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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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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

第1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一、sna与mfs概述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的经济都在迅猛发展,但在统一向前的大步伐中,世界各国的发展仍体现出明显差异。为了增强统计的国际可比性,协调世界各国的宏观经济统计制度,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国际收支手册》(bop)和《政府财政统计手册》(gfs)等国际统计准则。2008年联合国专家组又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进行了修订,推出了08sna。

sna以全面(综合)生产理论为基础,运用会计账户方法对一定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进行系统的统计核算,为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管理提供客观依据。sna作为最为全面和系统的宏观经济统计国际准则,其中包含相当丰富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国际准则。

但是,在2001年,经过长期研究和多次修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颁发了一部专门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国际准则《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用于指导和协调世界各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mfs的出版,填补了货币与金融统计领域国际准则的空白,对世界各国的统计、金融事业及宏观经济管理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概念和原则上,mfs与1993年sna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手册》(简称bop)和《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简称gfs)等国际统计准则相互协调。

本文尝试从宏观上把握sna与mfs的区别与联系,并以金融工具分类为切入点,细致探讨两者的具体不同。

二、宏观把握sna和mfs的区别与联系

sna是关于整个宏观经济统计的国际准则,mfs则是专门针对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国际准则。仅就货币与金融统计而言,两大国际准则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核算目的不同

sna是为了核算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而设计的。它以整个社会再生产为主线,全面核算再生产的条件、过程与结果。全面测定生产、收入、分配、使用和资产负债的总量。在sna中,反映国民经济的综合指标主要有国民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净值(nnp)、国民收入(ni)、个人可支配收入(pdi)等。国民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全部活动以账户和矩阵的形式列出。账户形式即会计账户的借贷格式,借贷双方平衡,最基本的是生产、消费、积累和国外(即国际经济往来)四大账户。体系中包括:国民收入计算,投入产出表,资金循环表,国民资产负债表与国际收支表等内容。

mfs是关于货币与金融统计表述方式的国际准则,是为了测定整个社会的金融活动状况、分析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而设计的。mfs范围覆盖了广义金融的各个方面及相关经济活动,内容包括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定义、分类、指标、方法和表式等。它以经济体中的资金运动为主线,侧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门以及次部门的金融资产负债的流量和存量核算,在金融领域自成体系。

核算目的的不同是sna和mfs最根本的区别。

(二)理论基础与指标体系不同

mfs和sna两套核算目的的不同导致他们建立的理论基础也不同。sna以社会再生产理论为基础。社会再生产理论认为:社会生产活动是一个生产-分配-流通-使用不断循环的过程,是一个综合物质运动与价值运动的过程,生产活动是一起经济活动的中心,以此为指导,sna全面核算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价值和实际的流量与存量。其总量指标有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国民可支配收入、消费、储蓄和资本形成总额等。

而mfs以金融理论为依据。金融理论认为:货币供应取决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货币供给可以制约货币需求,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以此为指导,货币与金融统计全面统计了金融交易形成的流量和存量,根据金融性公司的职能不同,核算了影响经济和金融过程的重要指标,详细描述了金融性公司部门以及次部门的债权和债务。

(三)sna和mfs的主要联系

1 核算主体一致

一国之内的单位、个人和国外的单位、个人参与的经济与金融活动,是sna和mfs核算的主体。

2 核算客体一致

尽管sna和mfs在核算内容上与有关于生产、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差异,但是金融资产和负债额流量与存量是二者相同的核算客体。

3 基本概念一致

sna和mfs在经济核算的许多基本概念上取得完全的一致。比如常住单位。机构部门、金融交易、金融资产、负债等,两套核算体系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三、sna与mfs金融工具分类比较

mfs的统计标准是以sna的统计标准为基础的,sna的统计标准是组织、计量、处理经济体中非金融和金融活动的完整框架。因此,sna的基本原则决定了mfs的统计原则。但是,由于两者统计的目的不同,因而sna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无论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下面就以金融工具的分类为例,具体来比较sna和mfs的不同。

sna没有明确提出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只从存量(金融资产)与流量(金融交易)出发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的七个类别。它采用复合分类法,在第一层次上把金融资产和负债划分为七种: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通货和存款、股票以外的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权证、保险技术准备金、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同时对一些一级分类做了二级分类,例如保险准备金分为住户对人寿保险准备金和养老保险的净权益。保险费预付和未决索赔准备金。对于贷款和债券分为长期和短期。

第2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土地财政;社会经济;房地产市场;影响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2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信息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结合金融要素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以阿里巴巴为首的互联网公司建立的贷款和基金销售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而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电子渠道建立的能够取代人工和银行网点满足客户随时随地获得金融服务需求的模式,主要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银行建立的电商平台等。201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倒逼传统金融业务的改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基金公司纷纷思索探寻新型的信贷融资模式,由此产生了新的金融互联网模式。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不同,对其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2]。互联网金融由从未涉足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构建,对于风险控制缺乏经验,极易堆积风险,缺乏监管且高度集中的风险一旦大规模释放,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金融互联网由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在风险控制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监管部门在已覆盖大部分的监管要求,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不能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概而论,应根据其风险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迫切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 P2P网贷的风险

P2P网贷由于其资金门槛低以及监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风险频发。经过野蛮式增长后,P2P行业堆积的风险通过提现难、跑路、倒闭而集中爆发。根据最新数据,截止到2013年年末,共有74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涉及资金约为12亿元。幸存的P2P企业也未做到规范运营,酝酿着建立资金池集资、关联交易、圈钱甚至庞氏骗局等问题。根据调查,P2P网贷平台给投资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约为10%~16%,给贷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为18%~25%,在没有任何监管的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引发信任危机和系统风险。

P2P网贷平台主要面临七大风险。一是道德风险。指平台负责人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资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二是交易风险。主要指在交易支付结算环节时P2P网贷平台中借贷双方资金的划拨需经过中间账户,但对于中间账户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而引发的风险。三是技术风险。指由于缺乏技术门槛而导致的网贷平台数据遭到攻击而使客户发生损失的风险。四是信用风险。是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造成投资人的损失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指P2P网贷平台缺乏法律支撑与约束,其业务模式游走在法律边缘极易触碰红线的风险。六是监管风险。目前对于P2P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缺乏监管法律,多头监管等于没有监管。七是系统风险。这是由于经济下行而带来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但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P2P行业更难消化系统性风险[3]。

2.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上线以来虽未发生违约事件,但是其运营的背后也隐藏着风险。自余额宝推出取得不错反响后,百度、网易等互联网巨头纷纷以高收益来作为吸引客户的方式推出网络理财。实际上,宣传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而不是实际收益率,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销售不能承诺固定的收益率。在网络理财销售火爆的同时必须透过现象看到理财产品的本质,警惕理财产品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主要有四大风险:一是投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大多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收益或损失的,与银行存款相比,网络理财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术风险。与银行账户相比,网络理财产品的账户安全要低,被盗和被非法转移财产的风险更大。网络理财是互联网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牵涉的环节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导致客户遭遇损失。三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以互联网公司为支撑,一旦基金运行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破产倒闭,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行业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不分良莠都会遭遇信任危机。四是市场风险。当经济运行出现类似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时,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投资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较快,央行已经开始对其进行规范。截止到目前,央行已经给25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经营牌照。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一些问题。在资金沉淀以及利息归属等问题尚未厘清的情况下,支付宝的泄密事件引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危机。实际上,2011年12月支付宝也被卷入互联网大规模数据泄密事件,但未引发较多关注。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用户的资金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急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风险,首先是沉淀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营过程中,买方先将货款转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等到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没有异议再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其中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由于时间差而集中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若用作其他投资,一旦发生风险,将给客户带来损失。其次是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依赖互联网技术的行业,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击窜改资金数字或者泄露客户资料,都将对客户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最后是洗钱和欺诈风险,第三方支付的现金流并不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和诈骗等非法行为。

(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互联网主要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其业务相对比较规范且有法有规可循,风险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互联网绝对安全可靠,金融与互联网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互联网渠道给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供便利,但也带来一些新的风险。

1.技术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金融互联网的主要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线上交易和大量的资金转移以数据传输作为支撑,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防火墙、杀毒技术发展的滞后(一般情况下先产生病毒才研制出相应的杀毒技术),金融互联网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术风险。金融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的缺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障碍、以及用户客户端的操作错误均有可能给金融互联网的安全造成威胁。

2.法律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来源于专门监管金融互联网法律的缺失,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不能完全覆盖新型的加入互联网因素的金融业务,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能最终产生传统监管框架之外的问题而产生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针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专门规定,《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规章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互联网化带来的违法行为,包括洗钱、诈骗、侵犯客户隐私等。互联网的远程性和开放性使得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更加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性和乱象迫使金融当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爆发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监管法律规章难以跟上其发展速度,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少专门法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虽也根据需要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章制度,如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也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对于风险更为集中的P2P网贷平台和网络理财居然没有任何规范性的文件和指引[4]。更是缺乏一部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系统的监管。

第二,没有行业门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规定准入门槛、资本要求,导致其风险普遍较大。对互联网金融中对资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付规定,申请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和3千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发展起步较晚的P2P网贷,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导致P2P行业鱼龙混杂,行业风险极高。

第三,缺乏监管措施。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法律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合规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风险高度集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必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做到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后无人问责、无人整顿,互联网金融处于监管措施缺失的真空地带。

2.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金融互联网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部分可沿用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制度建设也已经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等,但相对于复杂的互联网而言这些办法和指引过于笼统和单薄。另外,对于金融互联网客户的隐私保护和跨境业务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第二,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当局没有区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互联网业务,仍然按照对传统业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目前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互联网业务的日常监管,而是将其纳入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监管工作中。

第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联网的业务已经超越传统银行业务,甚至加入保险、证券、电商等业务,而对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还停留在分业监管的体系框架中。现有的监管人员也难以满足金融互联网时代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监管的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代表产品、准入门槛、资金来源、授信依据以及风险类别以及风险控制经验上均存在差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对于目前处于监管空白的互联网金融应重点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主体

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将金融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既包含银行、基金、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互联网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只会造成混乱的责权关系,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甚至导致风险的跨机构跨行业蔓延,形成系统风险[5]。

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相应机构的性质定位,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繁多、业务纷杂,在监管时应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而对于金融互联网,其业务多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在监管时具有一致性、统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监管机构。

对P2P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管,对于其资金划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仍然应该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范围是实现良好监管的重要前提。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当局不能因其金融创新和风险特性而全部严厉打击取缔,应用包容开放的态度对其进行适时适度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监管范围的横向范围;二是监管的纵向范围。

1.监管的横向范围。即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纳入监管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由于处于监管空白,其业务构成包括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金融互联网业务,由于其本身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扩展,已有部分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未纳入监管的互联网部分要纳入监管范围。

2.监管的纵向范围。即是指对纳入监管对象监管力度。对于风险集中爆发的P2P网贷平台,应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于由于经济运行良好风险尚未显现的网络理财应重点监管;对于偶有风险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应正常监管;对于金融互联网的各业务对其监管要区别与传统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手段

监管手段是指为实现监管目标或完成监管任务为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技巧。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野蛮式生长且监管空白、金融互联网积极创新现有监管难以全面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和完善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使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

1.网络技术手段。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电子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为进行实时监管,通过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长效机制。网络技术手段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即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市场中运行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各参与主体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使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是金融监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手段、税收手段和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水平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发展速度过慢或过快而导致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监管。

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监督。虽然行政手段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中只能作为一种辅的手段。这是因为行政手段与市场运行规律相背离,对市场主体的负效应大,也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措施

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体系建设,从改造监管环境入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和人员素质,更好地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发展。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实现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应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第一,应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将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第二,修订原有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增加新的金融互联网化的更高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第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第四,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行业标准,设立准入和退出门槛。

2.规范监管流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工作流程是监管人员对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6]。首先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环节,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其次确定专项检查环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第三,风险的查处环节,对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反应的风险问题,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并及时更新数据和风险类型,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管理数据库。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主要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3.加大监管力度。应投入监管人力物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另一方面要从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对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设定不同的要求、标准和手段措施,并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非日常监管的监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持续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管理进行优化。

4.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运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应加快建设一支具备金融知识、监管知识与互联网知识相结合的现代化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水平,使其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节奏。通过加强与具有先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经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监管培训活动,鼓励监管人员参与国际认证考试,不断提升我国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5.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的辅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形成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同业公约,从内部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权利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内部矛盾。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行业协会、网络理财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成员的监督指导,建立行业内部的投诉机制,对圈钱、欺诈等不合规的人员进行教育。

(五)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奖惩机制

监管存在执行力的问题,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提高监管的执行力。若没有奖惩机制,则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规范发展的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因此,要设置合理的奖励惩罚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不合规不合法引发风险的单位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经济性惩罚,必要时还可施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惩罚。第二,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还须给予奖励,可以通过表彰、优惠政策等进行奖励[7]。

四、结语

近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呈现爆发式无序增长,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给我国金融稳定带来了挑战。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并不是一个等价的概念,其风险大小和受监管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语,在对二者设计监管要求时理应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的努力,还需要各部门形成努力合理,形成监管多方联动机制,共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N].IT时代周刊,2013-11-05.

[3]沈杰.P2P网贷平台的成因、问题和发展思路[J].商,2013(13):304-305.

[4]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中国外资,2013(9):55-55.

[5]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1.

第3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政府主导模式;自然形成模式;金融中心

一、金融中心形成的两种模式

金融中心的主要活动是借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资金管理和保险。衡量金融中心的典型指标是银行数量、银行资产、国际间银行债务、交易所资产估价、交易的合约数量、上市公司数量、会员数量、证券发行量、国外股票交易比重、管理的资金数量、外汇交易量以及衍生物在所有交易产品中所占的比重等。可见,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与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表明,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发展不但具有“供给推动型”和“需求引导型”两种发展路径,而且这种因果关系还存在互为因果联系。金融发展路径依赖的这种规律性反映到金融中心形成的路径上,就表现为金融中心形成的两种模式:自然形成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

(一)自然形成模式。金融中心的自然形成模式指随着经济的增长,国际贸易和区际贸易及投资的不断扩展,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必然增加,进而产生新的金融需求。因而,金融市场得以扩张,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法规也随之发生变化。通过金融机构的空间集聚,金融机构集聚状态中各市场主体相互作用产生“技术溢出效应”和“稠密市场效应”,伴随着规模经济效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不断发展,使金融机构在空间上进一步集聚,逐渐形成金融中心。

(二)政府主导形成模式。金融中心的政府主导形成模式指金融市场在独立于实体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下,在实体经济及其规模相对弱小的条件下,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刺激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储蓄,刺激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在这种模式中,金融体系的扩张通常是在政府的扶持下,通过政府部门的设计、强力支持而产生,金融体系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超前性。政府通过制定经济和金融政策,吸引金融机构集聚。通过金融机构空间集聚,以及金融机构集聚状态中各市场主体相互作用产生“技术溢出效应”和“稠密市场效应”,伴随着规模经济效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不断发展,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在空间上集聚,最终形成金融中心。这种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在本质上是通过金融体系的超前产生和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发挥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先导作用。

金融中心两种形成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何呢?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理解金融中心两种模式及其之间关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经济增长决定金融发展,金融发展是实体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经济增长是“因”、金融发展是“果”。另一方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有反作用,金融发展可加速推动实体经济增长,这种情况下,金融发展是“因”、经济增长是“果”。同时,金融发展路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表明,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发展不但具有路径依赖的因果关系,而且这种因果关系还具有复杂的互为因果联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表现出“低均衡”、“高均衡”和“多重均衡”的特征。因此,在金融中心形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及其复杂性和多样性。金融中心两种发展模式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政府主导模式不能完全独立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发达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具有反作用,可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政府主导模式归根到底要以自然形成模式为基础,而政府主导模式对自然形成模式有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加速促进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模式选择

从金融中心两种形成模式和两者间的关系看,金融中心的自然形成模式与“需求引导型”的金融发展路径相对应,强调金融中心是实体经济增长和金融体系自身发展的结果;政府主导模式则与“供给推动型”的金融发展路径相对应,强调金融发展在先于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有关金融政策,优先发展金融,并把金融作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增长的手段。这两种金融中心产生的模式存在着本质区别。自然形成模式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通过市场机制而自发产生;政府主导的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则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甚至不能在资源配置中全面发挥作用时,在政府的引导下被动形成的。金融中心两种形成模式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要的启示:上海只能选择政府主导型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原因如下:

(一)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中国经济目前总体上处于转型时期,原有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和运行不相称的机制尚未完全消除,市场体系尚待完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中国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地方政府实际上对各地资源有较强的控制力,甚至由于政府的干预使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断等等。这是目前我国经济所处的客观整体环境,只有不断加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才可能最终改变这种状况,逐渐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这一环境是我国在金融发展和金融中心形成路径上必须走“政府主导模式”的最根本原因。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体制基础。目前,上海的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历史原因,尚未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仍不能称为真正的金融企业,缺乏足够的竞争力。有的金融机构虽然规模较大,但综合实力不强,而且金融创新机制不顺,使金融创新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上,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中小金融机构比较分散,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整合和治理。这一系列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使国内金融机构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不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体系。上海还存在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监控和法规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法规和监控有多方面的内容,如汇率和利率调控、央行储备金、银行的最低资本金比重、强制性保险计划、资本收益、收入和利润的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信息披露制度等等。由于金融体制和金融法规体系不健全,再加上行政和执法随意性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除面临市场风险外,还可能面临一些非市场风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在这些问题上,上海市一方面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可利用“先行先试”的特殊地位,加快制度建设。克服金融机构集聚的制度障碍。

(四)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机构集聚力度不够。从金融市场环境上看,上海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偏低、透明度较低,货币市场建设相对落后,金融信息化发展不快;从金融市场参与者方面看,上海过分重视金融机构有关业务的扩张而弱化了功能开发,使金融机构大而不强、创新力不足、内部控制水平不高,金融专业人力资源密集度不足;从金融市场深度方面看,目前上海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如,外汇交易量较小、金融产品种类较少、居民的投资机会不多,金融市场对周边腹地的影响力差,甚至存在一定的地区保护主义倾向和金融资源配置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足,严重制约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步伐。金融机构是金融中心的细胞,金融机构集聚是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金融中心通常集中了大量的银行。从国内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部及其结算和大宗业务都不在上海;上海的外资银行虽然占银行总数的70%,但其规模和结构都受到较大限制,外资银行和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仍不多。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和现状表明,金融中心如果仅有银行是远远不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是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上海的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银行占主要地位,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发达,这种状况不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这种情况不是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就可解决的,政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激烈的外部竞争迫使上海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中心建设的主导作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着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国际金融中心的挑战,同时还面临国内一些城市的挑战。从国内看。中国政府虽然已将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放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这个战略在地区相对分割和地区保护主义的作用下,实行起来却受到一些阻力。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金融业的崛起,客观上都与上海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这些因素使上海不仅面对资金、市场、客户和人才方面的争夺,而且使上海获得中国金融改革和试点的优先权和特许权也受到挑战。

总之,政府在促进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不可替代。上海只有走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中心形成模式,才有可能尽快地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三、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措施

(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上海全国性票据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以抓紧落实国务院9条意见为中心,以上海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为重点,争取使上海证券市场尽早成为中国的主板市场;推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创新与联动,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机制。

(二)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由上海市政府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建立“4+1”联席会议机制,构建一个上海地方政府与国家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顺畅的沟通渠道,统筹考虑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与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关系。

第4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金融发展 经济增长 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四川是西部大省,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的经济增长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国民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184.61亿元的增长到2010年的16898.6亿元,增长了约91倍。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金融也在快速发展,金融体系逐渐完善,金融工具日渐丰富。在中央启动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设立成渝经济区的战略规划后,四川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发挥金融的作用,推动四川经济进一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学术界从上世纪90年代起,逐渐开始了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但研究视角多集中于全国范围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鉴于我国处于区域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格局,针对单一省份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将针对四川省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展开研究,以期能为促进四川经济增长及金融发展提出适当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现有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逐渐得到重视,出现了许多研究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格利和箫、戈德史密斯等的金融发展理论,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理论,赫尔曼和斯蒂格利茨等的金融约束理论等;到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术界掀起了一股实证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热潮,代表人物是King和Lvine(1993)、Singh(1997)以及Rousseau和Wachtel(1998)等;这些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出现,既丰富了经济学的内容,又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借鉴。

1969年,现代比较金融学之父戈德史密斯运用统计数据,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作了横向的国际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其主要结论为:从长期看,各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大多存在着平行关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发展中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也许会给经济带来消极影响,所以,从理论上看,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难以确定的。麦金农和肖(1973)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金融压抑与金融深化理论,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纳入研究体系之中,他们认为金融深化既可促进经济增长,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卢卡斯(1988)认为金融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被夸大了。King和Lvine(1993)在戈德斯密斯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更多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结论表明,金融发展决定经济增长,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术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开始了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谈儒勇(1999)选取了1993—1998年有关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季度资料,分别对金融中介发展与经济增长、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金融中介发展与股票市场发展进行实证分析,其结论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金融中介(特别是存款货币银行在配置国内信贷过程中相对于中央银行的重要性)和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很强的正相关关系;我国股票市场和金融中介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互补关系。

王志强、孙刚(2003)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三个角度分别选取了指标来衡量中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并加入了三个控制变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总额和物价水平,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表示经济增长,进行实证分析,其检验结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相关比率、金融结构比率和储蓄与贷款之比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即以金融相关比率、金融结构比率和储蓄与贷款之比衡量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同时,经济增长又推动了金融的全面发展。

王志虎(2010)年利用1991—2009年间数据,对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金融发展单向引起经济增长,且金融发展显著地正向影响经济增长率,但对经济增长质量影响显著为负,总体上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不显著;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效率过低,不利于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

冉光和、李敬、熊德平和温涛(2006)选择各省国有银行贷款占名义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来衡量金融发展水平,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值衡量经济增长,引入各省资本形成总额占名义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各省通货膨胀率指标作为控制标量,实证研究西部和东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区域差异,得出如下结论:西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金融发展水平引导经济增长的单向长期因果关系,而无明显的短期因果关系;东部地区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水平既有双向长期因果关系,也有双向短期因果关系。

赵新伟(2010)用选择金融相关比率FIR作为衡量金融发展规模的指标、FAE(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作为衡量金融中介效率的指标、FMD(乡镇企业、私营部门和个体经营户所得信贷之和与总信贷之比)作为衡量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指标,选取人均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对陕西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金融相关比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金融中介效率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但二者并不是互为因果的关系,金融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金融相关比率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要大于后两者。

第5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一、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金融发展理论是由麦金农和肖两人各自在1973年创立的,麦金农和肖深受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各自著作中都提出发展中国家走金融自由化道路的激进主张。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Locke)、亚当·(AdamSmith)等人的自由思想是麦金农和肖理论的渊源。

金融发展理论的另一渊源是有关金融对经济发展重要性的思想和观点。这种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熊彼特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出版)一书中,强调了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试用新技术以求发展,纯粹企业家需要信贷,“他只有先成为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

格利(johnGurley)和肖(EdwardShaw)1960认为在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方面,金融的作用在于把储蓄者的储蓄转化为投资者的投资,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性投资水平。HughPatrick(1966)指出,在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上,可以有两种研究方法:一种是“需求追随”即随着经济的增长,经济主体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促使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产生。另一种是“供给领先”,强调金融服务的供给方,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需求。

雷蒙德·戈德史密斯(R.W.Goldsmith)于1969年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奠定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基础,从而成为金融发展理论鼻祖。他的理论主要包括:其一,首先提出并系统分析了金融结构概念,分析并提出金融结构衡量指标及金融结构类型。其二,研究并揭示金融深化的内在路径和规律。这些规律对当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其三,提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问题的重要性和研究方向。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特别强调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金融发展中的明显区别。

麦金农(Mckinnon)1973和肖(Shaw)1973建立了一个分析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关系的框架重点考察了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抑制”现象。麦金农和肖放弃了以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为研究对象,转而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问题。他们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约束和金融压抑现象。这既削弱了金融体系聚集金融资源的能力,又使金融体系发展陷于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两人的不同之处在于:麦金农(1973)放弃了传统金融理论中货币与资本相互替代的假设,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金融制度使投资不是依赖于外部融资,而是依靠内部融资;并且提出了衡量金融发展的一个比较著名的指标—M2/GDP(金融深化指标)。虽然这两人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问题,没有从更一般意义上来讨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他们认识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因此人们依然把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的提出看作是金融发展理论形成的标志。

其后Kapur(1976)和Galbis(1977)等仍以劳动力过剩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更加严格的数学模型推导和论证补充建立了开放条件下的模型旨在证明和修补Mckinnon和Shaw的金融深化理论。

二、最新的理论进展

1.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第一,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的相关文献很多,在这里不一一罗列,我们借用Pagano1993的简易框架,通过一个模型来概括地介绍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家在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上的观点。正如Pagano的模型所揭示的一样稳定状态下的经济增长率可以写作:

式中g为稳定的经济增长率,为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率,A为资本的边际社会生产率,s为私人储蓄率。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通过促进储蓄以更高的比例转化为投资,通过提高资本配置效率(A),通过动员更多的储蓄(S)来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金融发展降低经济波动性。Denizer、Iyigun和Owen的实证分析,主要采纳了KingandLevine(1993)提出的四项金融中介体发展指标,即LLY、BANK、PRIVATE、PRIVY。基于这些指标和所创建的模型,结合70多个国家的1956年~1998年的年度有关数据,得出如下结论:所有金融发展指标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呈负相关关系,且金融越发达的国家经济波动越小,说明金融发展降低经济波动。

第三,银行股票、市场发展与长期经济增长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2.经济增长促进金融发展

GreenwoodandJovanovic(1990)、Levine(1993)和GreenwoodandSmith(1997)在各自的模型中通过引入固定交易费用和固定交易成本,说明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只有在人均收入达到一定阶段后才能出现,即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会实现。说明了金融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增长。此外Santomero和Seater还从经济规模与资本市场规模资、本市场流动性的角度,探讨了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得出结论:全社会总资本的增加同样使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经济增长对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促进了资本市场更好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6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然而,金融其本身和商科有着本质的区别。商科(Business)是一个很宽泛的专业,它包含很多专业,其中包括:金融(Finance)、市场(Marketing)、管理(Management)、会计(Accounting)、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 、运营(Operation)。

金融(Finance)的研究方向包括投资、金融工具定价及研究、金融市场、财务研究、银行、数学统计研究。

金融专业相对比较严谨一些,作为一门已经发展有几十年且作为经济衍生实务性的专业,其设置目的就是让学生掌握一系列传统及衍生金融工具。对于资本市场及国际货币、银行等的事务性操作有非常深入的了解。细心的学生会发现金融专业要求申请者对于经济学基础和数学要有一定的理解,并可以以致其用的运用到金融学科当中。一般学生毕业后面向的求职公司主要为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工具系列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

金融最早源起于经济学,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后来,随着金融学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西方金融学宏观上分为公司财务和投资学两个方向。

随着时间的发展,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边,金融学里面又出现了交叉学科,特别典型的就是金融工程学(Financial Engineering)。从金融学的发展来讲,渐渐偏向计算机化、数学化、工程化,所以其实从某种角度上来讲,金融工程特别像精算。金融工程是一门综合了金融学、数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交叉学科,其课程通常由大学的商学院、数学系和工程学院联合授课,其课程由于集中于金融领域,所以深度远远超过MBA金融方面的课程,通常包括股票市场分析、投资组合分析、期货和期权、资产定价、资本预算、固定收益分析、利率模型、金融风险管理等课程。其全部课程均围绕金融学的应用展开,具有实用性很强的特点,最适合那些立志于从事金融工作的年轻人。

从就业的角度来讲,金融和金融工程专业的就业单位可以在各大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各种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所、基金、保险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来说,在美国,数据和数据分析的工作相对比较容易找。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金融工程相关专业的学生,相对其他专业来说要好找工作,而普通的金融专业其实并不很容易就业。因为会计是一个比较具有专业性技能的专业,而金融工程和金融分析是说比会计更加专业化的一个学科,而金融学本身的专业性相对要弱过会计学,所以从就业的角度,金融工程或金融分析相关的应该是排在第一位,第二位是会计,第三位才是金融。

美国大学一般在金融专业设三个相关的学位: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简称MSF),Master of Financial Engineering(简称MFE)以及MBA下的金融方向。MBA下的金融方向偏管理,美国综合排名前50的大学除了个别大学不设商学院,其他大学在商学院下都会开设MBA专业,而能够单独开设金融硕士或金融工程硕士的学校并不多,而通常MBA需要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美国常春藤院校本科几乎没有金融专业,主要原因是美国教育在本科强调文理教育,认为一个人最重要的本科阶段应该学会思考,学会做人,具备批量性思维的能力,而金融专业属于应用性专业。 而在硕士阶段,美国是全世界金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有特别好的学校。著名院校包括麻省理工学院、普林斯顿大学等。越来越多的美国金融硕士教育走向了交叉的学科,像康奈尔大学、罗切斯特大W等。衡量一个学校,金融教育是不是好的主要标准,在于它有没有金融工程专业,实际上金融工程专业代表了整个金融教育的整体水平。从金融学硕士的角度来讲,一种是MBA中的金融或者金融工程方向;第二个类别就是金融硕士;第三个是金融工程、金融数学、金融分析的硕士。最后一类主要是金融相关的博士。

美国的金融硕士课程根据录取难度将学校分成三类,像刚才讲的普林斯顿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的金融和金融工程的专业的申请难度是排在第一的。同样录取难度高的还有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范德堡大学、弗吉尼亚大学、罗切斯特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波士顿学院、凯斯西储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等。

加拿大的教育体系和美国类似,综合性大学大部分有金融本科专业,和美国相比,加拿大名校的录取要求要比美国低,也不需要提供SAT1、SAT2的成绩。其实学生可以选择在加拿大读本科,然后去美国读金融工程。加拿大的硕士跟本科差别很大。加拿大的金融和金融相关专业相对比较少而且申请难度大。比方说萨省大学的MSF、约克大学的MFE、西安大略大学或滑铁卢大学的MFE等。

英国的本科中基本会计和金融一起学。对于英国来讲,商科领域里面,会计和金融也是最难申请的。如果想去英国读本科,中国高中毕业生基本都要读大学预科的。英国绝大部分金融硕士叫做Master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英国的金融工程也比较发达,如果攻读金融或者金融工程专业,英国也有十分不错的学校选择,例如伦敦大学学院 、曼彻斯特大学、伯明翰大学、雷丁大学、埃塞克斯大学。

第7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一、引言

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并相互补充的一种金融中介形式。其较完整的定义可表述为:“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种种特殊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存贷利率或其他条件,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或意图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活动。它是一切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及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债权重组、外汇储备投资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2]这段权威的定义对政策性金融的内涵做了十分全面的阐释,但由于政策性金融形态多样、业务涉及面广,其制度载体――政策性银行发展历史短,且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探索发展阶段,因此对政策性金融的科学认识及其规范建设,便不免常常存有明显的认识偏差与意见分歧。

如何规范理论认识,充分发掘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公平的功能作用。本文拟从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基础出发,对其原理、功能、制度载体的构建模式、运行方式等问题,展开理论的比较和分析,为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的科学构造提供思路、方法;并且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为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的机制融合,为政策性金融的功能重构提供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Stiglitz(1998)根据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从理论角度论证了政策性金融的价值及作用。但围绕政策性金融的大量实践(黄达,2003),国外却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称谓。由于存在政府的影响,因此许多学者将政策性金融界定为一种由公共部门主办、控制或主导的金融中介形式,能够实现某些特定战略产业政策的特殊金融手段(小滨浴久 等,1994),甚至不乏理论和实务界人士简单地将政策性金融直接等同于国家金融、政府金融,将其当做一种“财政性金融”(李志辉 等,2008)[1]。这类理论认识容易混淆财政与金融的本质区别,对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容易产生偏差,乃至错位。

科学的政策性金融理论,实际上是20世纪80年代末首先被我国学者提出的(戴相龙 等,1998;白钦先,1987、2010),理论提出之初即强调政策性金融与财政支付的差异,明确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属性,即其仍然具有金融业务的有偿性及偿还性[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政策性金融也仍然被许多学者当作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创造、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胡炳志,2003;李扬,2005、2008;王广谦,2008)。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金融体制要向更广阔领域深入改革之际,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科学构建更显重要而关键(贾康,2011)[3]。

关于如何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作用,促进我国的金融公平与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课题组(2006)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角度,论证了政策性金融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缺陷的政策导向作用[4];刘营军 等(2011)则通过微观调研,实证分析了农户受到金融排斥的原因,提出政策性金融可以有效带动受排斥农户,解决有效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5];景玉琴(2004)认为,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也应该通过对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完善加以解决,如发展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信用担保制度及体系,加强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的协调配合等[6]。同样,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和升级,政策性直接金融和政策性间接金融的引入,可以适时形成与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支持(顾海峰,2011)[7]。

对政策性金融研究关注更多的集中在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改革方面(张涛 等,2006)。通过国际同业间比较,丁振京(2013)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完善寻找了解决办法[8]。李志辉 等(2008)基于开发性金融理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调整、业务拓展、资产整合、风险监管”等方面设计了战略改革措施[9]。

综合和比较对政策性金融的研究可以发现,肯定政策性金融(功能)的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是财政和金融的“巧妙”结合体与统一体(白钦先 等,2010)。通过政府信用、政策导向和金融资源配置,政策性金融能以低成本和长期信贷的优势,有力扶持“强位弱势”群体①的发展。但其在阐释政策性金融的财务可持续性时,往往会强调“牺牲小我,成就大我”,所持的风险补偿观点较难令人信服。相反,主张政策性金融改革的观点,则更关注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载体――政策性银行的财务可持续性。他们认为政策性金融存在经营机制问题,应改革其传统的委托体制;而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更高阶段,能保证机构经营业绩,且是市场建设的“开路先锋”[1]。

本文认为,对于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功能定位,以及配套公共政策的机制保证,是深化政策性金融制度改革的基础。即在保证政策性金融服务目标、服务宗旨不变的前提下,提高政策性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在实现政策目标,达成金融公平的同时,也实现金融效率的积极提升。下文即从理论基础、功能作用和实践证据等诸方面展开比较分析,以证明政策性金融功能重构的公平、效率目标是必须、必要,并且是可行的,能够共存于政策性金融的理论框架之下[10]。

三、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基础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制度安排,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和需求广泛的业务对象群体。目前,我国经济金融的转型升级,遭金融排斥的“强位弱势”群体,小微企业、低收入者和“三农”发展等,无不对政策性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提出了内生需求。为何商业性金融业务不构成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替代关系②,而是相互补充、协调合作?为何开放性金融并非政策性金融的高级发展阶段,而只是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整合形式?这需要首先对政策性金融的理论背景进行厘清。

以金融功能的作用机制为视角,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基础涉及经济金融、金融风险管理和普惠金融等多个领域。

1. 政策性金融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是通常金融业务中的“强位弱势”群体,其所面对的金融市场是非完全竞争市场。金融约束理论认为,非完全竞争市场的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Hellman et al,1997),因此针对市场无效部分,政策性金融在不与商业性金融进行业务竞争的前提下,面向特定群体,提供低息贷款、承担担保保险责任,通过特殊金融安排可发挥资源配置导向的作用。

同时也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强位弱势”群体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完全,使得“强位弱势”群体更易受到信贷配给的约束(Stiglits et al,1981;Bester et al,1987)。由于“强位弱势”群体或处于国家战略经济地位,或关乎国计民生重要部门、关乎社会公平,因此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就不同于“私人产品”,而是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公共产品的生产存在着市场失灵,其供给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这就为政策性金融的进入预留了市场空间。更重要的是,在资源配置目标上政策性金融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合理性,而不主要是经济有效性,这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是无意也无力承担的。因此,政策性金融功能是补充而不是取代商业性金融功能,二者的协调合作对我国整体经济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 政策性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商业性金融不同的是,人们对政策性金融的研究会较少关注其风险管理问题。但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营来看,实则不然。政策性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形式,天生就必然需要面对收益风险的权衡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其金融功能,发挥宏观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就必须要解决与金融风险管理相关的资金来源、项目选择、风险识别控制,以及自身经营管理机制等问题。更进一步地,政策性金融要发挥金融协调职能,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的统一,发挥政策性资金的杠杆作用,也必须从风险分担的视角来重新设计其金融实现的内容与形式(贾康,2011)[3]。

3. 政策性金融与金融普惠。金融普惠增加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低收入或弱势群体更易获得金融资源配置),也增加了社会生产性投资(如教育和创业)的机会。相反,若缺乏金融普惠,则不仅会导致金融不公平,收入贫富差距难以消除,最终也必将拖累经济发展,降低商业性金融的金融效率(Demirguc-Kunt et al,2013)[11]。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时期,市场机制仍不完善,经济发展差异大,结构性矛盾多,地区金融发展不均衡,这些都决定了政策性金融在我国必须发挥金融公平与金融协调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金融普惠发展,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③(白钦先 等,2010)[12]。

四、政策性金融功能与资源配置目标

政策性金融可以看作是财政与金融的某种结合,但不同于无偿拨付的财政,也有别于利润优先的商业性金融,其对资源配置的回报要求是:有限、有偿。即在基本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保证对金融资源的回收。这一有些矛盾的原则要求,往往会让政策性金融陷入资金预算的“软约束”。在改革“转型”时(如政策性银行)又容易矫枉过正,过度追求“市场化”目标,利用政策优势来进行市场竞争。这让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与弱化,偏离了它本来的宗旨及目标。有学者指出[12],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核心是对“强位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是对社会经济合理性目标的满足;支持战略性、重点项目,实现金融排斥的金融公平。财务盈利并非不重要,但要权衡政策目标的社会价值、项目风险以及对于风险的分担。

1. 地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特点及其功能表现。事实上,如果从地方金融的成效来看,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作用(包括能力及其效果)仍是较为有限的。以浙江省为例,表1归纳了省级政策性金融的若干经营特点。从表1可以看到,在地方金融中政策性金融也是以战略性重点项目作为其主要的金融支持对象,政策性银行的经营业绩稳中有升,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也不断增强,但相比较其宗旨与目标,仍存在明显差距:(1)虽支持了战略、重点项目,但覆盖面较小,中长期贷款投放的行业占比仍不足20%;(2)支持的项目常常是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有国有经济背景,或为行业龙头企业,真正“强位弱势”群体仍难获得政策性金融支持;(3)政策性金融的机构数量(包括机构设置)相对缺乏,资本金和资金来源较为有限,业务上的竞争机制④更处于“空白”;(4)和商业性金融一样,政策性金融虽创新了各项“债权保障”措施,但针对政策性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却仍未形成;(5)“三农”、低收入者和小微经济,仍是金融支持最薄弱的领域,弥补商业金融缺陷的金融公平仍难实现。

2. 政策性金融的资源配置目标――效率或公平。图1是政策性金融与中长期贷款投放的增长率对比,图中两条增长率曲线的走势变化较为一致,但政策性金融的贷款增长率相对更为平稳,具有一定逆周期、稳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这一对比说明:(1)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资金投放具有较大相似性,二者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其效果要大于两者间的互补关系。(2)政策性金融的中长期贷款在有助金融公平的同时,也有助于长期的金融稳定。

从贷款投放地区来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也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图2将贷款投放地区划分成浙江省的11个地市(顺序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和舟山),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银行的地区贷款投放进行了对比。图2中的曲线变化关系说明,二者在贷款投放上具有相似的地区偏好。这也意味着,政策性金融的资源配置完成了与商业金融相接近的职能,在金融资源充沛的地区投放了更多的金融资源。受到金融排斥的“弱势”地区、“弱势”项目和“弱势”群体,实际更难获取政策资金的支持。

3. 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协调。通过贴息、信用担保、银团贷款,或银政企融资平台等方式,政策金融能吸引商业金融和聚合社会资本,发挥金融协调功能,实现银行资金和民间资本的联合、共赢。其中,“政策引导”与“风险共担”是政策金融制度的关键。

然而,限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现有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实际较难承担起金融协调的职能。比如2011、2012年度,浙江省政策性银行完成的银团贷款金额分别只有8亿和25.12亿,占贷款总额的比率也分别只有0.3%和0.79%。

五、政策性金融的体系和功能重构

如上文所述,我国政策性金融实现功能重构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系”,而不在“制度载体”本身。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实践历程来看,指望几家股份制的企业实体承担起全部的社会金融职能显然并不现实。

从金融公平和金融效率的目标出发,本文为我国政策性金融的体系和功能重构提供如下的发展思路:

(一)通过金融合同和融资模式创新,实现政策性金融的风险分担

提倡通过股份制、基金和共同出资等形式,为政策性金融的项目进行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担保、保险、支付结算等)。资金的来源应多元化,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以此形成激励相容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二)引入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机制,打破业务垄断

政策性金融的改革应以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为首要目标,而不是去维护政策或业务的权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机制,来选择确定最具经营优势和金融效率的业务承担者,打破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垄断。

(三)鼓励组建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地方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体系[13]

推动银行网点、中小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及条件,为地方金融生态的形成培育成长沃土。

通过政策性业务的分账管理、单独核算,整合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成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使之不仅能政策性业务,而且能为金融风险的防控提供便利条件和灵活手段。

(四)公共财政支持和地方政府主导

通过制度建设或立法约束,保证公共财政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资金支持,向业务经办机构提供直接的贴息、财政贷款或定期的资本金补充。

鼓励地方政府在政策性金融业务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明确政策目标、筛选监管项目和制定风险补偿的办法。通过发挥政府信用优势,搭建融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

(五)由被动选择项目转向主动项目推荐

即赋予金融需求者主动申请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机会和渠道(通过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体系所需完善的是明确政策、统一标准、减少环节、创造条件,借助政策性金融体系和新金融技术,为受排斥的“强位弱势”群体提供低成本、无差异的政策性金融服务。让金融普惠在效率中产生,让金融公平于政策中实现。

注释:

①这里的群体是指符合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产业、领域或企业、个人等对象。

②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却仍然可能因业务招投标而形成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第8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金融产业集群;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比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094-05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志码:A

一、引言

在国外发达国家,金融产业集群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并且成功推动形成了若干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关于金融产业集群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丰富起来,但是有的文献把金融产业集群与金融中心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导致相关研究偏重于金融中心的建设方面。金融产业集群是将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与金融地理学相结合的新兴跨学科研究领域,是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经过程,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国内外研究进展进行梳理比较,以指导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正繁荣发展的金融产业集群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实践。

二、金融产业集群的研究进展

经济学家Powell(1915)Ⅲ在其著作《货币市场的演进》中研究了金融业的空间演化现象,并描述了银行集聚在伦敦的金融机构演进过程,这可以看作对金融产业集群最早的研究。之后学术界对金融产业集群的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不断繁荣起来,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产业集群的形成原因

作为一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金融产业集群必然有其形成的原因和机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鲁格曼(Krugman,1991)首先提出金融服务业的集聚现象比制造业更为明显的观点,他认为当今世界上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例子是最突出的,比如在东京和伦敦,技术外溢导致的外部性是使得伦敦的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主要原因。Leyshon(1995、1997、1998)通过连续发表的三篇同主题论文,全面总结了金融业的地理分布状况,并采用政治经济学方法来分析金融业地理集聚的形成原因。Taylor等(2003)从产业集群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行为的社会根植性导致了金融机构的集聚发展。Zhao等(2004、2005)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引起金融企业地理集聚的重要原因,并以中国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为实证进行了分析。连建辉等(2005)认为金融产业集群本身具有的区域金融创新优势、经营效率优势和风险缓解优势,能够为区域内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司月芳等(2008)对上海陆家嘴金融产业集群进行了实地调研,结果表明,金融支持型政府、良好的金融政策以及靠近金融中心市场是导致其形成的主要动因。李大垒(2010)对我国35个大中城市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地区GDP、金融业从业人员和工业总产值对推动城市金融产业集群的形成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从以上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金融产业集群的形成原因存在着分歧,有的学者(Leyshon、Taylor等;司月芳等)认为社会、政策和制度等外在因素是主要原因,有的学者(李大垒、连建辉等)认为效率、成本和创新等内在优势是主要动因,有的学者(Krugman、Zhao等)则认为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是主要原因。虽然这些学者的观点分成了三类,但是综合来看涉及了内在因素、外在因素和市场失灵等不同方面,这对于解释为何金融业采用产业集群形式发展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金融产业集群的影响因素

金融产业集群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表现,有的地区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集群区,有的地区已经发展成为了金融中心,而有的地区金融产业集群现象还不明显。针对现实中的这种差距,学者们对金融产业集群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Porteous(1995)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来分析为什么金融活动会集聚在某个特定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信息流动(包括信息流畅和信息可靠性)是影响金融活动区域集聚的关键因素。Leyshon(1995、1997、1998)认为,银行机构的溢出效应、居民的经济收入和居民的金融素养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在空间上的集聚。Gehrig(1998)将影响金融集聚的因素分为正向因素和负向因素,正向因素包括信息溢出效应、规模经济和市场流动性,负向因素则包括市场进入限制、政府直接干预和企业垄断。Taylor等(2003)也从正反两方面对伦敦的金融集群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高素质的金融人才、良好的企业声誉、与顾客联系密切这些因素推动了伦敦金融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而地方和拥堵的交通则非常不利于伦敦金融集群的发展。Pandit和Cook(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供给方面的专业化投入和知识溢出、需求方面的集群声誉和满足不同顾客是影响金融服务业集群发展的重要因素。Cook等(2007)也对伦敦金融产业集群的向心因素和离心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集聚因素明显地提高了金融企业的竞争力,高效的生产率、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是影响金融服务业集群发展的主要因素。司月芳等(2008)以上海陆家嘴为实证,从反的方面分析了其发展的影响因素,认为偏低的金融产业发展水平、偏小的金融市场规模、较低的金融开放度以及缺乏社会中介机构这些不利因素阻碍了陆家嘴金融集群的发展。任英华等(2010)对我国28个省份金融集群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金融集群在省域之间具有正的空间溢出效应,地区经济实力和区域创新活动对金融集群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对外开放对金融集群的影响随着时间的发展会逐渐变小。

以上大多数学者(Porteous、Leyshon、Gehrig、Pandit和Cook、任英华等)认为溢出效应影响金融产业集群的发展,然而,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Porteous、Gehrig、Cook等,任英华等)认为信息和市场的流动性是关键影响因素,有的学者(Leyshon)认为居民的经济能力及素质是主要影响因素,有的学者(Pandit和Cook、Taylor等)认为良好的声誉和接近顾客是重要影响因素,有的学者(司月芳等)则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化水平是主要影响因素。综合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对金融产业集群的发展需要在哪些方面完善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三)金融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

金融产业集群在现实中的存在,不仅有利于企业和行业的发展,而且还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增长。Pandit等(2002)对英国金融服务业利用产业集群动态研究方法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集群效应影响金融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也影响其他金融企业进入的规模,各种金融企业之间在金融服务方面具有相互的影响。Clarke等(2003)认为由于金融服务业也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面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因此金融企业在空间位置上的临近以及当面的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Hendersona等(2001)指出,金融产业集群使得面对面的沟通更加便利,金融企业在空间上的集聚能够促进客户关系的发展和密切,从而有利于金融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刘红(2008)实证检验了上海金融集聚对本地区经济具有明显的增长效应,但对周边地区的辐射效应不明显。张晓燕(2012)采用广义矩估计方法分析了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集聚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银行的集聚和保险公司的集聚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金融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是有利于企业、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学者们对于集聚效应的具体表现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Pandit等、Hendersona等)认为金融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有利于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有的学者(Clarke等)认为金融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必须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而国内的学者(刘红、张晓燕)则认为金融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既然金融产业集群和经济发展具有正的相关性,因此金融产业采用集群发展模式在现实中是可行的。

三、金融中心的研究进展

金融服务业总是以集群的形式出现并形成金融中心(Pandit等,2001),金融产业集群与金融中心存在密切的联系。国外学者已经对金融中心进行了比较丰富的研究,但绝大多数研究的是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中心,我国学者对于金融中心的研究还不成熟。这些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础条件

金融中心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为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注入了新的活力。那么,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哪些基础条件呢?金融产业集群对于形成金融中心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学者们对此进行了研究。Park和Essayyad(1989)认为随着一个地区跨国银行的数量增多和规模增大,能够促进国际银行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Pryke和Lee(1995)通过不动产贷款证券发行的例子,研究表明金融中心因集聚而产生外部经济,生产活动的外部经济又会反过来促进金融机构在空间上的集聚。潘英丽(2003)运用金融中心的聚集效应和外部规模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来解释金融机构为何愿意集中设立在某些大城市或从其他地区迁移到大城市,得出结论认为金融机构的空间聚集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微观基础。吴念鲁和杨海平(2008)指出在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众多影响因素中,有利于金融资源集聚的优良金融生态的所有元素都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条件,因此金融要素的集聚直接推动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

从以上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在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础条件上,以上学者(Park和Essayyad、Pryke和Lee、潘英丽、吴念鲁和杨海平)一致认为金融要素的微观集聚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础条件。具备了基础条件之后,具体是什么原因促进了金融中心的形成呢?下面就对金融中心形成原因的已有研究进行述评。

(二)金融中心的形成原因

Park和Essayyad(1989)将规模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因分析上,认为跨国银行会采取扩大经营规模的战略来降低成本,因此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在不同的国际金融中心设立分行,将银行总行的经营成本分散到全世界的分支银行,随着一个地区跨国银行的数量增加以及经营规模的增大,最终会促进该地区发展成为金融中心。Pryke和Lee(1995)通过不动产贷款证券发行的例子,研究表明金融中心因集聚产生的外部经济是社会导致的,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社会的互动会创造利润,金融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创造人际关系网络和企业之间的某种联盟,以及不断重新评价潜在的合作企业,因此社会生产的外部经济促进了金融机构在空间上的集聚,同时金融中心在产品和服务上的差异以及与社会空间相关的盈利能力的差异不仅会给予金融企业一些实践方面的信息,也会直接影响其经营的成败。Gehrig(1998)认为由于当今世界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最终使得金融活动产生非地方化,金融中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是否能够为其他地区带来外部性,对信息敏感的金融活动和对信息不太敏感的金融活动之间存在着互补性,这两种情况都会把自由的金融活动吸引到金融中心。

在金融中心的成因方面,学者们的观点存在分歧,有的学者(Park和Essayyad)认为企业内部规模经济是最主要的,有的学者(Pryke和Lee、Gehrig)则认为外部经济是最主要的。与前文金融产业集群成因的已有研究相比,学者们对于金融中心成因的研究偏少一些,而且他们仅从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角度进行分析,对现实中城市金融中心如何形成的指导意义不大。

(三)金融中心的影响因素

金融中心形成以后,哪些因素会影响其进一步的发展呢?学者们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Lee和Schmidt-Marwede(1993)认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来自提供金融资本供需双方能获得较高利润的环境,这包括市场流动性、高效的运作与服务传送条件,因此竞争力来自其内部金融机构总的生产能力。根据一些学者的金融地理学理论(Corbridge等,1994;Porteous,1995;Martin,1999),金融中心的发展几乎完全依靠信息流动和信息技术创新。Zhao等(2002)认为,信息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不仅是影响金融中心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会影响一个城市的等级水平,他们通过一系列公司总部区位选择的调查,根据对经济和制度变量的分析,认为香港和北京是位于信息走廊两端的信息中心地,这两个城市将成为中国最主要的金融中心,上海则成为中国的第二级金融中心。赵晓斌等(2002)以中国为例,分析不对称信息在总部选址决定中的重要性和区域效应,说明了信息流和不对称信息是影响现代金融中心发展的决定因素。冯德连和葛文静(2004)构建了“轮式模型”来解释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影响因素,该模型认为,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动力因素主要有两种拉力(地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三种推力(历史方面、供给方面和城市方面),另外还有地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

可以看出,在金融中心发展的影响因素方面,有的学者(Lee和Schmidt-Marwede)认为金融企业生产能力和生产环境是主要影响因素,有的学者(cor-bridge等、Porteous、Martin、Zhao等、赵晓斌等)认为信息流动和不对称信息是主要决定因素,有的学者(冯德连和葛文静)则认为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是主要影响因素。与前文金融产业集群影响因素的已有研究相比,金融中心发展的影响因素同样包括了信息流动和经济发展,不同的是金融产业集群的发展更强调居民的需求因素,而金融中心的发展更强调金融企业的供给因素。

(四)金融中心的区域研究

金融中心作为一种区域经济现象,学者们的研究必然会涉及其在不同区域以及不同城市的具体发展情况,这样就产生了一些关于金融中心的区域案例研究。德国经济学家奥古斯特・勒施(AugustLosch,1940)最早发现了金融景观异质性并进行了地理差异研究,分析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贴现率、利率和债权利息等在景观内外具有地理上的明显差异。法国学者Labasse(1955)从地理学的视角,分析了里昂地区银行网络的发展,不同金融机构的市场联系,银行所在的市场区,以及银行对地区经济的依赖与支持等。之后,地理学家Kerr(1965)对加拿大金融中心的兴衰进行了实证研究。胡坚(1994)认为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模式应是远东地区的筹资型金融中心,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第一步是先将上海建成全国金融中心,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向周边地区和国家辐射,成为与中国香港、新加坡并列的亚洲国际金融中心。潘英丽(2003)通过对香港和上海的比较分析,认为香港金融中心的作用范围将侧重东南亚地区,而上海金融中心的作用范围将侧重东北亚地区,上海金融中心的目标定位和分工将是中国在亚洲国际金融中心竞争中胜出的重要条件。Zhao等(2002)的观点则截然相反,他们通过统计数据以及跨国金融公司区域总部选择的实地调研,得出结论认为北京比上海更具有成为中国内地最大的金融中心的优势条件,香港和北京将成为中国最主要的金融中心,上海则成为中国的第二级金融中心。黄解宇和杨再斌(2006)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要素集聚的特征、动因、运行机制和传导机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在Mark Yeandle等(2009)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中,针对全球62个金融中心,通过57个包括专业人员、经商环境、市场准入、基础设施、竞争力、资金取得、E化准备进度等项目进行调查,分项评分后加计总分,得出排前三名的是伦敦、纽约、新加坡,中国香港、上海和北京分别排名第4、35和51,可以看出,伦敦与纽约依然是真正的全球金融中心。

在金融中心的区域研究方面,学者们对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中心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我国的金融中心区域研究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北京两大城市,大多数学者(胡坚、潘英丽、黄解宇和杨再斌、Mark Yeandle等)认为上海比北京更具有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但也有学者(Zhao等)认为北京比上海更具有成为中国内地最大的金融中心的优势。

四、金融产业集群与金融中心的联系与区别

通过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产业集群和金融中心的研究进展述评及理论比较可以看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两者的联系

第一,两者都是金融要素集聚的结果。国内外学术界对此的观点已经达成一致,包括金融企业、金融工具、金融人才以及金融交易活动在内的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聚,通过“集聚效应”实现区域内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才能形成金融产业集群,最终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实现金融中心的建设。

第二,金融产业集群是金融中心的微观基础。金融产业集群是一个城市实现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经途径,只有大量的国内与跨国金融企业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集聚,通过距离近的区位优势节省经营、管理和合作的成本,一个城市的金融业才会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在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内拥有强大的实力与辐射影响力,这样金融中心便诞生了。

(二)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地域范围不同。金融产业集群是大量的金融企业集中在特定城市内的某个区域所形成的一种集聚群落,像纽约华尔街金融投资集群、上海浦东新区的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等;而金融中心特指某个城市,也可以称为金融中心城市,它的地域范围要比金融产业集群大一些,像国际金融中心伦敦、纽约,新兴的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中国香港,我国国内金融中心上海等。

第二,两者的影响力不同。由于金融中心代表了一个国际性中心城市或区域性中心城市,而金融产业集群仅反映城市的某一小块区域,因此金融中心的影响力要大于金融产业集群,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它的影响力更是全世界范围的。提起伦敦,人们很容易联想到它的国际金融中心形象,而很少有人知道伦敦城内的金融产业集群具体是什么。

五、结论与展望

第9篇: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货币与金融统计 金融公司分类

一、2008 SNA 金融公司的分类

(一)基本思想和原则

08 SNA区分金融中介机构、金融辅助机构和其他金融公司。在分类框架中首次纳入其他金融公司,将其定义为“是提供金融服务、但其大多数资产或负债并不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机构单位”。首先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活动复杂化致使分类边界更加模糊,其次在此之前也没有其他核算体系给出关于部分非盈利机构归属至金融部门的具体操作,上述两项原因客观上要求提出新的概念以填补金融公司分类的这一缺口。

(二)具体划分建议

08 SNA是把金融公司划为金融中介机构、金融辅助机构和其他金融公司。根据金融机构活动类型和负债的流动性,将金融机构部门从五个部门改变为九个子部门。在原有基础之上增添了货币市场基金、非货币市场投资基金、限制性金融机构货币贷款人三个子部门,并且对九个子部门进一步的细分提出了细致全面的指导性意见。

二、MFS金融公司的分类

(1)分类的基础依托:按不同金融机构在货币创造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划分。这是货币与金融统计的独到之处,具体可划为两大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及金融辅助机构。其中,前者可以通过自身的资产负债规模直接影响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后两者虽然可以吸收某些存款,但其创造货币的能力很低,明显区别于存款性公司。

(2)操作性强,对特殊情形的讨论更加深入。MFS在某些主体识别的问题上,如保险公司和金融担保公司的区分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准则:①担保公司没有构成保险技术准备金的明确的资产总库;②担保公司不再表外记录头寸;③担保公司受到的监管可能与保险公司不同;④担保公司可能只限于特定种类的金融交易。

三、SNA与MFS金融公司分类的比较

(1)两个核算体系在对金融公司部门划分时的第一个层次的区别比较明显。08 SNA较之前版本改变较大,按照活动同质的标准将金融公司划分为金融中介机构、金融辅助机构和其他金融公司;MFS立足于货币创造的过程,着重强调存款性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两者间的差异反映了其核算目的的不同:SNA以社会再生产理论为基础,全面核算再生产的条件、过程与结果。MFS以金融理论为依据,侧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门内部的存量流量核算。

(2)两个核算体系互相学习与借鉴,对于金融部门的分类有逐渐融合的趋势。08 SNA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分类借鉴了MFS 2000的做法,将其归入金融辅助机构。下面讨论信托机构的分类问题。MFS中,第一,信托不被视作单独的机构单位,而是被并入控制信托或从信托中受益的单位。判断标准有二:①控制,有建立或依法管理信托的单位形式,或②收益状况,从信托收入或信托服务中收益的单位。第二,当建立信托的单位所属的部门不同于受益者所属的部门时,MFS做了细致的讨论。第三,两个重要例外,第一个是用来从事某种金融中介业务的信托(证券化、有抵押的证券发行和投资总库),如果没有其他的单位对有关的组合实行控制,且如果忽略这些金融信托将会导致金融账户出现严重差异,那么这类信托就视作单独的单位。第二个例外是在国外组建的信托,这类信托可被视作外国的准公司,但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应该对这类信托做这种处理。而08 SNA建议将信托机构视为准公司。但如果一个信托机构事实上充当了公司的SPE时,只要该信托机构与其母公司是同一经济体的常住单位,就不能将其视为单独的机构单位,而应与其母公司合并。此外对于被住户和非营利机构所有的信托机构,SNA并没有进一步澄清其特征,以及其资产何时应视为属于独立的单位、何时应与其所有者的资产进行合并。

(3)08 SNA对其九个子部门进一步的细分提出了更全面的框架,这体现出当今货币金融体系迅速变革之下的时代要求。MFS作为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具体指导,是SNA的补充和细化。然而,基于93 SNA 编写的MFS 2000相比于新版SNA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08 SNA中的诸多创新内容将给MFS的修订提供前瞻性和建设性的框架。例如对一级分类项目“其他金融公司”的引进,金融公司进一步分解从而将非营利机构单位显示为单独的子部门,以便于得到非营利机构的卫星账户。此外,金融公司分类作为编制和呈报货币与金融统计的一个重要方面,需与有关货币定义的有机联系起来。金融市场结构的演进与变迁左右着货币与金融统计乃至国民经济核算的走向。新版SNA中增加货币市场和非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就是很好的例证。08 SNA在对金融部门进行重新分类时正是出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类型及其负债的流动性方面的考虑,才将此项独立出来,这进一步体现了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之下,自金融危机以来对统计体制改革和金融稳定监测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雷敏,聂富强等.论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中的金融公司分类[J].统计与决策,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