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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财办企(20**)14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全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年终结帐、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定,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对象
凡在20**年底前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以及清算期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报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609号)文件执行。汇总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企[20**]572号)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分旅游类和非金融类两类。凡在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旅游类财务报告。凡在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旅游企业)编制非金融类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真实、完整。
1、非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具体包括:
a、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表);
b、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会外年企**表附表1);
c、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外年企**表附表2);d、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外年企**表附表3);
e、利润表(会外年企**表);
f、利润分配表(会外年企**表附表1);
g、现金流量表(会外年通**表);
h、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通**表);
i、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2、旅游类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表种类与上年一致。
3、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a、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b、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c、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d、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市区(不含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外商投资企业可凭通知(随文下发)到市会计服务中心(旧学前49号一楼)领取年度财务报表空白表式。
*、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政策的规定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自20**年起应严格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为此,财政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43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18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2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20**]181号)等配套文件。企业可登录**市财政局网站查阅文件具体内容,请企业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2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全部报表(包括上述主表、附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若有关报表为空表,也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以空表形式上报主管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所列的全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上述所列全部财务报表均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内容。企业若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必须按此要求执行。
主管财政部门将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年4月30日前将其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上报上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联合年检不予通过,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外,还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软盘。企业报表录入参数软盘格式待省财政厅布置下发后将链接到**市财政局网站,同时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到市区企业,请市区各企业在20**年春节前后查阅我局网站下载,或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索取。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参数格式与书面报表格式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上报的计算机软盘要求无病毒,数据审核正确,软盘数据与报表数据要一致。请市区各企业在上报联合年检资料前,将数据软盘报我局外经金融处预审。
六、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要求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扩大汇编面,提高财务分析质量。我局将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财政部门财务报表汇总参数将于20**年1月另行下发。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于20**年5月15日前将打印的汇总财务报告、计算机软盘(分户)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局外金处。
[关键词] 中期财务报告独立观一体观编制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而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市场效率提高,股票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和理性化,投资者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独立观的基本涵义及特征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观”,另一种是“一体观”。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其中所应用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也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而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年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应用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情况,即需要顾及会计年度剩余期间的经营结果,所以,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成本与费用、需要以年度预计活动水平为基础,分配各个中期。从目前国际惯例来看,世界上除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少数国家或地区采用中期财务报告的一体观以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的都是独立观。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采用独立观,有以下几个特征:
1.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稳健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会计人员应选择对本期净资产及利润较为不利的方法或金额。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第十三条对会计年度中均匀发生的费用也有类似的规定。
2.体现了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是指财务报告应揭示所有对用户的理解及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包括完整性和重要性两方面的内容。完整性要求会计信息应尽可能包括与使用者相关的实际情况,并给予全面的反映;重要性是指会计信息对使用者来说应该是重要的,其重要程度甚至影响使用者的决策。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下列信息:(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2)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3)企业分部信息及非常项目;(4)或有事项等等。尤为强调:当企业在提供有关关联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期(本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与本中期(或者期末)和年初至本中期可比数据。
3.强化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比性指投资者能根据会计信息对不同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以确定优劣,对同一上市公司不同时期经营业绩等方面情况进行比较,以测定其发展趋势。因此,投资者能更好地预测未来,有助于中报决策用途的实现。准则第七条就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定在中期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一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可比的现金流量表。
二、中期财务报告采取独立观的实际意义
应用独立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由于中期报告采用了与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原则与方法,便于实务的操作;其要素采用了与年度报告相同的定义,易于理解,从而使中期报告编制的综合成本较低。具体表现如下:
1.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一般认为,采用独立观更为合理,即应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在年报中,资产、负债的确认应符合要素定义,即资产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它们的确认还应符合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4条标准。在中报中,资产、负债的确认也应符合要素定义,以及上述4条确认标准。
2.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总体上也应采用独立观为宜,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采用与年报相同的权责发生制和收入实现原则。因为收入实现原则能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可核性、中立性、和可比性,收入的确认标准包括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为编制财务报告做决策。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要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所运用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也应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各期间会计只在各项交易和事项发生时做记录,费用的确认不能够随着各期间的收入变化而变化。应用独立观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可以直接采用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已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其优点是中期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相对真实、可靠。
三、中期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采用哪一种方法编制中期报告很大程度上与其编制目的和所在环境有关。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发达,会计造假行为层出不穷,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势在必行。因而我国中期报告更强调可靠性,采用独立观能更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
1.适当简化中期财务报告形式。充分披露会计报表信息虽然能有效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问题,但是为了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缩短编制时间,“小而全”的信息披露方式并非最好。笔者认为中期报告应突出信息披露的重心,如重点披露中期销售收入、中期收益、中期现金流量等,建议对其他重大事件可采用临时公告的形式,以减少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压力。
2.重视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减少虚假财务信息。有必要扩大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范围,以减少虚假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中期财务报告的质量。要加大对上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和上年度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力度。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负责其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只有这样才能缩短会计师对年报的审计时间,改善会计师事务所一年中工作量严重失衡的状况。
3.对于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由于季节性行业的收入、费用发生很不均匀,以前的信息对推测未来尤其重要。如农牧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旅游企业、供暖企业、某些商业零售企业等,经常会发生季节性收入,按照独立观的做法,应按收入实现原则在收入发生时予以确认。按照一体观的做法,应预计年收入并分配到中期。显然“预计收入”很不恰当,前者更为妥当,但同时它存在的问题是可能会对年度内收入或利润的预测产生误导。这就要求该行业提供时间更长的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中报信息有用性。
4.充分利用报表附注,增加报表附注的信息量。由于附注方式的灵活性,使其不仅可以揭示数量化信息,更重要的是可以揭示作为报表主体的表格所无法揭示的非数量化信息。因此,可以使一些中期财务报告所固有的特殊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国的会计准则还可考虑在报表附注中完善期后事项的披露及要求提供那些有助于投资者预测的。在报表主体中无法反映的非财务数据、前瞻性数据和公允价值数据,作为对传统财务报表的自然拓展。
关键词: 采掘行业 澳大利亚 会计准则的选择
一、概况
Wise and Spear(2002)将采掘行业定义为极度复杂,变化莫测且不可预计的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众多风险。矿产,石油及天然气的生产过程包括勘探,评估,开发和建设四个阶段。本文着重对澳大利亚采掘行业生产的前期阶段,即勘探和评估阶段会计准则的选择进行探讨。由于采掘行业行业的特殊性,勘探和评估阶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例如探测失败,市场对矿产品需求的变化,价格波动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都使得前期阶段的活动面临着高风险。因而,为了规避风险以及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的经济主体会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根据 Henderson, Pearson and Herbolm (2006)的研究,采掘行业在核算勘探及评估费用时一般采用四种方法:
1. 直接费用法:将所有勘探评估阶段的支出作为费用,无论勘探结果是否成功
2. 费用还原法:若发现有经济效益的可开采的资源,将所有支出作为费用并纳入资产类的会计科目
3. 完全支出法:将所有支出资本化,若发掘成功,则将这部分被资本化的支出作为费用从收入中扣除
4. 成功作用法:允许所有勘探和评估阶段产生的支出被资本化,直至项目被终止
二、解读澳大利亚会计行业准则(AASB)对于采掘行业勘探和评估阶段经费,残值及维护支出的相关处理政策及实践中的相关案例
澳大利亚会计行业准则(以下简称AASB)第六条“矿产资源的勘探及评估”指出勘探及评估支出产生于经济主体获得勘探的法定资格之后且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可持续行都明确之前。该准则规定不管出于何种利益,该经济主体可将勘探及评估支出记录为费用,也可将该支出部分或者全部资本化。该支出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可累计或者延后记录:
1. 勘探区域土地的使用权及保有权的期限为短期的
2. 支出预计可通过进一步的项目开发,出售,或者在该区域内的其他活动且此类活动还未达到可获得经济收益的,予以扣除的通过对澳大利亚前30强矿产资源集团的年度报表的分析,对于矿产的勘探和评估费用的会计处理,各集团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必和必拓集团(BHP Billiton Ltd)在其2006年报中将矿产的勘探和评估支出列为费用,除了在可行性研究显示出具有经济收益的项目中所产生的勘探和评估支出。帕拉丁集团(Paladin Resources Ltd),在2005年度的年报中,在勘探和评估支出的确认的会计准则选择上做出其一个自主性的改变,该集团将勘探和评估支出列为费用,从已发生的收益中扣除。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该集团已从一个勘探型的企业过度到生产型企业,因此不受AASB 6的限制。回顾帕拉丁集团的会计处理方法,最终使其账面上勘探及评估的资产类项目金额减少,累计损益增加,且在利润表中的勘探及评估费用增加。采取不同会计准则的公司例如特瑞阿克集团(Triako Resources Ltd)和阿夸拉集团(Aquila Resources Ltd)则将勘探和评估费用延后,因为这些费用被合理的确认为将从产品的收入中扣除。沃特 (2005)的研究表明,确认的无形资产和潜在的经济因素以及商誉和研发资产存在重要的关联性。管理层拥有将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的决策权,而这一决策权的缺陷是使资产负债表的质量下降,因此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内部运作的评价。
通过对年报和相关研究,对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采掘行业会计准则的选择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澳大利亚会计理论框架在处理采掘行业勘探和评估支出上存在不足之处:费用还原法应当是唯一的方法,将会计准则的选择限制为单种方法并不能确保自行处理权的消除。即使“成本中心”已被定义,仍不可能在企业中准确区分开来,从而降低了整个产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特别是采掘行业可受益于多种会计准则,揭示与自行处理权都满足于历史成本会计模型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收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减弱。
AASB6还要求对勘探和评估资产的成本必须事先进行确认,但允许企业对随后的确认方法运用成本模型或价值模型的两者之一。企业需要一种政策,使其能根据支出与已发现的矿产之间相关性程度,来确认该支出是否属于勘探和评估费用。必和必拓集团(BHP Ltd)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该集团公司在2006年的财务报告中揭示了他们在费用确认上的会计准则选择,包括了勘探和评估活动,这是比较罕见的。Yongvanich和Guthrie(2005)坚持认为非经济衡量标准在采掘行业的使用正与日俱增,他们的研究表明澳大利亚矿业公司越来越多地运用环境指标及实际指标,但却缺少对揭示这些非经济指标的监管系统。由英国政府起草的一份名叫采掘行业透明度倡议的国际框架,意在提供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援助的可行性及透明度。正如Yongvanich和Guthrie(2005)的研究结果,该倡议鼓励使用非经济指标。
采掘行业是一个复杂而又活跃的产业,再加上众多的非经济信息,意味着管理人员的自行处理权也就是对会计准则的选择是固有的,因此理论体系应该在这些问题上制定正确的准则以此确保对企业进行真实可靠的描述。
AASB6 进一步规定对勘探及评估资产的残值进行估价,需满足以下要求:
* 该资产的现值预计将超过重置成本
* 勘探权已过期且不能续期
* 日后勘探所涉及的明细费用尚未列入预算
* 在特定区域内的勘探活动将被终止
企业需要一项会计准则用以将勘探及评估资产分配到“产生现金的单位”,再对其残值进行评估。国王矿业无限公司(Kings NL)在2006年度,将每个“关注范围”都当做一个“产生现金的单位”,何时对其残值进行评估有一定的自行处理权;CBH资源有限公司通常对勘探及评估资产的现值进行残值评估;阿夸拉资源有限公司则有一项政策,对勘探及评估资产的残值评估每年审核;奥斯特煤炭有限公司在每个会计报告日期审核被资本化的勘探支出;金思凯有限公司仅在重置成本预计将低于资本化的勘探支出的现值的情况下对勘探及评估资产残值进行估价。转贴于
Styles(2005)完成了一项对美国石油及天然气行业1999-2001年度会计选择转变的调查,该调查包括了关于残值处理的几个方面。调查发现对会计选择的转变表现在现代企业大量利用残值测试,另外企业在现值超过重置成本的条件下,趋向在季度的基础上而不是年度的基础上使用残值测试。在季度的基础上实施残值测试可能导致对公司的描述不完整进而导致透明度的降低。调查还反映出大部分公司在削减产量的情况下愿意重新考虑现金流,但这仍取决于管理人员的自行处理权。资本化生产前期的成本以及残值测试形同一种会计选择,反映出管理人员的目标。这些选择权不可避免,但正确的行业准则能减少亏空及其他潜在的危险。
AASB6另一项要求就是确认对勘探活动所产生的“关注范围”进行消除及还原的职责。AASB137“准备金,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要求此类支出必须在充分考虑未来可预见的风险及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基础上进行衡量。将一部分的勘探支出还原为费用。西部地区无限公司在其2006年度财务报告中揭示了其还原支出的构成,衡量标准及潜在的风险。Style(2005)的调查显示采掘行业一如既往地在揭示有关将来终止,还原及放弃成本,主要的改变体现在对这些成本的汇总及预测频率。就整体而言,企业更倾向于从财产及公司而非从区域的角度进行这些成本的汇总,同时该调查还发现对于这些成本进行预测的频率正在增加。将这些成本进行汇总的程度越高意味着越难将这些成本区别开来,进而也就意味着对于股东来说,该公司的财务透明度也就越低。逐步增高的揭示频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也许也正是金融市场对采掘行业透明度及可行性更噶要求的结果。
三、会计准则选择,使用者及管理者
关于会计准则的选择的准确性和时宜性及管理人员如何运用选择权的讨论及研究从未停止过。选择是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如果做出合宜的选择,将会增加会计报告的价值。另外,会计报告反映了公司及管理人员的表现。会计准则选择的动机有可能是“有效的管理”,也有可能是经理人投机行为的结果。Sunder(1976)对美国采掘行业使用完全支出法及成功作用法的结果进行调查发现,新成立的发展中公司更倾向于使用完全支出法,因为此方法可以提供更为有利的产权比率。Gerhardy(1999)同样调查了澳大利亚的生产前期费用,发现财务杠杆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支付越低的生产前期费用。Graham,Harvey和Rajgopal(2005)在对401位财务总监进行调查后发现,大部分财务总监在预期目标已实现的情况下,对收入进行平滑处理。
另一方面,会计准则的选择对会计报告使用者在做决策及有效监管管理人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采掘行业不同寻常及独有的特点使得使用者对会计准则的选择产生了疑虑,采掘行业内在的经营风险对会计准则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另外,会计报告应该提供企业有关风险的信息,问题在于管理人员对会计数字存在可操作的空间,因此更重要的对于制定会计准则的部门应制定方针并约束对会计准则的选择以此来保证会计报告中的信息的透明度,可比性和综合性。
制定会计准则的部门一如既往地通过修正甚至颁布新准则来规范会计准则的选择。例如,依据成功作用法确认的成本必须符合“成本中心”的含义,“成本中心”可以小到一份租约,大到一家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如果“成本中心”太大,对于生产前期费用的确认应采用完全支出法而非成功作用法。为了约束篡改的内在风险,AASB6现在要求对勘探及评估支出的每个“关注范围”都要进行测试。矿产资源国际报告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国际报告框架,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商讨采掘行业制定新的财务报告准则。
参考文献:
[1]阿夸拉资源有限公司(Aquila Resources Ltd)2006年度财务报告,阿夸拉资源有限公司,2006
[2]奥斯特儿煤炭有限公司(Austral Coal Ltd)2006年度财务报告,奥斯特儿煤炭有限公司,2006
[3]本丁哥资源有限公司(Bendingo Mining Ltd)2006年度财务报告,本丁哥资源有限公司,2006
[4]必和必拓集团公司(BHP Billiton Ltd)2006年度财务报告,必和必拓集团公司,2006
[5]CBH资源有限公司(CBH Resourses Ltd)2006年度财务报告,CBH资源有限公司,2006
[6]Gerhardy.生产前期支出的会计处理[J].会计研究,1999
[7]Graham,Harvey,Rajgopal.企业财务报告的经济指标[J].会计与经济,2005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1.年度财务报告不公开披露。我国高校财务报告披露主要遵循的是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规定,高校会计报表只向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报送,不对外公开。当时立法者的思路是高校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因此高校会计报表只需要满足政府的信息需求。但是,这一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今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高校资金来源由过去的单一依赖财政全额拨款变为财政差额拨款以及学杂费、接受捐赠、投资收入等多种资金来源。高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高等教育开始由免费制到收费制过渡,学费构成高校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为了适应招生规模扩大的要求,高校多向银行举债,大量投资于固定资产。银行需要通过财务报表来评价高校的偿债能力,高校资财非债务来源的提供者虽不要求获取投资收益,但是他们都有各自的信息需求:捐赠人需要了解其捐赠财物的用途和产生的效益;学生希望获得学校培养每一个学生的教育成本信息;政府需要评价高校管理者履行经管责任的成绩,决定资源在各个高校之间的分配;而广大的社会公众则要求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此可见,高校财务信息的需求者已趋于多元化,但是他们却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2.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我国还没有形成大学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部审计的制度。政府审计部门对高校的审计主要是对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一些专项资金的审计。此类审计间隔时间长,具有偶发性的特点。因此,这种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的监督效果有限,它不能有力地促使高校管理层遵守财经法纪,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如果高校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那它将很难取信于报表的使用者。虽然高校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其独立性要远低于外部审计机构,它不具备向第三方提供客观、公允的鉴证服务的能力。在西方国家,高校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需要经过政府的独立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且独立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起对外公开披露。
3.同时采用两种会计核算基础。高校对教学科研和教辅活动业务的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核算基础对收入、支出或费用加以确认或记录的时间标准不同,一张报表上使用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导致报表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都大打折扣。高校的目标是在其财务和其他资源允许的条件下为社会提供更多和更好的服务或产品,因此,虽然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但是它还是要讲求业务活动的效率。无论对高校的内部管理者还是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来说,收入、成本及费用信息都是非常重要的。收付实现制虽然易于建立和使用,但是它不能对教育和科研成本进行正确的核算,不能使收入与费用恰当的配比,而且容易被管理当局用来操纵业绩。
4.财务会计与基建会计分开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这项规定使得高校内部形成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核算教学科研经费,一个核算基本建设投资。这使得任何一个会计主体都只是反映了高校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违背了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核算反映会计主体的整体经济活动的这一基本前提。财务会计与基建会计分开核算不仅增加核算成本、加大了工作量,而且也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要求了解高校全面的财务信息的需求。
5.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现行《制度》只要求高校提取修购基金,而不要求提取折旧。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与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没有联系,不能反映其实际的价值。提取修购基金不会减少固定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这使得高校固定资产虚高,财务状况不真实。
6.负债分类不科学。在资产负债表中,“借入款项”排列在其他流动负债之前,位于负债类的第一项,似乎隐含着“借入款项”属于流动负债之意,实则不然。近些年来,高校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的长期借款。将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混合列入“借入款项”中,不利于有效揭示高校的财务风险和分析其偿债能力。
7.基金核算不合理。按照《制度》的规定,高校净资产分为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等。固定基金是高校所有的各项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专用基金中包含修购基金,而提取修购基金又不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中进行登记,这无疑夸大了高校的净资产。此外,基金信息也较粗略。例如报表没有提供各限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的详细分类。
8.财务报告信息不足。现行《制度》要求高校编制的基本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支出明细表,这三张报表主要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的业务活动日趋多样和复杂,投资、举债、经营创收等活动被广泛涉足,因此,高校业务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不断增加,关于高校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也是报表使用者所希望获得的信息,而现行制度却不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此外,提供的表外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也严重不足。
二、几点改革思路
“单独财务报表”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概念。在2004年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提及了“单独财务报表”,但没有给出定义。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给出了“单独财务报表”术语的定义和详细的解释,并对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改进后的IAS27,“单独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或共同控制主体中的合营者列报的财务报表,其中,投资以直接的权益份额为基础、而不是以被投资者的报告结果和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核算。
二、编制和列报单独财务报表的主体范围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41条规定:当母公司根据第10段(母公司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规定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披露:(1)财务报表是单独财务报表的事实;所使用的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条款;已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者主体地址以及可获取上述合并财务报表的地址;(2)列示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重大投资的清单,包括名称、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址,所有权比例以及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如果表决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不同);以及描述对(2)中所列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改进后的准则第42条:若母公司(第41段中规定的母公司除外)――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在共同控制主体中由权益的合营者或联营投资者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披露:(1)报表是单独财务报表这一事实,以及如果法律没有要求而编制这些报表的原因;(2)列示对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重大投资的清单,包括名称、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址,所有权比例以及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如果表决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不同);以及描述对(2)中所列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可以推论:《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中所涉及的单独财务报表是由母公司编制的,并且主体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编制单独财务报表:一是在除按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l号》规定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没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为某种目的而自愿并且额外编制的和列报的财务报表(在此类财务报表中需要指明所编制的是单独财务报表以及编制此单独财务报表的目的);二是按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10段的规定,豁免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编制和列报的财务报表。改进后的准则明确指出,如果主体没有子公司、联营企业或不是合营中的合营者,其编制和列报的财务报表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中所称的“单独财务报表”(在此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是单独财务报表)。
以上所称的“豁免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指的是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的公司:(1)母公司本身是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另一个主体完全拥有的子公司,并且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者,包括没有表决权的所有者,均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标准相对于改进前的豁免标准:“本身完全由另一个企业拥有的母公司,或几乎完全由另一个企业拥有的母公司在征得本公司少数股权股东同意时,可以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去掉了容易引起歧义的“几乎完全”的字样,增加了实务中准则运用的一致性,增加了实务的可操作性;(2)母公司的债务性工具或权益性工具没有在公开市场(包括国内外的股票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包括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市场)中进行交易;(3)该母公司没有为了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种类证券的目的,而将其财务报表在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备案或处于备案过程中;(4)该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对外公开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第2、3、4条标准是改进后IAS27新增的内容,提高了豁免编制合并会计表的标准,其核心要求是豁免对象的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未进入公开市场的,且豁免对象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已经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对外公开的合并财务报表。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改进豁免标准是在避免未公开上市公司不必要的工作量的同时,保证利益相关者在可以获得进入公开市场的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的充分信息。由此可知,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公司,由于没有可供利益相关者使用的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情况的信息,其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目的不在于信息的公开。
三、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投资的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要求所有包含在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规定的方法(公允价值法)核算。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解释,单独财务报表应该重点关注投资资产的业绩,无论是成本法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所要求的公允价值法都比权益法更能提供相关的信息。成本法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的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公允价值法则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该项投资的经济价值。
由于单独财务报表是由有特定目的(如获得投资资产的业绩的相关信息)的母公司或者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编制的,而且权益法提供的信息已经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因此,要求用成本法核算包含在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或者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核算。例如,如果有特定的投资者需要用单独财务报表来分析和确定来自于子公司的股利收入时,使用成本法也能得到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准则中涉及单独财务报表的条款
(1)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该准则第14条规定:“如果企业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表是合并报表,则中期财务报告应按合并基础来编制,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与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是不一致和不可比的。如果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除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包括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本准则既不要求也不禁止将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包括在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中。”由此可以推论,对于(中期)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单独财务报表不是必需的,从(中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就能得到他们所需的相关信息。单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编制目的都与(中期)合并财务报表不同,除非强制要求,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编制单独财务报表。
(2)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该准则第6条规定:“企业合并可能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即购买方式母公司,被购方是购买方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企业应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用本准则,购买方将其在被购方的权益份额作为对子公司投资纳入其的单独财务报表。”母公司(购买方)单独财务报表是指将母公司作为一个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因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应被作为一项投资来看待。从而,使用单独财务报表的利益相关者和使用合并财务报表的利益相关者应不是一个群体,至少应当怀有不同的目的。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医院,安徽 太和 236600)
摘 要:企业财务报告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为核心,是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现有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因滞后于环境的变化而显示出了它的缺陷与不足,因此需要对现有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法律的规范和内容的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 :财务会计报告,缺陷与不足,规范和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093-02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概述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
会计报表是以日常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按照一定的格式加以汇总、整理,用来总括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企业会计报表按其反应的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其中,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为了解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提供的书面资料。
就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而言,其发展经历了100多年来的演革。会计报表分析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早期会计的本质可以说是资产的计价过程,后来扩展到为投资人和改善内部管理服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统一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我国相继出台了具体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等,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会计规范体系。
二、现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缺陷与不足
随着经济时代的变迁,传统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大众及其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虽然《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以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现有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完整,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企业组织形式及其在社会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断发生变化,除了直接投资者、债权人外,企业内外还出现了大量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门、顾客、合作伙伴、社会部门等。企业财务环境的变化,致使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提出了与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完全不同的新需求,因此,信息使用者要求拓展信息披露的内容,在信息的质量上要强调信息的相关性、一致性与及时性。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完整性。通常现行的企业财务报告不会报告与交易无关却于某方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而这一信息的缺乏,即使不会影响与之相关的利益方,但是对其他使用者的使用有着消极影响,因此无法满足各利益方的需求。
(二)报告披露滞后,无法满足信息的时效性需求
信息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时效性,及时有效的信息能为商家带来滚滚利润,而延迟滞后的信息则可能导致商家丧失商机。现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大多侧重历史数据的统计,因为是一种非实时性的记录,因此其时效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周期较长,时限过宽,如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要求在年度末4个月内报出,而中期财务报告要求在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报出。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两个月的时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可想而知这样的信息的滞后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及相关方面的快速决策、投资评估等经营组织的需要,基于这样的信息所做的决策的可靠性也就大大降低。
(三)货币计量方式,无法反映非货币信息
财务报告以货币计量掩盖了许多企业经营活动中非货币化的信息。如企业管理者的水平、企业的人才资源、企业的经营环境,企业的声誉、其能源的来源及产品的销售渠道等也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这些因素无法用货币形式进行描述,所以无法在财务报告中列示。信息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企业生死的竞争,但是由于现有会计报表主要是反映以货币计量的历史成本数据,在会计报表中绝大多数是有形资产的信息,而对大量无形资产的信息无法体现,从而大大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四)重总结轻分析,无法满足对前瞻性信息的需求?
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侧重于历史数据的总结,大多只是各种报表,数字的罗列,但这些信息只能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富。而投资者最关心的不是企业的过去状况,而是未来如何;不是资产的过去价值,而是资产的现实价值或市场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价值。历史成本信息虽然经过会计信息的处理和分析,但是这种基于历史成本的会计报告无法具有对企业未来发展决策状况的分析,缺乏预见性,无法预见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对价格波动性强的金融工具,无法呈现及时的预警。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2000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但其财务报告在危机之前仍显示“良好”的经营业绩。许多投资者认为,历史成本财务报告缺乏前瞻性、预测性的信息,不仅未能为金融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发出预警信号,甚至还误导了投资者,致使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造成决策失误等严重后果。
(五)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现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通常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如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会计人员的工作理念等,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为了合理地反映收入与费用的关系,报告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果,在期末,企业要根据配比原则进行大量的调整和转账处理,虽然对财务数据的处理是以发生交易事项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但是由于这种转账和配比处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加上企业的会计报表对外是提供给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使用的,因此,从企业的管理层到财会人员都希望会计报表能够反映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会计人员带着这种心态来编制会计报表,就使得会计报表带有粉饰的色彩。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范和完善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以及经济行为,我国于2001年1月1日实施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个条例使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使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会计准则,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的建立,核心是确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更加真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其中具体准则中关于财务报告的准则,规范了各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列报要求,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更加趋同国际标准。
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完善方面,我们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革现行财务报告模式。这并不意味着对之完全否定,我们应该继承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核心部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即它们必须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等四项标准。并将它列为财务报告的第一部分,但是建议将这三张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分为核心信息和非核心信息两个部分。对于核心会计信息,应该更加注意其计量的可靠性;而对于非核心的会计信息,则可以相对地采取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等。尤其应该注意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能够表明投资报酬、财务弹性和变现能力的会计信息
(二)对财务报告中可采用的计量单位不以货币量度为限,并进行广义解释。这一点,其实并未动摇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以货币为计量基础的假设。因为货币仍然是财务报告特别是其中的财务报表的基本量度。只是应当同意,甚至应当鼓励同时使用其他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补充。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总有可以量化的属性。问题仅在于量化的精确程度有所不同。现代企业具有如此复杂的经济活动,会计在计量问题上若不跳出货币度量的框框,恐怕很难在确认和披露上有所前进。
(三)要充分发挥“披露”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注意披露各种表外融资方式的特征和风险。在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之中,披露企业物价变动的会计信息。另外,可以适当披露采用“区间”或“范围”估计数量报表项目的有关信息,借以消除报表项目貌似确定而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的误导。在其他财务报告中,着重披露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经营活动重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的显著风险和报酬机会、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和关于企业“软资产”(如人力资源)以及评估的商誉的信息,并尽可能披露关于竞争对手或同行业其他相关企业的信息。
(四)尽可能及时提供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必要时可以缩短财务报告提供的周期,如采用季度财务报告或适当发表临时财务报告,简化年度财务报告等。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策需要调节报告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缩短,周期减小,增强了报告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五)要尽量注意“效益>成本”这个普遍的约束条件。在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要尽量避免会计信息披露过载现象。要根据会计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兼顾财务会计的固有特征,并作适当的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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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淑东.知识经济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发展趋势》[J].商业时代,2005,(18).
[4] 吴东云.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6).
关键词:会计核算;基本假设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一、关于会计主体假设(Accounting Entity)
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在信息革命面前,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正变得越来越难以界定。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紧急事务委员会(Breakthrough Task Force)所指出的:将来法律主体的平均规模将大大下降,企业的供应商、雇员和顾客将以“交易为纽带”进行经济活动,这些交易网络将围绕存在着密切联系的企业群体或“虚拟企业”的会计信息,而这些企业群的经济活动的规模、迅捷性和复杂性也许是目前的企业、甚至是企业集团所不能比拟的。如果企业的空间范围界定如此具备弹性,那么未来的非传统性企业──“虚幻企业”,将会是一些企业网络,甚至是成千上万的个人联合在一起形成的网络,当然这些个人重要是一些极具潜力的“人力资源”,或“智力资本”,他们构成了虚拟企业的主要的资产。因此,需要抛弃传统的将企业实体或有形的企业当做会计主体的思路,应该对会计主体的内涵与外延重新进行认识。
二、关于持续经营假设(Going Concern)
会计理论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定义是“除非有明显的反证证明一个企业或者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日期将进行清算,否则都认为企业将持续地经营下去”。而会计分期假设是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将企业连续的经营活动人为的划分为若干个间隔期,以便定期提供一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的有关信息,通过向委托者报告受托资源的保值和增值情况来解除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并向目前的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的定义决定了它是会计基本假设中主观性和人为性较强的两项。
根据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永续经营,企业在会计分期假设下的期末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具有暂时性和近似性〈由于权责发生制允许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真正客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有等到企业经营期限终止以后才可能得到。因此建议将暂时性假设作为持续经营假设的一个子假设(Sub postulate)明确地提出。因为,持续经营假设固然必须,但是持续经营假设就仿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只有假设企业持续经营,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才能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持续经营假设以及会计分期假设下最终得到的财务报告不可避免地含有人为估计和判断的成分在内,由此得到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只是对企业整个经营过程某个横截面的综合与分析,因此不可避免地具备了“暂时性”的特点──持续经营总是相对的。了解到这一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会认识到,目前会计期间或几个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结果(最终的结果要到企业经营彻底结束以后才能客观得到),因此在进行相关的决策时,就会注意到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和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一致的特点,并适当地做出分析调整。此外,明确“暂时性”这一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主观期望,降低“注册会计师诉讼爆炸”的发生频率。
三、关于会计分期假设(Accounting Period)
由于受到网络化和实时报告系统(Real-time Reporting system)的冲击,会计分期将来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实时报告系统将会计分期假设的间隔期大大缩小,将会出现按照季度、月、 旬 、日为时间单位编制财务报告,最终实现实时报告。由于年度财务报告的滞后性,我们应编制简化年度财务报告和弱化年度财务的重要性;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尽快地了解到企业本会计期间的重要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随着实时报告系统(Real-time Reporting system)的实现,最终会计信息使用者看到的财务报表的数据是一条变化着的曲线,曲线能推测和预测出企业客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以网络化和实时报告系统在弱化会计期间假设的同时,也将度绝了做假账的可能。
四、关于货币计量假设和币值稳定不变子假设(Constant Currency)
关键词:能源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能源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一)样本的选取和研究思路
笔者通过选取深沪两市的68家能源行业上市公司作样本,分析研究其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在取样本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未经过重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经过重大的资产重组后一般会更名,因此,在挑选样本时,不包括在2007年6月31日前更名的上市公司。第二,剔除发行S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这两种股票的发行与A股存在很大差异,同时,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若将该类股票计入样本,会对统计结果产生影响。第三,剔除PT与ST类上市公司公司。如果将这类公司的股票计入样本研究,会影响对统计结果的可靠性,因为该类公司的股票通常是近几年来的财务情况存在异常波动的。在研究分析以上的各能源类上市公司所披露的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年度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与整理。
(二)能源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情况
分析样本所选取的68家能源行业上市公司2011年的年度报告,其中54家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相关披露,14家上市公司未进行相关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其中54家能源行业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会计信息,在这些已披露的会计信息中的披露内容、方式和表述形式又分别不同:
(1)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会计信息的54家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显示,董事会报告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是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主要集中地,反映较少分别是重要事项、财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专项环境报告为0。
(2)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54家能源行业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中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详见表3。
环保计划措施或环保拨款与补贴是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主要表述形式。但是,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披露会计信息较多的是对其发展有利的信息,而负面的信息则披露较少。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很多上市公司提到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等,但是却未明确给出具体措施。
(3)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
在上表的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统计中,很明显货币性内容主要表现在绿化费、环保投资、环保拨款与补贴等项目,主要出现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非货币性性的内容的主要特点是难以用量化性的指标来描述,非货币性的内容占能源行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绝大多数,分别表现在环保认证、环保计划措施、政策影响和环保绩效。环保投资、环保拨款与补贴是非货币与货币相结合的主要信息。
二、能源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
(一)和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等是我国当前所制定的一系列与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问题披露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在年度报告中的具体规范却很少,而仅仅是针对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因此,环境会计信息是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较少的。同时,根据以上各表,显然能源行业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比较零散,并且很少会自愿、主动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
(二)披露比例低,信息价值不高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利益相关各方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更加注重,然而通过分析表1可以发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偏低。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对比,我国的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在总体上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数量相对较少,另外,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业面相对较窄也是我国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在进行披露时的一大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环保局等机构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很少有明确的要求,完全由上市公司选择是否披露,除非有强制性、硬性的披露义务。
另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够完整而且太过简单,某些上市公司只是在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提及简单少量的环境保护相关问题。能源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缺少定量的具体描述,同时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够全面、覆盖面较低,信息使用者难以对已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科学的决策,能真正被利用的信息很少。
(三)披露缺乏内容可比性,形式不规范
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强制披露的内容较少,多为自愿性披露,这些都对利益相关方(如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在利用披露信息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同时自愿披露信息也导致了披露的形式不规范,披露的内容缺乏对比性;企业侧重于披露对自身发展积极有利的信息,很少披露负面信息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关的法规体系不健全。通过表2的统计数据可以得出,董事会报告或者是财务报告等地方都可以进行环境会计的披露方式。根据表4的数据又可得出,企业既可以通过采用货币形式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相关披露,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或者是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相关披露。由表中数据可知非货币的表述形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同样的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同行业―不同企业”这一平台之间缺乏可比性,这也给信息的使用者(如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带来诸多不便。
(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通过上文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主要是进行文字性方面的披露,很少在财务报表中单独设置环境会计的科目来进行相关算,很少会有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将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作为主要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来进行报告。和财务会计披露相比,环境会计的披露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公众对环境方面的重视远远未达到同一水平,更多的是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与关注。
三、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本文通过对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的相关分析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统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与规范,完善相关会计法规
许多发达国家的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因为国外能源行业上市公司越来越地多开始披露上市公司环境会计的相关信息,这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以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是无法割舍的。例如1997年英国环境部颁布了题为“走向良好的实务:财务部门与环境报告”的文件,规范了企业的相关环境会计制度;《财务报告与会计问题:负债与环境成本》是由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一部推动了加拿大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披露报告制度发展的规范。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负债的处理方式、环境成本和环境影响结果的记录以及环境会计报告方式等。
当前,我国政府支持依然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推进的一个主要依靠,而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公众的环境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我国应将环境会计监督和核算纳入相关法律,同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经验,取长补短,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特点逐步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形成统一的标准,从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和内容。
(二)提高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强化审计监管的作用
上市公司的本质仍是以营利作为根本目的,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形象和成本问题等,上市公司往往或是故意扭曲真实的企业环境信息,或是会逃避对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披露。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殊性,有关部门更应加强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相关的管控力度。同时,对其进行的监管需要国家环保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双重监督、共同合作,严格制定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相关的具体审计准则。
(三)逐步改善、改进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法
如果未来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采用以网上披露为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即可通过一定的广域网(如Semantic Web、Internet)来建立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门监管网站,管理服务于信息披露的网上资源,设置专门的披露主页。监管部门可以在披露主页上,用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XBRL)披露中报和年报等财务信息,通过使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供上市公司注册、从而进行规范化、合规化管理操作。
1.证券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和规范新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同时宜出台一些管理指南以及规范,尤其是当披露方式被一定程度地试用并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例如,当网上披露方式已被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所承认时,应该通过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来规范能源行业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产生,并最终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中确认这一披露方式的重要地位。
2.使用财务软件的开发与更新,使新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成为现实。充分利用当前现有网络技术成果,鼓励支持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开发财务软件,鼓励支持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尝试一些新的披露方式,并将这些新的披露方式作为主流披露方式的辅助。
3.构建网上信息披露框架,勇于探索环境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方式。由计算机领域、证券领域和财务、会计领域等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发一个网络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框架,同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依据我国当前国情、结合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制定相关规范和技术以及最新披露动态,例如研究开发XBRL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四)加强公众、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能源行业的环保意识
对能源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积极性产生最直接影响的是公众、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能源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如今,我国公众、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能源行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和环境保护正在一步步增强,一方面环境保护相关方――投资者会逐步关心企业的履行环境责任和环境质量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迫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因为投资者会选择状况较好的股票进行投资,这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一定压力。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如需有效进行,就要加强上市公司员工,尤其是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环保宣传。同时对于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相关会计工作人员,还要有针对其进行环境会计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相关培训,为环境会计信息体系的建设打好基础,以便适应企业环境会计的需求。(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江燕.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审计与理财,2011,(02).
[2]赵丽萍,张欣,丁鹏艳.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思考――以 2007 年沪市 A 股 166 家上市公司为例[J].环境保护,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