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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安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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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安全

第1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通过对现场违章行为的讨论和参与执法协勤的换位思考,6名司机深有感触,纷纷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其中一名曾因超载被处罚而一直对交警心存芥蒂的司机,也在此刻惭愧地低下了头。这是邵武市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奖励活动、交通违法行为人参与执法协勤的一个镜头。

可折抵、可“储蓄”的教育活动

从长期的执法实践来看,以处罚为主的执法方式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交通违法行为人都对交警的处罚,心中怀有抵触情绪。这样,使被处罚者难以通过处罚吸取教训,进而规范自身交通行为。而且,由于带着“交警执法只会罚款扣分”的不良情绪,也一度造成警民关系紧张。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执法的有效性,提高行为人的安全意识,改善警民关系,进而推动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维护好城市的交通秩序?

为此,邵武市于2008年9月初开始,开全省之先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奖励活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折抵性日常教育奖励措施。

活动内容具体为:凡是因违法停放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较轻微违法行为,受到公安交管部门非现场查纠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均可通过自愿申请,参加交警组织的“观摩”和“协勤”两种强化教育形式。所谓观摩,即通过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资料片和参观交通事故模拟展台,并经,必要的安全知识测试,力求交通安全意识入脑入心;所谓协勤,即通过在道路上现场劝导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实地感受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和对交通秩序的破坏性,体会文明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协勤结束后,由带队民警对协勤工作进行评价。

对于通过强化教育并经测试或评价合格的申请人,在年内出现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可以按照每通过一次合格强化教育,给予折抵因交通违法所致的经济处罚100元和2分的违法记分。对于没有发生交通违法的行为人,通过强化教育可以“储蓄”起来。以备出现交通违法时进行折抵。

参与热情高,教育效果好

“以前交警执法只是单一地处罚,许多驾驶人员对此比较反感。现在的新做法,首先让我们驾驶人员的心里消除了抵触情绪,更乐于接受。这样再去参加教育活动,效果自然也就更好!”蒋少华是邵武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前不久参加了教育活动之后,体会很深。“通过参加教育,我切身感受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除了自己更加自觉规范自身交通行为,生活中还会时时提醒同事和其他驾驶员朋友!”

在具体实施该教育活动时,邵武交警大队考虑得很周到。凡申请参加教育活动的违法行为人,邵武交警大队称之为“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申请人参加教育活动时,均披上标有“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字样的授带。“小县城熟人多,以志愿者的身份在大街上参与协勤,让人心里更容易接受,这样我们脸上也不会挂不住!”许多参加过教育活动的人都有类似感受。

这一举措,还能进一步拓展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鉴于此,邵武交警大队还将这项活动进一步延伸,将其纳入到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活动的范畴,进行统一管理。邵武市交警大队大队长姚晖说:“虽然我们的警力有限,但是民力无穷!这项人性化活动的开展,大大增强了全社会参加交通安全宣传的力量!”

第2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关键词:智能检查站 交通安全 车载智能提示 智能查验

中图分类号:U4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2(a)-0021-02

1 项目背景

根据近年来的统计,公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由于它承载主体的特殊性,被称之为需强化管理的重点车辆。目前,交管系统针对重点车辆的监管采用了多种手段,建立起了统一的重点车辆监管平台。通过车管部门联系辖区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秩序部门路面执勤结合卡口、缉查布控等系统基本实现了重点车辆监管的覆盖。由于运输行为时间长、范围广,涉及企业人员众多,交管系统的警力有限,影响了监管效果的进一步发挥。交管业务管理平台、卡口系统、缉查布控系统的建立极大的减轻了交警的劳动强度,提高了执法有效性。针对重点车辆管理也先后采用过“信息卡”、“管理软件”等方式,起到了一定效果。

2 项目目标

在现有车辆检查站和相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重点车辆查验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将车辆、检查站、支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结合起来,实现重点车辆查验的无缝衔接和智能查验。

2.1 提高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有效性

实现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的自动识别、自动调取、重点提示报警以及后台综合分析。并通过和卡口系统、缉查布控系统、车驾系统的实时衔接从而有效提高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2 规范重点车辆安全行驶

通过车辆行驶过程智能提醒、行为监管等措施实现重点车辆的安全驾驶。

2.3 规范民警查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

通过智能设备以及后台综合信息系统,提高民警的工作效率,降低民警的工作强度。

该系统由于综合采用多种智能识别分析技术,将改变原有的工作流程及模块,该系统使用后各部分工作流程将有如下变化:(1)重点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临近检查站系统自动提示需进站检测。在驾驶过程中,自动提示道路限速以及危险道路情况在驾驶过程中,分析连续行驶里程,提示疲劳驾驶等信息。在驾驶过程中,记录检查站进站次数及经过次数等信息。(2)查验民警,车辆进站后,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号牌及驾驶证信息,提取相关重点查验数据。民警依据系统提示数据进行核对及查验。民警在系统中确认后放行,否则记录查扣数据。(3)支队管理人员,实时统计查询各查验点的车辆查验情况;分析车辆行驶轨迹及进行区间测速;统计民警工作情况;智能分析未进入查验点的重点车辆及缉查布控重点车辆。

3 项目内容

系统包括车载智能提示仪、智能查验站以及智能查验系统三部分组成。通过车上的驾驶行为智能提示、检查站的智能取证和数据自动提取以及平台的数据综合统计分析,实现重点车辆的平台化整体监管。

3.1 车载智能提示仪

车载智能提示仪采用ARM系统,结合RFID技术和北斗/GNSS定位技术,实现重点车辆驾驶行为的提示和监管见图1。

3.2 智能检查站

智能检查站通过车牌智能、驾驶证的智能识别,调取车辆、驾驶人、违法、缉查布控以及卡口等相关数据,提示查验民警查验重点,保证有效查验,见图2。

3.3 智能查验系统

智能查验系统是相关数据的交换中心,也是查验系统的分析核心。该部分综合车辆、查验站以及车驾违法,缉查布控以及卡口等数据,实现重点车辆行驶行为的分析与监管。为执法、教育以及规范运输企业起到数据支撑作用,见图3。

4 关键技术难点与创新点

由于系统涉及车辆检查站以及支队管理部分,技术涉及智能识别、微功耗计算、大规模数据分析以及异构系统互联等技术。作为交通安全智能检查站系统,其采用技术有ARM技术和北斗定位技术,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如下技术难点。

4.1 ARM技术

ARM嵌入式处理器是一种32位高性能、低功耗的RISC芯片,ARM微处理器一般都具有体积小、功耗低、成本低、性能高、速度快的特点,目前ARM芯片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无线通信、网络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安全产品等领域,如交换机、路由器、数控设备、机顶盒、STB及智能卡都采用了ARM技术,并在将来取得更广泛的应用。ARM处理器的优势对于如今大量出现的32位嵌入式应用,ARM处理器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性能、低功耗、低价格。把ARM处理器的性能拿来和一些有名的通用处理器(如Pentium)相比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各自针对的应用需求是不同的。ARM针对嵌入式应用,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最低的功率消耗。ARM结构的优点是能兼顾到性能、功耗、代码密度、价格等几个方面,而且做得比较均衡。在性能/功耗比(MIPS/W)方面,ARM处理器具有业界领先的性能。基于ARM核的芯片价格也很低,目前armCortexM的芯片价格可低至10元人民币左右。

(2)丰富的可选择芯片ARM只是一个核,ARM公司自己不生产芯片,采用授权方式给半导体生产商。目前,全球几乎所有的半导体厂家都向ARM公司购买了各种ARM核,配上多种不同的控制器(如LCD控制器、SDRAM控制器、DMA控制器等)和外设、接口,生产各种基于ARM核的芯片。目前,基于ARM核的各种处理器型号有好几百种,用户可以根据各自的应用需求,从性能、功能等方面考察,在许多具体型号中选择最合适的芯片来设计自己的应用系统。由于ARM核采用向上兼容的指令系统,用户开发的软件可以非常方便地移植到更高的ARM平台。

(3)广泛的第三方支持。因为现在许多产品的开发,不是一个简单的处理器加几百条指令、语句就可以解决的,要用到32位处理器,一般都要有编译器、高效的开发工具(仿真器及调试环境)、操作系统、协议等,这些东西都不是一个芯片生产商可以解决的,需要许多第三方的支持。用户采用ARM处理器开发产品,既可以获得广泛的支持,也便于和同行交流,加快开发进度,缩短产品的上市时间。

(4)完整的产品线和发展规划ARM核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对处理器的性能要求,有一个从ARM7、ARM9到ARM10、ARM11,以及新定义的CortexM/R/A系列完整的产品线。

4.2 北斗/GNSS定位

北斗导航系统是覆盖中国本土的区域导航系统。覆盖范围东经约70~140°,北纬5~55°。GPS是覆盖全球的全天候导航系统,能够确保地球上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能同时观测到6~9颗卫星。

北斗导航系统是在地球赤道平面上设置2颗地球同步卫星,卫星的赤道角距约60°。GPS是在6个轨道平面上设置24颗卫星,轨道赤道倾角55°,轨道面赤道角距60°。GPS导航卫星轨道为准同步轨道,绕地球一周11h58min。

北斗导航系统是主动式双向测距二维导航。地面中心控制系统解算,供用户三维定位数据。GPS是被动式伪码单向测距三维导航。由用户设备独立解算自己三维定位数据。“北斗一号”的这种工作原理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用户定位的同时失去了无线电隐蔽性,这在军事上相当不利;另一方面由于设备必须包含发射机,因此在体积、重量上、价格和功耗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北斗导航系统三维定位精度约几十米,授时精度约100ns。GPS三维定位精度P码目前已由16m提高到6m,C/A码目前已由25~100m提高到12m,授时精度目前约20ns。

北斗导航系统由于是主动双向测距的询问--应答系统,用户设备与地球同步卫星之间不仅要接收地面中心控制系统的询问信号,还要求用户设备向同步卫星发射应答信号,这样,系统的用户容量取决于用户允许的信道阻塞率、询问信号速率和用户的响应频率。因此,北斗导航系统的用户设备容量是有限的。GPS是单向测距系统,用户设备只要接收导航卫星发出的导航电文即可进行测距定位,因此GPS的用户设备容量是无限的。

该系统充分应用ARM处理器的优势和北斗定位技术优势实现系统所需要的功能,这也是系统创新点所在。

5 结语

该系统通过一个平台以地理信息为切入点,将卡口、电子警察、信号灯、诱导屏、警员、警车、车辆驾驶人信息、事故信息、违法信息、缉查布控信息等分散在不同系统的信息进行共享互通,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分析处理及指挥调度,从而提高整体的交通智能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斯洛斯等著,沈建华译.ARM嵌入式系统开发:软件设计与优化[M].北京: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出版社,2005.

[2] 陆渊章.ARM嵌入式系统基础与项目开发技术[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

第3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综合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为目标,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大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市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整改;各运输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恶通事故。

二、整治时间和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从现在开始至20*年2月底结束,主要内容是:

(一)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结合行车秩序示范路段创建活动,迅速开展统一行动,强化道路管控,及时查纠各类交通违章。一是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根据各类道路的不同特点,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超员等各类交通违章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建立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对机动车超载运输进行集中治理,在高速公路入口和交通稽查站设置卸货转运场地,安装车辆轴载检测装置等设备,对严重超载符合卸货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集中开展治理客运车辆超员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抄告制度,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违章,严防群死群伤特大恶通事故发生。

(二)集中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路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省确定的3处事故多发点段(巨野327国道386KM+388M处、单县定砀公路30KM+900M处、牡丹区220国道360KM处)的县区政府要尽快将整改措施落实到有关单位;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拿出专项整改资金,对工程和安全设施进行改造和增设;公安部门要增派警力,加强对该路段的巡逻控制;市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各县区要对辖区重点道路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确定一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要坚持建设与整改同步进行的原则,加大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和完善各种公路安全标志设施,增强科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集中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强化源头控制。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汽车销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除各类机动车非法拆解、拼改装市场,从源头上控制拆解、拼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各县区要在10月份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把运输秩序混乱、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营运输企业列为整顿重点。结合“争创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单位,争做优秀驾驶员”活动,于11月底前,在全市所有道路运输企业建立起完善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运输秩序混乱、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营运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公安机关要对大、中型客车和重、中型货车档案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参检的车辆下发检验通知书,限期参检;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解体。要进一步完善“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关,严禁各种违规车辆入户登记。近期,要把办理农用车和摩托车的上牌做为工作重点,降低制牌成本和收费标准,开展上门服务,督促挂牌办证,力争年底前上牌率达到90%。

(五)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管理。公安部门要对20*年以来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和所有大型客车驾驶员档案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违规办理的驾驶证,要予以吊销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交通部门要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不具备从事客运资格的车辆和驾驶员,要坚决清理出客运市场。要完善教练车、教练员管理制度,严格教练员的考核和资格审查,对培训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

(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结合开展“遵章出行、平安回家”的活动,积极推进交通安全单位创建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季度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

第4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长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哪一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

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 我们的企业才能象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 稳步前进。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我们人类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例如为了交通的安全,我们经常在路旁看到一些交通安全标志。但是,尽管如此,还是有些人员麻痹大意,致使飞机打顿儿、轮船沉底、火车亲嘴等等一系列恶性事故屡见不鲜、屡杜不绝、给人民带来了无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

我们纺织行业和交通业一样也是事故的多发部门,我们纺织工人平时操作的一台台机器象一只只温顺的小羊,帮我们整径、穿扣、纺纱、织布、乖乖的为我们服务。一旦我们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它就马上翻脸成了一只只恶虎,张开血盆大口毫不留情的吞食我们的肢体,轻着皮肉受苦,重者断筋折骨,甚至使我们命丧黄泉。

记得一家纺纱厂,有位年仅十八岁的挡车工,她对生活充满了春的梦幻,夏的火热,秋的斑澜,冬的纯洁,她能歌善舞,活泼开朗,尤其是一头乌黑发亮的长发使她显得更加飘逸秀美。所以,上岗挡车时,她 常常 舍不得把头发挽 入工作帽,别人劝她时,她总是开玩笑似的说:“没事,有上帝他老人家保佑着我呢。”但是,上帝也有打顿的时候,一九八九年春天,在一次做清洁时头发散落到细纱锭带上,刹时头发被细纱锭带死死咬住,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高速旋转的细纱锭带硬是把她的头发同头皮一并揭起露出血淋淋的颅骨,当场死亡。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悄然而逝,而她才十八岁呀!正值豆寇梢头的美好年华,才刚刚站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正想以满腔热情去领略一下人生的美好,尝试一下爱情的甜密,享受一下家庭的幸福。

第5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抢救费给付义务的法律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目的是分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抢救治疗急需的医疗费必须立即支付,不可 能等到责任明晰甚至结案时再付,这种急需的预先垫支不属于赔偿的范畴;当投保人无 力预支时,抢救费用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法律规定实 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和得到及时赔偿。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关于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具有 应急、担保功效的先于垫付义务,而非通说所认为的基于无过错责任而径行承担保险责 任的方式。质言之,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抢救费之义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第一,抢救费给付系保险公司为应急之需而为的先行给付,并非承担保险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此处明确,保险公司支付费用是为了及时 抢救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且只是在肇事者未及时支付或可能无法及时支付抢救费的情 况下承担的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义务。实际上这种风险传统上或伦理上,应当由医院等 主体承担,但是由于实践中医院多发生不缴费不救人的问题,法律“屈服于”医院等强 势主体,而转行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 公司为无力支付抢救费的被保险人先行给付抢救费,换得医院的及时治疗。抢救费的给 付行为是为了应急之需,且是在责任认定之前为之的,与责任认定结果无关,即无论责 任如何,为了及时治病救人,保险公司都要先行给付抢救费。因此,抢救费给付并非保 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而是为了及时抢救事故中伤者,且避免让医院产生顾虑或 拒诊,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费用的做法。

第二,抢救费给付系一种“垫付”行为

第三者责任保险,从法律本质上看,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对第三人的责任 风险,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后, 转而向保险公司求偿,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法理。[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亦同,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显然无需直接为交通事故的受伤者承担抢救费。至于保险 事故中,一般来讲,是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伤者的抢救费,即便机动车主显然并无责 任,此似乎类似于一种习惯性义务。但在很多情况下,肇事者或伤者往往无力或不愿支 付抢救费,而解决抢救费支付又会贻误抢救伤者时机,同时医院又不愿承担欠费救人的 风险,因此必须有一方主体先行承担此费用,而后再行按责分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为了体现所谓人文关怀,虑及伤者利益,并考虑到机动车先行给付抢救费的习惯性义务 ,在实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这一角色。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系一种垫付行为,即代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中的伤 者垫付抢救费。

第三,保险公司给付义务以相关主体无力支付或不支付抢救费为前提条件,具有担保功能之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系基于3个考 虑: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一方或伤者一方往往可能无力支付巨额的抢救费,或者 虽有力支付,但是往往在事故责任上扯皮而不支付抢救费;二是医院等抢救主体不愿或 不适合承担抢救费欠缴的风险;三是立法者认为保险公司财力雄厚,且加之实施了第三 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故此是风险的最佳承担者。因此,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 条并未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抢救费的条件,但观之立法本意,显然这种给付义务应当 以相关主体无力或不支付抢救费为前提条件的。实际上,在相关主体已经给付了抢救费 的情况下,也无需保险公司再行承担此给付义务。只有在相关主体无力或不支付抢救费 的情况下,为了转嫁医院等主体的风险,保险公司才需承担此先行垫付义务,因此,从 功能上看,保险公司先于垫付抢救费的行为具有担保性质。

第四,抢救费给付具有可追偿性

既然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抢救费的行为系一种垫付行为,显然保险公司在事后可以向被 垫付人进行追偿。但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追偿与向第三人追偿从性质上是不同的。对 于向被保险人追偿,如果事后判定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这种先于垫付行为实际上就转化为一种先行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如果事后判定被保险 人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完全系伤者一方责任引起,则保险公司的垫付对象实际上就成了 第三人,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之于第三人,完全类似于一个应急的借款人,这时保险 公司得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均有责任,则系上述两者的 混合。

实际上,从法理上看,此种理解也是最能公平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反,如果按照前述 主流观点,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均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是 十分不公平的,因为保险公司对于肇事者和事故中伤者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控制和监督的 能力,在此情况下,无论肇事者和伤者如何行为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是不 公平的。特别是如果伤者系故意行为,如自杀等,亦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则极为不公 。即便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对照而言,显然主流理解是有问题的。

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后半段,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之 义务的法律性质。第75条后半段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 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处 即明确抢救费给付的“先行垫付”性质和“可追偿性”。实际上,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 的性质与此相同,不过是在事后判定需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转化为先行承担 保险责任而已。

二、第75条和第76条中保险公司责任的差异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体现人文关怀,充分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强行实施了机动 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仅应 当按照第75条的规定,承担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而且要按照第76条的规定,除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均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从形式上看,第75、76条都是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 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具有相似之处。加之前述对第75条之主流观点的误述,理论和 实践上对于这两条往往等同观之。而在笔者看来,第75条和第76条中,保险公司的义务 或责任具有质的不同。

第一,第76条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 承担保险责任的形式,而第75条中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则与事故责任无关。为了充 分保障受害人利益,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在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质言之,即是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除第三人故意行 为,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责任,被保险人均需对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赔偿 后,再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必须对被保险人承担此赔偿责任,不得以被保险人 无责任为由拒绝赔付。而第75条则是为了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避免因相关主体无 力或不愿支付抢救费而贻误抢救时机,而安排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 救费。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是发生在责任认定清楚之前的,因此与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无 关,也与保险公司究竟应否承担保险责任无关,不构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第二,第76条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指向对象是被保险人,而第75条中保险人垫付的 对象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人。第76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保险 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表现,由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 合同关系,因此保险责任承担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事故中的第三人。但是在第75 条中,抢救费的垫付对象则既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事故中的第三人。

第三,与第75条中先行垫付抢救费不同,第76条中保险公司所为给付不具有可追偿性 。前已述及,第75条中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行为是一种垫付行为,因此,具有事后的 可追偿性。但是第76条保险公司所为给付系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保险公司向 被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再行追偿的。此一差别至为明显,概因第75条与第76条中保险公 司所为给付的法律本质迥异。

第四,在第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按照第76条,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 任,但按照第75条,保险公司仍然负有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因此,在第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向被保险人承 担保险责任。而第75条的立法意图则完全不同,系为救济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而设,并不 关心伤者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便伤者具有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仍然负有先行垫付 抢救费的义务。此点不同更彰现了第75条和第76条之下保险公司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 差别。

三、抢救费给付诉讼中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为保险公司设定了一项先行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的义 务,虽然这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利益,对于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 颇有裨益,但在保险公司看来,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均将保险公司拉进来垫付抢救费, 则无疑是一项很大的负担,因此,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拒绝先行垫付抢救费。由此便可 能引发有关抢救费给付的诉讼。这种诉讼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交通事故中的 伤者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二是医院在伤者拖欠救治费用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保险 公司要求其支付抢救费,且不管其理由如何。但上述两种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均受 理此类案件,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甚至共同被告。此种作法值得商榷,分别阐 述如下:

(一)伤者和医院的诉权

我们首先分析,伤者和医院是否对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行为具有诉权。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合格的原告必须和被告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且不管诉权的 性质如何,诉权的产生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在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 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只有伤者和医院对于保险公司具有请求保险公司给付 抢救费的实体性权利,才能够对保险公司享有诉权,提起诉讼。对于伤者而言,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诉权基本是成立的,虽然法律的设计有失公平,但既 然法律设定了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那么伤者就可以基于此请求法院强行判 令保险公司履行此项法定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清楚,此项义务的指向对象是被保险人或 作为伤者的第三人,而非医院。医院和患者之间形成医患合同关系,只能向患者请求支 付救治费用,而不能强行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救治费用。从法理上讲,如果赋予医院 对于保险公司的直接的救治费用请求权,由于保险公司财力一般较被保险人和作为第三 人的伤者雄厚,则医院必然会完全绕开患者,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这一方 面完全突破了“债权相对性”的基本原理,产生了法律制度和实践上的混乱;另一方面 ,也制造了巨大的道德风险,为患者恶意拖欠医药费找到了不得不为的理由。究其立法 本意,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医院不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权,对于医院直接诉请保险 公司支付抢救费的诉讼,法院不应当受理。

(二)伤者诉请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诉讼中保险公司和医院的法律地位

前已述及,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之规定,就先行垫付抢救费而言,伤 者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权,因此,在保险公司拒绝先行垫付抢救费的情况下,伤者 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法律设定的先行垫付抢救费的 义务。在伤者诉请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的诉讼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 定的,虽然不尽适当。在此种诉讼中,由于伤者能否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抢 救费的义务直接关涉医院的利益,因此医院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但是由于医院对于保险公司不具有直接的诉权,所以医院在此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仅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文献】:

第6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关于制定加强全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对小学生要着重进行法律启蒙教育,运用生动形象化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中学生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要求

一是要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律教育专门课程。二是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三是要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按照“四五”普法的要求,积极组织征订法制教育精品教材,进一步规范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

三、方法与途径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它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

2、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带法回家活动。

3、深入开展依法治校工作,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育人秩序,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和犯罪的各项措施,确保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中小学要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5、要推进青少年学生网络文明行为,要结合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创建活动的开展,依托学校电教职工室以及校外管理规范的网络阵地,广泛开展在校学生网络知识培训,最大限度地清除网络不良内容对青少年学生的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分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建立责任机制,营造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部门与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机制,形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要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工作,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切实搞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要建立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确保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增强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把学生学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纳入学生、招生、招工、参军等考核内容。

四要强化监督检查,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协同开展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净化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社会环境工作列为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7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关键词:痛风;别嘌醇;苯溴马隆

痛风是一组异质性疾病,由于尿酸代谢水平的增高,嘌呤代谢紊乱和(或)尿酸排泄紊乱[1]。高尿酸血症、痛风急性关节炎、痛风石沉积、特征性慢性关节炎、关节畸形等临床表现,常累及慢性肾间质性肾炎及肾尿酸结石[2]。痛风可分为两大类。常与肥胖、高脂血症、糖尿病、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等聚集。有效治疗高尿酸血症是防治痛风急性发作、延缓痛风性肾功能损害的有效措施[3]。有2种主要治疗药物用于治疗高尿酸血症:一类药物如苯溴马隆,这已经在上个世纪上市,但据报道,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肝损害,一些国家,包括我们的国家仍然允许使用,另一种是抑制生产的尿酸[4]。本研究的目的是评价原发性痛风治疗与马隆治疗原发性痛风的疗效和安全性。

l资料与方法

1.1纳入标准

1.1.1研究类型 别嘌呤醇与苯溴马隆比较研究,对原发性痛风性高尿酸血症治疗的随机对照试验。

1.1.2研究对象 我院门诊符合美国风湿病协会在1997制定诊断标准和血尿酸的诊断标准,尿酸R0.36毫摩尔/升。患者18岁或以上。苯溴马隆和别嘌呤醇治疗1个月,没有相关的肝脏疾病,肌酐清除率大于或等于50ml/min无肾脏疾病。在研究期间没有服用影响血尿酸的药物如秋水仙碱片,和碳酸氢钠片,丙磺舒和苯磺唑酮。

1.1.3干预措施 实验组用苯溴马隆治疗,对照组用别嘌醇治疗。治疗持续时间,剂量不规定。

1.1.4结局指标 主要研究终点是患者的总有效率,下降到0.36毫摩尔/升以下的血清尿酸,研究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1.2统计分析方法 所有数据资料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计数资料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结果

苯溴马隆与别嘌呤醇在治疗原发性痛风高尿酸血症的总有效率方面,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7),提示苯溴马隆在治疗原发性痛风高尿酸血症的疗效方面与别嘌呤醇相当。

3讨论

本研究的方法学质量包括6个RCT,但只有1个RCT使用正确的随机方法,和其余6个RCT仅提及随机方法没有描述具体的,6个RCT不描述分配隐藏,因此选择性偏倚的可能性[5,6]。仅1个RCT的单盲的实施,其余的只是提及但没有具体描述,所以可能存在测量偏差。根据Cochrane手册偏倚风险评估工具,纳入6个RCT偏见的可能性中等[7]。苯溴马隆和其他嘌呤醇是治疗原发性痛风的有效药物。本系统评价结果显示,两种药物对原发性痛风降尿酸差异不显著的治疗效果,且不良反应发生率略微低于别嘌呤醇,主要是胃肠道症状,食欲不振等,尚未见严重不良反应[8,9]。该系统的局限性和未来的研究系统在质量评价方法的研究,存在随机方法,分配隐藏,盲法,对结果的真实性的影响,表明RCT应该在未来的计划,隐藏和盲法,分布减少选择,实施,测试,损失,等等[10,11]。是否因为纳入RCT的系统评价较少,每个包括研究在剂量不均匀,病程长短不一,多数RCT随访时间不超过1年,严重不良反应可能没有长期跟踪和报告在患者发生[10,11]。因此,苯溴马隆治疗高尿酸血症比不别嘌呤醇,苯溴马隆是否严重不良反应还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行更严格的,确认的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的长期随访[12]。

参考文献:

[1]郭义恒,于改革.氟伐他汀治疗高尿酸血症肾病的I期临床观察[J].实用杂志,2008,22(4):295-296.

[2]党群,王敬,张莹.高尿酸血症与高血压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相关性探讨[J].中华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2006,20(7):505-506.

[3]Sandvei R,,Stoa KF,Ulstein M.Radioimmunoassay of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beta―subunit as an early diagnostic test in ectopic pregnancy[J].Acta ObstetGynecol Scand,2011,60(4):389-391.

[4]李加平,喻巧云.高尿酸血症与代谢综合征的相关性研究[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11,32(12):1322-1325

[5]张秀娟,辛长贵.原发性高尿血症及痛风易感基因研究进展[J].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2011,27(7):611-612.

[6]MasbemardGiudicelll CP.Ten years associated with benzbromarone experience with benzbro.marone in the management ofgout and hyperuricaemia[J].S Air Med,1981,59(65):701-706.

[7]Vail der Klauw MM,Houtman PM,Stricker BH,etal.Hepatic injurycaused by benzbromarone[J].Hepatol,1994,20(3):376-379.

[8]Wagayama H,Shiraki k Suganoto K et a1.Fatal fulminant hepaticfailure associated with benzbromarone[J].I Hepatol,2000,32(5):874.

[9]Suzuki T,Suzuki T.Kimura M.et a1.A case of fulminant hepatitispossibly caused by benzbromarone[J].Nippon Shokakibyo GakkaiZasshi,2001,98:421-425.

[10]叶任高,陆再英.内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862.

第8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为构建从严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机构组成

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执法部门包括: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所有成员单位。

(二)具体职责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组织和实施;负责由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审定批准;负责搜集整理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并向市安委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承担。

各执法部门负责由本部门牵头进行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并报请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负责对批准后的方案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负责将本次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

各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执法。

二、联合执法主要工作内容

(一)交通秩序混乱,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问题涉及多部门,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为严重,单个部门无法扭转不利局面的;

(三)涉及各部门工作,需要联合执法的;

(四)交通安全管理中多年形成的“顽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长期得不到彻底治理的;

(五)经上级通报批评,仍无法治理的,或经督促检查,仍整治不力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七)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八)上级安排集中整治或其他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的。

三、联合执法的分工及协作

(一)对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联合执法,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农机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集中整治和社会隐患排查整治,由各部门联合执法。

四、工作方式

日常的工作,以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五、特殊情况联合执法工作组织程序

市级特殊情况联合执法行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市政府确定,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一类是经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由市直各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

(一)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由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问题进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2.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工作要求,报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

3.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方案确定的时间和限期内完成联合执法工作。

4.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就本次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进行汇报,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二)由市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拟牵头进行联合执法的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2.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依照方案,会同其他执法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执法组。

3.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

4.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同时将情况整理总结后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拟向市政府汇报的可直接向市政府汇报,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或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9篇:交通执法安全范文

一、执法队建设情况

(一)队伍概况

县委、县政府6月份决定成立XX综合行政执法队,8月17日执法队全部到岗。27名全额事业编制执法人员的加入极大加强了水上执法力量,已成为我省内陆县级最大的一只水上专业执法队伍。

(二)队伍设置情况

目前,XX综合行政执法队共计20名队员,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执法队将XX分成6个区域,下设6个中队,其中XX3个、XX1个、XX1个、XX1个;每个中队由3人组成,设1名中队长负责管理;同时逐步建立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三)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11月18日制定了《XX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管理制度》,从学习、廉洁、考勤、请销假、值班、档案等方面规范了XX执法队执法队员的各项工作职责,并将此制度上报交通运输局审核备案。

9月28日制定了《XX调度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确保今后能够全面掌握旅游船舶航行动态,加强码头、游船安全管理,维护游船航行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培训学习情况

做好水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防”是基础。为了提升XX执法队执法能力,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XX执法队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

一是船员适任证培训及考试工作。8月18-21日邀请省海事局和XX专家,进行业务知识和执法实操两方面培训;从8月24日开始进行为期10天的船员适任证书培训,9月28日进行考试,10月14日全员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二是执法证的培训及考试工作。11月4日,邀请县司法局副局长XX对全体队员进行司法培训,11月6日进行司法考试,11月19日执法队全员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是船舶内业档案及安全培训工作。11月2日,邀请XX队长,为队员进行了内业档案及安全培训。

四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学习工作。11月19日,全体队员在二楼会议室集中学习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行政处罚流程。通过学习,大家对职权法定、依法履职有了更清晰的思路,为建设一支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的执法队伍提供了理论依据。

(五)执法装备情况

一是执法车辆配备不足。XX执法队现有3辆执法车,其中2辆执法车是从县政府借用。由于XX综合行政执法队为新成立的执法队伍,受车辆编制制约,导致执法队无法新购执法车辆。在制定日常巡查计划时,执法工作受到严重制约。

二是执法船配备不足。XX水域范围广,情况复杂,目前,执法队仅拥有1艘执法船,停靠在XX水域,负责XX水域水上执法巡查。而XX、XX、XX区域则无法开展水上执法巡查。且XX、XX水域“三无”船舶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三执法队员的基础执法装备配备不足。户外作业工具如无人机、强光探照手电、车载喊话器、望远镜、拖运、拆解船舶工具等相关设备不足,无法保证日常巡查执法任务。

二、打击三无船舶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XX满族自治县露天码头、XX及浑江河道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方案》的规定,从8月建队以来,XX执法队共出动执法人员98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23台次,执法船舶32艘次。现场拆解“三无”木船55艘;清理出江面沿线船舶52艘;没收铁皮“三无”船只10艘。于11月11日开展了“三无”船舶集中销毁活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对“三无”船舶进行严厉打击,始终保持对“三无”船舶整治高压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三、切实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一)新增渡船建造情况

按照桓委办发[2020]43号《关于解决XX县XX水域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难”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交通运输局先后与XX远航船业有限公司订制2艘渡船,其中沙尖子1艘,向阳1艘;与宜兴市太湖船舶有限公司订制10艘渡船,其中二棚甸子7艘,黑沟3艘。目前,12艘渡船已全部交付并投入使用。

(二)新增渡口建设情况

交通运输局于6月份相继完成了新增10处渡口的选址、航线及停靠点现场勘验,县政府于7月6日对新增渡口进行了正式批复。针对新增渡口修建工作,交通运输局于7月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县新增渡口修建工作的通知》,对涉关乡镇明确要求渡口修建要安装监控设施、防护设施;设立统一标准的渡口警示牌和标识牌;因地制宜修建护栏、水泥平台、台阶等安全防护硬件和便民设施,确保群众乘船安全。通过三个多月的建设,监控已全部完成。据初步统计,涉关乡镇累计投入资金40余万元。

(三)渡工情况

针对新增渡船需要增加渡工问题,交通运输局早动手早安排,逐个乡镇落实。目前新建渡船船员已培训完毕,船员培训学校考试全部合格适任证书已下发,已经全部上岗工作。同时,XX执法队分别对设有渡口的五个乡镇的渡工进行了船员安全培训,反馈效果良好。

四、制定出台制度情况

一是《XX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按照县人大的编制要求和时间节点,已于7月7日将涉关交通运输局内容(草案)提交到县人大审议。

二是《XX县回龙湖航道规划》制定工作。交通运输局邀请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规划单位,从6月16日开始,先后经过3次实地考察、2次前期材料报送、2次征求意见,规划单位于9月25日完成回龙湖旅游承载力规划制定。

三是《XX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工作。针对“出行难”问题,交通运输局于6月份重新制定了《XX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管理办法》。

四是《游船安全航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工作。该文件审核完毕,于9月21日下发至各水运企业。

五是《XX县新增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制定工作。该文件下发后,指导各乡镇对原渡口和新建渡口进行了规范化建设,现已实施并全部完成。

六是《XX满族自治县乡镇船舶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此方案,此方案12月25日已提交交通运输局,待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议通过。

五、考察学习情况

按照9月16日县委书记xx组织召开水上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完善XX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走出去”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工作要求。今年由交通局牵头组织了两次考察活动,分别于9月20日由交通局主管局长xx带队到丹东海事局xx海事处进行考察学习;10月20日由县委书记XX带队,县委办主任XX、交通局局长XX、环保局局长XX、XX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XX、副队长XX一行6人,赴XX进行考察学习。

通过考察学,XX执法队充分学习了外地兄弟部门在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船舶检验监督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与成功经验,进一步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达到了“走出去”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目的。

六、主要工作方法及经验

(一)在XX建立船舶调度中心

十一期间,XX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开航船舶多、航行密度大的特点,结合水位变化情况,制定了《XX旅游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办法》《2020年“十一”黄金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十一”XX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及具体的航道航标维护工作计划。同时,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管理,谁负责”的总体要求,针对回龙湖水域旅游船舶通行的具体要求在回龙湖游客中心成立调度指挥中心,各水运企业专职调度人员与调度中心对接。船舶调度中心的建立,为顺利完成辖区“十一”黄金周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维护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冬季冰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冬季气温下降,江面逐渐冰封。江面行车、行人的情况屡禁不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XX执法队提早做好准备。一方面,于11月2日、11月25日向各涉水乡镇送达了《致各涉水乡镇的一封信》《关于做好2020年冬季冰上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乡镇关于冰面安全的管理责任与工作意见。建议各涉水乡镇要加强冬季冰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安全意识,防止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另一方面,按照农村赶集部分村民可能在冰面通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冰面入口排查、检查、巡查计划,各中队对辖区可能下车、通行的出入口进行初步统计,对各出入口的封堵、警示牌是否完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出入口每星期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随身携带《现场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乡镇联系处理,并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形成闭环。针对入口摸底排查工作,于12月末向各涉水乡镇送达了《关于冬季冰面入口摸底排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各涉水乡镇要对冰面入口进行摸底排查,对已排查出的入口应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并做好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动态、长效管理机制,一旦发现问题需及时解决。未采取管理措施的冰面入口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

(三)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

为确保执法装备及时到位,执法队能够如期正常开展工作,交通运输局不等不靠,积极同省、市交通海事部门沟通联系,争取上级在相关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以期解决我县在执法装备投入困难的问题。从6月份开始,交通运输局先后两次安排人员到省海事局汇报沟通,并先后两次邀请省海事局领导来桓,专门研究国家相关政策资金的投入方向和支持项目,制定了《XX县水上监管和救助一体化队伍建设》工作方案,为争取项目资金和执法装备明确了目标方向。特别是7月23日,XX县长亲自到省厅开展工作,引起省厅高度重视,曲向进副厅长专门组织会议听取了《XX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执法与救助建设》的工作汇报,充分肯定XX做法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XX认识到位,队伍组建给力,令人振奋,明确表示予以大力支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责成安质处牵头,由海事局制定具体方案。省海事局于7月30日完成了《关于加强XX县地方海事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县实施水上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在国家、省级层面我们能够享受到的政策资金情况。目前该方案正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如该方案通过实施,执法装备资金、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资金等问题将得以解决。

(四)强化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

做好水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技防”是手段。加强信息化执法工作平台建设,交通运输局计划建立水上执法监管与救助指挥调度中心,集监管、调度、救援功能为一体,建立信息数据库,建立每日电子巡查制度等。实行电子巡查和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可以实现水上执法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交通运输局于5月26日与本溪铁塔公司对接,于6月6日完成了在横道川水域的高清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目前该系统已投入正常使用,效果很好。

二是XX水域监控全覆盖工作。从7月7日开始进行XX水域现场定点工作。先后组织县环保局、联通公司、XX之窗融媒体三家单位,10次深入XX水域现场进行定点工作。由于XX水域面积大,安装监控受电力、光缆、施工、交通等条件限制,为保证监控效果,监控设置方案已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目前XX之窗融媒体的方案已完成,计划在XX水域安装监控26处,方案预算已上报县财政,待资金到位后开始实施。

(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一是加强涉水乡镇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宣传工作。11月13日至17日,XX执法队分别到XX学校,开展了以“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听课学生150余人。此次活动广受好评,达到了预期宣传效果。

二是加强水上、冰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11月3日,XX执法队陆续向各涉水乡镇发送了《致各涉水乡镇的一封信》,提醒各涉水乡镇落实水上、冰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XX综合行政执法队严格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分依靠“人防”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隐患依然存在,形势依然严峻。由于“物防”和“技防”投入不到位,XX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作用无法全部发挥出来,执法装备等相关硬件设施配备的短缺,已经严重影响日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执法硬件装备严重不足

执法车辆配备不足。现有执法车辆3辆,其中1辆为原海事处所有,1辆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借用,1辆为政府办借用。还缺少3辆执法车。

执法船舶配备不足。现有执法船1艘(原海事执法船),用于回龙湖水域巡查和保障旅游船舶有序通航。还缺少5艘执法船,其中凤鸣湖1艘、金龙湖1艘,桓龙湖3艘。

基础执法设备如无人机、拖车等没有配备。无法进行高效巡查;对于没收的“三无”铁皮船只,现场无法拆解,因为没有拖车,只能靠人力用石头、锤子砸,拆解不彻底,队员人身安全也无法保障。由于缺少必备的执法车、船等硬件设施,当前水上执法工作已受到严重制约。导致日常执法巡查计划无法正常实施,水上巡逻任务难以正常开展,无法实现对XX水域的及时、高效巡查,只能以点带面,必将出现执法盲区,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和处置。

(二)水上应急搜救体系缺失

10月份考察发现,千岛湖地区拥有完善的水上搜救体系机制,一旦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搜救体系立刻启动,各救援部门按照既定方案各司其职,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的发生。而我县现有水上救援体系基本为空白,需要加快建立健全我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游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应急机制。

(三)危废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XX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求各个水运企业所属旅游船舶在运行中产生的危废品一律上岸处理,禁止在湖面随意排放。但是上岸之后缺少专门的危废处理部门,危废品难以集中解决处理。

(四)电子巡查监管空白

我县目前仅有XX景区一处电子信息化调度中心,只能监测旅游船舶航行轨迹与位置,船舶调度仍旧依靠人力完成,由于缺少硬件设施,无人机电子巡查无法进行。更加无法对全县重点

水域、渡口、渡船等进行监控监管。目前关于电子巡查设备申请相关材料已经上报,但是一直没有审批。

(五)“四基四化”建设推行困难

首先,XX水域尚未设立执法站点,无法形成联动机制,一旦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执法队员不能迅速到达现场;XX执法队员在外执勤期间,食宿问题得不到保障;未来新增执法船舶没有固定停靠地点;其次,我县水域执法监管不规范,渔政、环保、渔业、水上公安、海事等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权责不够清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仍然存在,给水上安全管理执法带来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