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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检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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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检查

第1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县区局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区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

一、组织领导

地局成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xxx,成员有xxx、xxx、xxx、xxx、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设在地局科教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专用考核目标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及专用考核目标分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等。各县区局也要按照《黑龙江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

二、考核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各50分。通用考核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由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包括“资源、环保、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产品质量管理、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统计管理、基金管理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及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执法监督等”八项考核项目。

三、检查内容和方式

1、检查内容:包括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目标两项。通用考核目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其他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问题、法制队伍建设及社会评价等内容;专用考核目标按照本方案二、考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方式:地局定期检查和监督全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至两次。各县区局也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局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局和地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要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将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送地局科教法规科。检查方式和重点:

(1)、审阅或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2)、本部门收到下级单位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数量、质量);

(3)、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适当性;

(4)、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5)、检查机关确定的其它方式。

四、奖惩

第2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一)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全县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

(二)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开设“活动”专栏,广泛宣传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具体意见和内容,为深入开展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三)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2周年宣传“一条街”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4月20日-9月30日)

1、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行政执法部门于5月31日前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目录表》,县“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法律依据进行初审,拟定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单,报县政府研究后,以县政府文件向社会公布。

2、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管理。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7月31日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于5月31日前由持证机关统一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对外公布。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于10月31日前建成,并在网上公布。

3、县政府法制办将于11月份对各乡镇、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发执法证件的备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公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7月1日-8月31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于7月31日之前,将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7月1日-9月30日)

1、7月份确定示范文本,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法制科室负责人座谈会,部署分解执法职权工作。

2、各行政执法部门于8月15日之前完成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和明确执法责任,9月下旬检查落实情况。

3、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数据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执法事项和分解职权情况,各执法部门要以文件的形式于8月1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并编印手册,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数据库于10月31日前建成

,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布,便于群众监督和查询。

(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9月1日-30日)

1、制定《**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并对照《**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3、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9月1日-11月30日)。

(1)检查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登记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2)到执法现场抽查执法情况。

(3)抽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年1月以来的100件行政处罚案卷,重点检查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的合法性、听证权利、告知救济渠道情况;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按照《**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市政府55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2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情况;检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64号令)的落实情况;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否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情况以及案卷装订的规范情况等。

(4)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10月1日-31日)

按照《**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自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10月下旬,对各乡镇、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10月31日前完成)

市政府出台《**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后,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于10月31日前,完成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11月1日-30日)

1、县政府将重新审定行政执法监督员资格,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证。每年6月、12月召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阶段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

2、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食品安全、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负责监管的执法部门进行监督。

3、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1月30日之前,按照《意见》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监督网络,开设行政执法投诉网络、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4、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意见》和本方案,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过县政府督查室,或以活动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通报。

三、总结评比阶段(**年12月1日-31日)

第3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市从年1月起,率先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但是当前还存在委托部门过多,委托业务范围太宽,委托责任落实不够,日常培训、指导、监督不深入,监察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手段不硬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和加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限定委托执法领域

自治县行政执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煤炭监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上部门应当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实施委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权限,一般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警告和小额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范受委托执法主体

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处罚权限,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现状和安全监管实际需要。落实委托责任,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效能,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分别安排相关领导和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未接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而推卸安全监管责任。

三、强化委托执法责任

一)可以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委托责任。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责任。委托执法机关对委托行为造成的不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二)加强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培训指导。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委托、谁培训”原则。未认真使用执法文书,未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委托执法机关应当研究是否再继续实施委托,必要时委托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三)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使用执法文书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正确性,加强执法监督。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给受委托乡镇(街道)并做好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接受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四、完善委托执法要件

一)凡委托执法职责不清、界定不明的接受委托方不承担委托执法责任。委托执法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规范委托方式。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

1.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2.委托执法的依据;

3.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4.委托执法的期限;

5.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继续实施委托执法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委托执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委托期限届满。

二)各区县(自治县)法制部门对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开展全面自查,规范委托内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权限实施委托乡镇执法。2012年3月底前。并结合行政执法需要以及乡镇(街道)人力、物力和执法能力等实际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重新完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就具体委托事项和执法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行政委托机关应在10日内将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行政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故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一)应当衣着整洁、亮证执法,严格委托执法行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要落实年度执法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正确使用委托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范围的执法活动,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事项应当尽量明白、完整,依法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做到年度有执法计划,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程序化。现场有检查细则,取证有公示流程,处罚有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要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执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4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第5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为标准,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完善措施、全面考核,积极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为建设“富裕、和谐、幸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

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是: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1.乡镇(街道)、部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健全。

2.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3.认真落实《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4.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向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5.落实乡镇(街道)、部门领导集体学法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

6.认真执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性文件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乡镇(街道)、部门要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本单位发文目录。

7.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乡镇(街道)、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制发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事前要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行政执法。

8.积极做好我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按时完成此系统建设所需的数据梳理和上报工作,包括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据、执法主体和人员、自由裁量和执法程序等方面的数据,报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9.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根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进展,及时清理、调整本单位审批事项,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认真实施市政府下放我市政府及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

10.认真接受市政府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定期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对乡镇(街道)、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本单位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四)行政复议工作。

11.规范复议文书案卷。复议案卷管理制度健全,复议文书案卷管理规范。

12.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认真接受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审查,全年没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政府行政复议、不按要求提供复议答复和证据材料、拒绝执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13.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自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对乡镇(街道)、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积极采取听证、庭审、专家论证、调解和解等方式公平公正办理复议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全年没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案件的情况。

(五)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

14.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乡镇(街道)、部门按时向市政府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主要是通过评查行政执法案卷、抽测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抽查规范性文件存档资料、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等形式进行。年终考核是每年底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集中实地考核。

年度最终考核结果,由市法制办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数据,报市政府。

第6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按照省、市法制办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贯彻省政府《决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原创:4月28日市法制办主任工作会议之后,我县迅速贯彻落实。

1、迅速将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转发至各乡镇、各部门。

2、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起草了我县《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决定的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使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

3、成立了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各委、办、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具体协调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4、组织召开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计划在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之后,召开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具体贯彻落实省、市法制办主任会议精神,公布我县贯彻《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聘请有关人员对参会人员进行一次《纲要》的讲座。

5、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之后。我们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我县具体实施意见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工作措施。

6、县政府将把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我县具体实施意见的工作情况,纳入今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按编委文件要求,我县法制机构规格为正科级,编制3人,现已配齐3人。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政府十分重视,并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位置,纳入日程。一是强化领导,县政府建立了以政府县长为组长,各位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执法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了细化分解,形成了县长总负责,各位分管战线副县长具体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也分别建立了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织。对提高执法水平,提供了组织保障。原创:二是强化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新闻媒体、现场咨询、散发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形成了全社会关心、重视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县政府法制办每半年一次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执法任务重的部门经常性的抽查,促进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四是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几年来,县政府每年都举办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聘请市办领导授课,比较系统地培训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各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复杂矛盾的意识不断增强。五是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几年来,县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81件,其中维持36件,撤销33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审理11件,不予受理1件,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六是明确主体,规范执法行为。2005年我县分别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主体的公告》,公告的出台明确了执法及许可的事项,凡公告没公布的一律不得执行。

第7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2014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思路是:结合《省统计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创新检查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重点做好经济普查、企业一套表等中心任务的保障工作,为统计改革创新保驾护航。

二、检查指导项目

(一)统计综合检查

检查对象:区乡、县徐集乡、县镇。

检查内容:《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乡镇主要统计数据质量;“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制度和“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规定的执行情况;乡镇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参加统计“六五”普法学习测试情况。

组织实施:市局法规处牵头,联网直报相关专业配合。

检查时间:2014年9月底前。

(二)联网直报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检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统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省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贯彻落实情况;联网直报单位源头数据质量;联网直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参加统计“六五”普法学习测试情况。

组织实施:市局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等专业处室牵头,法规处配合。

检查时间:2014年8月底前。

(三)经济普查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县、乡普查机构及经济普查对象。

检查内容:县、乡两级普查机构依法开展普查情况;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情况。

组织实施:市经普办牵头,市局法规处配合。

检查时间:2014年7月底前。

(四)统计行政指导

指导对象:清河区白鹭湖街道办事处、淮阴区徐溜镇、清浦区清江街道办事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路办事处、洪泽县黄集镇、盱眙县明祖陵镇,县德信统计事务所。

指导内容:乡镇(街道)统计规范化建设和联网直报等工作;统计事务所统计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

组织实施:市局法规处牵头,相关专业配合。

指导时间:2014年9月底前。

三、检查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市局相关处室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权威性。各县(区)统计局全年检查单位数不少于50家,市局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每个专业检查单位数不少于20家。

第8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为契机,以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建设,坚持工作中心下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区(行政村)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网格化消防工作机制,实现乡镇办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化、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化和火灾防控全民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全面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市、乡镇办、社区(行政村)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工作标准

各级消防监管网格科学划分,消防工作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有力,工作秩序规范,火灾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制定完善消防安全部门联动、联户联防和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在全市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

四、方法步骤

(一)开展试点。选取1-2个乡镇办为试点,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达到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标准。市政府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经验交流。各乡镇办要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交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做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召开经验交流会议,推动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全面实施。各乡镇办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在做好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年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村、社区全面推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五、工作内容

(一)科学划分网格。一是构建乡镇办“大网格”。以各乡镇办行政辖区为网格划分单位,成立各乡镇办牵头,公安、住建、教育、商务、安监、文化、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二是构建社区、行政村“中网格”。根据社区、行政村管理范围确定责任片区,乡镇办相关部门、社区、行政村有关人员根据职能和分工,对责任片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具体落实。三是构建责任片区“小网格”。以居(村)民院落、整栋楼房、企事业单位等为节点,在中网格内划分出若干个责任片区,对应组成若干个工作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办要落实消防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并负责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中心网格组成部门和具体牵头承办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各社区(行政村)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将网格化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院落、住宅小区等基层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开展隐患排查。各乡镇办要认真落实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作为消防安全检查日,对辖区内的社会单位和居(村)民楼院、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对到期没有整改到位的隐患单位建立档案,并将情况上报消防大队。社区(行政村)每周要对辖区单位开展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社区(行政村)通知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对没有及时整改的,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后上报乡镇办。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定期检查或抽查,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每周一查”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广泛宣传教育。市消防大队及政府相关部门每季度要对各乡镇办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各乡镇办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作为消防安全宣传日,以消防安全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为载体,对社区、居民楼院、农村、企业、中小学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社区、行政村要经常性的对居(村)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居(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逐步建立市、乡镇办、社区(行政村)三级宣传培训网络。

(五)实行上下联动。要建立各乡镇办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席工作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新局面。各乡镇办每季度要召开由公安、消防、工商、安监、住建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对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措施,采取联合执法的办法,开展统一行动,进行集中处理。要实行消防部门联系“网格”工作制度,定期指导工作开展。

(六)落实群防群治。坚持把群防群治作为网格化管理的基础,在市区实行厂包厂、店包店、区域联防等制度,建立“办事处管面、派出所民警管片、巡防队员巡线、保安队员蹲点”的点、线、片、面相结合的基层火灾防控体系;在乡镇依托警务室,大力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农村义务消防组织,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十户联防、邻里关照、打更巡逻”等治安防范措施,强化农村消防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平安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市安全和谐发展大局。因此,各乡镇办、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工作计划,放在重要位置,强化领导,细化措施,全面推进,协调发展。

(二)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各乡镇办、相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长抓不懈,坚持抓眼前与管长远相结合,在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部门联动、联户联防、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第9篇:乡镇行政检查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重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内容,通过严格检查和依法考核,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施范围

按照《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应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的由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

三、实施责任、依据

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层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和本单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的完成情况负全面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目标任务负主管责任;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能设置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实施依据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确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根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由本部门组织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责任目标

(一)县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任务按市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统一目标考核,总分为100分。其责任认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

(三)对县直各部门(含中省直部门)的考核按通用和专用两种目标执行,总分为100分,其中两种目标的分值各占50分。通用目标的责任认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2);专用目标由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参照附件3的格式自行制定。

五、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