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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例如,间接税具有累退性,对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低中收入阶层,实际加大了其“税收痛苦”程度,对处于初创期的新兴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加大了结构调整的难度;间接税比重过高易推高物价、抑制内需 ;对大部分劳务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服务行业税负重复和偏高,使部分企业竞争力相对下降,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实行专业化细分和升级发展;较高的间接税增加企业运营的资金压力,使得资金紧缺的企业无法有充足的闲余资金投向研发、设备更新,增加了企业转型的难度。
二是税制结构不完善和政策缺陷削弱了政府调控和政策导向能力。首先,它削弱了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状态的能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非常强调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收入超过40%来自个人所得税,如果加上薪酬税,占比达到80%左右。美国经济波动中,超额累进机制可以发挥相当明显的自动稳定器功能——经济繁荣期收入上升时,纳税人边际税率自动跳高,为经济降温;经济衰退期收入下降时,边际税率自动下降,为经济升温。而在中国,直接税中超额累进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只有在工薪收入中可以看出很清晰的超额累进,但是工薪收入的超额累进在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只能覆盖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其它方面的税制基本没有体现出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其次,它削弱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流转税并非完全没有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但是其调节功能比较弱。企业所得税只是一个比例税收,未来的方向是总体而言税负只能降不能升。个人所得税这一轮改革给了我们一个判断:在可以预见的若干年内,很难指望起到多大的再分配优化作用,先建成一个综合分类框架,然后一步步往前走,是比较现实的考虑。财产税方面,现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是刚刚开一个小头,只能先试探建立局部框架,逐渐摸索未来的道路。最后,它削弱了政府调控环境和资源的能力。政府调控环境资源的能力现很有限,资源税改革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能否把煤炭这块硬骨头啃下来,前景不明,涉及从税费整合、消除过度垄断和过多行政审批,到新一轮“价、税、财联动”的配套改革。逻辑上大家都容易认同,但实际中已经到了改革的深水区,既得利益的阻碍非常明显。
三是税种设计中的不合理造成了诸多不公平现象。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对税收公平的理解和判断,必须延伸到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视角,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全局。
四是宏观名义税负与实际负担的偏差等给社会和谐带来压力。单从数据上比较,目前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基本处于合理区间内,然而,宏观名义税负与居民、企业实际税负感觉之间却存有差异。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目前我国存在着名义税负偏低、实际税负过重的问题。因为除了政府预算收入以外,还存在难以统计的政府性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加重了居民和企业的负担。二是税负痛苦相当一部分原因来自于间接税比重高、直接税太低造成的。低收入阶层由于恩格尔系数很高,承受了相比而言痛苦程度较高的税负。三是税负痛苦感较重,还在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确有差距,“取之于民”后“用之于民”时被行政成本冲销、消耗较多。
五是税权划分不合理、地方税体系不成型,对政府间财政关系产生消极影响,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和“土地财政”、“隐性负债”等的制度性影响因子。
二、以深化改革优化税制结构
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需要处理好四方面关系:一是税制改进需要和通盘配套改革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二是税制改革需要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密切结合。三是税制改革要和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配套。四是税制改革要和走创新型国家道路、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相呼应。
这四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在税制优化本身的表现上,可以归结为三个主题词——结构性减税、特定税种税负有减有增、结构性增税。
要稳定宏观税负,实现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优化平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国民福利水平,必须要求保持一定的税收增长和宏观税负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税收增长与降低居民税收痛苦的矛盾,需要实行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税制内部优化平衡。
要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收制度体系。改革目标重点应放在进一步提升直接税比重,与货物和劳务税一起构成政府收入的主体,研究推进环境、资源、财产等方面的税制改革,以构成完整的现代税制体系。逐步健全地方税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一是科学配置税种,依据民生需要的程度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实际归属来优化税收分享;二是构建以房地产税和资源税为主的地方税系,使其成为地方政府收入主要的来源。三是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种适当的管理权限。
在税种方面,要完善相应税种,提升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改革增值税,促进产业升级、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二是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包括优化“奢侈品税收”),合理引导生产与消费。不同部门在奢侈品税收方面有不同认识,如果淡化奢侈品的概念,即扩展到所谓的中高端消费品方面,消费税进一步优化调整还是有空间的。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发挥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作用。四是全面改革资源税费制度、推进资源税“扩覆”,并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五是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寻求其多种正面效应。房地产税改革应该总结上海、重庆试点以及十市“空转模拟评税”试点等经验,凝聚共识,渐进推动。
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体系,增强税收政策的弹,提高政策效果。税制改革既需要构建一个富有刚性的制度体系,又需要建立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以增强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按照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建立包括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扶持就业再就业、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等在内的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在支持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措施改革
财政分税制改革的意义非常重大,未来要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对税制的优化,坚持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的框架,就是要把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在中国的省级以下真正贯彻下去。我们的分析认为,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中国省以下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状态,而是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非常浓重的分成制和包干制。
未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把五个政府层级框架扁平化到三个层级,在“中央-省-市县”三层级框架下,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构建起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中央与省两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加必要的横向转移支付的财税体制。
摘 要 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是特许经营中的核心问题。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应体现合理的投资回报水平、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及激励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而影响投资回报的因素为定调价机制、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企业成本及成本核定、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基础设施 设施经营 投资回报
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利益,较为复杂,是特许经营中的核心问题。通过研究国内外案例发现,特许经营项目出现各种问题甚至失败,大多是因为投资回报机制尚未理顺。能否建立一个合理、可持续的投资回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特许经营项目的成败。
一、投资回报机制的内涵
特许经营的投资回报机制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者为实现合理投资回报,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特许权的授予方约定投资回报取得的方式、水平和保障机制,以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具体而言,投资回报机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投资回报率的约定,如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率、浮动投资回报率或是一定规则约束下不设投资回报率的自负盈亏方式。二是投资回报取得方式的约定,如约定通过用户付费、政府补贴、授予相关开发权益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三是投资回报率各影响因素的约定,如对价格水平、服务标准、特许经营期限、风险分担和收益均衡原则等方面进行约定。
二、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特许经营项目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一)体现合理的投资回报水平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作为特许权授予方的政府部门,它希望选择投资回报要求低、承担风险较多、服务质量较高的项目公司。而投资者则希望在一定的服务质量要求下,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承担较少的风险。双方都要在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权衡,最终达成协议,形成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其中也包含投资回报要求。双方在考虑投资回报时都要参考一些因素,既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双方共同考虑的因素:①行业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是综合了行业特性、行业经营风险水平之后形成的一个综合指标。②银行存贷款利率水平。银行利率体现了资金使用的最低机会成本。政府考虑的因素:①政府自己经营该项目的成本。特许经营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经营效率,要么在提供相同服务或产品时,特许经营的投资回报要小于实施特许经营带来的成本节约,要么在同样支付水平时特许经营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产品;②政府的资金压力。当政府具有较大的资金压力时,需要快速的获取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为了吸引投资,需要适当提高特许经营的投资回报。在资金充裕时,重点在于引进技术好、效率高的公司进行管理,目的不在于吸引投资,最终确定的收益率也会较低。企业考虑的因素:①机会成本。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对于投资回报率的要求会比较高,体现了它较高的投资机会成本。②投资战略选择。例如大型跨国公司了为获取中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巨大市场,在进入初期从战略发展的考虑,可以允许较低的投资回报率甚至亏损。
(二)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特许经营双方在各项约定中应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合理的分摊(享)。风险水平的有效控制,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责任,能够增强投资回报的稳定性,从而增加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也能保证政府损失的最小化。在投资回报机制中,应有针对性地制订出预防风险的方案,在保证政府、投资方和公众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制定清晰、详尽的条款。
(三)激励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使项目公司以自身认为更有利的方式对特定的刺激作出反应,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第一,要适当允许特许经营企业保留降本增效所得收益。英国水务通过最高限价法监管价格,在一个调价周期内,企业在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可以获得降本增效带来的收益。再次调价时,政府会考虑适当调低价格,促进企业继续降低成本。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投资回报率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上,政府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和评价指标确定企业是否合格、是否续约、是否给予奖励。
三、投资回报率约定的方式
投资回报率约定的方式包括固定投资回报率、浮动投资回报率和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方式。
(一)固定投资回报率
指政府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数额承诺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如1991年菲律宾BOT电厂项目和1996年广西来宾电厂项目。这一模式企业经营风险几乎为零,对社会资本具有巨大吸引力,但会促使企业无限制地扩张规模和成本,并且由于所有的风险由政府承担,违背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可能会给政府和居民带来超额的负担。
(二)浮动投资回报率
指政府与项目投资者通过谈判确定投资回报率的上下限,经营收入超过回报率上限部分归政府所有,低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贴或提高收费标准,在投资率上下限之间的经营收入归项目公司所有。浮动式投资回报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一些缺陷,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益,但仍然给予了投资者一个固定投资回报率的基数,无法控制特许经营项目扩张投资的冲动,对成本的控制缺乏约束力。
(三)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方式
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模式是当前的主流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通过相关规则的合理设计能够实现公众、企业和政府之间利益的平衡,体现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能够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是特许经营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的产物,目前绝大多数特许经营项目都采用此方式。在这一方式中,政府和各项目公司通过竞争谈判等方式,就合同中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类因素进行约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个预期的,政府和企业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水平。实际运行过程中,当涉及到的相关边界条件发生改变时,应按照风险合理分摊的原则,进行调整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1991年的英国Skye Bridge项目,政府部门(英格兰发展部)和项目公司(Skye Bridge Ltd.),在协议中对建设方案、收费标准、经营期限,及其它的相互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在对这些事项约定的同时也形成了该项目的投资回报预期。我国近年来的特许经营项目也是如此,不再对投资回报进行承诺,只是约定影响投资回报的各项影响因素,如某处理厂项目,通过协议双方约定处理水量、处理标准、项目维护计划、期满后的状态、服务费标准等权利与义务关系,间接形成企业的预期投资回报率,而协议前的竞争和谈判,也就是不断确定相关因素,进而确定预期投资回报率的过程。
四、影响投资回报的因素
作为主流的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模式,需要就影响投资回报的各项因素一一约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投资回报的各类影响因素。
(一)定调价机制
通过价格方案向消费者收费既是取得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回报的重要方式之一,又是影响投资回报最直接的因素。定价调价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回报的获取。如英、法、美等发达国家,已根据行业特性,建立了较为完善,能够激励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定调价机制,在协议中约定之后,能够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调整,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回报的取得。不同的定价调价机制会对投资回报机制产生不同影响。如面向公众的价格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多数情况下,价格不能完全弥补成本,需要采用多种投资回报取得方式,而面向政府或企业的价格往往只需要价格这一单一投资回报取得方式。
(二)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
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包括高速公路的通行量、生活垃圾的处理量、污水的处理量、自来水的消费量等。需求量对投资回报的影响途径,一是通过影响项目建设方案影响投资回报,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需求量大小。需求量预测出现严重失误,会给投资回报带来重大影响。二是通过影响企业经营成本和收益影响投资回报,当实际需求量持续低于预测量时,会影响投资回报的实现,甚至亏损。
(三)企业成本及成本核定
企业成本包括运营成本、融资成本等。成本对投资回报影响的途径,一是影响初始进入时的投资回报要求。当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或有实现既定标准的更低成本方案,将能获取高额预期收益;二是成本变动对投资回报产生影响。当出现合同约定需要相应调价的成本变动时,将不会对投资回报产生影响。当合同未约定时,将会增加或减少投资回报。成本的准确核定是确认成本合理性的基础条件,也是定价调价的基础性条件,只有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成本核定制度,才可能建立有效的定价调价机制,进而建立完善的投资回报机制。
(四)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
服务标准指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提供所设定的标准,如水质标准、污水排放标准、道路维护标准、相关环境标准等。标准的提高往往会带来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进而减少投资回报,例如竹园一厂污水处理项目建造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一级加,提高到二级之后,需要大量更新改造支出,对其投资回报造成了较大压力。另外,在一定的服务标准之下,如果政府监管不到位,项目公司倾向于私自降低标准,从而获得高额投资回报。
(五)特许经营期限设置
特许经营期限是特许经营协议中需要首先明确的条款,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由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一般具有规模效应递增现象,其投资回报在不同时间上表现不一致,往往初期收益较低,甚至亏损,但后期收益巨大。如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初期,流量较小,成本摊销巨大,可能出现亏损;后期,车流量大幅增加,道路相关设施的经营收入也随之提高,只需付出一定的维护成本和稳定的资本成本摊销。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期的设定将对其投资回报产生非常大的直接影响。
一、龙门石窟智慧景区建设概况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龙门石窟是我国著名的三大石窟之一,历经自北魏起至宋代等多个朝代400余年的大规模开凿,形成以中国佛教文化为特色的巨型石窟艺术景观,也是中国古代汉族传统文化艺术的历史瑰宝,被誉为我国的“露天石刻艺术博物馆”。龙门石窟景区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于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又被评定为国家首批5A级旅游景区。
龙门石窟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文化价值,为了更好地展示景区的旅游资源、促进景区旅游便利化、满足游客体验方面的需求,龙门石窟景区大力发展智慧旅游,建设智慧景区。所谓智慧旅游,是指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旅游服务、营销和管理理念,充分配置和整合人、旅游物理资源、信息和资金等旅游产业资源,服务于公众、企业和政府,形成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系统。龙门石窟的智慧景区建设正是基于智慧旅游的创新理念,合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以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
龙门石窟景区自2015年7月15日起便率先打造“互联网+智慧景区”工程,成为全国首家在食、住、游、购、娱等领域全部实现了微信支付的智慧景区,迎合了当前游客的消费习惯,为游客带来了便利的服务,真正实现了一部手机就能玩转龙门。之后,龙门石窟景区又不断探索建设旅游微商城平台、打造龙门石窟自媒体平台、开展自助导游、智慧体验项目,以及全面建设LED动态信息系统、电子门禁系统、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等,不但推动了景区的信息技术升级和互联网技术运用,同时也借助智慧信息技术手段打造出独有的文化体验活动和原创文化创意产品,开创了世界文化遗产型景区智慧发展的崭新模式。
二、游客全流程服务需求分解
克里斯・安德森在《长尾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在消费者得到了无限选择空间的情况下,需求曲线的真正形状才会显现出来。而龙门石窟景区通过智慧旅游的建设,提供了一系列的工具和技术,为游客提供更丰富的旅游产品、更多样化的产品种类,也方便了游客选择并获得满足自身特殊需求和兴趣的个性化产品。因此,这些智慧旅游项目、平台及技术的推广使用,使得对龙门石窟景区旅游的需求曲线向长尾的后端无限延伸。
本文借鉴章小平、马军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大数据服务及智慧景区建设的研究方法,即基于长尾理论延伸分析景区。游客购买的“旅游服务”S跟“服务需求响应量”N与“服务需求响应品质”Q因素有关,即S=N×Q,因此为了充分满足游客的旅游服务需求,应当不断提升服务需求响应量,改进服务需求响应的品质。而服务需求响应量和品质可以进行进一步地细分,使其在游客游览景区的全过程中均有体现。
按照时空顺序,游客在龙门石窟景区旅游的全过程可以分解为“了解龙门――到达龙门――购买门票――景点游览――用餐休憩――离开景区”等关键环节,每一个关键环节中通过智慧景区的建设项目可以提高“服务需求响应量”N的有效量,同时通过提升智慧旅游的效率和效果又能促进“服务需求响应品质”Q的改进和提升。据此描述的龙门石窟景区游客全流程服务需求示意图如下图1所示。
游客在龙门石窟景区旅游的全过程又可以分为非消费型服务过程和消费型服务过程,在每个服务过程,特别是关键环节的游客服务需求并不相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在智慧建设中需要设计不同的智慧系统和项目。因此还需进一步对每个关键切段的游客需求进行再次分解和不断细化,使得龙门石窟智慧景区的建设和旅游产品的供给能够在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上满足游客的需求,从而显著提升游客管理与服务需求的发展目标。下面,笔者将依据龙门石窟景区游客全流程服务需求示意图的展示,分阶段对龙门石窟基于游客需求的智慧景区建设情况作以分析。
三、基于游客需求的龙门石窟智慧项目建设
(一)了解龙门
游客在到达龙门旅游之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景区信息及查询旅游线路,了解龙门的途径大致包括:通过旅行社了解,通过亲友或同事的口碑宣传,通过传统媒体如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及一般网络网站的广告宣传信息,还有非传统途径,即通过自媒体进行了解并获取信息。目前,龙门石窟景区已经建设了微信自媒体平台,游客关注龙门的官方公众号,就可以查看景区官方的历史信息、新闻资讯,并购买门票等。而景区也可以通过关注其自媒体平台的粉丝数及互动情况,运用大数据统计游客来源、游客微信购票情况,给出次日进景区的游客量范围和游客量增长趋势,对景区次日的运营方案提供准备依据,也为景区完善管理与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二)到达龙门
游客通过搜索网站、地方旅游网站、景区官方网站或通过龙门的微信公众平台即可查景区的地理位置,并进行路线导航,还能在手机上直接查看西山石窟地图和东山石窟地图,这些都方便游客对游览路线进行事先规划。景区在停站牌、游客服务中心和景区入口等处都设置了景区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和景区WIFI账号及密码。当游客到达龙门后,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加入景区的免费全覆盖WIFI,这一服务深受游客的欢迎并给游客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景区还在游客服务中心设置了LED动态信息显示屏,游客可以实时掌握景区的最新服务信息,必要时如节假日拥堵情形下,景区也可以通过LED信息平台引导游客,进行分流疏散,实现最佳服务。
(三)购买门票
除了传统的购票方式外,龙门石窟已经实现景区自助购票,可以通过微信支付、扫码入园;有本地旅游年卡的游客也可以通过刷卡进入景区。另外,龙门石窟的微信公众号已经有了几十万粉丝,打造了龙门石窟的自媒体平台。关注龙门石窟微信公众号的游客可以很方便地在龙门自媒体平台上实现网络购票,甚至还可以提供退票服务。另外,游客服务中心也设置了洛阳旅游自助游览服务终端等设备,游客可以通过服务终端的显示屏幕购买景区门票、购买往返电瓶车的票,还可以对旅游线路进行规划,进行景区虚拟旅游体验等。
(四)景点游览
游客以前到龙门石窟游玩如果没有导游带队讲解,可能只是走马观花转一遍,现在即使没有导游,游客也可以实现一部手机玩转龙门。因为龙门石窟景区早已实现了景区范围内的免费WIFI全覆盖,游客每到一个石窟洞穴前,可以上网打开微信找到微信公众平台输入编号,就可以听到清晰的语音讲解。据悉,龙门石窟微信公众号平均每天增加粉丝9000人,平均每天超过12万次点播语言讲解。这相当于给游客提供了免费的自助导游服务。
龙门石窟景区为提升游客体验,提供了很多互动项目,基本上每个洞窟都可以实现互动,让游客参与其中。例如,自2014年爆红的龙门石窟“剪刀手”佛像被誉为“萌佛”,而游客在参观这个宾阳北洞的石窟时,只要关注龙门石窟的官方服务微信号,就可以用微信“摇一摇”参加趣味游戏,测一下自己的萌系指数。这一互动受到不少年轻游客的欢迎和青睐。而其它的“测佛缘”、“R舍那上心香”、“语音画册”、“松林拼图”等多项互动体验项目也受到游客的一致好评景区通过这些虚拟旅游项目满足了游客的体验需求,提升了游客的满意度。
龙门石窟景区还根据以往游客拍照纪念的大数据统计,精选出了景区人气最旺的9个最佳拍摄地点,如世界文化遗产石、伊阙门、卢舍那大佛、萌佛、步步生莲台、礼佛台等,并设置了拍照指示牌,便于游客进行拍照。特别是步步生莲台还是3D拍照体验区,只要游客在制定的几个方位拍摄不同角度的照片,即可自动生成动态照片,这些都增强了游客的游览体验,并为游客提供了便利。
(五)休憩购物
目前龙门石窟在午餐区构建和休憩区购物方面较少,午餐仅在景区入口处的游客服务中心有餐厅,休憩区的购物仍是传统的购物亭形式,供给明显不足。在智慧旅游方面,游客在休憩购物时可以通过微信支付来选购自己心仪的“龙门礼物”,包括一些龙门文化创意产品,如龙门石窟的秘密花园、国内首部佛教艺术手绘涂色书《龙门的色彩》,龙门特色微信表情包等,也受到了游客的欢迎。同时,龙门石窟景区也正在与腾讯团队合作,打造全国首家旅游全业态O2O微商城平台,游客通过微商城可以实现线上与线下同时购买龙门景区的旅游商品,获得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离开景区
龙门在游客离开景区后,也延续了景区的智能服务。自2017年开始,龙门石窟景区联手腾讯・大豫网推出“龙门相册”产品,这也方便了游客留下一些纪念或发表网络日志。很多游客在龙门石窟景区拍摄了很多秀美的自然景色或宏伟的石窟群雕的精美照片,但大多只是保存在手机里欣赏。现在游客通过扫描景区二维码可以上传自己的照片,并制作生成专属于自己的个性化相册,留下属于自己的独家“龙门相册”。
另外,为了方便游客离开景区后继续了解龙门相关文化知识,龙门景区还通过在微信平台上开设龙门微讲堂、微讲解、最美龙门网络直播、景区慢直播等各种与时俱进的网络工具向游客提供更全面、更深入、更生动的知识讲解。这些有助于增强客户忠诚度,提高客户重游率,培养客户为潜在宣传促销者,同时也满足了游客希望对龙门深入了解的知识需求和对龙门回忆回味的情感需求。
四、评价与建议
基于前文的分析,龙门石窟景区的智慧项目建设在游客游览的全过程均有所体现,但在各个细分阶段的智慧旅游供给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薄弱环节。为了全面提升“服务需求响应量”和“服务需求响应品质”,还须在每个细分阶段及每个阶段的再分解时,进一步增强智慧旅游供给,发展智慧旅游项目。当然,智慧景区建设和开发的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因此龙门石窟景区还需根据自身的成本预算,寻求开发项目的合作伙伴等来降低成本,合理规划智慧景区建设进度。
关键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专业设置;影响
工程管理专业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于传统的工业工程教育只注重车间内部的效率和数学方法的运用,其毕业生成为技术员后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沟通技巧和运营知识。另外,根据美国工业工程学会的调查,发现多数技术人员在40岁之后都要承担管理工作。因此,产生了工程管理这个新的学科领域。我国工程管理专业是1998年国家教委对高等教育专业重新进行调整时成立的专业。
工程管理是对一个工程从概念设想之初到正式运营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寻找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初步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开设该专业的高等院校中有把工程管理归入到管理学院下的,如天津大学,吉林省有长春工程学院、吉林工商学院。有把该专业作为土木建筑学院的土木工程专业里的一个专业方向的,如中南大学、武汉大学,有直接把该专业独立为下属院系的,如东北财经大学。有工程与管理兼容的,如国内开设工程管理专业的著名院校之一重庆大学,工程管理专业设置在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开设工程管理专业的每个学校侧重点也不同,有的侧重房地产经营管理方向、有的是工程项目管理方向、有的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或者偏重管理或者偏重技术,各有特色。吉林工商学院把工程管理专业开设在工商管理学院,侧重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偏管理。四到六年弹性毕业制度,毕业工作两年,可以利用所学考取相关的资格考证: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内审员、国际工程管理认证(EMCI)等。
近年来,吉林省地方城市面貌巨大变化与建筑业及其相关行业的蓬勃发展休戚相关,省内建筑业及其相关行业对各类专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工程管理方面的高级人才:项目管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将有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
为了全面适应吉林省地方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吉林省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研究重点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要符合地方针对人才的需求。工程管理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进一步明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符合人才培养模式和目标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课程体系支持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目标和规格是作为所有合格本科生需达到的标准,杜绝以偏概全。结合学院办学定位,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突出“三个体现”:一是体现全面发展,强化素质教育;二是体现应用型,突出应用能力培养;三是体现以学生为本,注重差异性,突出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
2、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建设
以通识教育(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为主线进行设计。课程体系设计注重以专业为导向,体现专业定位和专业特色,专业改革思路清晰,以学科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依据业界对应用型本科层次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打破学科壁垒,整合课程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学生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并贯穿到教学方法、学习评价等各个环节中。
注意课程间逻辑关系:一是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关系问题,二是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关系,三是选修课和必修课关系,四是理论课和实践课的关系,五是相近专业课程间差异程度,六是注意课程间的递进关系。
(1)优化课程结构。依据学科门类整合学科基础课程,同一学科各专业间设定统一的学科基础课,面向同一学科群各专业学生开设(同一学科门类学科基础课程要统一学时、统一课程名称、统一授课时间、统一内容),确定专业核心课程。专业课设置要体现本专业特色,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适时调整课程设置,拓宽专业领域,专业主干课程要突出专业特色,注意课程归属类别的调整。
(2)注意不同类型课程之间,不同课程之间衔接,避免教学内容的交叉、重复和脱节,浓缩必修课程,增加选修课程(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加强选修课程的前沿性、交叉性和综合性,杜绝因人设课的情况。
(3)开设跨学科选修课程、考研课程、职业资格课程。构建适应学生个性发展、创业就业需要,符合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的课程体系。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素质养成的科学统一。设定选修方向,注意选修课的可操作性。
(4)注意专业课数量
(5)每学期考试课程不超过5门。
3、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学时)不低于《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相关规定;二是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改变实践教学过分依附于理论教学的状况,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项目教学、课程群课程设计等综合性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逐步建立结构科学、目的明确、管理规范的实践教学体系。
科学设计实践教学内容和环节,符合专业方向,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试验项目,要达到计划实验学时的50%~60%,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要与社会实践、工程实践相结合,专业实习要科学设计方案,明确目标和要求,注意内容的具体性和总结性,要聘请业内专家开设讲座,参与指导。建立符合人才培养规格和能力要求的实践教学体系。
综上所述,本着高校培养人才要考虑服务于地方的原则,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势在必行。吉林省内对该专业毕业生的需求突出表现在以下专业知识驾驭的能力:综合系统地运用管理、建筑、经济、法律等基本知识,侧重于工程建筑、施工管理以及房地产经营开发,并熟悉中国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特别是能够进行企业工程开发建设后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建议在学生专业课的设置上能够与时俱进,拓宽学生的就业方向。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价值范畴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对于理念的解释也就有所区别。在西方哲学中,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而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释义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两者的侧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理念的内在实质,而后者注重理念的外在形式及其产生的作用。下面就先从理念这一观点开始讨论。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一)理念的特性
理念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理念的主观性主要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与社会经历等影响,导致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文化、经济、历史条件下,也会对同一理念产生不同的看法、认知,使理念具有个体差异性、地域性和年代性,表现出其主观性。理念的客观性是因为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经济、历史等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人们对理念的理解定义也就不同,体现出理念的客观性。哲学思想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下,就要对理念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第一,“以消费者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费者,经济法是为了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产生的。经济法的制度就是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核心而进行设计、构建的,与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理念相符合。经济法贯彻实施经济民主,经济民主强调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经济纠纷或经济冲突,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与个人社会需求。
第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而我国的专家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本,那就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能够与人协调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社会、文化、经济、历史之间的平衡协调发展。
第三,“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经济法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本,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那么也就产生了责任与义务。而且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不仅强调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经营者的自由,也要求政府以及管理者对经济主体的自进行尊重。另外,经济法的管理手段兼具制度化与规范化、人性化与弹性化,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法定社会责任与义务,必须强制性的要求贯彻实施好。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一)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价值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客体、需要。看待经济法的价值需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出发,它是一般价值与特殊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的辩证统一。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第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与一般价值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法的实施能够保障社会分配的公平,社会成员的社会财富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得到规范,使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差距逐渐减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的价值中介作用,通过国家对劳动法制度、债权制度、税法制度、遗产继承法制度、预算法制度等合理调整社会财富分配,使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自己的合法财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的协调作用,经济法协调社会多元利益,通过对不同个体与不同群体利益的协调,并在一定程度上压制较强势力的利益发展,保护、扶持较弱势力的利益发展,缓和各种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体现社会总体公平,是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的统一公平,因此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较之其效率价值更显重要。首先,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体现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注重于对社会公平的保障,而市场则注重于对效率的追求,正是“公平通过政府,效率经由市场”的体现。其次,经济法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任务的实现,需要积极采用公平合理的社会财富分配原则,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国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不良现象,促进社会和谐。最后,经济法的公平分配性价值,可推动经济法的中介价值作用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经济法的这一价值是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只有规范了经济秩序才能确保各项价值的实现。首先,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可规范、压制经济管理主体以及经济主体。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秩序,同时经济法对各种经济管理主体的权益、义务以及发法律地位的确定,有助于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其次,经济法的市场竞争法克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激烈,为取得竞争优势,有的市场主体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经济法可对其进行制约,维护并促进市场竞争公平发展。再次,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可维护市场生产、市场交换的经营秩序。最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可维护宏观经济秩序。
三、结束语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必须有法律的控制与促进,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范畴不仅与国家以人为本的思想相符合,也具有规范市场秩序、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正确分析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范畴,有助于国家对经济体制与精神文明的界定,有助于我国经济法律条款的制定。
参考文献:
[1]吴萌琼.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10):193.
[关键词]政府诚信市场经济秩序作用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经济中用以约束和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础。市场秩序主要体现为信用秩序和法律秩序。不论是信用秩序还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都以诚信为基础。在所有的诚信中,政府诚信是最关键的。本文就政府诚信在市场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做一简要论述。
一、政府诚信在社会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政府的诚信则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在一个政府信用失范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不可能实现政府的有效职能。因为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作用。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既包括社会内部各公民之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并承诺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有条件的——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守信。如果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带头失信,不遵守承诺,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为严重的是,还会进一步导致人们彼此之间,以及人们对政府和国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骗,违法乱纪。如果出现大规模的政府官员的、失信于民的现象,而人们对此又无可奈何的话,那就会使政府陷入严重的信用危机,而且,人们会学习、模仿政府,导致整个社会信用崩溃,诚信全无,最终危及到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场中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场主体,也就是人们说的“运动员”,另一方面它更是社会经济运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们说的“裁判员”。政府的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诚信就是关键的一环了。源于它在市场中的双重身份,政府诚信也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以身作则,遵循市场规则,树立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观念;二是作为管理者,制定和执行游戏规则时必须讲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行政。这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规范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关键。
政府诚信还具有公权效益,这会极大地促进市场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诚信得到认可和尊重的话,公共政策的诚信就顺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诚信受到质疑和挑战,那么公共政策的贯彻就大打折扣,公权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胁。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规范,通过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使公民行为自觉遵从一定的社会约束。作为倡导者,政府应该是实践这些规范的榜样。一个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们是不会遵从其倡导的文明守信的规范的。
二、政府诚信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立市场游戏规则,用这些规则惩恶扬善,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础。因此,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也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所以不仅要求市场主体要讲信用,恪守诚信原则,而且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自,使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除了通过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之外,还要通过制定法律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作为正式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定者的政府来说,诚信与否就关系到正式规范——法律法规的公平与公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秩序当然也包括市场秩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一个本身违法乱纪、目无章法的政府,当然不能胜任法律法规制定者的角色,完成市场秩序的构建。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有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甚至全市、全省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市、区各级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区域内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全区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全市、全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较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辖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较多部门、办(镇)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Ⅳ级(一般):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较少部门或办(镇)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五)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增强居安思危的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组织攻关,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
4.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是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装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化。专项预案是区政府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传统社会;行会;伦理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13-02
市场经济向纵深方向发展的现今,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顽疾。这其中,行业道德水平的滑坡又构成了经济活动中道德失范的主要内容。尽管社会对此大声疾呼,但行业道德失范现象并没有明显的改变,行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维持经济活动中道德秩序的主导力量。行业道德缺失将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秩序,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为此,有必要对行业道德的内在形成机制进行梳理。
在
1.行业内部的道德维度:经济伦理学在用工和工资问题上要求行业要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明确用工尺度、保证员工合理的工资、避免恶性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现象的产生。这些在传统社会中是通过行会的规范功能来完成的,行会明确了行业内部的用工问题,统一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避免恶性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情况出现。同时,对用工的人数和年限作了明确规定,避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行会的这一功能正是行会道德维度的体现,有利于行业内部良性秩序的建立。
2.行业之间的道德维度。为了维持行业间的正常秩序,传统社会中的行会,一方面,要制定行业内统一的价格,避免价格恶性竞争,维持市场的健康秩序。另一方面,行会要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杜绝经营欺诈。与此同时,行会还规定了同一行业内的产品生产的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行会的对行业间产品质量的要求、经营行为的规范正是现今经济伦理的价值导向。
现阶段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不仅可以更加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人民法院就相互有密切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的成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使得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不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
关键词:强制反诉诉讼经济诉讼效益程序保障制度支撑
一、概述
(一)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
反诉与本诉的联系,有亲密疏松之分,基于此,学理上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所谓强制反诉,是指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与原告提出的本诉基于同一交易、行为或事件,则本诉被告必须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反诉。如果被告不提起反诉,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他将丧失权利,产生失权效果,并且在原则上不得另案起诉。所谓任意反诉,是指本诉被告的反诉与原告的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交易、行为或事件,此种情况下,被告可依其意志自主决定是否提出反诉。如果被告不提出反诉,也不其另案起诉。另外从法院方面来看,对于强制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而对于任意反诉,法院是否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全凭法官自由裁量。
(二)美国的强制反诉
美国是实行强制反诉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反诉(或反请求)划分为两种,即强制反诉或强制性反请求(Compulsory Counterclaim)与任意反诉或任意性反请求(Permissive Counterclaim)。其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a款规定:“答辩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请求只要该请求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行为或事件产生的,并且对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时,应作为反诉提出。”该款的规定即属于强制反诉的范畴,对于强制反诉被告必须在原告的诉讼中主张权利,否则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他将丧失权利,并且在原则上不得另案起诉。按照美国判例,构成强制性反请求需具四个条件,即:①被告反请求的标的是从对方请求的标的或事件中产生的;②当被告提交反请求文件时,该反请求权是属于被告所有的已到履行期的债务;③反请求的判决不需要法院对他不能取得对当事人管辖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出庭;④该反请求在本诉开始时并不是另一系属中的诉讼的标的。[1]
(三)强制反诉的立法意图
反诉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从反诉的比较法角度看,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等多元立法意图,在各国的立法中被肯定和采纳。[2]而反诉制度中的强制反诉可以说是此种立法意图的深刻反映。设立强制反诉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平衡反诉权与审判权,从制度上抑制法官依自由裁量权恣意处置反诉的行为。就特定的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从而协调两者之间的和谐运行;另一方面就特定反诉反诉权的行使附设了特定的条件。依处分原则,反诉是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依其意志自主决定是否提起反诉。但有些特定的反诉,如果不在本诉程序中提起而另行起诉,不但会浪费社会资源、增加诉讼成本,甚至还会使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总的来说,强制反诉是民事诉讼追求公正原则、效率原则、效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设立强制反诉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公正原则,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内一直占主导地位。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官的观念中还远远没有实现平衡。对此,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喻利·爱德华兹作为一个身处局外的内行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官几乎总是考虑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而且几乎都假定被起诉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错事,这一点令我震惊。[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反诉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简单,相关标准、条件、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法官在决定是否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上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加之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业绩考核的片面性,即片面强调法官的办案数量和结案率。这样,现实生活中法官恣意处理反诉、漠视反诉权,人为地分离本该合并审理裁判的反诉与本诉就变得“合理”起来。如果将本来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分别进行审理裁判,依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在审理和判断中应受前诉确定判决内容的拘束,这样就极有可能损及被告的利益。而强制反诉的设立,将有效地实现反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就符合法定条件的反诉,法院必须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裁判,而不得随意拒绝。这样,不仅强化了司法对反诉权的保护功能,充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了当事人间不必要的交叉清偿债务或人民法院的重复执行。[4]从而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正价值。
(二)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首选方式。人民法院面对日益庞大的诉讼,已经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其实早在上个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爆炸式增长的诉讼就已经给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繁琐的诉讼程序、高昂的诉讼成本、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延,人们对司法差点失去了信心。所以自上个世纪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试图通过司法改革或诉讼程序改革来解决这个。国际上日益高涨的ADR[5]运动和我国蓬勃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就是司法改革的产物。而就诉讼程序改革方面,在司法资源稀缺性的客观现实下,如何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致共识。的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而且应尽可能的解决当事人间的所有争议。而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的意义在于,将原本就应当合并审理裁判,而被人为分离的反诉与本诉,法律强制性要求此种反诉与本诉必须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反诉的提出使得诉讼相对复杂和诉讼周期相对延长几乎是必然的,毕竟在同一诉讼中,解决两个问题总比解决一个问题的工作量大,所用的时间相对多一些。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经济的目的落空。因为反诉与本诉合并所造成工作量的相对增大是诉讼周期相对延长的结果,比之于将这两个诉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投入的诉讼总成本而言,通常情况下,前者要更为经济,诉讼更加高效。[6]
(三)实现诉讼效益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就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反诉,由于此类反诉与本诉逻辑上的联系性、天然的排斥性以及事实认定、责任划归的同一性,使得两诉合并审理裁判成为一种必要。如果人为地分离反诉与本诉,而允许其另案起诉,则法院对此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诉作出相互矛盾判决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而且在所难免。就此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的两个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逻辑的角度讲,其中必有一个判决被视为错误的判决。“每一个错误的判决都会导致资源的无效率利用,因而是会支出不适当的费用,这种不适当的费用就是错误成本。”[7]除此以外,错误的判决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打击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社会公信力,这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也是不利的。更为严重的是,错误的判决不仅不能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甚至可能会对业已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破坏作用,从而使得社会经济秩序重新陷入无序的状态,其危害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设立强制反诉可从制度上保证与本诉有密切联系的反诉,与本诉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裁判,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产生,以实现诉讼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