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特点
“职业卫生管理行政指导”研修团赴日本学习后,了解到日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有以下主要特点。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监督体制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行政,实行垂直管理和劳动基准监督官制度。国家将安全卫生监督职能设定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负责,并在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中设安全卫生部,内设计划课、安全课、劳动卫生课、化学物质对策课,负责制定相关条例、通告和技术基准;制定国家劳动灾害防止计划(每5年一次);实施相关的行政许可;监督指导各地方劳动局和安全卫生相关团体的安全卫生工作。日本47个都道府县都设有地方劳动局,内设监督课、安全卫生课,负责贯彻实施中央行政机关的指令,对基层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地方劳动局一共下设331个基层劳动基准监督署,内设监督官、劳动卫生专门官、产业安全专门官和劳动技术官若干人,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安全卫生状况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作。其监督指导对象不仅是工矿企业,还包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林业、港口作业、第三产业,以及特种设备等领域。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保证了中央政府政令的顺利执行和基层情况的及时上报,确保了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健全完善的公益社团组织
日本于1964年颁布了《劳动灾害防止团体法》。基于此法设立了全国性的公益社团法人组织——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以及建设业、陆上货物运输业、港湾货物运输业、林业木材制造业、矿业5个行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政府对其运行提供补贴并委托进行业务。其中,中灾防作为特殊社团法人,在47个都道府县均设有分部,其会员组织包括5个行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59个全国规模的企业主团体、48个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协会联合会、16个其他劳动灾害防止团体,以及5 000多家赞助企业会员等。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卫生对策、推进风险评估和管理系统、推动宣传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援、推进国际合作等。除了这些功能强大、业务覆盖面广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以外,各都道府县也都有地方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对中小企业指导监督和技术服务
日本现有450万家企业,其中95%以上为中小企业。因而在日本,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团法人,都强调对企业指导服务的重要性。从中央部门的厚生劳动省,到最基层的区域性劳动基准监督署,都有一支人员精干、业务能力强、技术素质高的队伍。例如:横滨南劳动基准监督署设有2名厚生劳动技术官员,可独立审查涉及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的企业厂房设计书,并持续监督设计书执行情况。
为解决众多中小微型企业自主开展劳动灾害时,活动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且为保证这些企业制定实施《安全卫生改善计划》,日本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法》建立了劳动安全顾问和劳动卫生顾问制度。安全卫生顾问是指《劳动安全卫生法》所规定的,具有高度知识和经验,通过厚生劳动大臣举办的相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在指定注册机构注册,并独立经营的劳动安全卫生专家。劳动安全顾问分为机械、电气、化学、土木、建筑5类专业,劳动卫生顾问分为保健卫生、劳动卫生工程学2类专业。
企业主体责任明确
按照日本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选任综合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产业医生,必须设置由人数相等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卫生委员会(每月一次定期召开),实行劳动卫生“三管理”,即:作业环境管理、作业管理和健康管理,进行劳动卫生教育,实施风险评估,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比如:普利司通横滨工厂依法成立了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所有安全卫生相关事务的管理;并将政府要求的劳动卫生“三管理”扩大到“五管理”,增加了劳动卫生教育、综合管理;制定了职业卫生医师巡查制度,巡查结果在召开安全卫生委员会议时进行报告。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实行企业自主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有企业都必须在遵守法令的基础上,主动制定和实施《安全卫生改善计划》,并按PDCA活动模式(计划、执行、检查、处理),自主实施“劳动卫生基本对策、职业病预防对策、确保健康对策和营造舒适职场对策”等劳动灾害防止活动。其中,基本对策包括:设置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选任综合安全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职业卫生医师,实施“三管理”,开展劳动卫生教育,建立风险评估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等。没有条件或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委托安全卫生顾问为其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企业必须按规定,主动向政府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卫生管理状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
日本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就是通过上述4个方面的集合和互动,形成了“企业自主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社团支持保障、顾问指导服务”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基本格局。
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在安全卫生方面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中小企业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5%以上,企业数量多、监管难度大。这些相似之处,决定了日本安全卫生工作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安全卫生公益社团法人和安全卫生顾问
目前我国安全卫生领域的社团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制度,存在定位不明晰、责任不落实、运作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日本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明晰了安全卫生团体和个人的性质、定位;界定了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明确了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了运作模式与服务标准,明确了监督方式和内容,设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应探索建立安全卫生公益性法人制度,加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公益社团组织的立法工作,依法设立相关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建立全国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社团组织网络。同时,建立安全卫生社团和个人诚信体系,完善安全卫生服务机制和市场规则,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净化服务过程,提高服务能力,形成服务合力,确保服务质量,努力形成安全卫生社团和个人“自主管理、自律行为、自担责任、自求发展”的运作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信赖、企业依靠、社会认可”的安全卫生技术支持力量。
职业卫生医师制度
按照日本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设有职业卫生医师岗位,职业卫生医师至少每月一次对工作现场进行巡查,在每月召开的企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巡查结果,对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进行判定,并依据巡查结果和体检报告,对企业主提出相应整改建议。职业卫生医师需要由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有资质医生担任。我国可选择部分条件允许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医师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判断是否能提高我国企业的职业卫生监护水平。
安全卫生“五管理”制度
安全卫生“五管理”制度包括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安全卫生教育和综合管理。该制度通过作业过程监控、作业环境测量、劳动者身心健康定期检查、教育培训和巡检等多个方面,保证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有序进行,也保证了企业主体责任得以认真落实。学习该制度,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 安全生产 职业病 工伤保险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现状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85起,重大事故74起,特别重大事故1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4月的信息,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
近年来,职业病发病率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根据抽样调查测算,煤炭行业每年因职业病死亡的人数,大约为工伤死亡人数的3倍左右。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此严重,除企业底子薄弱,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因素外,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不健全有着重大关系。
二、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建立一部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法并立,至今没有建立一部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两部法律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全部内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人与生产事故之间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职业病是指法定职业病,这意味着其他职业危害不在《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的范围之内。而《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立法目的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虽有重合,但不完全一致。目前有些学者将《安全生产法》视为职业安全法的替代法,《职业病防治法》视为职业卫生法的替代法,两法并立可以替代职业安全卫生法,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分割导致体制不顺立法分离
解放以来,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监管经过了三个阶段。建国初期直到1998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统一由劳动部门主导。1998年至2003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制分割,立法也随之分离,安全生产问题由2000年新组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2003年至今,分工体制将职业卫生工作本身再次分割。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相应机构,目前仍为多头管理的局面。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管模式很冗杂,容易造成职能交叉的问题;再加上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甚至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使之无法形成高效、统一的工作机制。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实施覆盖率低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资料,判定一个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覆盖率,可由工伤保险覆盖率来判定。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2010年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仅为16161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有6300万人。这与高达98%的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工伤保险覆盖率相比,差距是非常大的,努力提高职业安全保护法实施的覆盖率是我们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建议
(一)以《职业安全卫生公约》为基准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维护劳动者职业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权,是现代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第一位的,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基本准则。立法的目的应该从追求生产第一,转移到追求安全第一,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上来。全国2006年批准加入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此公约对我国已具有拘束力。笔者建议:我国可以以职业安全卫生公约为基准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解决目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不健全、无体系等问题,提升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实际保护水平。
(二)建立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系比较复杂、混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都具有该领域的监督执法权。仅就作业场所的主要监管部门,即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来说,二者的职责分工在实践中并不十分明确,为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埋下了隐患。因此,首先应理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系,构建完善有力的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做法,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管理全国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打破部门间的利益束缚,避免交叉管理导致的漏洞和空白问题。
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特点
1.1 系统性:OHSMS标准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的管理手段。
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组织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最高管理层依靠这两个系统,来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二,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全面的系统控制。 第三,文件化的管理就是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管理、操作和维护,并且与其记录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相互联系的文件系统。同时,OHSMS标准又对这些文件的控制提出要求,从而使这一文件系统更加科学化。
1.2 先进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基础上,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企业必须严格按程序文件的规定执行,坚持“文件写到的要做到”的原则,才有可能确保体系的有效性。
1.3 预防性:危害辨识、危险评价与控制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各种作业和生产过程实行评价,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实现预防为的目的,并对各种潜在的事故制定应急程序,力图使损失最小化。
1.4 全过程控制:OHSMS标准要求实施全过程控制。从分析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危险因素入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为了有效地控制整个生产活动过程的危险因素,必须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使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先进的设备及全员参与,才能确保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得到改善。
1.5 持续改进:在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中有最高管理者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配备相应的各种资源。通过评审使体系日益完善、改进,使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进入一个新水平。
按图1所示的PDCA运行模式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就是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的指导下,周而复始地进行体系所要求的“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活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也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技术标准的完善,组织管理者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的提高,而不断地、自觉地加大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力度,强化体系的功能,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2 职业病管理
职业卫生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为发展生产服务。职工长期在不良的劳动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劳动者的健康受到致病因素的损害而患职业病,如果医疗条件良好,经过诊断治疗,治愈后恢复健康,回到原岗位劳动,不良的劳动条件会继续危害劳动者的健康而再次患病,如此周而复始,恶性循环,治不胜治,势必使病人愈治愈多,不仅劳动者难于承受,因丧失劳动能力给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企业难于负担得了的。何况目前有此职业病是无法治愈的,如尘肺、职业性肿瘤等。及时识别和评价危害因素,把不良的劳动条件改变成良好的劳动条件,消除了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原因,使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中工作,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不再生病,而且可以提高作业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风险辨识和评价通俗的说法是危害辨识和评价,这是体系建立必不可少的的阶段,同时也是职业病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工作,职业病管理的任务主要识别、评价、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阐明劳动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与劳动者健康的关系,探讨劳动者在劳动操作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利于健康的有害因素,为劳动者创造任命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环境和健康保障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在建立体系之初,聘请咨询中心的专家对公司范围内的种种安全卫生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评价,并通过交流协商的方式,使全体员工都参与危害因素辨识过程中来,通过辨识,使公司上下对于目前公司和本部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了清楚的了解。
由图2可看出根据2002年5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司制定相应了《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并在程序文件中规定了管理职责、内容及要求:
(1)防疫科负责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组织职业病人的的诊断、治疗和检查、防暑降温药品的发放、组织从事、接触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计量监测、提出职业卫生培训的需求。
(2)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定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下发计划、保健费的汇总和矽肺患者补贴费的发放、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报批及防暑降温工作的综合管理。
(3)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组织和岗位人员的配备。
(4)自动化部负责对CO报警仪和环境监测站商务的性能与效果的校验。
(5)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具体工作。
程序文件的职责划分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及职业病人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使之更加系统、更加一致,做到“操作前有预测,操作中有预防,应急时能控制”,各个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能,使职业病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职责明确,落实到人,环环衍接,动作顺畅,从而彻底改变了过去管理的随意性和缺乏系统性。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一套系统化、程序化,同时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科学管理体系。石钢公司自体系建立、运行以来,公司从方针、文件的宣贯、机构的设置、职责的分配、人力与财力的投入危险源的控制及隐患的整改等方面都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有效地控制了各类危险因素。通过培训,强化了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提高了职工的职业健康素质,既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目的,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吴宗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应用指南,2000,16(5):35-36
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
2、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
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4、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
【法律依据】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第二条 生产厂长安全职责
生产厂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
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求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专职安全督导员安全职责
1、公司安
全督导员在生产厂长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4、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第七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付班(组)长兼任,接受公司安全督导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知训练。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2、在企业管理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在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
3、负责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大检查管理制度。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基层单位达标情况。
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安排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各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6、控制加班、加点,贯彻劳动法。
7、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8、把安全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中。
9、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验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配。
10、按国家规定,从质量上和数量上配备好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
11、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12、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如仓库、财务室、门卫等)的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
13、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14、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15、负责企业内剧毒物品、易燃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16、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进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工作。
17认真执行公司集体宿舍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公司集体宿舍的安全和保卫工作。
第十条 设备员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
3、负责审定全厂继电保护、防雷、防静电等设备的安全保护方案及方案实施监督,审定全厂机动设备整定值,定期检查考核有关单位实施情况。对设备及工业建筑物进行全方位管理监督。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负责组织本厂吊机月度、季度、年度安全技术检查,负责本厂压力容器登记取证工作和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度。
5、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6、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安排修复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监督落实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
7、负责设备、动力事故和检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有关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
8、使用外借人员包括检修队伍和民工,应组织好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行政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于严重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直至采取相应措施。
3、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总经理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订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关心和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2014年6月23-24日,江苏省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现场推进会在南通海门召开。来自全省各市、县(市)总工会,以及省有关产业和企业工会的约10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王晓涛、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张海涛、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喻鸿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是江苏省总工会健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夯实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基础的创新举措之一,目的是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整合优势资源,形成集约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组织建立
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发。但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间接损害了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
为此,江苏省总工会决定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动创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试点工作,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触角有效延伸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等劳动保护工作重点领域。通过网格化、交叉式的双重覆盖,把片区内企业纳入工会劳动保护组织体系,化解小微企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非单独建会和未建会企业无法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等问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由各地市、县(市)牵头组织,区和乡镇工会具体实施。
区和乡镇工会可根据本地企业和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按地域或行业进行划片,如:区级工会可按街道进行划片,乡镇可按企业集中区域划片,也可按行业进行划片,成立若干服务站。
街道片区应在街道工会办公场所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乡镇企业集中片区可指定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作为“片长单位”,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
片区服务站所在街道工会劳动保护分管负责人任片长;乡镇企业集中片区的片长,可由片长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分管领导担任。
片长单位将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中,经过省、市、县、区总工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书的人员组织起来,形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组织网络。
职责作用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弥补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力量薄弱、无法正常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不足,把片区内持证上岗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整合资源,定期开展专业学习、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动企业的安全发展,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开展专业学习活动
片区服务站定期组织片区内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学习活动,内容包括学习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片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片区服务站依照专业特长,将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分成若干监督检查组,如:石油化工组、电子机械组、商贸服务组等,定期到片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找隐患危害,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整改落实。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片区服务站组织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片区服务站还可定期组织开展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邀请片区内具有专业特长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知识讲解和专业授课,提高片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提供工作服务指导
片区服务站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主动上门,为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探索实践
海门市三厂青龙工业园是一个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下辖23家企业,其中化工企业19家,职工人数3 236人。针对化工企业危险性大、危险源多,易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特点,园区党工委、总工会积极探索,于2013年9月成立了海门市首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片区服务站成立以来,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片区服务站若要发挥职能作用,首先要人员配备到位。根据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和园区安监局制定的《三厂青龙工业园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实施方案》,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站长,分管安全的园区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园区安监局局长、总工会副主席、海门市化工行业工会主席任副站长,成员由各化工企业安全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等47人组成。另外,片区服务站还成立了由16人组成的专家组。
在保证有“人”做事的基础上,还要保证有“钱”做事。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每年拿出工会经费的15%~20%,用于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运行,园区财政也视活动情况给予配套拨款。
片区服务站牵头,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多方参与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同时,将片区内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的小微企业,纳入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范畴,消除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盲区,实现了工会劳动保护网络的全覆盖。
日本“产业安全和健康”的发展历史
日本的产业安全发展大致经过了5个阶段:1945~1955年为第一阶段,1956~1970年为第二阶段,1971~1985年为第三阶段,1986~2000年为第四阶段,2001年以后进入第五阶段。5个阶段分别有以下特点:
第一阶段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成为战败国。在此后的10年中,日本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这种情况,日本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于1947年成立了劳动省,各都道府县成立了“劳动标准办公室”和“劳动标准监督办公室”。1947年还颁布了《劳动标准法》和《工人赔偿保险法》,1949年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如《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用具检测办法》、《特殊行业许可证办法》以及1950年的《特殊保护系统办法》,1952年的《零事故许可证办法》等。与此同时,企业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爆炸、起火等灾害以及肺炎等职业病的预防,在大公司普遍开展了2S(即“清洁”和“有序”)活动。
第二阶段1956~1970年,日本的经济高速扩张和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器、新装备大量涌现,与此同时,生产事故数量急剧上升,新的职业病不断出现。日本生产事故的最高纪录出现在1961年,全年死亡人数为6712人,因事故离开工作岗位超过8天的人数为481684人,一些新的职业中毒、职业病开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958年制定了第一个生产事故预防五年规划,规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共同承担安全生产和健康的责任;1964年成立了生产事故预防组织??日本安全生产与健康协会(JapanIndustrialSafetyandHealthAssociation,简称JISHA),下设五个行业协会:建设、陆地运输、港口、林业、矿山。
20世纪60年代前后,一系列法规开始生效。其中主要有锅炉管理、高压容器、吊车、缆绳等。同时也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安全生产和卫生机制,培训安全卫生职员。原来的“2S”扩展到了“4S”,增加了“清理”、“清爽”的内容。在此期间,国际合作得到了加强,1965年召开了“亚洲职业卫生大会”;1969年召开了“国际职业卫生大会”。
第三阶段1971~1985年。此阶段为日本经济繁荣阶段。政府将安全卫生工作摆在了劳动行政管理的首要位置: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法??《产业安全和健康法》于1972年颁布实行,政府提供了许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1975年颁布了《工作环境测量法》,1977年颁布了《化学生产企业有毒物质检测办法》,1979年颁布了《粉尘危害防止法》以及一系列配套规章。企业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职业安全和卫生的理念已被中小企业广泛接受。在大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已经成为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丰富了“4S”的内容,一些公司增加了1~2个“S”,安全卫生教育已经成为新职工和一般职工的日常教育内容。从1973年开始,JISHA开始了“零事故运动”。
第四阶段1986~2000年,日本的经济出现衰退,国内商业活动停滞不前,职业安全卫生出现以下新形势:一是职业事故的数量长期处于下降的趋势,二是下降的速度日益放缓,三是死亡事故降至最低,四是越来越认识到工人健康的重要性。此间政府颁布了一些法规,如《全面提高健康计划》、《健康照护提高规则》、《防止背部疼痛规则》、《防止工人自杀办法》。1992年,颁布了《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准则》,1996年《工作场所吸烟准则》。其他主要准则有《防止交通事故准则》(1994),《机械综合标准准则》等。企业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职业安全卫生理念已经被企业普遍接受,安全卫生与健康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尊重人类生命,健康是工人和公司的“资源”的观点已广泛形成。
第五阶段2001年后,日本社会经济状况依然严峻。日本的社会经济成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女性职员、老年工人和流动工人增多。新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化经济成分的增加,以及产业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了政府和私有成分在新世纪面临新挑战。许多熟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的工人由于年龄原因退休了,而新职员又没有全部掌握这些技术诀窍。为应对这种情况,2003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了第十个生产事故预防计划,计划的标题为:为了减少生产场地的危险和保证所有工人的安全与健康。这表明,在新世纪,日本的安全生产与健康又有了新目标。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日本对“劳灾保险”的定义是“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族,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
日本工伤认定的条件如下:
1.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业务场地内从事业务时受伤认定为工伤;但劳工在就业中因私事(私人行为)或因逃脱业务的故意行为而受到灾害时,劳工故意引起灾害时,劳工因个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灾害时,因地震、台风的天灾地变而引起灾害时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认定为工伤。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虽然是离开公司的管理之下,但因为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没有能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4.如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原则上可认定为职业病:
①劳动场所存在有害因素。
②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伤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发病的经过及病态。
5.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职业伤害,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劳工的住宅和就业之间的交通往复行为,必须被认定为是与业务有密切关联。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迟到或拥挤而早出等;在时间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有提前或延后,也可以认定与就业有关系。
②所谓“住宅”是指劳工所居住的家庭场所,也是劳工为了就业的根据地。因此,劳工在就业场所附近租屋,从那里上下班时,所租房屋也是住宅。如果是为了上下班而日常利用的路径,即使是复数的路径,都可以认定为合理路径。
③所谓“合理的路径”,即往返于住宅与就业场所之间的路径,即一般所认为的合理路径。
④所谓“脱逸或中断往复路径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与就业和上下班没有关系的目的而脱离合理的路径;所谓中断,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径上做出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日本的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行业费率按照行业、94种企业划分,“水力发电设施和水道等新企业”的费率最高,为14.9%,其次是伐木业等,为14.2%;煤矿11.1%;各种矿石采掘业9.9%;采石业等7.2%;铁路铺设6.8%;石灰石矿采掘业6.6%;港湾装卸业务5.3%;海洋养殖业等4.2%;其他矿业4.0%。费率最低的是烟草、钟表、仓库等行业,为0.6%。而且实行费率浮动,如果企业发生事故,并使用了保险基金,来年的保险费率就要上调。
日本的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电力行业;职业病;职业卫生防护
目前,由于部分电力企业重视不够,使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工作、技术工作出现了“断层”现象,有些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率、职业健康定期监护检查率有所下降。为使电力行业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工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满足国家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保护电力职工的健康安全,本文将从电力行业的上游到下游分析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最后从职业安全卫生治理角度提出了相应措施。
一、电力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电力行业主要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其中发电有火力发电、水利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核能发电、氢能发电等,本文以火力发电为例进行研究。发电环节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及高压开关等设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振动、工频电场、高频电场、六氟化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粉尘等。在火力发电中,煤在锅炉中燃烧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化学毒物,因锅炉设计为负压燃烧方式,烟气在正常情况下由烟囱引至高空排放,化学危害较小,粉尘危害严重。各环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详见表1。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工频电场、噪声、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煤尘。[1,2]
二、电力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影响
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及危害程度也不相同,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危害特性相关资料,针对主要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做出说明。[3]
1.工频电场
侵入途径:机体体表。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当肌体处于高压交流电场时,可使肌体的正负电荷发生迁移运动,产生100~200?A的位移电流,可影响细胞膜的物理化学效应,致使细胞膜的精细功能受到损伤。
2.噪声
侵入途径:听觉器官。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长期接触工业噪声,可引起操作人员耳鸣、耳痛、头晕、烦躁、失眠、记忆力减退,可引起暂时性听阈位移、永久性位移、高频听力损伤、语频听力损失直到噪声聋等症状。
3.六氟化硫
侵入途径:吸入。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当吸入高浓度六氟化硫时,可出现呼吸困难、喘息、皮肤和粘膜变蓝、全身痉挛等窒息症状。
4.氮氧化物
侵入途径:吸入。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氮氧化物主要损害呼吸道。吸入初期仅有轻微的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一氧化氮浓度高可导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慢性影响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及慢性呼吸道炎症。
5.臭氧
侵入途径:吸入。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臭氧具有强氧化能力,对眼睛结膜和整个呼吸道有直接刺激作用。吸入后会引起咳嗽、咯痰、胸部紧束感,高浓度吸入会引起肺水肿。长期接触可引起支气管炎、细支气管炎,甚至发生肺硬化。
6.煤尘
侵入途径:吸入。对人体健康影响或职业性损伤:长期接触高浓度生产性粉尘,可使工作人员身体发生多方面不良改变及职业病,引起以肺组织广泛纤维化为主要病变的职业病――尘肺。
三、电力行业职业卫生防护相关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从职业病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提出对策。[4]
1.工程防护方面
(1)为有效控制化学毒物危害,日常操作或者巡检应注意检查设备的密闭性,避免因操作疏忽等原因导致有毒物质逸散。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六氟化硫断路器中湿度、泄露、绝缘电阻、耐压试验等方面的检测,杜绝弧光放电的产生。
(2)为有效控制噪声危害,对机组等噪声设备进行隔离或采取隔振、减噪措施。
(3)为有效控制工频电场危害,工作场所的高压设备采用屏蔽线、屏蔽网环、遮板等,且应有良好的接触。
2.个体防护方面
(1)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在电力行业内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化、规范化行业管理。
(2)安排配备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行业规定为职工配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考核制度监督使用。如:高空作业、高压巡线时穿戴合格的以金属丝织成的屏蔽服,并带好防护手套、防护帽等。对有噪声的作业场所进行巡检时要戴好耳塞或防护耳罩。
(3)规范电力行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对进入电力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控制。
3.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结合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可行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并加强落实。
(2)按照法规要求,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
4.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提出的职业健康体检周期,对新入职员工实施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在岗职工实施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对离岗职工实施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2)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异常职工的进一步医学检查工作,注意加强该岗位工人的轮换,减少工作人员持续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并注意加强岗位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
(3)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卫生培训方面
(1)充分利用电力行业现有职业卫生技术人力资源,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
(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并持续改进。
四、结论
电力行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工频电场、噪声、高温、氮氧化物及臭氧,常见的职业病为噪声聋、Ⅱ期及Ⅲ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职业性急性有机氟、氮氧化物、硫化物中毒,应针对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实施预防和控制,增强企业的法制与防范意识,健全责任制管理,完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评价及防护措施,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参考文献:
[1]金培华.电力行业供电系统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及预防对策[C].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首届年会职业健康论坛论文集,2004.
[2]杨乐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案例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住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使用提示: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使用提示: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使用提示: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
使用提示:甲方为乙方提供特殊待遇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并组织乙
方学习;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