重点督导是根据不同时期的特殊情况而进行的督导。全面督导是综合督导的基础,因为只有通过全面督导才有可能对一个地区的工作概貌有一个整体认识,否则就容易产生片面性。但是,如果平均用力面面俱到地检查、评估,不仅会影响效率,而且容易对事物的认识限于表层,难以抓住本质的、要害性的东西。在教育督导实践中,有的督导部门在全面督导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是把政府当前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重点。例如,政府一直把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工作的首要重点,于是在督导每个地(市)、县(市)时,督导部门都坚持把它作为重点内容去检查。二是把本地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作为重点。例如,督导部门把部分地区德育工作不够切实到位、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较为突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去检查。三是把被督导地区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典型经验作为督导的重点。例如,督导部门发现某农村地区在学校管理上问题比较突出,于是在督导该地区时,就把它作为重点之一去检查。这样不拘泥于督导评估方案而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下大气力把重点问题查深查透,有利于增强督导评估的力度,能够收到教育督导的实效。
三、教育督导行为的角色关系
(一)“督政”与“督学”的关系
督导工作包括“督政”和“督学”两大方面。“督政”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行政;“督学”即对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从提出“督政”的时候起,“督政”就一直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首要任务,无论是历次专项督导检查,还是“两基”评估验收,都主要是围绕“督政”来进行的。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不仅“两基”主要是政府行为,而且“两全”目标的落实,素质教育的实施,也首先要靠政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也首先是政府行为。因此,不仅在对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中应以“督政”为主,在落实“两全”的督导工作和其他教育督导工作中也要重视“督政”工作。但是,一个政府是否有效地发展了教育,还要具体地考察学校教育是否真正得到了发展,教育条件是否得到了改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是否得到了很好地建设,教育法规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等等。因此,“督政”不能代替“督学”,“督学”也不能代替“督政”,应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教育督导的目的。
(二)主导与主体的关系
获取高质量的督导结论固然重要,但取得督导对象对督导结论的认同也同样不能忽视。因为督导的终极目的不在于形成结论,而在于用结论去影响督导对象,进而使督导对象自觉执行结论中的意见,认真改进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督导者是为督导对象服务的。因此,督导对象在督导过程中是处于主体地位的。有鉴于此,在督导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督导者自身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尊重督导对象的主体地位,不能置他们于受审位置,而让他们充分地参与督导活动,消除其在价值标准上的分歧和对督导的心理障碍,以促成督导双方对督导结论的认同。
(三)督导机构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可行使督导权,但对本级政府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具有督导权,而是在他们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我国,教育督导部门一般是人大通过决议成立或政府批准成立,代表政府进行督导工作的机构,但其工作离不开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目前,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一般都设在教育行政机构内,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首长的领导。在督导工作中,若发现有与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有关的问题时,应及时反馈,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样做,不仅会引起领导部门对督导工作的重视,而且还会有力地促进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上下级督导机构之间的关系
就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而言,由于各自管理范围的不同,其督导职责、任务也不同,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它们之间应该是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的关系。在信息的反馈处理方面,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给国家教育督导机构提供情况,而地(市)、县(市)教育督导机构主要是给同级政府提供意见和信息。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可给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下级教育督导机构以必要的指示,并要求他们必须执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有权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下级督导机构负责人调阅有关材料、召集下级督学会议、制止对学校所下的不合法规的指示,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撤换不称职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督学,可以建议给优秀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督学以奖励。下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经常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汇报本地区、本部门督导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及时反映本地区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反映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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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云龙.现代教育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反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防害幼儿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防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期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一次行政处罚处理报告
第五章附则
一、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服务能力现状调查与分析
《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人员行政和服务职能问卷调查表》是以张林英的博士论文中“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示例”[8]为基础进行设计的。调查对象主要是教务处以及各教学单位(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问卷由河南省7所不同层次高校的任课教师填写。共发放问卷368份,收回323份,剔除无效问卷后,剩余有效问卷316份。通过专业统计软件SPSS17.0对问卷进行处理和分析,保证了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课表是任课教师最基本但又很重要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有责任提前告知任课教师新学期的授课课程和时间,以保证教师有充足的备课时间。据调查,53.3%的教师只提前半个月接到新课表。而78.2%的老师认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新课表。另外,教材是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知识要点的载体和浓缩版,也是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调查结果显示,53.2%的老师提前一个月以上拿到了新教材。而事实上85.9%老师认为应该提前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拿到新教材,才能做到高质量的备课,从根本上保证教学效果。
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肩负着各种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期中检查。据调查14.2%的老师反映教务处人员和院系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从来没有听过他们的课,37.0%的老师表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曾听过他们1次课。说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听课次数严重不足,要扩大听课范围,以便及时解决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行政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为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发挥积极作用。学生作业对有限的课堂时间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相关研究普遍认为教师合理的反馈会给学生的学习带来积极影响[9],但将近80%的老师反映教务处并没有对他们批改学生作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因此,为促进教师反馈给教学效果带来更大的积极影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监督学生作业批改质量,加强和规范此方面管理工作。
另外,20.6%的老师认为教务处对教学进度的检查次数太少,21.7%的老师认为教务处对教案的检查力度不够。为此,教务处要加大对教学进度和教案的抽查力度,增加教师抽查人数,认真严肃地完成教学进度和教案的抽查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为保证教育质量把好关、站好岗。学生正常出勤听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
监管学生按时上课,了解学生的出勤率是教务处和各院系教育行政工作人员的重要任务。调查结果显示:32.7%的老师认为教务处对每个班级学生出勤率的抽查力度不够;28.3%的老师认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并没有对不出勤的学生进行积极监管;另外,65.2%认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采取的管制措施根本没有明显改善学生出勤率低的局面。这充分说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学生出勤率方面的工作急需加强,应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不出勤学生的管束力度,彻底改善学生出勤率低的局面,为保证教学质量作出贡献。每学期末,相关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对期末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安排总体上还是比较有序合理的,但21.3%的老师对此论述持否定态度。因此,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要提前策划期末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形成制度化并进行精细分工化管理。另外,57.8%的老师表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在收取教学工作总结和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中,经常出现拖延情况,这对改进教学工作非常不利。因此,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工作作风,对此工作制度化,及时公平公正地对教师进行学期和年度考核。这样才能有利于形成“争先创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此外,63%的老师认为相关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并没有每个学期末都对教学文件资料即时进行收存、建档和保管。这种拖沓的工作作风不仅会对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产生不利影响,还会给老师和周围的同事留下工作拖拉的不良印象。因此,相关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服务意识,及时地完成对教学文件资料的收存、建档和保管工作。
本问卷还调查了任课教师对高校教务处和院、系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只有1/4的老师对教务处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表示比较满意。说明高校教务处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全面加强。与之相比,对各院、系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服务工作的满意度评价总体上较好。说明教务处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某些方面相比教学院、系有些欠缺。
关键词: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从社会的制度安排看,职能主要是指社会主体的职责,即依据社会安排,应该完成的任务、实现的目标、产生的有用价值和社会效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能是政府职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
从宏观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两个方面,就是管理教育和发展教育。管理教育,就是要协调各种人、财、物和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政府在教育领域的价值目标。发展教育,就是以各种资源投入和政策促进教育发展。
从中观的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有7个方面:一是构建教育体系;二是保障教育条件;三是提供教育服务;四是维护教育公平;五是制定教育规划和标准;六是监管办学行为;七是提高教育质量。
二、当前教育行政的一些弊端
从前面讲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看,涉及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和要求,它对教育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教育的发展,对实现教育的价值目标都有或大或小的影响。就总体而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其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整个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工作存在的弊端,自然而然地会在教育行政部门有所表现,同时,加上教育的自身属性和特点,以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教育行政管理中出现工作不适应、管理不科学的弊端就更是自然的了。从当前的背景分析,教育行政的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教育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不够明确。在许多中小学,我们看到以精炼和优美的语言陈述着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宗旨、办学使命、愿景、校训、校风、学风和教风等,这正是学校教育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实施素质教育的主体在学校,一些部门包括教育部门在内,对广大中小学的工作支持引导不够,却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影响,多年来基层屡有反映,甚至叫苦不迭。
二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价值取向还不够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处室或科室职责规定中缺少"愿景"、"使命"及价值准则层面上的概括和表述。对所承担的某个类型或某个方面的教育工作应该担负什么社会使命、向什么方面发展,判断工作成效得失的价值标准等不明确或成为空白。对教育发展的评价体现了较强的经济性和政治性,忽视了教育性。
三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实效性不够突出。日常发文、开会、评估检查较多,深入调研指导较少,行政管理缺乏法制化,管理活动经常是事务缠身,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存在有要求而执行不到位,有检查而无结果处置。行政管理运转和流程不够畅顺,信息、咨询、决策、执行、评估、控制环节不完整。
三、对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1、推动职能转变,实施管理创新
一是要确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发展观和政绩观。教育价值观是指对于"教育中什么有价值"和"什么教育有价值"的基本看法和判断准则;教育发展观则是对"什么是教育发展"、"教育如何发展"的基本看法和判断准则;而教育政绩观则是关于"教育中什么是政绩"、"如何实现教育政绩"的基本看法和判断准则。这"三观"是内在统一的,规定了我们日常教育的行政行为的基本动力和准则,教育管理者应该对"我们究竟追求什么样的教育"、"如何去实现这样的教育"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深入思考,作出回答。要把是否有利于扩大教育机会、是否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是否有利于提升学校专业能力、是否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发展作为评价我们一切教育政策、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和教育项目的根本准则,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公共利益,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机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为经济社会提速发展奠好基。
二是调整政校关系,维护学校的专业性。
调整政校关系的一个基本标准是:让政府和学校各自作自己最擅长的事情。确保学校的专业自,促进学校专业能力的提升。学校的专业能力,必须经过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获得。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专业化,个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分工中都有自己专门的职能,都专心于自己的职能,都有与此相应的专长。学校的专业能力归根到底在于培养人上,在于系统的课程开发、教育教学和学生支持上,缺少这种能力,学校将不成为学校。因此,要促进教育更好地发展,就必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让学校能在自己的专业活动领域自主发展。这也是近年来世界各地兴起校本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2、加强宏观指导,坚持统筹协调。
不同的行政方式,有许多种相对应的特点,如宏观与微观、直接与简接、综合与单一、激励与约束、法治与人治、民主与集权、服务与管制、制度化与事务化等,要让这些特点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在我们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中,必须进一步转变行政方式,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作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一要整合政务事项,规范行政流程。把学校从政府的繁杂事务中解放出来。加强制度建设,实施依法治教。用制度和法律的强制性与普适性避免行政活动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人治化现象,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行政事务,扩大有效的行政方式和流程,确保学校按自有的属性和其承担的职责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要选择行政手段,强化有效方法。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开发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要克服手段单一、方法不多、执行不力的问题。同时要精简文山会海、评比竞赛,加强建章立制和指导服务,加大资源调配和制裁奖励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要坚持追踪问效,建立责任。要不断纠正教育政策和管理行为中大量投入资金,却没有明显效果的现象。提高教育行政绩效,建设负责任的教育行政,建立起有效的教育问责制度。问责制度的核心是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科学确定教育政绩评价指标和各种教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指标来考核教育行政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的结果实施奖惩。
3、坚持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创新。
一是教育改革应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为核心。教育质量的核心就是人的发展的质量。人的发展的质量体现在身体素质、道德品质、智力水平、审美趣味和职业能力等各个方面。一个现代的人,应该是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得到很好发展的和谐的人,应该是理智能力和情感能力都得到很好发展的和谐的人,应该是个性和群性都得到发展的和谐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会是最有创造性的人,才会是最能作出有益于社会的创造性贡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