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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行政检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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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行政检查

第1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坚持以幼儿为本、服务群众为宗旨,坚持依法办园、规范管理,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切实巩固提高我市幼儿的入园率,保证学前教育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区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逐步扩大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争取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

(二)坚持依法招生,免试入园原则。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规范管理,控制班额,根据本地区入园需求及幼儿园建设规模等现状,合理确定幼儿园招生班级规模。幼儿园入园除进行体检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具体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市本级统一招生时间段为5月至6月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区教文体局(社发局)决定。

(二)招生对象。托班:2周岁;小班:3周岁;中班:4周岁;大班:5周岁

(三)招生程序

1.招生公告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需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各幼儿园方可公布招生公告,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各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同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凡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

2.开展新生预报名摸底登记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幼儿园预先受理预报名摸底登记。对于报名数超过幼儿园计划招生数时,可实行电脑派位,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操作过程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3.办理报名手续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幼儿园统一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公布录取名单。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持户口簿、接种卡、出生证等有关证件,携带孩子到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应仔细核对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四)招生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力量,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提前公布招生计划,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满足多元化的教育服务需求,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入园。

2.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优先保证小区内住户幼儿的入园需求,同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在保证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缓解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和社会稳定。

3.幼儿园要遵循幼儿年龄特点,严格按照幼儿年龄编班,要控制入园年龄,禁止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条件允许的幼儿园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办托班,但招收年龄必须年满2周岁。

4.幼儿园招生要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招生时间进行,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擅自更改招生时间。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标准。

5.做好招生工作的咨询工作。幼儿园要对家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相关学前教育招生政策,认真细致妥善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6.落实规范招生工作监管措施。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执行有关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低保对象子女等有特殊困难的幼儿减免保教费的有关规定。

7.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第2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3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将从今年起实行“重大安全事故内部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情况。

    《意见》指出,中小学、幼儿园是中小学生及幼儿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为全社会所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整治成果,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务必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切实把中小学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一要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确定整改时间,限期完成整改,尽快消除中小学幼儿园校内的各类安全隐患。二要落实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与公安、司法、卫生、文化、建设、交通、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真正把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三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抓住宿舍和食堂等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防止火灾和集体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四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防止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及时发现和排查各种治安隐患,严防校园恶性伤害案件的发生。五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建设,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章,中小学幼儿园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六要以预防交通、溺水、火灾、拥挤踩踏等事故为重点,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班会、集体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努力使这类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降到历史最低限度。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普遍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外组织各种大型活动。七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将安全管理纳入校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批对全部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培训,全面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八要在春秋两季开学初分别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督导考核制度。九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把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作为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组织当地中小学幼儿园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学校现代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十要在实行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同时,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今年起,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教育部报告前一年度安全工作及学生事故情况。教育部将实行“重大安全事故内部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情况,警示各地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4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xx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五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一、房屋设施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m2以上,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

第5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关键词:学前教育 企办民办 幼儿园 教师队伍

根据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落实,我国近3年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长期以来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正在得到迅速改善。以陕西省为例,作为一个经济发展并不发达的西部小省,陕西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但是企和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虽然数量很多,但由于教师队伍存在诸多问题而导致办学质量难以提高。如截至2013年,全省有各级各类幼儿园超过6000所,其中公办园超过1300所,所占比率不到30%。若依照幼儿园的公民办数量比例来推算的话,目前我国幼儿教育的主体教师队伍就是企办和民办的幼儿教师,他们已经超过了3万人。

1 存在问题

根据调研,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陕西省为例,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1 教师队伍不稳定。尽管大多数的幼儿教师都是企办和民办幼儿园的,但是这些教师队伍很不稳定,因为他们都是聘请教师,往往是说走就走,而且幼儿园还没有任何应对办法,导致幼儿教师的流动性很多,该幼儿园的整个教学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1.2 教师待遇比较低。由于企办和民办幼儿园全部是聘请教师,工资待遇虽然高低不等,但总体来说,普遍偏低,尤其是在县城以下的民办幼儿园和部分企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更是低得可伶,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在这种形势下,企办和民办教师的爱岗敬业精神可能也会难以保证。

1.3 教师考核不到位。现阶段在陕西省一些教师应付教学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因为陕西省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全部由幼儿园自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不过问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任何情况,包括年度工作履职情况考核、职称评审等等,再加上企办和民办幼儿园聘用合同的不完善和自行考核措施的不到位,致使幼儿园的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1.4 “无证上岗”现象严重。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师应经过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幼教事业。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多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却属“无证上岗”,只有学历资格证书而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当然,作为幼儿教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更是没有要求,导致部分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2 几点建议

2.1 建立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管与跟踪管理制度。鉴于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太大,建议将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统一纳入到各区县教师队伍管理范围之内,实行每年年初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将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基本情况造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考评晋级及流动选用的重要依据。

2.2 继续加大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及训后诚信管理。完善幼儿教师培训制度,在将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实行免费培训、专列园长培训和教师培训项目基础上,笔者建议分期分批开展企办和民办幼儿园保育员、育婴师及保健医生培训等分层师训项目。同时,对经过培训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对经过国家免费培训获得资格证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实行最低服务期限的要求,签订服务期限诚信协议,对违反诚信协议私自离开应该服务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和限制聘用制度,以确保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2.3 完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证考试、职称评审和评优奖励制度。针对目前多数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普遍存在“无证上岗”现实,在实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定期资格证考试制度基础上,在现阶段将资格证考试分类分级(分高、中、低三级),因为如果按照目前国家规定的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标准,对大多数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现状来说,门槛普遍偏高。同时,将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统一纳入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实行统一评审标准、统一申请和评审时间等,并对评审晋级的教师予以跟踪备案。另外,还要将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评优评奖也纳入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

2.4 健全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为了确保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使教师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笔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并检查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为全体教职员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幼儿园的等级,设立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教职工待遇,使之不低于同级别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标准。同时,对达到或超过办园标准的企办和民办幼儿园按政策进行资金补助和奖励。

参考文献:

[1]王丽娟.浅谈安康地区民办幼儿园发展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J].价值工程,2011(27).

第6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一、学前教育政策的核心——战略性与有效性

各级政府在制定学前教育政策时应该明确学前教育的职能定位、政策措施、法律责任,依法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步伐。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对当地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环境、民族民俗等因素进行全面了解、综合权衡,既要考虑政策对幼儿园的长期规划、稳步发展的推进作用,又要考虑到对幼儿终生学习与发展的影响,避免政策的前瞻性不足带来的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同时,逐步启动学前教育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规划实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建立适应各地学前教育管理制度,不断深化幼儿园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有效性是检验教育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指标,教育政策有效性实现的前提是相关信息的科学与真实[4]。学前教育政策的有效性除了考虑在制定政策前期的调查研究信息必须真实可信外,更要考虑对政策实施结果进行检查监督信息的真实、有效。学前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一方面表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建立完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家长共同监督的学前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同时,把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政府职能、经费使用、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管理等方面,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园标准、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制定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作为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加强过程管理与监督,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规范、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要保障学前教育政策对幼儿发展的作用。学前教育政策要充分尊重幼儿,尊重幼儿的独立性、独特性和发展性,确保幼儿学习和发展的权利,有效促进幼儿积极、全面、活泼、主动地发展。

二、制定学前教育政策的建议

(一)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应坚持连续性与稳定性,以便为学前教育政策作行动保障

连续性和稳定性是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行动保障。在加快速度发展学前教育的过程中,一要关注政策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政策时要预测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发展变化趋势,以此来预算办园需求,同时要注重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现行政策与未来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二要重视学前教育政策的分层建设,在城市、乡镇、农村应有不同建设要求,重视从普及一年学前教育、二年到三年的教育目标迈进的梯度结构,使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三要解决好教师队伍的持续发展问题,既要考虑当前幼儿教师的配备和幼儿园工作正常运行之间的关系,更要考虑幼儿园后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配足配齐专业教师,严格审核教师资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严把幼儿教师“入园关”。四要考虑政策对儿童持续、全面发展的影响。培养完整儿童是21世纪幼儿教育目标的价值取向[5](P198)。学前教育政策不仅关注儿童早期发展,更着眼于其未来的发展以及整个人生的幸福与价值,把培养兴趣、启发智力、健康成长作为培养目标,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能等多方面的健康成长。

(二)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应坚持多样性,以保持学前教育政策的生命力

各级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政策要坚持多样化的政策导向,实现学前教育多元化发展。各地幼儿园要秉承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办学思想,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提供方便灵活、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县级、乡镇级幼儿园要以新建、改建、扩建为主,建成不同层次的示范性幼儿园,发挥其辐射指导作用,并对有实力的幼儿园,采取新建、兼并、合作、参股办连锁园等方式,充分发挥幼儿园优质资源对下一级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公办一级幼儿园要大力推行“名园+新园、名园+弱园、名园+农园、名园+民园”的办学模式,实施名园帮扶计划,扩大优质幼儿园的影响。要积极扶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制定扶持办法,规定收费标准和办园标准,规范各项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使普惠性幼儿园能够真正面向大众服务。要合理布局行政村幼儿园,采取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或办分园的形式举办。独立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在小学开办附设幼儿园,居住人口少且分散的村可以在小学附设幼儿班,开展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规格、高层次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广大家长的不同需求。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要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学前教育投入。除用好、用足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外,要制定优惠政策、建立资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办学;科学核算学前教育成本,让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费用。争取民政部门相关经费,做好孤残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主张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投入、家庭缴费、公益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对民办幼儿园在政策、师资培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对于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针对民族集中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政府还可提供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进行资助。部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可以无偿提供给民办幼儿园使用。教育主管部门要创新幼儿教师培养和培训机制,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依托当地师范院校建立幼儿教师培训基地,建立幼儿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免费对农村幼儿教师进行培训,进一步推进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力争幼儿教师更多的培训机会;同时加大国家对边疆贫困地区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和转岗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不同地区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保障办学质量。

(三)制定学前教育政策要坚持本土化政策举措,实现学前教育特色发展

第7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关键词 新劳动法 实施建议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ew Labor Contract

Law in Implementation in Public Kindergartens

ZHANG Meiyan

(Erdos Dongsheng District Tiexi Experimental Kindergarten, Erdos, Inner Mongolia 017000)

Abstract January 1, 2008, China began to implemen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bor Contract Law." With the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in China's education deepening appointment widely practiced in various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New Labor Contract Law" on the appointment of teachers equity has also been given protection. This paper propose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new labor contract law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kindergarten from teachers, principals, government three degrees.

Key words new labor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countermeasures

1 幼儿教师需提高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和竞争力

1.1 丰富法律知识

幼儿教师不光要丰富教育法规知识,还要对国家新出台的、对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重视起来。如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幼儿教师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提高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

1.2 培养法律素养

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幼儿教师需要了解关系自身切身权益的法律知识。第二,还需要加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训。仅仅拥有法律知识的储备而不用于实际维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可通过如对典型案例分析学习,向专业法律顾问咨询等方式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1.3 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竞争力

幼儿教师不能满足现状,要不断地学习各种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和特殊技能来提高专业化水平。通过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可以强化幼儿教师的内在涵养和优化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结构。使其成为像律师和医生那样的专业人员,从而在社会上确立幼儿教师不可随意替代性,使幼儿教师有较强的专业竞争力。

2 提高幼儿园园长的认识

园长是幼儿园的总领导,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她的法律认识水平决定了幼儿园的前途和命运。园长应意识到在落实保障聘任制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保障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了优秀的幼儿教师才能让幼儿园更好的发展,让幼儿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园长不能因顾及幼儿园眼前的小团体利益而伤害聘任制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而阻碍幼儿园的发展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幼儿园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员工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组织,然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发现有许多幼儿教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得到工会的帮助是因为该幼儿园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部分幼儿园的工会组织就一两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其职能。加强幼儿园工会组织建设必须依法发挥幼儿园工会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维护和保障员工权益的工会组织,一旦发生企事业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终止侵犯并补偿员工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教育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并不理想,主要是我国单位管理体制的高度集权,对工会成员有财政和行政决定权,很大程度决定工会工作人员不可能在组织工会站在教育事业单位对立面为老师说话。因此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根本性措施在于有效解决工会组织成员组织制度。应该改变以基层组织单位为基础的工会建设制度,实行以区域为单位的工会建设制度,让工会成员脱离事业单位的经济和政治限制,使工会组织能获得经济和政治的独立地位,这样才能让工会组织为教师的切身利益说话。

4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权利。教育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级行政机构自身的相互监督,这属于教育行政相关内部行政活动的内容;二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行政相对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监督的目的是检查和督促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和执法,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奖励模范守法和执法相对人,处罚违法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保证教育行政处理决定得以落实,从而达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监督好新劳动合同法在各级各类学校的落实情况。

5 政府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8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现代化的过程。而作为幼儿教师,人类的灵魂的工程师,更离不开教育的信息化。

一、 幼儿园的教育信息化发展历程

回想起十年前,许多教师对于教育信息化还比较陌生,谈到信息技术大家利用最多的就是在公开教育课上播放多媒体课件,而当时在我们幼儿园也没有教师自己能制作多媒体课件,都是花费许多的时间和精力请计算机专业人事为我们量身订做合适的课件,很多相关的素材还需要我们自己从图书上寻找或是动手绘制然后再扫描……似乎当时的电脑就是个播放器、存储器、打字机,我们这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也仅仅是每个年级组配备两台电脑。就在2000年10月25日教育部召开了全国中小学的信息工作会议,在会上确定了中小学要普及信息技术教育,要能够通过互联网和宽带网连通,同时把信息技术课程列入中小学的必修课程,从这以后,中小学的教育信息化出现了持续、均衡、快速发展的新的阶段,而我们幼儿园也乘着这股东风,投入到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

幼儿园先是组织教师参加“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电脑培训,使得一些起初连“桌面”是什么,开关机都不知道的“电脑盲”(里面包括一些老教师)变成能较熟练操作“Word、Excel”的电脑新手;部分教师还自学了PowerPoint、Flash 、Authorware(当时还是4.0、5.0的版本)等应用软件。后来随着幼儿园及教师家庭电脑的普及,更多的教师对计算机网络有了更灵活的运用,比如收发邮件、上网查找资料等。单位领导还经常组织教师进行计算机应用技能的“大比武”,以竞赛的方式推动教师信息化的发展。

如今的我们不仅每个班级都配备电脑,更有幼儿园自己的网络平台,还创建了幼儿园的专业教育网站,为幼儿园、家长及社会的交流、沟通架起了合作的桥梁。由此可见,我们的幼儿园在发展,我们的幼儿教师专业技能更在教育信息化的发展中得到提到与锻炼。

二、 教育信息化促进了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

众所周之,教师的专业化不仅包括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技能、广泛的学科知识,还包括了掌握和运用现代信息媒体的技术能力。幼儿园为我们幼儿教师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让我们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我们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优势,在每个班级内都实施了资源共享,教师可以很好的利用电子备课,不必大家聚在一起就能对活动进行共同研讨,节省了我们的时间,让我们有更充沛地精力去教育好幼儿、服务于社会。

在网上,教师不断将有价值的信息,下载到自己的教学资源库中,有文本、声音、视频、图像等。我们在大量免费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为其他网络爱好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源。比如:我们教师,除了在网上班务计划总结、周计划、教育随笔等,还会一些班级动态、环境布置、亲子游戏等,展示学校风采、班级风采、幼儿风采、教师风采。网络平台突破了现实生活的很多局限,对教师成长的空间来说更开放,更大气。为我们的单调的教育生活,注入了一种新的活力。

信息时代,寄予幼儿教师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利用网络学习交流、思考写作。在网络中,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距离的束缚,每个人可以自由地遨游在信息里,采撷自己喜欢的花朵。这里,我们可以与大师进行思想的对话,与专家进行零距离的沟通,与同行切磋

教育教学的艺术。

三、 教育信息化实现了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效互动

通过信息网络我们能了解家长所期望了解的东西,同时也能收集他们对学校提出建议、提供支持和帮助。从幼儿园教育到家庭教育,教师利用网络这个交流平台及时与家长做最好的交流,及时向家长反映幼儿的最新动态,不断更新信息,为我们的教育教学填上了新绿洲。就比如在我们幼儿园的教育网站中就有“家园互动”的栏目,我们全园的26个班级都有自己的版块,在那里家长可以说出自己的心声,可以了解到孩子每天学习的内容,可以看到孩子积极参与活动的影像,还可以和老师在线交流……大大提高了我们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成效。

四、 教育信息化促进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信息化还可以用于幼儿园的行政管理,比如借助计算机,幼儿园可以对幼儿园的行政后勤实施全面管理。具体项目包括幼儿园概况、幼儿园组织机构、幼儿园规章制度(全园性规章制度、部门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考核及奖励制度、专家建议)、幼儿园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检查、总结)、档案资料管理(园史管理、幼儿档案、教职工档案、文件管理)、托费处理、幼儿园工作评价(管理状态评价、工作人员评价、幼儿园工作评价、幼儿园公共关系评价、专家建议、常用评价表推荐)等。

五、 教育信息化促进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9篇:幼儿园行政检查范文

近年来,学前教育中的安全问题再次凸显。运送幼儿的交通工具面临着一次彻底的变革,幼儿园用房的拆迁问题,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年轻化和与此对应的责任心问题,幼儿园的经济效益问题,幼儿家长的素质与安全意识等,这些都成为影响幼儿安全的因素。

在新的政策环境、教育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下,如何解决学前教育中的安全问题,理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今,不少幼儿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给家长甚至整个家族造成巨大的感情、心理方面的伤害。同时,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幼儿才能受到良好的教育,才能健康地成长。如果安全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一切都等于白费。

尽管影响幼儿安全的因素很多,但从近几年各种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教师、家长、幼儿园管理者以及教育、安全、交通等主管部门的责任心问题。综合观察,产生幼儿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幼儿园安全管理不力。很多幼儿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安全问题,最直接的原因是管理工作不到位。由于一些幼儿园管理者自身的安全意识比较弱,加之现在有很多孩子任性、调皮、倔强,自我约束力比较差,所以对他们进行安全管理实在是一件十分吃力的事情。特殊的对象,特殊的环境,要求幼儿园管理者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儿,一刻也不能放松。

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不健全。幼儿安全管理说到底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当中,前提是要制订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健全的办法和措施。在一些幼儿园,特别是那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幼儿园,有些管理者看重的是经济效益,往往把具体的管理措施抛到一边。有些幼儿园也许会制订一些管理措施,但很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这种粗放式的管理难免会出现问题,而且一旦问题出来了,也难以划清责任。

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幼儿园作为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不但自身必须加强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更要对其不断加强监督检查。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不及时、不到位、不细致,也是造成幼儿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的重要因素。

教师的安全意识不强。幼儿教师作为幼儿接受教育期间的直接责任人,在维护幼儿的安全、提高幼儿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等方面,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由于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今的幼儿教师中总是有一部分人责任心不强。这就要求幼儿园在聘任幼儿教师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好进人关,让那些真正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的人、让那些有着强烈责任心的人担任幼儿教师。

那么,究竟应如何保障幼儿的安全呢?

一、提高幼儿园管理者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管理者特别是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强调幼儿安全问题必须从强化和提高幼儿园园长的安全意识做起。只有园长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了,有关幼儿安全方面的一切问题才有可能顺利解决。幼儿安全的保障、安全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经济上的支持,只有园长才可能在经济的支持力度上给予最大限度的满足。此外,只有园长的安全意识强了,才能带动别的员工共同重视安全工作,才能制订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幼儿园所有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幼儿的安全管理工作说到底是要落实到每一个教职工头上的。措施制订得再好、再细致,如果没有对应的人去贯彻、执行,那就等于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在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方面,首先要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素质,包括知识层面的、个人思想文化修养方面的、各种必要的技能方面的。像快速反应能力、常规医疗保健能力、心理沟通能力等,这些都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三、建立立体、综合、完善的管理制度

无数事实证明,对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单靠幼儿园本身,或者单靠某一部门都是不可能独立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就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不仅需要幼儿园本身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而且需要其他诸多方面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比如在接送幼儿的交通工具方面,需要交通、交警部门出台一套完善的监管措施;在幼儿的饮食、健康、卫生方面,需要工商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幼儿的人身安全方面,需要公安部门建立一套有效的防范措施,等等。总之,幼儿的安全问题涉及的部门很多、涉及的人员很广,需要建立一套立体、综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幼儿安全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有不少地方积累了非常成熟和成功的经验。比如江西省乐平市在治理校车安全问题上就探索出了一条新路。据报道,该市城区由于人口密集,学前教育处于蓬勃发展状态。面对日益增多的校车安全隐患,自2009年以来,乐平市公安局城区交警中队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管理方法,通过采取各项措施,校车安全治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效,得到学校、家长的理解、支持和赞赏,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中队在校车违法问题治理方面,主要采取了六项举措:

一是坚决清除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校车,特别是那些无牌照的三轮电瓶车、三轮摩托车、轻型载客汽车等。

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实行民警“一对一”责任工作制。该中队一个民警负责一所幼儿园,每天由责任民警按上学、放学时间在学校门口站岗执勤,严查校车违法行为,检查车辆实载人数、车况及驾驶人资质等,严格把好幼儿安全的源头关。

三是严厉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每天由中队领导带领民警在路面巡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校车的检查,对心存饶幸超员装载学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继续使用不符规定的车辆接送幼儿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是积极与学校、家长沟通,耐心细致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五是不断运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丰富管理内容。该中队积极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就校车安全管理下发专门文件,特别是在校车安装安全设施、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进行学习考试、学校张贴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画、校车驾驶人责任状上墙等方面形成了制度。

六是实行校车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该中队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凡与校车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在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这些措施的制订与落实,有效地遏制了“校车隐患多、家长心里怕”现象的发生,其经验完全值得在全国其他地方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