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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是指通过南宁市本级现代工业发展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给予补助扶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协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项目安排的原则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南宁市工业发展、产业升级优化以及财源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优先支持:
1.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2.高端铝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绿色食品、绿色建材、绿色化工、绿色家居等传统优势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产品升级、“零土地”技改等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重点可结合南宁市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申报时的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为准。
(二)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市本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已获得过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扶持的,原则上须在获得扶持的项目完成建设并验收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安排的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企业为在南宁市(含所辖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且须纳入我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统计。
(四)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手续完善。
(五)项目的投资进度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以上。申请补助的项目预计能在申报当年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投产。
(六)企业须承诺项目投产时间、项目验收时间以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验收当年新增工业产值、税收等绩效考核指标。
(七)历年曾获得过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再申报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申报年度之前的三年内至少有一年税收不低于获扶持项目原预计新增税收的50%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不低于扶持资金额的1.5倍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扶持资金额。
2.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或超过10%。
3.获扶持项目完成原承诺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提出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局部门根据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组织本辖区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并于规定时间前联合行文盖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仅提交PDF电子文档,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顺序排版):
(一)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四)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
(五)项目节能审查文件或相关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
(七)项目设备投资额相关凭证(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其中,提供发票、支付凭证的须自列清单、排序编号;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须附有设备投入清单。项目设备投资有效凭证的总额将作为计算项目补助的依据。
(八)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九)曾经获得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提供第四条第(七)点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并出具推荐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附PDF电子文档)。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提出初审名单。初审采取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九条 专家组的专家由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负责聘请,专家应包括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自愿参加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高级(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了解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精通专业业务并在所属行业或专业中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影响力。
(三)未涉及参评项目、企业相关工作,未与参评项目、企业有利益关联;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现场踏勘等工作职责。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一)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或行业管理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不得少于1人。
(二)专家组组长应当具有较深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行业威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理解表达能力,能够从全局角度对评审项目进行把握。
(三)专家组全体成员中在职专家比例不应低于五分之三,在评审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更换专家。
(四)可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行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分组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
(五)同组专家工作单位不得有重复(含下层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以召开评审会方式进行。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成员独立实施。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附件5)进行评议、打分,对项目是否符合扶持条件提出明确的专家意见建议。取各专家平均分作为项目评审分数,项目评审分数低于60分不得列入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后专家评审结果向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三条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征求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据专家评分、专家意见、部门意见以及当年工业发展资金预算等综合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计划,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如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签定项目绩效考核责任状。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对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计划固定资产总投资20%的建设内容调整,由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和财政局调整,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外的项目调整,由项目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予以批复。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专项资金由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收回,并退回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配合。
第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辖区技改扶持资金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完成投资、形成效益等。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计划一并下达。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下一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由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验收。经市本级拨付资金的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原则上在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指标是否达到设定目标、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及以上或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情况最差的绩效考核指标的相应比例调减扶持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计划的70%及以上,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
(三)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调整批准文件等。
(二)项目绩效考核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5),向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采取组成验收组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组由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批准文件(附件6:关于××××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同时将以下项目验收报备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扫描PDF电子文档,《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备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并办理技改扶持资金的拨付。技改扶持资金采取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方式拨付。
项目验收报备材料:
(一)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其附件。
(二)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责任状。
(三)项目验收批准文件及其附件。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验。对复验未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能按承诺时间建成或按承诺时间验收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报告说明情况,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建成或未报请验收的,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五年内暂停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工信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
2.南宁市技术改造项目专家评审评分及意见表(提纲)
3.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4.关于××××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参考格式)
5.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名称
项目
名称
项目备案/核准文号或代码
建设性质
项目建设内容(含土地、厂房、设备、产品、产能等)
项目申报类型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投资
项目承诺完成经济指标
申报年度前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申报当年预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达产后企业预计年度效益
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承诺投产时间
企业近两年产值及纳税情况
属地
企业联系人姓名、电话
备注
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设备投资
承诺验收年度产值
承诺验收年度纳税
产值
利润
税金
附件2
南宁市技术改造项目专家评审评分及意见表
(提纲)
项目信息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评分
序号
评审内容
评价标准
评分
1
项目所属产业类型情况(10分)
属于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端铝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绿色建材、绿色化工、绿色家居等产业或其配套项目8-10分;其他产业项目根据其带动经济发展情况8分以下;属限制类产业0分。
2
项目符合申报条件情况(10分)
项目是否属于技改项目、招商项目招商指标是否全部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上规入统、项目申报时固定资产投资是否达到30%以上、项目年内是否能完成投产等基本条件,符合要求条件8-10分,部分存在问题可以修正8分以下,任一条件完全不符合的0分。
3
项目材料齐全情况(10分)
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8-10分;必要材料暂缺、但是能补充的8分以下;必要材料无法提交的0分。如不是必要材料缺项不扣分(如零土地技改项目没有提供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
4
项目材料与实际内容相符情况(10分)
1.材料与申报内容相符8-10分;
2.材料与申报内容部分存在问题,企业可以补充完善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8分以下;
3.材料与申报内容有严重出入,企业不了解情况或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0分。
5
项目在库总投资情况(15分)
1.项目在库总投资≥5000万以上(14-15分);
2.项目在库总投资≥1000万且<5000万(5-13分);
3.项目在库总投资<1000万元(5分以下)。
6
申报当年在库投资情况(15分)
1.项目申报当年在库投资≥3000万以上(14-15分);
2.项目申报当年在库投资≥1000万且<3000万(5-13分);
3.项目申报当年在库投资<1000万元(5分以下)。
7
项目承担单位产值情况(15分)
1.验收承诺产值增长幅度≥20%(2-15分);
2.验收承诺产值增长幅度≥10%且<20%(7-11分);
3.验收承诺产值增长<10%(7分以下)。
8
项目承担单位纳税情况(15分)
1.上一年及验收承诺税收均高于补助金额(12-15分);
2.上一年税收低于、但验收承诺税收不低于补助金额(7-11分);
3.上一年或验收承诺税收低于预计补助金额(7分以下)。
附1
区域差异化项目(加分项)
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项目加5分。
附2
双百双新、千企技改(加分项)
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加5分,列入自治区千企技改工程计划加5分。
合 计
专家评审意见(提纲)
____年__月__日,受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 (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企业及项目名称)进行专家评审,经过质询和讨论,形成意见如下: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工业发展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行业发展有何积极作用。
2.项目实施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情况,项目材料是否齐全。
3.项目实施进度如何,是否符合预期,能否在年内投产。
4.经核实发票/支付凭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有效设备投资为____万元;经核实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年度税收为____万元。
5.本项目设置经济效益指标(产值、税收)是否合理。
6.其他情况说明。
专家组经集体评议,推荐(或不推荐)该项目列入市本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如不推荐请详细说明理由)。
(以上仅供参考,专家组可根据实际调研情况调整)
职务
专家姓名
专家职称
单位
签字
组长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请双面打印)
附件3
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书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盖章)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规模、生产装备水平、项目建设前一年至验收当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依据
项目建设必要性、实施意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财政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件。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项目批准及实际实施的主要内容、产品纲领、规模,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批准机关。
四、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计划总投资、资金来源以及完成投资情况;财政扶持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设备、土建、公用设施、安装工程完成情况及单项验收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技术文件归档情况;投资节约或超支情况及原因分析。
五、项目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开况,项目实施前后产品新增生产能力或企业生产纲领的变化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的企业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的环保、社会效益。
六、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七、项目实施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