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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社会环境的概念阐释
社会环境主要是指人类通过劳动,不断创造和创新不同的自然物质及其文化,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体系,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丰富。根据性质划分,社会环境主要由生物社环境、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构成,其中生物环境包括有栽培植物和驯养动物等;物理环境主要包括有工厂、建筑群体、道路等;心理环境主要包括有风俗习惯、人的言行、语言因法律等。根据社会功能,社会环境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农业环境、工业环境、聚落环境、文化环境、医院和休养环境以及交通环境。通过综上所述,我们可知社会环境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但是每种社会环境关注的内容有所不同,例如在生物环境中,人们所关注的动植物;而在物理环境中,人们所关注的是一个实际存在,比较现实的环境;在心理环境中,人们所关注的是人的言行举止、风俗习惯、语言和法律等。但是关于对人在社会中的活动和作用,在每个领域中都有不同的研究点。
二、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
关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的研究,很多专家和学者虽然从不同的领域,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工商管理、管理学、经济学、国际贸易、企业管理等,但是我们从中可以得知行政依然延续着传统的人力资源开发的管理秩序。大多数人都知道,自从“泰勒制”出现以后,对于人的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最初的阶段,人们遵守的规律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人进行管理,从而忽视了“以人为本”,但是随着社会综合化的提高,社会结构不断的调整、膨胀,使得在社会内部重新形成了一个新的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而导致了社会越来越复杂,同时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这种变化超出了原有社会管理的范围,因此实现了亚主流化。但是在这过程中忽略了综合问题造成的影响,从而导致了社会理论众说纷纭的现象。在霍桑实验后,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注重人对社会环境产生的积极意义。在新的时期下,人们开始坚持“人本”思想的理论,提高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从而推动了许多的学者和专家对其的研究。站在专业的角度上来说,人力资源管理的侧重点是通过一系列完整的培训和学习,从业人员需要从多维度开发人的潜在能力,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于人,但是在传统的社会环境中,其结构又在发生膨胀,将社会功能分化成不同的性质和种类,使社会变得复杂起来。在经济学的领域中,如果只是单纯的研究经济提升要素中的特点和解决对策,这样只会让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缺乏活力,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社会和人的复杂性的提高,其追求的目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和压力冲突,但是管理模式的性质在延续的过程中需要借鉴不同的领域进行研究了。总之,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关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不仅能够对人的自由性和主体性进行精确的预测和界定,而且还能在复杂的社会环境还能扬长避短,去伪存真,彻底把牢社会的脉搏,从而对相关专家和学者对人力资源社会学的继续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学视角下的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
曾有人说过:所谓的社会学主要是指研究社会协调发展和正常运行的系统机制的综合社会学科。因此,人们在社会学的视野下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社会环境的研究必然与其他学科有着一定的区别。因此,本文从视野上的广泛性、研究上的深度性以及研究的侧重点三方面对社会学科和经济学科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研究的不同进行阐述。
(一)视野上的广泛性
单纯的学科内部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都是从本学科的角度寻找问题和方法。随着社会综合化的发展和提高,在庞大的社会系统中寻找到的问题如果只是单纯的从某个学科内部提出解决方法,那么得到的答案将会越来越失真,因此需要在其他的领域中借鉴不同的知识,从而有利于自身的研究。这便是研究社会学的着手点,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它与人是相依相成,密不可分的,只要有人的地方便会有社会学的存在。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它都能在人的社会中找到问题的“切入点”,从而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实现质的飞跃和变化。
(二)研究上的深度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对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只是社会学中的一个方面,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看出经济学科与社会环境的联系和关注,但是对于人自身问题的忽视又是经济学科最大的缺陷,从而对于社会环境的研究,必然会缺乏完整性和深度性。而社会学科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却能弥补经济学科中的不足,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学在研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人本思想”,人是社会的主体,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靠。因此社会学关注的重点是人及其行动和交际关系变化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学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具有全面性,因此它研究的深度是其它学科无法比拟的。
(三)研究侧重点的不同
在以前,很多学科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主要是关注其在我们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多大,也会解决它对于学科内部人力资源的负面影响,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社会学对于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环境的研究本身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因此,它能做出社会环境对人影响的正确预测,并删除其中不相关的虚假东西,准确的寻找到在社会中对于人发展的积极因素和不良因素,从而帮助我们恢复和创新人在社会系统中的重要功能。
什么是经济法权利,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认为经济自治权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指经济法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受控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权利等。目前经济法学术界在经济法权利的概念界定上,仍然说法各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视角各有不同,对应的经济法内涵也呈现出多样化。不论用什么表示经济法权利,最重要的是对其基本属性达成共识,用以判定和识别经济法权利。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规定或确认的,特定经济身份的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总称,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第一,经济法权利是法定权利并非道德权利;第二,经济法权利由经济法规定或确认并非其他法规定或确认;第三,权利主体具有身份性;第四,经济法权利是总称概念,具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社会团体的权利等。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本质,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保护的主体的正当要求,其不等同于经济法利益,因为利益是客观现象而权利不仅客观还有主观性,而且利益往往是动态、不确定的。
2经济法的权利本位和立法形式
权利与自由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由于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因此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权利。经济法是权利本位的法,然而经济立法往往表现为义务责任结构,具体如反垄断法中社会权利成为“潜台词”,虽然权利是潜台词,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关系,所以权利是的确存在的。
3经济法的权利主体
研究经济法的主体需要遵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法,先找出经济法规定了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再归纳研究,找出一个主体后遵循矛盾的方法找出其对应的主体。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相互性,因此是相关、对称、可逆、双向的关系,具体如《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按照这种方法,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个体、非政府组织,其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义务,个体主要是承担义务,非政府组织也主要是承担义务,经济法权利主要是社会的权利。
4经济法权利的特征
经济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表现形式、行使方式、性质和主体上。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民事权利多是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的权利,而经济权利多是对行为的权利;其次,在行使方式上,民事权利一般是消极权利,是对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而经济权利是积极权利,是对国家积极行为的要求;再次,在性质上,民事权利多是个体性权利,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群体性社会权利;最后,在主体上,民事权利多是自然人、法人,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经济法权利的特征是由其社会基础和社会化程度所决定的。
5经济法权利的内容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干预法中的社会经济秩序权,另一种是政府参与法中的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社会经济秩序权包括社会成员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全社会的社会经济安全权,是政府干预经济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的第7条和第12条规定表明,国家所有的财产与全民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相同,都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成员是不特定的人,故国有财产是不特定的人的共有,需要一个社会中心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其所有权,即国务院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类似于受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是委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拥有公共财产事实上的所有权。国有财产是一种信托财产,所以国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分为国库代表、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三层,其中国库代表拥有受托人权利,可以行使支配权,国家机关拥有决策权、监督权等;社会成员拥有委托人权利,具体包括两种权利,一种是人民代表行使的权利,另一种是社会成员自身拥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可以监督和参与国有财产的管理情况。
6经济法权利的性质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也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其是社会性经济私权,有学者认为是社会权。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并非纯粹的私法或公法权利,而是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具有公私融合性,这表现在经济法权利不仅有公益性、群体性和再分配性,还有私益性、个体性和分配性。
7结语
关键词:二元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劳动力转移;工业化;城市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什么是城乡二元结构?二元结构概念是从二元经济理论中引出来的。
一、二元经济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元经济理论是由刘易斯率先创立,是一种从经济结构上探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理论模型,后来经过耶鲁大学教授费景汉和拉尼斯等人的完善,形成了理论界所称的“刘易斯-费-拉尼斯模型”,也称二元经济理论。
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一般存在二元经济结构。在这个二元经济结构中,并存着两大经济部门:现代部门和传统维持生计的部门。现代部门采用现代生产方式,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生产规模一般较大,以现代工业部门为代表;传统维持生计部门采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技术落后,生产规模较小,且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以传统农业部门为代表。
在传统部门中,由于劳动力过剩,农业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等于零甚至是负数,因此工资水平要低于现代部门。在现代部门中,由于工资水平比传统部门高,因此吸引传统部门的劳动力转移,愿意就业的人数要大于需求的数量。而传统维持生计部门由于劳动力转移减少的数量为新增加的劳动力所填补,因此,在现行工资条件下,劳动的供给超过了对其的需求,劳动供给是无限的。
刘易斯认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利用资本主义的剩余,即通过利润的再投资来增加新的资本和吸收更多的非资本部门的劳动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如此反复,不但资本主义现代部门不断扩大,而且利润、储蓄和资本积累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渐增加,直到多余劳动力被吸收完毕。
耶鲁大学教授费景汉和拉尼斯在刘易斯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农业在经济发展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如果没有农业的发展,工业增长会受到限制。同时,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可能会造成失业、环境污染、治安混乱等问题。
二元经济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做出了深入的剖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运动规律。
二、中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理论作为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对分析中国的经济问题也是适用的。从二元经济理论来看,中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非常明显。
中国存在如刘易斯所说的两大部门,城市现代部门和农村落后部门,相当于二元经济理论中的现代部门和传统生计部门。城市工业现代化水平较高,技术先进,生产率较高,能够生产计算机、飞机、火箭、人造卫星等技术复杂的产品。而农村农业部门,还没有实现现代化,技术水平低,使用锄头、镰刀等比较落后的生产工具。同时,农村劳动力过剩,存在大量潜在的过剩人口,农村居民比较贫困,生活水平低。而城市现代部门收入水平较农村部门高,城乡差距较大。
正如刘易斯分析的那样,中国的传统部门由于劳动力过剩,收入水平低于城市居民,过剩人口正不断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规模庞大的农民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穿梭于中国各大城市,不仅是中国奇特的风景线,也是二元经济理论正确性的有力证明。
三、二元经济理论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优惠政策都指向了广大农村,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也被放在重要位置,但是,在种种豪气冲天的口号下,在一系列美好憧憬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不能忘记世界著名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做出的深刻剖析。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元经济理论实际上揭示出这样一个结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二元经济转变为一元经济的过程,也是现代部门不断扩大,落后部门不断缩小的过程,同时也是现代部门不断吸收过剩劳动力的过程。这一结论对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相结合
新农村建设提出的一个初衷,就是提高农村农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光靠目前的“多予,少取”的手段是难以成功的。因为根据二元经济理论,传统落后部门存在过剩的劳动力,在过剩的劳动力被现代部门吸收完毕以前,工资水平是不会上升的。而中国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显然是过剩的,大约七八亿农民在农村经营农业,所以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要增加农民收入,该怎么办?众所周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道理。“多予少取”能“授人以鱼”,但不能“授人以渔”。要授人以渔,“渔”从哪里来?由于反映人们消费需求变化的恩格尔系数不断变小,人们对农产品的相对需求持续下降,从而使人们在农产品支出上的比重也趋于下降,农产品价格缺乏有力支撑,所以农业部门普遍来说缺乏比较利益。这就使“渔”不可能来自于农业部门,只能来自于其他部门。也就是说,相当部分的农民只有放弃经营农业,才有条件获得“渔”,才能提高收入水平。
这就为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与农业劳动力转移相结合,而不是简单地帮农民建房子,给予补贴,也不是简单地培训农民生产技术,告诉他们什么该种,什么不该种。因为这样只会使贫穷得以暂时缓解,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各种惠农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有助于他们继续留在农村,长期经营农业,从而使劳动力转移速度下降,最终导致的后果可能是扬汤止沸,延长贫穷阵痛的时间。
(二)与加快工业化进程相结合
提高农民的收入,需要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许多人都意识到这一点,但如何转移却是一个难题。根据刘易斯等人的二元经济理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取决于现代部门的扩张,只有现代工业部门的发展壮大,才能不断吸收落后部门的劳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工业部门有了很大的发展,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了农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要转移更多的劳动力,必须进一步发展现代工业部门。
当前,我国提出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人一种错觉,好像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大力发展农业部门,要让广大农民通过更有效地经营农业提高生活水平,而与工业发展没有关系。但是通过二元经济理论分析,我们发现,提高农民收入,重点不仅仅是发展农业,更主要是发展工业,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工业发展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果不紧密结合工业化进程,则可能舍本逐末。
(三)与加快城市化建设相结合
现代工业部门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以其巨大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吸引各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城市聚集,也为工业发展创造条件。这也就意味着有大量的农民工要进城。但是费景汉和拉尼斯认为,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会带来污染、拥挤等“城市病”问题,会使城市不堪重负。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正好应证了这一点。中国城市的现代部门规模较小,农村落后部门规模则较大。规模小、数量少的城市体系,难以承载如此庞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从而降低了农民转移的速度。因此,在加快现有城市发展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就成为重要选择。
这要求政府在农村的城市化建设方面要搞好规划和布局,围绕城市化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运输方面的建设,在加快农村工业的发展的同时,引导相关工业产业聚集,促使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向城市化方向发展,以转移更多的农村劳动力。
总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有紧密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紧密结合工业化进程,紧密结合城市化建设,才能最终解决“农村、农民、农业”问题。新农村建设,准确地说,不应该是农业部门和农村部门的扩张,而是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建设和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Abstract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s developing fast, and for enterprise management,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role has gradually increased, uneven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the direct cause of human resource flows. In the interac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causes. Human resources, transferred from the backward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Human resources as an important force for economic growth, accelerated shifted national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economic development out of the country and the region causing heavy losses, thus further increasing the imbalanc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esource flows under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environment,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 then strategic human resources for scientific implementation, so that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ts development has been driven,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human resource market;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1 人力资源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
1.1 人力资源概念界定及特征
在当前人力资源的学术界,谭崇台教授的看法是,人力资源相当于人力资源,其代表着人存在的生产能力;而汪安佑教授的看法是,人力资源实质是关于能够创造财富、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且拥有智力与体力劳动能力的人的一个总称。至于侯书森,则是将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区分开来,认为人力资源是在所有人口当中拥有劳动能力的那一部分;至于人力资本其拥有的财富创造的体力与脑力。
第一,如果劳动者为人力资源,那么相比于生产工具或者是劳动对象自然有区别,相当于是特别的能动物质的存在,而如果和其他的物质资源进行比较,他的特别之处也在于能够将再生或者是劳动力与劳动能力的再生实现。
第二,因为拥有能动性,是以在被开发期间,人力资源与别的自然资源是不一样的,其地位十分被动,并且可以以外部条件为基础有目的地完成活动方向的选择。
第三,在开发与使用的过程当中,人力资源具有统一性。在使用其他资源时,相当于是消耗,但是人力资源其使用过程也是在持续开发。用干电池比喻的话就是,前面的时间是在学习进行专业学习相当于干电池,而参加工作之后则是干电池放电放光的时刻,后半段的不断开发才是增值的根本。
第四,对于人力资源而言,无论是体力还是智力都会被不停消耗,但是在这个期间也会不停得到提升,是以其收益是拥有持续性的,当补偿与提升之后,其收益增值会可以有比较长的时间持续。
1.2 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西方的经济学家在对不同国家之间增长率的差异进行说明的时候,将余值增长率发现了。第一次进行物质与人力资本区分的舒尔茨,让人力资本投资将余值增长涵盖在内,也让经济发展当中人力资本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凸显。不少的经济学家都研究了经济增长里面人力资本所发挥的作用,譬如说罗默的知识外溢长期增长模式以及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就拿斯托克的新产品引进的模式来说,可以发现人力资源的特点。尤其是阿温的有限增长模式更是促进了人力资本的提升,为了使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利用率并且使其受到合理的配置,然而这种配置能力得到提升也可以借助于其的积累,它更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动力存在。对于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言,人力资源是必不可少的。
2 推进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有利条件 (1)为了将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规范建立起来,为了让健全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起来都提出了要求,这也让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有了新的活力。
(2)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为城乡的人力资源的分配进行了有效的决策,为了从公众的角度,加强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人才在市场中流动的有效性,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协助市场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公共服务建设做出贡献。
(3)在现代市场制度的执行之下,政府以及国务院对于市场的工作也进行了紧密的配合,主要是将过去传统的劳动力市场进行改造,并且将其中效率低下的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合并,以提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并且加强市场机制的确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其统一完善的支撑,都对人力资源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起到促进作用。
(4)为了能够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人力资源市场原有的发展作为基础进行了逐步的建立与完善,并且为有效的经营服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极为优越的条件。
3 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现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体制差异颇为明显。对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无论是从城乡上,还是从地区上来说,都存在明显的市场差异,其人才的分配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不利于我国人才市场的构建,以及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以及配置。
(2)公共就业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功能不够强、方式过于粗放而手段单一、质量偏低等都是在公共就业以及经营体系里面普遍存在的显著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就业与人力资源的配置出现严重的脱节现象,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就业服务的高效性。
(3)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不足。从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人力资源的监督上,明显具有监管不力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的现象,导致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出现漏洞,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即使监管到位,其执法的力度以及手段也存在严重的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4 解决方案
(1)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规划。为了加强人才市场发展的统一性,需要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市场进行改革,确立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改革路径及其最终的目标。并且在政府的协助下,制定主要的发展思路,便于各地按照当地的建设目标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改革。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对于就业工进行明确规划以及加强对于公共就业服务的管理可以推进就业工作的执行。并且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也可以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更可以组织在不同地区中的城乡管理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的开展,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健全与覆盖,社会职业供求信息的收集,劳动者免费服务制度的落实,对于当前就业中的困难人员的利益进行保障,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定时某些就业信息,可以加强用人单位对于人才的管理,提升社会的就业率,实现对于群体的整体服务。
(3)统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项信息。为了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的服务体系,并且加强对于结业信息的统计工作,就需要相关的就业人员实现对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的整理。使得社会上缺乏就业渠道的人能够及时了解到有效的就业信息,最终促进社会的就业。整理人力资源的服务信息还可以加强市场的供需环节,减少市场在供需中出现的矛盾。通过人力资源的管理部门不断实现对于就业信息的有效整理,以及加强政府就业政策的落实力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政府对于人才资源的有效分配。
(4)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大学毕业生每年都有很多,而留国工作的博硕士生却不多且高级技工也越来越缺乏,导致这样情况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人才机制的灵活性以及工资水平都不高。在当下,中国的重点发展在于现代制造业重的车、机、药等,而人才的运用是不可缺少的。除了要将一大批的拥有创新意识与能力的高技术的制造业人才培养出来以外,中国也需要能够将一套有效的机制建立起来从而尽可能避免人才流失的情况出现。为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将归国留学的高技术人才引进办法尽快制定出来,可以采用来去自由的原则并且借助于政策与资金的扶持来鼓励创业。对于能够掌握产业先导核心技术以及对产业的经营管理十分精通的人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鼓励生产要素也参与到收益分配中,对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对于一些国际知名的企业同行,可以选择高薪聘请的办法,争取能够以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标准让体制创新以及机制创新都得以实现。
②让政府出面促使在汉的各大专院校以及大型的制造业企业之间有更多形式的合作办学,共同完成对于中国制造业基地当中急需的专业高技术人才的培养。也可以在高校的研究生教育里面进行制造业研究方向的拓展,让产、学、研的一条龙模式得到实现。
③将各大专院校作为基础,让教育职业培训以及不同形式的企业人才培训、组织行业峰会以及技术标准论坛等都开展起来。对企业在生产实践当中进行基础好的青年人才进行挑选并且深造的方法要鼓励,让高级技工培训加快并且生活待遇得到提升,从而让制造业企业的人才基础更加坚实。
5 结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越来越快速,而企业管理当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对其健康发展的保证,而公共就业以及经营机构也是其健康发展的支持。正确认识人力资源流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发展不平衡的关系,进而将科学人力资源的战略实施,让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得到推动,实现现实意义。
未来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是不可确定的,也要求政府以及服务机构将人力资源的良好市场环境营造出来,从而使其能够健康发展,更对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和清,王守志.劳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
[2] 刘福成.人力资源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2.
关键词:合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是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在合同因情势变更不能正常履行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常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也逐步展开,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发表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上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肯定,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加强对情势变更原则立法问题的研究,对减少合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其沿革
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的用语,英美法上将解决情势变更问题的原则称为“合同落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该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按照通说,自罗马法以来,并无所谓情势变更原则。传统的法律思想固执契约严守原则,坚持纯粹形式主义的合同观念,认为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订立,在履行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都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恪守合同信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法律思想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学说被后人称为“情势不变条款说”。按照这一学说,假定每一个合同都包含有一个默示条款,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合同基础的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复存在或发生重大变化,应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至16、17世纪,“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应用,在各个部门法中,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均有“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但到18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被无节制地适用,损害了法律秩序的稳定,于是受到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严厉批评并被逐渐摒弃。进入19世纪,先后兴起的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极力贬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的价值,“情势不变条款说”几乎被完全排斥了。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得到确立,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是上世纪20年代以后的事情。进入20世纪,人类历史经历的两次世界大战和数次严重经济危机的打击最终促成了法律思想的转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长期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市场情况剧烈变化导致财产关系危机,许多合同因其基础和环境的改变而无法依约履行。法院面临大批不能依现行法律或先例裁判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主张改变立法精神,寻求一种新的理论以弥补法律不足。于是,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又被重新提起,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有些学说逐渐被法院采为裁判理由,产生一系列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判例。为避免重蹈历史上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的覆辙,许多国家开始结合实务中的判例,吸收相应的情势变更原则学说进行立法。如,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牙利民法典》都有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至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最终得以确立。
英美法系国家起初也无情势变更原则,而是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坚持绝对合同理论。合同一经订立即可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不足”的现实同样摆在英美法系国家面前,使传统法律观念产生动摇。英美法系国家开始逐步放弃绝对合同理论,并提出“合同落空原则”。所谓“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发生意外情况,致使合同当事人订约目的无法实现或履约显失公平,当事人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合同落空原则”实际上体现了大陆法系上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精神,它与情势变更原则都是为情势变更案件的处理寻求理论依据。若仅就立法目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来说,两者并不一致。一般认为,“合同落空原则”正式确立于1903年英国上诉法院对著名案例克雷尔诉亨利一案的判决。在此案中,被告亨利租用原告克雷尔房屋观看英王爱德华七世加冕典礼后的游行,后因英王生病,游行被取消,被告以此拒付租金余额。英国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观看游行,此为合同存在的基础,既然游行被取消,合同目的即落空,合同便告终结,双方的义务应予解除,因此判决被告无须支付租金余额。此后,美国效仿英国的判例,开始采用“合同落空原则”处理案件,并进一步在立法中对这一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如,1933年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条规定:“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定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
实践证明,情势变更原则是用来处理社会经济情况剧变问题的有效制度,并已成为排除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的普遍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合同法的伦理化,情势变更原则日益显出其重要意义,尤其对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环境瞬息万变的当代,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我国进行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主要涉及立法方式的选择和立法内容的设计两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方式
世界各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主要有四种不同方式:其一为特别民事立法方式,即在民事特别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这种立法方式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或特定事件。德国1924年的《第三次紧急租税命令》、1925年的《抵押权及其他请求权增额评价法》和1952年的《法官契约协助法》等法规是这种立法方式的代表。其二是将情势变更原则概括为法律条文,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作为一条法律原则。依此立法方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限于特定历史时期或特定事件。如,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467条规定:“如果长期履行、定期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合同,因为某种非常的不可预知情况的出现而致一方当事人难以履行,则义务人可以终止合同。”其三为单行立法方式,即在债权债务法等单行法律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如,前南斯拉夫1978年颁布的《债务关系法》第133条规定:“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已显然不再符合当事人愿望,按照一般人的看法认为在变化了的情况下,继续合同效力是不公平的,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其四为判例,主要是指英美法系国家。
现在我国进行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合同法律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为经济服务的功能,正确处理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不是为解决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事件,因而无须采用特定立法方式。从长远来看,应在修改《民法通则》或制定《民法典》时,增加情势变更条款,将情势变更原则法典化,使之成为一条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但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民法通则》的修改还是《民法典》的制定都尚需一定时间,况且对情势变更原则还需要更深层次、更具体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因此,现阶段实现情势变更原则法典化,时机尚未成熟。目前,最适宜的办法是采取单行立法方式,在修订《合同法》时,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应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对《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原则(主要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扩张性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实为权宜之计。
(二)立法内容
综观各国立法,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情势变更发生后,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如,原民主德国《国际商事合同法》第295条第1款规定:“为达到合同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从而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形成合同的基础,并为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那些情势,如果根本上发生了变更,且如当事人知道此变更当初就不会订立此合同,则受到这种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建议按照已变更的情势合理地调整合同。”二是当事人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467条的规定。三是赋予法院或仲裁机关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量权”,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希腊1940年《民法典》第38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考虑到善意的规则和商业惯例的情况下,订立了双务合同后,如情势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变更,而由于此种变更,使合同义务的履行变为对义务人过分艰巨,则义务人可请求法官裁量将义务酌情减少至适当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或其未履行部分。”
关键词:独立学院; 服务地方;启示
服务社会是高校的三大职能之一。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也必然成为独立学院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独立学院是新生事物,在很多方面都需要学习、借鉴和研究。目前,对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理论研究很少、经验总结的也不多。因此,对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提高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必将成为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拓展独立学院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必由之路,也是独立学院肩负的神圣使命和推动自身发展的良好机遇。
一、独立学院服务社会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是在原来民办专科院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时间较短,在服务社会方面还只是刚刚起步,存在许多不利因素和突出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独立学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1. 社会服务意识淡薄。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独立学院的董事会或独立学院的投资方,在投资教育之前都是企业家。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他们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认识不是很深刻。特别是在发展的初期,由于投资较大,急于收回成本乃至盈利,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关注不够。
2. 组织协调不力。
独立学院成立的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在所难免。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独立学院没有服务社会相应的管理机构,没有专人负责;有些独立学院在服务地方上有口号无行动;有些独立学院虽有自己的专门机构,但组织散乱,单兵作战多,集体攻关少。
3. 专业设置不科学。
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一般都紧随市场,本身无可厚非。但存在“一窝蜂”的现象,专业结构不合理,培养规格单一,低水平重复比较普遍,不能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
4. 科研实力总体较差。
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不合理:教师非老即少,中年教师甚少,老教师基本都是原高校的退休教师,知识结构相对老化,科研积极性也不高;年轻教师大多是刚刚毕业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缺乏科研能力,更缺乏与社会进行沟通的能力;中年教师有一定科研能力,但数量较少,难以形成梯队建设。这导致独立学院的教师科研实力总体较差。
(二)社会方面的问题。
独立学院在社会服务方面相当滞后,除了独立学院自身的原因外,社会各方面的因素也严重影响独立学院社会服务的发挥。
1. 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
独立学院要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要求在学科专业设置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教育部在公立院校,特别是在重点院校给予了较大的专业设置的自主权。而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一般要求与母体学校相一致,否则,学生毕业时的学位授予就成问题。这导致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往往在母体学校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重复,妨碍独立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灵活地办学和进行社会服务。
2. 地方政府方面的问题。
地方政府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政府对独立学院的认识不清,把独立学院的发展与兴起当作地方的民办企业看待,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科研水平、专业设置等问题要么无权管理,要么怠于过问。二是地方政府利用独立学院智力支持的能力不足。地方政府对于如何利用独立学院的人才、技术、信息和思想来提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这一重要问题考虑不多。三是地方政府缺乏充当“红娘”的意识。地方政府往往怠于“插手”独立学院的发展,缺乏充当独立学院与地方企业沟通与结合的“红娘”的意识。
3. 企业方面的问题。
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最直接的对象就是地方的企业。由于地方企业与独立学院之间缺乏沟通和了解,地方企业对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大多持怀疑态度。在有需求时,往往舍近求远,寻找重点院校、公立院校提供服务。
二、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实践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始建于2000年9月,属广州大学的二级学院。2004年4月,由广州大学申请,经教育部批准为独
立学院。学院校园占地540亩,建筑面积20万多平方米;目前设有8系3部, 21个本科专业。
(一)举办者高度重视。
松田学院董事长马云珍先生历来重视学院服务增城经济社会发展。马云珍是增城民营企业家、民办教育家,2004年,被中国教育家协会评为“全国优秀民办教育家”,在办学之初提出了“立足珠三角,服务广东省、放眼全中国”的办学指导思想。在松田学院被批准为独立学院之后聘请了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原宁波大学校长张钧澄担任学院执行院长,之后聘请的历任院长都十分重视科研与社会联动工作的发展。
(二)学院领导大力扶持。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的历任院领导均具有多年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深谙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对独立学院的发展具有清醒的认识。在服务地方的问题上,精心组织,大力扶持,为学院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不遗余力。
1.成立科研联动发展处,全面负责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松田学院在2006年专门成立科研联动发展处,作为学院的处级单位,负责学院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全面工作,下辖独立学院研究所,专门立项研究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是发展的理论和实践。
2.制定一系列支持教师和学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一是资金支持,凡获得立项各级各类课题,均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二是教师进行科研联动工作均折抵一定工作量;三是积极支持校级、院级科研立项;四是积极打造科研团队。
3.大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人才,不断提高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学院为进修的教师提供资金支持,报销学费,设立专项资金引进高端人才。
4.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培养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人才。如学院结合广东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产业情况,成立了广东省独立学院中唯一的社会体育系、电子信息工程系、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结合增城打造广州物流基地的现实,开设物流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等。
(三)加强师资建设。
在学院一系列政策的鼓励下,教师队伍建设渐趋合理、科研积极性高涨、科研能力不断提高、科研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意识显著增强。
(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取得成效。
1.培养合格人才是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根本。松田学院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凝成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扬长避短,力创特色;远近结合,立足长远;加强内涵,质量立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学院与区域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的发展思路。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学院工作的中心,努力实现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松田。每年学院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高达95%,高质量完成了人才培养的任务。
2.主动出击,在“学院与区域经济社会联动发展”方面成效显著。2007年增城市委、市政府正式批复了学院上报的《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关于服务增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学院向增城市政府推荐专家学者参政议政,与增城市法院、检察院、教育局、体育局、邮政局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学院还主动与企业联系,建立实习基地,送服务上门。
3.成立科研院所,加强科研研究,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学院先后成立了岭南营销管理研究所、独立学院研究所、松田艺术研究所、汽车与摩托车市场营销研究所和珠江经济研究所,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研究。
转贴于 4.全院共同参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形式多种多样。各系部根据专业特色,设立了特色社会服务项目,增强了师生的服务意识。如法政系师生为社会提供司法援助、法律咨询服务;管理系师生为增城市邮政局提供策划、宣传服务;艺术系师生为豪进摩托车进行衍生产品进行设计服务;外语系师生为“广交会”提供志愿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三、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启示
(一)举办者的办学指导思想是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关键。
独立学院一般都适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独立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往往取决于董事会,甚至是董事长个人。松田学院董事长马云珍先生实施专家治校的思想直接推动了松田学院服务社会功能的发挥。
(二)苦练“内功”是提升独立学院服务地方能力和水平的基点。
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取决于教师、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松田学院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切实提高办学水平才获得社会认可的。
(三)主动出击是目前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唯一出路。
独立学院相对“年轻”,服务地方的能力有限,“等靠要”是没有出路的,要有一股闯的劲头。松田学院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上,主动联系政府、企业,以点带面、由弱到强,靠的就是一股闯劲儿。
四、关于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实现形式的思考
尽管独立学院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上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地方院校、重点大学相比,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因此,研究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实现形式,借鉴著名大学和国外的高校服务社会的形式就相当必要。
(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实现形式上,独立学院还存在形式单一,内涵有限等方面的问题。而一些著名大学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经验、模式都值得独立学院学习和借鉴。如有的学校加强了图书馆、物业、后勤、实验室等一系列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功能的开发,这些都是独立学院可以做,应该做,也能做好的方面,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大力挖掘这些方面的服务功能。
(二)广修栈道,打通“关节”。
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主要障碍是中间环节受阻。这要求独立学院要多渠道地联系社会。学院可充分利用中介组织,通过中介组织把学院服务的能力介绍给社会,弥补教师与社会打交道能力不足的缺陷。如可把学生动员起来,特别是一些企业家子女,让这些学生充当学院与企业之间的“红娘”,必将大大缩小学院与企业的距离,节约学院开展服务的成本。
(三)广结善缘,请佛诵经。
在服务社会方面,独立学院的起步较晚,经验有限。广结善缘,就是要求独立学院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保持良好的关系,积极寻求支持。请佛诵经,就是要聘请政府、企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增进政府、企业对学院的了解、认同,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学院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中间开花,服务“零距离”。
中间开花,就是在企业集中区域建立服务公司,让企业在家门口就能获得资讯服务,实现服务“零距离”。
总之,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尚处于蹒跚学步的阶段,只要增强意识、苦练内功、坚定方向,独立学院服务社会的功能一定可以厚积薄发、大有作为。
[本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课题编号:10Y84)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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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道德建设性中仍存在市场利己性与社会道德利他性的矛盾性难题,但社会自身体制的发展内在蕴含了市场对道德建设的要求,并有效的促成了市场与社会道德的融合,为我国社会道德的建设问题提出了新的原则。
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主要归功于经济体制上的改革,它解放了生产力本身,极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市场经济也给社会带来了些负面影响。如市场中的尔虞我诈、假货泛滥等现象,不但影响了市场的合理建设,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波及社会的和谐安定。
一
亚当斯密著名的“无形手”理论中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决定了他的理性原则:“付出最少,得到最多”。这条原则贯穿了一切商品经济活动,无论是商品经济阶段还是市场经济阶段,只要有商品交换行为,它就一定起作用。这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利己本性决定的,换句话说,商品经济活动得以运行是以人的利己本性为基础的。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所以,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现象必然存在,经济理性原则必然支配着现实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要想实现这一原则,只能通过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来完成,而不等价交换行为活动又要求行为个体采取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必然是无道德而言的,换句话说,社会道德带不来经济效益。“求效率,就不讲道德;企求道德高尚,就会失去经济效率;没有剥削,便不会有利润,更谈不上资本的增殖。可见,经济与道德、利己和利他这两种截然相背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二者的二元互斥,而经济必然性又以其自身的铁的规律在漠视着人的道德情感中为自己开道。有些学者不无偏激地说,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性本恶”的前提假定下的,“市场经济之被推崇,不是由于它是多么的‘高尚’或‘高级’,相反,而是因为它的‘低级’一它不要求人们都是善良的君子,相反,它是一种可以使鸡鸣狗盗之徒相互交易、相互合作(通过交易合作)发展经济的制度;因为它依赖的不是道德教化,不是人的善行,相反,它处处假定你不善,假定你不讲‘道德’,只顾私利,然后在此假定下,处处用合同、法律等制度去防小人,防范恶行,以此来保证人们较为放心地交易、竞争并合作下去。”因此经济学“不讲道德也不应该讲道德。”因此,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难以杜绝不道德现象的原因。
可见,市场经济的本性利己与社会道德本性利他的二元互斥成为了道德建设的根本难题,因此,有些人提出了“代价论”,即市场经济,或泛义地说,经济发展的善总需以社会伦理道德的沦落的恶为代价。但这个论点受到了较多的批评。的确,假如市场经济根本不促进人们的人格与精神在某些方面的提高,那么单纯的更大的经济福利似乎不值得以伦理道德的牺牲去换取。此外,有些批评者还指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的本性是抽象不现实的,人的真正的本性是社会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与社会制度本身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直接影响着个人的本性的发展。所以,他们认为“经济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会存在,而巨他们甚至还提出了“公有人”的概念来取代“经济人”,但这很难让人信服,它无法解释人对经济利益追求的现实性。其实,亚当斯密“经济人”的本性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以商品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特定发展阶段,商品活动必然通过刺激人的这一本性来实现它自身的运转,但这只是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才有的现象,它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必然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而且即使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利己性也只是作为社会的一个基础层面而言的,它不代表社会的所有层面,换句话说,社会自身发展的全面性决定了市场的道德性是不能抹煞的。
二
市场经济社会非但不会因为市场自身的功利性而排斥道德建设的可能,而且道德作为社会的产物,社会发展自身体制中内在蕴含了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
首先,社会发展促成了市场经济生活中独立人格的发育,以及与止匕适应的自由、权利观念的发展,为现代人的道德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育班。自主、自尊、自强、自立的精神的发展不仅引导人改善其物质生活境况,而且引导人发展真精神价值。当然,我们不可能在古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纯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都具有永恒的道德价值,但现代人的高尚必定是人的自由选择的价值。独立人格及自由、权利、尊严观念的发展也剥吏现代人全面介人社会公共生活从而拓展这些生活领域并发展其价值的重要促因。而目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离开了与之同步的道德价值的社会制度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社会自身发展要求市场经济对道德的积极肯定,并使其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承认社会存在的“善”价值,为其提供正当合理的价值辩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体系寻求更高更合理的伦理价值理想,也就是说,她不是一般地强调社会功利或效率,而是强调社会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富裕,强调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正与和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科学,其着眼点或根本价值导向总是指向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高度关注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强调积极参与社会合作与实现个人自我完善的辩证统一;一定社会的伦醚德总是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我完善提拱一种渠埔蓬驻想的价修宣求目标,道德伦理的应然性理想对于凝聚社会民心、提升社会文化精神,从而最终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构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精神资源。正是伦理道德的价值性、超越性和实践性构成了社会的价值支撑和精神力量。
最后,社会体制内在的经济生活中所要求的公平、诚实规则促成了个人支持公共生活中的社会正义这一核心价值。一个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重视公平诚实规贝组的人往往倾向于在公共生活中对社会正义感的培养,而且也倾向于肯定道德德性的价值。虽然实际生活中也有反伦理地从事市场活动的人慷慨扶持公益的例子,但他们常常或者是对以往劣迹或某种其他用心的掩饰,或者是对池听经历的一种私辍的伦理上的转变的证明。所以,如果我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是一个伦理的经济人,我可能在道德发展上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我可能止步于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一个理智健全的通情达理的人,消极地遵守公平诚实的伦理准则,不去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但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则必定起而维护之;虽然在此同时我也抱有同情心,并且欣赏高尚的道德,但不打算身体力行之。或者,我也可能在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的同时,积极地发展公平诚实的伦理规则,发展自己的社会正义感,发展自己的道德德性、同情心、公益心、奉献精神,以及自己对社会的共同价值的领悟,拓展自己的道德精神世界,成为一个道德的人。
三
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建设的要求,它是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而且,这种融于社会的适应性使社会道德本身不再是千古不变的僵死教条,而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发展特点相结合下的新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道德原则也正是在这一原则下建设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在市场上,交换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把特殊的身份带入市场,任何牛争汉荀啥破坏等价交换的原则。平等就是指作为商品交换者权利的平等,在交换规则面前平等。交换关系中的平等膺测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民主政洽,人们在政治权利与义务上,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果说,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使得交换关系中的平等与政治上的民主萎琴育虚伪性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才成为现实。这种平等关系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干群、父子、夫妻、兄弟、师生、朋友都是平等关系。平等原则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2.自主原则
市场交换的主体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益的独立性,主仲有自身的利益,正是这种私利成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强大动为;另一方面是主体权力的独立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与意愿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并承担行为的后果。所谓自主原则就是承认主体独立性,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浮碗人他人的私利,并尊重别人的权力,尊重别人的意愿,不能随意干涉别人。作为主体自身,必须对白己的行为负责。
3.诚信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交换的商品必须货真价实,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必然损害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现代,信用成为最广泛的经济关系,甚至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诚信原则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诚即是真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清;诚的反面是伪,商品交换中的欺诈行为,人际关系中的虚情假意,即是伪。信即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是人际交往的普遍要求,所以,自古以来诚信原则就是做人的翡梦卞准则。
4.人道原则
一、农耕文化朴实性思想的历史变迁
朴实性作为成都平原农耕文化的重要特征,是指它的内容以及研究方法都比较简单朴实,是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的简单描述,并不具备现代社会下的科学理论和科学的试验方法,是当时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共识。而一旦一种思想意识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普遍认同,它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指导性。正因如此,这种朴实的农耕文化成了当时成都平原人认识世界和解决问题的有力工具,广泛运用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尚处农业社会时期的成都平原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一.农耕文化的朴实性思想是成功建筑都江堰水利工程的重要思想保证。战国末期,秦国蜀守李冰及其儿子治理岷江水患之所以能够成功,一方面在于他们吸取了前人的治水经验;另一方面则在于他们在治水过程中巧妙地结合了当时成都平原流行的阴阳五行学说。阴阳五行学说是成都平原农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耕文化朴实性的重要代表。它是成都平原人在当时落后的生产条件下巧妙地运用事物之间的联系来解释自然和社会未知领域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在当时看来是非常先进的,而相对于当前的科学理论而言它却是一种非常朴实的农耕文化。这种朴实的农耕文化是当时成都平原上的主要制度安排,它指导和规制着整个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李冰父子将阴阳和五行巧妙的运用到对江水的治理中,按照学说中的“土胜水”、“水土相克”、北斗星“齐七政”和“杓星”“主西南(1)”等朴实的思想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治水理论,从而建筑起了举世闻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将上游来势凶猛的岷江水分为内江和外江,从此成都平原“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成为全国著名的“天府之国”。
第二.农耕文化的朴实性思想是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指导。宋王朝时期,成都平原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就主要得益于朴实的农耕文化对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从需求理论的角度思考,需求的多寡以及需求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人们的需求心理偏好的影响,而需求偏好正是人们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在需求方面的集中体现。不同的需求偏好决定了不同的需求。同样,对于教育的需求偏好就决定了教育发展的不同方向。宋王朝时期,成都平原上的“士大夫虽好学,但多以静退相高,淡薄荣利,读书的目的为修身固道而已(2)”,这与成都平原流行的道教思想是统一的,也正是这种朴实的农耕文化形成的教育偏好使当时成都平原人对功利性质的科举并无明显的需求,“不事科举反而成为时尚(3)”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相反,在当时宋王朝的其他地方,“望子成龙”、“福荫子孙”、“光宗耀祖”等功利性的教育需求偏好就决定了其对科举考试的乐此不彼。但是,成都平原朴实的教育需求偏好并没有妨碍其教育事业的发展,反而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为在当时,文人贤士大都乐于兴办书院,而他们兴办书院的主要目的不再局限于应付政府的科举考试,而是传授文理学说或修身养性。这样一来,教育的内容比以前就更加广泛和丰富,同时受教育的人群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致使在宋王朝时期成都平原的书院得到了最为迅速的发展,数量和规模在当时都是首屈一指的。如成都的沧江书院、眉州的东馆书院以及涪州的北岩书院等。诸如苏轼、苏辙这样的著名学者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的。
二、农耕文化自私性思想的历史变迁
自私性是小农的典型特征,也是农耕文化的重要特征。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的农业社会,小农出于自身需求的最大限度满足,从自私的角度保护和扩大自身的财产是人性的必然驱使。这种情况在秦汉时期的成都平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农耕文化的自私性为秦汉时期成都平原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从当时的环境分析,成都平原人的自私性主要体现在土地私有观念上。
第一.农耕文化的自私性思想是促使土地私有制最早在成都平原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秦国移民以前,成都平原沃野千里,人人都可以开垦到足够的土地,土地私有观念并不是非常的突出。但是,随着秦人的南下,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外来人口占据。第一生产资料的减少直接威胁着生存安全,于是,成都平原的原著居民就不得不考虑土地的安全性问题。由此,自利思想开始得到加强,土地私有观念在成都平原产生并确立了起来。一方面土地原始产权的确立,既保护了土地的私有性又提高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正如舒尔茨指出:“一旦有经济利益的刺激,小农便会为追求利润而创新(4)”;另一方面通过搭便车侵占他人土地的行为得到了遏制,促进了人们对荒芜田地的垦殖,使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进而出现了“溉田畴之渠以亿计,然莫足数也(5)”的恢宏场面,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提高。在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土地私有制被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地位,并在全国推广开来。从而,成都平原上一次重要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吻合取得了成功。发展至西汉,成都平原的土地私有制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土地买卖也日趋成熟,土地集中现象逐渐明显,大土地私有制初现端倪。
关键词:社会工作 保密原则 伦理困境 隐私权 知情权
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充分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科学方法和知识技巧,秉着助人自助的价值观,为需要的个人、家庭等提供良好的服务,不仅能起到协调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一部分社会问题的发生。但是在过程中会牵涉到很多伦理决定,涉及到受助者与社工的伦理选择和价值观。社会工作伦理属于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专业对社会工作从业者所提出的道德理想和行为标准,更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它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体现,是社会工作制度化的必要内容和显著标志之一。在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专业服务时,面对伦理困境,需要作出相关的伦理决定。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首先要清楚如何作一个正确的伦理决定,借助和参考社会工作伦理准则,如何解决相应的伦理困境问题。其中,伦理困境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遇到的一种程道德上难以取舍的模糊和难以找到满意方案的境地。
根据伦理准则,对于案主的隐私与保密,社会工作者负有责任。社会工作由于本身性质的需要,常常会涉及人的隐私和秘密,案主之所以容许社会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隐私,是希望社工人员能够深入了解自己的问题,更好的来解决。这其中就牵涉到保密的相关问题。对于保密,与之相关的问题与讨论主要集中在医学,心理咨询,和伦理学领域当中。秘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天生的秘密,是一种资料,第二种是约定的秘密。第三种是信任的寄托,即经过沟通之后,别人知道了你的秘密,双方达成默契,不会泄露。社会工作中的秘密就是这种信任的寄托。保密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治疗当中保密原则,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在最初治疗关系的建立上,保密原则就是基础的一部分。因为社会工作者有义务有责任保护案主的就是当中最重要的伦理原则之一。因此,保密原则是与案主保持良好关系的一个基本要素,是社会工作人员遵守的职业原理。社会工作视角多元化,保密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保密原则贯穿整个服务过程,包括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和结案,即从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入手到预估,制定个性化的计划,包括服务目标、策略等服务方案,为实际开展工作介入做准备。然而,有规则就有例外,保密原则本身也会遇到各种挑战,在面临复杂棘手的情况时,社会工作者究竟该何去何从?在出现职业道德与保密原则产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如何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执行保密原则,现社会工作复杂性给执行保密原则带来种种困难和矛盾,社会道德、责任感、职业道德这些与保密原则产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如何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执行保密原则?服务对象享有资料保密的权利,除非未提供社会工作评估,服务或者研究的必要,否则社会工作者不应当诱使服务对象道出隐私信息。正如本案例当中,案主明确诊断患有艾滋病,HIV呈阳性。而他的妻子最近十分想要孩子,那么案主将有极大可能将病毒传染给他的妻子。而案主因为害怕妻子责难,受到歧视,以及害怕妻子与其提出离婚,而选择了向妻子隐瞒自己的病情。τ诎钢髡庵指呶O崭叻缦盏男形,社会工作者是否有权提醒告知其配偶呢?如果单一根据社会工作准则中的保密原则的相关要求,单纯为案主保密,这样就存在明显的错误。因为根据伦理准则分析,服务对象的妻子,享有知情权,对其丈夫生病这件事情,她有权知晓,进而由自己作出决定。这就需要打破保密,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在尽可能与法律要求和服务对象意愿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但是,如果披露资料能够防止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话,保密原则也可以打破。
一、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也就是说如果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应当优先考虑,原因是公共利益代表的是群众利益,也就是人民利益,在任何时候,要保证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社会才能因此达到公平正义。比如本案例与艾滋病人有关,针对患有艾滋的案主,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的技术与服务方法为案主提供多层面的人本服务。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在价值上对艾滋病患者尊重和接纳。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是指艾滋病患者享有和其他公民相同的安宁的私生活。其私生活和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容他人知悉、侵扰披露、使用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艾滋病患者这一特殊症候群,其感染直至出现症状,这中间的潜伏期一般达到几年甚至十几年。在潜伏期内,其表面上并没与健康人有明显不同,并不具有很明显的辨识度。也正因为其辨识度不高的原因,有一部分感染者在这期间通过共用针管吸毒,同性或异性,非法血液贩卖,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在这些情况下,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明显冲突。当然就不会只考虑和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
二、牺牲最少原则:
在保密原则的履行过程中也要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协调,但这种协调不是为了平衡权利,而是为使案主收到的伤害减小到最小,也就是说当不得不披露案主的信息以保护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时候,应要将案主可能受到的伤害降低到最低。即使是打破保密,也应严格注意信息传播的范围,知情的人员数量和具体情况,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案主的利益,使利益牺牲的程度降到最低。如本案例当中的案主的妻子有知情权,社工经过仔细分析后决定打破保密,那么也应注意要通过怎样的方法让案主妻子得知丈夫的病情,并且应该注意的是严格控制信息散布的范围,也就是说,除其妻子外,是否有必要再让另外的第三者知晓。比如说,如果案主的妻子在得知丈夫的病情后,还想借助医疗手段生孩子,那么势必进行住院治疗的医生就需全面详尽了解案主的病情。这些社工都要全面考虑到。
结语:
助人自助一直是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准则。社会工作作为一门较为重视反思性的道德实践和专业学科。在社会工作的具体服务当中,保密原则的重要性在社会工作伦理中得到的主要体现,保密原则不仅有利于建立案主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关系,从而树立社会工作者的威信,得到案主的信任。并且有利于增加社会工作的效率,使得服务双方达到双赢的效果。但是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保密原则与不伤害原则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并且联系具体实际,全面考虑仔细分析,必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案主摆脱困境获得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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