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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不代表我们不能从国家制定法里抽析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各自内容。而“诸法合体”,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恰恰说明了封建国家制定法是各部门法混合编纂而成,里边也当然包括民法的部分。制定法之外的习惯法,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规范的另一半天空。家法族规、乡约民俗、行业规范、私人契约等等形式的习惯法是调整中国封建时代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中国封建民法规范相当大的一部分的躯体正是埋藏在这些自治领域的法律规范之中。
中国封建民法有其自身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从中国封建社会多样的法律渊源及它们各自间的协调关系入手。笔者认为,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制定法+习惯法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封建国家制定法里的民法成分和封建民间习惯法里的民法成分是封建民法的两大内容,而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的协调运作是这两大部分合称为“体系”的关键。
一、国家制定法体系与封建民法
(一)封建法典里的民法成分
“不能从主要法典编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结论”。“民刑不分”是从法典编纂的形式而言的,从内容上讲,封建法典民刑有分。“我们不能一看到户婚田土方面的条目,即视之为民事法规”,同样,“一些条文虽然规定了刑罚,但条文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因而也应视为民法渊源。”所以,必须将调整对象标准与调整方法标准结合运用,才能在中国封建法典里各部门法成分间关系的研究上要得出客观中肯的结论。
1.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在一条或多条法典条文中并存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结构要素,这三个结构要素可能并不全然出自同一个法律条文中。但在中国封建法典里,这种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个法典条文往往包含了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也会并存于同一个法典条文中。尽管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也在法典中的大量并存,以至于法典条文究竟应该属于民法条文还是刑法条文都很难去界定,但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在法典条文中的并存还没有达到混为一汽的复杂局面,在多数情况下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还是能够明分“泾渭”的。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卑幼自娶妻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该条就即包含了卑幼自娶妻情况下婚姻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又包含了卑幼违法婚姻的刑事法律规范。
2.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中交错混杂
从调整对象标准和调整方式标准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且予以“笞“以下处罚或不科以任何处罚的条文规定,是法典里应归属为民法的条文。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同条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即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该条是《唐律疏议》调整家庭内部尊长与子孙之间财产关系的条文,确立的是家长对家庭财物的决定支配权。从调整对象上讲,该条文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调整方式上说,该条文具备了事前调整(确定、范导)和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两层民法调整方法的作用和功能。并且,“笞”这种惩罚方式跟“杖”、“徒”、“流”、“死”这四类刑罚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封建社会的法律语境下,“笞”刑与当今刑罚的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
3.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法条与其他部门法在封建法典里混交的原因
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里时而并行、时而交叉的局面有很多方面的成因,最为直接、关键的原因有如下两个。
其一,封建法典条文所指向的民法调整对象具有多重性质。封建法典里很多典型的法条 ,比如唐律里的同姓为婚条、子孙别籍异财条、奴娶良人为妻条、占田过限条等,在浅层上直观分析,它们是以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往深层分析,我们又能发现这些法条背后所规制的隐性调整对象直接关乎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纲常伦理的核心部件。这又使其具有刑法调整
对象的性质。
其二,封建法律调整方式的历史局限性。“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最初的古代民事性质法律规范都含有明显的刑法内容”,近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社会交流方式的多样性、利益实现方式的多样性都为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提供了基础。就民法的调整方式来说,无论是事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都能够借助社会的发展实现其为达到预期调整效果而架设的调整方式体系的系统性与完备性。而在封建社会——那个较现代而言无论从社会制度还是从社会经济来讲都相对落后的时代——无法为多样的民法调整方式提供生存的土壤。故而我们应该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在没有实现私人利益的货币化度量的社会,古人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要用“刑罚”去代替其他利益救济的方式。
(二)令格式例等国家制定法中的民法成分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规物程式”,封建时代的律、令、格、式、例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令、格、式、例亦包含了大量的在现在看来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其中当然包括民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唐令为例,整个唐令体系就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尤以户令、田令、关市令、杂令等部分最为集中。这些唐令所调整的范围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诸多方面,如邻里关系、家庭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关系、契约关系等等。不可否认的是,令格式例里都确实存在着诸多调整诸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规范,这些民法规范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的现实性和有效性与令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封建法社会调整功能的实现具有相同的说服力。
二、习惯法中的主要民法成分
“在尚无国家和国法之际,各氏族、家庭及家族为了维持必要的秩序,以便在危机四伏的艰难环境中生活下去,必须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家人、族人,以防少数肆意妄为的害群之马破坏整个群体的生存条件。”这应该是习惯法的最初形成。而后,随着社会交往的加深,约束不同氏族、家庭及家族之间的人与人的行为规范也不断地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初期,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来源于习惯。”通观整个世界的法的发展历程,东西方各国无不如此。而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法当然是调整各类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仅依凭封建法典里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简约而又笼统的法律规范,如何实现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的有效规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习惯法实可简单视之为今人所谓民法的对应物。显而易见,中国古代习惯法所调整的事务,诸如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等,都是现代民法中的重要部分;而这些内容,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载,或仅具大纲,正是由于民间习惯法弥补其不足,才使民间社会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经济生活成为可能。”(一)家法族规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基层组织模式和家法族规的发展。中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自给自足小农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社会,生产单位的独立与集中,以及交换流通的相对封闭,都为以血缘为中心的家庭生产生活组织模式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科技革新周期漫长、社会生产方式极其稳定的中国封建时代,人们为了基本的生存、更好的生活、扩大生产,必须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开展生产生活。中国封建时代特殊的农业经济基础决定了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的社会组织模式的稳定与发展,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家法族规的发展得到了非常适宜的“阳光和土壤”。
通观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家法族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成文化的发展过程。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大抵是在有唐一代正式确立的。自唐代以后,家法族规这一习惯性法律的成文化便成为中国封建法系统乃至整个中华法系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成文化的家法族规虽然不是有国家统一制定、颁行,但却确得到了国家的认可。成文化的家法族规不直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却自有一套成熟的族群强制力量作为保障,这套保障力量也获得了国家的支持。成文家法族规从静态上的内容和形式,到动态上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很大的规范性、稳定性、结构的严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所以,家法族规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稳固的习惯性民法。我们甚至能够看到,家法族规的很多特征与国家制定法的特征有了相当高程度的类似。 (二)行规业律 在中国封建社会,行规业律绝对是社会关系调整的支柱力量,尤其是在家庭外部的各类民商事关系调整中,行规业律发挥着相当程度的主导作用。行规业律虽
然仅以行业内及与行业有关的各类关系为调整对象,但这类调整对象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单一。行规业律适用于行业内的生产、物流、买卖等领域,财产关系显然是其调整对象的大宗。但除了大量的财产关系外,很多人身关系也是行规业律的调整对象。例如,拜师入行后,师徒之间会建立诸多的人身关系,对这些人身关系的调整,各行规业律自有自己详尽的规定。
跟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形式一样,行规业律也有其成文化的特征。成文化使得民间的习惯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更加严谨、稳定、权威、规范,这也使得其适用更具普遍性。从空间上讲,行规业律的空间效力区域一般都保持在省际甚至更广的范围内,甚至一些行规业律在全国范围内都保有效力,例如“镖不喊沧”这一镖局行规,在清代已经成为南北镖行同遵之规。另外,行规业律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还表现在它的传承上。中国封建时代的很多行规业律不仅在空间上有横向的普遍性,其在时间上的纵向传承也是其一大优质特征。有很多行规进过不断地传承与发展,甚至演化出某种习惯法文化。例如,景德镇瓷业行规所形成的礼俗文化。
即便就世界范围来看,档案馆事业都称得上是一项既有极其纵深的历史、又有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充满旺盛生命力的事业。对于档案馆的性质和功能把握,人们似乎已成竹在胸,而有时又有些“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感觉。然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却无时不在地影响和制约着档案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笔者在深入档案馆进行实际调研,以及学习借鉴国内外有关档案馆的著作、论文等的基础上,就档案馆的历史与现状、理论与技能中的重点问题作了较系统、全面富有创新的探讨。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一、档案馆的属性和功能
档案馆的属性和功能是档案馆学乃至整个档案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虽然较为抽象和枯燥,但对其的认识与把握,又和对档案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等一系列具体、生动的问题的认识与把握息息相关。探究档案馆的属性和功能,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一)档案馆的属性
属性为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本题分别就档案馆的一般属性、本质属性及多重性进行了分析。
笔者认为,社会性、服务性、文化性、政治性、行政性、知识性、教育性和学术性是档案馆的一般属性。一般属性虽然不能使档案馆和其他社会机构完全区别开来,但对它的研究是认知档案馆本质属性的基础,而且也有助于档案馆工作走出单一天地,开阔视野,广收并蓄,吸纳、借鉴社会上有相同禀性机构的科学理论和成功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通过收集、管理和利用对本地区或国家具有长期和永久价值的档案,为当今和未来的社会各项事业提供服务,是档案馆的本质属性。研究和正确把握档案馆的本质属性,有助于我们在档案馆工作中增强主动性和科学性,抓住主要矛盾,突出特点,发挥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责。
由于档案馆是个复杂多样的事物,它也存在属性上的多重性。多重性体现在:收藏性和利用性统一、行政性和学术性并重、政治性和文化性共存、开放性和封闭性结合、现实性和潜在性同在。分析、把握档案馆属性上的多重性,有利于提高我们辩证、全面地看待档案馆工作。
(二)档案馆的功能
功能,即功效、能力,是事物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产生的有利的作用。本题将档案馆的功能分为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并分别作了阐述。
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馆的自然功能。它是由档案馆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其并跟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生质的变化。正确把握档案馆的自然功能,有助于我们在档案馆工作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档案馆的社会功能与自然功能是相互连结、不可分离的。自然功能是社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功能是自然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外在实现形式。笔者认为现代档案馆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功能、资治襄政功能、繁荣科研功能、发展经济功能、推进民主功能、社会教育功能和休闲消遣功能。正确认识档案馆的社会功能,有助于我们科学把握档案馆的性质和工作原则,也有助于避免档案馆功能开发上的单打一,从而完整、全面地发挥出档案馆的作用。
二、我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批判和借鉴
即便是从殷商时期的甲骨档案算起,我国的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早已存在和发展了三千多年,而其中的两千多年又伴随了封建社会制度的生与死。因此,研究当今中国的档案工作,是不能不探究我国封建档案工作的特征的。
(一)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点
研究我国封建档案工作,当然要联系我国封建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历史特点。本题首先论述了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点。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几种主要档案
在封建社会里,以帝王为首的统治者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为使其上下沟通,运转自如,必然在官僚机构内部设置一些辅工作,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便应运而生。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档案也从内容和成分上得到不断充实和发展,形成了几种与专制制度密切相关的记注档案、谱牒档案、户籍档案、律法档案、甲历档案等。
(三)我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历史特点
中国古代的档案工作可谓光彩照人,但由于封建档案工作是植根于封闭保守的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之中,统治者的长期钳制和社会制度的严重影响,使得我国封建档案工作呈现出了御用性、封锁性。僵化性、垄断性等特点。
(四)我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历史贡献
中国封建档案工作对于铸造中国古代的灿烂文明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它本身又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很有长期特色的组成部分。本题提出中国封建社会档案工作的历史贡献主要有六方面:第一,最高统治者高度重视,档案工作由中枢机构直接统辖;第二,把档案的搜求积累当作长治久安的大事;第三,中央档案库是皇家的重要建设;第四,以严酷的律法保护档案和档案工作;第五,档案管理讲究章法;第六,档案利用备受重视。
三、档案馆文化论
文化的讨论从来就是古老而常新的话题。本题从分析文化概念入手,探讨了档案馆文化的定义及其分层把握问题。
(一)文化的定义及其系统结构
虽然文化没有固定的概念,但人们对文化已经有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这就是承认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当然,也有学者依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习惯,将文化确定为大、中、小三层含义。“大文化”涵盖人类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文化概念的哲学涵义;“中文化”多指精神层面,类似前面的狭义文化;“小文化”则是特指某些专业领域和部门,比如国家文化部管辖的团体,这是一个行政操作性层面的概念。
文化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按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系统结构可以描述为五万面:第一,哲学是文化的核心、头脑、精神支柱。第二,教育是文化的基础,是文化的再生产、扩大再生产的基础。第三,科学是文化的脊梁,是构成文化知识内容的最坚实的支柱,同时又是文化发展的最强大的内在动力。第四,文艺是文化的血肉,文学艺术使文化有血有肉,具有生动丰满的形态和内容及丰富的情感。第五,新闻出版、信息咨询事业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事业是文化这个有机整体的神经网络和大动脉。
(二)档案馆文化的定义
所谓档案馆文化,笔者认为实质上指的并不是档案馆馆藏和档案馆设施等物质实体,也主要不是指档案馆学理论方面的精神产品,而主要是指包含在档案馆馆藏以及馆藏衍生品中的精神因素。档案馆文化消费属于发展文化消费。档案馆文化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档案馆文化是综合国力的组成部分;第二,档案馆文化服务经济建设大有可为;第三,档案馆文化可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力量。
教学目标
知识结构
春秋
战国
社会经济
农业
工具
铁工具开始出现;
开始用牛犁耕并推广
铁农具使用范围扩大;
开始用牛犁耕并推广
水利
楚国:孙叔敖修芍陂
秦国:李冰修都江堰;郑国修郑国渠
手工业
冶铁
创造铸铁柔化技术,比欧洲早2000年以上
铸铜
莲鹤方壶,出现金银错新技术
漆工艺
采用夹纻技术
纺织
麻织品的纤维相当细密
煮盐
山西的池盐,山东的海盐,四川的井盐
酿酒
已能用曲造酒
专著
《考工记》
商业
商业发达,出现商业中心,如齐国临淄、赵国邯郸、楚国郢
社会变革
土地所有制
出现私田,出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变革
齐国:管仲变法
鲁国:初税亩
魏国:李悝变法
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教学建议
复习课设计
第六节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变革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农业
1、铁制农具的使用
要求学生记住我国铁器出现的最早时间、使用铁器的最早时间、春秋战国铁制农具使用情况。理解铁制农具使用的重要意义。
2、牛耕技术
要求学生记住牛耕技术开始使用推广的时间,掌握牛耕技术运用的历史意义。同时,使学生了解:春秋战国时期长达五百余年,牛耕技术的逐步推广是渐进的过程,且受农户经济条件的制约。
3、水利事业的发展
让学生掌握当时中原地区普遍使用的灌溉农田工具是桔槔。根据书中的地图,要求学生记住春秋战国时期兴修的主要水利设施。
(二)手工业
要求学生通过列表的方式,总结春秋战国时期,手工业的发展情况。
(三)商业
要求学生记住当时主要的商品、重要的商业中心。
二、封建剥削方式的出现
使学生了解: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私田。私田的主人采用新的剥削方式,即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这种新的剥削方式使私田主人与耕种者之间形成了新的生产关系,即封建地主与封建农民之间的关系。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改革和变法
1、春秋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
指出春秋时期,各国通过改革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重点介绍齐国管仲改革和鲁国的“初税亩”。
2、战国时期的改革
首先,让学生理解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的大背景。
其次,简要介绍吴起变法和李悝变法。
最后,重点讲解商鞅变法以及历史意义。
重点——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改革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适应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为进一步改革残存的奴隶制,运用政权的力量,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春秋初齐国和鲁国的税制改革,战国时的李悝变法、吴起变法、邹忌改革和商鞅变法。其中最典型、成效最大的是秦国商鞅变法。
从改革的内容来说,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政治上,主要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加强封建君主专制。经济上,消除奴隶制土地制度,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生产。军事上,奖励军功,提高军队战斗力。
从改革的作用和效果来看,因为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内部阶级力量的差异,其效果是不同的。齐国等国虽较早的过渡到封建社会,但由于旧贵族势力较大,变法受到很大阻力,所以变法不彻底。有的国家出现了内乱,政权不稳定。只有秦国借鉴了各国变法的经验,改革比较彻底,功效最大。总起来看,这些改革,都不同程度地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废除了奴隶制政治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了封建制的政治经济制度,大大促进了封建制的建立和发展。
重点——铁器的使用和牛耕对社会生产的促进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标志着我国生产力的显著提高。而牛耕技术的推广,使耕作效率大大提高,是农业动力的革命,有助于农业劳动力的解放。生产力的提高,导致大量私田的出现,封建剥削方式、生产关系也随之出现。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各国政治改革。通过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封建制度得以确立。我国进入的封建社会。
难点——春秋战国时期改革、变法运动发生的必然性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农业生产大大提高,出现了大量的私田。与之相伴,出现了封建生产关系和封建剥削方式。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走向瓦解。由于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导致上层建筑也随之改变。各国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先后进行变法,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封建制度。因此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易错问题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动力,是一切历史现象的根本原因。井田制的瓦解是春秋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公田”外,新开垦的“私田”将成为可能的和需要的了。所以,私田和封建剥削方式的出现,都是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易错问题——西南地区的开发始于战国时期
我国西南地区的开发始于战国时期,而不是汉武帝在西南地区设置郡县开始。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开始开发西南,秦国蜀守李冰,在成都附近的岷江流域,修建的防洪灌溉工程都江堰。这是开发西南地区的开始。开发西南地区的开始与中央政权设置郡县地方行政机构是两个不同的历史现象。
典型例题
例1按照因果关系排列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的过程
①鲁国“初税亩”②各诸侯国井田制瓦解③铁器和牛耕的使用④一些贵族化公田为私田,采用新的剥削方式⑤私田开垦越来越多,私田主人不向国君交纳产品⑥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奴隶转化为农民
A.①③④⑤⑥②B.③⑤①④⑥②C.③①④⑤⑥②D.③④①⑤⑥②
答案:B。
例题分析:此题为因果排序选择题,是历史和政治综合能力题,主要考查历史过程的再认再现能力、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的综合运用。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表现为③,因此③应排在第一位。与③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⑤,排在第二位。与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①,排在第三位。与①有直接关系的是④,排在第四位。④决定了⑥,⑥决定了②。
例2郭沫若曾指出:“东周列国的社会制度的变革到春秋末年以后才达到质变的阶段”。最能证明这一观点的是
A.春秋争霸战争B.“战国七雄”的出现
C.战国通过变法废除奴隶制,确立封建制D.周王室更加衰微
答案:C
例题分析:此题为论证选择题,是历史学科能力综合题,主要考查观点论证能力、历史阶段特征的再认再现能力、历史思维的分析能力的综合运用。题干引文是观点。这一观点实际上是说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制度的大变革,是在战国时期完成的,C项证明了郭沫若观点的正确性。
例3对于秦国来讲,商殃变法起决定性的历史作用是()
A.旧制度被废除,封建经济得到发展
B.秦国军事力量日益强大
C.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基础
D.加速了秦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发展
答案:A
例题分析:本题是一道比较题,旨在考查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本题实际上是对商鞅变法作用的评价问题,作为一场深刻的地主阶级变法运动,其历史作用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局限于一点或一个方面,但是,这是一道单项选择题,因而答案只能是一个。D项是商鞅变法作用之一,即使加速了秦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发展,也不可能是决定性的作用;B项和C项也是商殃变法的作用之一,但也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秦国军事力量日益强大”和“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基础”的根本还在于秦国旧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奴隶制度被废除,使封建经济得到发展,正是因为封建经济发展,秦的军事力量才会日益强大,秦统一六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而只有A项是正确选项。
例4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的条件是()
①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渐代替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②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形成及其经济势力的增长③地主阶级要求发展封建经济,实行地主阶级④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下,各国先后实行变法
A.①②③B.③④C.①②③④D.②③④
答案:C
例题分析:本题旨在考查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首先应该知道“封建制度”是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地主占有绝大部分的土地,并用地租形式剥削农民;其上层建筑是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这就涉及土地制度、地主阶级的诸项因素。“条件”是指可能性。综合起来考虑则是具备哪些条件才可能确立封建制。依据这一分析,①是必备条件,它涉及封建制赖以建立的基础问题;②涉及统治阶级一一地主阶级;③涉及封建制的上层建筑;④则是涉及封建制确立的主要方式、途径问题。因而C项为正确答案。
例5《史记·商君列传》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这主要是因为商鞅()
A.允许工商者入仕为官B.准许土地自由买卖
C.承认土地归私人所有D.规定按军功授爵赐田
不倦探索取得丰硕成果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是何兹全着力最多的领域。他长期潜心于古代社会发展道路的探索,于1989年完成了近50万字的《中国古代社会》一书。学界称这部书是“运用研究中国历史的典范论著”;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最新突破,标志着中国史研究最新水平的新书”。何兹全关于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对中国文化的根源、走向、主流、未来等,也有许多深入的思考。其基本观点和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汉魏之际封建说”。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分期是史学界讨论多年的重大问题。何兹全在系统而深入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上,提出了“汉魏之际封建说”。他的这一思想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在《中古时代之中国佛教寺院》一文中已见端倪。50年代,发表《魏晋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一文,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党的以后,沉寂多年的史学界重新开始活跃起来。1979年第1期的《历史研究》发表了他系统阐述这一观点的文章,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他认为,第一,自战国以来繁荣的城市经济到汉魏之际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且此后的几百年中都没有恢复过来。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形态从交换经济演变为自然经济;第二,社会上占大多数的人的身份也从自由民、奴隶,变为半自由且隶属于主人的部曲、客等依附民阶级;第三,社会的中心问题已不再是土地兼并,而是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荒芜、人口减少和依附关系加强而出现的人口争夺;第四,半自由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更加紧密,地著问题得以解决。这四个方面是中国古代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典型现象,也是其“汉魏之际封建说”的主要依据。“汉魏之际封建说”从20世纪30年代萌芽到70年代末得到系统而全面的阐述,何兹全在对中国社会形态更替的深入研究中体现的执著精神、求实态度深为同行所赞许。与“汉魏之际封建说”相联系,何兹全提出战国秦汉古代社会说,认为东汉末年和三国时期中国才进入封建社会,而战国秦汉是中国的古代社会时期。
探索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何兹全依照关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的思想,提出了中国国家的出现应在春秋战国之际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从萌芽到产生有个过程,不是氏族制度一分解、有了阶级,就是阶级社会了,国家就出现了。盘庚以前的商和夏属于氏族部落联盟时期。盘庚到东周初是氏族部落到国家的过渡时期,但氏族组织仍是它的社会基础。在部落联盟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早期国家”的概念。他从阶级分化、土地制度和国家形式三个方面阐述了春秋战国前作为“早期国家”的依据,认为这一时期社会仍以氏族部落为单位,还没有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氏族内部虽已有阶级分化,但矛盾还没有尖锐到出现不可调和的阶级对抗;王的地位已经突出,有了王廷和群僚;氏族部落向真正意义的国家过渡,逐步接近国家,可以称之为早期国家。
开创寺院经济研究和兵制史研究。寺院经济和兵制史是何兹全研究中国社会史的两翼。他认为,中古社会是中国的封建社会,而寺院便是这个时代社会的一个缩影。中古时期的寺院不但是宗教的组织,也是政治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封建关系。因而,从社会史的角度考察寺院经济,具有独特的价值,有助于全面考察中国社会的构造,了解中古社会的性质。从1934年9月何兹全发表《中古时代之中国佛教寺院》,把佛教社会和寺院经济纳入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领域之后,几代学者在这个领域辛勤耕耘,成绩喜人。1985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何兹全主编的《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一书,反映了他开创的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
对兵制的研究,何兹全同样倾注了很大热情。1935年发表《三国时期国家的三种领民》一文,成为他研究兵制的开端。在文章中,他提出三国时期的州郡领民、屯田客、军户这三种领民是分籍分属的,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之下。就其身份地位而言,州郡领民为最高,屯田客次之,军户最低,进而廓清了三国以后具有社会显著特征之一的人口分割的基本概况、生产关系情况以及领民的社会作用和地位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何先生的兵制研究又大大推进了一步。《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十六国时期的兵制》、《孙吴的兵制》等论文就孙吴世袭领兵制等问题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证明了十六国兵制是对魏晋制度的继承、北魏前期兵制是部落兵制后来受到汉族兵制及十六国兵制的影响、府兵制与北魏前期部落兵制有渊源关系等。在兵制史研究中,何兹全善于揭示制度的发展变化,总结制度变化的规律,从而使纷繁复杂的古代兵制变得清晰明确。
择善而从形成独特史学思想
何兹全的史学思想既带有中国史学家群体的特征,又有其鲜明的个性。“择善而固执,上下而求索”,就是他史学风格的高度概括。
坚持唯物史观,执著而不教条。1930年,何兹全从家乡山东菏泽来到北京大学读书。在那里,他深受自由而严谨的学术空气所熏染。更重要的是,他得以接触的辩证唯物史观,并逐步将其确立为自己的史学指导思想。他曾诚恳地说过,在他读过的书中,对他影响最大的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德国农民战争》等。这些书使他懂得,研究任何历史问题,都要从历史发展的大势出发。他在总结自己学术生涯的《九十自我学术评述》中概括说,任何历史现象,从纵的方面说,都是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点;从横的方面说,都是当时全面形势中的一环。不了解历史发展大势和当时社会全面形势,就不能真正认识历史现象和历史问题的本质。而唯物史观是研究历史的根,离开唯物史观,学问就是漂浮的,就会本末倒置。何兹全认为,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而不是教条。因此,对待理论要有科学的态度,对待唯物史观要执著而不教条;反映在史学研究上,就是要尊重史实,努力创新。可以说,自觉运用唯物史观指导史学实践,是何兹全取得丰硕学术成果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 古代 近代 现代 会计思想
会计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春秋战国之前就已经产生,并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始终存在,一直延续至今,并且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我国会计思想发展的梳理有助于对中国会计规律的了解与掌握,进而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的会计建设服务。从我国的会计思想发展状况来看,大致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
1我国古代会计思想的发展及特点
会计的产生首先来自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在最初的生产生活中,会计思想首先是简单的计数观念,并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社会经济政策是重农轻商,商业活动一直是未受重视。判断会计思想出现的标志是会计循环体系是否逐渐形成。在中国先秦时期(主要指夏、商、西周、春秋、战国这几个时期),明确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计量方法、文字叙述式的会计思想均已出现,标志着会计思想已经出现。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它同时也是中国会计思想产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到会计报告的整个会计循环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此时,理财思想和审计思想也已经开始。这些都说明会计思想已经确立。
首先产生的是单式记账法。秦汉南北朝时期,随着商业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单式会计思想逐步确立起来。会计凭证开始逐步规范,会计账簿也进入到序时流水账时期,会计报告从单纯的文字叙述(文字叙述式)进入到数据与文字结合的阶段(定式简明式)。单式记账的早期形态是文字叙述,是指采用文字描述的形式记账,所以其又被Q为叙述式会计记账法,这种会计记录一般用字较多,没有一定的规则,它的记账符号也不固定。单式记账的成熟形态是定式简明式,是指会计的记录使用固定的记账格式和记账符号,对资金运动的记账要求简单明了。而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这段时期是我国古代会计思想发展迅速的时期,这个时候的单式记账思想已进入定式简明式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会计思想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但是到了唐宋时期,单式记账思想不仅得到广泛使用,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
唐宋时期是中国科学技术发展较快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商业经济有了进一步地发展,而农业经济的增长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当时的商业金融机构也同15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金融业的状况类似。商人地位逐渐提高,商业逐渐繁荣。以前的单式记账法已经不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开始出现复式记账思想的萌芽。会计凭证逐步多样化和规范化,如一直沿用至今的会计体系数码字(即壹贰叁拾伍陆柒捌玖拾)就是在这个时期创造的。至宋代,以财政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的体制已经取代由曹魏以来至唐时期的比部审计。
中国的复式记账思想是从中国明朝开始产生的。明朝已经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商业资本逐渐向工业资本转化,商品经济的发展破坏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举债经营思想的这种现代化思想已经开始萌芽,尤其在钱庄、票号的金融机构。发展到明清时期,完备的封建审计体制已经形成。政府的审计功能主要由督察院、户部等机构来完成,各自具有一定的审计权限。
2我国近代会计思想的发展及特点
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这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也使得会计中心的地位在西方国家中确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生产过剩,西方国家的产品向中国流通,这也就使得中国的会计也多少带有西方会计的内容。
第一次和第二次科技革命是中国近代会计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第一次科技革命是以改变生产工具为特点的革命,在这场革命当中,生产力发生了巨大进步。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特别是西方的资本主义体系由此建立起来,而中国的封建制度在国家中仍然占主导地位。中国和印度开始向西方学习,形成以西方为中心的会计体系。
第一次科技革命使得先进的会计思想传播到世界各地,同时也使得企业组织形态不再是单一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了。前后是第一次科技革命的中后期。但我国仍然是封建社会封闭的小农经济,会计思想仍停留在过去。
第二次科技革命是以电力技术为主导,电器工业为基础的科技革命。第二次科技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深入系统的对自然界的研究开发,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新兴学科。这场历经了近一个世纪的科技革命将为近代会计向现代会计的转化奠定了基础。
近代的工商业也在不断地成长,有着很大的成长空间,这也使得中国开始考虑会计如何去适应这不断变化的经济实际。中国会计学者们主张把西方会计中的优点结合到中式收付记账薄中,形成特有的会计体系,这样既保留了中国特色,也融入了新的内容。
19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西方社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剩余生产能力必然会流入中国。西方近代(复式记账)会计思想的传入不仅具备可能,而且已经变成现实。但中国的会计思想家在消化和吸收西方近代会计思想的同时,进行了自己的改造和创新。其具有代表性的有:
蔡锡勇的创新体现在借鉴西方会计理论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对账簿的名称和组织进行了改造-即“有收必有存,收存必相等”的原则。
潘序伦则对会计科目与账户、会计估价基础的判别以及会计报表的分析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梁润身创建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个我们沿用至今的会计等式和增减记账法。
杨汝梅在当时就已经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是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具有相同性质资产的名称。
杨瑞六认为以成本利润为核算基础的财务制度是近代企业的核心基础。
3中国现代会计思想的发展及特点
改革开放以前的会计制度发展是以借鉴和学习苏联模式为特点的。1949-1957年是以学习为主,1958-1978年是以创新为主。在学习苏联的过程中,我国的会计界认为会计是带有阶级性的,存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分。马卡洛夫的《社会主义会计务实》的讲话描绘了带有政治经济学概念的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会计制度。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的经济体制要求会计思想与社会经济环境保持一致。
随着对会计本质认识的深入,会计理论界认为会计不仅具有阶级性还具有技术性。改革开放以后,对于会计思想的研究中,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最主要的是以杨纪琬和阎达五为代表的管理活动论和以葛家澍和余续缨为代表的信息系统论。另外,还出现了一些非主流的会计思想。杨时展、郭道扬教授的会计控制系统论,其思想来源于西方会计。指出了信息系统说的片面性,说明了信息系统的控制作用。20世纪50-70年代的会计工具论,由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被会计学界抛弃。
在古代、近代和现代会计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会计思想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这与中国独特的文化特征和政治体制相关。会计是经济和金融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因此会计的发展也必然和中国社经济和金融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会计不仅一种计量和监督的手段,更是一种经济管理的思想。会计发展史作为经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可以对我国当今的会计发展现状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把握会计思想发展的脉络、预测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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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近代 科技伦理思想 发展
一、近代科技伦理思想出现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中生产力缓慢发展的结果,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我国古代的许多重大发明传到欧洲后,促进了欧洲经济文化的发展。从14、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因素在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富裕的手工业主把贫困的手工业者变成资本的附庸,逐渐办起了集中劳动的手工工场,这是最初的资本主义经济。航海业的发展促进了地理学的进步,发现了一个又一个前所未知的地域。掠夺殖民地的罪恶活动从此开始,但也带动了天文学、大地测量学、数学、力学等学科的进步,是科学家们在地质、气象、动植物等领域中收集到了大量的资料,也促使技工们在纺织、造船、机械、采矿、冶金、钟表等生产部门致力于改进技术的研究。生产技术的提高又推动了工场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工场主、商人等新兴的资产者也就不断从这里产生并成长壮大起来,他们的经济实力越来越雄厚。于此相反,手工业行会日益瓦解,封建制走向衰亡。资产阶级展开了夺权斗争。这反过来也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必然引起质变。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技术,这时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在18世纪70年代的英国,发生了近代科技史上的第一次技术革命。这次技术革命始于纺织工业的机械化,以蒸汽机的广泛使用为主要标志。第一次技术革命虽然得益于生产的推动,但科学的威力已初露端倪。到了第二次技术革命,科学对技术与生产所起的巨大作用才显著地表现出来。第二次技术革命发生在19世纪60年代,主要标志是电力的广泛应用。第二次技术革命,实际上就是运用经典电磁理论,来解决历史提出的日益广泛的各种技术问题。它表明,在生产与技术推动下产生的科学理论,反过来又可以走在生产与技术的前面,对生产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起重大的指导作用。
资产阶级同没落的封建贵族根本不同,十分重视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资本家要赚钱,要在竞争中战胜对手,就必须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就需要改进生产工具与技术设备。为此,他们采用重金悬赏、高额奖金等各种手段,来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创造发明。这样,一批致力于科学技术研究的学者便应运而生,各种倡导科研的团体也相继出现。科学技术事业从此成为一种公认的高尚和豪迈的事业。随着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和科学技术分支学科的增多,科技人员的队伍日益庞大,他们的相互关系日趋复杂。这些不同于古代的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条件,必然会产生新的科技伦理思想。
二、近代科技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近代科技伦理思想不仅不含了古代优秀的科技伦理思想,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批判没落阶级的伦理思想和总结科技人员道德实践经验等途径,还形成了一些新的科技道德观念,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重视科学技术对道德进步的推动作用。在古代,尽管有些思想家能够从知识与道德统一的角度来研究科技伦理问题,但由于缺乏发展的观点,并没有明确地提出科学技术能够推动道德进步的问题。相反,没落剥削阶级的思想代表却武断地认为,技术进步会使人道德堕落,因而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封建制度的没落,这种阻碍作用越来越大。
第二,尊重科学知识和科技专家,给以较高的荣誉与地位。在古代,就整体来说,大多数上层统治者或其思想代表,均以技术活动为耻辱,视工匠为贱民。为此,近代科技伦理思想是从提高科学的地位,使它摆脱神学婢女的角色,提高人的地位使他摆脱皇族的奴仆的角色开始的。新的科学技术替资本家带来了巨额的财富,也给整个社会生活射进了新世纪的曙光。经过对以往历史与现实生活的思索之后,劳动阶层也逐渐欢迎它的进步。这使科学技术与科学家、技术专家们的地位大大提高。
第三,大胆实验,勇敢创新。古代知识分子大都迷信经典,轻视实践,抱守残缺,还自誉为“遵循古训”。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知识分子大都钻研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不敢违背孔孟、朱熹等人的遗教。他们热衷于功名利禄,无意于百工技巧。这是我国在明代以后科学技术从宋元时期的高峰上跌落下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彻底改变腐朽作风,面向世界,大胆实验,破除迷信,抛弃陈规陋习,才能把科学技术向前推进。
在历史的新时期,成为时代特征的冒险精神、创新精神,推动着科学家们摆脱陈旧的道德信条的羁绊,大胆地进行各种探索,他们或在夜深人静时独自观察星宿、天体,或蜷身在实验室里搞化学、物理实验,或到人迹罕至的地方进行科学实验,或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收集到的感性材料作抽象概括,终于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做出了一项又一项重大发现。在向科学进军的征途中,许多科学家前赴后继,勇往直前,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生命。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第四,提倡自由研究,崇尚平等交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兴起以后,封建社会的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逐渐被废除,科学技术普遍商品化,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显著提高,他们不仅人数众多,而且人格独立。这时,他们大都不以受命著述为荣,而以自由研究为幸福。分散在各处独自探索的科技人员,很需要彼此交流思想观点与研究成果,传递与获取信息。于是,适合这一需要的学术团体应运而生。
近代科技领域群英辈出,产生了许多不同于古代的新的道德榜样。这些科学人物学识渊博、意志坚强、明智勇敢,为了崇高的理想而愿意献出个人的一切。科学上的英雄作为理想的人格要具备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不迷信盲从,在知识的高度上达到极致,即达到对自然认识的最高阶段;二是在个性和道德的完美程度上达到极致,即达人格完善程度的最高阶段;三是能够不断磨练和提高自己。为了真正成为科学英雄,在知识上和道德上达到最高、最完善的境界和道德上达到最完美的境界,实现人与自然的合一,就必须经过长期的磨练。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人民出版社1971年,P125
【关键词】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正文】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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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伦理思想 商家家训 现代企业
17世纪初,日本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全盛期一江户时代。和此时的中国一样,江户时代的日本社会,仍然沿袭封建社会下“士农工商”的阶级制度,将商业排在最末的地位。但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和水陆交通条件的改善,日本逐渐具备了形成统一国内市场的条件,这为该时期的商业经营者们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商人们的身影活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地位也逐步提高,有些财力雄厚的大商人甚至能对当时的社会统治者产生一定影响,曾有‘穴阪豪商一怒,天下诸侯皆’之说。为事业而奔忙之余,商业经营者们总结从商经历中的成败得失和获得的启迪,汇集成早期的商业伦理思想。很多商家将这些伦理思想整理成家训、店规,传于子孙后代。江户中前期的繁华盛世到享保时代之后开始转为长时期的经济萧条,在这个过程中,商业经营者的经营思想进一步成熟发展。本文尝试从相关历史资料和流传至今的商家家训、店规中把握这一时代商业思想的变化轨迹,以及对后世社会商业经营的影响。
自古以来,为商者的目标乃在于谋求财富,这一点在日本的商业史上尤为明显。日本历史上最早的随笔集之—《徒然草》中即借‘福长者”之口说出‘设有钱财的人生毫无生存价值”。而成书于平安时代后期的《新猿乐记》更将‘谋利而忘却妻子,保身而不顾他人”奉为典型的商人精神,《狂云集》中某商人也曾吟咏‘风花雪月非吾事,贪恋米钱忘却名”而自嘲,他们的人生信条是‘世间万事,以钱财为先”。金钱、财富成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大凡无钱财之时,仁义礼智之大道亦不能行”、‘世间虚伪轻薄恶念等等皆因贫困而生”(《万文反古》)。江户时代中期开始,日本社会经济进入高速成长期,商人们的社会活动日渐活跃,对金钱的痴迷追求也更为露骨。江户初期,商人小说的创始者井原西鹤在其著作《日本永代藏》《世间胸算用》等书中,也描写了商人以欺诈弱者、克扣盘剥等手段积累财富,成为富豪的种种逸事。如《日本永代藏》中,记述了某商人从手中骗取珍贵屏风,以此为资本积累了巨大财富的逸事;还有某钱庄老板兑换铜钱时暗中少量克扣重量,日积月累,终成巨富的故事。这些故事犹如当时社会的~个剖面图,从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商品经济成为社会主流之后,对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冲击。
平安镰仓时期日本佛教盛行,佛教早在镰仓时代即传人日本,这一时期之后佛教中世事‘‘变幻无常“嘘幺丁’的人生观对日本的历史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商业经营者对待神佛的态度则是和现实利益联系在—起的。他们向神佛祈求的是‘‘愿我佛赐我铜钱万贯、百米万石”,很多人相信:‘但使家业兴旺、抚养眷属,无思无虑,长命终老,即可谓以身成佛矣”。对从商者而言,“现世”才是唯一需要关注的。金钱财富才是真正的‘神’。元禄时期的净琉璃歌剧《扫毒口松》中也咏叹‘‘生前积攒钱财万贯,死后也只留片草裹身,虽则明知如此,然至死爱惜金银,奉为神佛,此乃町人之天道’也。
商人的社会地位虽逐渐提高,但其贪欲无度,投机钻营之态,颇令世人印象不佳,因此有^评价商人日:‘屏风与商人,不曲不立,’(《世话词渡世雀》);‘商人之仁慈心乃灭身之因也”(《宽永箱崎文库》)。
正如很多社会学者所言,江户初期的商业社会中,商业伦理思想尚未确立,从商者多怀着对金钱的渴望,不顾一切地追求着财富的积累,这使得多数商业活动多带有投机性、非持续性的特点。
在文人的笔下,日本封建时代的商业经营活动非常活跃并富于传奇色彩。《新猿乐记》中描写一位叫做‘八郎真人”的商人,远赴海外贩卖种种奇珍异宝,往返动辄数年,获利甚丰。而宽文时期商人口伊国屋文左口口的发迹史则更被时人奉为经典。宽文23年(1678年)柑橘成熟时节正逢台风肆虐,运输柑橘的海上航道中断,导致市场上柑橘价格暴涨。口伊国屋文左口口当时年仅18岁。在人们疑惑和惊奇的目光中,年轻的左卫门经过仔细权衡,凭借陈旧的航船和有限的航海知识,冒着台风暴雨从柑橘产地纪州昼夜行船,经历了九死—生的海上航程,及时将柑橘运达江户市场,一举获金数万,堪称当时商业活动的壮举。
活跃的经营活动和日益发达的商业流通,使得社会生活日趋繁荣富足。十七世纪中后期,江户、大阪、京都三座城市的经济飞速发展,成为全国商业活动的中心地区,时称为“三都。彼时的豪商们手握巨额财富,在日常生活上逐渐形成了讲究华衣美食、放纵游乐的‘可人文化”,奢靡逸之风极盛。前文所述口伊国屋文左口口在经商发迹后,醉心于奢华冶游,兴之所至时,将碎金投入便溺中,观路人争抢,以之为乐;又因一时之念而将名贵酒器杯盏数千件尽数投人江水之中。另一豪商奈良茂某次设宴与友人赏月,饮宴歌舞接连15昼夜不断,费银5百两(现代社会约合40万美元)。而江户中期大商家‘锭屋”的主人辰五郎,在接任商号的一年半之内,就花费了超过1万贯(现代社会约合1亿美元)的金钱用于游乐,奢靡之风令人瞠目,辰五郎也因此而受到幕府当权者的惩戒。在这种风气的熏陶之下,此时一般庶民阶层的生活也逐渐丰富多彩,讲求华美。西山松之助先生主编的《江口町人研究》一书中,对当时庶民的娱乐生活作了详尽描述,如两国烟火、吉原游乐、对时鲜美食的喜好、观赏相扑、歌舞伎表演,等等。江户时代持续多年的经济繁荣期,在享保年间(1716—1736)开始逐渐步人衰退。昔日的富豪大多烟消云散,经营者们对商业活动的严酷和风险性有了深刻的认识。时人感叹‘商家之易衰,世间无可匹敌者’。故此时期的商业经营从总体上趋向于内敛:‘‘凡专心于商道者,所望无非银……,然与其赚取他人之钱财,不若紧守自身之物,不使削减”。这一时期商家家训中也有“固守家传之业,勿擅作投机之攀’的训诫。在经济衰退、百业萧条的局势下,商家们舍弃了前代的奢靡之风,专心投人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重新审视商业活动的社会意义,逐渐树立了以顾客为本的商业思想,明确了服务顾客、以诚相待的主张。很多商家这一时期制定的家训、店规中反映了这一特征,特摘录数例如下:
无论购求物品之多少,光临本店即是顾客,应礼貌相待。即使不购买一件物品,也皆因本店备货不丰所致,故应坦诚道歉,恳请再次光顾’。——松屋吴服店训诫
卖者欣睫,买者称意。——三井殊法
真正的商^应做到利己利人。——石田梅岩
‘不论货物价格之贵贱,应购人质量优良之货物,以诚实热情的态度对待顾客,慎勿贪利。”——伊藤松坂屋家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